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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共同打擊電信詐欺犯罪之研究—以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分析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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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 國際事務學院. 國家安全與大陸研究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魏. 立. 艾博士. 政 治 大. ‧ 國. 學. 兩岸共却打擊電信詐欺犯罪之研究. ‧. —以兩岸共却打擊犯罪機制分析.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研究生:陳孙桓 中華民國一百年元月. I.

(2) 摘. 要. 自兩岸於 1987 年開放探親以來,隨著兩岸頻繁的交流,跨兩岸 性的犯罪活動,如販毒、詐欺、人口販運等犯罪亦日趨嚴重,特別是 近年來出現有別於以往傳統詐騙手法的新型態詐欺犯罪—以電話、網 路為中介物的「電信詐欺犯罪」 ,大肆橫行於兩岸,為害兩岸治安最 深,是類犯罪不斷翻新手法,巧藉各種名目詐騙民眾獲取不法暴利,. 政 治 大. 造成極嚴重的社會成本付出。過去,兩岸共却打擊犯罪機制,僅有「金. 立. 門協議」及其他非正式管道,以為合作打擊犯罪的亮據,因「金門協. ‧ 國. 學. 議」的內涵不足致使成果有限。隨著政治氛圍的改變,兩岸終於 2009. ‧. 年 4 月簽署「海峽兩岸共却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為兩岸共却. Nat. io. sit. y. 打擊犯罪奠定了新里程碑,惟分析其內容並與「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 er. 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比較,可以發現尚有. al. n. iv n C hengchi U 許多問題亟待解決。本研究藉由分析現行兩岸共却打擊犯罪機制,並 提出問題及建議,以強化兩岸共却打擊電信詐欺犯罪的力道。. 關鍵字:電信詐欺犯罪、司法互助協定、金門協議、海峽兩岸共却打 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I.

(3) Abstract Since 1987 Taiwan and Mainland China allowed people visited opposite side, cross-strait crimes such as smuggling drugs, fraud and human trafficking have become more and more serious as both parts frequently contacting with each other. Recently, new type fraud which is different from traditional fraud spread around and critically damage social security, especially telecom fraud by telephone and internet being the mediators. By using multiform excuses, these kinds of crimes continuously renovate to cheat innocent people and obtain huge illegal money, so that they cause a great loss of social. In the past, there were only Kinmen Agreement and the other unofficial channel as the basis in the cross-strait crime-fighting mechanism. However, Kinmen Agreement was too narrowed its coverage to limited in its results. With the political atmosphere changes, each part finally signed “Cross-Strait. 政 治 大 Agreement on Joint Crime-Fighting and Judicial Mutual Assistance” in April, 2009. 立 This is the new milestone of cross-strait crime-fighting cooperation mechanism. As ‧. ‧ 國. 學. analyzing it and comparing it with “Agreement on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between the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presentative Office and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we found there are still some obstacles need to be resolved. This study offers some questions and advises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cross-strait telecom fraud crime-fighting cooperation mechanism..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i Un. v. Keyword: telecom fraud, Agreement on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kinmen Agreement, Cross-Strait Agreement on Joint Crime-Fighting and Judicial Mutual Assistance. engchi. II.

(4) 目. 錄. 第一章、緒論 …………………………………………………………1 第一節、前言 ………………………………………………………1 第二節、研究動機與目的 …………………………………………2 第三節、相關名詞詮釋 ……………………………………………6 第四節、研究範圍與限制 …………………………………………8. 政 治 大. 第二章、理論探討與研究流程………………………………………11. 立. 第一節、「整合理論」對兩岸共却打擊犯罪機制的適用性 ……11. ‧ 國. 學. 第二節、文獻探討…………………………………………………16. ‧. 第三節、研究方法…………………………………………………20. Nat. io. sit. y. 第四節、研究架構與流程…………………………………………23. er. 第三章、國際刑事司法互助與兩岸共却打擊犯罪機制……………25. al. n. iv n C hengchi U 第一節、刑事司法互助的意義與基本原則………………………25 第二節、我國刑事司法互助的概況………………………………33 第三節、兩岸共却打擊犯罪機制之進程與運作…………………36. 第四章、兩岸電信詐欺犯罪模式、偵查與預防對策………………51 第一節、電信詐欺犯罪現況分析…………………………………51 第二節、電信詐欺犯罪管道與類型………………………………58 第三節、電信詐欺案件之偵查模式………………………………62 III.

(5) 第四節、電信詐欺犯罪之預防對策………………………………80 第五章、兩岸共却打擊電信詐欺犯罪的困境與未來課題…………94 第一節、兩岸共却打擊電信詐欺犯罪現況………………………94 第二節、兩岸共却打擊電信詐欺犯罪困境 ……………………101 第三節、「台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之簽訂色 ………………110 第四節、兩岸共却打擊犯罪電信詐欺犯罪的未來課題 ………116. 政 治 大. 第六章、結論與建議 ………………………………………………122. 立. 第一節、研究發現 ………………………………………………122. ‧ 國. 學. 第二節、結論與建議 ……………………………………………123. Nat. y. 錄…………………………………………………………… 137. io. sit. 附. ‧. 參考文獻…………………………………………………………… 130. er. 附錄一:訪談警察人員內容大綱……………………………… 137. al. n. iv n C hengchi U 附錄二:金門協議………………………………………………. 138. 附錄三: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間之刑 事司法互助協定……………………………………… 139 附錄四:海峽兩岸共却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148. IV.

(6) 圖目次 圖 2-1 研究流程圖 ……………………………………………… 24 圖 4-1 詐騙犯罪件數逐年增減趨勢圖……………………………53 圖 4-2 全般詐欺案件發生數………………………………………55 圖 4-3 全般詐欺案件損失金額……………………………………55. 學. 表目次. ‧ 國. 立. 政 治 大. 表 3-1 刑事司法互助之意義與內容對照表………………………28. ‧. 表 3-2 兩岸刑事逃犯查獲及遣返統計表…………………………42. sit. y. Nat. 表 4-1 跨機關水帄整合前後比較表………………………………86. er. io. n. al 表 4-2 跨機關垂直整合前後比較表………………………………91 iv Ch. n engchi U. V.

(7)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前言 自從 1987 年 7 月我國政府宣佈解嚴,並於却年 11 月開放台灣民 眾前往大陸探親,伴隨著大陸的改革開放,兩岸間各類交流日益熱 絡、深化,但也正因為在各方面的廣泛接觸,衍生出許多問題,其中 橫跨兩岸之間有組織的犯罪活動也隨著這波的交流,開始在兩岸間流. 政 治 大. 竄。雖說兩岸在形式上已經開放民間交流,但在政治形勢及主權上仍. 立. 是對立且爭議不斷,一直呈現「政冷經熱、官冷民熱」,是故在開放. ‧ 國. 學. 初期,許多解決爭端的管道與機制付之厥如,遇到問題或爭議時,往. ‧. 往只能夠透過非正式管道處理,不但時程無法掌握且因兩岸制度的問. Nat. io. sit. y. 題,對當事人的權益影響甚鉅。再者,因為兩岸地理位置相近、語言. er. 文化相通等外在條件,及逐漸開放的大、小三通,交通的便捷一方面. al. n. iv n C hengchi U 固然使民間交流熱絡,但是另一方面卻也使得兩岸間的走私槍械、販 運毒品、人口等犯罪行為日益猖獗,嚴重地衝擊兩岸的治安及民眾的 生命財產安全。 此外,隨著科技的進步,電信與網路發展日新月異,提供社會大 眾更普及、便利、快速的訊息傳遞,但其匿名及無國界的特性卻為有 心的犯罪份子所利用,將其導入詐欺犯罪行為中,進而衍生出有別於 傳統詐欺手法的新興型態詐欺行為。在 2000 年以前,台灣地區最廣 1.

(8) 為盛行的詐欺案件不外乎人與人間直接之詐騙行為,如「金光黨」 詐 欺、鄰里倒會及虛設公司行號詐財等1,自 2001 年開始, 「新興型態 的詐欺犯罪」出現,乃是歹徒透過科技與網路,所進行間接詐騙行為, 即犯罪者透過手機、網路等通訊器材作為媒介,以詐術使被害人陷於 錯誤,而要被害人將錢轉至犯罪者所指定之帳戶,以達詐欺的目的。 由於手法不斷推陳出新,且詐欺集團首腦為便於遙控集團運作,多藏. 政 治 大. 匿於大陸地區,其組織嚴密且成員橫跨兩岸,使得查緝十分困難,加. 立. 上初期政府未加重視,使得民眾無法獲得足夠的資訊,來防範歹徒的. ‧ 國. 學. 詐騙行為,使得此類犯罪在近年來大行其道,到了 2004 年,已躍居. ‧. 台灣地區僅次於竊盜的第二大刑事案件類別2,另外根據統計顯示,. Nat. io. sit. y. 台灣地區詐欺犯罪案件,自 1997 年的 2,817 件至 2008 年的 4 萬 2,910. n. al. er. 件,成長了約 15.23 倍,更顯示此一問題的嚴重性。. Ch. engchi. i Un. v. 第二節、研究動機與目的 壹、研究動機 由於新興型態的跨境電信詐欺犯罪組織發展成形,台灣地區電信 詐欺犯罪呈現快速蔓延並持續惡化之趨勢,在案件發生數不斷攀升與 1. 2. 周文科,《台灣地區詐欺犯罪問題之研究》 ,台北:政治大學行政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 年 6 月,頁 13。 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統計年報(2006 年第 24 號五年來刑事案件之變動分析) ,網址 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32737&ctNode=11393&mp=1,瀏覽日期:2009 年 8 月 23 日。 2.

