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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小學教師之社經地位

第二章 韓國小學師資培育歷史與教師社經地位

第三節 韓國小學教師之社經地位

一般而言,教師依相對性的或社會上期待的角色來分為不同的社經地位。相 對性的社經地位是指對不同的職業給予不同的待遇或尊敬,社會上期待的角色代 表社會民眾每不同職業,都以不一樣的期望來評估職業的價值意識。本節透過教 育相關人員對教職喜好度、職業穩定性以及教師的薪資來探在和過教師的社經地 位。

一、在韓國對教師職業的認識

Lieberman 認為「地位」是一個人所屬的體制上占有的位置(Liberman, 1958),

Brookover(1964)認為,給予特定的位置上的期待,Johnson(1970)認為,像座標上 的位置一樣,一個人在社會關係體制裡面占有的範圍就是地位。 透過這樣的定 義,可以知道「地位」是指在社會組織內角色及位置。

「職業沒有貴賤之分」,這是「所有的職業都擁有自己的功能而重要的角 色」的意思,其實資本主義社會裡面每一個職業會藉由不同的角色來序列(유홍 준, 2010)。不過在韓國對職業貴賤的偏差特別嚴重,意思是在韓國很注重某一些 社會地位高的職業。

유홍준&김월화(2006)關於職業地位的用詞會分為;職業地位(occupational status)、職業聲望(occupational prestige)、職業社經地位(occupational

socioeconomic status)。職業地位(occupational

status)指整個職業領域上順差的序列;職業聲望(occupational

prestige)是,依照一般民眾對於某一個職業評估或認知造成的一種職業位相及地 位;職業社經地位(occupational socioeconomic

status)是指教育程度或收入等…以客觀的資料來評估的職業地位(유홍준&김월 화,2006)。

針對教師的社經地位,1966 年 UNESCO(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聯合國教育科學暨文化組織)與 ILO(International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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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ganization, 國際勞工組織)共同撰寫的「關於教師地位的建議案 (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Status of Teachers)」(UNESCO, 1966):

所使用的教師“地位”這一表達方式既指賦予教師的身份或對他們表示的尊 重,正如社會對教師職能的重要性及其行使職能水準的肯定,也指與其他職 業群體相比給予教師的工作條件、報酬及其他物質利益。

自古以來在韓國因儒家思想的影響,很重視對長輩的禮貌。特別教訓孩子「君 師父一體」這一句話;因為以前韓國也是國王統治的國家,所以民眾一定要敬畏 國王,這一句話的意思就是;父母和教師的尊敬地位與君王一樣,所以君王、教 師、父母是一樣必須尊敬的對像。還有傳說‘連老師的影子也不能踏’;這句話合 有兩種意思:(1)在老師看不到的背後也要尊敬他;(2)連影子也是屬於老師的所 以也不能隨便,就是要非常尊敬老師的意思。

유홍준(2010)在「對於韓國教員之社經地位教育相關主體的認識之研究」

裡主張說;對韓國傳統的教師的權

威,因此以前教師是履行高程度的精神上活動,給予學生在人格發展極大的影 響力(유홍준,2010)。實際上韓國職業能力開發院在 2007 年對韓國、日本、美國、

德國,這四個國家的職業聲望(occupational prestige)之調查比較研究結果如表 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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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三是「金融業(7.1%)」、第四是「教師(6.8)」(동아일보, 2012)。

其實在韓國從 2004 年至 2012 年同樣的調查結果,教師一直是男生理想中配 偶的職業中第一名。雖然女生理想中男生的職業排序中教師是第四名,但還是比 醫生、律師高排名,而且第一名是公務人員,在韓國教師也是特殊公務人員的觀 點之下,其實教師的排名與第一名大同小異。由上調查結果可以知道在韓國教師 是,不管是男生或女生都很受歡迎的職業。這樣喜歡教師的現象不只這種男、女 配偶的職業上,針對教育主體調查結果也會發現同樣的現象。韓國「職業能力開 發院」2012 年 10 月 22 日到 11 月 2 日,對全國中、小學學生 2 萬 4 千個人「前 途指標」調查結果,教師是小學生第二願望的職業,國中、高中生想要的職業排 第一名;而且家長們希望以後子女做的工作排序也是,藉著公務人員排到第 2 名。

表 2-11

韓國各教育主體別職業偏好調查

排序 小學生 國中生 高中生 家長

第一 運動選手 教師 教師 公務人員

第二 教師 醫生 一般上班族 教師

第三 醫生 演藝人員 公務人員 醫生

第四 演藝人員 廚師 演藝人員 護士

第五 教授 教授 護士 一般上班族

註 :取自 2012 學校前途教育指標,오호영,김나라,김미숙,서유정,홍성민,2012,

서울:한국직업능력개발원。

由上調查結果大部分中、小學生覺得選職業的時候最重視的因素是,興趣與 合適(53.5%)和保障退休年齡等穩定度(16.3%);家長們也一樣,興趣與合適(50.1%) 和保障退休年齡等穩定度(32.1%)來回答,子女選職業的時候最大的考量要素。

而且家長對保障退休年齡等穩定度的回答比率比學生多大概兩倍,可以知道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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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比較會重視職業的穩定度。不僅此樣調查,유홍준

(2010)的「對韓國教師社經地位教育相關主體之認知」中,1979 年「大韓教育 聯合會」研究調查的「教師政策當面的課題」和 2007 年「韓國教師團體總聯合 會」之「教師社經地位問卷調查」的比較分析結果(유홍준,

