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居到分家:
新竹湖口羅家初期宗族史研究(1770-1833)
羅烈師 交大客院一、前言
臺灣新竹縣湖口鄉係宗族為基本單位的地方社會,重要的宗族包含陳、 羅、戴、張、黃等,解讀這些宗族史,也就能解讀湖口地方史。1 羅仁道1980 年自述改寫〈臺灣新竹縣湖口鄉糞箕窩羅屋的故事〉(以 下簡稱〈羅屋故事〉)一文,為羅家宗族史重要的口傳資料。〈羅屋故事〉始 於渡臺,終於清末坪頂埔事件(1770-1883),全文參見附錄。 依〈羅屋故事〉,羅氏來臺祖上威公於乾隆三十五年(1770)時,自廣東 陸豐來臺,先在桃園龜山一帶落腳,後至關西墾耕,第二代羅宏陞大約於道光 3 年到 10 年間(1823-1830)遷來大窩口,至第三代羅春廣(1816-1872),中 年至新埔街上經商,累積了可觀的財富。又於道光二十七年(1847)時,代表 大湖口輪值經理枋寮義民廟的廟產,也因此藉由義民廟這一公共事務,成為竹 塹地區粵人的地方領袖之一。春廣五十七歲時(1872),因與子中夜緝盜,不 幸被子誤殺,喪葬耗費了甚多家貲;十餘年後(1882-1883),羅家又因糞箕 窩旁坪頂埔的地權問題,與新埔街上張、劉、范等宗族組成的金六成商號,發 生非常嚴重的茶葉種植衝突。這一衝突最後鬧出人命,引來官府調查,雙方纏 訟多時,耗費財物無數,羅家榮景因而中落。 筆者將〈羅屋故事〉分成渡臺、關西暫居、定居湖口、羅春廣之發跡與 猝逝、志旺公中武秀才與坪頂埔事件,本文以此為基礎,並進一步綜合梳理收 1 參考羅烈師,《大湖口的歷史人類學探討》,新竹縣文化局,2001。錄於國家圖書館臺灣記憶系統資料庫及羅景輝藏羅家古文書,置重點於定居湖 口與第三代分家,以勾勒出湖口羅家初期宗族史(1770-1843)。
二、來臺與關西
羅屋十二世祖先羅上威於乾隆35 年(1770)年自廣東省惠州府陸豐縣 吉康都許山下石禾埕遷渡台灣,依羅家口述當時先落腳於龜崙,可能是現在桃 園南崁一帶。隨後,前往新竹關西拓墾。這一段關西的生活口述只留傳一項 「窨坟」之爭,亦即預先挖置的先人墓穴,很可能行假葬的手段,表明土地的 所有權。2這一故事牽涉到先到開墾者藉由與平埔原住民之間的密切關係,抵制 後期羅家入墾者。儘管對於這一事件,口傳對時間言之鑿鑿,謂其發生於第三 代羅春秀(1800-1843)出生前前一兩年,即嘉慶五年(1800);但實際上, 對於這一段關西時期的家族史,資料極缺,羅家甚至無法確定其來臺祖羅上威 是否真的來臺。 不過,這一史實的重要性在於忠實地呈現了粵籍移民先往拓墾最前線冒 險,再向西退回相對安全聚落之移民方向。同時,更重要的是,羅上威的四個 兒子在這前線顯然賺到了一筆錢,才使得這家族足以退至已安居無虞的湖口地 區。三、遷居湖口
〈羅屋故事〉關於遷居湖口糞箕窩所知有限,不知羅家何時到湖口,但 說明宏陞四兄弟各奔東西外,還提供了羅宏陞之子,即來臺第三代春字輩的出 生年代,同時長子春秀逐漸成了操持家務的新生代。 2 「窨」字原文誤寫為同音的「印」字。關於遷居湖口的年代,羅家已無記憶,但現存三份古文書提供了線索, 分別為道光三年〈羅宏珍、宏龍、宏陞兄弟三人同置田園合約〉,道光十年的 〈立杜賣田園盡根絕契〉與道光十一年的〈立歸管水田契字〉(以上請參見附 錄)。 道光三年〈羅宏珍、宏龍、宏陞兄弟三人立合約〉主要的目的言明兄弟 三人對宏珍具名購買大窩尾等處土地,有共同均分的權利;同時紀錄相關契紙 兄弟分存的情形。 立合約兄弟宏珍、宏龍、宏陞兄弟三人,先年同置買斷截有山場埔園 水田壹處,土名大窩尾等處,價銀界址俱載立契內。今有印契壹紙交 與兄宏珍收存,又有斷截洗契四紙交與宏陞收存。日後不知何人自己 鬮分之田要退與人,印契並無隔帶,收印契分項之田退下印契,要交 弟姪收存,不得執據。 再批明正契係宏珍兄一人俱名係兄弟三人同置三人均分各分照鬮管炤 代筆姪 鵬申 在場兄 俊生 道光三年癸未冬九月 日立合約 宏龍 宏珍 宏陞 糞箕窩土地顯示兩件事實,羅宏陞四兄弟(真龍高陞)並非自關西分別 離開前往四處發展,而是共同行動,只是令人不解的是為何老三宏高並未列名; 其次糞箕窩羅家應該在道光三年前不久購得糞箕窩窩尾之土地,此時很可能尚 在關西居住,並未遷來湖口。 道光十年楊思等兄弟叔侄與宏陞簽訂的〈杜賣田園盡根絕契〉是羅家遷 居糞箕窩的最直接史料,依原文旨意,逐條照列並說明如下: 立杜賣田園盡根絕契字人楊思 楊香(思)等有承父兄遺下田園一處坐落 土名多老粉大窩內庄東至石壆透至崩崗潭與羅家田南北毗連隔坑為界, 西至伯公背橫窩老坑為界,南至坪頂分水為界,北至山分水為界,四 至界至面踏分明,併帶本坑坡圳通流灌溉,又帶第屋壹座、風圍竹木 禾埕菜園,壹應在內,年納本社番租粟肆石正,給出完单。
