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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者的生理特性與休閒環境需求

一、高齡者的定義

臺灣在1980年通過的老人福利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老人,係指年滿65歲以上之人,

凡符合此規定之國民將開始享有政府所提供各項老人福利措施(老人福利法,2009)。

國際上將年齡層超過一定年齡者,稱為老齡(old age),但是也有稱為資深公民

(senior citizens)或是高齡者(elderly people)或是銀髮族(silver people)等稱法。依 據聯合國人口年鑑,定義 65 歲以上為高齡者;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TO)也將年齡 65 歲以上的人視為高齡者,其中又將高齡者分為 65-74 歲 的老人,亦稱為前期高齡者(young old)、75 歲以上之老人則稱後期高齡者(old old)

(引自管天麟,2011,32)。

二、高齡化社會

依據世界國衛生組織的定義,高齡者係指年齡65歲以上的人,一個國家65歲以上人 口超過7%屬於高齡化,超過14%就是老化型的高齡化社會,亦即超高齡化社會,臺灣 在1993年65歲以上高齡人口比例已佔全國總人口的7.1%。目前臺灣地區65歲以上高齡人 口比率為10.74%,臺北市更高達12.68%,有逐年增加趨勢,且由於持續的低生育率、

少子化,加上國人平均壽命的延長,預估2020年,臺灣地區65歲以上高齡人口比率將達 14.36%,預計到了2025年,高齡人口將占人口比例20.1%,平均每5人中,就有1名老人,

邁入「超高齡社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2010)。高齡化社會所帶來的老人問題 可以歸納為健康、居住、經濟、社會適應,以及休閒等五方面,其中老人對未來生活主 要擔心的問題為自己的健康問題(內政部,2011)。根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2010 年至2060年臺灣人口推計」報告(表2-1)資料顯示,2010臺灣65歲以上人口佔總人口 比例約10.7%,已經進入高齡化社會。高齡化人口伴隨著壽命增長,慢性病的增加,身 體功能的喪失,需要額外的照顧人力及更多的醫療資源,對個人、家庭、社會和國家形 成重大負擔,因此,面對高齡化社會的來臨,高齡者的相關議題也日益受到重視(林季 樺,2010)。如何因應臺灣高齡化社會發展的結構變遷,是急需思考探索的議題。

表 2-1 2010 年至 2060 年臺灣高齡人口推計表

65-79 歲 80 歲以上 高齡人口數

(萬人)

占 65 歲以上 人口比例

高齡人口數

(萬人)

占 65 歲以上 人口比例

高齡人口占 總人口比例 2010 188.0 75.6% 60.6 24.4% 10.7%

2020 219.8 76.5% 89.5 23.5% 16.3%

2030 438.1 77.1% 130.2 22.9% 24.4%

2040 457.5 65.5% 241.0 34.5% 31%

2050 478.7 60.3% 314.8 39.7% 37.9%

2060 439.4 56% 344.9 44% 41.6%

資料來源:整理自“2010年至2060年臺灣人口推計報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2010),頁 17。

如果壽命的延長未能帶給高齡者較高的生活品質,反而因此纏綿病榻,所涉及的社 會與醫療成本將難以用經濟的觀點來加以估算,故若能重視高齡者休閒運動、健康促 進,妥善規劃適合高齡者的運動休閒環境,不但可減少疾病,提高老年生活品質,又可 減少社會在高齡者照護上人力及財力的負擔。

三、高齡者的生理特性

高齡者生理狀態以持續力、肢體活動力及體力方面較困難,身體活動能力較一般人 低,各項生理機能的退化,致使高齡者行動不便,而人體老化的過程。陳政雄(2003)

將其分成三級,其中第一級老化的人數最多,約佔總體的 75%,其身體健康且能夠自立,

但感覺能力以及免疫力正逐漸衰退;第二級老化的人數次之約 20 %,生活上部份已逐 漸需要他人輔助,並且患有許多慢性疾病;屬於第三級老化的人口較少約 5%,長期臥 床、失能及失智為其最主要的特徵。

高齡者因年歲之增長,而造成身體機能退化,導致其身體使用能力逐漸降低,如老 人之視覺、聽覺、器官機能退化及病變、行動能力及平衡機能減退等(周依潔,2008)。

因此,對於高齡者所使用的休閒環境及相關設施,其空間規劃、安全性、可及性需較一 般使用者有更高的要求。

四、高齡者的休閒環境與設施需求

由於現代人休閒意識與日俱增,特別是退休後擁有對整體生活時間掌控權的高齡 者,大部分的時間均可以從事休閒活動;所以,休閒往往成為退休的高齡者生活的全部

(陳宇嘉、吳美玲,1984)。休閒對高齡者而言,是對高齡者的生活調適具有很大且正 面的功能,如參與休閒可以獲得打發時間、促進健康、建立自信、擴展生活經驗、提供 社交機會等效益;所以要成功的老化 (successful aging) 就不能沒有休閒(歐聖榮,