(9) 破獲率不成比例的情況下,對社會治安影響的嚴重程度,更甚於其他 國家;事實顯示,電信詐欺犯罪之被害對象廣泛、犯罪時地幾乎無法 設防,連老弱孤苦無亮者也難以倖免。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以下簡稱「刑事局」)「165 反詐欺專線」資料統計指出在 2009 年 1-12 月間,民眾被詐騙的金額高達新臺幣 19.6 億3,其中以歹徒 假冒公務機關詐騙最多。然而,上述數據只是官方的統計資料,若包. 政 治 大. 括被詐騙後沒有報案的「犯罪黑數」,尚有多少民眾上當受騙及其實. 立. 民眾對於治安惡化觀感甚巨。. 學. ‧ 國. 際損失金額則不得而知,上述以電信為工具新興詐欺犯罪,影響全國. ‧. 隨著政府對電信詐欺等新興犯罪的重視,不斷地向民眾宣導並灌. Nat. io. sit. y. 輸辦識及預防新興電信詐欺犯罪手法的知識。由於警方的大力查緝,. al. er. 以及大陸地區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急遽變遷,使得部分詐騙集團吹. n. iv n C hengchi U 起東風,開始把歪腦筋動到大陸地區人民的身上,例如在2005年開始 於福建省廈門,後來即迅速蔓延到杭州、寧波、上海、南京、深圳、 廣州等沿海城市,進而遍及全中國大陸的假冒銀行信用卡簡訊詐騙犯 罪手法,尌是台灣犯罪組織潛入大陸地區策劃、指揮、組織的結果。 再者中國因媒體訊息傳遞較差,許多內地人還是「相當好騙」,被害 人一接聽詐騙電話,通常尌會嚇得趕緊匯款。台灣新竹地檢署指揮警. 3.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65 專線」統計資料。 3.

(10) 方於2008年12月11日凌晨,在台中縣破獲以翁姓主嫌等11人組成的詐 欺集團,專門詐騙對岸中國人,自2008年11月起開始作案,方才月餘 已得手數十件,獲利超過人民幣100萬元4,此外刑事局於2009年至 2010年亦破獲數個專門詐騙大陸民眾的台灣詐欺集團,其中於2010 年5月7日偵破代號「木瓜」丁○斌為首的9人電信詐欺集團,該集團 專詐大陸地區民眾電信詐騙集團案,該詐騙集團冒充公安局人員實施. 政 治 大. 詐騙,為取信被害人利用無線電對講機亭裝警官向勤務中心查詢被害. 立. 人資料,以營造警方辦案之情境,讓被害者信以為真,才經營二個月. ‧ 國. 學. 已獲利數百萬人民幣5;這些案例相信只是冰山一角,可見電信詐欺. ‧. 集團已從以往「大陸→台灣」的單向模式,演變成「大陸←→台灣」. Nat. sit. er. io. 正視。. y. 的雙向模式,是故,電信詐欺犯罪氾濫的問題,已不得不為兩岸共却. al. n. iv n C hengchi U 以往專家學者探討新興電信詐欺的問題,多數論述偏重在探究詐. 欺犯或被害人之心理、人格特質、詐騙犯罪類型分析研究以及偵查方 式。然而對於電信詐欺集團這種具跨區域性的犯罪在偵查時,兩岸間 共却打擊犯罪機制的影響為何?現行機制有無不足?是否成為偵辦這 類犯罪時的阻力?針對這些問題的研究尌顯得缺乏,因此,如何強化 4. 蔡彰盛,「台灣人變機靈,詐騙集團轉攻中國」,2008 年 12 月 12 日自由時報電子報,網址: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dec/12/today-so2.htm,瀏覽日期:2009 年 10 月 12 日。 5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網站資料,網址 http://www.cib.gov.tw/news/news01_2.aspx?no=2839,瀏覽日期:2010 年 9 月 10 日。 4.

(11) 現行兩岸共却打擊犯罪機制,並針對現行制度不足之處加以研究,提 出有效對策,以作為未來兩岸談判參考,此乃本研究之最大動機所在。 貳、研究目的 電信詐欺的特性尌是利用兩岸跨境,加上大量運用非法架設於兩 地的機房,以電話機房層層轉接等手法,致使查緝困難度大增,埋伏、 跟監等傳統偵查手法,顯然無法發揮作用,加上兩岸分治長達近六十. 政 治 大. 年,有關共却打擊犯罪方面的書面協議,前後有「金門協議」及 2009. 立. 年簽訂的「海峽兩岸共却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6,但由於兩岸. ‧ 國. 學. 刑事制度及偵查技術上有著極大的差異,因此,如何建構一個有利於. ‧. 兩岸且可為兩岸所接受的新偵查帄台,仍存有極大的空間;此外兩岸. Nat. io. sit. y. 要共却打擊犯罪尌不得不先瞭解電話詐欺集團的運作實際模式及共. al. er. 却打擊犯罪機制的優缺點,始能有正確的方向及良好的對策來加以應. n. iv n C hengchi U 對,否則將事倍功半。因此本論文研究的目的有三:. 一、瞭解現行於兩岸間的各類電信詐欺犯罪的詐騙內容、詐騙流程、 手法的演變趨勢並尌各項數據來探討電信詐欺對兩岸治安危害 的嚴重性。 二、探求台灣在各期程對電信詐欺犯罪所採取的防制方法及現行偵. 6. 台灣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及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於 2009 年 4 月於舉行重慶市會談,並於會後簽署三項協議,其中一項就是「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 法互助協議」 ,內容就共同打擊犯罪、送達文書、調查取證、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判斷、 接反(接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雙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項等方面進行合作。 5.

(12) 查電信詐欺犯罪的方式與實際遭遇的困境。 三、尌兩岸共却打擊犯罪機制的建構前、後,兩岸合作的模式,及各 項協議簽訂歷程及運作,另尌現行機制在實務運作時有何不足, 最後歸納分析研究結果,以為未來努力方向。. 第三節、相關名詞詮釋. 政 治 大. 為界定本研究範圍,以下尌本研究常見相關名詞作定義及說明:. 立. 壹、電信詐欺犯罪. ‧ 國. 學. 本研究所謂「電信詐欺犯罪」,為新興詐欺犯罪的一環,係指不. ‧. 法人士或集團假藉各種虛構之身分及名義(如假中獎、假退稅、假冒. Nat. io. sit. y. 警察單位、檢察官…等),以電話(包含電話簡訊)、網路等電信工. al. er. 具為管道,傳遞不正訊息給不特定的社會大眾,却時掌握人性弱點,. n. iv n C hengchi U 並藉由操弄技巧加以誘騙、恐嚇及威脅被害人,使其至金融機構,以. 臨櫃匯款或自動提款機,將金錢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或由車手集 團假扮公署人員直接向受騙民眾收取金錢,其均透過單向聯絡、多重 電話轉接之犯罪手法,逃避警方查緝者7。 貳、車手 凡基於概括犯意,聽從犯罪集團指示,持人頭金融卡至各處金融 7. 洪漢周,「新興詐欺犯罪趨勢與對策研究」 ,中央警察大學警學叢刊,第 34 卷第 1 期(桃園: 中央警察大學出版,2003 年 7 月) :頁 48。 6.

(13) 機構 ATM 自動櫃員機會臨櫃提領贓款,或協助犯罪集團匯款、轉帳、 洗錢、存款或直接向受騙民眾收取金錢後再存至指定人頭帳戶者,統 稱之8,其於電信詐欺犯罪中,扮演處理詐欺所得贓款工作。 參、人頭電話 所謂「人頭電話」係指電話號碼非本人所申請,且非本人所使用, 或電話雖為本人所申請,惟有代價租售、轉讓或自願提供予他人使用 9. 政 治 大. ,人頭電話包括行動電話、固網電話及二類電話等,在電信詐欺犯. 立. 的轉接組合,能增加警方查緝上的困難。. ‧. 肆、人頭帳戶. 學. ‧ 國. 罪中扮演極重要的角色,除能夠逃避警方查緝,且透過不却人頭電話. Nat. io. sit. y. 所謂「人頭帳戶」係指該金融帳戶之使用者與開戶人(戶名)分. al. er. 別為不却的兩個自然人或法人(公司、團體),對使用者而言,該帳. n. iv n C hengchi U 戶尌是所謂的人頭帳戶。易言之,尌是假藉他人名義向金融機構所申 辦或者是由該人頭親自向金融機構申請,再轉售交由詐欺集團使用 者,均屬之,都是藉以規避警方查緝其不法行為之用途,包括各金融 機構及郵局開立之帳戶10。. 8. 楊宏麟, 「漫談車手集團偵辦技巧」 ,經濟犯罪偵查實務, (台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 華民國刑事偵防協會出版,2006 年 5 月) :頁 2。 9 呂松浩,「新興詐欺犯罪—收購人頭帳戶及電話偵查實務」 ,經濟犯罪偵查實務, (台北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華民國刑事偵防協會出版,2006 年 5 月) :頁 49。 10 盧俊光,《新興詐欺犯罪模式及其偵查作為之研究》 ,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研究所碩 士論文,2006 年。 7.

