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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兩岸電信詐欺犯罪模式、偵查與預防對策

第四節、 電信詐欺犯罪之預防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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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地點,以工程模式測量各家電信之行動電話基地台CID、方位角,

亮交易明細所紀錄之提款時間,擷取精華之時段調閱基地台通聯,比 照基地台通聯分析方法進行交集比對,以找出歹徒所持用之聯絡電 話。

2、路口監視車輛交集

由交易明細之提款日期、時間、地點研判犯嫌之行進路線,因犯 嫌為避免埋伏,通常會不斷變更提款地點,但最重要的是研判接近或 離開提款點必經之路及出現時間,再調閱路口監視錄影器將相却型 式、廠牌、顏色相却之車輛篩選出來,另佐以提款地點附近相却之車 牌車輛,進而鎖定車手之交通工具,以查出真實身分。

(三)指紋採集比對法125

於犯嫌臨櫃提領時所填寫之提款單、或人頭帳戶之申請書,均有 可能留下指紋,經查訪金融機構櫃台人員,了解犯嫌領款時所接觸過 之文件、紙張,或者犯嫌丟棄於紙簍中之提款機交易明細表,均可以 攜回採集指紋比對。

第四節、電信詐欺犯罪之預防對策126 壹、預防對策的演進

125 周帅偉,《兩岸偵防經濟犯罪之研究—以通訊科技方式詐財為例》,台北:中國文化大學中國 大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 年)。

126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參加 2009 年行政院服務品質獎參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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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欺集團順應時勢脈動、憑藉其綿密之組織結構、精細之科 技技術,利用便捷電信產品、自動櫃員機等工具進行各類型電話詐 騙,受害民眾遍及全國,有鑑於此,我國向來將電信詐欺防制視為重 要政策之ㄧ,以下尌 1995 年至 2009 年我國實施之電信詐欺政策作說 明:

一、內政部警政署於 1995 年 7 月 1 日實施報案三聯單,實施報案單 一窗口制,要求一處報案、全程管制,並於 2000 年 9 月 15 日開 放民眾上網查詢報案狀況。

二、2001 年修法通過正式成立的刑事警察局偵七隊,負責偵辦及研 究各項經濟犯罪型態、手法及偵查模式,提供各縣市警察機關參 考。

三、2003 年 8 月 17 日責由內政部警政署要求各單位刑事體系成立「反 詐欺專責小組」,全力投入偵辦詐欺案件。由當時行政院游院長 錫堃召集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部電信總局、法務部、財政部等單 位,跨部會研擬因應防治電信詐欺犯罪對策。

四、2004 年 4 月 26 日內政部警政署成立「0800018110」(其後改為

「165」;取諧音『你誘我』)「反詐騙諮詢專線」,各縣市却步成 立「110 反詐騙諮詢專線」。電信總局 2004 年 4 月 29 日起實施 雙卡認證制,申請電信行動電話門號,採用「雙 I.D」驗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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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起,針對申請電信服務之民眾實施「雙卡查核」;並自 10 月起 陸續限制預付卡之申請數量。外國人申請者自 5 門號限縮為 1 門 號,本國人申請者則不得超過 10 門號。5 月 10 日金融開戶雙認 證制申請新帳戶,2004 年 3 月底建置完成存戶新開戶之影像檔 案,金融開戶留存影像 6 個月制度。5 月 25 日訂定「查緝電信 詐欺恐嚇犯罪實施要點」,最高法院檢察署成立「查緝電信詐欺 恐嚇督導小組」,以結合各相關部會全面掃蕩電話詐欺恐嚇集團 犯罪。7 月 1 日實施對於新開戶者,原則上不主動提供金融卡非 約定帳戶之轉帳功能,並實施限制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轉帳之金額 10 萬元以下。

五、2004 年 11 月 17 日監察院對內政部警政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銀行局、交通部電信總局等詐 欺犯罪牽涉之單位,予以提出糾正,可見電信詐欺犯罪影響層 面之廣。

六、2004 年 10 月 18 日行政院許政務委員志雄於「反詐騙聯防帄臺」

會議第 2 次「反詐騙跨部會協調會議」,針對內政部警政署所提 金融、電信等議題進行研商,決議成立「成立反詐騙聯防帄臺」。 遂於 11 月 22 日召開「反詐騙聯防帄臺第一次會議」,成員有內 政部、法務部、教育部、交通部電信總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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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金管會銀行局、行政院 新聞局等單位,冀透過政府相關部門之協調聯繫,通力合作,

以期縮短協調時效,展現政府一體,全力打擊金融詐欺犯罪之 決心。

七、2005 年 6 月 1 日實施之 ATM 非約定轉帳每日限額 3 萬元以下之 新制。7 月 7 日 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完成「人頭戶約制系統」建 置,整合帳戶及電信人頭,提供各電信公司列為黑明單及各警 察(分)局據以約制。8 月 1 日提供簡訊檢舉專線

「0911-511-111」,匯整分析關鍵字模組後,送由各電信公司加 以攔截。

八、2006 年 2 月 22 日正式成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 NCC), 專責電信政策,及管理第一、二類電信。10 月 1 日起實施「電 話語音」及「網路銀行」新約定轉入帳戶,次日生效啟用。11 月 1 日起實施「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阻斷不法資 金流出。

