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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的謊言:虛擬社區中的身份認同與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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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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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的謊言:虛擬社區中的身分認同與信任

第一節

前言

網際網路既隔離又連結的媒介特性使得人們能 在網路上利用代號、暱稱、名夠 片 、簽名 與言行等化名機制,既隱匿又顯露地參與探索自我認同的遊戲。然而檔 檔 社會互動有賴於基本信任的建立,且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正是建立在雙方之間對於 對方身分認同一致性的認定之上。亦即,僅當我們對於他人過去、現在、及未來的 行為模式有相當程度之穩定性的把握時,我們才能 知道要如何與其互動。顯然夠 地,虛擬社區之探索自我認同的遊戲必然會對此一社會互動中不可或缺的信任帶 來衝擊,進而影響社會秩序的建立。但不可否認地,無論是時有所聞的網路戀情 還是網路詐欺,都顯示出網路人際關係中仍存在著信任,否則既不會有深入的交 往,也不會有欺騙與被騙的可能性。因此,本文試圖依據社會學現有關於信任的 理論論述分析比較信任在真實世界(包括傳統社會與現代社會)與虛擬社區中的 所扮演的角色。 在社會學的文獻裡,自我認同的概念一直維持著一定的重要性,尤其是在 Mead( 1952 ) 、 Goffman ( 1959 ) 等 人 的 著 作 中 更 是 如 此 , 晚 近 的 Giddens(1991)更將微觀面上的個人自我認同問題與鉅觀面上的現代性全球化發 展趨勢聯繫起來,自我認同在社會學分析的地位也進一步地被凸顯出來。而本文 則進一步凸顯網際網路對全球化等鉅觀社會變遷的影響,並以之為中介來理解個 人的自我認同與全球化趨勢的關連。更 得注意的是,值 Giddens對自我認同的處理 正是以信任為基礎的。就現有的虛擬社區研究來看,自我認同問題雖廣為學者們 (Turkle,1996;Slouka,1995;Jones,1997;Porter,1997;Jordan,1999)所 關注,但卻少有與信任相扣連者,目前唯一把網路上的自我認同與信任合併在一 起 探 討 的 書 籍 (Schneider and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U.S.). Committee on Information Systems Trustworthiness. 1999)卻是從技術面的角度試圖解決電子商務 中身分認證的問題。此一研究缺口與信任概念的重要性尚未得到充分注意有關。本 文可以說是承續了社會學中有關信任的討論,尤其是 Luhmann 與 Giddens 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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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從理論上循著 Durkheim(1984)Luhmann(1979;1988)、Giddens(1990; 1991;1992)、Coleman(1990)、Garfinkel(1963)與 Granovetter(1985)等人 對信任的討論,試圖將信任(trust)與確信(confidence)、信念(faith)等概念 予以分殊,還以網路人際關係為例證,利用相關的概念區分來理解系統信任與個 人信任之間的關係。一方面藉此凸顯網路人際關係的特性,另一方面在應用中精 練既有文獻對信任概念的探討。而且本文還進一步將網路上的自我認同與信任加 以扣連,以期彰顯這兩組概念對現代社會研究的效力與重要性,以及兩者間的關 係。

第二節

信任的定義與功能

一、信任與資訊 Luhmann(1979:32)曾說,信任是一種幻想。就如同幻想是為了填補資訊不足所 遺留下來的間隙,信任與資訊之間也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信任的必要性正在於 時間限制所導致的資訊不足。在資訊收集達到某個程度以後,進一步收集資訊將 因代價過高而幾近無法收集進一步的資訊,此時就需要投注信任。因此,在收集 資訊的代價高於預期收益的關鍵時刻,我們會暫時住手,並開始評估是否投注信 任。當所收集的資訊越充足,且方向越合乎我們的期待時,信任的意願就越高, 當然,此時信任的重要性也就越低。總之,信任的必要性是來自無知,也就是資 訊的缺乏(吉登斯, 2000:77)。誠如 Coleman(科爾曼, 1990:112)所說的,資訊是行動 者評估是否付出信任的憑藉。 唯有在資訊完全充足的少數情形才不須信任,而歸屬於確信(confidence)、乃 至於控制的範疇。根據 Luhmann(1979:15)的說法,在人際關係上,由於雙方行動 的自由度所導致的複雜性--也就是所謂雙重隨制性(double contingency)的問題, 因此需要以信任來化約複雜性。雖說化約複雜性靠的是信任,但化約不等同於消 除。消除複雜性等於降低不確定性,這是必須經由資訊所促成的控制來達到的。完 全基於經驗的是確信,而完全沒有基礎的是信念(faith),這些都不等於信任。信任 是建立在擁有部份的資訊又有部份未知的前提上,因而介於確信與信念之間。並 且,信任必須是可以選擇的,否則就不叫信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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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熟悉、確信、信任、與信念等概念的區分 Luhmann曾說,熟悉(familiarity)意味著確定性。熟悉是視為理所當然地以過 去為主而把對方視為客體(object)來看待,所以是對於客體世界(objective world)的 熟悉。同時,熟悉並沒有期待方向上的區分,它所涉及的是對世界的存在狀態 (existence)的確信(Luhmann,1979:18-23)。進而,人們是以熟悉為基礎來理解不熟悉 的事物,藉著熟悉的事物引進不熟悉的事物,並擴大世界的範圍1 熟悉與確信是傳統社會中人際關係的主要基礎(Luhmann, 1979:18-22)。由於熟 悉沒有期待方向上的區別,所以,熟悉既可以成為信任的基礎,也可以成為不信 任的基礎(Luhmann, 1979:19)。亦即,熟悉不一定帶來信任,但信任或不信任必定 以熟悉,也就是確信為其基礎的。只有當涉及行動時,我們以行動者的姿態呈現 才會對狀況做偏好的排序。換言之,熟悉指涉的是存在的狀態,而非行動 (Luhmann, 1979:19)。而行動則與信任相關,沒有信任,我們就無法行動。於是, 信任比自然而然的確信多了一分投注;也就是,在意識到風險之下,仍舊將自己 獻身(commitment)出去--這部份則是信任所蘊含的信念部份。換言之,確信是基 於 過 去 的 經 驗 與 獲 得 的 資 訊 , 也 就 是 Giddens 所 謂 的 弱 歸 納 知 識 (Giddens, 1991:18-19)。沒有足 程度的確信就不會有信任 生,也就不會有決策以及相應夠 產 的作為,而是一種態度上的疏離。也就是說,確信是沒有方向性的,建立在足夠 的確信之上的信任投注,是行動的必要條件。 根據以上的討論,我們得知,信任是建立在基於熟悉而來的確定性之上對不 確定性的容忍。就行動的目標而言,信任具有未來導向的性質,但又只能存在於 當下,因為不確定的未來不會 生信任,而已逝的過去則不必信任產 (Luhmann, 1979:10,13)。所以說,信任在行動當時所具有的未來導向性質只能存在於投注信 任的當下,而這個比熟悉與確信多了一分投注與獻身的部份,也就是信任所蘊含 的信念成份。正因為如此,Luhmann 進一步地說道:「信任建立在幻想之上。」 (Luhmann, 1979:32)我們提過幻想的字源意義就是投注。這個見解恰好對應於本文 所主張的,信任與幻想都與資訊的不足密切相關,因而信任與幻想也都是一種跨 越既有基礎的投注。 