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Spinoza 生平及其學術脈絡
第三節 Spinoza 情緒理論建構之緣起
我著實吃了一驚,像這樣一位指責經院學派者以玄妙特性來解釋模糊事物,且自 詡除了運用自明(self-evidence)之理、清楚明晰的概念外,不妄加推論的哲學家,
竟然會去接受比不可思議的特性更不可思議的假設……。
(Spinoza, 1677/1927: 252)
Spinoza 筆下,這位接受不可思議假設的哲學家正是 Descartes。Spinoza 在《倫 理學》最末部份的序文即開宗明義地對Descartes《靈魂的激情》(Passions of the
Soul)一書中有關「情緒的意涵」、「意志的自由」及「心靈控制身體」之觀點提
出強烈的質疑(Spinoza, 1927: 251-253)。基本上,Spinoza 情緒理論的構築,是 立足在回應Descartes 的學說而來(Solomon, 2003b: 31),這些回應顯現在《倫理 學》第三部份論情緒的性質和起源的界說及首三個命題之中,Spinoza 在此批評 了 Descartes 對於「主動」與「被動」兩個字詞的用法,並在重建這兩個字詞的 定義後,緊接著又反對 Descartes 關於「身」與「心」交互作用的關係,繼而才 開始闡述自己的情緒理論(Wolfson, 1961: 187-188)。
研究者已於上一節論述 Spinoza 如何翻轉 Descartes 心物二元論的立場,並 以實體一元論的觀點,作為《倫理學》思想論述的基礎,而這樣的形上學論述也 影響到此兩人發展出了不同的情緒理論。本節乃立基於此,探討Spinoza 如何反 省 Descartes 的學說,進而建構出自己的情緒理論。以下擬藉由上述 Spinoza 質 疑Descartes 學說的三個層面切入,再加上 Spinoza 延續使用 Descartes 探討基本 情緒的方式,總共四個部份,更深入地探討Spinoza 情緒理論建構的緣起,以便 作為接續第三章探討Spinoza 情緒理論的前導。
壹、延續探索情緒的組成要素
Descartes 和 Spinoza 都詳述了情緒的組成要素(building blocks)或構成其它 情緒的成分(Solomon, 2001a: 116)。其實,組成要素的隱喻已延續了一段歷史,
它可以回溯到古希臘和巴比倫的宇宙論學者,他們將地球、水、火和空氣視為組 成宇宙的要件,而分析情緒組成要素的觀念,可以追尋到西方這種還原論
(reductionism)的思維上(Solomon, 2001a: 116)。以下試分析Descartes 與 Spinoza 對基本情緒的界定,並說明兩者的不同。
關於情緒,Descartes 曾在《靈魂的激情》中作分析,情緒是由身體所引起 的(傅偉勳,2000:276)。Descartes 認為基本和主要的情緒並不多,他將之分
成最主要的六種,分別是驚奇(wonder)、愛(love)、恨(hatred)、欲望(desire)、
快樂(joy)、悲哀(sadness),而其它尚有十五種情緒,皆是由這幾種情緒所組 合或是演變而來的(Solomom, 2003a: 28;孫振青,1990:146)。
正如 Descartes 在《靈魂的激情》中提出基本的六種情緒一樣,Spinoza 也提 出三種基本情緒做為人類一切情緒的根本,據此他說道(Spinoza, 1677/1927:
174):
所有的情緒(affectus)42皆源於慾望(desire)、快樂(joy)和痛苦(sorrow),或 者說,除此三者外,別無其它種情緒,其它的情緒僅不過表示了這三種情緒彼此 間的關係,以及外在變化跡象的名稱而已。
Spinoza 指出,慾望、快樂和痛苦,這三種情緒都是人類本質的基本成分,