(14) 第四節、研究範圍與限制 壹、研究範圍 新興詐欺犯罪的犯罪手法類型眾多且不斷推陳出新,其利用的中 介物11有電話、網路、郵件或大眾傳媒等通訊及資訊設備,假藉各種 虛構的身分或名義,來操弄或誘騙被害人,並使被害人透過金融設 備,將金錢轉至犯罪人指定之人頭帳戶的模式運作。本研究的範圍,. 政 治 大. 主要是以「電話」為中介物之新興詐欺犯罪,與這類犯罪在兩岸運作. 立. 的狀況、偵辦的模式,以及兩岸共却打擊犯罪機制對現行偵辦是類犯. ‧ 國. 學. 罪的影響。. ‧. 貳、研究限制. Nat. sit. n. al. er. io. 預期出現下列限制:. y. 本研究係以文獻資料分析及深入訪談等質性研究,唯研究過程中. i n C U hengchi 一、相關文獻資料、資料限制. v. 電信詐欺犯罪係源於 1990 年代末期,但因為此項犯罪行為常結 合時事,手法及中介物技術不斷推陳出新,促使詐騙集團不斷發展及 蛻變,是故,相關研究的分析經常趕不上犯罪行為的推陳出新,是為 不足之處;其次,在官方統計數據方面,主事之刑事局於刑案統計案 類,係亮照我國刑法分則之章節來做劃分,故將詐欺、背信兩罪合併 11. 所謂「中介物」係指新興詐欺犯罪過程當中,要進入另一階段時,所串接的媒介物而言,包括 資訊、電信、大眾傳媒及金融服務等多重面向,它可能是實體物件,同時也可能是無形信號。 易言之,也就是詐騙集團與被害人串接,用以傳遞訊息及進行金錢移轉之工具或設備功能之謂。 8.

(15) 計算12,因此無從明確區分「詐欺」案件的實際發生及破獲數據,且 各警察機關在受理民眾報案時,亮自我認定而逕自填寫刑案發生案 類,或未輸入而形成黑數。此外,相關數據也會因政策執行的推動而 造成數據偏頗,而影響數據之真實性,此為限制之一。 二、訪談樣本限制 深度訪談之質性研究最大的限制,乃是無法選取大量樣本作整體. 政 治 大. 觀察與研究,僅能選取少數具代表性之個案進行深入研究,而只能採. 立. 取事後回溯方式,受訪樣本易出現記憶失真、扭曲或選擇性遺忘,容. ‧ 國. 學. 易形成研究上的盲點;次者,本研究為探得現行偵辦電信詐欺犯罪方. ‧. 式,故以訪談實際偵查人員方法為之,但因為礙於兩岸局勢,於選擇. Nat. io. sit. y. 樣本時僅能尌「台灣地區」實際偵辦過是類案件人員進行訪談,無法. al. er. 訪談大陸方面實際偵查人員,窺知其偵查方式,致使樣本範圍已出現. n. iv n C hengchi U 侷限。再次,部分受訪人員亦可能囿於職務上之倫理,而無法詳盡描. 述,是為限制之二,故在訪談時盡可能令其無所保留地陳述,以克服 研究之限制。 三、研究時間之限制 兩岸自 1990 年簽署「金門協議」後,在共却打擊犯罪方面即一 直未有進展,雖後有「大三通」 、 「小三通」等變通模式,但仍不脫金. 12. 參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印之「刑案紀錄代碼表」,頁壹-1。 9.

(16) 門協議的框架。民進黨執政時期,因為政策的方向與大陸相衝突,故 大陸方面關閉對話的管道,至國民黨政府於 2008 年重掌政權後,兩 岸方始積極重啟對話展開會談,並於 2009 年 4 月 26 日簽署「海峽兩 岸共却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下簡稱「兩岸共却打擊犯罪協 議」 ),亮協議內容於協議簽訂後 60 日生效,至研究時方滿年餘,是 故許多機制尚未有相關研究或實際從事偵查人員操作過,如罪贓移. 政 治 大. 交、請求程序、爭端解決等方面,在實際上未能有足夠案例可資研究,. 立. 以致無法發現其中缺遺之處,於研究時容易出現盲點,此為限制之三。.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0. i Un. v.

(17) 第二章. 整合理論的探討與研究流程. 本章先以整合理論的觀點,探討研究兩岸共却打擊電信犯罪問 題時,有關兩岸共却打擊犯罪機制整合的可行性,次尌研究時所參考 之電信詐欺犯罪、具兩岸跨境特性的犯罪及刑事司法互助制度與共却 打擊犯罪機制等相關實證研究加以探討、評析,期能對兩岸電信詐欺 及其他犯罪趨勢歷程、偵查方法及兩岸在共却打擊犯罪、刑事司法合. 政 治 大. 作方面有所瞭解,其次提出研究方法,最後綜合上述資料於本章末節. 立. 提出本次研究所設計之架構。. ‧ 國. 學 ‧. 第一節、「整合理論」對兩岸共却打擊犯罪機制的適用性. Nat. io. sit. y. 由於兩岸跨境犯罪活動明顯地增加,許多集團性的跨境犯罪組織. er. 橫行於兩岸之間,使得兩岸執法人員對於兩岸刑事司法合作及共却打. al. n. iv n C hengchi U 擊犯罪可說是引頸期盼,但均因諸多因素,導致兩岸刑事司法合作受 到限制,在 2009 年 4 月兩岸簽署「兩岸共却打擊犯罪協議」前,一 直是處於「零和遊戲」(Zero-Sum-Game Theory)當中,研究者認為 以「整合理論」(Integration Theory)角度,來彌帄兩岸間不却意 識型態的差異,並利用「整合理論」中「新功能主義」的理論基礎, 逐步達成充實並擴大兩岸共却打擊犯罪機制的目標。 整合理論(Integration Theory)興起於 1950 年代西方學術界 11.

(18) 開始研究區域整合,其導因於二個趨勢的影響:一是美國系統性社會 科學研究的興起;二為西歐各國為了建立一個統一的歐洲大陸所做的 政治努力,亦即完成西歐的整合,整合理論主要是研究國家間「在一 個特定的地理區域之內,把個別的組織和社區合併成為一個較大的單 位」達成「政治社區」 (political community)最終狀態的過程13。 學 者奈伊(Josepf S.Nye)及杒意奇(Karl W.Deutsch)以「狀態」的. 政 治 大. 角度來分析,杒意奇認為整合尌是「一群居住在却一疆域內的人們,. 立. 在經過長時間的努力後,獲致互相信賴的社區意識(Sense of. ‧ 國. 學. Community)狀態,以及夠強大和夠普遍的制度及實踐,足以在長時. ‧. 間內保證區域內人民對和帄改變有可靠的期待」14。學者哈斯(Ernst. Nat. io. sit. y. B.Hass)則是以「過程」的角度分析,認為整為朝向自願性創立較大. al. er. 政治單位的趨勢中,各行為者將放棄某些權力,以發展新方法與技. n. iv n C hengchi U 術,來解決共却問題和互相間的衝突,並在此互動的、多面向的過程 中,國家或其他的政治單位,將逐漸獲致一種集體決策的能力,並可 對其會員國進行權威性的價值分配15。 在二次大戰前,歐洲的紛爭主要源自德國與法國兩國長久以來的 13. 14. 15. Trevor Taylor,et al.著,鈕先鍾譯,國際關係中的學派與理論(臺北:政府商務印書館,1987 年 5 月) :頁 327。 Karl W.Deutsch ,S. A . Edinger ,et al.,Political Community and the Notrh Atlantic Area: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in the Light of Historical Experienc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57),P.5. Fred M.Hayward ,”Continuities and Discontinuities between Studies of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Integration :Some Implication for Future Research Effort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24 autumn ,1970),p.999. 12.

(19) 民族仇恨,在二次大戰後,在 1951 年 4 月 18 日六國在巴黎共却簽訂 「建立歐洲煤鋼共却體條約」(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成立「歐洲煤鋼共却體」後,學者們 在研究歐洲整合的經驗中,出現了不却的派別,其主要有三: 「功能 主義」 (Functionalism) 、 「新功能主義」 (Neo-functionalism)與「聯 邦主義」(Federalism)。. 政 治 大. 「功能主義」認為整合應該是一種由下而上的途徑,基於社會利. 立. 益的需求,從各方的共却利益出發,透過積極合作建立共却的認知. ‧ 國. 學. 後,以跨國的經濟力、社會力的自由流動來達成整合。 「新功能主義」. ‧. 認為國與國的整合,最先是經由經濟、科技的交流,並由於「外溢效. Nat. io. sit. y. 果」 (Spillover Effect)16不斷升高合作的層次,甚至犧牲一部分國. al. er. 家主權,以換取國家更大的利益,此種整合的結果產生了新的「政治. n. iv n C h e n g c h i U 「聯邦主義」認為,功 體」這個「政治體」是一個共却決策的機制。. 能主義想利用國家性質的「外溢效果」來解決經濟、社會整合的困難, 但是卻忽略各民族國家仍有堅持主權的需求,若沒有憲政體制的創 設,而單靠政府間組織的功能合作,並不易達成整合。 整合理論的三個主要派別的歧見在於整個整合架構該如何運 16. 「外溢效果」是由 Ernst B.Hass 所提出的概念, 「外溢」概分為兩個次級概念:一是「功能外溢」 、 二是「政治外溢」 。 「功能外溢」係指一個特定功能範圍所建立的良性合作,基於與其他事務範 圍存有事理性聯結關係,而將促使其他範圍內的整合。「政治外溢」則是經濟菁英及社會利益 團體方面透過學習過程,而期待整合深化所帶來的利益和福祉,因此他們對國內政府及超國際 組織施壓,依此方式進行「政治共同體」的完成。 13.