就人際關係而言,既然相對於熟悉與確信將對方視為客體,信任並不是將對 方視為不具主體性的客體,而是把對方視為具有主體性的他我(alter ego)來處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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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主觀性的問題。正是由於對方有其主體性,因此,我們在行動時,必須慮及雙 方行動的自由度所蘊含的雙重隨制性問題。也因為信任與行動相關,所以,它與 我的們期待相關。這使得信任涉及了行動的環境。Luhmann 即認為,世界是無可控 制的複雜性(uncontrolled complexity),但人類要在世界之中存活,就必須採取行 動,而從世界中選擇性地建構自己的環境。只是,選擇蘊含著風險,但換個角度 來看,它也是信任某些事情(trust something)。因此,人們經常是只能考慮部份面 向與因素,以便在複雜性被化約的情況下行動與生存,而這一切都是發生在當下 的瞬間,不見得有充足的時間來做理性的判斷。再說,信任只要包括有信念或投 注的面向,就必然只是局部理性,而非 Coleman(科爾曼,1990)所謂的理性選擇。 但這並不意味著信任的行動等同於 Bourdieu 所謂的反應。對 Luhmann 來說,反應 只能算是不假思索的熟悉而已。

總之,相對於Coleman 把信任視為理性選擇的結果,Luhmann 與 Giddens 一 樣,強調信任包含了投注的成份,因此,雖有考慮其他選擇,它仍是一種不完全 理性的表現。但是,信任也並非完全盲目,因為盲目的信心就只是期望(hope)。用 Luhmann(1979:24)的話來說,這就是「信任反思隨制性,期望忽略隨制性。」於是, 信任是在意識到其他選擇的情況下,還願意將自己投注出去的狀態,而一廂情願 的期望,則是對不確定性的忽略 (Luhmann, 1979:24)。 此外,當我們說信任預設了熟悉,是基於過去熟悉的經驗而在意識到有失望 的可能下所做的選擇,這也就是說,若無意識到自己的決定本身所蘊含的風險, 則不屬於信任,而是基於習慣、被視為理所當然的確信而已。正因為同時有信念與 不言自明的確信做為信任組成要素,所以,信任的根據是無法窮盡的。強求以言 語、文字說明信任的根據反而使信任成為全然意識得到的事情,而不再落在實踐 意識的範圍。且意識到信任既是有根據又是無根據,反倒會 生不信任。產 三、個人信任與系統信任及其間關係 Giddens說:「信任關係是與現代性相關連的擴展了的時-空延伸的基礎;對 體系的信任具有非當面承諾的形式,非專業人士對在其中維繫信賴存在的知識之 運作幾乎是無知的;對個人的信任與當面承諾相關,在其中(一定的活動範圍以 內)可以找出衡量他人之誠實程度的指標⋯⋯」(吉登斯, 2000:76-77)系統信任與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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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信任之間的區分在於信任的對象有所不同。兩者各自又可以按照信任的基礎區 分為過程、特質、與關係;亦即,無論是過程、特質、與關係,都可能成為個人信任 與系統信任的基礎。如此一來,既可以區分信任的對象,又能 區分信任的基礎。夠 個人信任指涉的是對於對方的能力、身份認同、誠信、人格整全(正直) (integrity)、言行一致的信任。系統信任相信的是系統的運作能力,包括強制與 補償。信任使得制度得以發揮作用,但制度的運作效能也使得信任得以確立。同理 信任也使得人際關係得以維繫,但人際關係的持續亦可能有助於信任的建立與提 升。我們也可以據此理解個人信任與系統信任的關係。亦即,系統信任可能提供了 個人信任的推薦或擔保。 循此,我們也比較能理解對專業人士、公務人員的信任所屬的信任類型了。對 專業人士的信任落在系統做為個人信任推薦者的類別。公務員做為系統與個人之 交會點,則是系統信任與個人信任的交互影響之處。一方面,系統同時做為擔保 人與推薦人;二方面,與公務員的接觸,經驗也會強化或削減對系統的信任。當 然,在前述專業人士方面也一樣存在系統信任與個人信任的互動;亦即,與專業 人士的接觸經驗,也可能強化或削減個人對系統的信任。相對於後者這種 Giddens 所謂的再嵌入--亦即非當面承諾的系統信任為當面承諾的個人信任所維繫或轉 變,系統信任也可以反過來維繫或轉化個人信任。例如,某些個人信任是經由系 統信任的擔保或推薦。擔保者可以在誤信發生時,代為承擔責任,所以,我們對 實際的互動對象其實是毫不信任的。而在推薦者的情形中,對中介的信任,使得 我們也連帶地信任他所推薦直接與我們互動的對象。誤信會使擔保人遭受實質利 益的損失,卻使推薦人遭受信譽的損失(科爾曼,1990:196-204)。由此可見,經 由系統擔保的個人信任,系統扮演著取代個人信任的角色,因而,不算真的有個 人信任。反過來說,由於在大部分情形下,個人對於系統是相對弱勢,因此,個 人較少能 成為系統信任的擔保,而是成為系統信任的推薦者。不論是個人信任夠 做為系統信任的推薦還是反之,都是這兩種信任的相互配合、增強的例子。總之, 推薦與擔保都屬於以關係為信任基礎下的次類型。但推薦者與擔保者在關係的建 立上所發揮的作用截然不同;前者是 生信任,後者是取代信任產 2。不過,即使是 取代信任,接觸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基於關係的信任,也可能因為長期接觸而逐漸 轉變為基於過程或特質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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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任與時間 Coleman認為,信任就是在處理時間所帶來的風險(科爾曼, 1990:99)。但 Luhmann(1979:10-17)則認為,這並不只是時間的懸置或是以態度上的不變來因 應時間的變動。Luhmann 反對僅從變動的角度來理解時間。他認為,從人類的主觀 經驗來看,時間的意涵就是變與不變的結合。我們既感受到持續,也感受到變化。 而就客觀時間觀之,我們亦可以區分事件與狀態。從同質的時間軸來看,事件雖 是獨立於現在、過去、未來的不變,但卻需要現在的改變才能成為現實。類似地, 狀態是相對於現在、過去、未來的不變,卻也是同質性時間軸上諸多個別事件的累 積。對 Luhmann 來說,時間既是無限但可化約的複雜性,也是複雜性的化約。前者 指未來的無限可能,後者指現在可以把可能化為實際。而信任則是強化現在化約 複雜性的能力(Luhmann, 1979:14-15)。從這個角度來看,只有當我們把時空因素 引進人際關係當中,信任問題才會隨之 生。產 信任問題與時間問題是密切相關的,也與空間問題密切相關。本文剛提到過 , 信任是用以化約時間所隱含的複雜性,但就空間而言,空間也可以被化約為時間。 也就是說,空間所蘊含的不確定因素,在實作上,表現為空間的隔離所造成的時 間延遲。例如,商業交易因空間隔離所以需要時間才會得到報償,或是空間的區 隔使得訊息的傳遞需要耗費時間。由此可見,關鍵因素仍在於時間。這也是何以電 子媒介的速度在現代社會中有重大影響力的原因。也就是說,信任是為了因應資 訊的缺乏,而資訊的缺乏則是由於在時空中的缺席,但我們卻得以經由媒介而在 時空分離後的抽象時空中與他人相遇,這可以化約複雜性,但也同時需要進一步 的信任,才能 使此種特殊的社會互動得以順暢進行夠 (吉登斯, 2000:29)。 其實,在心理學上與信任密切相關的潛在空間本身也是一種時-空現象(吉登 斯, 1998b:43-)。信任與潛在空間的關係就在於信任是處理時空缺席的方式之一 (Giddens, 1991:38,42)。信任意味著對缺席的忍受能力;更精確地說,信任被用來 來消除時空上的距離感(吉登斯, 2000:84-85)。也因此,隨著電子媒介的出現,電 子媒介的速度必然會對信任帶來衝擊。 五、媒介、全球化與信任 進一步來說,在日常生活中,基於社會生活在時空中所 生的結構化能 化產 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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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複雜性,進而確保本體安全感。