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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統包專案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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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統包制度下之權責劃分

3.2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擔任統包商設計者權責區分案例分析

3.2.3 C 統包專案工程

工作委託契約。

二、工作範圍:涵蓋與本工程有關之土木、結構、大地、建築、標誌、

車站設施、裝備、水電、環控系統等,除系統機電外一切固定設施之 細部設計,包括工程細部設計圖及其他為達成本工程施工之必要文件。

三、契約總價:一億五千多萬(含稅)。

四、付款方式:依各階段請款明細表。

五、工程期限:

1. 設計階段服務:自契約生效日起至各施工項目開工日前一日止。

2. 施工階段服務:自各施工項目開工日起至正式驗收合格且業主書面 核准止。

六、專業責任險:丙工程顧問公司辦理。

七、工程變更:金額由雙方協議訂定之。

本研究由上述三案例之契約及分工表為基礎,加以整理、歸納、

分析、統合,並參照工程會「統包模式之工程進度及品質管理參考手 冊」內權責劃分表之模式,依工程生命週期順序區分為細部設計、開 工前、施工中、竣工驗收四階段之權責劃分表如表3.11 至 3.14。

表 3.11 工程顧問公司與營造廠-細部設計權責劃分表

權責劃分

編號 工作項目 工程顧

問公司 營造廠 備註

1

繪製工程設計詳圖:包括橋樑、軌道、車站等之、平 面、立面、縱斷面、剖面詳圖、地質剖面圖等及其他 相關附屬工程之設計詳圖。

辦理

2 製作結構計算書及鋼軌軸力分析書(橋軌互制行為分

析)並提供設計依據相關資料。 辦理

結構分析如採用電腦為之,業主為審 查需要,應詳述採用軟體名稱及其功 能概要以供參考,且計算書內須詳細 註明引用參考數據、計算公式等資料 及其出處。

3 製作施工及材料規範及施工說明書。 協辦 辦理

含材料檢驗總表(若採用鋼結構則應 包含鋼結構之主要技術人員、機具等 規定建議書)。

4

編製施工工程經費(工程經費詳細表、單價分析表、

工程數量計算書、施工綱要規範、供給材料計算表 等)。

辦理

編製工程經費時,應使用能與業主系 統相容之軟體,並依照業主規定之內 容格式及行政院頒訂『公共工程施工 綱要規範』之細目編碼規則表

表 3.11 工程顧問公司與營造廠-細部設計權責劃分表(續)

權責劃分

編號 工作項目 工程顧

問公司 營造廠 備註

5

訂定施工工程經費各項單價(工程經費詳細表、單價 分析表、工程數量計算書、施工綱要規範、供給材料 計算表等)。

辦理

6 擬定設計工作計晝書 辦理

7 擬定施工綱要計畫書 辦理 包括施工機具、人力及工期之合理計

算式 8 擬定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書 協辦 辦理 9 製作有關交通維持、車站造型及其他須送他管機關審

查部分之所需圖說、文件資料等。 辦理

應於業主通知期限內依其審查意見澄 清與補充修正細部設計圖說文件至審 查通過。

10 提送他管機關審查部分之所需圖說、文件資料等。 辦理 包括:請領、備件、彙整、送件、修 正、核備...等相關事宜。

11 應配合業主辦理公共藝術設置事宜。 協辦 辦理 12 細設成果之簽署及申請相關作業 辦理 協辦 13

細設階段為達到界面整合之目的,應與各關連契約承 包商協調,以製作相關界面圖,並於施工前及施工中 持續配合各界面需求進行協調,更新各整合界面圖。

辦理 協辦 營造廠提供協助協調作業

表 3.11 工程顧問公司與營造廠-細部設計權責劃分表(續)

權責劃分

編號 工作項目 工程顧

問公司 營造廠 備註

14

依業主要求為完成細部設計所需之調查工作,包括(但 不限於)測量調查、管線調查、建物調查、現有建物基 礎及地下室調查、地質調查、化學物質危害調查及古 蹟遺址調查。

協辦 辦理 由顧問公司協助擬定調查計畫,營造 廠執行。

15 交通調查、淹水紀錄調查 辦理

16 研擬施工計畫包括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剩餘土石方

處理、易生噪音設施防制等。 協辦 辦理 顧問公司協助整體性施工計畫書之擬 訂,分項計畫由營造廠自辦。

17 細部設計完成時,提供工程數量及設備表(含設備/工

程數量、規格、廠牌型號等業主要求之內容) 辦理 18 協助審查專業施工分包商製作之製造圖、施工圖、工

作圖、施工計畫書(含進料規劃)。 辦理

19 設計階段之管線遷移計畫 辦理

20 設計階段擬訂臨時性之投入口需求 辦理 例如:考慮安裝機電設備或其他設施 所需。

21 現地地形差異補測需求提出 辦理

表 3.11 工程顧問公司與營造廠-細部設計權責劃分表(續)

權責劃分

編號 工作項目 工程顧

問公司 營造廠 備註

23 鑽探取樣需求提出 辦理

參考業主提供相關文件內所附鑽探圖 說判斷地質,若無或認有不足者,應 白行辦理鑽探取樣,費用已含於契約 總價內,爾後施工不得以鑽探資料不 足要求變更或延長工期。

24 辦理鑽探取樣 辦理

參考業主提供相關文件內所附鑽探圖 說判斷地質,若無或認有不足者,應 白行辦理鑽探取樣,費用已含於契約 總價內,爾後施工不得以鑽探資料不 足要求變更或延長工期。

25

業主要求辦理地質鑽探,並配合地質資料之蒐集管理 並依『地質資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工程地質 探勘資料庫一 Geo2002 建置』,並製成光碟交於業主。

