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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線封鎖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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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影響養護工程進度之相關作業

4.6 路線封鎖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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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建立緊急連絡網,以利緊急處理

4.6.2 路線封鎖及慢行作業

參閱圖 4.3、圖 4.4,「臺鐵路線封鎖、慢行須知」之內容如下所 列:

1. 施行路線封鎖時,除依行車有關規章辦理外,應按本須知辦理。

2. 因施工妨礙路線、電車線致需停開列車,變更列車運轉時刻時,

應申請路線封鎖。

3. 申請路線封鎖施工如涉及其他單位之設備時,施工主辦單位應先 洽商有關單位同意後辦理;必要時,請相關單位派員協辦。

4. 施行路線封鎖時,施工主辦單位應指派施工負責人,協辦單位應 指派施工監督人在場負責監督。

5. 施工負責人或施工監督人,對於路線封鎖之核准事項,應與原申 請事項核對是否有變更。

6. 施工負責人或施工監督人應攜帶鐘錶及列車運行表,並於施工前 與前、後方站站長校對。

7. 施工主辦單位,應在工作地點裝設電話機;有關工作起始、暫停 及終了等重要應答,每次均應記錄其內容。通話時間及通話者姓 名,亦應記錄。

8. 因施工致使平交道警報裝置異常時,施工主辦單位除應依臺鐵局 有關規定處理外,並應派員看守。

施行站外路線隔斷工作或路線封鎖時,封鎖或隔斷區間之兩端站 站長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1. 自動區間及非中央控制區間應在閉塞器上適當位置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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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接受申請之站(距施工地點最近站)應填寫路線隔斷、封鎖工作 紀錄簿。

3. 施工負責人應於施工完畢確認無礙行車後在工作紀錄簿上親自簽 名或蓋章。

4. 因施工需使列車慢行時,應依行車實施要點設置臨時號誌機之有 關規定辦理。

參閱圖 4.3,路線封鎖時,施工主辦單位需填寫「路線封鎖工作 申請單」向主管處申請,主管處應詳加審核簽註意見後,依下列規定 期限送運務處(綜合調度所)。但養護時間帶之路線封鎖,依「臺鐵 路線封鎖、慢行須知」二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1. 施工需停駛或變更對號以上旅客列車時,應經簽局核准,於施工 30 日前送運務處。

2. 前款以外之路線封鎖,應於施工 10 日前送運務處(綜合調度所)。

因突發災變緊急搶修需封鎖路線時,得由施工單位直接向調度總 所申請,並依調度總所之行車命令辦理。路線封鎖區間除經指定之工 程列車(包括養路機械車輛、電車線維修車、電搖車以下同)外,不 得使其他列車進入。指定之工程列車,進出封鎖區間時,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1. 封鎖區間之工程列車施工單位應派員引導,但養路機械車輛、電 車線維修車、電搖車派有指揮員者不在此限。

2. 工程列車出站時,應依出發號誌機或調車號誌機顯示之准許調車 號誌開出,如該站所屬號誌機均不能使用時,或出發號誌機未設 准許調車號誌之站,應改以代用手作號誌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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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進站時應依進站號誌機顯示進行號誌進站,如進站號誌機不能使 用時,應改以代用手作號誌進站。

4. 非自動區間及非中央控制區間或自動區間及中央控制區間控制盤 上無路線封鎖設備者,應於工程列車出站後,在閉塞器上或就地 控制盤適當位置揭示,紅底白字式樣「路線封鎖施工中」木牌。

施工完畢需試運轉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轉列車進入試運轉區間前,站長應確認路線及電車線施工負責 人及試運轉人員已到齊後,始得辦理試運轉。

2. 試運轉列車,應依常用閉塞方式辦理,中央控制區間應改就地 控制,如不能依常用閉塞方式運轉時,仍依路線封鎖方式辦理。

3. 試運轉列車其運轉速度由工單位負責人指定。

4. 站長應俟試運轉列車已返回本站或確認已到達前方站並經試 運轉人員確認無礙行車後,始可辦理通車。

5. 因路線封鎖、斷電及號誌機停用較局令、處令、行車命令預定 之時間提早或延後結束時,施工負責人應報請站長轉報轄區調 度台,發布行車命令通知有關站及列車乘務員。

4.6.3 延誤處置標準作業程序

由於臺鐵局常態養護工程均須要晚間封鎖路線施工,為避免路線 上工程施工延誤,無法在路線封鎖時間內完成工作而造成列車誤點,

必須及時收工儘速恢復通車,以確保列車正常運轉避免誤點損及乘客 權益。所謂施工作業延誤係指因工程致無法在規定時間解除路線封 鎖、斷電者。施工延誤處置作業之範圍為有關臺鐵局自辦或發包工程 及局外單位在臺鐵局路線上施工,其作業期間有辦理路線封鎖、斷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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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措施者皆屬之。

造成施工延誤之原因如下:

1. 人力動員不足、動作不熟練、勤前教育及工作分配不當等。

2. 事前機械檢查不完備,機械功能不佳、機械數量不足、機具故障、

機械操作人員不熟練等。

3. 材料準備不足或備料錯誤等。

4. 遇大豪雨,致影響工作進度。

鐵路路線施工延誤且預期將影響列車運轉時,應採取下述措施:

1. 提前收工:視工作情況如可以先提早告一段落者,則採停止施工 先行復舊,以儘早解除路線封鎖。

2. 採慢行運轉:軌道復舊需達到軌道正常之線形條件及軌道穩定為 基本要求,惟必要時在安全無慮條件下採慢行先恢復行車。

3. 正確資訊通報:預期將延誤解除封鎖時,應及早通報車站及綜合 調度所,以對列車運轉及旅客疏導採取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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