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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連鎖加盟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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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連鎖加盟概念 壹、連鎖經營的意義

連鎖是一種經營上的體制,所有在該體系下的商店,舉凡店面裝潢、商品 結構、商品陳列、服務品質、促銷活動與管理控制等都要做到單純化、規格化及 標準化(戴照煜,1989:78)。換言之,在連鎖經營的體制下,所有商店的形象 表徵與氣氛風格都顯示出相似而劃一的統合性。李幸模(1998:3)便提出,真 正的連鎖經營應具備有下列四個要件:

(1) 經營理念一致:舉凡經營觀念、顧客服務、工作價值觀、公司的精神文化 皆透過嚴密的篩選和教育,使全體的經營觀念一致、心連心。

(2) 企業識別系統(CIS)一致:連鎖的經營理念一致後,再加上外表的包裝,

例如招牌、裝潢、購物袋、名片等識別、口號、儀式等之一致化。

(3) 商品服務一致:賣場的商品陳列、標價、促銷等和所提供的服務皆一致 化,不管哪一家店都大同小異,使消費者都有相同的感受。

(4) 管理制度一致:連鎖業強調標準化、一致化,管理制度就是維護標準化的 主要工具,因此必須建立一套標準化的經營管理制度系統。

因此,連鎖經營不單單只是使用相同的商標、名稱、企業識別系統而已,更 強調一切的商品組合與服務項目、行銷方法、貨架陳列方式與佈置、作業模式系 統以及經營管理方式皆遵循固定的套裝模式來執行,這也就是連鎖企業的主要特 色。而為達到全面的一致性,也就必須將所有的作業流程「化繁為簡」,以便於 業務的運作,因此連鎖經營一般而言具有三種特性,即所謂的3S原則,分別為(林 正修、楊咸宇,2006:83):

(1)簡單化(Simplification):作業流程與作業簡單化。

(2)標準化(Standardization):作業上的標準化,以及企業整體形象的標準化。

(3)專業化(Specialization):工作細分並專業化。

除上述對連鎖的定義外,有關連鎖的定義,一般而言,除有以所有權、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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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來認定外,尚有以商店營運家數的多寡來界定,茲就國內、外各機構與協會 就商店家數為基準的定義整理如表2-1。而本研究則認為,連鎖店應是指具有兩 家或兩家以上形象相同的零售據點,由一連鎖總部統一指揮管理,且所有的商店 皆有相同的經營理念、企業識別系統、管理標準以及商品服務制度之經營型態。

表2-1 國內、外各機構與協會以商店家數為基準之連鎖定義

機構、協會 商店家數基準

經濟部商業司 2 家以上 台灣加盟促進協會 2 家以上 美國商業部商業普查局 2 家以上 加拿大統計局 7 家以上 中國國內貿易部 10 家以上 國際連鎖加盟協會(IFA) 10 家以上 日本連鎖加盟協會(JFA) 10 家以上 日本流通濟濟研究所 10 家以上

台灣連鎖暨加盟協會 (1)7 家以上直營店舖,年營業額 1 億元以上。

(2)3 家直營店舖,單店營業面積 1 千坪以上,

年營業額 1 億元以上。

(3)5 家直營店舖,以發展加盟為主,加盟店數 達 30 家,年營業額 1 億元以上。

(4)5 家直營店舖,以專櫃發展為主,專櫃 20 家,

年營業額 1 億元以上。

資料來源:邱繼智,2006,連鎖企業管理,臺北:華立圖書出版,頁 54。

貳、 連鎖加盟之定義

加盟ㄧ詞,其英文為「Franchise」,這個字原本為法文,為「免於奴役(Free From Servitude)」之意,其後演變成英文有「特別的權利」的意涵,即封建時期 帝王君侯特別賦與的特權,現代則延伸其意將之解釋為總公司賦與加盟者的一種

「特權」或「執照」,可使個人免於薪水階級的苦役身份,而擁有一份自己事業 的機會(賴山水,1990:22)。依據國際連鎖加盟協會 (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 對連鎖加盟的定義:是一種存在於總公司(franchisor)與加盟者

(franchisee)間的持續契約關係。根據契約,總公司必須提供加盟者一項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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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商業特權,使其能經營生意,再加上人員培訓、組織結構、經營管理與商品供 銷的協助;相對地,加盟者也必須付出相當的代價作為報酬。

而就我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資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的 定義:「所稱加盟經營關係,係指加盟業主透過契約之方式,將商標或經營技術 等授權加盟店使用,並協助或指導加盟店之經營,而加盟店對此支付一定對價之 繼續性關係。但不包括單純以相當或低於批發價購買商品或服務再為轉售或出租 等情形。」該規範說明亦指出:「所稱加盟業主,係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提供商 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協助或指導加盟店經營,並收取加盟店支付對價之事業;

所稱加盟店,係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使用加盟業主提供之商標或經營技術等,

並接受加盟業主協助或指導,對加盟業主支付一定對價之他事業。」

我國學者賴山水(1990:45)則對連鎖加盟制度有更進一步的解釋:總公司 與加盟店係基於契約的關係,彼此是獨立的事業體;加盟店主既非代理人也非從 業員。總公司提供加盟店商標、商品、勞務之整體設計與經營技術。兩者在同一 形象、商譽下銷售同樣的商品或勞務。加盟店相對於總公司賦與的權利,必須投 入相對的事業基金,包括加盟金、權利金、契約金在內,且必須遵守總公司的各 項限制規定。而契約存續期間,總公司則必須給加盟店持續的經營指導與協助。