本段說明土地座落,所謂「多老粉」歷來亦稱婆老粉或波羅汶等,大窩 內庄應即大窩庄,即糞箕窩庄。值得注意的是其四至之「東至石壆透至崩崗潭 與羅家田南北毗連隔坑為界」,由此條可以推知羅宏陞兄弟係先取得糞箕窩窩 尾之土地,之後才再購得糞箕窩窩內之地。何以知之?兩項線索,其一,糞箕 窩之地形大致上為東西走向,窩尾在東,開口向西,南北為山,而南面山即四 至之南至所言之「坪頂」;其二,依前述道光三年之〈羅宏珍、宏龍、宏陞兄 弟三人立合約〉,宏陞已取得這窩尾土地,故楊思兄弟所賣本土地之東至確係 與羅家土地毗連。 此外,由約中「年納本社番租粟肆石正,給出完單」等語,可知糞箕窩 土地係竹塹社地。 此業前既典與羅宏陞掌管。因思屢欲為兄立嗣,商議不成,乏銀凑用。 茲思等議將此業出賣,以為立嗣。房內人等俱各無力承買,托仝原中 踏明四址,引就羅宏陞出首承買。 如前契所顯示,宏陞已取得窩尾土地,又取得窩內楊思兄弟叔侄所共同 持有土地之典當權。至這一年(1830)楊氏無力贖回價金,最終只得把田地正 式賣給宏陞。值得注意的是,楊家出賣土地的原因是為長兄立嗣,似乎指的是 要以賣地獲得的資金,為兄取得子嗣。 即日凴中當面言定,時值價銀陸佰捌拾大員正。即日銀契两交明白, 其業任听買主照界管業,中間並無貨準短拆,亦無重張典掛他人情事。 如有不明情事,係思等抵當。一賣千休,求斷葛藤,寸土不?。自賣 之後,思等?不敢言贈,亦不敢言贖,生端滋事。保此業委係思香承 兄父遺下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此係二比甘愿,两無迫勒。恐口無 凴,立杜賣田園盡根絕契字壹紙,併帶上手合約字壹紙,共弍紙付执 為照。 即批明思(香)等親收過契面佛銀陸佰捌拾大員正,足訖,再照。
本段文字大抵皆為常見的契約文書用語,無須多做解釋。倒是土地價金 計 680 大圓,顯示宏陞財力頗佳。尤其是再考量宏陞另外尚獨力購買土地一筆, 與兄弟合購一筆,更表現宏陞在關西拓墾應該相當成功。 再批明當日思之堂兄楊君正與紀兄賴才及香父楊秦秀叁人,合夥與黃 來同置伍份得壹之業,是以合約內僅寫賴才之名,昔年作為拾 份均分,賴才淂叁份半,思堂兄淂叁份半,香父淂叁份。而賴 才又將叁份半之額,立字歸與思之堂兄自管,奈賴才所立字據, 現在遺失,莫從交执,現賴才父子到場花押,以後均不得異言 滋事,再照。 本批明字條十分重要,在此可以分析出楊思家族取得土地所有權的過程。 楊思所屬家族係以合夥的方式,取得糞箕窩的土地墾權。楊君正、賴才與楊香 三人合夥成五份之一份,並由賴才具名,與黃來共同開墾糞箕窩。賴才具名這 份又再分成十份,其中賴才佔三份半,楊君正佔三份半,楊秦秀佔三份。賴才 把自己的三份半賣給楊君正,可是楊君正卻遺失了賴才的字據,因此賴子父子 親現場簽名花押。 再批明,此業思等合議立契賣予羅宏陞,思等銀收足訖,照份均份, 再照。 再批明,上手總墾係黃來收存,而黃來之業,賣在余姓,其總墾現在 余姓收执,思等並無別有凴匿廢紙,再照。 業主 依口中人楊新貴 在場 知見 賴才 黃阿喜 代筆人 賴双鳳 場見楊興吉 道光拾年叁月日立杜賣田園契字 楊君正堂弟楊思、楊秦秀男楊香楊清 本契字最後透露了另一項重要的線索:「上手總墾係黃來收存,而黃來 之業,賣在余姓,其總墾現在余姓收执。」可知黃來應該是向竹塹社取得墾權 的第一批人,而招墾字就在黃來之手。只是黃來把自己的土地賣給余姓後,招
墾字就交給余姓了。目前余姓仍居住於糞箕窩,至於招墾字是否仍在余姓之後, 尚不得而知。 宏陞向楊姓購得糞箕窩土地後,隔年與姪林養簽下〈歸管水田契字〉, 將兩人合買也在糞箕窩的土地,讓售給林養。原文如下: 立歸管水田契字,叔羅宏陞先年與姪林養各出本銀弍佰肆拾大員正, 合本承買(招財)(貴招)(亞祥)等有水田壹處,座落土名大窝內庄,其 四至界址俱註原買契內分明,共價銀肆佰捌拾大員正。併帶大坑坡圳 水通流灌溉,又帶茅屋壹座風圍竹木雜樹等項,一應在內。遞年帶納 大租粟壹碩肆斗叁升叁合叁。今因乏銀別創,愿將此該業應得一半之 份,立字付姪林養歸管,永遠收租。即日仝中係養寔俻出佛銀弍佰肆 拾大員正,交陞父子親收足訖,中間並無準折短少等情。其承買貴招 兄弟之田園,任憑養永遠管業。此乃叔姪相遜,各無異言。口恐無憑, 立歸管字壹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係陞父子寔取到應份銀弍佰肆拾大員正,足訖,再照。 再批明添寫林養弍字立批再照 為中人兄 俊生 公正 代書姪 春芳 在場男 春秀 道光拾壹年辛卯歲玖月 日立歸管田園契字叔羅宏陞 本契字透露了幾項訊息,這塊土地是帶著家屋與圳路水田的完整居址, 且依「併帶大坑坡圳水通流灌溉」一語,這片田園很可能是比較靠近糞箕窩口。 又從價金可推知土地只比宏陞所買略小,但宏陞只佔半份,宏陞既已買下自己 的家屋,且準備移居來此,繼續保有土地的意願相對降低。契字表示宏陞「今 因乏銀別創,愿將此該業應得一半之份,立字付姪林養歸管,永遠收租。」這 有兩個重要的意義,從永遠收租一語,吾人可知,林養並未居住於本田園;而 且,當初兩人買下本田園,應該仍都住在關西,這筆湖口的土地只是投資收租 而已。那麼宏陞所以遜讓土地,欲創為何?筆者推測,就是為了支應遷居湖口 所需費用。
