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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分析

2.3 V-gei 的語義與組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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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義 主語「交接、給」客體

于另一個對象 雙向溝通 主語「交接、傳遞」客體

論旨結構 <agent goal theme> <agent goal proposition> <agent goal theme>

可否接受 V 後 gei

我送一本書給你。

不可

*我答應一件事給你。

我寄一本書給你。

動詞舉例 付、賣、借、送 答應、告訴、問、教 帶、拿、寄、踢、傳、丟

上表的動詞分類,有兩個優點,第一,該分類綜合了語義和句法的因素,較為客觀。第 二,從表中的比較我們可以發現,能接受V 後 gei 的動詞的在語義和論旨結構上有相似性,

這一點可以解釋偏誤語料中,說話類動詞和給予性動詞都能接受雙賓結構,說話類動詞卻不 能使用V 後 gei 的原因。

2.3 V-gei 的語義與組成限制

按照《當代中文課程》的描述,「給」可以接在中文的雙賓動詞後,以標記間接受詞。

我們非常同意這一項描述,本研究認定的雙賓動詞為給予性動詞,指「送、借」等,這些動 詞都可以組成V-gei 結構,如「送給、借給」。但是,傳遞性動詞,如「拿、寄」等非雙賓 動詞,也可以組成gei 結構,如「拿給、寄給」,這一點和教材的描述不盡相同。究竟 V-gei 結構的組成限制為何,又 V 和「給」組成 V-V-gei 結構後,語義有什麼差異,是這一節我 們要討論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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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V-gei 的語義中心

過去對 V-gei 結構的相關研究大多討論哪些動詞可以進入 V-gei 結構,討論重點較偏重 於V-gei 結構中 V 的語義,並把「給」認定為介詞(Li & Thompson, 1981、沈家煊,1999、

呂叔湘,1999、曾競,2011)。但是從教材中發現,除了《當代中文課程》之外,其他教材 都較少提及哪類動詞可以形成V-gei 結構,學習者在接觸 V-gei 結構時,並不是將 V-gei 視為 一個整體的單位學習。從學習者偏誤語料中能找到一些語料,學生將時貌或補語等成分插入 V-gei 結構中,形成「V-了-給」或是「V-補語-給」結構,而這樣的句子卻不一定合法,如 (17)-(18):

(17) *所以神父就幫小男孩介紹了給一些大學的音樂作家。

(18) *我還是很感謝他找到給我很棒的房子。

若 V-gei 結構並非一整體,為什麼結構中不能加入其他成分,如「了」?邵敬敏

(2009)舉出幾個 V-gei 結構中加入「了」的例子,如 (19)-(20),認為 V-gei 並非不能加

「了」,不過要是能加入「了」,代表V-gei 為兩個動作:

(19) 求爸爸在國外買一本《超聲診斷學》,以便學習使用時,他很快設法買了給孩 子。雖然書的價格並不低於一台立體聲錄音機。

(20) 三虎說:「大哥是不是想把她娶了給我們做嫂子?」

(引自邵敬敏,2009)

然而邵敬敏所提的這兩個例子,都不是V-gei 結構,而是兩個不同的動詞,所以加入

「了」語法上是沒有問題的。(19) 例中,「買」後面有一個省略的直接賓語,回指前面已經 提過的「超聲診斷學」。(20) 中把字句將動詞「娶」的賓語「她」提前了,「娶」因此無法 再接其他的賓語,但可以接上其他的補語,如「娶回來」,「給我們做嫂子」則是另一個子 句。所以,(19)-(20) 的例子是沒辦法證明 V-gei 可以加入「了」的。5

至於其他不能加入「了」的V-gei 結構,如「賣給、寄給、送給…」,邵敬敏認為是因 為V 和「給」是補充和被補充的關係,語義上為「不可分割的行為整體」,因此不能加入別        