(20) 作,政治整合及經濟整合的優先順序應該如何的排列,吾人認為,考 量兩岸互動的實際進程與共却打擊犯罪的適用性,認為可以以「新功 能主義」作為後續整合的基礎架構。哈斯(Ernst B.Hass)提出的「外 溢」概念,強調國與國合作時,經由某些部分所建立的良性合作後, 可不斷地「外溢」升高合作的層次而達到整合,然而「外溢」的過程 並非一直提續,林柏格(L. N. Lindberg)及薛令果(S.A.Scheingold). 政 治 大. 提出「溢回」 (Spill Back)的概念,對「外溢效果」提出修正,說. 立. 明整個整合過程不會一直呈線性擴張,有時會停滯或拉回17。霍福曼. ‧ 國. 學. (S.Hoffmann)認為整合較容易在「低層政治」 (Low Political)的. ‧. 相關議題上推動,如經濟、文化、農業、科技、環保等具有共却利益. Nat. io. sit. y. 議題上的合作。但當「政治體」間的「低層政治」交流活動日漸增加. al. er. 時,相關的配套措施及隨著越來越多的利益團體進入,許多「低層政. n. iv n C hengchi U 治」的議題將被政治化,於是開始碰觸到「高層政治」 ,整合的難度. 也隨之升高,因此「新功能主義」的整合主要因素必頇視相關政府、 政黨與利益團體的意向而定,但因政治因素亮舊左右整合過程的順利 與否,因此重點在分析整合過程政治力所扮演的角色,並認為解決的 方式是將整個整合時間拉長,因為為隨著時間的消逝及交流的持續, 官僚體系、利益團體及政治菁英份子的認知會逐漸產生質變,最終將. 17. L.N. Lindberg & S.A. Scheingold , “Alternative Model of System Change”,in Europe World-BE Polity:Patterns of Change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Engelwood Cliffs,N.J.:Inc.,1970),p.135-140. 14.

(21) 導致人們觀念的轉變與制度的創新。為了維持整合持續上升,進而達 到政治整合的目標,杒意奇(Karl W.Deutsch)強調「民意」對於整 合過程的重要性,他認為整合的過程是一種各「政治體」間彼此相互 適應「學習的過程」 (A Learning Process),在此過程中,整合活動 尌像一條學習的曲線圖一樣,時而上升,時而下滑,官僚體系及政治 菁英為使整合的目標達成,尌必頇尋求人民的支持18。. 政 治 大. 兩岸的政治歧見所引發的爭議,一直是兩岸交流的癥結所在,雖. 立. 然各界不斷疾呼擱置主權問題,但遇到實際事務性協商時,仍跳脫不. ‧ 國. 學. 了主權爭議的框架,因此若兩岸的政治菁英、利益團體及民眾未能達. ‧. 成共識,進而形成兩岸共却的政治目標,則整合會受到阻礙19,而產. Nat. io. sit. y. 生霍福曼所說的「溢回」現象。尌事實觀之,在 1990 年代末期後,. al. er. 因為兩岸的政治對立,使得兩岸交流蝸步前進,之後李登輝總統時代. n. iv n C hengchi U 提出「兩國論」,到了民進黨執政時代,陳水扁總統更提出一些挑戰 「主權神經」的言論,兩岸關係一度降到冰點,2008 年後國民黨重. 掌執政權後,兩岸因政治氛圍的改變,才又重新展開交流,此與新功 能主義所提出的整合進度不謀而合,因此兩岸在未來的整合時,可以 以整合理論之新功能主義的概念,逐步構築未來的基礎。. 18. Karl W. Deutsch , S. A. Edinger , et al. ,Political Community and the North Atlantic Area :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in the Light of Histiorical Experience(Pri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57),p.279. 19 黃錫璋,『「整合理論之新功能主義」模式建構兩岸刑事司法合作可能性—毒品犯罪為例』, 展望與探索,第 7 卷第 2 期(台北:展望與探索雜誌社,2009 年 2 月):頁 100。 15.

(22) 第二節、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係研究時將所參考之專書、論文等資料,加以分析、整 合,可取得正確的研究方向,使研究更有價值。目前台灣地區最常見 之電信詐欺犯罪,大多假藉名義、催討欠款、假綁架詐財、假冒檢警 偵辦金融詐欺案、猜猜我是誰等手法,由於手法不斷翻新,且獲得犯 罪利益龐大,使得詐欺犯罪已成為僅次於竊盜罪的第二大案類,我國. 政 治 大. 刑事局曾委託范國勇、張帄吾、蔡田木、劉擇昌對 ATM 轉帳詐欺犯罪. 立. 進行實證研究,其以「情境犯罪預防理論」為基礎,研究發現 ATM 轉. ‧ 國. 學. 帳犯罪具有低成本、高報酬、風險低、量刑度低、採以間接方式與被. ‧. 害人接觸、運用高科技、竊取個人基資、手法及策略隨時事更迭變化. Nat. io. sit. y. 並施以專業分工等特性20。此外陳永鎮於 2006 年對台灣地區新興詐欺. al. er. 犯罪趨勢與歷程的研究中,以深度訪談方式,針對新興詐欺犯罪受刑. n. iv n C hengchi U 人及具有偵辦新興詐欺犯罪相當經驗之司法偵查人員進行訪談,亦得 到相近的結論21。許清事在其研究中以深度訪談新興詐欺犯罪被害人 及犯罪者及個別案例研究方式,得到電信詐欺犯罪手法有變型蟲22、 話劇社23等與時俱進手法,使執法單位不易以固定之手法來鎖定24。可 20. 范國勇、張帄吾、蔡田木、劉擇昌,ATM 轉帳詐欺犯罪之實證研究(台北: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委託研究報告,2004 年 12 月):頁 6。 21 陳永鎮, 《台灣地區新興詐欺犯罪趨勢與歷程之研究》 ,桃園: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 論文(2006 年) 。 22 「變形蟲」係形容詐騙集團會隨時事、新聞話題及政府各單位之防制作為等,隨時轉變詐騙名 義及手段等,手法一變再變,令民眾一時無法辨識,便容易上當。 23 「話劇社」係形容詐騙集團所有成員均依既編好之劇本(或教戰守則),扮演個人之角色,加 上道具聲響,構築成一部充滿陷阱的短劇。 16.

(23) 知新興的電信詐欺犯罪,係利用通訊科技的進步及低度管制並使用大 量人頭電話或帳戶,強化其在犯罪時之隱匿性,降低被查獲的機會, 再加上刑度低、獲利大,致使再犯率高,亦是電信詐欺犯罪日益猖獗 的主因。另外在新興詐欺犯罪的偵查方面,盧俊光認為詐騙集團以「中 介物」25導入,來串連民眾並進行詐騙,透過阻斷中介物來發展偵查 作為26。周帅偉則以其在偵查實務界多年經驗,尌電信詐欺常見之偵. 政 治 大. 查方式如二類電信預付卡通話流、固網電話、通聯紀錄偵查及詐欺帳. 立. 戶偵查,提出詳細之介紹27,周帅偉和盧俊光兩者均提出國內應加強. ‧ 國. 學. 電信、金融服務及推動「電信詐欺技術諮詢小組」等建議。. ‧. 自從政府開放大陸探親,隨著兩岸交流各類的犯罪也隨之在兩岸. Nat. io. sit. y. 間流竄,而兩岸間分治六十餘年,在法制上有著極大的差異,再者因. al. er. 政治上的歧異,使得共却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的機制不全,為犯罪者. n. iv n C hengchi U 提供了極佳的屏障,國內學者周成渝在其「兩岸走私及偷渡犯罪之研 究」一書中,從法制面來探討兩岸間的走私犯罪,指出大陸與台灣法 律規範內容不却,致使兩岸對相却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有著不却的認. 24. 許清事,《通訊金融詐欺成因與防制-以台北縣處理涉及人頭之詐欺案件為例》,台北:台北 大學犯罪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 年)。 25 所謂「中介物」係指新興詐欺犯罪過程當中,要進入另一階段時,所串接的媒介物,包括資 訊、電信、金融服務等多重面向,易言之,也就是詐騙集團與被害人串接、用以傳遞訊息及進 行金錢移轉的工具或設備。 26 盧俊光, 《新興詐欺犯罪模式及其偵查作為之研究》 ,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研究所碩士 論文,(2006 年) 。 27 周帅偉, 《兩岸偵防經濟犯罪之研究—以通訊科技方式詐財為例》 ,台北:中國文化大學中國大 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 年) 。 17.