這一推測牽涉到口傳歷史線索,那就是宏陞長子春秀的地位。訂定本約 時,32 歲的春秀正值壯年,宏陞與姪兒簽定本歸管字時,春秀在場知見,而且 字約內文也明言春秀與父共同收取240 大元。遜讓土地,取得資金,為了就是 離開關西,遷居湖口,必須新築房屋,而主其事者正是長子春秀,下文再詳。 道光3 年的〈(羅)林養與(羅)木貴兄弟〉分界字係道光 11 年宏陞 與林養歸管字之上手契: 立合約字人(伯)(叔)兄弟(林養)(木貴),先年承父遺下有水田併戴生 埔一處,上手做有分单,內不明。今因請得公親徐亞恩、司彭亞來叔, 前來踏明界址,東至埤塘面小壢直透私頭山為界,埤塘下坎面為界, 熟田係林養自己田業掌管,併戴埤塘水係林養自己權蔭之田,不得相 增。東至伯公背生埔,係貴招自己之業,伯 公背熟田大小五零過,界 址分明,係林養之業。東至有生埔,係貴招分下自己之埔,各执一紙 守分。日后叔侄兄弟不得分占,相增之人平公理論即罰等情。如有此 情,係二比甘愿,永無反悔。口恐無凴,立合約字一紙付执為照。 再批明,日后埤塘陞高作深,任林養移粵 在場人 徐亞恩 批明埤塘下熟田坎為界係林養物業 知見彭亞來劉亞勇 在見叔宏陞 代筆人 彭學耕 在場伯 覌生 亞富 貴招 道光三年十一月 日立合約字人(伯)(叔)兄弟(林養)(木貴) 這一分界字顯示,宏陞在道光3 年即以現場知見人的身份,參與了林養 叔姪兄弟分界之事;此後,宏陞與林養共同出資買下了木貴土地,但在道光11 年宏陞又把這塊與林養共買的土地,以原價讓渡給林養。 作為平埔保留區的竹塹社地,湖口地區的漢人歷史顯得展開地頗為晚近。 3先前關於湖口開庄的討論,以嘉慶二年為始。4這一討論的起點是竹塹社七姓 3 關於竹塹社保留地之相關學理與史實討論,可參考施添福,《清代臺灣的地域社會─竹塹地區 的歷史地理研究》,新竹:新竹縣政府,2001。 4 參考羅烈師,《大湖口的歷史人類學探討》,頁102-109,新竹縣文化局,2001。
在湖口社地的分界字,然而,各姓宗族到底如何及何時進墾湖口,全無第一手 資料可為論據,以上口傳歷史及史料略補缺憾。 依這些古文書看來,羅姓並非湖口首墾家族,首墾家族係以合夥購地的 方式取得土地,而從糞箕窩的例子看來,首墾家族最後的竸爭力不如再移民家 族,特定宗族能否順利地建立地域社會,存在的變數甚多。同時,血緣或擬血 緣關係在共同拓墾階段,十分重要。
四、分家
羅家遷居湖口之後,重要的家族事務是興建家屋。關於建屋之事,〈羅 屋故事〉的紀錄如下: 遷台第三代五兄弟認真協力工作,事業稍稍有成就。不久就在糞箕窩 現在之第二區柑園內建造一相當規模之大屋。建大屋之際,邀請地理 師阿片王勘查位置,那時候,宏陞公已年紀大,長子春秀公代為辦理。 阿片王羅盤排起說,地理雖然不錯,可惜非常虧一房。春秀公問「會 不會發」,答「包您會發」,再問「人丁如何」,答「包您旺盛」, 春秀公說「既然如此有何不可」,阿片王說「您不知,將此地建起來, 以後大房將會絕房」。 春秀公答「有人會發,人丁旺盛,虧大房有何 妨,不要緊」。斷然立定在此地建起大屋。到現在來看,地理師的說 法果然說對。 這段故事的重點在於建築家屋與風水,相似的故事在臺灣各地廣為流傳, 所牽涉到的風水議題不外乎財丁房三者,亦即財產、人丁與兄弟各房關係。就 本文而言,這故事的意義在於描述了兄弟漸長,各房發展不一,分戶乃至分家 的壓力漸增的過程。 第二代宏陞於道光十年(1830)所購得楊思家族之土地係一包含田園屋 圳乃至風圍的完整居所,可以推測起初遷居之初,應該是以修繕為主,且第三 代五兄弟共同居住。當時長兄春秀 30 歲,屘弟則僅年 14,未婚兄弟同榻共眠,家屋尚可容受。但隨著兄弟成長結婚,分房間乃自分戶的壓力必然漸增,而宏 陞漸老,築屋之事便落在長子春秀身上。簡言之,一個以宏陞為家長的核心家 庭,隨諸子之成長,至此先變成擴展家庭,並隱涵就要分散成更多核心家庭。 各房兄弟在家庭擴展的過程中,充滿了偶然而不均質的狀況。長兄春秀 之絕嗣就是這種不均質現象的極端;對比之下,屘弟春廣後來的發跡,則是另 一個極端;風水之說,其實正是對於這種差異現象投射的結果。 關於春廣發跡,〈羅屋故事〉著墨頗多: 大屋既然建竣,事業也有所成,兄弟等想再進一步發展事業,但個個 沒讀書,不識字,如何是好,大家商量結果,將最年青之小弟春廣公 送去讀書,請老師來教算盤。但春廣公非常遲鈍,學不會算盤,反而 被新雇之牧童羅來錦先學會,教算盤的老師,不教而去了,故不得不 邀牧童互相研究,然後略學會一些。春廣公人雖然不聰明,但非常忠 厚,對外有信用,對內愛護,上上下下對他非常欽佩,從此以後內內 外外之事委任他處理。 本段關於青年春廣的描寫,側重於其忠厚德性,對照後文之經商發跡, 顯示春廣之成功,實機遇所致。故事中的羅來錦(1826-1900)小春廣 10 歲, 十分符合故事中的鮮活印象。來錦其實就是羅鵬申(1757-1837)之孫,鵬申 與宏陞同姓同鄉,叔姪相稱,略晚於宏陞來臺。前文所提及道光三年〈羅宏珍、 宏龍、宏陞兄弟三人同置田園合約〉,即為鵬申所代筆,可見兩家維持長期密 切關係。又依《義民廟總嘗簿》,來錦於同治4 年(1865)與春廣等六人同同 擔任新竹枋寮義民廟的廟產經理。 如前所述,宏陞擴展家庭內各兄弟不均質發展引致的宗族內部緊張關係, 直接投射到〈羅屋故事〉的風水傳說中:
但是如此情形,二哥春章公對他非常不滿,家族事業將有眉目之某一 年,突然發生大不幸之事情,因六月收成欲□禾草屋後面,□□□□ □,犯九龍生,足足前後死了九個人,即宏陞公、宏陞婆、春秀公、 春輝公等相繼逝世,此不幸事情發生後,家族非常混亂。 目前我們自然無從得知春秀五兄弟之間的情感如何,究竟春章(1805-18??)對春廣是否心存不滿,也無從追問,畢竟這只是傳說;不過,擴展家庭 終究會分散為幾個核心家庭。 此時老二的春章公時常鬧要分家,眾房準備分家之際,春秀婆啼啼哭 哭,春廣公問大嫂「今日大家要分火,要歡歡喜喜才對,何必哭呢 ! 」 大嫂答「滿叔,您有所不知,我的孩子還年幼無知,滿叔我想跟您, 您想如何」春廣公答「大嫂您既然如此想,豈有不可之理」,三嫂春 輝婆聞之消息也一樣,「大嫂跟滿叔,我也要跟滿叔 !」四哥春蘭公 說,既然大嫂、三嫂跟小弟,我也不分了,二哥春章要分,他自己分 出去好了」 關於這場分家往事,〈羅屋故事〉呈現的狀況是某一房主張分家,其他 房不打算分家,亦即分與合是並存的。這種分與合之並存,其實也存在於先前 春秀的故事中。故事裡的大哥,挑起建築家屋之重擔,明知風水不利自己後嗣, 仍以有利整個家慨然決意座向,分中有合的宗族原則。 關於這一分家歷史,我們找到道光23 年(1843)五房叔姪的分鬮字, 全文照例如下: 仝立分鬮字兄弟羅春章、鑾、章、廣、仝侄阿傳、坤生等,竊思祖宗 有振作之業,子孫有繼述之策,周禮所載由來尚矣。昔裴公九世同居, 宋君灼艾而分痛。觀古人之相愛如此,離百世之遠不可得而分也。然 而樹大枝分,水流派別,勢所必然,情所難免也。是以筵請族戚到場 妥議,將祖父創置田業先抽出新埔榮和號生理在本銀肆佰玖拾大元, 又抽出大窩肚老屋正屋叁間,又抽出楊梅壢老坑承買郭龍明水田房屋 一處,作為五房香燈公屋嘗業。又抽出新埔田心庄承買陳阿相水田一 處,以為阿傳長孫之田。其餘各處田業牛隻家器谷石等項,開明條款, 配搭均勻,作為五房均分。在祖前焚香捻鬮定額,各守各業。異日倘
有榮枯得失,人各命運發福,毋得糊塗紊爭,致傷兄弟叔姪之情。惟 愿兄弟叔姪等,各各日後有強祖勝父者,豈不盈門吉慶之欣幸也。口 恐無憑,仝立鬮書字五紙,各執壹紙為照。 春鑾捻得第弍鬮,應淂大窩肚承買錢阿天水田貳段,第一段東至屋前 崁為界,西至溪為界,南至溪為界,北至牛路為界。第弍段水田山埔, 東至溪為界,西至旱溝壢透上西南小壢直透山頂為界,南至山頂為界, 北至溪為界。又帶坡塘面水田一坵,又帶陂塘圳水與三鬮章兄相共通 流灌蔭,每年配納大租谷壹石。當日憑公議定,此份田業要貼出田底 佛銀弍拾大元,補貼第四、五鬮均收。又屋背山排竹木樹山作六份均 分,首份抽為公山,東至林養兄毗連為界,西至春廣鬮分埋石為界。 鑾應得第三份,東至廣弟鬮分埋石為界,西至章兄鬮份埋石為界。又 帶公屋左片尾屋五間,又帶禾埕菜園谷倉牛欄與章兄對半均分。此係 鑾憑鬮應得之業,永為己額,其契卷交鑾收存,批。 再批明,其新供田尾承買王阿□水田房屋一處,日後作為五房均分, 所贌租谷加減每年六月五房均分,其契卷係春鑾收存,批照。 在場母舅 吳立旺 在場兄 春祥 春榮 春瑞 春富 代筆人 劉顯榮 道光弍拾叁年癸卯閏柒月日仝立鬮書字兄弟春鑾春章春廣姪阿傳坤生 從本分鬮字看來,並非如口傳故事所言,僅有二哥分出,其餘兄弟未分; 實際上,所有產業大致上由五房均分;即如字書所言:「口恐無憑,仝立鬮書 字五紙,各執壹紙為照。」由於本分鬮字係老三春鑾(1810-18??)之份,可知 春鑾所分財產包含: 獨自獲得兩筆土地; 一筆土地,但與春章共享水源; 家屋後山的五分之一 與春章均分「公屋左片尾屋五間,又帶禾埕菜園谷倉牛欄」 又因各鬮應有不均之處,另外支付第四與五兩房兄弟 20 大元 這就是宗族「分」原則,核心家庭擴展之後,終究要再分成幾個核心家 庭。然而,也應該注意的是,對於這種無可避免之分,兄弟間的態度十分為難, 所以分鬮字才以「竊思祖宗有振作之業,子孫有繼述之策,周禮所載由來尚矣。 昔裴公九世同居,宋君灼艾而分痛。觀古人之相愛如此,離百世之遠不可得而 分也。然而樹大枝分,水流派別,勢所必然,情所難免也。」同時,更進一步
把這種不捨的心情,轉化為積極態度:「惟愿兄弟叔姪等,各各日後有強祖勝 父者,豈不盈門吉慶之欣幸也。」而且,這種態度不是說說而已,實際上表現 在財產的處分上。五房分家之時,為了確保宗族「合」的原則,「是以筵請族 戚到場妥議,將祖父創置田業先抽出……」,留下了共同財產,作為五房香燈 公屋嘗業: 新埔榮和號生理在本銀肆佰玖拾大元; 大窩肚老屋正屋叁間; 楊梅壢老坑承買郭龍明水田房屋一處 新埔田心庄承買陳阿相水田一處,以為阿傳長孫之田 換言之,老屋的正身三間被保留為宗族公廳,一處水田及一間店號資本 則為祭祀產業;另外,長孫之田意謂著對成年子嗣的支持,對應於留給祖先的 共同財產,象徵宗族之繼往開來,也等同於香燈嘗業之意涵。
五、結語
透過〈羅屋故事〉這一口傳敘事及古文書,本文勾勒了1770 年到 1843 年約70 年間,糞箕窩羅家來臺第二代之羅宏陞兄弟四人,先在關西參與危險 的拓墾事業;後來置產移居湖口相對安全的環境,第三代隨之樹大分枝,分鬮 家產,建立宗族的歷史。 這一研究成果在地方史的層次上,一方面補充了我們對於湖口早期拓墾 史的空白,也對在宗族之形成有比較明確的圖象。至於在漢學人類學之家族與 宗族研究的層次上,關於宗族構成原理的分與合二者,這一個案顯示,宗族之 分係滿足各核心家庭的生活機能,而其合,則在確保共同祭祀的象徵;但無論 分或合,都表現在財產的鬮分中。附錄 台灣新竹縣湖口鄉糞箕窩羅家的故事 追溯我們的祖先係春秋戰國時代楚人也(今湖南),因戰亂及天災,部份 族人遷往東北,部份南下福建、廣東,即所謂的客家人。