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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關理論與文獻探討

第一節 非營利組織的意涵

一、 非營利組織的概念

一般而言,當我們提到非營利組織時,實際上涵蓋了相當多的名詞,包括有 慈善組織(philanthropic organizations)、鄰里組織(neighborhood organizations)、私 人 志 願 組 織(private voluntary organizations) 、 基 金 會(foundation) 、 社 區 組 織 ( community organization)、獨立部門(independent sector)、免稅部門(tax-exempt sector) 、 第 三 部 門 (the third sector) 、 非 營 利 部 門 (non-profit) 、 非 政 府 部 門 (non-government)等。各種名詞眾說紛紜,有其共同的特質與各自強調的不同面 向,也在相關論文中不斷的被交替使用,相關名詞界定如下。(Hodgkinson,1989;

Salamon & Anheier,1997;陳金貴,1994;江明修,2000)

(一) 慈善組織(philanthropic organizations):為救濟弱勢者所提供的慈善服 務。沃克(Wolch, 1990)的界定說「非營利組織是一種私有的法人組織,並且 採取慈善活動為設立之目標」。

(二) 私人志願組織(private voluntary organizations):由一群有志一同的人組 成,並以志願人員為主的團體,稱為志願組織。

(三) 獨立部門(independent sector):1980年,由一群專業性團體和非政府組 織所組成服務社區的團體。這些團體雖然由政府和企業所支持,但是其特性 與貢獻確是獨立的,因此團體自稱為獨立部門。

(四) 免稅部門(tax-exempt sector):是相應某些國家稅法規定,可以免除所得 稅與財產稅的組織。

(五) 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此一部門相對於政府部門、市場部門而存在 的第三種社會力量,其本身兼貝有市場的彈性和效率,以及公部門的公平性 和可預測性多重優點,同時,它又可以避免掉追求最大利潤與科層組織僵化 的內在缺失。

(六) 非營利部門(non-profit):此部門強調這些組織的存在,並非是為擁有者 生產利潤,但是這些組織卻不排除營利的行為,只不過非營利部門嚴禁將所 剩餘的收入與利潤,分配給股東或特定的對象(non-distribution constraint)。

由以上可知,非營利組織的範圍很大,不易分類,Henry Hansmann依照組織

的財源與控制權做分類,他以財源的籌措方式為縱軸,將財源分為來自補助或捐 (Common Cause)

資料來源:修訂自H. Hansmann. “The Role of Nonprofit Enterprise.” Yale Law Journal,89, 1980: 835-901 (引自江明修、梅高文,1999)

二、 非營利組織的公共功能

從公共行政的角度觀察,Jong S. Jun (1986:117)發現非營利組織具有下述 六項的公共功能:

(一) 非營利組織與大多數政府部門一樣,均為服務導向。

(二) 非營利組織可擔任政府與民眾之間的橋樑。

(三) 非營利組織乃行動導向,針對其服務對象直接提供服務。

(四) 非營利組織之組織結構較諸商業團體與政府來說,更少(甚至沒有)層 級節制的限制,也較有彈性。

(五) 非營利組織經常採取較具創新和實驗性質的觀念和方案。

(六) 許多非營利組織,如消費者和環境保護團體等,其關心的範圍,包括了 公私部門的產品與服務的品質,以及其對社會和民眾的影響,因此,非營利 組織扮演著維護公共利益的角色。

三、 非營利組織的公民參與

歐德費爾德(Oldfield,1990)於其「公民資格與社區」一書中,認為參與公共 事務,不只是公民的權利,更是一種公民責任的發揮,社區成員唯有在其權益與 責任相符時,才可稱為獨立自主的公民。同時,公部門在不侵犯公民自主性的原 則下,也應鼓勵公民提昇公民道德與實踐公民資格。

江明修(1997:56-63)對於公民參與的實踐,則提出五項策略:

(一) 參與社區發展:公民參與是社區重建的重要策略,依之可減少社會疏離 感(alienation),其理念是透過民主參與公共事務的過程,使個人更加融入 社會活動,個人對社會的疏離感將日漸降低,社區意識也終得以滋生。其作 法乃是結合政府部門與社區資源、型塑社區意識,以及使政府重新回到民眾 的直接控制下等方式,許多學者已愈發同意社區是公民參與團體極合適的出 發點(Kweit and Kweit, 1981)。

(二) 傾聽民眾心聲:政府部門主動聆聽民眾心聲,進而主動整合和動員公民 直接參與公共服務。

(三) 基層行政組織:公民參與絕不可由上而下地由官僚組織來促動,仍宜在 非營利組織的指引下,由自覺且主動的公民尋求與政府共同合作,協力完成 社區公共事務。瓦爾多(Waldo, 1980:95)指出,不管是「顧客中心官僚 組織」或是「基層行政組織」均應抱有較大的開放性、敏感性和提供公民參 與管道,使行政方案的執行,較具有人道、平等與創新內涵。