2010),會看到警察、教師、公務人員、職業軍人等的社經地位變高的現象。這 些職業共同的特色是,看起來雖都不同領域其實都是可以保障地位的「公務人 員」。

韓國經濟研究院박영철&한국경제연구원在「韓國外匯危機 10 年-展開過程及 以後課題」研究報告說,從 IMF 經濟危機之後在韓國社會對教師或公務人員等 比較穩定的職業嚴重地偏愛現象(박영철&한국경제연구원,2008)。因為前面所 說的韓國受到儒家思想的影響,尊重教師的風潮;而且教師在韓國社會裡是一種 特殊性的公務人員,所以透過法令會保障他們身分的關係,很多人希望當教師。

二、韓國保障教師地位相關法令

韓國《國家公務人員法》第 2 條第一項二號明示「公務人員之區分」,其中 一個領域是「特定職公務人員的教育公務人員」。教育公務人員裡包含,與教育 相關的公職人物;依照每一條法令項目來管理教育公務人員。《教育公務人員法》

第 2 條第一項裡面:「教育公務人員是,在教育機構內工作的教師以及助教」;根 據法條,國、公立中、小學教師也是韓國教育公務人員之一(安全行政部,2013d)。

所以在韓國教師以特定職公務人員的地位,關於取得資格、任用、薪資、進修以 及保障身分上,會受《國家公務人員法》與《教育公務人員法》的管制。韓國憲 法第 7 條對「公務人員之地位和身分」:公務人員指為全國民服務的人員,對國 民有責任感,而在法令規定之下受到保障,公務人員的身分需維持政治上中立 性。不但在憲法上保障,《教育公務人員法》第 43 條也規定尊重教師權和教師的 身分,內容如下(教育部,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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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尊重教師的權力,教師不會受到威脅他們的專門性的地位或身分的無 端干預。

2. 教育公務人員除非被判刑、處罰處分或教育公務人員法所規定的理由之 外,不會被任意將之降職、休職或免職。

3. 教育公務人員不能因被告誡而辭職。

而且《教育基本法》第 14 條第一項所說(教育部,2008):

在學校教育,要尊重教師的專業性、教師的社經地位要優待,而且教師的身 分一定要受到保障。

更深入地,關於教師的身分以及地位,特別制定《提升教師之地位的特別法》

來保障教職的特殊性、專業性以及穩定性。《提升教師之地位的特別法》之內容 如下表 2-12 明示(教育部,2013d):

表 2-12

提升教師之地位的特別法

項目 內容

第 1 條 目的

本法令依改善對教師的禮遇與待遇、強化保障教師的身 分,提升教師的地位和配合教育發展之目的而制定。

第 2 條

對教師的禮遇

① 國家、地方政府、其他公共團體要努力地營造環境,

讓教師在社會中被尊重、擁有自豪感與使命感來教學。

② 國家、地方政府、其他公共團體特別關懷,讓教師 教導學生的時候,能夠被尊重他們的權威。

③ 國家、地方政府、其他公共團體在他們主辦的活動 當中要優待教師,而主動協助讓教師順利施行教學活 動。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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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內容

第 7 條

教師訴請審查委員會之 組成

②「教師訴請審查委員會」包含一位委員長、七位以上 九位以內的委員而組成,委員長與依照總統令來決定人 數的委員是常任的。

③其他關於組成「教師訴請審查委員會」需要的事項透 過總統令來決定。

第 8 條

委員之資格與任命

①「教師訴請審查委員會」之委員(包括委員長)是,以 下五項條件中,一個以上該當者;透過教育科學技術部 長官提請,總統任命。

1. 五年以上經驗的,前、現職律師。

2. 十年以上經驗的,前、現職教師。

3. 前、現職教育行政機構 3 級以上公務人員或一般職 公務人員中擔任過高位公務人員集團者。

4. 設立及經營設立學校的財團法人的委員或私立學校 經營者。

5. 按照《教育基本法》第 15 條第一項,中央組織教師 會推薦的人士。

②「教師訴請審查委員會」委員(含委員長)任期三年,

只有一次連任。

③「教師訴請審查委員會」委員長以及上任委員,無法 兼任總統令定的其他職務。

④關於「教師訴請審查委員會」的委員長及上任委員的 身分,遵守《國家公務人員法》第 11 條。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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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內容

第 9 條

訴請審查的請求

① 教師不服對處罰處分,從收到此樣處分訊息之後 30 天內,可以訴請請求給審查委員會。這時候,請求審查 人可以選任律師當他的代理人。

② 沒有本人的自願,處分到罷免、解聘、免職的時候,

對該當處分,「教師訴請審查委員會」的審查結果出來 之前,無法補充人員。但,教師在第一項上標示的期間 內沒有請求訴請審查的話,超過 30 天的期間後,可以 補充人員。

第 10 條

訴請審查之決定

① 「教師訴請審查委員會」,從接受訴請審查請求之後 60 天內要解決問題。但,審查委員會認為,不可避免 延誤解決的活,議決後可以延長 30 天。

② 處分者要遵守「教師訴請審查委員會」的決定。

③ 對於第一項的結果,教師、依《私立學校法》第 2 條,學校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經營者等…當事者,從收 到「教師訴請審查委員會」的決定後 90 天內,依照《行

③ 對於第一項的結果,教師、依《私立學校法》第 2 條,學校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經營者等…當事者,從收 到「教師訴請審查委員會」的決定後 90 天內,依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