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高階公務人員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高階公務人員
一、公務人員的定義:
(一) 學理上的公務員
公務員是國家特別選任,執行公法上職務,且對國家負有忠實義務 者。(林紀東,1992)
公務員與國家的法律關係處於特殊「力」之層面,國家或公權力主 體得單方面要求公務員負擔特別的義務而公務人員更是從屬於國家行 政主體之附加地位(翁岳生,1990)。
學理上所稱的公務員,是指經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任用並與國家或 地方自治團體發生公法上職務或忠實關係之人員。其特徵如下:
1. 公務員需經任用程序:公務員之任用需經銓敘機關審定其資 格。
2. 公務員係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發生公法上的職務關係:公 務員所執行者係「職務」,而其任職之目的係為取得與其「身 分」相當之生活照顧。故雖然在政府機關服務,但不具有公 法上職務關係者,如以契約僱用之聘僱人員或從事勞動性質 的技工、工友都不屬於公務員的範疇。
3. 公務員需負忠實的義務:公務員需忠於憲法、忠於國家、保 持政治中立並有維護公益、為人民謀福利的義務。
(二) 法律上的公務員
我國法律對公務員概念之界定並不一致,主要區分為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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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廣義:指刑法第十條第二項,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項適 用的對象,係泛指一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2. 廣義:係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適用的人員,泛指一切 受有俸給之文武職人員。其中包括: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 構、部分公立學校教育人員且不論文武職人員,都以受有俸 給與否為判別標準。
3. 狹義:指文武職之特任、簡任、薦任、委任之政務官及事務 官,其範圍以公務員懲戒法為代表,包括政務官、事務官。
4. 最狹義:專指文職之簡任、薦任、委任之事務官,而以公務 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及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條為代表,
即所謂之「常業文官」。 二、公務員的分類
(一) 普通職與特別職
1. 普通職公務員:乃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
2. 特別職公務員:乃指依特別法任用之人員。如司法人員、外 交人員;以及只須「特定資格」即得任用者,如交通人員、
教育人員。
(二) 政務官與事務官
1. 政務官—指參與國家施政方針之決策並隨政黨選舉成敗或政 策變更而進退之公務員。
2. 事務官—指執行既定政策及方針以推行政務之永業公務員,
原則上政務官以外之公務員均屬之。
(三) 公務員與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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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務員:涵蓋最廣義、廣義、狹義、最狹義法規所適用之各 種人員。包括:刑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 懲戒法、公務人員任用法規範對象的各類人員。
2. 公務人員:則指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退休法所規 範最狹義的文職人員。(吳庚,2005;林紀東,1992;翁岳生,
1990;陳敏,1999;劉宗德,1998)
三、高階公務人員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五條規定: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 最高職等。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 十至第十四職等。
依官等區分:委任職為初階公務人員,薦任職為中階公務人員,簡 任職為高階公務人員。依據銓敘部 99 年底的統計,我國行政機關公務 人員數共計 225,351 人,扣除政務人員、民選機關首長及警察人員,屬 簡薦委任的一般行政機關人員共有 151,398 人,按官等分,其中簡任人 員僅有 9,173 人,只占總數的 0.06%。故而公務人員得升任簡任職務實 屬不易。本研究所稱之高階公務人員即指經銓敘部審定簡任第 10 職等 以上的公務人員。
四、小結
本研究所訪談的對象係指法律上最狹義的公務人員,即各機關組織 法規中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也就是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 細則第二條及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條所適用的人員,並且經銓敘部銓敘 審定簡任第 10 職等以上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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