由此可知,連鎖加盟是一種契約性質的商業經營體制,總公司與加盟者間係依照 彼此所簽訂的契約來進行特定的商業行為,雙方的權利、義務均賴契約的規範。

有關連鎖加盟的定義,目前國、內外學者與機構對於在理論與實務上之解釋與分 類並非完全相同,茲將國內外各學者與機構對連鎖加盟的定義整理如下表 2-2。

表 2-2 國內外學者或機構對連鎖加盟的定義

學者或機構 加盟連鎖的定義

國際連鎖加盟協會(IFA) 一種存在於總公司與加盟者間的持續契約關係。根據契 約,總公司必須提供加盟者一項獨特的商業特權,使其 能經營生意,並提供其人員培訓、組織結構、經營管理 與商品供銷的協助;相對地,加盟者也必須付出相當的

(Japan Franchise Associaion,JFA,1972)

總公司和加盟者締結契約,將店號、商標,以及其他足

Department of Commerce)

一種由加盟總部提供加盟者銷售或配銷權利,並且在其 所設計的行銷模式下,銷售商品或服務的企業經營方式。

Justis & R.Judd (l989) 連鎖經營為擁有專利品牌服務與技術的總公司,授權給 個別的加盟者與各地區經營,提供服務或產品,並回饋

Dandridge & Falbe (1994) 加盟主繳交加盟金及權利金,以獲得加盟總部在產品發 展、廣告促銷、管理訓練和教育輔導的支援。加盟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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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因與加盟總部(或稱總公司)締結契約後所獲得的經營特權,得以相同的商標 或名稱開店經營的商店。

參、連鎖加盟的經營型態

連鎖經營系統發展至今,其型態與內容日臻成熟。目前對於連鎖經營型態的 分類可說皆導源於 McCammon (1970)的垂直行銷體系3 (Vertical Marketing System, VMS)。國內外學者再根據 McCammon 的觀念,大致上衍生出兩種連鎖經 營型態的分類方式,即依所有權集中的程度,分為直營連鎖與加盟連鎖;另依發 起者的不同將加盟連鎖分為自願加盟連鎖、合作加盟連鎖以及特許加盟連鎖(周 文賢、郭柏晴,1996:6-8)。目前國內外學者多採取所有權集中程度此種分類方 式,而實務上因契約內容所訂之權利義務不同,又將加盟連鎖分為委託加盟連 鎖、特許加盟鎖、自願加盟連鎖連與合作加盟連鎖四種,如圖 2-2 所示。

圖 2-2 連鎖體系經營型態

資料來源:黃憶芊,2007,微型企業創業規劃與營運實務之探討,屏東科技大學 農企業管理系所碩士論文,頁 28。

本研究亦採取此種分類方式,將連鎖經營型態分為直營連鎖(RC)、委託加

3垂直行銷體系為一種專業化的管理與集中規劃的行銷網路,能使通路運作達到經濟規摸,產生 最大市場衝擊力。垂直行銷體系分為以下三類:(1)公司式垂直行銷系統(Corporate VMS)、(2)管 理式垂直行銷系統(Administered VMS)、(3)契約式垂直行銷系統(Contractual VMS)。

連鎖店之所有權 (連鎖體系)

直營連鎖 加盟連鎖

委託加盟 特許加盟 自願加盟 合作加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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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特許加盟(FC)、自願加盟(VC)、以及合作加盟(CC),茲將其定義與內容敘述 如下(李培芬等,2005:22-24;黃秀媚,2006:12-13;黃憶芊,2007:27-29):

1.直營連鎖(Regular Chain,簡稱 RC):

直營連鎖是指擁有商標、商品及經營模式(經營技術)的連鎖總部(或稱連 鎖業主、連鎖總公司、授權者),直接百分之百投資的商店(或稱分公司、營業所、

分店),且商店內的人員均屬連鎖總部,並使用相同商標、商品、經營模式,行 使專業分工、集中管理制度的法人組織。因此,連鎖總部擁有商店的所有權與經 營權,其所有的決策可執行的最徹底,標準化的程度最高,相對地總部所需的資 金相當龐大,風險也較高。

2.委託加盟:

委託加盟這個制度是從 7-ELEVEN 發展出來的,簡單地說,委託加盟就是總 部把原有的直營店釋放出來,由加盟者支付總部加盟金,該店由總部委託加盟者 來經營。委託加盟顧名思義就是「連鎖總部請有意願經營者代為經營」之意。總 部會提供舊的直營店或是新店面給加盟者,並且幫忙負擔裝潢、生財設備,以及 其他的費用。由於是委託加盟,加盟主不但要繳交加盟金和保證金給總部,利潤 亦需按議定比例繳交總部。所以,商店的所有權歸屬總部,總部會負責店面的租 金,而加盟主則必須負擔商店的基本開銷,如人事費用、水電費、消耗品費用等。

3.特許加盟(Franchise Chain,簡稱 FC) :

特許加盟是指分店設立所需的資金,部分(或全部)由加盟者負責。總部提 供提商標、商品、服務及經營技術,加盟主則支付總部加盟金、權利金、保證金、

開辦費用以及簽約金等。總部投資店內的生財設備,並支付生財設備的折舊、廣

開辦費用以及簽約金等。總部投資店內的生財設備,並支付生財設備的折舊、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