因為他們都是以努力(conatus)或嗜慾作為基礎的,因此 Spinoza 並不認同 Descartes 有太多基本情緒的看法,而以基本的三種情緒來規定人類的所有情緒
(洪漢鼎,1992:277),他在《倫理學》中所列舉到的情緒,也都是由這三種基 本的情緒衍伸而來。是故,Spinoza 省略掉對許多心靈波動(vacillations of the mind)43的界定,因為(Spinoza, 1677/1927: 174):
一方面,這些情緒只是由上述三種情緒複合(compound)而成;另一方面,尚有 許多情緒,它們其實都不具名稱。這樣也揭示了一個事實,其實只要知道一些主 要的情緒,對於我們生活的便利就已足夠。
簡言之,Spinoza 一方面延續了 Descartes 探討構成情緒的要素,也根據基本 的情緒衍伸出許多複合而成的情緒;但另一方面Spinoza 卻認為,努力和嗜慾若 是人類本質的一部份,那麼慾望、快樂和痛苦就是人類這部份本質的根本要素,
也因此,Spinoza 進而更簡化了構成情緒的基本成分。
貳、重建情緒之主動與被動的意涵
Spinoza 在《倫理學》第三部份的第一個命題,便開宗明義地批評 Descartes 對於主動與被動這兩個字詞的用法(Wolfson, 1961: 187)。下文試分析 Descartes 對此二字的定義,並闡述Spinoza 的說法,進而建構出對於他們兩人而言,情緒 究竟是主動的抑或是被動的。
42 G. H. R. Parkinson(2000: 41)指出,學者對如何翻譯 affectus 這個拉丁字有不同看法,有翻譯 為情感(affect)和情緒(emotion)之說,Parkinson 則採取翻譯成情緒的方式,研究者亦依循此 種譯法,將affectus 翻成情緒。
43 心靈波動的詳細說明可見第三章第一節(壹、情緒的性質),情緒的連結作用。
Descartes 在《靈魂的激情》一書開頭,即對主動和被動做出了區分。他延 續了 Aristotle 說法,認為當同一個事件對於一個人來說,他成了自己的行動者
(agent)的話,他則是主動的;反之,他接受事件或成了事件的承受者(patient)
時,他就是被動的(Wolfson, 1961: 186)。這樣的區分也促使靈魂做出了區別,
主動的靈魂包含了意志的所有形式,因為我們可單獨由靈魂本身來決定行為;被 動的靈魂則包含我們所有的知覺(perception)或知識,因為這些都是透過它物 而非靈魂本身的影響而呈現出來的結果(Wolfson, 1961: 186)。根據上述,
Descartes 便將靈魂的活動分為兩類:其一是,靈魂本身就是形成的原因,這些 來自於靈魂的想像(imagine)和意志,另一是,以身體作為形成的原因,尤其 指的是藉由神經傳至靈魂的部份。後面這一類又可細分為三種,第一種是和外物 相連的感官知覺,第二種是和身體相連的像飢餓、渴和痛等感覺(sensation),
第三種則是由血液中非常細微部份的血氣(animal spirit)所產生、保持和增強的 部份,這三種以身體作為形成因的才是 Descartes 所指的情緒(Wolfson, 1961:
186)。因此,Descartes 乃將情緒界定成是靈魂的知覺、感覺或心靈的情緒
(Solomon, 2003a: 23)。由於它們都是由血氣的運動所引發、保持和所強化的,
而血氣的運動屬於肉體,所以情緒不是靈魂單獨完成的活動,而是與肉體合作的 結果,並且始終有肉體的積極參與(孫振青,1990:144)。
總結來說,Descartes 認為情緒是指一種靈魂的知覺或感受,而所知覺或感 受的則是正在肉體當中發生的事物(林建福,2002:101)。他認為情緒是人的內 在經驗,是靠身體內血氣來激發和維持的,且情緒不是靈魂主動狀態和功能,而 是由外物所引起的被動心理狀態(車文博,1996:87)。也就是說,Descartes 把 心靈的活動分為兩類,一類以靈魂本身為因,此時靈魂是主動的,另一類是以身 體為因,此時靈魂是被動的,而情緒又是與身體相繫的,由是,情緒乃具有被動 性的特質,此刻的心靈只能被動地接受身體所帶來的知覺、感覺和情緒。