我們高祖遷代十二世 上威公自廣東省惠州府陸豐縣吉康都火山下石禾埕遷渡台灣龜崙(現在的台北 縣新莊鎮),年代係西元一七七0 年(清乾隆三十五年)正月初九日。上威公 當時三十八歲,上威婆二十九歲,攜眷來台。但另有一說,當時渡台來的第十 三世宏貞公、宏龍公、宏高公、宏陞公四兄弟,把上威公、上威婆的骨骸帶來, 先葬於龜崙,後來改葬於現在的關西鎮茅埔上威公之墓。(現每年農曆二月初 十為掃墓日)。 遷台後先在龜崙落腳安頓,住了一段時期後遷移鹹菜甕(現在之關西〉定 居,燒碱為業。據傳說現在上威公之墓的地址,原係他人新做的印磊(股葬), 宏貞公等四兄弟偷偷的把上威公之骨骸由龜崙搬來葬於該印磊為己有,後來被 做印磊者發現,他們非常憤怒,依當時之習慣、官法,坟墓占江山,雖係自己 之土地已被人占去做墓,亦無可奈何。他們恨意難消,立即商議擬將使生蕃 (高山族)收拾四兄弟。此消息終被四弟宏陞公之未婚妻家之婆婆所聞,婆婆 密告其四兄弟,並命他們馬上逃開暫避風頭。然後照婆婆之安排,請公親辦禮 物〈酒、豬腿等)向做印磊者道歉,結果他們終於接納溝和,同時立山毗留傳 至今之關西蛇仔地,該墓至十六世志鼎公等族親重新整修至今。 這故事之年代,可能係遷台後三十年內,大約二十八、九年之事,因為遷 台係乾隆三十五年,西元一七七0年,而宏陞公之長子十四世春秀公生於嘉慶 五年,即一八00年,相距三十年也。 四兄弟在鹹菜甕(關西)不知住多久,以後各人各有志,各奔前程,宏陞 公遷至湖口鄉糞箕窩開墾居住。宏陞公乳名羅阿福,非常高大有力,他所用農 具一般人搬不動, 所以被稱大漢福。人雖然高大,但非常懶惰,故每每出門工 作都要吳婆太帶頭始能出門。宏陞公有五男,長曰春秀公,生於嘉慶五年(西 元一八00年),次曰春章公,生於嘉慶十年(西一八0五年),三曰春輝公, 生於嘉慶十二年(西元一八0七年),四曰春蘭公生於嘉慶十五年(西元一八 一0年),五曰春廣公生於嘉慶二十一年(西元一八一六年)。 遷台第三代五兄弟認真協力工作,事業稍稍有成就。不久就在糞箕窩現在 之第二區柑園內建造一相當規模之大屋。建大屋之際,邀請地理師阿片王勘查 位置,那時候,宏陞公已年紀大,長子春秀公代為辦理。 阿片王羅盤排起一看, 說地理雖然不錯,可惜非常虧房。春秀公問「會不會發」,答「包您會發」, 再問「人丁如何」,答「包您旺盛」,春秀公說「既然如此有何不可」,阿片 王說「您不知,將此地建起來,以後大房將會絕房」。 春秀公答「有人會發, 人丁旺盛,虧大房有何妨,不要緊」,斷然立定在此地建起大屋。到現在來看, 地理師的說法果然說對。 大屋既然建竣,事業也有所成,兄弟等想再進一步發展事業,但個個沒讀 書,不識字,如何是好,大家商量結果,將最年青之小弟春廣公送去讀書,請 老師來教算盤。但春廣公非常遲鈍,學不會算盤,反而被新雇之牧童羅來錦先 學會。教算盤的老師,不教而去了,故不得不邀牧童互相研究,然後略學會一 些。春廣公人雖然不聰明,但非常忠厚,對外有信用,對內愛護,上上下下對 他非常欽佩,從此以後內內外外之事委任他處理。但是如此情形,二哥春章公 對他非常不滿。家族事業將有眉目之某一年,突然發生大不幸之事情,因六月
收成欲磊禾草屋後面,堅柱心磊草,犯九龍生,足足前後死了九個人,即宏陞 公、宏陞婆、春秀公、春輝公等相繼逝世。此不幸事情發生後,家族非常混亂。 此時老二的春章公時常鬧要分家,眾房準備分家之際,春秀婆啼啼哭哭,春廣 公問大嫂「今日大家要分火,要歡歡喜喜才對,何必哭呢 ! 」大嫂答「滿叔, 您有所不知,我的孩子還年幼無知,滿叔我想跟您,您想如何」春廣公答「大 嫂您既然如此想,豈有不可之理」,三嫂春輝婆聞之消息也一樣,「大嫂跟滿 叔,我也要跟滿叔 !」四哥春蘭公說,既然大嫂、三嫂跟小弟,我也不分了,二 哥春章要分,他自己分出去好了」 從此以後四房合做一家,春廣公想大家都擁戴他,感覺責任盡大,照現在 情況將不能維持下去,想做一點事業,將所有儲蓄拿去與人合股做花生粕生意 (在新埔)。萬萬沒想到,不久油車行倒閉,真是屋漏遭夜雨,想要賺一點反 而賠本,股東們看春廣公可憐兮兮,都說豆油其他值錢之東西已被人拿走,現 在只存不太值錢的花生粕給春廣公運用去,可當作多少本錢,春廣公無可奈何, 將所有的花生粕運回。天無絕人之路,到次年,本地方要蒔田之際,南部之牛 骨、花生粕(可以肥料使用)還不到,因為當時交通不發達,沒有火車也沒有 汽車,全靠帆船搬運,船靠風,無南風,南部之貨就運不到,要蒔田之際,無 肥料可施,農友們急的要命時,大家說羅家有花生粕,就這樣以三倍之價質搶 購一空,無意之中賺一批大錢。 剛賺到了一批錢後,台灣南部戴萬生造反,人心非常惶恐,有人說將錢要 埋在偏僻之地方,又有人說將錢拿到別的地方去。春廣公總不贊成這樣的做法, 就因機立斷將錢全部買稻谷,歹徒知道我們無錢,也較不會打我們的主意。穀 子是粗俗東西,幾佰台斤,磧到其半死, 拿又不會拿得空,所以錢全部買稻谷 在各處分藏起來。到了一年,動亂平靜,農民無心生產,糧食減產,穀價大漲, 漲價三、四倍,這樣三年之間,藉藉無名之一個農夫,變成地方上之富翁了。 春廣公所賺的錢全部置產,當時買有山崎、頭股、中央股、尾股等壹佰多甲, 坡子豉(現新豐)土地公埔(新埔)外公館等田及山一共有三百多甲,於一八 六九年(同治八年)在糞箕窩貳伍番地,建造一座侖美奐之大屋。 