5 感謝口試委員何萬順教授補充對(19)-(20)這兩句例句的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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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成分將V-gei 結構分開。邵敬敏的看法,是從語義出發解釋 V-gei 不能分開的原因在於 V 和「給」是同一個動作,故而不可分割。若從句法方面來看,Huang & Ahrens (1999)、Her (2006) 等人認為 V-gei 的不可分割代表著該結構的詞彙完整性 (lexical integrity)。如果要加 上時貌成分,不能加在V-gei 中間,而必須加在 V-gei 結構後面,所以 V-gei 中的「給」應該 是動詞,而非介詞。

綜合「V-gei 的不可分割」和「時貌成分要加在 V-gei 後面」這兩點,無論「給」的詞性 為何,我們認為對學習者來說,將V-gei 視為一個不能分開的動詞來學習,應該是較容易理 解的。

若 V-gei 為一個動詞,那麼這個動詞在語義上和句法上有何特點呢?

語義上,在 V-gei 結構中,V 只是「給」的方式,語義的中心實際上是「給」(Her, 2006; 邵敬敏,2009)。這個看法和介詞派的論點有所不同,介詞派討論的重點在於哪些語 義的動詞可以進入V-gei 結構,但若將「給」視為 V-gei 的語義中心,我們判斷該結構合法 與否的方式為:用這個方式「給」在語義上合不合理?又,因為語義中心在「給」,所以我 們也能結合外來語組成V-gei 結構,如「email 給、send 給、c.c 給…」(Huang & Ahrens, 1999; Her, 2006)。對學習者來說,將「給」視為語義中心並不會造成他們的負擔,就如同動 趨、動補等複合詞,其中一個成分為補充說明主要動作的方向或結果。同時,V-gei 也符合 Tai (1985) 的時間順序原則,以「寄給」為例,必須先做到「寄」的動作,才能完成「給」

的最終動作目的。

句法上,V-gei 的句法行為和 Verb gei 完全相同 (Her, 2006),如 (21) 和 (22a);在情境 完整下可以省略直接受詞,如 (22b),但動詞後不能只帶直接受詞,如 (22c):

(21) 我給你一封信。(I.O.+D.O.) (22) a. 我寄給你一封信。 (I.O.+D.O.)

b. 昨天我收到一封信,我寄給你。 (I.O.) c. *我寄給一封信。(D.O.)

2.3.2 V-gei 結構的組成限制

雖然在語義上我們認為可以透過思考「用這個方式『給』合不合理」來衍生詞彙,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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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法上,我認為華語教師仍需要了解V-gei 結構中動詞性質的限制為何。從偏誤語料中可以 發現學生使用了V-gei 結構,V-gei 後面也接了兩個賓語,但句子卻不合法,如 (23)-(24):

(23) *為什麼他沒有說明給我有什麼原因?

(24) *上個禮拜六她解釋給我這件事。

朱德熙(1979)認為語義中帶有「給予」意義的動詞都可以 V-gei 結構,沈家煊

(1999)認為能組成 V-gei 的動詞可分成「賣類」、「寄類」、「寫類」;千島史子(2012)則 認為只有「給予類」、「移動類」、和「寫(信)類」能組成V-gei 結構。這些說法都能解釋 (23)-(24) 不合法的原因,但筆者認為,本研究 2.2.4 小節中表 7 的動詞分類,可以更簡潔地 歸納這些前人的研究:

Her (2006) 提出,論旨結構為 <agent goal theme>,且能接受 V 後 gei 結構的動詞,就 可以組成V-gei 結構。從這條規則來看,表 7 的給予性動詞和傳遞性動詞,都可以組成 V-gei 結構,而 (23)-(24) 中的動詞都屬於說話類動詞,論旨結構不同,不能組成 V-gei 結構。

句法上的限制應該是教師必須了解的,但要學生也理解恐怕有困難。因此在教學上,我 們會採取將V-gei 一一列舉的方式。這一點在 4.3 教學排序的章節中會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