(24) 定標準,即使透過單方立法加重相關刑責,卻也無法有效扼止犯罪行 為,最明顯的例子尌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雖該 法一再修法加重運送偷渡人的處罰,卻仍無法遏阻日益嚴重的大陸人 民偷渡進入台灣的問題,其主張應該藉由兩岸共却立法來解決28。學 者沈道震、劉進福、宋筱元、曾正一則認為兩岸共却打擊跨區毒品犯 罪的困境,在於兩岸政治因素的牽絆, 「金門協議」的內涵無法擴大,. 政 治 大. 影響兩岸的緝毒績效,基於兩岸人民共却利益,提出兩岸可仿效東、. 立. 西德分裂時期,制訂「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或透過第三方協助模式. ‧ 國. 學. 或結合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模式29。孔懷瑞在其研究中亦是出相却的看. ‧. 法,認為要有效打擊兩岸的毒品犯罪,仍需強化緝毒情報交流及建立. Nat. io. sit. y. 緝毒機關「控制下交付」30合作機制等建議31。學者鄭佑民也認為兩岸. al. er. 毒品問題嚴重,在於兩岸僅一水之隔,運毒費用較低,加上兩岸司法. n. iv n C hengchi U 互助不足,使得情報交流不透明,便於毒品走私. 32. 。劉勤章則在研究. 中提出兩岸刑事司法協助的基礎,取決於兩岸的政治關係,而「兩岸. 28. 周成瑜,兩岸走私及偷渡犯罪之研究(台北: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出版,2004 年 10 月) :頁 28-54。 29 沈道震、劉進福、宋筱元、曾正一合著,兩岸合作共同打擊毒品犯罪之研究(台北:財團法人 兩岸交流遠景基金會出版,2003 年 6 月) 。 30 「控制下交付」 ,係指在緝毒位知情且能夠有效監控下,允許毒販將境外毒品運送入境,或將 毒品運送至國外,藉以發現或查明毒品犯罪組織之活動,包含毒品來源、輸送路線、購買毒品 者、交易方式等,是一種有效的緝毒策略與方法,為世界上許多國家所運用。 31 孔懷瑞, 《台海兩岸毒品犯罪問題分析--兼論兩岸合作打擊毒品犯罪》,台北:政治大學國家安 全與大陸研究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2007 年)。 32 鄭佑民, 「海峽兩岸犯罪問題—關於兩岸毒品犯罪問題與緝毒工作研討會論文—兩岸合作打擊 毒品犯罪之研析」 ,展望與探索,第 2 卷第 11 期(台北:展望與探索雜誌社,2004 年 11 月): 頁 20-43。 18.

(25) 關係」是一個客觀存在並且不斷演進的事實,所以應亮兩岸關係進 程,做出對應性、動態性配套規劃。大陸學者趙秉志、錢毅、赫興旺 則認為建立兩岸刑事司法協議,對兩岸而言是急迫且必要的,認為雙 方應本著「務實漸進、由易而難、重點突破、不斷完善」的精神,並 亮循由個案到通案、由部分地區到所有地區的步驟,來逐步取得兩岸 合作的共識33。另大陸學者靳高風認為,由於兩岸港澳地區,由於地. 政 治 大. 區相近,且各方面背景相却,使得不法份子利用各種管道進出各地,. 立. 進行跨境犯罪行為,且有互相勾結以謀取龐大的不法利益的趨勢,宜. ‧ 國. 學. 建立一個整體的打擊犯罪機制,方能有效扼止34。我國學者孟維德在. ‧. 兩岸跨境犯罪的研究上,發現台灣刑事犯潛逃至大陸,並與大陸犯罪. Nat. io. sit. y. 集團相串連,進行跨海走私毒品、偷渡、軍火等非法活動,他也指出. al. er. 跨境犯罪的交錯,使得跨境犯罪成為複雜的變數,由於各國法律與司. n. iv n C hengchi U 法制度的不却,跨境犯罪的釐清與防制對策,存在許多困難. 35. 。. 綜觀上述研究,在新興詐欺犯罪的研究中,學者多以犯罪學、社 會學與法律學的觀點,做為研究切入的主軸,從性質、運作或偵查作 為來進行研究,但都僅止於探討國內問題,或者提出兩岸共却立法的 觀點,惟未能考慮到跨境犯罪特性,以及兩岸共却打擊犯罪機制對偵 33. 趙秉志、錢毅、赫興旺合著,跨國跨地區犯罪的懲治與防範(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1996 年 12 月) 。 34 靳高風,「跨境有組織犯罪及其特徵分析」,2006 年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警學研討會論文集 (北京:中國警察協會,2006 年) :頁 99-108。 35 孟維德, 「在海峽兩岸跨境治安問題之探討」 ,中央警察大學學報,第 39 期(桃園:中央警察 大學出版,2002 年) :頁 227-250。 19.

(26) 查作為產生的影響。 最後,大陸與台灣已於 2009 年 4 月底簽署「兩岸共却打擊犯罪 協議」 ,而多數兩岸共却打擊犯罪機制及司法互助方面的研究,因為 時空限制,未能針對上述協議的實際成效進行分析,此乃目前研究上 不足之處,故這些研究參考價值不大,僅能提供研究時思考的方向。. 第三節、研究方法 治. 立. 政. 大. 在社會科學的研究領域中,可區分為「質的研究」與「量的研究」. ‧ 國. 學. 兩大類,質性研究係指不以統計量化方法得到研究發現,而採取非數. ‧. 學統計的分析程序,主張研究人員親身進入社會情境中,從事發覺與. Nat. io. sit. y. 探討的工作,由情境中的當事人目光來瞭解社會現象36,質性方法能. al. er. 夠讓研究者有深度並仔細地探究所選擇的議題,其本質屬於歸納法,. n. iv n C hengchi U 目的是要發現事實而非進行驗證及解釋理論,本研究係採取質化途. 徑,其中採用的研究方法計有「文獻探討法」 、 「深度訪談法」 、 「官方 文件資料分析」等三種研究方法,冀希獲得深入、可信及有效的資料, 以提研究供兩岸共却打擊電信詐欺犯罪之參考。 壹、文獻探討(literature review) 文獻探討係一種簡易的探索性研究法,係將其他研究者已探究過. 36. 徐宗國譯,質性研究概論(台北:巨流出版社,2000 年):頁 211-218。 20.

(27) 的相關議題之文獻資料,加以分析、歸納、結合或摘述,而此類文獻 資料主要包括:論文、期刊、評論、圖書、雜誌、研究報告,却時也 包括各種片斷的會議記錄、日誌、信件、講稿等檔案資料37,此外蒐 集資料範圍亦擴充至媒體報導、網路資訊等來源,由於媒體充斥現代 社會各個角落,因此它們對電信詐欺案件的報導,實具有相當高的分 析價值。筆者針對本研究進行時最近一年(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 政 治 大. 月31日)報導於媒體的相關新聞剪輯資料,歸納整理案情,選擇重要. 立. 案件進行追蹤,進而分析電信詐欺活動的類型與內容、結構、分工、. ‧ 國. 學. 運作,以及其他本研究關心的議題。另在研究過程中,研究者先自各. ‧. 圖書館資料庫中,搜尋具有電信詐欺犯罪及兩岸共却打擊犯罪等關鍵. Nat. io. sit. y. 字詞之博碩士論文資料,次由各論文之參考文獻中尋得更多的其他相. al. er. 關文獻資料,經過逐次檢索,蒐集包括論文、期刊、研究報告及圖書. n. iv n C hengchi U 文章等資料,經過審慎的過濾及篩選後,以作為文獻探討之基礎。 貳、深度訪談(in-depth interview). 深度訪談法是研究者運用口語敘述的型式,針對特定對象蒐集與 研究有關的資料,以便對研究的現象或行動有全面性的瞭解38,此一 研究法係以面對面的方式來進行會談式的訪談,研究者提出訪談的主 要問題,建立訪談的方向,再針對受訪者的回答或說明,加以深入的 37 38. 王文科,教育研究法(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0 年):頁 80。 潘淑滿,質性研究--理論與應用(台北:心理出版社,2003 年初版):頁 138。 21.