春廣公生于一八一六年(嘉慶廿一年七月十三日己時),卒于一八七二年 (同治十一年)享壽五十七歲。乳名羅阿水,初時勤操稼嗇,繼展經商,因而 起家,成為鄉中富豪,且榮登貢元之職,葬在湖口鄉湖口山楚羅姓祖塔內。 自古道「衣食足,知禮義」春廣公就想教育子弟,隨即請老師羅學人羅萬 生來教書。但是上一輩之人,個個人高馬大,魯莽浮躁,不是讀書之料,老師 看這樣情形,勸春廣公說,您的子弟,乃是武人,不是讀書之料,改為練武好 了。武也能治天下,也能出人頭地,春廣公接納其勸,請武導師來練武,後來 終於得一名武秀才。 功名二字論起來也是命哉,當時在家練武之時無人不知,無人不曉,志鼎 公在地方上,第一能手,武術高強,為何考不上,而被藉藉無聞之二弟幼童僅 僅十五歲之朝昇,志旺公考上武秀才。 當時考秀才是這樣的,第一步箭,即五十步前連射三支,箭射中靶子中心 為及格,次為舉石耍刀及馬箭,各項及格為當年之武秀才。志鼎公,步箭、舉 石耍刀樣樣都精彩,觀眾都喝彩叫好,但在馬箭之時過於緊張,手上之矢掉下 一支,如此失格丟了秀才。馬箭是這樣的,即五十步中間有三個靶子,人騎在 馬上,手拿弓矢,弓上按一支,馬要跑快,五十步中間要射中三個靶子才及格。
當時志鼎公失格,導師非常難過,苦苦哀求考官補朝昇志旺公考幼童,考幼童 比一般簡略多,所以志旺公幼童及格。 春廣公逝世原因 樹大招風,當時春廣公,算得上富貴雙全,地方歹徒鼠輩等嫉妒,每每有 風聲、要搶、要劫羅家,羅家要準備隨時應付。於一八七二年(同治十一年) 某一夜,家附近有怪聲,春廣公邀長子如賜公共同巡邏。春廣公對如賜公說, 我抄過去,你抄過來,千萬勿上花台上,我們在花台下,花台上如有人即是賊, 開槍無妨。如賜公抄過去,果然看見花台上有黑影,他認為是賊,就開槍,槍 響人倒地,靠前一看,非別人是親生父親,大叫三聲阿爸,但父親魂已歸天國, 任叫不回。如此嗚呼 ! 哀哉 ! 福無雙至,禍不單行,春廣公逝世後,沒幾年,在坪頂埔發生范吉生命案, 案情是這樣的: 按當時,坪頂埔原名牛寮埔,為十四大庄牧牛所用地。當時眾庄有默約, 任何人不得侵占開墾,若有人違約眾人來拒之。但立約不久,新埔有張拐海、 劉秀才、范吉生組織金六成毀約開墾。我們羅家第二房之如員公,順風便船他 也想開墾,他們種茶,我也未種茶,競爭開墾。後來互相阻擋,你種我廢,我 種他廢。范吉生自稱拳頭師傅,如員公也是,不是省油之燈,斯道之高手。范 吉生想用武力,無可奈何,靈機一變,廣邀徒弟想用眾來壓寡,如員公也想用 眾約來拒之。用智用武,反反復復,後來終於有一天發生衝突了。如員公響起 炮號,眾人雖然無意帶忙,總想看看究竟。前往現場,果然,范吉生頭纏紅布 巾、打赤膊赤腳,手執洗馬刀來,如員公之弟弟如山公也在現場,范吉生大踏 步殺,將過來。如山公文身之人,且身上有病,走不快,如山公看情形不妙, 翻身就走時,范吉生之刀將會斬到之際,余春富用散彈掃射去,范吉生將手一 掃,膊膊胸膛,好漢盡打來。再逼,最後刀起,如山公之頭將落地之時,說時 遲,此時快,余春富用實彈射出去,槍響人翻,嗚呼,哀哉,范吉生一命歸天。 余春富原來不是誠心幫助如山公的,因為,余春富與范吉生是死對頭,是 報仇之舉。因為有一次余春富之童養媳婦牧牛不慎,踏壞范吉生之茶圈,范吉 生將其三巴二掌打,情有可原。但是他把只有十歲的童養媳婦女孩灌砂,女孩 哭哭啼,回家告訴余春富,余春富怒火沖天,想與他拼命一場,但想起他們人 多勢眾,無可奈何,忍下此氣,尋找機會報仇。對他說,如員公與范吉生之衝 突洽巧他的好機會,久等的宿願,終於達到了。 但是這事件,對我們春廣公派下的滿房人是一大災難之禍源。因為這殺人 事件係第二房之如員公與范吉生之衝突,而真真之兇手是余春富。但是當時之 滿清政府沒有深度的調查,而且認為羅如員、余春富無油水可榨,就讓張另海、 劉秀才等與官員勾結,總賴我們羅家打死人,要抓羅家之人。劉秀才是志鼎婆 之娘家人,當時使人來講,要我們拿出貳佰銀圓,將我們之名字削除無事。但 當時春廣公逝世無久,如字輩的人等涉世不深,不知利害,總想我們與這事件 無關,不是我們打死人與我們有何干。沒想到當時滿清政府之腐敗,與地方光 棍勾結,魚肉鄉民,不辨虛實,看有油就想盡百計來搾,他們想耍貳佰銀圓, 我們不答應之後,隨即使差役來捉人。總說要捉兇手,人命關天,不講兇首是 誰,看到人就愛捉。抓不到人,雞鴨豬畜家裡所有值錢不值錢之東西,都要拿 去。有識人士教我們,男丁絕不可被抓去,若被他們抓去就會傾家倒產,故所 有男丁都逃避。只有獨獨我們的武秀才志旺公,不聽家人之勸,他不逃,要與
