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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足球的人才識別、人才培育、選才制度之相關研究

四、學校足球代表隊不足

體育班資料庫所查詢的資料顯示,目前106學年度高中以下學校體育班設有足球種 類,計高中17校、國中35校,全國總計52所,國、高中學校成立培訓【足球】之體育班 (教育部體育署,2017b)。依據高中體總、大專體總 (2019) 的資料統計,107學年度報名 參加大專足球聯賽的球隊共有59隊,相對於105學年度的63隊,小幅地減少了4隊;而高 中足球聯賽甲級男子組有19隻球隊報名,相對105學年度的10隊已有漲幅,但實力落差 相當懸殊,甚至有出現24比0、14比0、13比0這種不正常的比分落差;至於國中則有46隊 報名。各級學校足球隊數量不足,會導致升學管道不暢通,更有可能會因此造成北、中、

南、東的足球隊數量逐量遞減。然而這會面臨兩個主要的問題:(一) 國小體育班升國中 體育班,或國中體育班升高中職體育班,本社區或縣市無體育班可讀,因而削弱低層級 學校學生就讀體育班之意願及學校設立體育班之存在價值。(二) 部分運動種類無論國中 端或高中端無法銜接,導致前一階段體育班 學生畢業後需要至外縣市就讀,或因此而 中斷該體育專項學程 (何卓飛,2018)。根據教育部體育署足球六年計畫報告 (2018-2023) 中的目標,希望鼓勵學校組隊,提供參賽誘因,使大專足球聯賽公開一級隊數達16隊、

高中足球聯賽11人制達32隊、國中足球聯賽11人制達64隊。畢竟這些基層的學生選手都 是未來國家隊的人才庫,但是如果只能從這些大學、高中、國中球隊中去尋找未來的國 家隊選手,可選才的數量實在太少,因此,如何增加大專足球聯賽公開一級以及高中足 球聯賽甲級球隊的數量,提升學生參與足球運動的意願,也是要健全職業隊、強化國家 隊必須面對的問題 (教育部體育署,2017a)。

第二節 青少年足球的人才識別、人才培育、選才制度之相關研究

一、青少年足球中的人才識別概念

在 2017 年 8 月,法國的巴黎聖日耳曼足球俱樂部花下大約 2 億英鎊的解約金,從 西班牙豪門巴塞隆納簽下巴西國腳,同時也是當今足壇上的當紅炸子雞內馬爾 (Neymar Jr.)。對於一個當時僅 25 歲的足球運動員來說,如此鉅額的轉會金額是無與倫比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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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筆錢看起來更像是一個小國家的國內生產總值,而不會被預期支付在某人的運動能力。

內馬爾的轉會,使之前有「世界上最昂貴的足球運動員」冠軍頭銜的保羅·波格巴 (Paul Pogba)相形見絀。他在 2016 年以 8900 萬英鎊的價格,從意甲豪門尤文圖斯轉會回原本 的老東家曼聯。這筆轉會震驚許多人,他們認為價格過於昂貴。特別是當曼聯允許同一 個球員出自於他們本身的青訓系統,在四年前以零身價離開自己的老東家。世界頂尖的 足球人才的身價在一年當內翻倍,這值得思考應該如何達到這個位置 (Larkin & Reeves, 2018)。

但考慮到足球僅僅是一門商業導向的活動,這就會單純許多。西元 1893 年時,其 中一筆早期球員的轉會記錄 Willie Grove 僅花費 100 英鎊,就從 West Brom Albion 足球 俱樂部轉會至 Aston Villa 足球俱樂部,而這樣的金額那時候已經被認為是一筆巨款了。 考慮到事情已過 120 年之久,如今當超過 1 億英鎊作為足球傑出人才的新標準時,我們 似乎也不應該感到驚訝,特別是足球圈裡的財務差異似乎一直存在 (Platt & Smith, 2010)。

儘管世界頂尖的俱樂部花費大量的資金投入到極具天賦的球員身上,但仍有許多俱樂部 投入資金在青訓學院的計劃,希望能夠挖掘或發展出具有潛力的世界級球員,這樣就無 需在當前的轉會市場上花費大量的資金 (William & Reilly , 2000)。從實際的觀點來看,