從 Schutz 的多重現實的觀點來看,遠方時空上 的現實與鄰近的現實,其間最大的差異即在於鄰近的現實可以經由我們與它之間 的互動而得到掌握,而遠方的現實則由於互動的缺乏而往往以信任的方式來處理 。 我們只要視為理所當然地將其穩定性問題擱置,如此就使複雜性得到化約,但在 網際網路上,媒介卻使我們與遠方的現實有了接觸。 信任既然與時間密不可分,在實作上也就與媒介的速度相關。如果信任是為 了化約時間的延遲所引進的複雜性,那麼強調即時、速度、沒有延遲的電子媒介也 就是在化約複雜性,甚至是降低複雜性。電子媒介的即時性與速度對信任的影響 為何呢?這是一個有趣的問題。就網路人際關係來看,速度會促成頻繁的聯繫、加 快信任的建立。再配合網路溝通的化名特質使得個人能 向陌生人訴說私密的心夠 情。只要雙方都願意向對方敞開自己,那麼,電子媒介的即時性將會加速陌生人 之間信任的建立。若以商務為例,速度降低複雜性的作用就更加明顯了。商人可以 立刻確認對方的行動,速度於是消弭了時間的延遲,如此一來,時間所蘊含的複 雜性就被消減了。 但情形並不僅止於此,媒介不只能 化約或消除複雜性而已。媒介原來是用夠 以拓展人類對現實的影響力,經由媒介,我們得以間接地掌控周遭的環境,行動 也才能獲致一定的確定性。這涉及了資訊的傳送與回饋,但這也意味著媒介擴大 了我們行動的環境,遠方的現實也變成我們必須考慮的因素。換句話說,媒介不 只擴大我們的影響力,也擴大了我們的現實。現實因而是由物理上的在場與缺席 共同構成。Giddens(吉登斯, 1998b:23)即提到:「全球化使在場和缺場糾纏在一起, 讓遠距離的社會事件和社會關係與地方性場景交織在一起。」此時,我們又須更加 依賴媒介來傳送資訊或是收集資訊。於是,現實、資訊、與媒介三者之間的關係亦 日益密切。 網際網路原本也是為了國防上控制的目的而 生的,但當網際網路一方面在產 國防上被用來因應時空隔離所 生的複雜性,另一方面網際網路的擴大應用卻也產 強化了印刷或電子媒介所帶來的時空隔離、時空空虛化,以及社會關係的去鑲嵌 化之影響。一旦遠距的事件隨著媒介的發展越來越成為地方性事件的影響因素時 我們越需要倚賴即時性的電子媒介來迅速給予反應。由此可見,現代社會的全球 化特色與媒介密切相關,媒介強化我們對環境的控制,也擴大我們的現實,引進 了新的信任問題。這些信任問題卻已不再能 用傳統社會的方式來加以處理了。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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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為了處理現代性時空分離、全球化趨勢等所蘊含的不確定性,信任更 是變成人類互動的核心。當涉及的是與複雜技術體系的互動,情形更是如此,因 為我們經常對之一無所知(Giddens,2000:77)。但 Giddens 也說:「抽象系統依賴於信 任,然而他們並不提供任何從個人化的信任中所能獲得的,或者常常是在日常生 活中得以運作的傳統情境的道德框架中所能獲得的那種道德回報。更進一步說, 抽象系統大規模地侵入到日常生活中去便 生了使個體不知所措的風險;高後果產 的風險就落在此範圍之內。」(吉登斯, 1998b:157,另參見 218)很明顯的,系統信 任的限制正是在於無法提供個人在個人信任上的那種心理與道德的滿足感 (吉登 斯, 1998b:157,218;吉登斯,2000:99-100)。再者,分化的社會對個人的肯定也往 往是片面的,而系統信任又無以提供人們所需的情感支持,於是,在此一情況下 個人就越期待從親密關係中獲得最大、最全面的肯定,肯定自己的身份認同,並 從中得到情感滿足(Giddens, 1991:94)。這麼一來,個人轉向個人關係,尤其是在 浪漫愛之中,尋求安全感與主體性的實踐,這自然也就不難理解了。

第三節

現代社會與虛擬社區中的身份認同與信任

一、信任與陌生人 都市生活使得個人與陌生人接觸的機會大增,因而,對陌生人的不熟悉,也 意味著生活中的不確定性增加。為了降低不確定性,我們首先會經由時、空的區位 化來避免與過多陌生人接觸,或至少經由這樣的區隔以便儘量利用類型化的認知 態度為出現於不同時空的不同種類陌生人定位(Lofland,1973)。例如,出現在圖書 館的陌生人,或是出現在公園裡的陌生人是不一樣的。其次,由於對陌生人的個 人特性欠缺了解,個人就得憑藉著制度上的標籤來定位個別的陌生人。也就是說, 除了前述的場合以外,還根據陌生人的制服、執照、證件等來定位其身分,以及由 我們與陌生人之間的關係來判定與他們應對進退之道。例如,醫院裡穿著白長袍 即是正規醫生,而短白衣的則是實習醫生。這個方法中也蘊含了系統信任的成份。 換言之,在現代的都市生活中,我們與陌生人的人際關係極為需要系統的介入, 其中系統有時是扮演著取代信任的功能,也可能是發揮著協助建立信任的推薦功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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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地,在網路上,系統的介入顯得較為無力,即使現行最低限的身分認證 制度也不見得為系統管理者所接受。例如,2000 年,玄奘大學 BBS 站的站長曾抗 拒該校學務長索取網友資料的要求,或上線服務公司拒絕向法院提供使用者資料 等等均是明例。再說,在網友間的互動當中,身分認證的功能一樣地也沒有發揮 任何的效果。 理論上,由於陌生人對於我們來說是不熟悉的,也就無從 生以熟悉為基礎產 的信任。此時,只有靠制度或系統來提供擔保或推薦,才得以與對方順暢地互動。 在系統擔保的情形下,系統取代了我們對陌生人的信任。在系統推薦的情形下, 系統則有助於建立信任。但是,無論如何,儘管在陌生人之間基本上不存在純粹 的個人信任,但從不信任到信任的發展過程中,卻仍可能因為過程的順暢、對於 對方的逐漸了解、乃至於基於雙方之間存在的關係網絡,而使得個人信任逐步形 成。然而,前提是雙方之間有接觸的機會,並且願意持續地互動。說來,網際網路 所能提供的,恰好正是現實世界中如此一般所缺乏的機會。人們可以在安全與面 子無虞的情況下,試探性地、有所保留地、乃至於虛虛實實地與陌生人互動,起初 網路的隔離效果發揮了取代信任的功能,進而,經由網路的連結,在陌生人之間 可能建立起不依賴系統信任的個人信任。事實上,如果陌生人之間僅能依賴系統 信任來形成信任關係,則我們幾乎無法認識新朋友,建立起所謂的深厚關係,或 者至多也只能經由長期的制度性接觸,再逐漸形成個人信任罷了。但實際上這並 非我們認識朋友的大多數情況。 在日常生活中,陌生人之間不經由系統中介而逐漸形成以個人信任為基礎的 人際關係仍是屢見不鮮的。張苙雲也曾指出,在陌生人之間仍然可能存在著以深 厚關係為基礎的信任(張苙雲, 2000:187-188)。網際網路則進一步提高了這種存在 於陌生人之間的個人信任之可能性。換一個角度來看,若是陌生人之間不存在有 系統中介的信任或是純粹的個人信任,那麼,在真實世界與虛擬社區中也就不可 能不時發生欺騙與被騙的事件。因此,誠如 Gwinnell 所說的:「儘管有人在網路上 隱瞞了某些關於自己的事實,通信的雙方通常會假設對方是誠實的。」(葛溫尼, 1999:90)楊麗菁也認為:「不相信網路的人,認定那是充滿欺騙、謊言的虛擬之境 然而卻無法抹滅許多人因為網路相識、戀愛、結婚的事實。」(楊麗菁, 2000) 況且,某個情境中時有所聞的欺騙行為,與信任是否在該情境中發揮作用, 兩者間原本就沒有必然的關係。換言之,即便是在類似網際網路這樣詭譎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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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際互動仍有信任的存在,否則,任何互動與意見、資訊的交流就根本無由 發生。欺騙與被騙之所以會發生,正是因為其間有信任做為操弄與被操弄的基礎。 信任可能性的高低或許與狀況的詭譎程度相關,但信任可能性的高低,並不能等 同於信任有無在其間發生作用。進一步來說,資訊的正確與否也與是否投注信任 無關;也就是說,即使是誤信當中,也仍存在著信任的投注。雖說經常誤信或許 可能在未來降低當事人投注信任的意願,但這也意味著當事人過去確實屢次地投 入信任。話說回來,要是網路上沒有信任,那麼,連本文在網路上所進行的訪談 都會變得不足採信了。總之,既然信任的目的是化約時間所蘊含的複雜性,在網 路人際關係中,由於空間與社會領域的隔離,以致於某些承諾因而無法立即兌現 這裡,複雜性指的便是對於他人的言行在短時間內無法得到確認的狀況。