2007)。探討休閒對高齡者的意義,一般總是會以時間、目的定義之,但這些多是以一 般人、尚有義務需完成的族群為主要定義對象;對於無事一身輕、擁有充沛時間的高齡 者們,不太適用。因此,必須以整體的觀點看待高齡者的休閒狀態。休閒對高齡者的意 義,是一種生活步調的平衡,不論是動態活動或是靜態的活動,皆適合高齡者調劑生活。

Iso-Ahola研究成功老化並提出報告指出,參加休閒活動與生活滿意之間有正向、顯著的 相關(引自劉正文,2005,19)。高齡者利用閒暇的時間,以動態性身體活動為方式,

自由選擇從事運動性的休閒活動,不僅可以放鬆身心,滿足心理的愉悅、快樂,同時亦 兼具有滿足成就感、社交功能及對健康維護具有助益之休閒運動(程紹同,1994)。所

以,休閒最主要是單純為了享受去做的事情,休閒在於心智與精神的修養以及非功利觀 點的強調做個人願意做的事情。因此,高齡者對休閒的態度將是以愉快和享受為主要休 閒的結果,並且為做一個人真正想做的事情(涂淑芳,1996)。

若說休閒是一種有方向指導的活動,則休閒是一項活動,該活動注重的是參與者的 體驗和最後獲得的結果以及感受(王昭正,2003)。參與休閒活動對於高齡者而言,能 促進高齡者在身體健康、心理與心智健康、社會關係促進和整體的效益(陳娟娟,2005);

而且,參與休閒活動能使人們感到放鬆、恢復活力、提升個人成長、發展及幸福 (well-being) 的機會;所以,高齡者休閒活動的參與,則是可提供一個正向的態度以創 造新的社會關係。因此,應正面思考休閒活動對高齡者的助益,積極促進高齡者參與,

建立其身心靈層面的滿足與安適。

65歲以上的高齡者在社會中可享受的休閒環境多元且具有特殊性,可免費或以優惠 價格參與我國運動中心、文康休閒活動中心、長青社團活動、長青學苑、松年大學、搭 乘大眾運輸工具以及參觀社教娛樂設施;此外,亦可使用到政府提供的高齡者福利與相 關資源。依據民國98年之高齡者福利政策,政府單位提供全方位提昇高齡者生活品質的 服務,並以經濟安全(生活津貼、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健康維護(健康預防保健服務)、

生活照顧、老人保護、心理及社會適應、教育及休閒等方面,充實高齡者身體、心理、

精神生活健康(內政部,2009)。

環境對人的影響可在展現出的行為以及滿意度中看出端倪,像是Murray於1938年提 出人與環境一致的模式,將有助於瞭解人與環境維持動態的互動關係(林歐貴英、郭鐘 隆,2003)。由於高齡者對於生活周遭環境的控制能力降低,高齡者對於壓力環境的適 應行為也將因為身體健康、心理與心智健康、社會關係的因素而有所改變;所以,必須 提供更適合高齡者生活的環境,以增強高齡者控制和適應環境的能力,並減少環境過度 刺激高齡者能力的可能性(林歐貴英、郭鐘隆,2003)。

高齡者的休閒環境與設施之設計與設置,要更周詳的考慮高齡使用者之需求,其高 齡者之身理退化特性與環境設施之設計對策如下(引自管天麟,2011,36-37):

(一)須注意夜間之環境照明,盡量採用簡明的訊息傳遞方式,以及以較大及明顯之字

體、加強色之對比以提供較清楚之資訊,同時道路整平盡量無高低差,避免不易 察覺之高差造成摔倒。

(二)利用記號、標示或閃光訊號提供視覺資訊。

(三)避免過多階梯、適當距離設置休息區域、行人號誌加長有效綠燈時間。

(四)避免通路上有障礙物或高差,以防止嚴重跌倒意外。

五、高齡者使用行為需求

高齡者的休閒運動參與動機可從休閒運動是否舒適、便利、安全、提供社交接觸等 四個方向考量,以提昇老年人休閒活動參與(尚憶薇,1999)。老人休閒福利機構於硬 體設施方面需設置無障礙坡道、紅外線感應式自動門、急救警鈴,並應鋪設防滑材質地 板,確保休閒場所內燈光充足、空氣流通、空間寬敞等有益高齡者身心健康之設施設置

(內政部,2008)。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無障礙交通環境規劃之研究(1990)

中提到,相對於不同類型的使用者,因其活動行為的相異,於規劃無障礙環境系統時,

其考量的因子亦不相同。但其最終目標卻不外乎創造整體社會無障礙環境的共通性,以 達成永續建築環境的環境理念。因此在高齡者使用行為需求上,具有下列共同目標:

(一)安全性:高齡者在使用硬體設施及場地的過程中,可能因為被使用的空間或設備 的設計或是裝置不當,而導致受傷害。

(二)可及性:去除動線上之臨時障礙物,合理佈設各種輔助設備,使各類使用者皆能 使用,如考慮高齡者之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主要活動空間與出入口之距離與樓層 等,使高齡者能方便地使用公共建築物與活動場所之各項設備。

(三)方便性:影響高齡者使用無障礙設施設備方便性的因素係指考慮使用者之動線及 距離,將使用者之動線之間作有效之連結,以提高無障礙環境系統之可及性以及 空間量的大小及空間型態關係等是否符合老人使用行為需求的方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