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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生態旅遊的行為與構念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四節 參與生態旅遊的行為與構念

生態旅遊期望遊客具有生態旅遊認知與態度後,必須採取行動,參與 生態旅遊應盡的責任與義務。其結合了對自然強烈的使命感和社會道德的 責任感,並應將此種責任與義務,延伸至遊客(交通部觀光局,1997)。此 與Kuhlemeier, Bergh, and Lagerweij (1999)所認為的環境行動類似,其指出 若人們有正向的環境態度,且自願做出一些個人犧牲或讓步來讓環境更美 好,就可以說是一種負責任的環境行動。

目前環境教育領域裡較少有探討行動(action)與行為(behaviour)差異之 研究。根據Kollmuss and Agyeman (2002)對親環境行為(pro-environmental behaviour)所下之定義為「人們直覺的去找尋一個對自然與人為環境最小負 面衝擊的一種行動」。從此定義中,我們發現這兩個概念(行動和行為)的 定義可互相流用,但「行為」在環境改善上與個人行動有密切相關,也就 是「環境行為」及「直接的環境行動」(Jensen, 2002)。

環境教育最終目的在於培養具有對環境負責的公民,使其能主動參與 各種解決問題的工作,實踐負責任的環境行為 (Hines, 1985; Marcinkowski, 1988)。生態旅遊也同時被稱為負責任的旅遊(responsible travel),是以生態 旅遊至少可被視為一種親環境行為,而本研究將透過環境行動的構念來探 討參與生態旅遊之行為。且在本研究中,環境行為、環境行動與親環境行 為可互相流用。

環境教育的最終目的在於行為改變、使人們趨向或實踐負責任的環境 行為,以下回顧 Hungerford and Peyton (1976), Smith-Sebasto (1992), 和 Stern (2000)等人所發展的理論。

Hungerford and Peyton 於 1976 年發表論文將環境行動分為五大項目 (引自楊冠政,1992):

(一)說服行動 (Persuasion):

指以言辭促使人們採取正向的環境行為。說服可以改變人們的信 念或價值觀。

(二)消費主義 (Consumerism):

指個人或團體為求使某種商業或工業行為方式改變,所採取的經 濟威脅或行動。

(三)生態管理 (Ecomanagement):

指個人或團體為維護或促進現有生態系所採取的實際行動。

(四)法律行動 (Legal Action):

指個人、團體或組織針對加強或修正環境法律或禁制某些行為而 採取的法律行動,以解決環境問題。

(五)政治行動 (Political Action):

指以遊說選民、民意代表、立法機關等方式,促使政府行政部門 採取行動,解決環境問題。

其環境行動分類、意義與表現方式,詳見表4。

表 4 Hungerford and Peyton 環境行動之分類

1.理性訴求 (logical appeals):用事實的陳 述使別人信服,稱為理性訴求。這種方 式有時很有效,但失敗的機會也較多,

因為各人的價值觀不同,別人不一定有 相同的看法。

2.情緒性訴求 (emotional appeals):使用情 緒性言詞請求改變某種行為。

3.強迫性訴求 (coerce appeals):利用法律言 詞使人產生正確的環境行為。 Political Action

指以遊說選民、民意

而後 Smith-Sebasto (1992)將三種控制信念(內控型 internal locus of control;強烈人定勝天型 powerful others locus of control;機會控制型 chance locus of control)與 Hungerford and Peyton 的五項環境行動交叉成十五個構 念,每構念給予三題問項,製作成共 45 題的六點量表,對一千多名大學 生施測後給予因素分析後,將負責任的環境行為區分為以下六類:

(一)公民行動 (civic action):

透過一些政治上的手段或策略,如簽署請願書、投票給重視環保的 候選人或是靜坐抗議不遵守環境保護法規的廠商等,以達成環境保 護的目的。

(二)教育行動 (educational action):

會想要獲得相關環保知識或資訊所採取的行動,如參加研討會、收 看環保節目或是訂閱環境保護訊息的報章雜誌。

(三)經濟行動 (financial action):

利用金錢或非金錢的手段達成環境保護的行為,如採行綠色消費、

捐錢給環保團體等。

(四)法律行動 (legal action):

為環境法案所採取的司法行動或對於破壞環境的行為採取法律制裁 行動,以修正其對環境不當的行為。如監督政府制訂環境政策法案 與強制命令等。

(五)親身力行行動 (physical action):

為保護環境所採取較簡易的日常行為,如資源回收、省電、省水以 達成省資源目標或改搭大眾運輸工具以降低二氧化碳貢獻量等。

(六)說服行動 (persuasive action):

為了使他人重視環境,擁有正向的環境行為,所採取的非經濟性行 動,如投書給官員請其重視環保的法案,或藉由讀者投書讓閱讀的 大眾接受其環保信念。

Stern (2000)指出研究者可以自訂「具環境意義的行為(environmentally significant behavior)」的操作型定義,並且建議研究者若希望研究對某行為 是否對環保有實際貢獻時,他可以採取影響導向(impact-oriented)的定義;