於是, 我們必須決定是否相信對方的自我呈現,並意識到自己冒著被騙的風險。 在真實世界的人際關係中,我們不僅常常可以藉著關係的相互交疊來確認他 人在不同活動場域之間的表現是否一致。同時,因為日常生活中的互動,尤其是 面對面的互動,所能傳遞的訊息也比較豐富,我們不只可以收到他人有意表達 (give)出來的言談舉止,還能 觀察他無意間所流露夠 (give off)的訊息,並藉著這些 訊息之間的相互對照來確定對方的真正意思(Goffman,1959)。但是,相形之下, 我們在網路上所能 得到有關他人的訊息,大多數都要依賴對方有意的表現,例夠 如代號、暱稱、簽名 、名片 、乃至於所張貼的招貼與言談,所以,儘管在這當中檔 檔 真實世界的身分與人格特質也難免會滲透到網路上來,但是,無論如何,我們所 能得到有關他人的訊息確實是少了很多。因而也難以比對表達與流露之間的異同。 換言之,個人藉著網際網路而互動,保有了呈現自我、塑造自我的主動性,但同 時也意味著認識他人的限制。再者,在網路上,我們時常是更主動、開放地與陌生 人接觸,這樣的狀況無疑增加了關係中的不確定性。於是乎,究竟要不要在網路 上結交朋友,就取決於每個人對大多數網友真誠度的確信。無論這個信任的基礎 是實際的經驗,還是經由大眾傳播媒介、朋友之間的中介推薦,如果當事人對其 他網友真誠度的確信不足以令他對網路人際關係 生信任,那麼,他就不會想要產 結交網友。反之,若對網路人際關係仍持有信任,則會傾向於根據上述真誠度的 預設而與他人互動。由此可見,網路人際關係中的信任,仍會以真實世界為其最 大脈絡。例如,媒介與朋友的介紹會影響個人投入網路人際關係的意願,而乃至 於個人個人格特質也會有所影響,如投注或撤除信任的門檻高低等。此外,就如 同 Schutz(1980:98;1962:11-13)所謂的他我的一般論題(the general thesis of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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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er ego),我們在互動過程中總是以對自己的認識為基礎來理解他人的言行,因 此,曾在網路上扮裝的網路使用者必然會對於別人的自述採取存疑的態度(焦點 1)。有位網友在談到他假扮女性的經驗時說:「⋯⋯那我會這樣做,人家是不是 也會這樣做?」(焦點 6) 當與網路上的陌生人互動時,由於背景與脈絡資訊的缺乏,我們只能藉著互 動過程當中得到的訊息,逐漸降低不確定性。因此,這樣的人際關係是一種自我 參照的系統,在此意義下,也極為類似 Giddens(1992)所謂的「純粹關係」(pure relationship),或 Simmel(1971a)所謂的「探索」(adventure)。無論相信與否,所有訊 息的意義都只能在互動的過程當中得到定位,而網路人際關係的互動過程中必定 充滿著行動者的判斷。同時,為了化約複雜性以便順暢地進行互動,因此,一旦 關係建立,其中涉及的判斷就像是敘事的累積與形塑一樣,我們會把所收到的訊 息逐一補綴到所獲知的關於對方過去、現在與未來的敘事中,使之形成一個可以 自圓其說的敘事。其間如有出現不一致之處,就會被我們以各種方式加以處理: 或是給予進一步的合理化、或是予以忽略。只有當不一致累積到某個程度時,才會 面臨信任破滅的情形。究其實質,這是人們隨時都需要一套說法與論述來給自己 一個滿意的交代。只要這個說法對當事人是可以接受的,就不會導致信任的撤回 (Luhmann, 1979:29;歐德薩,1998:129)。於是,對信任的檢驗並非採取否證的 方式,而是一種有所偏頗(bias)的實用態度,其中夾雜著尊敬與懷疑、滿意與擔憂 (吉登斯, 2000:78)。總之,人們會受到習慣的影響來過濾得到的訊息,這種態度排 除或重新解釋了令人不安的不一致(華萊斯,2001:30)。雖說這是一種有成見、有所偏 頗,甚或偏誤的處理方式,卻也發揮著本體安全感保護殼的作用,而這也是在網 路人際關係中仍有信任的根本原因。 儘管如此,每個人忍受不一致的彈性並不相同。這不只是個人心理上的尺度 問題而已,同時也受到社會結構與文化的影響,因而是介於鉅觀與微觀之間的現 象(Luhmann, 1979)。就如同信任的投注一樣,信任破滅的臨界點高低,除了因人 而異以外,也跟關係中所 生的契合度以及事件的重要性相關。每個人撤回信任產 的門檻並不相同,這關係到人格特質。同時,社會關係本身也會影響信任撤回的 標準。因此,就如 Luhmann(1979:5-6)所說的,信任的分寸受人格影響,但另一方 面,信任之付出亦受外部情境影響,故須同時考慮人格系統與社會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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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虛擬社區中的身份認同與信任 針對網路人際關係,Poster 曾經如此提問:「在身份認同是變動不居的地方中 我們所知的關係與承諾是否還有可能?」(Poster, 1995:90)本文先前提到 Goffman 曾經引述 William James 的一段話:「『⋯⋯我們可以這樣說,個體關心多少個不 同群體的意見,他就會表現出多少個不同的社會自我。在每一個不同的群體前, 他都會表現出自我中的一個不同方面。』」(轉引自 高夫曼, 1992:51)他藉此所要指 出的是,無論個人有著多少個截然不同的面向,面具(persona)終究還是會變成個 人的人格(personality) (高夫曼, 1992:59-61)。但不可否認地,信任還是涉及了自我 呈現時的人格整全(integrity),因此,在社會互動中才需要有前後台的區分,以及 各式各樣印象整飭的技巧,以便維持一個沒有矛盾的自我呈現。用 Luhmann 的話 來說:「信任因而是一種概推的期待,期待他人會掌控他自己的自由以及他採取 不同行動的干擾潛能,進而維持他自己的人格;換言之,即維持他所呈現並對社 會公開的人格。那些謹守他有意無意地容許別人認識的自己的那些人們,就是值 得信任的。」(Luhmann, 1979:39)他還進一步地這麼說:「無論行動者是否意識到 這個意涵,亦即,無論他是以此為目標或是有意識地駁斥它,信任問題懸浮在所 有的互動之中,並且自我呈現的方式就是決定是否信任的依據。」(Luhmann, 1979) 所以,「每一個可以被社會所理解的行動,除了他關於情境與目的的直接意義以 外,還涉及行動者在他自己的可信任性上來呈現自己。」(Luhmann, 1979:39)由此 可見,信任的建立與一致的身分認同相關,而身分認同的維持又與自我呈現時資 訊的顯露或隱藏密不可分。所以,Luhmann(1979:40)說:「個人的行為通常會發 送比他自己能 與其理想自我妥協所得還要多的資訊,也比他有意識地要溝通的夠 資訊還要來得多。」而 Goffman 區分了當事人所有意表達的資訊,以及無意間流露 的資訊時,也指出,這兩者之間的一致性決定了信任關係的 生與持續。產 公開與私密、表達與流露 Simmel主張:「所有親密的共存都持續地依賴於雙方藉由心理的假設來認識 對方,而不僅僅知道對方所直接且有意識地展現出來的。這是因為如果我們只能 依賴直接且有意識地顯露出來的,那麼,我們只會得到對方心靈的一些扭曲且又 支離的片段,而不是一個可以理解且信任的統整的個人。因此,我們是必得利用 結論、詮釋、以及修飾來補充現有的片段,直到一個足 完整的人格呈現出來,以夠 便符合我們內在與實作的日常生活需求。」(Simmel, 1997:143)從這段話我們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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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認到,資訊的不足往往是社會互動中無法完全消弭的因素,因而我們必定需要 決定是否信任、需要幻想(投注)。也因此 Luhmann 會認為,信任問題懸浮在所有的 互動當中,網路人際關係當然也不例外。 Goffman還曾經極為生動地描繪社會互動中給予和流露的資訊兩者之間的比 對,以及此一比對過程如何在社會互動中造成行動當事人及對方之間一連串不平 衡關係的動態變化。簡言之,由於我們都認知到給予和流露之間的一致性是信任 的基本,我們不只以此衡量別人的行為,也深知自己隨時也在接受他人如此的檢 驗。所以,我們會刻意地調整自己的行為,儘量讓給予更像是無意間的流露。但對 方也會因此把注意力的焦點放在更進一步的細節上。