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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小學師資培育制度基本規定

第二章 韓國小學師資培育歷史與教師社經地位

第二節 韓國小學師資培育制度基本規定

一、教師的資格

在韓國培養小學教師的過程依據《初中等教育法》,《教員資格檢定令》,

《教員資格檢定令施行規則》,《教育科學技術部告示》等來制定。

首先「初中等教育法」第 21 條二項規定如下(教育部,2013a):

教師分成;正教師(一級、二級)、準教師、專門諮詢教師(一級、二級)、技 術教師、保健教師(一級、二級)以及營養教師(一級、二級),這些教師應該 符合附件 2(法律下面的附件)上的資格基準,依據,領到總統令之下教育科 學技術部部長檢定、頒發的資格證者。

像上述法律上可知道,在韓國教師分成;幼稚園教師、小學教師、中學教師、

準教師、保健教師、圖書館教師、營養教師、技術教師等,本來還有特殊學校教 師的領域,不過特殊學校教師在另外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其中在國小內教導的 教師資格如下表 2-4:

- 25 - 表 2-4

教師資格標準

職級 資格標準

小學校長 有小學副校長的資格證者,3 年以上的教學經驗和經過再培訓 者。

學識和德望高,符合總統令規定的標準,並得到教育科學技術部 長官認可者。

有特教學校的校長資格者。

小學副校長 具有小學一級教師資格證 3 年以上的教學經驗和經過再培訓者。

有小學二級教師資格證 6 年以上的教學經驗和經過再培訓者。

有特殊學校的副校長資格者。

小學一級教師 有小學二級教師的資格證 3 年以上的教學經驗和受到再培訓者。

有小學二級教師的資格證 3 年以上的教學經驗和廣播通信大學 初等教育系畢業者。

有小學二級教師的資格證,在教育研究所或是在教育科學技術部 指定的研究所修完初等教育課程後拿到碩士學位,且具有 1 年以 上的教學經驗者。

小學二級教師 教育大學畢業者。

師範大學初等教育學系畢業者。

教育研究所或是在教育科學技術部指定的研究所的修完初等教 育課程後拿到碩士學位者。

具有小學準教師的資格證,具 2 年以上的教學經驗和接受再培訓 者。

具有中等學校教師資格證並受到再教育者。

專科大學畢業以上或是那同等學歷以上並接受臨時教員培養機 關培訓者。

具有小學準教師資格證,並有 2 年以上的教學經驗、廣播通信大 學初等教育系畢業者。

(續)

- 26 -

職級 資格標準

準教師 小學準教師資格鑑定合格者。

高級中學和具有同等以上學歷畢業,並接受臨時教員培養機構培 訓人員。

廣播電視大學初等教育學系畢業者。

專門諮詢一級教師 持有小學二級教師二級以上資格證,具有 3 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並在教育部指定的教育研究所或一般研究所修完專門諮商輔導 培養課程者。

持有小學二級教師以上資格證,具有 3 年以上的諮商輔導經驗並 具有一定進修諮商輔導課程者。

專門諮詢二級教師 大學或是產業大學諮商輔導/心理學有關系所畢業,並取得教育 相關學分者。

在教育研究所或教育科學技術部指定的研究所修完諮商輔導心 理課程,具有碩士學位者

持有小學二級教師以上資格證,在教育科學技術部指定的教育研 究所或是一般研究所修畢諮商輔導課程者。

圖書館一級教師 具圖書館二級教師資格證者,並具 3 年以上的諮商輔導經驗,並 具一定進修資格者。

具圖書館二級教師資格證者,並在教育科學技術部指定研究所修 畢圖書館教師教育課程之碩士,且有一年以上的圖書館教師經驗 者。

圖書館二級教師 一般大學或產業大學畢業者, 主修為文獻信息系或是圖書館 系,並修過教育相關學分者。

具助理老師以上之資格證,並修畢圖書館教師相關課程者。

在教育研究所或在教育科學技術部指定的研究所修畢圖書館教 師相關課程並具碩士學歷者。

(續)

- 27 -

職級 資格標準

技術教師 專門大學畢業者並修完技術課程者。

技術高中畢業的或是具有終生教育法規定之專門大學同等學歷 及修畢相關的教育課程者。

大學或是專門大學之藝術或體育科系畢業者。

職業高中或是 3 年制高等技術學校畢業,並具合格實技老師資格 者。

職業科、藝術科或是保健科有關科系畢業,並具合格實技老師資 格者。

保健一級教師 保健二級教師以上的資格證,並具 3 年以上的保健教師經驗,並 修畢相關進修課程者。

保健二級教師 一般大學或是產業大學護理系畢業具護理師資格且修完相關教 育課程者。

專門大學護理系畢業,具護理師資格且修完相關教育課程者。

註:取自教育科學技術部與屬於機關關鏈法律、總統令第22376號,韓國法律知 識信息系統,2010;2011年1月6日取自。

還有關於《初中等教育法》第 21 條、第 2 項的規定在《教員資格檢定令》

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了教員資格。條文如下(教育部,2013e):

第 19 條(免試檢定方法及合格基準)

第 2 項:教育大學畢業者及師範大學畢業者若滿足下列條件者認定為 免試檢定合格者.按資格別的必修的專業科目及教職科目及學分, 另有教育部來制定。

1.修畢專業科目 50 學分以上 2.修畢教職科目 22 學分以上 3.畢業總平均分數為 75 分以上

而且把《教員資格檢定令》更細步化套用的《教員資格檢定令施行規則》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內容如下(教育部,2013f):

