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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政府對中小企業之輔導政策與資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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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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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節 中小企業財務融通輔導政策與措施 (1) 民國 53年:在"中美基金"下設置小型貸款之融資項目,以協助中小企業向國外進口機械設備,此為台灣中小企業輔導政策之開端。 (2) 民國 63年(信保基金):成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3) 民國 65年(中小企銀):台灣合會儲蓄公司改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成立中小企業專業銀行。 中小企業 (4) 民國 70年(中小企業處):成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輔導政策 演進 (5) 民國 71年(中小聯輔中心):成立中小企業聯合輔導中心,使中小企業輔導體系略具雛型。 P. 21 (6) 民國 80年(中小發展條例):政府頒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並訂定「中小企業輔導體系建立與輔導辦法」,至今建立11項輔導體系。 (7) 民國 81年:設立「中小企業財務融通輔導體系」,輔導中小企業健全會計制度、改善財務結構,並提供信用保證與資金融通協助。 (8) 民國 92年:中小企業信保基金及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由財政部改隸經濟部。 (9) 民國 93年: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組織調整,設立財務融通組。 (1) 財務融通(中小企業處→財務融通組):協助中小企業改善財務結構及提供資金融通。 (2) 經營管理(中小企業處→經營輔導組):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建立管理制度,提高效率及人力資源發展。 (3) 生產技術(工業局→知識服務組):協助中小企業提升技術水準及引進新技術。 (4) 研究發展(工業局→知識服務組):協助中小企業個別或共同研究發展,開發新產品或新技術。 (5) 資訊管理(中小企業處→知識資訊組):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蒐集及建立資訊管理制度,利用資訊提高經營效率。 中小企業 輔導體系 (6) 工業安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指導中小企業建立或改善工業安全制度及協助解決工業安全問題。 P. 22 (7) 污染防制(工業局→永續發展組):指導中小企業改善污染防治設施及協助解決污染防治困難。 (8) 市場行銷(貿易局→貿易發展組):蒐集及提供中小企業所需的市場情報,協助開拓國內、 國際市場。 (9) 互助合作(中小企業處→經營輔導組):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互助合作,共同強化競爭能力,並創新商機。 (10) 品質提升(中小企業處→知識資訊組):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塑造優良品質之經營環境,提升中小企業產品及服務品質水準。 (11) 創業育成(中小企業處→創業育成組):建構優質創業育成發展環 境,促進新興中小企業創業育成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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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 :民國 85年成立,隸屬中小企業處→財務金融組。 成立目的 :配合現有中小企業輔導與服務資源,受理中小企業各項諮詢及陳情求助等業務。 中小企業 馬上解決 (1) 處理申訴求助案件:處理中小企業廠商各項有關申訴及求助之案件。 問題中心 P. 23 (2) 提供諮詢服務:提供中小企業廠商各類諮詢服務(包括貸款展延、債權協調、 增貸等方式) 。 服務 (3) 提供輔導資訊:提供政府對中小企業有關財務融通、經營管理、技術研發等11項相關輔導資訊。 內容 (4) 協助融資溝通:提供專人協助小企業與銀行進行雙向溝通,瞭解無法融資原因,協助企業提供銀行有利授信之資訊。 (5) 提供診斷輔導服務:派請專家現場診斷,針對財務狀況報告提出改善建議方式。 (6) 提供貸款協商平台:協助有繳息或還款困難企業,召開銀行團協商會議,使彼此在互信前提下,達成債務協商、共創雙贏。 服務對象 :協助財務陷入困境、但非財務能力健全,且負責人勇於面對之中小企業取得或展延融資。 融資保證 (1) 民國 91年:我國決定辦理"中小企業融資保證雙軌制"。