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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職綜合職能科職場實習相關法令規定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高職綜合職能科職場實習相關法令規定

壹、 相關法令探討

我國特殊教育法(教育部,民98)第一條:「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 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 人格,增進服務社會能力,特制定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身心障 礙教育之診斷與教學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集合衛生醫 療、教育、社會福利、就業服務等專業,共同提供課業學習、生活、就 業轉銜等協助;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與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定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教育部,民92)第十八條:「本 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 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應包括 下列事項:

一、 學生認知能力、溝通能力、行動能力、情緒、人際關係、感官 功能、健康狀況、生活自理能力、國文、數學等學業能力之現況。

二、 學生家庭狀況。

三、 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生活之影響。

四、 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五、 學生因行為問題影響學習者,其行政支援及處理方式。

六、 學年教育目標及學期教育目標。

七、 學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

八、 學生能參與普通學校(班)之時間及項目。

九、 學期教育目標是否達成之評量日期及標準。

十、 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職)三年級 學生之轉銜服務內容。前項第十款所稱轉銜服務,應依據各教育階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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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 業服務等項目。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 員、教師、學生家長、相關專業人員等,並得邀請學生參與;必要時,

學生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我國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實施辦法(教育部,民 99)第五條亦 記載:「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職場實(見)習課程,應視身心障礙學生個 別需要,與實(見)習單位充分溝通、合作,安排適當場所,並隨年級 增加實(見)習時數;其實施計畫,由學校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我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教育部,民93)第一條開宗明義:「為維護身 心障礙者之合法權益及生活,保障其公平參與社會生活之機會,結合政 府及民間資源,規劃並推行各項扶助及福利措施,特制訂本法。」身心 障礙者是被認為缺乏「獨立更生」能力的一群,所以身心障礙者的職業 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容易為人所忽視,惟再依據該法第四條之規定: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與保障,除能證明其無勝任能 力者外,不得單獨以身心障礙為理由,拒絕其接受教育、應者、進用或 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身心障礙者的工作權,是應受尊重與保障的合 法權益之一,除非身心障礙者本身未具勝任工作的能力,否則不得拒絕 僱用或給予不公平的待遇。因此,身心障礙者的職業教育,訓練與就業 輔導甚為重要,倘若未能經由教育訓練,與輔導的過程,養成身心障礙 者就業準備、職業技能與就業適應,則身心障礙者就會被證明無勝任工 作的能力而拒絕僱用。為避免身心障礙者因未具工作能力而無法自力更 生,各級政府應按需要,設立、獎助或補助身心障礙教養機構、殘障庇 護福利工場或商店、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機構等。這些機構大多能提供 身心障礙者的職業教育與訓練,使其具備簡易的工作技能,跨出自力謀 生的第一步。此外,該法第十五條條文指出:「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應建立個別化專業服務制度,經由專業人員之評估,依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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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者實際需要提供服務,使其獲得最適當之輔導及安置。前項個別化 專業服務制度即包括個案管理、就業服務、特殊教育、醫療復健等制度。」

另該法第十四條條文亦提及:「為適時提供療育與服務,中央相關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應建立彙報及通報系統。」

歸結來說,身心障礙者職業教育與訓練之具體規定,身心障礙者保 護法特列章陳述(第四章促進就業者),茲擇要呈現如下:

(一)、 各級政府應依身心障礙者之障礙類別及等級,提供無障礙 個別化職業練及就業服務(第二十六條)。

(二)、 勞工主管機關應設立或獎勵設立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機 構,依身心障礙者實際需要,提供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與就業所需 輔助器具之研究發展及相關服務(第二十七條)。

(三)、 勞工主管機關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時,應先辦理職業輔導 評量,以提供適當之就業服務(第二十八條)。

(四)、 勞工主管機關應視身心障礙者需要提供職業重建、創業貸 款及就業所需輔助器具等相關經費補助。所謂職業重建係指職業訓 練、職業輔導評量、就業服、追縱及輔導再就業等(第二十九條)。