不過,在網路上,我們所獲 關於對方的資訊大多依賴其有意的文字表達,並無法藉觀察其表情或動作等,以 檢驗對方言行的一致性。是故,我們就會設法觀察對方在不同場域的言行。例如, 在與對方交談當中,以另外的帳號簽入(login)系統, 詢查 (query)對方是否還正在 與其他網友交談。而之所以需要以另外的帳號簽入系統,即因為擔心對方亦正在 窺視自己,以致於自己對於對方的窺視被識破。然而,也由於這個方法早就廣為 網友們所採用,所以,若想同時與數個對象交談,網友們必定會以不同的代號簽 入系統。不過,他人仍可能根據上線位址來檢驗對方是否同時以數個代號簽入系 統。要避免穿幫就需要從不同的主機以不同的代號簽入系統中。此一現象在信任議 題上還有更深刻的意涵,我們可以藉由 Giddens 所謂的親密關係來理解。在親密關 係中,雙方都從對方的肯定感覺到自己是獨一無二的,一對一的關係正是這種感 覺的先決條件。正如 Giddens(1992:138-139)所說的,信任就本質上就是不能被無 限拓展的,而親密關係也意味著與對方分享不輕易公開的祕密。這顯示信任與親 密關係本質上都有一定的排他性。若發現對方很輕易地就能 與其他人在網路上夠 相談甚歡,必然會使得建立親密關係的機率大打折扣。這一連串類似於 Goffman 所描繪的社會互動之動態不平衡關係,也因此隨著資訊科技的出現在網路上有類 似但不同的展現。 此外,有些網友還會進一步運用 UNIX 作業系統內建的指令追蹤對方上線的 路徑,進而 出其部份基本資料。而觀察對方在各個討論區的發言也是網友們跨查 越對方當下給予的資訊尋求進一步了解的慣用方法,但也因此網友們可能在不同 的站台使用不同的代號,以避免他人的窺探。 自我呈現的隱匿與顯露對信任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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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疑地,前述的分析顯示著,「不顧他人意願而深入地認識對方可以說是個 不容置疑的社會權利,此一權利卻與個人心理狀態的隱私權,以及區隔的權利形 成對比。」(Simmel, 1997:143)人們總是希望可以儘量不要曝露自己,卻又希望可 以看清楚他人。這也是「透明社會」的作者 Brin 建立隱私座標所要指出來的 (Brin,1999)。然而,就如同 Simmel 所說的,這兩種需求實際上是相互衝突的。人際 關係的順暢運作有賴於雙方的自我呈現,要是絲毫不願曝露自己,就根本無從建 立基本的信任。因此,實際的互動過程是我們揭露自己,同時也期待別人有相應 的回應。藉此,我們可以認識對方,並根據此一認識,以及對方揭露自己的意願 和誠意來決定是否繼續揭露自己和繼續此一關係。同樣地,在網路人際關係發展 的初期,互動的雙方大多亦沒有任何外在的社會脈絡以供參考,甚至也無一致的 規範來確保認知框架、乃至於情境定義與適用規則的符應。關係是否能 持續端賴夠 雙方的投入,任一方的保留都可能使關係嘎然而止,但受傷的風險卻又使得雙方 無法全然地將自己投注出去,隨之,互動當下的狀況就顯得更為重要。 若是雙方對關係的期待相吻合,且幻想的交互感應也極為順暢,就會隨著前 述網路文字溝通的特性而使關係進展迅速。進一步來說,信任還與祕密分享密切 相關。Giddens(1992:138-139)指出,「實際上,透露不為外人知曉(的祕密)是要 求對方信任的主要心理標誌之一,也是(當事人)所期待的回報。」Gwinnell(葛溫 尼, 1999:27)也曾說:「而字裡行間的溫暖及有人願意傾聽自己心事的感覺更強化 了他們的關係,最後雙方都認為他們真心與對方分享自己的內心世界。屏除親密 感的障礙,就是撤除關心和迷戀的障礙;分享祕密就會 生結合;而這種結合,產 再加上幻想和文字的魔力,終於讓安妮和湯姆墜入了愛河。」 此外,誠如本文先前所指出的,自我呈現的顯隱亦涉及網際網路既隔離又連 結的媒介特性,以及公開與私密之間的公私領域劃分。網路閒聊在一開始是以隔 離來取代信任,信任的是雙方之間的隔離,而非對方本身,儘管實際上雙方之間 的物理距離、乃至於社會距離可能極為接近。在隔離的取代信任功能開 了陌生人啟 之間的接觸之後,若是溝通與互動非常順暢,以致傾向於發展長期關係時,以隔 離取代信任的成份將逐漸讓位給雙方之間的個人信任。此時就需要依賴各種建立 信任的機制來維持關係,無論是系統信任還是個人信任,也不管信任的基礎是過 程、特質、還是關係。當然,源於虛擬社區排拒現實世界制度與權力的傳統,系統 信任在虛擬社區人際關係中所能發揮的作用並不像在真實世界中那麼有效。甚至, 對網際網路相關軟硬體設施與科技的信任,也因為怪客(cracker)與駭客(hac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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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至於電腦病毒的存在,而無法完全投入。所以,在網路人際關係中,網友們必 須交叉運用、比對這些訊息,來確定對方的言行是否一致。這使得在網路人際關係 中其所呈現的虛擬社區與真實世界有著各自的系統信任與個人信任,但在這兩個 世界的系統信任與個人信任之間又有著複雜的交互作用。 1995年,在台大椰林風情 BBS 站所發生的事情就是一個最佳例證。當時在性 討論區,有位女性網友投訴,她與網友見面,結果被網友輪暴。此一事件隨即擴 大,關鍵就在於有另外一位網友聲稱已經與那位女性網友取得連絡,並作證確有 此事發生。很顯然,其所以如此,乃因為一旦有了第三者的證明,即使此一第三 者並非在網路或現實世界中有相當聲譽的個人,甚至也沒有明確的身分,但單單 第三者的中介就有強化主述者可信度的作用。只是,就網路的運作而言,由於一 個人可以有數個代號,因此第三者仍可能根本就不存在,乃至於這件事情也可能 從未發生。這也是何以當時也有少數人質疑該事件只是一個人以分身或兩個人聯 合炒作出來的結果。更具意義的是,一個引發如此激烈反應的事件--甚至有許 多網友義憤填膺地要揪出施暴者施以懲罰,及至引起報章雜誌的報導,但在台大 校方介入,否認該案件的真實性之後,這場風波就迅即平復。顯然系統信任,乃 至於對真實世界機構的系統信任在網路上仍有其重要性。這個例子充分顯示出虛 擬社區中信任的複雜程度,這包括了信任的中介、系統信任的作用、真實世界的機 構或制度在虛擬社區中的影響、化名及分身的彈性對信任的保證或推薦所帶來的 衝擊,以及乃至於我們日常生活中習以為常的信任基礎在虛擬社區中的延續與斷 裂等等。 認知框架的不一致或欺騙 「沒有規則可依循的非慣俗關係是困難的。在傳統意義下的婚姻中,如果人們 被教導的角色碰巧與雙方相符,那麼,這會是相當好的安排⋯⋯但對於處於同性 戀關係中的我們⋯⋯實際上並不存在任何規則,因此我們就像是邊進行邊建立規 則。我們得持續地設法搞清楚到底要怎麼運作。」(轉引自 Giddens,1992:135)這是 Giddens《親密關係的轉型》書中,同性戀者對他們關係的描述,但用來描繪大部 分的網路人際關係,也十分貼切。新興的網路人際關係與網路的跨國界性質使得 網友們的文化共同性降低,情境定義與其背後的認知框架往往不盡相符,於是產 生大量不屬於欺騙的溝通誤差。儘管網路人際關係並非全無規則可循,例如在討 論區發言有一定的版規,在 MUD 裡也有詳盡的遊戲規則。然而,在這些有規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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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場域裡,仍不時有規則無法涵蓋的情況發生。尤其是一些模控空間中獨有的 狀況,更使得沿用真實世界的規範有所困難。此外,網路上的行動大多數都是以 文字、言論的方式行之,但究竟應該以行動或是言論來看待這些文字,也經常引 起爭議,例如,網路強暴究竟只是言語侵犯還是強暴的舉動,即曾在國外引起相 當的爭議(Dibbell,1998)。因而,對網友們來說,許多引用現實社會規範所進行的 管制,並不只是言論自由受到侵犯而已,也是生活領域遭到干擾。 事實上,網路上兩人私下的互動更只能由雙方在過程中共同摸索出運作的規 則來約束。但,在模控空間中,探索自我認同的遊戲,卻又為缺乏規則可循的狀 況添加了額外的不確定因素。由於在不同的領域中並沒有一致的規則來要求某些 個人特質不能假扮,因而,對於互動的一方,談話的內容可能屬於探索自我認同 遊戲的一部份,但對於另一方而言,卻可能是為了相互認識而交換基本資料。乃 至於有些謊言是善意的,但有些卻是惡意欺騙。