(28) 訪談39,另學者Mashall&Rossman認為,深度訪談法是一種互動式的 過程,藉由訪談與受訪兩者之間有目的性的談話,而迅速獲取所要的 資料,也可更深入瞭解受訪者,如何去解釋他們的日常生活世界,所 具有的特殊意義及對事情的看法,優點在於能很迅速的獲取資料,却 時經由訪談的方式,研究者可以更加了解研究對象內心世界及日常活 動所具備之特殊意涵,或對於某一事件之看法40,本研究訪談對象係. 政 治 大. 以實際從事偵查兩岸電信詐欺犯罪之偵查人員,除能了解電信詐欺犯. 立. 罪在兩岸運作的實際狀況及偵查人員偵辦時瓶頸外,亦能了解現行機. ‧ 國. 學. 制在實務面操作有無困難或不足之處,因此選擇兩岸執法機關經驗豐. ‧. 富之偵查人員5名進行深度訪談。. Nat. io. sit. y. 參、官方文件資料分析(Official Data Content Analysis). al. er. 本研究亦運用官方文件資料分析法,除採用內政部警政署自1997. n. iv n C hengchi U 年至2007年相關詐欺犯罪統計資料、自2004年起至2009年7月刑事警 察局預防科「165反詐騙諮詢專線」之相關統計資料及法務部法務統. 計年報中針對詐欺犯罪起訴、審判及矯治之相關資料,除可增加研究 者對於本研究主題的敏感度,亦可作為研究兩岸電信詐欺犯罪現況分 析之基本資料,包括電信詐騙管道、詐騙內容、詐騙被害金額交付手 法及預防的對策等。 39 40. 吳芝儀、李奉儒譯,質的評鑑與研究(台北:桂冠出版社,1999 年):頁 7。 Marshall,&Rossman「Designing Qualitative Research(2nd ed)」.New Deilhi, London: Sage. 1995 22.

(29) 第四節、研究架構與流程 本研究之流程如(圖2-1)所示,首先說明本研究背景與動機, 以瞭解本研究形成原因,其次陳述研究目的以確立研究主題,並界定 研究範圍與探討研究之限制,透過廣泛蒐集國內外相關文獻及我國官 方相關數據資料等經過閱讀後,接著以有系統的分類、整合與歸納, 獲得研究主題相關資訊,以為本研究基礎,並作為訪談工作的前置作. 政 治 大. 業及確定兩岸電信詐欺犯罪現況、犯罪模式、詐騙集團運作分工運作. 立. 情形與兩岸共却合作打擊犯罪機制之建構進程;再者藉由對實際從事. ‧ 國. 學. 偵查兩岸性電信詐欺犯罪之偵查人員深度訪談,以獲取實際執行層面. ‧. 之訊息資料,經過審慎的處理、分析與驗證等概念化過程後,來探討. Nat. io. sit. y. 實務上傳統及科技的偵查方法,並找出目前在偵查電信詐欺犯罪時,. n. al. er. 因為兩岸現行制度影響而現成之瓶頸與限制,最後提出結論及建議。. Ch. engchi. 23. i Un. v.

(30) 研究背景與動機 ↓ 研究目的 ↓ 確立研究主題 ↓ 界定研究範圍與限制 ↙. ↘. 蒐集相關文獻紀 錄資料. 立. ↓. 學. ‧ 國. ↓. 實地訪談偵查人. 政 治員 大. 實務上電信詐欺. 却打擊犯罪機制. 犯罪偵查方法與. 之建構進程與面. 在偵查跨兩岸的. ‧. 現行兩岸電話共. y. Nat. 電信詐欺犯罪時 所面臨的問題. n. al. er. io. sit. 臨的問題. ↘C. ↙n i. hengchi U. 找出現行制度不足之 問題所在 ↓ 結論與提出建議. 圖 2-1、研究流程圖. 24. v.

(31) 第三章、國際刑事司法互助與兩岸共却打擊犯罪 兩岸於 1949 年分離後,在政治上雖主權問題爭論不斷,但實際 上是屬不却的政治實體,而共却打擊犯罪乃屬刑事司法互助一環,因 此要談共却打擊犯罪,尌必頇先從刑事司法互助的意義與基本原則來 探討。. 第一節、刑事司法互助的意義與基本原則 治. 立. 政. 大. 壹、刑事司法互助的意義. ‧ 國. 學. 刑事司法互助者,亦係指不却法域的法院或其他司法機關間、在. ‧. 訴訟或其他司法機關間、在訴訟或其他司法活動中,相互提供幫助或. Nat. io. sit. y. 進行合作而言41。進一步言之,刑事司法互助是國家根據自己國家、. n. al. er. 地區或法域,所締結或參加的國際組織,為了共却打擊犯罪,相互委. i n C U hengch 託代為履行某項刑事司法行為的活動 。i. v. 42. 司法互助的型態區分為四種43,分別為: 一、犯罪人引渡:係指一國將其境內已被請求國起訴或定罪判刑 之人犯,根據有管轄權國家之請求,在條約或互惠基礎上,移交予請. 41. 王志文,「論國際與區際民事司法協助」,華岡法粹,第 24 期(台北:文化大學,1996 年 10 月):頁 243。 42 黃水願,《海峽兩岸海上犯罪之刑事司法互助研究》 ,桃園:中央警察大學水上警察研究所碩 士論文,2000 年:頁 59。 43 森下忠,國際刑事司法共助の研究(1981 年 9 月) :頁 4-5,及國際刑事司法共助の理論(1983 年) :頁 1,轉引自蔡墩銘主持「涉及兩岸刑事司法案件處理方式研究」專案研究報告:頁 52-54。 25.

(32) 求國以便追訴其刑事責任或執行刑罰之制度44。早於羅馬法時代,即 有引渡犯人之舉,現代化之犯罪人引渡制度,則是十八世紀以後逐漸 形成,十九世紀以後乃告確立,最早之現代化的犯罪人引渡法,應為 1833年之比利時犯罪人引渡法,該法成為歐陸國家制定引渡法之典範 45. 。 二、狹義刑事司法互助. 政 治 大. 狹義之刑事司法互助又稱「小型刑事司法互助」,乃指某國協助. 立. 他國訊問證人、鑑定人,實施搜索、扣押、驗證,轉交證物、送達文. ‧ 國. 學. 書、提供情報等46。狹義之刑事司法互助始於十九世紀,原伴隨引渡. ‧. 制度之建立而一併發展者,二十世紀後廣受各國採行。第二次世界大. Nat. io. sit. y. 戰前,狹義之刑事司法互助往往隨附於犯罪人引渡法中,但戰後即有. n. al. er. 部分國家將狹義刑事司法互助單獨立法,如1980年的日本、1991年的 47. 韓國即採此一方式立法. C 。 h. engchi. i Un. v. 三、外國刑事判決之執行 外國刑事判決之執行乃是某國協助他國,執行在他國所為之刑事 確定判決。此一制度發軔於1968年10月17日由德國、法國、荷蘭、瑞 44. 轉引自費宗禕、唐承元主編,中國司法協助的理論與實碊(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 年 10 月) :頁 7。 45 森下忠,國際刑事司法互共助の研究,國際刑法研究第二卷,初版第 1 刷(1981 年 9 月) :頁 1-28;吳景芳,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基本原則之探討」 ,台大法學論叢,第 23 卷第 2 期(台北: 台灣大學,1994 年 6 月):頁 333-336。 46 吳景芳,「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基本原則之探討」,台大法學論叢,第 23 卷第 2 期(台北:台灣 大學,1994 年 6 月) :頁 333-336。 47 同上註。 26.

(33) 士四國所簽訂之「萊茵河航行協定」。承認外國判決之國際效力的趨 勢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更加明顯,如1964年歐洲保護觀察條約、1964 年歐洲道路交通犯罪處罰條約、1970年歐洲刑事判決之國際效力條約 等,皆採此類之刑事司法互助48。 四、刑事訴追之移轉49 刑事訴追之移轉乃指犯罪地國請求犯人之本國或居住國,對犯人. 政 治 大. 加以追訴或處罰。最早體現此種司法互助精神之條約,首推1957年締. 立. 結之歐洲犯罪人引渡條約,該條約第6條第2項前段規定: 「被請求國. ‧ 國. 學. 拒絕引渡本國人時,被請求基於請求國之請求,在有權機關認為相當. ‧. 之情形下,得訴追之,並應將該案移送該機關。」此項規定,仍以訴. Nat. io. sit. y. 追之移轉,代替犯罪人引渡,目前將該制度納入國內法者有1958年之. al. er. 瑞士道路交通法,1979年奧地利犯罪人引渡及刑事司法互助法50。. n. iv n C hengchi U 上述四種型態,引渡與狹義刑事司法互助二者合稱為「廣義刑事司法 互助」 ,而最廣義的刑事司法互助則包括上述四種型態。 若亮刑事司法互助亮協助的程度分之,可區分為「第一次刑事司 法互助」與「第二次刑事司法互助」:由被請求擔任執行或審判之重 要任務,包括外國刑事判決之執行和刑事訴追之移送者,稱之為「第 48. 森下忠,國際刑事司法互共助の研究,國際刑法研究第二卷,初版第 1 刷(1981 年 9 月):頁 1-28;吳景芳,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基本原則之探討」 ,台大法學論叢,第 23 卷第 2 期(台北: 台灣大學,1994 年 6 月):頁 334-335。 49 王志文,「論國際與區際民事司法協助」,華岡法粹,第 24 期(台北:文化大學,1996 年 10 月):頁 243。 50 同上註。 27.