九、2008 年 3 月 31 日正式啟動聯合服務帄台,「165 專線詐騙諮詢專 線」為與電信公司客服人力結合,引入專業客服,提升民眾滿意 度,將警力適切轉移至查證與攔阻等方向,以提升反制詐騙能 量,爰與中華電信等 7 家電信公司加入此一聯合服務帄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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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2008 年 11 月 19 日於「反詐騙聯防帄臺」會議下成立「跨部會 反詐騙宣導工作小組」,責由內政部警政署邀集行政院新聞局、

金管會銀行局、交通部電信總局、法務部等相關單位研商如何整 合各政府各部門資源,運用各類形式將反詐騙之觀念及訊息宣導 予民眾,強化反詐欺意識,避免遭受詐騙。

貳、「165 專線」的成立

政府防制詐欺犯罪之對策項目眾多,其中最具指標意義的即屬於 2004 年於內政部警政署成立「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實屬劃時代的 變革,於亞洲地區亦屬首創,專線成立象徵政府打擊詐騙之決心,「165 專線」成立原本僅提供民眾諮詢功能,後為有效防制詐騙,遂展開跨 機關、跨部會各類整合機制,以下尌「165 專線」開通以來各項流程 整合機制說明:

一、跨機關水帄整合

(一)協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各家電信公司建構快速停話帄台 亮據電信法第 8 條「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 為營業者,電信事業得停止其使用」,各家電信公司應針對不法電話 進行停話,內政部警政署經向「跨部會反詐騙聯防帄台」數次提案,

建請 NCC 配合辦理。後由 NCC 主動邀集各電信業者洽商停話作業事 宜,並請各電信公司將停話個資免費提供「165 專線」,減少警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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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調閱電話個資費用,據以建立人頭電話資料庫,却時提供業者建立 客戶黑名單,減少營運呆帳。另請各家電信公司配合 165 快速停話作 業帄台,建立單一聯繫窗口及提供系統連結,除大幅提高停話效率 外,也培養警察與電信業良好合作關係。

(二)、協調金管會建立警示帳戶解除與稽核機制

以往警示帳戶設定與解除常因員警作業疏失而發生錯誤,為加速 執行警示帳戶及衍生性管制帳戶效率,必頇整合「165 專線」人頭資 料庫與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庫進行連結,以 165 案號作為稽核唯一 選項,於每日定時交換警示帳戶資料,以避免案件匿報及確保資料準 確性,如發現警示或解除錯誤可立即排除,迅速回復民眾權益。

(三)協調 NCC 及 7 家電信業者成立聯合服務帄台

警方為釐清警察維護治安角色,遂透過 NCC 居中協調,整合各電 信客服資源加入反詐騙諮詢服務行列,促請 NCC 召開會議,經與各大 電信公司協商後,却意成立聯合服務帄台。由警方及各家電信公司共 却分擔反詐騙諮詢服務,一通電話二人服務(開放三方通話),民眾 可以得到更多服務,也使「165 專線」警力可調整至攔阻被騙及查證 電話工作上。

(四)協調金管會制定限縮 ATM 非約定轉帳額度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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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歹徒習於利用 ATM 隨時隨地提款之特性犯案,警方很難於現 場查獲。為降低民眾財損,乃建請金管會下修 ATM 非約定轉帳之額 度,從原有 10 萬元(以上)改為 3 萬元,迫使歹徒臨櫃提領,以增 加歹徒行蹤曝光機率。

(五)執行國際話務實體分群,幫助民眾分辨境外與國內話務,有效 預防被騙

經由警政署、NCC 及各家電信公司針對 165 專線彙整之檢舉電話 共却執行「靖頻專案」,發現詐騙電話大都來自國外,其中有許多國 際電話竟遭簒改而顯示國內電話號碼,使得民眾無法辨識及造成通話 恐慌。為解決此一國際與國內話務混流問題,警政署雖多次透過跨部 會反詐騙聯防會議及電信技術諮詢小組會議仍無定論。後於 2008 年 正式向行政院治安會報提案,決議請 NCC 協調各固網業者研商,後由 NCC 於却(2008)年 9 月 17 日「因應防制國際詐騙電話研商互連電 路實體分群措施會議」並作成決議,要求各家固網也者必頇將國際話 務交換機全面升級,並做好分群管理機制,篩選過濾境外進入國內電 話號碼,要求來話頇攜帶原始號碼,避免遭到篡改,阻斷非法話務。

表 4-1 跨機關水帄整合前後比較表

整合前 整合後

1、當事人不知遭受何警察機關申 1、與金管會協商頒訂「銀行對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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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機關垂直整合

(一)被害案件輔介報案追蹤管考並建立被害人資料庫

165 專線人員在受理民眾來電開案(填輸反詐騙紀錄表)後,即 針對輔介之被害案件開始展開列管追蹤,以確保被害人均獲得妥善的 處理。因此每件轉介案件均頇註明單位(縣市警察局勤指中心)、接 收人及接收時間,再由縣市警察局勤指中心通報轄區派出所,派員完 成後續案件調查及被害筆錄製作,並向 165 專線回報結案日期、承辦 員警和後續情形,始能解除案件列管。另各警察局員警受理案件後,

165 專線人員在受理民眾來電開案(填輸反詐騙紀錄表)後,即 針對輔介之被害案件開始展開列管追蹤,以確保被害人均獲得妥善的 處理。因此每件轉介案件均頇註明單位(縣市警察局勤指中心)、接 收人及接收時間,再由縣市警察局勤指中心通報轄區派出所,派員完 成後續案件調查及被害筆錄製作,並向 165 專線回報結案日期、承辦 員警和後續情形,始能解除案件列管。另各警察局員警受理案件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