有時誤解乃至於傷害,只是來自 於認知框架的不符應,但有些卻起因於惡意的欺騙。凡此種種,即使在真實世界 中,我們也無法期待一個密不透風,足以消除任何情境定義不一致的規則,更何 況在網路上容許假扮的彈性更大,這也就更需要依賴互動的雙方在互動過程中共 同確定情境定義及其所適用的規則了。 換言之,認知框架的差異,以及認知框架內部規則的模糊,會使得互動的雙 方信任投注的範圍不見得能 相配合。互動雙方的角色選擇、情境定義、乃至於認夠 知框架等皆可能不符應,尤其在經由媒介的遠距溝通當中,角色期待背後的規範 也可能因社會文化的差異而有所不同。而這些情況都增加了互動時的複雜性。在大 多數情形中,上述諸般互動所涉及的因素都變得需要且容許協商,而不再一致、 僵化地受到道德規範、集體意識的限制。這也就是說,社會秩序是一種協商秩序, 是處於持續地完成之中。但也因此,不符應乃至於欺騙就變得可能。不符應,也就 是有距離,此一差距可能是無意的,但也可能被有意地利用為操弄的空間。網路 人際關係也有類似的情形存在。不僅在不同的活動場域,人們有不同的認知框架, 即使在同一場域中,由於虛擬與真實之間的交錯,認知框架也可能不相配合。例 如,即使在 MUD 這樣地以制度、規則來激發與限制幻想的場域中,使用者之間的 對話仍可能溢出遊戲的架構外,而涉及日常生活的事務。因此,發生在 MUD 裡的 對話可能會呈現出真實與虛擬交錯的情形,認知框架的切換也不時在發生。隨之 , 認知框架的不一致也就時有所聞了。但實際上,諸如性別、學歷等關於個人基本資 料的描述是否可以切換,在不同場域裡也有嚴寬不一,且未必形諸文字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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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ffman說,嬉戲或表演(play)就是藉著規則而使其遠離日常生活的活動 (Goffman, 1974:57)。這就如同 Simmel 所謂的探索或社交與日常生活的關係一樣。 因此,對於那些在網路上參與探索自我認同的人們來說,上網就是為了擺 每日脫 平淡無奇的規律生活,而重塑身分的可能恰好提供了解放的感覺。問題是,上網 對另外一些人而言,並不是為了獲得解放,而可能是為了網路上的豐富資訊。當 然,網友們也可能是希望多認識一些形形色色的人們,以擴大自己的視野。這些 多樣的需求與使用方式,反映著不同的認知框架,而網路又把這些人放置在一個 區隔不明的場域中,無怪乎會更容易發生互動雙方認知框架不相符應的情形。再 加上刻意的欺騙,這就使得模控空間顯得危機四伏。有關這一點 Wallace(2001:48-52)也有類似的見解。 在網路上,遊戲、探索與欺騙的界限往往變得模糊,因而也無法迅即發展出 具有共識的規範。這種情況在網路上的不同活動場域有不同的呈現。例如在 BBS 裡,尤其是一對一的聊天中,互動雙方通常是預設對方應該是真誠的,即使實際 上可能不是,但真誠的預設仍是互動能 進行下去的基礎。也就是說,當事人儘夠 管有權力不透露自己的基本資料,但只要回答了對方的詢問,在規範上就被要求 是真誠的。然而,由於女性在目前以男性為主的網路上會經常受到不斷的聊天邀 約,乃至於騷擾,因此我們比較能 容忍與理解女性在網路上假扮男性的身分出夠 現。反之,無論是為了戲弄其他男性網友,或是與女同志網友發生網路性愛、窺伺 女性的心事,或只是想體會女性的生活經驗等,男性網友假扮女性似乎比較不能 被接受。這樣的差別待遇應該與我們對於男性或女性在性別扮裝時的動機,有著 相當不同的認定。此一刻板印象又是來自於真實世界。在以男性為主的真實世界與 網路社區,我們理所當然地認為男性是佔優勢的,因而沒有必要假扮女性。如果 有人這麼做,就八成是另有企圖。反之,身為弱勢者的女性,則通常正是為了擺 被壓迫的困境,才會假扮男性。但無論是男性網友或女性網友,一旦進入一對 脫 一的聊天或通信的情境時,有關性別、乃至於其他基本資料的真誠度就開始被規 範性地預設了。雖然學者們傾向於主張虛擬社區是一個探索自我認同的場域,但 在 1999 年某位高中女學生虛構自己的學歷與外貌進行詐財的事件爆發之時,從社 會大眾與大部分網友對其虛構身分所採取的負面或嘲諷態度來看,這個真誠度預 設確實仍存在於網路人際關係當中,並且,真實世界的判準也會不時地滲透到網 路虛擬社區來。 極為特殊的是,在台灣的 MUD 裡,並沒有明確的「幻想保留規則」,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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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作上並不禁止出現遊戲角色脈絡外的對話。所以,我們可以發現許多有關 真實世界日常生活的對話(華萊斯,2001:47)。於是,原本幾乎完全根據遊戲脈絡所 構成的場域經常與真實世界相混淆。因而,在 MUD 裡的身分認同與真實世界身分 認同的差異程度,就會呈現因人而異的狀態。每個人關於真誠度的預設,也不見 得能 相互配合與協調。有些人能 接受他人或自己虛構性別,有些人則否。相應夠 夠 地,哪些基本資料是不應捏造、什麼是可以被接受、什麼是合宜的行為,以及欺瞞 與扮裝的區分也就有了不一致的界定。 這就有如美國拓荒時期的西部邊疆,充滿著可能與未知,也充滿著危險與轉 機。電子邊疆的人際關係亦復如此,因此,不時有欺騙與被騙的事件發生,而此 一狀況又惡性循環地使得信任與規範的建立更形困難。然而,此種困境的所以產 生,並不只是因為虛擬社區一向強調自律、有著排拒政府介入的傳統,而是現實 社會既有規範的適用性原本就大有問題。正因為如此,對於網路人際關係的研究 才更形迫切。畢竟政府應否介入管制、哪些場域的活動應該管制、以及要如何管制 等問題,必得在了解之後才可能得到答案。 三、小結 本文依據信任對象的不同,將信任區分為系統信任與個人信任,且各自又按 照信任的基礎而進一步細分為基於關係、特質與過程而來的信任。在此,還要加上 道德信任這個概念。所謂道德信任,就是 Durkheim(1984)所謂的契約的非契約 基礎。也就是說,我們會願意與對方簽訂契約,其前提必然是相信對方一定會履 行契約,而我們之所以能 相信對方會履行契約,關鍵在於我們都是同一個社會夠 裡的常人,遵循相同的社會道德。Durkheim 認為,功利的計算無法保證社會秩序, 只會導致恆久的戰爭狀態,相反地,在功利計算的底下,一定要有道德為其基礎 此一計算才有可能,也才可能簽訂契約。以此為內涵的信任概念,是 Durkheim 對 功利主義式契約論的挑戰(Durkheim,1984)。由於此一信任形式的對象既非個人, 亦非系統,且信任的基礎也無法以關係、特質或過程來進一步細分而是在長期的 潛移默化中所形成的不言自明的認定,所以將之獨立為一類。 就網路人際關係而言,我們知道,個人的自我認同是在社會生活的脈絡中, 經由與他人互動的過程而逐步形成的。根據本文的分析,我們不難了解網路的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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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與連結功能恰好提供了我們探索自我認同的機會。但另一方面,社會互動過程 的運作又有賴於基本信任的建立,而信任卻又得維繫於雙方之間自我認同一致性 的預期。也就是說,只有當我們對於他人過去、現在、及未來行為模式有相當程度 穩定性的把握時,我們才能 知道要如何與他互動。顯然,虛擬社區中探索自我夠 認同的遊戲必定會對此一信任帶來衝擊,進而影響社會秩序的建構。再加上前述 認知框架的差異,更使得虛擬社區中身分認同與信任之間關係愈形複雜。 如果依循真實世界的運作方式,此刻,被陌生人所圍繞的我們往往需要依賴 一個強固的社會制度來取代個人之間的信任,藉著系統信任來確保社會秩序的運 行。這時,我們所信任的主要不是個人,而是制度安排,以及有權強制制度運行 不輟的機制。但除了在個別的 MUD 裡,經由權力層級的安排,可能有最低限度的 類似機制之外,一般而言,在網路上,這樣的機制常因為網路化名與化身的問題 而無法發揮效果。在整個網路上,除了柔性的網路禮節以外,尚未發展出完整而 嚴密的制度與機構來提供信任的基礎與確保網路秩序。尤其,在強調言論自由之 價 下,人們常排拒真實世界政治權力介入。值 至於 Durkheim 所謂的契約的非契約基礎,這種道德信任在網路上也一樣削 弱了許多。由於網路上的溝通是經由媒介的溝通,使用者無法以整個感官去感受 個人與他人之間的關係。現行藉著電腦媒介的溝通,亦甚少能 以多媒體的方式夠 達成。