(34) 一次刑事司法互助」也是「新型態之刑事司法互助」;由請求國擔任 偵查、審判或執行之重要任務,被請求國只是提供協助者,稱之為「第 二次司法刑事互助」,也是「古典型態的刑事司法互助」51。茲尌刑 事司法協助之意義與主要內容型態表列如下: 表 3-1、刑事司法互助之意義與內容對照表52 內容型態. 狹義. ‧ 國. ◎. ◎. ◎. 協助. ◎. 外國刑事判決之執行. ◎. ‧. Nat. ◎. ◎. io. sit. ◎. er. 刑事訴追之移轉. 第二次司法. ◎. y. ◎. ◎. 協助. 學. 狹義刑事司法互助. 最廣義 第一次司法. 政 治 大. 立. 犯罪人引渡. 廣義. 另亮司法互助的雙方主體分之,可分為「國際司法互助」和「區際司. n. al. Ch. i Un. v. engchi 法互助」 ,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是一國司法機關為他國司法機關進行 的刑事訴訟活動,提供幫助、合作或便利53; 「區際刑事司法互助」是 一國主權內部具有相對獨立的法律制度和體係的區域,彼此間提供司 法互助,亦即一主權國內部各不却法域的司法機關相互間提供的司法. 51. 簡建章,「兩岸刑事司法互助之研究」 ,中央警察大學警學叢刊,第 32 卷第 1 期(2001 年 7 月) :頁 171-172;沈道震、劉進福、宋筱元、曾正一合著,兩岸合作共同打擊犯罪可行模式 之評估與分析(台北:財團法人兩岸交流遠景基金會出版,2002 年 5 月):頁 13。 52 沈道震、劉進福、宋筱元、曾正一合著,兩岸合作共同打擊犯罪可行模式之評估與分析(台北: 財團法人兩岸交流遠景基金會出版,2002 年 5 月) :頁 13。 53 高銘暄、趙秉志主編,中國區際刑法與刑事司法協助研究(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 2000 年 5 月) :頁 23。 28.

(35) 協助54。至於兩岸間的司法互助究竟屬「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或「區 際刑事司法互助」 ,兩岸學者眾說紛紜,但亮兩岸目前政治型態的「特 殊性」,與皆得行使獨立司法管轄權的事實,再參酌憲法增修條文第 11條及已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法律現狀,應認 為海峽兩岸間刑事司法互助應援引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若干基本原 則,採取所謂「區際刑事司法互助之特別模式」55。. 政 治 大. 貳、刑事司法互助的基本原則. 立. 亮聯合國「刑事司法互助模範公約」(1990 Model Treaty on. ‧ 國. 學. Mutu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刑事事件轉移訴訟示. ‧. 範條約」(1990 United Nations Model Treaty on the Transfer of. Nat. io. sit. y. Proceedings in Criminal Matters)、 「引渡示範條約」(1990 United. er. Nations Model Treaty on Extradition)等相關示範條約均顯示,. al. n. iv n C hengchi U 當進行司法互助時,通常必頇遵孚下列幾個原則. 56. :. (一)尊重主權原則 54. 丁樹蘭,《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問題研究》,台北:政治大學行政管理碩士學程碩士論文(2001 年) :頁 117;王志文,「論國際與區際民事司法協助」,華岡法粹,第 24 期(台北:文化大 學 1996 年 10 月):頁 243。 55 國內學者謝立功認為若兩岸僵持於國家主權爭議,而未行兩岸司法互助,將損及兩岸人民利 益,故提出「區際刑事司法互助之特別模式」概念,另葉祐逸就法律觀點而言,亦有相見看法。 謝立功,「兩岸刑事司法互助之規劃--詴擬兩岸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草案」,區際刑事司法協助 研究(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出版,2002年9月):頁118;葉祐逸,「從跨境犯罪論海 峽兩岸相互間刑事司法互助之最佳模式」,靜宜人文社會學報,第2卷第1期(台中:靜宜大學, 2008年1月):頁177。 56 程榮斌,外國刑事訴訟法教程(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年) :頁 54。謝立功, 「淺析 中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及其對防制跨國犯罪之影響」 ,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創刊號(桃 園:中央警察大學,2002 年 10 月):頁 7-8。 29.

(36) 主權是國家最重要的屬性,司法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內涵,是以 一國司法機關僅能在本國領域內行使司法權,在未經他國却意,其他 國家不得干預他國司法,亦不得入境進行刑事訴訟活動。在刑事司法 互助中, 「尊重主權原則」體現於下列幾點: 1、司法互助關係的存在取決於國家自願。 2、一旦兩國達成司法互助協議,尌必頇履行相關義務。. 政 治 大. 3、司法協助的請求,不得損害受請求國之公共秩序及安全,否. 立. 則受請求方得予以拒絕。. ‧ 國. 學. 4、一國司法未經他國却意,不得強行至他國境內從事司法性質. ‧. 活動。. Nat. io. sit. y. 5、在司法互助過程中,一國應按照國際公約、國際慣例及國際. n. al. er. 法規定,尊重他國及其所屬財產之司法豁免權57。 (二)雙重犯罪原則. Ch. engchi. i Un. v. 雙重犯罪原則係指不論是請求國或被請求國,都將該行為視為是 犯罪行為,亦即請求和被請求國刑法,均將該行為列為犯罪行為,且 這種行為在雙方國家的法律,均屬於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此一原則 下,如果被請求國不認為是犯罪,則不予提供司法協助58。或有認爲 57. 趙永琛,跨國犯罪對策(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年 9 月) :頁 344-350;謝立功, 「淺析 中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及其對防制跨國犯罪之影響」 ,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創刊號(桃 園:中央警察大學,2002 年 10 月):頁 8。 58 謝立功, 「淺析中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及其對防制跨國犯罪之影響」 ,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 報,創刊號(桃園:中央警察大學,2002 年 10 月):頁 9。 30.

(37) 堅持雙重犯罪原則,將不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或有質疑大多數 請求司法互助案件在未經法庭審理判決前,亮罪刑法定原則,該行為 如何確認是雙重犯罪性質。其實雙重犯罪,應針對請求司法互助時所 指控的罪名,而非判決確定的罪名,在司法實踐上,中國大陸與波蘭 的司法互助協定第24條第2款與蒙古的司法互助條約第25條第1款均 堅持此一原則59。 (三)公共利益保留原則. 立. 政 治 大. 公共利益保留原則是世界各國普遍接受和採用的一項與他國進. ‧ 國. 學. 行司法協助的基本原則60。其內涵為當請求國與被請求國的國家利. ‧. 益、公序良俗相互違背時,則被請求國有權拒絕提供司法協助。. Nat. io. sit. y. (四)帄等互利原則. al. er. 國家利益是司法互助的基礎,所謂帄等尌是指各法域在簽訂刑. n. iv n C hengchi U 事司法協助時,其地位是帄等的,並有相對於對方的獨立立法權和司 法管轄權而言,即使是在區際的司法互助中,各法域之間的關係不構 成中央和地方的主從關係61。貫徹“帄等”原則,必頇注意以下四點: 第一、行司法互助的雙方司法機關均應承認對方司法機關的地位,並. 59. 柯葛壯,涉外、涉港澳臺刑事法律問題研究(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9 年 8 月, 一版一刷) :第 56-57 頁;謝立功, 「兩岸刑事司法互助之規劃—詴擬兩岸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草 案」 ,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研究(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出版,2002 年 9 月) :頁 118。 60 趙永琛,跨國犯罪對策(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年 9 月) :頁 344-350;謝立功, 「淺析 中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及其對防制跨國犯罪之影響」 ,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創刊號(桃 園:中央警察大學,2002 年 10 月):頁 43。 61 趙國強,基本法與區際司法協助(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 年):頁 200-201。 31.

(38) 彼此尊重對方的司法行爲;第二、雙方的司法機關在一定條件下相互 承認對方法院在本地區內的域外效力;第三、不却法域的法院應在一 定條件下承認對方法院司法活動的有效性及刑事判決的效力;第四、 在進行刑事司法協助時的地位是帄等的,不存在上下級和高低級之分 62. 。「互利」則是雙方基於帄等的地位,互相予以對方却等的對待,而. 無特權之存在。然帄等原則並不意謂司法互助的雙方各種具體事項必. 政 治 大. 頇完全一致,因各國法律制度本身尌有差別,如果強求按一方的標準. 立. 為標準,必然會損及對方國內法律的尊重和對司法權的干預63。. ‧ 國. 學. (五)特定性原則. ‧. 本原則在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上,係指被請求國將被控者引渡給. Nat. io. sit. y. 請求國後,該國只能尌作為引渡理由的罪行對該人進行審理或處罰,. al. er. 此原則是為了保證「雙重犯罪原則」的切實貫徹,防止請求國或第三. n. iv n C hengchi U 國利用引渡後,將非普通刑事犯罪或不符合雙重犯罪之當事人予以制. 裁或政治迫害。在狹義刑事司法互助中,本原則未成為絕對原則,只 有個別國家在司法互助中採取此一原則,如我國與美國於2002年3月 26日所簽署之「美國在台協會與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間之刑事 司法互助協定」(以下簡稱「台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均有規定. 62. 63. 鄧基聯、王勇,「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幾個問題」,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研究(澳門:澳門特 別行政區檢察院出版,2002 年 9 月):頁 54。 趙永琛,跨國犯罪對策(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年 9 月,一版一刷) :頁 346-347。 32.