(四) 代表性行政組織:行政組織的組成應反映社會結構中的不同利益與屬 性,於政策規劃與執行時,才能具有代表性及公平性地反映整個社會的需 求,也才能獲得民眾的普遍接受與支持。例如,美國聯邦政府在「代表性行 政」理念的指引下,地方醫療衛生補助款的運用和分配、地區垃圾處理的方 式、農業事務的推動、地方稅的增減等公共事務,都會邀請相關社區公民的 直接參與,或透過社區議會或經由公民直接投票決定(Meier, 1993:205-210;

Krislov & Rosenbloom, 1981)。

(五) 公私合產協力:即由公民加入公共服務的產出過程,包括:政府提供的

服務與公共財的提供、生產及輸送等。而從史料的分析可知,中國早有公私 協力和合產的案例,例如,古代之「社倉」和「鄉約」,又如民初晏陽初於 河北定縣推動的「平民教育運動」、陶行知在江蘇無錫創辦的「民眾教育運 動」,以及梁漱溟於山東鄒平從事的「鄉村建設運動」等,均廣為世人肯定。

四、 非營利組織的理論基礎

有關於非營利組織管理的理論眾說紛紜,茲採用江明修教授(1998)所統整之 相關理論,分別為志願服務理論、社群主義理論、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理論與第 三者政府理論為大綱,採用江教授之說法,加上補充其他學者的說法,如下:

(一) 志願服務理論

非營利組織乃基於志願主義(Voluntarism)的精神,積極投注於社會福利、慈 善救助等工作。然而,志願工作者,無論是個人、團體或組織,其動力並非來自 有形的金錢或物質報償,主要還是源於積極奉獻的利他主義(Altruism)使然。由 於係本著自由意志與積極奉獻精神,以及社會責任感的激勵,志願工作者在管理 上有別於一般以營利為導向的企業組織。(江明修,1998)

(二) 社群主義理論

在基本價值方面,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ism)不同於自由主義(Liberalism) 的傳統,旨在期望由利他主義的引導下,建立共同體成員之間的信賴關係,以及 培養其社群意識,故而反對個人主義和利己主義的原則,也不同意任由市場機制 作為公共財的分配手段,並認為在此種條件下,公共財的分配,可以不侵犯個人 自由且也不必事事依賴國家的干預。引申而論,P. Drucker(1990;余佩珊譯)即曾 表示,公共問題的解決之道,不再於透過「市場」,仰賴「政府」的年代亦已流 逝;其獨到見解在於社群(Community)問題的解決之道,並無其他妙方,必須從 社群裡面找尋。

事實上,非營利組織本身就是一種社群類型,透過公民自發結社的力量,以 及從中散發的公共關懷,可以預期非營利組織勢將成為塑造「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的主要途徑。由於公民積極參與公共事務而培養的社群意識,是推展民 主政治不可或缺的動力,因此,民主政治的品質與公民社會的落實是密不可分 的。(江明修,1998)

(三) 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理論

新古典經濟學者聲稱市場背後有一隻「看不見的手」,此即為價格機能,因 供需價格的變化而機動調整市場的隱性機制,事實上,由於市場結構本身的缺 陷,需求過於多樣化且需求量不大的情況下,以致造成如公共財、外部性,或生 產者與消費者之間資訊不對稱等現象,此即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的立論依 據。在此情況下,市場競爭並不能提供價格機能充分運用的法則,所以當私部門

運用市場機制無法滿足消費者的偏好或需求時,非營利組織因其「不分配盈餘」

(Non-distribution Constraint)之屬性,較不會降低品質以追求利潤,有助於提昇 民眾對其服務品質的信賴度。

政府失靈(Government Failure)的論點,主要指出人民對於政府的績效,特別 是公共財的供給,無法盡如人意,主因可能與民主政府的制度設計瑕疵有關。非 營利組織的特殊屬性,恰可填補此一公共服務上漏洞。(江明修,1998)

政府失靈通常係因政府需依法行政,所以講究代表性與公平,對於特殊性 的、實驗性的、開創性的民間需求,沒有辦法提供,此時非營利機構的彈性與活 力,可彌補政府的失靈。(鄭讚源,1997)

(四) 第三者政府理論

L. M. Salamon(1987)提出所謂的「第三者政府」(Thirdparty Government) 理 論,表示對市場與政府失靈理論的解釋力表示懷疑,指出非營利組織也有失靈的 可能,對非營利組織而言,政府的資源較非營利組織豐富且安定,因此政府可提 供資源讓非營利組織來使用,非營利組織可在公共服務上以較為多元、創新,與 彈性的作法,彌補政府在公益運作上的不足。而政府的監督與輔導更可以提高公 益的專業性,於是政府扮演資源提供者與服務監督者的角色,相關的執行事項則 委由民間執行,兩者之間遂形成緊密的「協力關係」(partnership),公部門與非 營利部門合作時,雙方的優缺點正好可以相互補足。 (江明修,1998) (鄭讚源,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