即便是能 採取多媒體的方式,我們的感官知覺仍舊受到這個媒體在軟硬夠 體上的框架所限。例如,視覺受到螢幕所侷限,聽覺也決定於擴音設備的效果, 更遑論無法傳遞觸覺感受的一般事實。當然,這並不意味著網際網路上的使用者 之間並沒有真正的溝通,或是說,當他們在某一間聊天室進行互動時,實際上是 沒有真正地參與。這裡所要強調的是,經由電腦媒介的互動,除了在人格上是局 部的,在感官上也是局部的。故而,網際網路上的人際關係,一直就是缺乏面對 面 互 動 的 那 種 此 時 此 地 的 感 覺 , 而 是 以 此 時 取 代 此 地 (Virili,1997:2,9-10,13-14,20,25,32,36,39-40,43,66,124,129,135,142;1995:100)。這一點我們可以從溝通的儀 式性質來對照,而進一步發現經由電腦媒介的溝通,還有著其他不同於面對面互 動的特質。誠如 Durkheim(1915:246-251;1984:39,57,60-64)所指出的, 社會生活必須定期地藉著儀式的進行來重新激起社會成員對社會的一體感,其間 的關鍵就在於參與儀式的過程中,社會成員藉著相互感染而進入集體亢奮的狀態。 所謂集體的(collective),並不等同於普遍的(general),後者只是每一個人個 別地擁有,而相對地,集體乃是意味著共同擁有的(common)。也就是說,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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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必須經由親身的參與,在此時此地共同地分享與感受社會的一體感,而這正 是經由電腦媒介的溝通所無法提供的。換言之,網際網路上的人際互動,所欠缺 的就是活生生的鮮活經驗。因而,儘管其間的人際關係,可能具有基於興趣的主 動選擇,也可能有基於人格局部性的局部情感交流,但是,仍然缺少了 Durkheim 所謂共有或是集體的情感。換言之,使用者無法以整個感官去感受與他人之間的 關係與情緒感染,幻想與想像並不能填補這樣的空缺。記得有一年年終的午夜, 我在網路上與網友們一起倒數計時,迎接新年的到來,你必然可以了解,那是多 麼乏味,甚至令人更強烈地感到空虛的體驗。 我們都知道,許多原始部落的儀式都是帶著面具的舞蹈。面具使社會成員能 從日常生活的例行與凡俗中解 出來,但更重要的是,透過狂舞所激發的亢奮 夠 脫 以及成員情緒間的相互感染,才能使得社會成員再次融入集體之中,活化了自己 與集體的認同,否則,面具反而可能變成人際關係的隔閡。誠如 Durkheim 所指出 來的,社會必須定期地藉著儀式來激起社會成員對社會的一體感。這之間的關鍵 就在於共同參與儀式時,社會成員相互感染而進入的集體亢奮狀態。而所謂集體 亢奮,並不是每個孤立的個人個別擁有的感受,也不是幻想的交互感應而已,它 是情緒與感覺的相互感染、增強。也唯有這種經由親身參與、在此時此地與他人共 同擁有的一體感,才是社區、社群、乃至於社會的基礎。這一點正是虛擬社區裡的 人際關係所欠缺的。 這樣的人際關係可能因為化名的保護而容許個人觸及深層的隱私。從這個角 度來看,這種關係可以是開放而深入,而且容許超乎尋常的深入,亦即心理距離 是極為接近的。並且,由於溝通媒介的方便性,其頻率也能 很頻繁。然而,畢竟夠 這只是部份人格之間的接觸,關係仍顯得相當脆弱。任何關係的結束,影響所及 的只是部份的人格,不見得會觸及主要的自我認同。此外,因為人際之間的互動 是經由電腦的媒介,這也必然會受到電腦的結構性限制,而無法以整個感官去感 受與他人的關係。基本上它所導致的是,網際網路上的互動缺乏鮮活的具體感受 , 因而難以形成具體、實在的集體。社會或是集體,對個人而言,都不再那麼地真切 以致於集體對於個人的道德約束力,或是道德理想的吸引力,都顯得不如在真實 世界中那樣地強烈。尤其在道德約束力方面,特別容易受到這種自我的局部呈現 所提供的選擇性之影響。即便是道德理想的吸引力方面,儘管個人藉著化名在網 路上塑造的自我認同有可能還是為了迎合既有的社會價 或權力關係,但仍然可值 以隨時按照自己的意願 逸出來。以上所述,都顯示出在虛擬社區中,道德信任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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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地位必然會削弱的情形。 循此,在制度保證與道德要求都不再如此有效的虛擬社區中,個人之間藉著 互動過程動態地發展出來的信任關係就變得更為重要。虛擬社區的特殊性恰好逆 轉了 Luhmann 所認為現代社會系統信任將會取代個人信任的趨勢。因此,以下我 們將專注於有關網路人際關係中之個人信任的討論。 就特質信任而言,在個人信任中,我們是預設了身分與行為之間的一致性; 亦即,我們深信不同身分的人有不同的行為模式。因此,具某些身分的人其言行 的公信力比較高,而有些人則比較不 得信任。例如,牧師在法庭的作證,遠比值 一位有前科的人的證詞,更可能為法官、陪審團所採信。這種基於對身分的信任, 有可能來自經驗的長期累積,也可能還是來自系統的保證。換言之,此處的個人 信任背後可能有系統信任的色彩。而且,系統信任所發揮的並非取代信任的功能 在這裡,系統信任指是個人信任之保證。 當然,除了前述的正式身分以外,也可能僅是基於對於對方人格特質的了解 而 生信任。但無論如何,網路上人際互動的信任僅只是建立在對局部人格的信產 任上面,卻是不爭的結構性事實。雖然長期下來這種局部的信任關係可能擴展到 真實世界的身分,但是,就網路人際關係短時間內的正常運作而言,使用者所信 任的,只需要是圍繞著那個代號所形成的敘事一致性而已。事實上,正是藉著這 種局部性,個人可以不必擔心整個人格或是身體會受到信任關係破滅的影響,而 能 放心地與他人交往,或是隨時從互動當中抽身。然而,儘管如此,就長期互夠 動而言,則仍舊需要藉著關係的拓展與交疊來取得對於對方身分認同或人格特質 的確定訊息。 在基於關係的信任方面,我們可能根據直接或間接關係網絡的遠近與牽連, 來判定對方是否 得信任。不論從網路上陌生人間暫時性的關係與長期性的關係值 兩方面來看,我們可以發現,除了一夜情的情形需要物理距離不能非常遙遠以外 在互動的開端,網路的連結固然提供了建立關係的基本條件,但是從另一個角度 來看,網路的隔離所拉開距離的事實,卻已確保了任何意外都不會立刻觸及自我 認同與身體,這也使得陌生人之間的接觸能 有最起碼的開放性。在此,距離發夠 揮了取代信任的作用,但在隨後,間接的人際關係對於定位關係的親疏遠近則變 得極為重要。在互不相識的情形下,間接人際關係可以拉近社會距離,而較短的 社會距離則有助於建立信任,進而拉近彼此的心理距離。無論存在於互動雙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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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際關係是虛擬社區裡的,還是真實世界中的,都可能成為信任的基礎。因而, 對長期關係而言,我們可以看到打破距離的限制,擴大兩人之間關係的重合度是 網路人際關係是否能 持續發展的關鍵。因此,關係有助於 生信任,而信任又夠 產 有助於關係的發展。用距離的措詞來說,不僅信任關係的建立有助於拉近彼此的 距離,尤其是心理距離;拉近距離,尤其是社會距離,亦可以強化彼此的信任, 進而拉近心理距離。易言之,如果希望關係能 有後續發展,則關係網絡反倒可夠 以用來創造信任,轉化陌生人關係的疏遠。這一點也印證了網絡分析之鑲嵌論者 所認為關係網絡可以 生信任的說法(產 Granovetter,1985)。然而,當互動雙方希 望網路上的陌生人關係是短暫,卻無法確定對方不會向第三者轉述、或是兩人之 間沒有相識的第三者的時候,網路的隔離效果就發揮了取代信任的作用。若無法 信任祕密絕對只會存在於兩者之間,就寧可隱匿自己的身分,切斷兩人之間任何 可能的關係網絡。由此可見,要是互動時的期待是未來不要有任何瓜葛,則任何 間接的人際關係是絕對要避免的,以免牽連到個人的主要身分認同3 至於在過程信任的情形中,我們則不斷地在互動過程中慢慢形成有關對方身 分認同的敘事,並比對互動過程中任何新資訊的進入。一方面,我們會以既有的 資訊所形成的敘事做為比對的依據。這些既有的資訊可以是來自同一次的互動, 也可能是來自之前的互動,甚至是從第三者那裡獲知的資訊。另一方面,無論比 對的結果是矛盾還是一致,都會形成這個敘事的一部份,並且在必要時,促使我 們判定對方是否 得信任。