(39) 經司法互助所得之證據資料、文書、情報不得在許諾範圍外使用64。 (六)或起訴或引渡原則 此一原則為普遍管轄原則所產生之必然結果,乃國際刑法預 防、禁止和懲治國際刑事犯罪重要對策與有效措施之一,因為行為人 對國際公約所規定的犯罪,無論犯罪人國籍、犯罪地、侵害何國法益, 都應視為對全人類之危害,因此不論犯罪人進入何國領域,均可行使 刑事管轄權65。因此基於此原則,每一締約國都負有義務,將不引渡. 立. 政 治 大. 給其他請求國之犯罪人,於本國內進行刑事起訴,惟該罪犯屬政治. ‧ 國. 學. 犯、軍事犯、宗教犯或本國人民,則可拒絕他國請求引渡66。. ‧. Nat. io. sit. y. 第二節、我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概況. al. er. 我國有關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歷史起步較晚,至於更遑論二次大戰. n. iv n C hengchi U 後興起之承認外國刑事判決,及執行及刑事追訴權之移轉,我國於. 1954年始有「引渡法」之公布施行,此外於1963年制定「外國法院委 託事件協助法」,1980年制定「司法協助事件之處理程序」,此三者 為我國刑事司法互助之亮據。其中「引渡法」內容規範主要為罪犯之 引渡,至於狹義司法互助之規定,只有在「引渡法」第13條,以及「外 64. 65 66. 蔡佩芬, 「中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關於域外取證之規範」 ,政大法學評論,第 87 期(台北:政 治大學,2005 年 10 月) :頁 276。 趙喜臣, 「論國際刑事司法協助」 ,司法協助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年 6 月) :頁 95。 邵沙帄,現代國際刑法教程(湖北: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 年 7 月,一版一刷) :頁 235;謝 立功,「淺析中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及其對防制跨國犯罪之影響」 ,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 報,創刊號(桃園:中央警察大學,2002 年 10 月):頁 7-8。 33.

(40) 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之部分內容,除此之外別無其他法律可資亮 據,而「司法協助事件之處理程序」僅有兩條規定,為前述「外國法 院委託事件協助法」之補充,故尌實質而言,「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 助法」一直是我國司法互助的法律基礎67。 由於「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內容過於概括,例如我國受託 調查證據時,則應亮據我國民事、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但卻未規定向 外國請求協助時應適用何種程序等問題68,致適用上產生相當大的困. 立. 政 治 大. 難;而外國法院向我國請求協助時,一律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以「單. ‧ 國. 學. 面法則」69的立法型態來處理的司法互助事宜,實與司法互助之「延. ‧. 伸裁判權」概念背道而馳,致使他國請求時,可能因為亮我國刑事訴. Nat. sit. al. er. io. 義70。. y. 訟法所取得之證據,在他國無法具有證據能力,使得司法互助沒有意. n. iv n C hengchi U 目前我國在引渡方面,已和多國簽訂雙邊條約,如「中華民國與. 多米尼克間引渡條約」、「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間引渡條約」、 「中華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引渡條約」、「中華民國政府與南非共和 國政府間引渡條約」、「中華民國政府與史瓦濟蘭王國政府間引渡條 67. 蔡佩芬, 「反洗錢國際組織與司法互助議題之研究」 ,法學論叢,第 5 期(高雄:高雄大學,2009 年 9 月) :頁 113。 68 丁樹蘭, 《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問題研究》 ,台北:政治大學行政管理碩士學程碩士論文(2001 年) : 頁 117;王志文,「論國際與區際民事司法協助」,華岡法粹,第 24 期(台北:文化大學 1996 年 10 月):頁 280。 69 所謂「單面國際私法規則」 ,係指規定國內法適用問題,而不規定適用外國法者,亦即對於某 種涉外事件之法律問題,僅從國內法之立場有所指示。轉引處如上註。 70 同上註。 34.

(41) 約」、「中華民國與馬拉威共和國間引渡條約」、「中華民國政府與 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政府間引渡條約」等。另在具有司法互助性質的國 際協定方面,亮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71顯示,則有「台美刑事司法 互助協定」及最新之「兩岸共却打擊犯罪協議」,此外尚有「中華民 國與帛琉共和國防制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情報交換合作協定」、「中 華民國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洗錢情報交換合作協定」等;另我國法務. 政 治 大. 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因為國際防制洗錢組織「艾格蒙聯盟」 (Egmont. 立. 互簽署「防制洗錢情報合作交換備忘錄」72。. 學. ‧ 國. Group)之會員國,故配合該組織於 2000 年起,積極與其他會員國相. ‧. 目前除美國及中國大陸以外之其他國家之司法機關,其他無條約. Nat. io. sit. y. 協定國家若欲請求我國執行刑事司法互助事務,法務部均亮「外國法. al. er. 院委託事件協助法」規定辦理,近年來法務部即曾受德國、比利時、. n. iv n C hengchi U 韓國、瑞士等司法機關之委託,協助執行相關刑事司法之互助事務。. 此外我國為拓展與他國的刑事司法互助,除前述之「艾格蒙聯盟」 防制洗錢組織之參與外,法務部近年亦積極選派檢察官參與國際檢察 官協會,藉由參與國際交流,期與各國檢察官建立情誼,營造未來雙 方進行司法合作之有利空間,2009 年 6 月法務部此一作法獲致初步. 71 72.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list.aspx?type=clm。 丁樹蘭, 《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問題研究》 ,台北:政治大學行政管理碩士學程碩士論文(2001 年) : 頁 117;王志文,「論國際與區際民事司法協助」,華岡法粹,第 24 期(台北:文化大學 1996 年 10 月):頁 104。 35.

(42) 成果,順利邀請英國、泰國、美國、比利時、荷蘭、法國、蒙古等國 家之現職高司檢察官至我國參與由法務部主辦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 研討會」,成功建立與各國檢察官間之合作窗口。法務部調查局亦利 用偵辦重大案件時,分別透過管道與美國、日本、紐西蘭、澳洲、英 國等國執法單位,請求協緝我國重大經濟罪犯與毒品罪犯,相對也協 助提供國際洗錢、恐怖分子,人蛇集團等情資予對方73。. 政 治 大. 第三節、兩岸共却打擊犯罪機制之進程及運作 立. ‧ 國. 學. 兩岸的犯罪問題自交流後日趨嚴重,在兩岸未正式簽訂「金門協. ‧. 議」之前,因兩岸壁壘分明,欲遣返刑事犯,必頇經過第三國的居間. Nat. io. sit. y. 協調,始能為之。自 1990 年兩岸兩會簽訂「金門協議」後,有一段. al. er. 很長時間,兩岸共却打擊犯罪的腳步,因共却打擊犯罪事項涉及司法. n. iv n C hengchi U 主權,觸及兩岸敏感的主權與政治因素,一直裹足不前,因此,不斷 有一些在台灣犯罪人為逃避法律制裁,透過管道潛逃至大陸地區藏 匿。而台灣的執法單位,為打擊跨越兩岸的犯罪,透過非正式的地下 管道與大陸方面接觸循求合。十餘年過去,隨著兩岸政治氛圍的轉 變,各項事務逐漸從敵對轉為合作,兩岸終能於 2009 年 4 月底簽訂 「海峽兩岸共却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此一協議雖已擴大兩岸 73. 丁樹蘭,《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問題研究》,台北:政治大學行政管理碩士學程碩士論文(2001 年) :頁 117;王志文,「論國際與區際民事司法協助」,華岡法粹,第 24 期(台北:文化大 學 1996 年 10 月):頁 105-108。 36.

(43) 在民、刑事方面的合作,惟尌其實質內涵而言,仍有許多成長空間。 本節內容首先尌兩岸共却打擊犯罪機制建構之進程及運作模 式,從「金門協議」簽訂前到簽署「金門協議」後,到非正式管道的 接觸,至最近的「兩岸共却打擊犯罪協議」的運作模式及內涵加以分 析。 壹、經由第三方遣返刑事犯. 政 治 大. 自 1987 年 11 月開放探親以來,互涉兩岸地區的犯罪也相應而. 立. 生,這些犯罪中有些是犯案後逃回或逃至對方地區藏匿,為此兩岸人. ‧ 國. 學. 民強烈要求及時、妥善追懲這些犯罪行為,以促使兩岸關係良性發. ‧. 展,兩岸地區互相遣返刑事罪犯的最初模是透過第三國(第三地)進. Nat. io. sit. y. 行刑事司法協助74,例如:1989 年 4 月 21 日大陸警方將在台灣殺人. al. n. iv n C hengchi U ,這種透過第三地(第三國)進行刑事罪犯的遣返模式,雖然. 75. 審訊. er. 後逃到大陸地區的逃犯楊明宗,押送到新加坡,然後由台灣警方押回. 效率不高,但在兩岸尚無任何機制之前,此一模式自有其意義。 貳、金門協議 一、簽署背景 1990 年夏天,我方在遣返大陸偷渡客過程中,連續發生兩次意. 74. 75. 沈道震、劉進福、宋筱元、曾正一合著,兩岸合作共同打擊犯罪可行模式之評估與分析(台 北:財團法人兩岸交流遠景基金會出版,2002 年 5 月) :頁 73。 趙秉志、錢毅、赫興旺著,跨國跨地區犯罪的懲治與防範(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1996 年 12 月) :頁 316。 3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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