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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自 1970 年代以來,在許多國家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同時,非營利 組織在許多各種不同的領域,均發揮其一定的影響作用,不管是社會福利、政治經濟、

文化、環境保護等方面,非營利組織的影響力已經成為第三勢力,而且被社會大眾所認 可 (王仕圖、官有垣、李宜興,2009)。由本章第一節可知,縣市政府推動全民運動的 過程,區體育會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從打造運動島運動社團建置輔導專案也可察覺 區體育會的關鍵性,本節以非營利組織的定義為開端探討區體育會組織。

一、非營利組織的定義

非營利組織 (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 最早是以第三部門 (The third sector)

的名稱出現,主要是與提供公共財的政府部門及提供私有財的營利組織有所區分,政府 為第一部門、營利組織為第二部門,而非營利組織則稱為第三部門。在不同國家社會或 不同領域,可能用第三部門、獨立部門、志願部門、慈善部門與免稅部門等名稱來稱呼 此類組織,雖名稱有所不同,但其意涵相去不遠,主要係指非以謀利為宗旨成立之民間 團體 (林淑馨,2008;黃新福、盧偉斯,2006)。

非營利組織一詞源自於美國「國家稅收法」的規定,將致力於推動公共事務、促進 公共利益,且不是為了個人利益之團體給予免稅待遇,該類團體以「非營利組織」統稱,

包括教育、慈善、宗教、科學、文學等事業,明白地指出非營利組織乃是為民眾提供公 共服務,並不以增加私人利益為目的,以彌補政府施政的不足 (Hansmann,1980)。

Wolf (1999) 指出非營利組織必須建立在為社會大眾服務的使命上,經政府合法立 案,並在相關法令規章的管轄下運作,同時組織成一個非營利或慈善的機關,其經營不 得使私人獲取利益或財物,享有免除政府稅收的優待外,並享有法律上的特別地位,捐 助或贊助者的捐款得列入免 (減) 稅的範圍。Salamon (1992) 則認為非營利組織是具有 正式結構的民間組織,它是由許多志願人士所組成的自主管理團隊,其組織的目的是為 公共利益服務,而非為自身的成員謀利,並具有不從事盈餘分配的特性。

除上述國外學者外,國內學者也分別對非營利組織提出看法,官有垣 (2000) 則指 出非營利組織是一種以公共利益為目的,有民間私人性質,且獨立運作的正式組織結 構,享有稅法上之優惠,然而必須在政府部門法律所規範的權力下運作,以遞送組織宗 旨規定的服務,使社會上多數人得到幫助;而司徒達賢 (1997) 提出非營利組織即是結 合人力、物力與財力資源,經由有組織的活動,創造有價值的服務,以服務社會中的某 些人之組織。

歸納以上文獻重要概念,將「非營利組織」定義為「以公共服務為使命,非以營利 為目的,並享有免稅或減稅資格之民間獨立自主性質的正式組織」。

二、非營利組織的興起

由於環境的快速變遷、社會價值的多元化,使社會產生或意識到一些無法經由政府 機關或企業來完成的需求,有志之士組成了團體,解決社會問題進而達成本身的理想,

非營利組織因此興起 (司徒達賢,1999)。江明修 (2002) 則認為非營利組織及其活動龐 雜且多元,興起與發展很難由一個單一理論觀點進行周延解釋,涉及歷史學的觀點、社 會學的觀點、政治及經濟學的觀點。本研究僅就經濟學、政治學及社會學的層面探討非 營利組織興起原因,分述如下:

(一) 市場失靈論

在自由經濟體制下,供需雙方共同決定價格,市場的機能必須在完全競爭市場的假 設下充分發揮,才可以達到最高的經濟效率,但是由於公共財、景氣循環、自然獨佔等 問題,市場機能不如預期達成經濟效率,導致市場失靈 (官有垣、王仕圖,2000)。

市場失靈是指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發生資訊不對稱的情況,即買賣雙方未擁有平等 地位,消費者對於產品品質與價格沒有充份的資訊與專業知識,而擁有資訊的生產者為 追求最大利潤,隱瞞了真實的成品與品質,收取過高費用或提供劣質品之財貨與服務,

因此,消費者在議價的過程中無法處於一種公平合理的地位,使得消費者蒙受損失而產 生失靈 (林淑馨,2008,2011)。Hansmann (1980) 認為當市場機制無法完全滿足消費者 的需求及偏好時,必須藉由非市場機制,如政府或非營利組織的管制及補強,來調節生 產及資源配置。其中非營利組織因為具有不分配盈餘的特性,不以追求利潤為目的,不 會降低品質追求利潤、或犧牲消費者的權益,因此是比較值得信賴的,這也是非營利組 織存在之重要原因。

(二) 政府失靈論

政府被認為是彌補市場缺點的重要機制,並且可以提供市場所無法提供的集體性財 貨,然傅篤誠 (2002) 指出民主政治的精神來自於選舉,只要取得多數人的支持,便可

以掌握政治權力,也同時掌握了分配社會資源的權力,倘若政策性的考慮不周全而忽略 少數人或多數人的權利,此即政府失靈現象。政府是需要依法行政的,講究公平與代表 性,對於特殊性的、開創性的、實驗性的民主需求沒有辦法提供,此時非營利組織的彈 性與活力,形成彌補政府失靈的良方 (鄭讚源,1997)。