若 是 想 瞭 解 或 是 改 變 一 些 人 們 慣 用 的 環 境 行 為 , 則 可 採 取 意 向 導 向 (intent-oriented)的定義。

該學者在此篇研究為環境行為所下之定義偏向意向導向,依照激進程 度和公、私領域分成四項:

(一)激進型環境行動 (environmental activism):

例如積極參與環保組織、走上街頭進行示威活動或其他較強烈的社會 運動等。

(二)公共領域的非激進環境行動 (nonactivist behaviors in the public sphere):

可分為積極的環境公民活動和支持或接受公共政策兩面向。前者如加 入環保團體,投入金錢或非金錢支持、為某項環境議題請願或連署 等;後者如支持環境相關法規的訂定、願意因環境保護而支付更多 稅金或規費。

(三)私人領域的環保行為 (private-sphere environmentalism):

1. 購買對環境較友善、符合環保原則,的家庭用品與勞務,例如:

家用能源一部份改為太陽能、休閒旅遊計畫改為生態旅遊等;

2. 特別重視對環境有較大影響的物品,關心其使用與維護,例如 正確使用冷氣、冰箱等;

3. 產出廢棄物時,多有正確的資源分類考量,以達回收與減廢;

4. 綠色消費,例如購買具環保標章的產品。

( 四 ) 其 他 具 環 境 意 義 的 行 為 (other environmentally significant behavior):

例如產品研發者將環保訴求納入研發理念中、決策高層做出環境保護 相關宣示等。

鄭時宜(2003)曾針對 Hungerford and Peyton (1976), Smith-Sebasto (1992), 和Stern (2000)等人所提出的環境行為理論做一比較,如表 5 所示。

表 5 環境行為理論對照表

Hungerford and Peyton (1976)

Smith-Sebasto (1992)

Stern (2000)

說服行動 說服行動 其他具意義的環保行為

消費主義 經濟行動 私人領域的環保行為

生態管理 動手行動 私人領域環保行為

法律行動 法律行動 公共領域的非激進行為

政治行動 公民行動 激進環境行動

公共領域的非激進行為 教育行動 其他具意義的環保行為

資料來源:修改自鄭時宜 (2003)

由上述可知 Smith-Sebasto (1992)之研究乃建基於 Hungerford and Peyton 之架構,針對大學生施測經因素分析後歸納得出六項環境行為的結 果,其結果未必適用於本研究所選定之對象,因此未能成為本研究參與生 態旅遊行為之潛在變項。另台灣目前的生態旅遊行為尚未發展成熟,未有 激進環境行動,Stern (2000)所提之環境行為類型則適用於環境意識較成熟 的地區,對本研究而言也不適用。

Hungerford and Peyton (1976)所提出之環境行為與其他兩位學者所提 出之環境行為有許多相似之處,且國內從事環境行為研究之文章多以 Hungerford and Peyton 所發展之環境行為分類。故本研究中欲採該理論做 為參與生態旅遊行為次量表之構念。

在量表問項設計方面將參酌 Hungerford and Peyton 的環境行為五構 念,本研究亦同時回顧生態旅遊遊客參與生態旅遊之規範(Ecotourism Guideline),也就是參與生態旅遊時所要遵守的行為守則(詳見表 6),以作

Independent ecotraveler

(美國生態觀光協會) 1.以學習的心參與遊程。

Ten Commandments for Ecotourism

守則名稱 守則內容 Travel Ethic for Environmentally

Responsible Travel (奧杜邦學會)

資料來源:王鑫 (2000);吳敏惠 (2001);交通部觀光局 (2002)

小結:

綜合上述,生態旅遊實可稱為負責任的旅遊,其強調前往的遊客亦 必須具有負責任的環境行為,並採取直接或間接的環境行動。故本研究中 以Hungerford and Peyton 在 1976 年提出負責任的環境行為會採取五項的環 境行動,分別為說服行動、消費主義、生態管理、法律行動與政治行動,

作為研究中參與生態旅遊行動之五個構念,且配合文獻中回顧之生態旅遊 遊客守則,形成本研究之問項。

其中「說服行動」係指個人會以言詞勸導他人對生態旅遊要有正確的 價值觀或改變不當的行為;表現方式有理性訴求、情緒性訴求與強迫性訴 求三種;「消費主義」係指個人在從事生態旅遊時會選擇對環境友善的產 品或消費行為;表現方式有直接杯葛、間接杯葛與消費者保育;「生態管 理」係指個人會採取符合生態旅遊原則的實際行動;表現方式分為積極性 與消極性;「法律行動」係指個人會支持生態旅遊相關管理辦法的制訂或 修正,或採取法律途徑,以維持旅遊地生態系統之完整;「政治行動」則 指個人會協助、支持或實際參與政治活動,以促使政府部門落實生態旅遊 相關推廣、執行及保育;表現方式有說服、投票與競選活動等。

影響行為之變項十分複雜,且變項之間亦會有相互影響,但本研究僅 探討環保人士其對生態旅遊知覺、發展生態旅遊態度及參與生態旅遊之行 為三者之關係,利用結構模式呈現三者相互影響之模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