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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小學師資生就業方式

第三章 韓國小學師資職前培育制度現況

第三節 韓國小學師資生就業方式

在韓國小學師資培育依封閉式制度來進行,師資培育機構畢業者大部分當小 學教師。其中國、公立小學教師,必須透過各地方政府(市、道)教育廳舉辦的任 用考試來可以擔任。所以本節於小學師資生最熱門的就業方式,照著任用考試方 式來說明在韓國小學師資生之就業方式。

韓國《教育公務人員法》第二條第 5 項明示任用指新進任用、升格、升級、

轉職、兼任、派遣、降任、休職、停職、復職、解任及罷免等(教育公務人員法, 2013)。教師的任用制度包含,新進任用、升格任用、專職任用等,廣闊的概念。

不過本節以「新進任用」為主來探討韓國的任用制度。在韓國在任用教師的整個 過程叫「教師的任用」,不過在臺灣會分成「甄選」和「聘任」這兩個概念。本 節主要談的是包含測驗的「甄選」過程,所以以下的內容將「甄選」而說明韓國 任用過程。「甄選」(selection)是政府機關為了選優秀的擔任公務人員,透過公開、

公正與客觀的方式來選出、錄取人員的制度 (范熾文,2008) 。所以新進教師的 甄選制度;把一些組織外面的人才,透過一些公開考驗來補充人數的一種活動;

而把一些已具有能力和素質的教師用公正、客觀的方式和階段來供需獲保的人事 行政過程。這時候教師甄選制度,選擇已具有興趣和能力的教師,同時提供給教 師的職業能力發展榜樣的角色(Bolam, 1995)。

所以透過教師的甄選過程,要能夠分別選擇希望成為教師的一群人當中,最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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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的最適合的、已有素質的教師的關係,一套教師甄選制度,必需有很明確的 原則和基準(김종생, 2005)。這樣的觀點至下,「教師甄選制度」是指,為了每一 所學校任用好教師,國家教育行政機關建立的一套選擇制度。

一、韓國教師的任用制度

1990 年前在韓國小學教師任用根據於《教育公務人員法》第十一條第 1 項:

任用新進老師的時,國立或公立教育大學、師範大學及其他師資培育機構畢業者 或結業者優先任用後,剩下的名額才給修教育學程或私立小學師資培育機後畢業 者,透過考試成績排名的競爭方式而進行(教育部,1988)。不過私立師範大學及 私立師資培育機構畢業者對由上規定提出違憲訴訟,1990 年 10 月 8 日韓國憲法 裁判所判定從前《教育公務人員法》第十一條第 1 項上的內容違背於憲法上保障 的平等權和保障職業選擇權。本來此次的訴訟上主要提出的是中學教師之任用方 面,不過當時的憲法裁判所決定在小學教師之任用上也使用,特別對小學教師的 任用方面明示的內容如下(教育部,2011):

小學教師之超額供應或師資生無法擔任教師現象沒有像中學教師那麼 嚴重;不過現代師資培育越來越脫國家掌握為主致開放培育的趨勢;需要造 成民主教育目標達成上教育的多樣性;因從前教育大學畢業生優先任用制前 提的義務服務制度之廢止之後,把小學教師的任用跟中學教師的方式應相 同。

這樣判定的結果,韓國教育部 1991 年開始進行公開方式來任用國、公立學校之 新進教師。

前面第二章所談到的一樣,因此在韓國國、公立學校教師屬於公務人員,教 師的任用方面也會受《國家公務人員法》的影響。依據韓國《國家公務人員法》

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上所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根據於考試成績、工作成 果、其他實際上能力證明而運作並公務人員的任用依公開競爭考試而進行(安全 行政部,2013d)。除了《國家公務人員法》之外,跟教師的任用直接相關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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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公務人員法》第十條上也明示說,教育公務人員任用依資格、再教育成績、工 作成果以及其他證明出來的能力而進行,教育公務人員之任用於具有教師資格並 尋求當教師的所有的師資生,依據個人的能力而保障均等的任用機會(教育部,

2011)。終究在韓國任用教育公務人員的時提供同等的機會,其中選拔有能力的 優秀的人才為最基本的目標。

除了這樣的施行任用制度上原則之外,《教育公務人員法》第十一條和《教 育公務人員任用令》第九、十、十一、十二條上規定教師的新進任用;首先《教 育公務人員法》第十一條第 1 項與《教育公務人員任用令》第九條第 1 項所明示 教師的新進任用透過公開方式而進行(教育部,2011、教育部,2013g),一般公 開方式是根據《教育公務人員任用令》,國立學校的校長把教師的任用權委託給 此學校所屬的地方教育廳之教育監而施行(教育部,2013g)。以前法令上規定參 加教師任用公開方式上有年齡的限制於 45 歲以下,2005 年改訂的時候刪除了。

目前這樣的公開方式以筆試、實際考試、面試而進行(教育部,2013g),考試分 為第一次和第二次,如第一次考試不合格者無法靠第二次考試(教育部,2012b)。

關於新進教師任用考試施行流程於《教育公務人員任用候選任選定競爭考試規 則》第七條之一上明示,此內容如下(教育部,2012b):