他們相論,說我武秀才有二條命我不怕,就出去與他們爭論。他們說不必爭論, 到衙門再說,就這樣被他們抓去。志旺公被捉去以後使人來要錢,說錢來放人, 但錢去人仍不放。又有人說,張某有勢,要多少錢,就會放人,又有來說,李 某某有如何之方法等,錢去仍無效。 光棍等換湯、換味,用盡方法來敲搾,贖一位武秀才,搾得羅家一遍之江 山搾光了。光棍等看已經無財產可搾了,才使人來說,某月某日,大老爺(縣 官 )某某地方巡視,你們到某地方攔路直訴就會有結果。 春廣婆太聽此消息,親身引領五男如興公到所指之地方做攔路訴願。大老 爺看春廣婆太、如興公相貌堂堂,問起姓名,始知冤情而釋放人,如此志旺公 才得回來。 ( 註):這事件之年代可能條光緒九年,西元一八八三年,明治十六年。志鼎 公二十二歲,志旺公十七歲,春廣婆太六十七歲,逝世之前一年。 以上係來台祖,十二世上威公於西元一七七0年遷台後,先在龜崙(現台 北縣新莊鎮)暫住後,十三世宏貞公、宏龍公、宏高公、宏陞公四兄弟在鹹菜 甕(現新竹縣關西鎮)落腳。不久,四兄弟各奔前程,而滿房,宏陞公來到新 竹縣湖口鄉糞糞窩開墾,現一般所稱糞糞窩羅家就是宏陞公之子孫。宏陞公有 五子即十四世,春秀公、春章公、春輝公、春蘭公、春廣公,而滿房春廣公人 丁最旺,有六子,即十五世如賜公、如亮公、如喜公、如會公、如興公、如嚴 公等。前述志鼎公、志旺公係如亮公之長子、次子。 這史蹟記述至志鼎公二十二歲,即西元一八八三年,明治十六年,日本領 台前十二年止,從現在一九八 0 年算即九七年以前之糞箕窩羅家之歷史。 現在,湖口糞箕窩羅家人丁,大約一千多人,各向外發展,雖然的住在糞 箕窩者人數不多,分散在湖口鄉、新豐鄉、新屋鄉占大多數,而台灣光復後, 遷徙至台北市者甚多。羅家一向重視子弟之教育,負笈重洋,留學美國、日本 之人數在湖口鄉與他姓相比,可算最多。 為了糞箕窩羅家之年青一代,雖然生於斯,長於斯,或者在國外長大的, 往往無法了解祖先之一些事蹟,更無法體會先人之艱辛奮門之情形,而寫此。 由現年七十五歲之仁勳兄,從上代口述之史蹟,寫草稿,由我仁道,參考族譜 及其他資料,附年代等撰寫。 以上記述來台祖至日本占領台灣以前之學蹟為遷台第一期。日本占領台灣 後,志鼎公派下之奮鬥史為第二期,未撰寫。 民國六十九年 十七世仁道仁勳撰書
編號備註 1〈同治十一年 羅如雙、如對立典水田山林字〉 2〈同治十一年(1872)羅如雙等仝立承父撥定分鬮字〉 3〈同治十一年 聖母嘗 羅春章同立夥買田業分執文約契卷合約字〉 4〈光緒四年 羅如對立杜賣歸管水田山林埔地屋字契字 〉 5〈光緒元年(1875)羅如滿偕姪羅志協、羅志業立鬮書字〉 6〈光緒十一年羅如仁立增找洗盡根田價字〉 7〈光緒三年羅如宗立起耕典水田山林埔園屋宇字〉 8〈光緒弍年羅如雙立歸管水田山埔屋宇菜園字〉 9〈道光拾壹年 羅宏陞立歸管田園契字〉 10〈道光三年林養、木貴立合約字〉 11〈光緒十三年羅如員、如武、如山立胎對佃借銀字〉 12〈光緒十六年羅如武羅如山立歸管盡根山田水林埔地茶園字〉 13〈光緒十五年(1889)如勝同姪雲月、志墻、志湧仝立鬮書字〉 14〈光緒九年余華陞立招墾埔園永耕字〉 15〈道光二十三年(1843)羅春鑾等仝立分鬮字〉 16〈光緒拾叁 羅志揚、志鼎仝立合約字〉 17〈同治十一年(1872)羅如雙等仝立承父撥定分鬮字〉 18〈明治三十一年羅志良立杜賣盡根水田山林茶園屋宇契字〉 19〈明治三十四年羅如勝、羅如武、羅如嚴、羅如園、羅志業、羅志通仝立合 約字〉 20〈明治三十一年羅志良立杜賣盡根水田山園屋宇契字〉 21〈光緒伍年 羅如宗、如來立杜賣盡斷根屋宇地基契字〉 22〈光緒十三年羅和勝即羅如員、如武、如山立杜賣盡根水田山林茶樹埔園業 契字〉 23〈光緒四年羅如仁立杜賣盡根水田屋宇山林埔園契字〉 24〈同治十一年(1872)羅如雙等仝立承父撥定分鬮字〉 25〈同治十一年(1872)羅如雙等仝立承父撥定分鬮字〉 26〈明治三十一年羅志業、如員立分執契卷合約字〉 27〈明治三十一年羅志業、如員立分執契卷合約字〉 28〈明治叁拾肆年羅如武、如山立盡根增找字〉 29〈明治三十一年十一月羅雲月立杜賣盡根水田山林埔地契字〉 30〈光緒拾伍年 羅勝武 羅阿員、阿山立借銀字〉 31〈光緒二十年十一月羅如對立杜賣盡根水田山林埔地屋宇契字〉 32〈道光十年(1830)三月楊思、楊香等立杜賣田園契字〉 33〈光緒五年十一月羅如宗 羅如來立杜賣盡斷根水田屋宇山林埔地契字〉 34〈明治三十一年周阿灶立承贌 耕茶園屋宇字〉 35〈明治叁拾肆年 羅如武、如山立歸管盡根字〉 36〈道光三年(1823)九月羅宏珍、宏龍、宏陞兄弟三人立合約〉 37〈光緒十三年羅和勝立胎借銀字〉 38〈光緒陸年 羅志協、志業立胎對佃借銀字〉 39〈光緒拾一年四月十五日羅如武、員、山立胎借銀字〉 40〈光緒十六年羅如來、定山立賣窨坟字〉
41〈光緒十年十一月羅和勝立借銀字〉
42〈光緒十三年十一月羅如武、員、山立對佃借銀字〉 43〈光緒十三年拾月人羅如來立杜賣盡根水田埔地契字〉 44〈明治三十四年 范茂琳承立承 耕水田字〉
No.9 cca100100-od-002590150-001-n 立歸管水田契字,叔羅宏陞先年與姪林養各出本銀弍佰肆拾大員正,合本承買 (招財)(貴招)(亞祥)等有水田壹處,座落土名大窝內庄,其四至界址俱註原買契 內分明,共價銀肆佰捌拾大員正。併帶大坑坡圳水通流灌溉,又帶茅屋壹座風 圍竹木雜樹等項,一應在內。遞年帶納大租粟壹碩肆斗叁升叁合叁。今回乏銀 別創,愿將此該業應得一半之份,立字付姪林養歸管,永遠收租。即日仝中係 養寔俻出佛銀弍佰肆拾大員正,交陞父子親收足訖,中間並無準折短少等情。 其承買貴招兄弟之田園,任憑養永遠管業。此乃叔姪相遜,各無異言。口恐無 憑,立歸管字壹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係陞父子寔取到應份銀弍佰肆拾大員正,足訖,再照。 再批明添寫林養弍字立批再照 為中人兄 俊生 公正 代書姪 春芳 在場男 春秀
