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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績優學生保送升學辦法精神為加強學校體育之實施,奠定青年體能良好之基礎

,並鼓勵普遍推行體育運動之風氣及體育成績優良學生特訂此辦法促進。

一、我國運動績優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與改革

我國於55年頒佈「各公私立中等學校運動成績學生保送升學辦法」,歷經了多次的 修改,並將其命名為「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此輔導辦法公 佈後,對於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管道更增添完備周全,教育部為了使運動績優選手能 延續運動生涯,並能繼續升學往大專院校就讀,讓運動績優持續提升運動表現,培養運 動人才,因此多次修訂與改革可分為五個大階段:

(一)民國55年至57年:

民國55年頒佈命名為 「各公私立中等學校體育優良學生保送升學辦法」,當時以

「運動績優保送生」或是 「體保生」簡稱之,主旨為加強學校體育之實施,奠定青年 體能之良好基礎,並鼓勵普遍推行體育運動之風氣。

(二)民國62年:

民國62年起將命名為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為加強 學校體育之實施,奠定青年體能之良好基礎,並鼓勵體育成績優良學生。

(三)民國64年至71年:

提高學校體育水準,促使全民運動發展,為獎勵青少年致力於各項運動,。

(四)民國73年至81年:

民國73年起修正為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並改稱為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簡稱 「運動績優生」 (黃楗翔,2003),其為獎勵青少年致力 於個項運動,提升學校運動水準,培養優秀運動人才。

(五)民國88年至101年:

表4

(一)甄審

凡符合教育部所辦理之中等以上學校體育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辦法之第2、3、9、10

、12、15、19、20條,以各校所提運動種類、各科系名額及條件為限,並參考學生志願 及運動、學業成績予以分發,如相同時依次成就高低順序進行分發,依此類推。

(二)甄試

凡符合教育部所辦理之運動績優生升學管道辦法之第4、11、12、15、17、19、20 條,必需參加學科甄試,學科考試內容包含國文、英文、數學共三科,其運動項目屬團 體競賽者,並應參加專長術科檢定,再按運動等級、學科成績高低及志願序分發;分發 以各校所提運動種類、各科系名額及條件為限,凡「甄審」資格報考「甄試」。總分=

「學科成績」+「運動成績等級加分比例優待(5%-50%)。

(三)獨立招生

依照各學校發展的特色及所需專長項目,訂定招生資格,由學校單獨招生或聯合組 成為委員會所辦理,依照考試辦法與錄取標準提供不同的入學管道,增收所需運動項目 之名額 (林雅馨,2013)。

(四)轉學考

依照各校簡章規定,大學肄業及專科畢業生。大學肄業生修業滿1學年者,得報考2 年級;修業滿2學年者,得報考3年級,該校是否有該開設專長項目缺額,並在學期間運 動成績符合教育部頒之 「中等以上學校體育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辦法」第14、15條規定 者,並經審核及給予加分。

綜合以上多元管道入學方式,以甄審資格最為嚴謹,大專院校開放的名額有供過於 求現象,其原因不外乎甄審資格之運動績優生已取得重大國際比賽成績,競技水準及奪 牌機會皆高,故學校招收意願也高 (莊清寶,2007;張榮升,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