在經濟學的假設中,市場機制是提供服務與財貨的最佳模式,然而由於有外部性、

公共財等問題,會導致市場失靈,因而需要政府的介入,並提供市場所無法提供的財貨 與服務;但政府本身可能會因制度設計與現實考量的問題,而有可能產生政府失靈的情 形。因此,非營利組織便成為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時的最佳提供者 (黃新福、盧偉斯,

2006)。

在體育運動領域方面,同樣存在有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之情形,私人經營健身俱樂 部惡性倒閉,使得民眾對於類似組織失去信任,即是屬於市場失靈;而政府為了滿足民 眾之運動需求,設立運動中心或休閒場館,卻欠缺專業經營管理,導致服務品質不佳,

民眾使用興致缺缺,則產生政府失靈之現象 (熊道天、鄭志富,2014)。

(三) 第三者政府論

Salamon (1987) 認為市場失靈論及政府失靈論都不足以解釋非營利組織的存在,提 出第三者政府論,並認為非營利組織應是一種優先機制,而不是在市場與政府確定無法 正常運作時,才提供補充性的服務;非營利組織能夠比政府更有效率地回應人民需求,

且能夠滿足更多元的需求,其扮演的是一種更積極的功能,而非僅是彌補市場與政府功 能上的漏洞,且重心也由效率轉變為公平 (黃新福、盧偉斯,2006)。在民主多元化的時 代中,由於人民對公共服務的渴望,但又懼怕政府權力持續過大,因此擬透過第三者政 府來增進福利服務的角色與功能,而不任意擴張政府的權力;也就是政府提供資源,而 由民間來執行,透過外包、補助、贈與或發行購買券等,透過第三者政府即非營利組織 來推動公共服務與實現公共目的。

(四) 志願服務理論

黃新福與盧偉斯 (2006) 認為在社會學領域中,有別於經濟學領域之重視效率,以 及政治學領域之重視公平,社會學者所重視的是人民對特定議題產生興趣,並進而自發 組成團體,企圖以公民社會的力量解決問題,最主要的理論即是志願主義。Wolch (1990) 認為志願主義實為推動當代社會變遷之主要推進器,非營利組織的形成是志願工作者 基於志願主義的精神,積極投入慈善救助、社會福利等工作,其動力或目的不在於有 形的金錢物質報酬,而是源自於積極奉獻,並在過程中得到滿足與自我實現。

三、非營利體育組織

隨著經濟快速成長,邁入多元化及多樣化的社會體系,非營利組織的類型也變得多 元,早期非營利組織的服務類型多以慈善救濟為主,擴展到社會福利、醫療衛生、學術 研究、社會運動、國際交流、教育文化、政策倡導、環境保護等多元面向 (林淑馨,2008)。

(一) 非營利體育組織意涵與功能

國家體育政策的推展,除了政府主導外,民間體育組織長期接受政府補助或委辦相 關業務,成為共同推動體育事務的重要合作夥伴 (陳敦禮,2014)。非營利體育組織設立 之法源依據為人民團體法,人民團體法將人民團體分為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 體,非營利體育組織屬於以推展體育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內政部,1989)。依國民體育法 施行細則之定義,非營利體育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推廣體育休閒活動或競技運 動為宗旨之團體 (體委會,2009)。謝素姜 (2011) 指出非營利體育組織是有一群具有共 同理念之群眾,經由權責分配、層級結構,所構成具有特地目的,並隨環境改變調整與 適應的完整組織。

熊道天與鄭志富 (2014) 認為非營利體育組織除了滿足民眾對於運動及休閒活動之 需求,更能協助政府推廣全民運動,進而貫徹體育運動政策之執行。賴名彥與畢璐鑾 (2007) 則指出非營利體育組織在社會所扮演的角色與功能如下:

1. 開拓與創新的角色:與政府相較,非營利體育組織之運作較具彈性,可較敏銳 及快速地依社會大眾需求規劃並執行體育活動,引領與創新體育發展。

2. 改革與宣導的角色:非營利體育組織直接與社會大眾接觸,可從中找出服務對 象的真正需求,並可以藉著活動來傳達組織使命,取得社會大眾之認同,宣導 社會大眾對於體育熱愛的程度。

3. 維護價值的角色:藉由活動的執行,激勵民眾對於運動的正面態度,維護了社 會大眾對於運動價值的認同感。

4. 提供服務的角色:多樣的非營利體育組織,運動服務項目種類眾多,滿足社會 各階層多樣化的運動需求。

5. 社會教育的角色:透過出版刊物、舉辦活動或媒體宣傳等方式,傳達正確的運 動觀念、運動知識與運動態度。

5. 社會教育的角色:透過出版刊物、舉辦活動或媒體宣傳等方式,傳達正確的運 動觀念、運動知識與運動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