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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關理論與文獻探討

第三節 非營利組織與政府互動關係模式

面對多元化的社會問題的需求,政府與非營利組織的合作聯盟是非常必要 的,兩部門可依據各自擁有的資源來互補,達成截長補短的綜效,此種互補性的 關係是說非營利組織提供與政府不同的服務內容,這些服務內容是政府無法提供 的,而非營利組織就擔負起填補滿足這需求的責任。另一種互補性的關係是,政 府與非營利組織簽訂契約關係,由政府出資,而非營利組織提供服務,這樣的互 補關係,強調兩部門需要互相了解彼此在社會服務供給過程中的缺陷後,才能以 互補的型態互相合作。

一、 非營利組織與政府互動關係模式Ⅰ

此4C 模型為學者 Najam(2000)提出,他以非營利組織與公部門的「所欲達 成目標」與「所偏好使用策略」為分類,共提出四種互動關係模式,說明如下:

表2- 3 非營利組織與政府互動關係之 4C 模式 所欲達成目標

所偏好使用策略 相似 不相似

相似 合作

cooperation

籠絡吸納 co-optation

不相似 互補

complementation

衝突 confrontation 資料來源:Najam, 2000:383

二、 非營利組織與政府互動關係模式Ⅱ

學者Girdon、Kramer 及 Salamon(1992)等在探討非營利組織與政府互動關係 時,認為公共服務可由兩個指標來區分,第一個是「服務的財務與授權」(Financing and Authorizing of Services),另一個是「實際的服務輸送者」(Actual Delivery of Services),依此發展出四種競爭合作的關係模式:

(一) 政府主導模式(Government-Dominant Model)

政府扮演經費與服務提供的雙重角色,透過財稅體系與政府基金來擔負大部 分公共服務經費及執行的責任,此為所謂的福利國家模式。

(二) 雙元模式(Dual Model)

政府與非營利組織各自提供社會需要的服務,由消費者自行決定向誰取得服 務,兩者無經費上的交集,而是處在平行競爭的地位上,非營利組織可補充原應 由政府提供的服務,或是可自行設計服務方案提供給服務對象,雖雙方處於競爭 狀態,但又可達到互補的合作效果,兩者藉由不同領域的服務讓大眾的每個需求 面向都得到滿足。

(三) 合作模式(Collaborative Model)

此模式是說政府為經費的主要提供者,非營利組織為服務的主要提供者,合 作的形式有很多,例如採購服務或委託辦理等,此模式在理論上又可細分為「共 銷模式」與「合夥模式」。

1. 共銷模式(Collaborative-vendor model):非營利組織承攬政府的業務,政府部 門扮演上游的福利決策與資源供給的角色,非營利組織擔任下游執行者的角 色。

2. 合夥模式(Collaborative-partnership model):雙方福利服務的內容範圍、資源 配置、服務輸送等層面來共同討論及協商,以此模式下,非營利組織除了執 行外,尚可發揮影響力來參與政府社會福利決策的制定。

(四) 第三部門主導(Third-Sector Dominant Model)

非營利組織不受政府的約束,在經費與服務輸送上可獨立自主,公共服務的 提供上兼具彈性、創新性,且服務內容具有多元性、快速回應性及效率性等。

表2- 4 非營利組織與政府關係之四種模式 模 式

功能 政府主導 雙元模式 合作模式 非營利組織主導 經費提供者 政府 政府與非營

利組織

政府 非營利組織

服務提供者 政府 政府與非營 非營利組織 非營利組織

利組織

資料來源:Benjamin Girdon, Ralth M. Kramer and Lester M. Salamon, 1992, Government and the Third Sector: Emerging Relationship in Welfare States. San Francisco, CA.: Jossey-Bass Publishers. p18

三、 非營利組織與政府互動關係模式Ⅲ

國內學者江明修等人(1990)在政府與非營利組織關係之理論辯證與實務析 探(Ⅱ)之研究中,以「資源獲取」、「政策倡導」及「直接服務」三個面向切入 來探討非營利組織與政府的關係,將綜合為以下的三個圖示:

圖2- 1 非營利組織與政府在資源獲取面向上之關係

資料來源:江明修,政府與非營利組織關係之理論辯證與實務析探(Ⅱ),行政院 國家科學委員會八十九年度專題研究計劃成果報告,1990:8

圖2- 2 非營利組織與政府在政策倡導面向上之關係

資料來源:江明修,政府與非營利組織關係之理論辯證與實務析探(Ⅱ),行政院 國家科學委員會八十九年度專題研究計劃成果報告,1990:9

圖2- 3 非營利組織與政府部門在直接服務面向上之關係

資料來源:江明修,政府與非營利組織關係之理論辯證與實務析探(Ⅱ),行政院 國家科學委員會八十九年度專題研究計劃成果報告,1990:10

(一) 非營利組織獲取政府資源之方式

非營利組織可透過以下三種:補助制度、專案委託、方案上的合作,獲取政 府相關的資源外,其內容如下:

1.

補助制度

對於不同服務宗旨的非營利組織,政府相關單位每年會編列一定的預算經 費,供民間團體申請,凡符合申請資格者之非營利組織,便能透過申請,取得補 助款。

公辦民營是政府補助民間非營利組織經費或硬體設施等資源之制度之一,雖 然公辦民營中,仍以政府為主導者,非營利組織只是服務提供者,但透過制度,

非營利組織也能從政府獲得一定比例的資源,對其組織資源亦有助益。

2.