人才識別在發展未來極具潛力的菁英層級的人才中是重要的。然而目前對於人才識別的 過程,仍僅具有限的理解和認知 (Larkin & O’ Connor, 2017)。從學術的觀點來看,人才 被描述為一個「特別、天生的能力」、「有能力取得成就或成功 (Brown, 2001)」、「可 能在特定的領域很傑出,取決於是否存在被標記為人才的天生屬性 (Howe, Davidson, &

Sloboda, 1998)」。人才描述為特定領域中天生的和對任務特定能力的表達,這使得將孩 子置於在他或她年齡段的前 10%中 (Gagne, 2000)。人才識別意旨:「識別當前運動員的 過程,並預測誰最具有潛力以菁英運動員的角色在未來中取得成功(Baker, Schorer, &

Wattie, 2017)。」基於這些描述,人才識別應當是一種概念「在青少年運動員中,具有未 被多數人所擁有的天生能力」。因此有經驗的人才識別者 (如球探、教練),從當前表現 的層級來解釋,並嘗試預測未來在特定能力的潛力。因此人才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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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主要的目標,在於識別和選擇運動員,在未來會表現優於未被選擇或識別進入人才 培育計劃的運動員 (Johansson & Fahlén, 2017)。

人才識別計劃被設計成識別青少年運動員具有潛力,在未來成年的運動中取得成功 (Vaeyens, Güllich, Warr, & Philippaerts, 2009)。近年來人才識別計劃越來越受到歡迎,並 被視為最大化運動員的潛能,以取得將來成功的關鍵途徑 (Anshel & Lidor, 2012; Lidor , Côte, & Hackfort, 2009)。這一點尤其正確,因為各國在國際體壇上的壓力比以往任何時 候都大 (Anshel & Lidor, 2012),看到各國投入數以百萬的金錢用於發展以證據為導向的 方法,以尋找競爭優勢的情況並不少見 (Hogan & Norton, 2000)。這也反映在過去20年 來,對人才識別的問題和體育專業知識發展的研究激增 (Collings & Mellahi, 2009; Lewis

& Heckman, 2006; Muller, Abernethy, & Eid, 2010; Nijs, Gallardo-Gallardo, & Dries, 2014;

Swann , Moran, & Piggott, 2014; Williams & Ford, 2008)。顯示有效的人才識別計劃有可 能及早發現人才,可能是提高國家獲得競技體育成功機會的重要元素 (Vaeyens et al., 2009)。Anshel 與 Lidor (2012) 建議使用基於證據的流程來產生運動員選才的過程,這 些流程可以通過對系統的回饋和評估進行改進,從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國內和國際層級的 資優選手的數量。同樣地,Durand-Bush 與 Salmela (2001) 指出人才識別計劃有能力及 早識別有天賦的運動員,這有助於將資金和培訓機會集中在最有可能取得成功的運動員 身上。然而儘管人才識別計劃具有潛在的優勢,但研究中提出的內容與實踐中觀察到的 內容之間,仍然存在差異 (Pankhurst , Collins, & MacNamara, 2013)。

人們如何看待人才和能力是重要的 (Wattie & Baker, 2017),這通常反映了人們對傑 出的表現是生物或遺傳因素 (即天生) 的結果,還是經驗和學習的最終結果 (即培育) 的看法 (Baker, Bagats , Büsch , Strauss, & Schorer, 2012; Coutinho , Mesquita & Fonseca, 2014; Davids & Baker, 2007; Howe et al., 1998)。雖然大多數科學家認為這兩個因素都很 重要,但天生與培育的二分法繼續主導著大眾話語 (Epstein, 2013; Gladwell, 2008)。無論 人才的觀念是合法與否,誤解的觀念,在人才看起來像什麼,散播在高水平的運動場合 中很普遍。例如:年輕運動員經常根據身體特長的優勢所被選擇,以及身形更好所賦予 的優勢 (Wattie , Schorer, & Baker, 2015)。然而直到青春期後期前,其許多區分頂級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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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表現的特性可能並不明顯 (Pearson , Naughton, & Torode, 2006; Vaeyens et al., 2008),

早期的運動表現與後來的成功並沒有很強壯的連結 (Barreiros , Côte, & Fonseca, 2014)。

重要的是,由於實際年齡與生物成熟度很少以相同的速度發展,兒童可能會受到生物成 熟度的幫助或阻礙,特別是與實際年齡相比時 (Malina , Coelho e Silva, Figueiredo, Carling,