- 28 -

第 12 條 (專業科目及教職科目的修讀基準及學分等),按檢定令第 4 條 第 3 項 及第 19 條第 2 項和第 6 項規定,各資格別專業科目與教職科目的細部修讀專業及 其修讀學分如下表。但教師資格種類別,及其科目別的基本修讀科目與教職科的 科目別修讀學分,由教育科學技術部長官定制度。

二、取得教師資格修學分

首先根據《教員資格檢定令施行規則》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教育科學技 術部部長可以決定,依教師的資格類別規定師資生的專業課程以及教職課程的細 部課程領域。前面《初中等教育法》上敘述的小學各領域別師資生要修的教育課 程規定如下:

表 2-5

國小教師與其他類教師應修習之專門課程

資格種類 相關學系 基本必修科目 備註

國小

正教師(2 級) 初等教育系

初等倫理、初等國文、初等數學、初等社會、

初等科學、初等體育、初等音樂、初等美術、

初等實課、 初等英文、初等電腦、統合教課

保健教師 (2 級)

護理學或是 有關的系

保健教育論、護理管理學、基本護理學、諮 詢理論和實際、基礎健康科學、健康查證和 實習、學校保健和實習、兒童護理學和實習、

成人護理學和實習、 精神護理學和實習、社 區護理學和實習、急救護理學和實習、母性 護理學和實習

(續)

- 29 -

- 30 - 表 2-6

教員資格基本學分基準表

資格種別 教育專業科目 教職科目

小學 正教師 (2 級)

50 學分以上

教科教育及教科內容領域 50 學分以上

要包括基本修讀科目為 21 學 分(7 個科目)以上

22 學分以上

教職理論(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職素養 方面的科目 : 18 學分以上(要包括教 職素養方面科目 4 學分以上)

教育實習 : 4 學分以上(可包括 2 學分 以內的教育服務活動)

註:取自教員資格檢定令施行規則,教育部,2013f。

還有根據上述表 2-6 上的內容,在《教育科學技術告示》2009-29 號裡,

規定了教職科目的細部修讀基準如下:

- 31 -

- 32 -

所以培養小學教師的機關依照上述的規定之,編置師資生的教育課程來培 育。而且目前在韓國大部分在教育大學或一般大學的初等教育系培養小學教師。

三、教師的素質

教師的資格擁有比較清楚且明確的基準,但在教師素質方面的基準反而沒那 麼明確。因此「素質」這一個概念也很難當成一個基準來做判定。像 Field & Field 認為,沒辦法對教師素質做很明確且滿意的定義,而且也很難將教師素質標準化 (Field & Field, 1994),不容易將教師共同素質明瞭化。

韓國教育科學技術部(教育部)對於學校教育力強化的方案,從 2004 年開始 推動「教員培養體制改革方案」;2006 年確定公布後;2008 年開始依據那些改 革方案來培養師資生,這改革方案包括:師資培育制度的改革、教師升格制度的 改革、校長聘用制度的改革、教師進修制度的改革等的方案(教育科學技術部,

2006)。其中特別公布對師資培育,以及教師甄選上可以使用到的重要評鑑指標─

「關於新進教師的資格和能力之一般基準」(教育科學技術部,2006)。關於新進 教師的資格和能力之一般基準的主要的內容如下表 2-8:

- 33 - 表 2-8

新進教師的資格和能力之一般基準

基準 1. 教師要具有健全的人格、教職使命感以及倫理思想。

基準 2. 教師願意為了學生的學習和福利奉獻自己。

基準 3. 教師能了解學生和他們的學習、發展過程。

基準 4. 教師能具有對於教科專門的知識。

基準 5. 教師能發展、營運對於學生和教育情況符合的教育課程。

基準 6. 教師能計畫、營運有效的教學。

基準 7. 教師能檢查、評鑑對於學生的學習情況。

基準 8. 教師能造成支持學習的環境和文化。

基準 9. 教師能建造跟教育組織成員之間協力關係。

基準 10. 教師要不斷的努力發展自己對教學的專業性。

註:取自師資培育體制改革方案,韓國教育科學技術部(2006)。

另外在韓國《教育基本法》第 14 條上規定,身為教育者,教師要努力提升 自己該具有的品德和素質。建立自己完整的道德觀念,在這樣的道德觀念之下教 導學生的學習論理。而且不斷增加學習專門知識,以領導每一個學生能發展自己 的專長(教育部,2008)。教育科學技術部提示的 10 項基準和教育基本法上教師 的規定之間有些部份會相同。法律上的規定分成兩部份:(一)教師要具有的品德 和倫理等人格上的素質;(二)教學能力以及對教學不斷的研究等專業能力上的素 質。因此,教育科學技術部提示的 10 個基準是在這兩部分上的細分內容。對於 韓國教師素質的觀點,除了這兩種規準之外,在韓國許多教育學者的意見來定義

另外在韓國《教育基本法》第 14 條上規定,身為教育者,教師要努力提升 自己該具有的品德和素質。建立自己完整的道德觀念,在這樣的道德觀念之下教 導學生的學習論理。而且不斷增加學習專門知識,以領導每一個學生能發展自己 的專長(教育部,2008)。教育科學技術部提示的 10 項基準和教育基本法上教師 的規定之間有些部份會相同。法律上的規定分成兩部份:(一)教師要具有的品德 和倫理等人格上的素質;(二)教學能力以及對教學不斷的研究等專業能力上的素 質。因此,教育科學技術部提示的 10 個基準是在這兩部分上的細分內容。對於 韓國教師素質的觀點,除了這兩種規準之外,在韓國許多教育學者的意見來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