專案委託

對於專案活動或某一主題計畫之委託,政府與非營利組織之間並不一定是由 政府主動提出,有時非營利組織也會採取主動,以爭取計畫執行或主辦權,茲從 兩方面分析:

(1) 非營利組織主動:有些非營利組織是採取主動申請的方式,透過遞交 計畫書,爭取政府的委託案。

(2) 政府主動:也有些非營利組織由於過去舉辦活動成效卓著、口碑好,

因此政府會主動委託活動或計畫給這些非營利組織,讓他們辦理執行。

3.

方案合作

有的非營利組織基於先前與政府的合作經驗,有的是因為政府政策走向與組 織倡導議題相關,或者與組織走向一致,所以會與政府共同合作舉辦活動或方案 的執行。

(二) 非營利組織的政策倡導方式

非營利組織在從事政策倡導時所用的方法與手段,包括:國會遊說、舉辦公 聽會、記者會、發行刊物或投稿、直接採取抗爭手段、教育方式、策略聯盟等,

茲說明如下:

1.

國會遊說

當非營利組織所倡導的議題是跟法案或國會職權有關的時候,非營利組織便 常會到國會殿堂進行直接的拜會,或者是與民代進行私底下個別的拜會,以尋求 支持,甚至希望透過民意代表對行政機關施壓,以達到本身所預定的訴求。

2.

行政遊說

當遇到政策執行上的問題時,非營利組織傾向直接找執行的行政單位進行關 切及遊說,或者是當對民意代表遊說失敗時,也有可能轉向行政單位尋求支持,

行政遊說的對象十分廣,上至行政院長下至基層執行人員都包含在內。

3.

舉辦公聽會、記者會

舉辦公聽會或記者會也是非營利組織常常使用的政策倡導的方法之一,此法 可以廣泛邀集各方參加,針對具爭議性的議題加以討論、溝通,也可以達到影響 與論的作用,更可以將這樣的事件或訊息擴大,形成強大的社會力量,促使訴求 更為政府所重視。

4.

發行刊物或投稿

有些非營利組織會定期或不定期的發行刊物或書面的宣傳品,這些書面資料 中會放進組織所關切的政策與議題,藉由書面資料的發放與散播對社會大眾也會 有觀念形成的作用,而公眾意見形成對政府的政策規劃也有相當的影響力。如關 懷生命協會即指出,她們會在特定事件發生時以投稿的方式,將組織的訴求與立 場傳遞出去,這樣的方式的確是十分有效的,因為在事件剛發生時即在報章雜誌 中提出建言,一方面對民眾可以構成深刻印象,並將觀念導入所希望的方向上,

另一方面利用民眾對事件尚有印象及關心之際對政府施壓,要求儘速處理相關問 題。

5.

直接採取抗爭手段

這樣的方式其實是一直備受爭議的,因為採取抗爭的手段較為激烈,逼使政 府不得不注意,但卻未必是最能達成訴求的方法,在受訪的組織中有幾個曾經使 用這樣的手段,但她們也不諱言,這樣的手段近年來較少了或者是使用上較為謹 慎了。

6.

教育方式

所謂的教育方式也就是說舉辦一些與議題相關的推廣活動或與學校教育單 位合作,希望透過這樣的方式讓民眾了解某些理念或訴求,增加社會的支持度,

甚至形成輿論。

7.

策略聯盟

所謂「聯盟」(coalition)係指不同的團體組織為促進其共同利益,而聚集 在一起,從事長期或短期的合作或互動。如關懷生命協會、北市婦女新知協會均 表示這樣的策略運用確實能使她們的訴求更為政府以社會大眾所重視。

8.

主動參與政府所舉辦的會議

如消基會代表即表示,她們會主動的參加各種政府所舉辦的活動,藉由活動 中與政府人員的互動順便提出自己的主張,這也不失為一種政策倡導的好方法,

一方面可以節省自己舉辦活動開銷,更可以藉此熟識政府官員或相關人士。

(三) 非營利組織與政府在直接服務上的合作模式

非營利組織與政府在直接服務上的合作模式包括了:公辦民營(外包)、專 案委託、直接補助等,茲說明如下。

1.

公辦民營(外包)模式

一般來說,簽約外包泛指政府機關組織透過契約關係將部分貨品或服務,委 託民間個人、團體、產業主負責提供或辦理而言,亦即由政府機關組織向另一個 個人、團體或企業主購買服務或約定提供貨品給社會大眾的服務傳送方式。

而在公辦民營中,政府的角色仍十分強勢,移轉的只是提供服務的部分,而 非政府責任之移轉。亦即原本應由政府設置專門機構去提供的社會服務,基於經 費、人力與績效上的考量,轉而由政府提供硬體等相關設施以及經費,與民間非 營利機構訂立限期契約,交由她們來經營運作,政府主管單位負監督之職。

2.

專案委託方式

針對一些特定主題計畫,政府編列計畫經費並公開釋放訊息,由非營利組織 提出企劃案,經評比後交由獲選之非營利組織來執行。

針對一些特定主題計畫,政府編列計畫經費並公開釋放訊息,由非營利組織 提出企劃案,經評比後交由獲選之非營利組織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