No.10 cca100100-od-002590151-001-n 立合約字人(伯)(叔)兄弟(林養)(木貴),先年承父遺下有水田併戴生埔一處,上 手做有分单,內不明。今因請得公親徐亞恩、司彭亞來叔,前來踏明界址,東 至埤塘面小壢直透私頭山為界,埤塘下坎面為界,熟田係林養自己田業掌管, 併戴埤塘水係林養自己權蔭之田,不得相增。東至伯公背生埔,係貴招自己之 業,伯 公背熟田大小五零過,界址分明,係林養之業。東至有生埔,係貴招分 下自己之埔,各执一紙守分。日后叔侄兄弟不得分占,相增之人平公理論即罰 等情。如有此情,係二比甘愿,永無反悔。口恐無凴,立合約字一紙付执為照。 再批明,日后埤塘陞高作深,任林養移粵 在場人 徐亞恩 知見 彭亞來 在見叔 宏陞 代筆人 彭學耕 批明埤塘下熟田坎為界係林養物業 劉亞勇 在場伯 覌生 亞富 貴招 道光三年十一月 日立合約字人(伯)(叔) 兄弟(林養)(木貴)
NO.15 cca100100-od-002590156-001-n 仝立分鬮字兄弟羅春章、鑾、章、廣、仝侄阿傳、坤生等,竊思祖宗有振 作之業,子孫有繼述之策,周禮所載由來尚矣。昔裴公九世同居,宋君灼艾而 分痛。觀古人之相愛如此,離百世之遠不可得而分也。然而樹大枝分,水流派 別,勢所必然,情所難免也。是以筵請族戚到場妥議,將祖父創置田業先抽出 新埔榮和號生理在本銀肆佰玖拾大元,又抽出大窩肚老屋正屋叁間,又抽出楊 梅壢老坑承買郭龍明水田房屋一處,作為五房香燈公屋嘗業。又抽出新埔田心 庄承買陳阿相水田一處,以為阿傳長孫之田。其餘各處田業牛隻家器谷石等項, 開明條款,配搭均勻,作為五房均分。在祖前焚香捻鬮定額,各守各業。異日 倘有榮枯得失,人各命運發福,毋得糊塗紊爭,致傷兄弟叔姪之情。惟愿兄弟 叔姪等,各各日後有強祖勝父者,豈不盈門吉慶之欣幸也。口恐無憑,仝立鬮 書字五紙,各執壹紙為照。 春鑾捻得第弍鬮,應得大窩肚承買錢阿天水田貳段,第一段東至屋前崁為 界,西至溪為界,南至溪為界,北至牛路為界。第弍段水田山埔,東至溪為界, 西至旱溝壢透上西南小壢直透山頂為界,南至山頂為界,北至溪為界。又帶坡 塘面水田一坵,又帶陂塘圳水與三鬮章兄相共通流灌蔭,每年配納大租谷壹石。 當日憑公議定,此份田業要貼出田底佛銀弍拾大元,補貼第四、五鬮均收。又 屋背山排竹木樹山作六份均分,首份抽為公山,東至林養兄毗連為界,西至春 廣鬮分埋石為界。鑾應得第三份,東至廣弟鬮分埋石為界,西至章兄鬮份埋石
為界。又帶公屋左片尾屋五間,又帶禾埕菜園谷倉牛欄與章兄對半均分。此係 鑾憑鬮應得之業,永為己額,其契卷交鑾收存,批。 再批明,其新供田尾承買王阿□水田房屋一處,日後作為五房均分,所贌 租谷加減每年六月五房均分,其契卷係春鑾收存,批照。 在場母舅 吳立旺 在場兄 春祥 春榮 春瑞 春富 代筆人 劉顯榮 道光弍拾叁年癸卯閏柒月日仝立鬮書字兄弟春鑾春章春廣姪阿傳坤生
NO.32
立杜賣田園盡根絕契字人楊思 楊香(思)等有承父兄遺下田園一處坐落土名多老 粉大窩內庄東至石壆透至崩崗潭與羅家田南北毗連隔坑為界西至伯公背橫窩老 坑為界南至坪頂分水為界北至山分水為界四至界至面踏分明併帶本坑坡圳通流 灌溉又帶第屋壹座風圍竹木禾埕菜園壹應在內年納本社番租粟肆石正給出完单 此業前既典與羅宏陞掌管因思屡欲為兄立嗣商議不成乏銀凑用茲思等議將此業 出賣以為立嗣房內人等俱各無力承買托仝原中踏明四址引就羅宏陞出首承買即 日凴中當面言定時值價銀陸佰捌拾大員正即日銀契两交明白其業任听買主照界 管業中間並無貨準短拆亦無重張典掛他人情事如有不明情事係思等抵當一賣千 休求斷葛藤寸土不?自賣之後思等?不敢言贈亦不敢言贖生端滋事保此業委係 思香承兄父遺下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此係二比甘愿两無迫勒恐口無凴立杜賣田 園盡根絕契字壹紙併帶上手合約字壹紙共弍紙付执為照 即批明思(香)等親收過契面佛銀陸佰捌拾大員正足訖再照 再批明當日思之堂兄楊君正與紀兄賴才及香父楊秦秀叁人合夥與黃來同置伍份 淂壹之業是以合約內僅寫賴才之名昔年作為拾份均分賴才淂叁份半思堂兄淂叁 份半香父淂叁份而賴才又將叁份半之額立字歸與思之堂兄自管奈賴才所立字據 現在遺失莫從交执現賴才父子到場花押以後均不得異言滋事再照 再批明此業思等合議立契賣以羅宏陞思等銀收足訖照份均份再照 再批明上手總墾係黃來收存而黃來之業賣在余姓其總墾現在余姓收执思等並無 別有凴匿廢紙再照 業主 依口中人楊新貴 在場 知見 賴才 黃阿喜 代筆人 賴双鳳 場見楊興吉 道光拾年叁月 日立杜賣田園契字 楊君正堂弟楊思 楊秦秀男楊香 楊清
No.36 立合約兄弟宏龍 宏珍 宏陞兄弟三人先年同置買斷截有山場埔園水田壹處土名大 窩尾等處價銀界址俱載立契內今有印契壹紙交與兄宏珍收存又有斷截 洗契四紙交與宏陞收存日後不知何人自己鬮分之田要退與人印契並無隔帶收印 契分項之田退下印契要交弟姪收存不得執踞 再批明正契係宏珍兄一人俱名係兄弟三人同置三人均分各分照鬮管炤 代筆姪 鵬申 在場兄 俊生 道光三年癸未冬九月 日立合約 宏龍 宏珍 宏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