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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 商業銀行與 C 保險經紀人子公司合併案

第五章 銀行與其保經代子公司整併之實務案例分析

第二節 CT 商業銀行與 C 保險經紀人子公司合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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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CT 商業銀行與 C 保險經紀人子公司合併案

2015 年 2 月保險法修正許可銀行得擇一兼營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業務 後,CT 商業銀行為首批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兼營保經代業務的其中一家 銀行。同年 11 月,CT 商業銀行取得主管機關之兼營保險代理人業務許可,其亦 是我國首家經主管機管許可兼營保險代理人業務之銀行。

第一項 C 保險經紀人股份有公司簡介

1996 年 2 月成立之 C 保險經紀人(股)公司(下稱 C 保經公司),屬 CT 商業 銀行(下稱 CT 商銀)轉投資設立之子公司。2002 年 5 月,C 保經公司加入 CT 金 融集團成為 CF 金融控股公司(下稱 CF 金控)旗下之子公司,換言之,C 保經公 司與 CT 商銀皆隸屬於 CF 金融控股公司中,其彼此間之關係為兄弟公司。C 保 經公司將 CF 金控所屬各子公司之網路據點進行結合,並拓展銀行保險業務,提 供企業及個人客戶理財規劃與風險管理服務。

CF 金控及 C 保經公司雙方於 2015 年 6 月 25 日召開董事會討論 CT 商銀與 C 保經公司合併之事宜。雙方董事會決議通過 CT 商銀與 C 保經合併增資發行新 股。嗣後,CT 商銀向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申請兼營保險 代理人業務。金管會於 2015 年 11 月 17 日發函核准116CT 商銀之申請,CT 商銀 及 C 保經公司之合併基準日為 2015 年 11 月 30 日,且 CT 商銀成為我國首家開 始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代理人業務之銀行。

第二項 CT 商銀與 C 保經公司合併之分析

CT 商銀與 C 保經公司之整併,其主要目的在於整合彼此之資源,期待發揮 經營上之綜效。保險法修正後,銀行成立保險部門之誘因除了可以享有營業稅之 優惠外,亦可節省人事成本。

116金管證發字第 1040044931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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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法律規定,就雙方合併之程序,符合法律程序。

第二款 CT 商銀與 C 保經公司整併之態樣

CT 商銀與 C 保經公司合併後,於 CT 商銀營業處成立保險代理人部門。合 併前,C 保經公司之地位屬於保險法第 9 條所指之保險經紀人。然而,整併後 C 保經公司成為 CT 商銀之保險代理人業務單位。兼營申請經許可後,C 保經原先 之保險經紀人業務轉變為保險代理人業務,因此,CT 商銀與 C 保經公司之整併 屬於異質整併。

保險法開放銀行得自由擇一兼營保險經紀人業務會保險代理人業務,就 CT 商銀選擇兼營保險代理人業務而非先前轉投資子公司之保險經紀人業務,根據訪 談,其原因在於保險法本次修正第 163 條所新增保險經紀人之忠實義務與提供書 面分析報告書義務。由於 CT 商銀之部分銀行保險業務係透過電話行銷方式進行,

就客戶適合度調查與風險分析書面報告提供,於電話行銷通路中,無法依保險法 規定於保險契約洽訂前進行顧客適合度調查與提供風險分析之書面報告書。因此,

保險法對於保險經紀人義務之規定,確實係 CT 商銀選擇兼營保險代理人業務之 原因。

第三款 CT 商銀之銀行保險通路運作

CT 商銀取得兼營保險代理人業務許可後,於 CT 商銀營業處成立保險代理 人部門。就銀行從事保險業務招攬人員之保險業務員資格登錄,則皆轉登錄於 CT 商銀保代部門中,銀行保險業務招攬人員得直接進行保單之推介。此後,若 CT 商銀人員於保險業務招攬過程中造成客戶之權益受損時,由於該業務員已登 錄於銀行中,CT 商銀依法為保險商品銷售主體,除通路責任外,依法亦負擔銷 售責任。

根據人員實務觀察,CT 商銀直接兼營保險代理人業務時,對於消費者而言,

其明確知悉銀行為銀行保險通路保險商品之銷售主體,並負擔相關法律責任,不 再產生修法前銀行保險通路責任主體混淆不清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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