(五)、 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工作能力,但尚不足於進入競爭性 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應提供支持性及個別化就業服務;對於具有 工作意願,但工作能力不足之身心障礙者,應提供庇護性就業服 務。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設立或獎勵設立庇護工場或 商店(第三十條)。

(六)、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五 十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 總人數百分之二。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一 百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 總人數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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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 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 (構) ,其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前二項 標準者,應定期向機關 (構) 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勞工主管機關 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 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依第一項、第二項進用重度身心障礙者,每進用 一人以二人核計。警政、消防、關務及法務等單位定額進用總人數之計 算,得於本法施行細則另定之(第三十一條)。

(七)、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 為任何之待遇,且其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不得低於基本薪資。身心障 礙者就業,薪資應比照一般待遇,於智能障礙時,可酬予減少。但 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前項智能障礙之認定及古扣減工資之金額遇 有爭議時,得向依本法第八條成立之保護委員會申訴之(第三十三 條)。

(八)、 直轄市及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達一定 標準以上之機關(構),應以身心障礙者權益基金專戶,補助其因進 用身心障礙者必須購置、改裝或修繕器材、設備及其他為協助進用 必要之費用。對於私立機構並得核發獎勵金,其金額按超額進用人 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二分之一計算;其運用以協助進用身心障礙者 必要之支出為限(第三十四條)。

貳、相關文件探討

教育部於八十六學年度組成專家學者,針對我國高職特教班實施進 行實地訪視,其對學校綜合建議特別提到:高二、高三宜逐年增加校外之 實習、建教合作之時數、提供三明治式教學方式,使在學校讀書及在業界 工作實習能交錯進行(教育部,民86)。教育部在技職教育白皮書(追求 卓越的技職教育—建設人文科技島、提昇國家競爭力)(教育部,民89c),

亦提到加強照顧弱勢族群,提供技能學習機會:教育的功能在於使國民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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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平等的機會,適性地發揮個人的最大潛能;這項平等機會的提供不因地 區、種族、性別、身心狀況等而有所差異。由於技職教育可將學術理論印 證於實務,不但可增強學生的學習動機,也促使學生樂於學習和上進,尤 其對於弱勢族群的教育效果特別顯著。技職教育不但可以協助弱勢族群獲 得就業技能、工作薪資,及促進獨立自主的經濟生活,更可以體現自我生 命的價值,從而提升其社會地位,促進族群融合。

教育體系中的弱勢族群包括身心障礙學生、原住民學生、學習成就 較差的學生以及二度就業的婦女等。茲針對加強身心障礙人士的技職教育 的具體措施,分述如下:為讓每一位身心障礙學生能接受完整十二年教,

使發揮職業潛能,或進而順利二年教育,使發揮職業潛能,或進而順利升 學,以達成特殊教育提供身心障礙學生適性發展之目標,教育部於八十八 學年度採行將高職特教實驗班改為正式班級、增設特教學校高職部、重度 身心障礙第十年技藝班調整為林口啟智學校高職部分班等措施。並與勞委 會職訓局配合,加強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性就業部分,增置職業輔導員,將 校外實習延伸與就業結合,提升身心障礙學生就業之成功機率。同時進行 各障礙類別高職特殊教育課程綱要之修訂,以配合就業市場與社會需求,

加強職業教育與訓練。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及國外進修部分,

每年理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並補助大專校院輔導校內身心障 礙學生經費。另於公費留考設置五名身心障礙學生保名額,提供到國外進 修碩、博士之機會。其他的改革還包含:擴大身心障礙人士技職教育的師 資培育管道:建立社區化的身心障礙技職教育中心;提供庇護型與支持型 就業輔導服務:並且整合社區資源,提供身心障礙人士全面性的服務,以

每年理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並補助大專校院輔導校內身心障 礙學生經費。另於公費留考設置五名身心障礙學生保名額,提供到國外進 修碩、博士之機會。其他的改革還包含:擴大身心障礙人士技職教育的師 資培育管道:建立社區化的身心障礙技職教育中心;提供庇護型與支持型 就業輔導服務:並且整合社區資源,提供身心障礙人士全面性的服務,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