協辦 辦理

26

站體工程部份或特定區部份須經各管轄縣市政府都 市計畫審議通盤檢討核可或該主管機關變更設計通 案檢討通過,方可施工。

辦理 協辦

27 無償適時提供經機關核定之設計圖(含圖檔),供其他

相關標案廠商設計參考。 辦理

表 3.11 工程顧問公司與營造廠-細部設計權責劃分表(續)

權責劃分

編號 工作項目 工程顧

問公司 營造廠 備註

28 指派適當之人員從事本工程設計服務工作,並依用人

計畫擬定組織架構及人員名單。 辦理 29 統籌指派適當之人員從事本工程服務工作,並依用人

計畫擬定組織架構及人員名單。 辦理

30

指派本計畫負責人,並授權其代表乙方執行契約服務 工作。在契約有效期間,如因故須變更計畫負責人,

應於二十八天前提出替代人選,報經業主同意後辦 理。

協辦 辦理 設計部份由顧問公司辦理,其餘皆由 營造廠統籌辦理。

31

本計畫所提工作人員,其專長應合於服務項目需要並 能勝任工作,如業主認為不適任或人員不足時,有權 要求徹換或增加。

協辦 辦理 設計部份由顧問公司辦理,其餘皆由 營造廠統籌辦理。

32

製作施工工作計畫書內容:(一)工作範圍、工作內 容及方法、預定工作成果。(二)製作施工進度(至少 應含主要分項工程)及綱要總進度表彙編。

辦理 依指定時程,規劃可以符合規定竣工 日期之進度表。

表 3.11 工程顧問公司與營造廠-細部設計權責劃分表(續)

權責劃分

編號 工作項目 工程顧

問公司 營造廠 備註

33

製作工作計畫書內容:(一) 設計品質計畫。(二)

綱要總進度表(設計部分):1.圖說提送進度(依據契約 文件規定之送審圖說及審閱圖說進度)。2.設計進度(至 少應含主要分項工程)。

辦理 依指定時程,規劃可以符合規定竣工 日期之進度表。

34 製作進度詳細時程規劃及時程報告 協辦 辦理

應於工作計畫書核定後三十日內,併 同綱要總進度表提出進度詳細時程規 劃表。綱要總進度表及進度詳細時程 規劃表,經業主核定後作為契約文件 之一部份,應將核定之時程表鍵入電 腦內,並各提送一套給業主備查。其 編製方式規定如下:(A) 製作分工結 構圖(WBS)。(B) 訂定作業項目表,

標明作業代碼(C) 估計各作業項目的 工期、作業關係。

設計部份由顧問公司辦

表 3.11 工程顧問公司與營造廠-細部設計權責劃分表(續)

權責劃分

編號 工作項目 工程顧

問公司 營造廠 備註

35 以排程軟體編製時程表,並確認要徑與其工作項目 協辦 辦理

應根據工作分工結構圖與作業資料配 合本計畫主要分項工程重要里程碑之 起點及完成日,採排程軟體編製時程 表,確認要徑與其工作項目,並提出 下列報表給甲方審查:(A) 計畫時程 網狀圖採結點式(PDM)製作網狀時程 表。(B) 計畫時程稈狀圖。

設計部份由顧問公司辦理,其餘皆由 營造廠統籌辦理。

36

訂定時程管制目標:已發展完成之計畫時程表經業主 核定後即定為時程管制目標,做為計畫進度控制之依 據。

協辦 辦理 設計部份由顧問公司辦理,其餘皆由 營造廠統籌辦理。

37 製作並向業主提出預定請款累積曲線(S CURVE)及

預定進度累積曲線(S CURVE)。 協辦 辦理 設計部份由顧問公司辦理,其餘皆由 營造廠統籌辦理。

表 3.11 工程顧問公司與營造廠-細部設計權責劃分表(續)

權責劃分

編號 工作項目 工程顧

問公司 營造廠 備註

38

時程報告:應於每月五日提送下列報告供業主審核:

A.已更新之計畫時程網狀圖。B.計畫時程稈狀圖包括 實際與預定之比較。C.工作數量報告。D.月進度報表 與 S ※CURVE,包括每月預定進度與實際進度之比 較,及預定與實際"S"曲線之比較。E.差異分析,修 正措施與建議。

協辦 辦理 設計部份由顧問公司辦理,其餘皆由 營造廠統籌辦理。

39

設計及施工時,配合業主每月十五日依時程進度表定 期核算認定。(若未能依上項施工主要項目進度施工 而發生各該項施工進度逾期時,則應支付施工進度落 後逾期賠償金)。

協辦 辦理 設計部份由顧問公司辦理,其餘皆由 營造廠統籌辦理。

表 3.11 工程顧問公司與營造廠-細部設計權責劃分表(續)

權責劃分

編號 工作項目 工程顧

問公司 營造廠 備註

40 依『公共工程專業技簽證規則』,及相關規定擬定簽

證執行計畫。 辦理

該計畫應與服務建議書所提相符,且 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規定:1.

簽證範圍為『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 規則』中與本工程相關工程類應實施 範圍。2. 辦理簽證之工作項目依上開 規則第六條第二項列舉之項目與本工 程應辦工作項目有關者辦理。3. 各工 作項目承辦技師,及其中採分包予專 業執業技師部分,至遲應於開工日起 三十日內向業主報核(以報核資料送 達業主為準)。履約期間更換承辦技 師者亦同。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57-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