若是矛盾過多,我們會認為對方是不 得信任的;反值 值 之,要是沒有什麼難以理解的矛盾,則我們就會以互動過程逐漸形成的敘事來了 解對方,並且相信對方就是他所呈現出來的這個樣子,亦即,具有如此的身分認 同與人格特質。 最後,就其細部動態而言,救如同 Goffman(1959)所指出的,給出資訊的對 方就是在做印象整飭的工作。在互動過程中不僅要區分前台、後台,還要進行觀眾 區隔。而就收訊的一方來看,除了要不斷地依據先前得到的資訊來判斷以外,他 還要同時掌握對方有意表達的資訊,以及注意對方在無意中流露出來的資訊。因 而,藉著有意識的行為與無意識行為之間的比對,來確定對方行為的一致性,是 人們常常需要做的。但網際網路既隔離又連結的媒介特性是難以捉摸到無意識行 為的部份,這大大提高了有意識地表達的訊息在人際關係中的比重。這固然擴大 了探索自我認同的空間,但也使我們難以藉由對方所表達與流露的訊息之間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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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比對來認識對方。因而會發展出前述網路上特有的收集、比對網友資訊的方法。 此外,相對於信任,誤信的根源究竟是源於對方的惡意欺騙或只是來自認知 框架的不一致,這兩者之間的區別,也是值得關注的問題。Goffman 曾經指出: 「個體往往根據在場的其他人正在做出的有關過去和將來的印象來對待他們。正是 在這裡,交往行為變成了道德行為。其他人給出的印象往往被人們看成是,他們 含蓄地表現出來的主張和允諾,而無論是主張還是允諾,都具有一種道德的特徵 個體在內心說:『我正在用你給出的這些印象來檢查你和你的活動,因此,你不 可能把我引入歧途。』」(高夫曼,1992:266,另參見 3,13)此處的道德要求,意味著人 們通常預設了他人不會欺騙自己而與對方互動。在傳統上,這是指言行一致與行 事作風的一貫性。但在網路上,由於探索自我認同在某種程度上是被接受的,或 至少是被某一部份的人所接受的,因此,前述的道德要求就不見得可以理所當然 地被視為是人際關係的預設,認知框架是否契合的問題反而變得極為重要。如果 雙方都同時認可因探索自我認同而改變自己的身分,那麼,就不會有欺騙的疑問 反之,若是認知框架並不一致,就很容易發生誤會或覺得受騙。當然,也有許多 情形是以探索自我認同為名,利用認知框架的可能不一致來合理化自己故意欺騙 的行為。不可否認地,網路的隔離功能不只開啟了探索自我認同的契機,也提供 了欺騙與被騙的可能。 如前所述,網路上改變身分的可能性與容許改變的彈性使得認知框架的不一 致極容易發生,進而出現許多介於欺騙與探索自我認同之間的模糊狀況。甚至只 是遊戲人間的初衷也可能隨時間或實際情形而改變(高夫曼, 1992)。從而,在何種 場合適用哪一種認知框架,也就成為是理解網路人際關係的關鍵。基本上,其間 的劃分並沒有普世皆然的標準,有些MUD 可能傾向於完全虛構的互動情境,有 些則可能在互動中夾雜著現實與虛構的元素。在BBS 上是否容許身分切換,也一 樣會隨不同站台的文化而異。各種型式的聊天室亦復如是。但整體而言,MUD 總 是比較容許改變身分,而涉及事實性知識交流的BBS 則不鼓勵如此。在不同的場 域容許角色扮演的彈性也有所不同,可能根本就允許或不允許改變身分,或者是 容許改變部份的身分特質。進一步來說,那些身分(如性別、年齡、學歷、興趣等) 的虛構較為人所接受也各有不同。大體而言,性別是最不被鼓勵改變的,但由於 體諒女性上網經常會受到男性騷擾的處境,女性假扮男性卻較男性假扮女性更為 人所接受,這涉及一般人對男性與女性改變身分的動機有不一樣的認定。相應地 男女對於他人角色扮演的接受度也不同,有否故意欺騙或改變身分的經驗,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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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接受度,以及對他人的信任。

第四節

結論

相對於我們在真實世界日常生活中對陌生人的防備、排拒態度,網路既隔離 又連結的功能,使得網友們既不必冒著身體受到危害的風險,也無須擔心丟臉, 而能 與他人建立起一種似近實遠、似遠實近的特殊人際關係,並共同投入探索夠 自我認同的遊戲。但這樣的人際關係也必然會對做為現實社會人際關係基礎的信 任機制帶來挑戰。相較於現實世界中制度信任的重要性與日俱增的趨勢,截至目 前為止,制度信任與道德信任在網路上所能發揮的作用都極為有限。除了那些藉 著隔離來取代信任的情形以外,關係網絡在建立信任中日形重要,並且信任的建 立變成是一動態的協商(negotiating)過程。如同探索自我認同需要網友們的幻想 交互感應一般,信任的建立也是一種彼此開放、相互自我揭露的過程,其中,不 時涉及行動者的認知與判斷。 Luhmann認為信任是化約(reduction)複雜性的方法之一(Luhmann, 1979:8),但 化約並非建立在確定知識間邏輯連結的演繹(deduction),也不是基於過去事實綜 合的歸納(induction),因為信任還涉及獻身(commitment)與風險。因此,我們至多 只可以說,信任比較接近歸納(Luhmann, 1979:26)。然而實際上,過去的經驗無法 提供完全的保證,歸納總是有經驗基礎所不及之處。於是乎,信任就意味著容忍 此一永遠存在的不確定性(Luhmann, 1979:15)。信任與風險乃是一體兩面,也無法 追根究底地詢問其所以之根據的。 本文在處理信任問題時就面對了一種兩難的困境,那是:一方面,我們要求 要把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不「言」自明的 doxa「說」得更清楚,但此一「清楚」卻必然 有其限度,無法窮盡其最終基礎。否則,這就偏離了信任所具有的獻身性質,而 變 成 是 控 制 。 另 一 方 面 , 有 關 信 任 的 所 有 理 由 終 究 只 是 一 種 事 後 的 證 成 (justification),也就是給別人一個交代,是事後自圓其說,而非因果決定與因果 環節之確定。但正如 Wittgenstein(:)所說的,證成必然會有其岩層,詢問的鐵鏟會 因而變鈍。Luhmann(1979:29)也指出,「⋯⋯提供詳盡的事實資訊與特定的論證就 是否定了信任的功能與方式自身,儘管這樣的解釋之可能性也需要被建議。」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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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的,有越多確定的理由,就越不需要信任,而只是控制了。 本文所要處理的信任問題正是如此,許多的信任機制是實作者無意中所使用 的,而信任的建立也不全然是在意識的控制下,其中,涉及的是許多被視為理所 當然,不言自明的運作。但是,做為探討有關信任在實作中如何展現的論述,本 文卻必須探問實作者這些被認為是不成問題的問題。於是,在訪談中讓實作與論 述本身相互撞擊是不可避免的。然而,此一撞擊又可能回過頭來影響實作者的日 常實作。而且,信任問題不僅牽涉到被研究者與他的網友們的關係,研究者做為 受訪者的網友,其間亦涉及信任問題的處理。甚至,就如同朱元鴻(2000:241)所指 出來的,研究者的研究成果,也未必全盤地呈現研究過程所包含的許多矛盾、衝擊 與情緒。本文採用參與者的觀察,事實上是會更容易因為實作上的投入,而觸及 更多當事人在實作上的幽微機巧的。這也意味著研究者並非置身事外的俯瞰著外 在的研究對象,亦無一個外在於研究者而客觀存在的研究對象做為實證研究客觀 正確性的最終判準。相反地,由於本研究觸及了實作者的知與不知,因而不可避 免地會參與、改變了現實的構作。其意義乃在於形成對話,是實作者與其自身、實 作者與研究者之間、研究者與其自身,以及網路人際關係的實作者與對他(我) 們不太了解的人們之間的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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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麗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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