第 1 項:第一次考試依記入性、敘述性及論述性筆試;第二次考試為教職適 性度、深層面試以及教學能力(含實技、實驗考試)評估而進行。不 過報名者不到招考人數或考試主辦單位認定不需要的時候,考試內 容的某些部分得以免除。

第 2 項:筆試的時候,評量師資生對整個教育學系專業課程(教課內容學、

教科教育學)之理解與教職施行能力,相應各預定任用職位的學歷 和能力而評估。

第 3 項:如藝術、體育課或科學課等需要實際的能力測定的時候可以施行實 際、實驗考試,相應各預定任用職位的學歷和能力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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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項:教師適性深層面試評量是否當教師、教職觀、任各及素養,這時候 考試主辦單位需要開發並使用評量指標而判斷對象者是否合適當 教師。

第 5 項:教學能力評鑑透過實演教學評量師資生當阿教師的時溝通能力及學 習輔導能力為主。

除了由上任用考試施行流程之外,還有同法令第八條上規定分數分配及補償 分數之運作(教育部,2012b)。:

第 1 項:考試主辦單位能決定此養的任用考試之考試科目和排分數之比率,

韓國教育部規定從 2012 年 12 月 28 日開始第一次考試科目上必須 含「韓國史」。

第 2 項:韓國史之考試依據《關於史料指收集、編纂及韓國史之普及等制法 律》第 18 條,可以使用國史篇纂委員會主辦的韓國史能力檢定而 代替,不過使用韓國史能力檢定有效期限只有 5 年。

第 3 項:考試主辦單位對於教育大學、師範大學(包含大學之教育學系)以及

《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上表示的綜合師資培育機構畢業者(含 畢業預定者,以下表示成「教育大學等的畢業者」),在學期間中 之成績(其他一般大學畢業者的話第一次考試的成績)之成頭可以 加算第一次考試的成績。

第 4 項:考試主辦單位可以加算成績把第一次考試成績之 10%加給如下各項 目一個以上者。

(1)教育大學等的畢業者(不包含教學經驗者)而從教育監制訂的地 區來申請者。

(2)教學地區於特別市、廣域市、特別自治市以及特別自治道(以下

「市、道」而表示)教育監指定的條件而申請者。

(3)其他符合考試主辦單位認定基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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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由上法令沒有對加分沒有仔細的規定,關於加算的分數及比率於考試主 辦單位的各地區教育廳自律決定,所以各地區類別加算分數及比率上有差距。在 韓國任用考試主辦單位最少考試進行 20 天前要公布,考試日期、場所、科目、

運作方式、分數分配比率、申請資格、報名方式及其他關與考試的資訊,若後來 要更改內容,最少考試前 7 天再公布更改的內容(教育部,2012b)。不過事實上 每一年全國地區教育廳會同一天公布關於當年教師任用考試的資訊。在各地區教 育廳公布當年任用考試相關資訊之後,申請任用考試的師資生要報名時間內交出 申請書,包含韓國史能力檢定考試成績;針對第一次考試合格者也要交畢業學學 師資培育機構全學年度成績單(若還沒畢業者到 4 年級第一個學期之成績單)以及 教師資格證影本(若還沒畢業者畢業預定證明書而代替) (教育部,2012b)。加上關 與考試的結果決定合格者的時候,第一次考試的合格者必須拿到韓國史能力檢定 3 級以上的結果、每一門課得到滿分之 40%以上的分數者,其中包含由上述的得 到的加分、除了韓國史能力檢定考試結果之外純教育學及教育課程考試成績加上 一些補償分數,以分數由高至低的方式排名之後再篩選出名額乘上 1.5 倍的倍率 的人數。最後考上的人員;把加分項目刪除之後,第一、二次考試所獲得的分數 換算出一百分滿分的成績而決定;若有同分數者時,第二次考試成績高者優先,

接著已當完兵者及符合考試主辦單位自律規定的基準者優先選拔(教育部,

2012b)。如此在韓國透過各種法令而新進教師的任用基本規定、所相關的程序及 運作方式,並除了法令上所明示的中央政府之管理之外,留一些部分而讓各教育 廳自己進行任用新進教師。

二、韓國市、道別任用考試進行現況

在韓國關於任用新進教師的基本事項透過一些法令而規定,進行方式分為第 一、二次考試。因此每地區教育廳無法自己編考卷來進行任用考試,通常委託給 韓國教育課程評鑑院而出考試的題目。所以在韓國進行任用考試之前,先韓國教 育課程評鑑院網頁上公布當年任用考試相關資訊後,各市、道教育廳按照韓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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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課程評鑑院網頁上所發布的內容而進行。以下表 3-16 指韓國教育課程評鑑院 網頁上所公布的 2013 學年度小學教師任用考試行程相關資訊。

表 3-16

2013 學年度韓國幼稚園、小學、特殊學校教師任用考試行程

區分 施行日期或時期 備考

考試施行計畫公布 2012.10.05(五)

市、道教育廳網 頁上各別公布

市、道教育廳網 頁上各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