然則 Spinoza 並不同意 Descartes 將情緒全然歸類在人類被動部份的說法,
而賦予了主動和被動這兩個字詞賦予了新意。主動或被動並非由同一事件所引起 的,而是由兩種截然不同的相對原因所產生的(Wolfson, 1961: 188)。Spinoza 把 這種原因分成兩類,分別是正確原因(adequate cause)和不正確原因(inadequate cause)或部份原因,根據的他的界說來看,正確原因指的是「透過原因可以清楚 明晰地知道結果」,不正確或部份原因則是「結果不能單就原因而被認識」(Spinoza, 1677/1927: 106)。44根據上述對原因的分類,Spinoza 隨之提出了心靈的主動和被
44 更詳細的來說,正確原因就是指完全充分的原因,通過此原因能夠清楚明晰理解其結果,反 之,不正確原因,就是指不完全的部份原因,通過此原因不能清楚明晰理解其結果(洪漢鼎,1992:
275)。
動之分野(Spinoza, 1677/1927: 106):
我們的心靈時而主動,時而被動:當心靈具有正確的觀念(adequate ideas)時,
則必然為主動;當心靈具有不正確的觀念(inadequate ideas)時,則必然為被動。
據此,Spinoza 認為,當心靈具有不正確的觀念越多時,就越會被動;而當 心靈具有越多的正確觀念時,就越主動(Spinoza, 1677/1927: 107)。由此可見,
Spinoza 是以心靈具備的觀念的正確與否當成心靈主動或被動的依據。
承上,Spinoza 透過這種對主動和被動的定義,進而闡述了情緒的特徵。
Spinoza 認為,就情緒而論,如果我們能成為情緒的正確原因,這個情緒就是主 動情緒(action),45反之,就是被動情緒(Spinoza, 1677/1927: 106)。46亦即,一 個情緒是主動的,是當我們自身是它的正確、完全的原因,這個情緒是我們自己 直接活動的結果,而不是由外在事物所產生的,因而單靠我們自身就可以對之清 楚且明晰地理解;反之,一個情緒是被動的,是當我們自身是它的不正確、部份 的原因,這個情緒不是我們直接活動的結果,而是由外界事物所產生,因而單憑 我們自身無法對其產生清楚而明晰地理解(洪漢鼎,1992:275)。就此而論,對 於Spinoza 而言,情緒可分為主動情緒與被動情緒,其差別僅在於我們是否能成 為情緒的完全原因,亦即,這個情緒若是透過以我們自己為因的話,就是主動的,
此時心靈對外物有正確的認識;相反地,倘若這個情緒是透過外物為因的話,那 麼便是被動的,此時代表心靈對外物沒有正確的認識。
總結來看,Spinoza 揚棄了 Descartes 認為靈魂的主動面包含所有「意志的形 式」(forms of will)之觀點,就 Spinoza 來看,心靈的主動情緒並非源自於意志 的形式,而是來自於正確的觀念,心靈的被動情緒則是由不正確觀念所產生的
(Wolfson, 1961: 192)。情緒更是由我們本身是否能成為形成它的正確原因,或 是我們具備了正確與否的觀念而區分成主動的和被動的。職是之故,Spinoza 和 Descartes 在對於情緒的看法上有極大的歧異,Descartes 將情緒界定為是由身體 而引起的情緒,此時心靈只能被動地接收身體產生的情緒,但Spinoza 卻翻轉了 情緒的特質,情緒可為主動的,也可為被動的,兩著的差別僅在於我們能否成為 那個情緒的正確原因罷了。47
45 Spinoza 的文本中使用了“action"和“passion"兩個字,相對地表示了情緒的主動與被動
45 Spinoza 的文本中使用了“action"和“passion"兩個字,相對地表示了情緒的主動與被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