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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附件一 99 年度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

一、 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五條之 規定及 99 年度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立國民小學及幼稚園教師 介聘委員會決議,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市公立國民小學及幼稚園為介聘教師,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 決議,由學校向本市國民小學及幼稚園教師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遵照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對達成介 聘之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除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 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外,

學校應予聘任。

三、 經委託本委員會辦理外縣市介聘之學校,各校於管控員額後得依實際 需求開缺。

四、 各校是否委託委員會辦理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應於本(99)年 4 月 16 日(星期五)前將委託書等函報本委員會。

五、 申請條件:

教師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且具有服務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介聘:

(一) 基本條件:

現任本市國民小學及幼稚園編制內合格教師,且無下列各款情事 之一者:

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2.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仍在調查階段。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

(二) 服務條件

1.教師在同一學校教學滿四學期者為原則,惟於同一學校教學滿二 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 

2.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本項第1款規定,並經市府核准介聘生 效日期(99 年 8 月 1 日)前復職者。 

六、 積分條件:(請提供足資證明之文件) 

(一) 年資計分 

1.在原校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 2 分。(85 學年度以前依法令分 發之實習教師教學年資予以採計)。 

2.在原校擔任兼(代)處室主任或園長,每滿一年加給 2 分。 

3.在原校擔任組長、會計、人事、出納、午餐秘書、童軍團長每 滿一年加給 1.5 分。 

4.擔任本市特教輔導員、幼教輔導團團員、國語指導員、調府教 師、國教輔導團團員及幹事,每滿一年加給 1.5 分。 

5.在原校擔任級任教師,每滿一年加給 1 分。 

6.前述第 2、3、4、5 款年資擇一採計。 

(二) 具主任甄選且儲訓合格者加給 9 分。(須先取得擬調往之學校校 長同意聘為主任,且僅限介聘該校主任方可加分。) 

(三) 考核計分 

在原校最近五年考核積分 

1.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者,每年給 2 分。

2.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者,每年給 1 分。

3.另予考核者,依前述標準各給予一半分數。

(四) 獎懲計分 1.在原校獎懲:

(1)嘉獎一次給 1 分,申誡一次減 1 分。

(2)記功一次給 3 分,記過一次減 3 分。

(3) 記一大功給 9 分,記一大過減 9 分。

2.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

(1)市級或中部四-六市級者給 0.5 分。

(2)省級每紙給 1.5 分。

(3)中央級者每紙給 2 分。

3.同一事由之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五) 研習計分:(最高 10 分)

在原校最近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之進修研習等依下列規定 給分:

1.研習每滿一週給 0.5 分。

2.研習一週以 35 小時累計,未滿一週不計分。

3.一學分以 18 小時計算(以參加教育部、處辦理或經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委託學校及其他機關舉辦國民教育有關研習或專業訓練 者為限)。

4.取得較高學歷之進修、加科登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分或經 政府核可民間之研習。

七、 申請類別:

教師申請介聘應以教師合格證書為申請類別,分普通班及特殊教育二 類,擇一申請。

八、 繳交證件:

(一) 申請超額及市內他校服務之教師應於本(99)年 4 月 30 日(星期五)

前,檢具證件向原學校申請。

(二) 申請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教師合格證書。

2.申請表一份。

3.服務證件(年資、考核、獎懲、研習、進修等證明文件)。

4.以上證件除年資採計至本(99)年 7 月 31 日外,餘一律採計至同 年 4 月 30 日,並應檢附影本乙份以備查驗。

九、 介聘作業:

(一) 送件時間:99 年 5 月 3 日前各校應將申請表及證件影本送至本 委員會(臺中市北區太平國民小學)彙整。

(二) 積分審查時間:

1.時間:99 年 5 月 5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至 12 時。

2.地點:臺中市北區太平國民小學。

3.申請市內介聘學校人事主任參加審查作業。

(三) 超額及市內介聘:

1.時間:

(1)99 年 6 月 7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辦理超額教師介聘作業。

(2)99 年 6 月 9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辦理市內介聘作業。

2.地點:臺中市北區太平國民小學二樓光耀堂。

(四) 介聘方式:

1.超額教師:按類別積分依序唱名介聘。

(五) 積分認定:

1.積分相同者,以年資、考核、獎懲、研習、進修為優先順序比較之。

2.上列情形相同者,以抽籤方式決定。

十、 超額教師的年資計算,依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超額教師輔導遷 調介聘作業要點計算。

超額教師經介聘他校後,五年內該校教師出缺時,得申請優先介聘回 原校(含五年內所有因超額介聘調出之學校)服務,惟當年度只能選 擇一所原校辦理介聘。

十一、 經同意介聘他校服務之教師,應於本(99)年 6 月 10 日(星期四)下 午 3 時前攜帶學經歷證件、通知函至新任學校報到,接受教評會審 查,逾期未報到者,撤銷介聘且該員五年內不得參加本委員會介聘;

經完成介聘他校服務之教師其生效日期為本(99)年 8 月 1 日。

十二、 教師得依需要擇一申請市內、市外介聘,不得同時申請,申請介聘 之教師如有虛報或所提不實證明者,除撤銷介聘外,並予議處,惟 超額教師得同時申請市內超額教師介聘及外縣市介聘。

十三、 新設學校開始招生第 1 年內得提列主任缺額及 5 年(含)內得提列英語 專長教師辦理介聘,英語專長教師至多以提列當年缺額百分之十為 限,其資格審查併於積分審查辦理之。

附件二 臺中市 98 年度國民小學及幼稚園超額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服務

記 功       次 

 

新進教師甄選;但有特殊情況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一、 各校函報之超額教師,如該校教師於市內教師介聘出缺時,得由本 府依出缺科目,該校函報之超額教師介聘順序之相反順序介聘回原服務 學校,市內教師公開介聘作業前應先聲明超額學校遇缺不補。

十二、 超額教師經本府介聘他校後,五年內該校教師出缺時,得申請優先 介聘回原校服務。

十三、 各校函報本府之超額教師,依下列順序辦理介聘:

(一)國中教師

依超額教師積分高低順序、志願科目自行選擇出缺之國中。

(二)國小暨幼稚園教師

依超額教師積分高低順序,自行選擇出缺之國小或幼稚園。

十四、 教師因超額介聘他校後其原服務學校服務年資應予併計。但於介聘 他校後該教師自行申請市內介聘他校者原併計之服務年資積分應予取 消。

                           

 

行政

行政

區別 校名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各校歷年 總人數

各區累計 超額人數

文心 0 0 0 0 1 0 1

四維 1 1 2 2 5 3 14

陳平 2 1 0 0 5 3 11

東光 0 0 0 0 0 1 1

北屯

仁美 X 0 0 0 0 0 0

93

註:正式超額介聘始自 93 學年度(2004)。

資料來源:台中市教育處網站(2004~2009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