& Beunen, 2012; Matthys et al., 2013)。最終這些因素減少了橫斷面數據的實用性,用以 告知我們對人才如何發展的理解以及早期因素的有效性,作為這一結果信效度的標準。

這與在較長時間內 (即縱向或回顧性設計) 分析數據的方法形成對比,在記錄動態變項 時,它們通常是首選,因為它們有更好的能力來測試因果關係 (Stritch, 2017)。

有充分的證據表明,運動本質上是多面向的,傑出的表現需要最佳的身體和心理因 素 (MacNamara, Button, & Collins, 2010; Pearson et al., 2006)。儘管如此,人才識別的研 究通常採取一維或限制性的方法,重點關注變項的幾個維度 (不論已知的理論框架) (Abbott & Collins, 2004; Hoare & Warr, 2000; Pearson et al., 2006)。這種方法很大程度上,

忽略了可能影響績效的其他因素,特別是有大量文獻強調心理因素的重要角色 (例如應 對技巧、適應能力、信心、認知策略、決心),在頂尖表現中發揮作用 (Abbott & Collins, 2004; Durand-Bush & Salmela, 2001; Gould & Maynard, 2009; MacNamara et al., 2010;

MacNamara & Collins, 2015; Phillips , Davids , Renshaw, & Portus, 2010a; Phillips et al., 2010b),以及如何將這些心理技能融入在人才識別的計劃當中 (Coetzee & Grobbelaar, 2006; MacNamara et al., 2010; Van Yperen, 2009)。考慮到所有因素似乎可以合理地得出 結論,尚未在這塊領域中學習到大量的資訊,未來的研究應包括研究設計種類更多樣化 (例如變項、樣本等),以反映高水平運動的多樣性 (Johnston, Wattie, Schorer, & Baker, 2018)。

二、青少年足球中的人才培育概念

菁英體育發展的特點是國家之間逐步制度化以及各政府的參與程度日趨激烈 (Houlihan & Green, 2008),伴隨著逐步增加的信念「菁英體育的成功是可開發的」,它 可以通過在精英體育體系中積極主動的資源配置和國家體育協會的戰略管理來達成 (De Bosscher, Shibli, Westerbeek, & van Bottenburg, 2015)。在這全球體育的軍備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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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kley & Green, 2001),政府組織遭遇更大的壓力在去實現集體的成功和施行優秀運動 員的發展計畫,以在日益年輕的年齡中,優化運動員的招募、留用與晉升 (Cooke et al., 2010; Green, 2005)。研究顯示對比2000年初期,運動員們從更年輕就參與他們所選擇的 運動以及整體職業壽命持續更長 (van Bottenburg, 2009);他們每週訓練花更長的時間訓 練以及日益增加的國家級與國際級的盃賽,甚至都已包含更年輕的年齡組別 (Güllich &

Emrich, 2006; Jonker, Elferink-Gemser, & Visscher, 2009)。因此圍繞在計畫和政策中的人 才識別與發展,有著「菁英主義、早期選擇年輕人才和只在一個運動類別中早期專業化」

的特徵 (Côté, Lidor, & Hackfort, 2009)。政府組織試圖透過提供更多的最佳訓練方式以 及改善訓練環境與環境 (Baker, Cobley, Schorer, & Wattie, 2017),這些通常在運動員很年 輕時實施 (Allen, Vandenbogaerde, & Hopkins, 2015),以期加速青少年選手的表現。這樣 子的方式已經在人才培育上引起爭論,因為過早專業化、缺乏可信賴的人才識別方式、

過度訓練的危險,運動員時常需要離家在集中管理的機構中訓練,這會因此導致許多有 天賦的青年運動員,在他們達到完整的潛力前就退出 (Güllich & Emrich, 2014; Martindale, Collins, & Abraham, 2007; Vaeyens et al., 2009)。特別的是,缺乏以實驗為依據的研究,

過度訓練的危險,運動員時常需要離家在集中管理的機構中訓練,這會因此導致許多有 天賦的青年運動員,在他們達到完整的潛力前就退出 (Güllich & Emrich, 2014; Martindale, Collins, & Abraham, 2007; Vaeyens et al., 2009)。特別的是,缺乏以實驗為依據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