使融資困難中小企業,除申請銀行融資外,增加政府保證管道 。 中小企業 雙軌制 債權債務 (2) 民國 95年:此制度執行至 95年初移至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直接保證方案,以協助中小企業債權債務協商。 協商會議 P. 24 (1) 有心東山再起:確認發生財務困難之中小企業確實有心力圖東山再起,且不藉機拖延或脫產現象。 協商會議 召開要件 (2) 誠實面對債務:協會議開會時中小企業主應親自出席,詳細說明事情發生原委,並誠實交代全部債務種類及總額。 (3) 取得銀行信任:應隨時提供銀行所需資料,並取得銀行團代表之信任,始提出請求協助之要求,一一討論爭取支持。 (1) 民國 71年:由「臺銀、土銀、合庫、第一銀、 華南銀、彰化銀及台灣中小企銀」等7家金融機構捐助基金成立。 沿革 (2) 民國 91年:更名為「財團法人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 中小企業 (3) 民國 94年:再更名為「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 聯合輔導 基金會 工作項目 :受理中小企業財務及非財務全方位諮詢。包括自我健檢服務、諮詢服務、診斷加值服務、及教育訓練服務等。 P. 26 (1) 中小企業融資前輔導及融資診斷、財務會計制度輔導。 輔導對象 (2) 中小企業融資後輔導:包括債權管理、財務協處、債務協商、永續經營發展輔導、企業重整與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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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節 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1) 自有資金:包括實收資本、公積金及累積盈餘等。中小企業自有資金常不及總資產之1/3。 (2) 外借資金:包括借款、發行商業本票及銀行承兌匯票及發行公司債等。中小企業的總資產約 60%來自外借資金,且以借款占多數。 企業 資金來源 A. 直接金融:指企業在貨幣市場發行商業本票、銀行承兌匯票或在資本市場發行公司債、股票等有價證券取得資金。 P. 40 B. 間接金融:指向銀行、信用合作社或農漁會信用部等金融仲介機構借入資金。 C. 地下金融:指向地下錢莊或民間私人借貸等方式取得資金。 組成 :係由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財務融通輔導體系、專業貸款基金及貨幣市場所組成。 (1) 中小企業專業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區域中小企業銀行。 中小企業 金融機構 (2) 一般金融機構:本國銀行、外商銀行等。 融資體系 P. 41 (3) 其他金融機構:信託投資公司、基層金融機構(農漁會信用部)。 (1) 主要機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信用保證 (2) 陸續參與:「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1) 第一次金改:2002年行政院成立「金融改革專案小組」,積極進行一連串金融犯罪查緝,並建構金融法治基礎。 金融整併 (2) 第二次金改:2004年行政院成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進行金融機構整併。目標擴大金控公司規模及公股銀行減半。 (1) 提高融資:銀行規模大,為提高占有率,增加獲利而增加中小企業融資。 金融整併 正面影響 中小企業 (2) 承擔風險:隨著金融規模大,對風險較高之業務承擔能力也增加。 影響 P. 43 (1) 額度縮減:因歸戶(合併後)而遭致額度之縮減。 (2) 降低放款:在銀行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 8%)之要求下,而減少放款給中小企業。 負面影響 (3) 更換銀行:原往來銀行被併,若持續銀行不支持將導致中小企業融資困難。 (4) 消金減縮造成中小企業資金取得產生極大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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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賽爾 (1) 第一次:委員會為確保國際銀行競爭品質,於1988年提出自有資本適足率之國際標準不得低於 8%。 資本協定 (2) 第二次修正:委員會於 1999年提出,2004年修正,其資本適足性控管係由最低適足資本、監理審查與市場紀律為三大支柱。 委員會 :上述所謂巴賽爾銀行監理委員會係由世界十大(G-10)工業國於 1974年底成立,每年定期集會4次。 Basel 對 (1) 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放款之利潤壓縮,而會將前項業務移往低資金成本且具高風險溢酬之消費金融業務發展。 中小企業 影響 影響 (2) 當中小企業以不動產為擔保進行融資時,其其用不動產來降低融資的信用風險是有限的。 P. 44 (3) 為有效控制整體風險總行將限縮對分行授信額度,預期對中小企業融資將造成申請額度之影響。 (1) 瞭解協定內容:中小企業應積極瞭解新巴賽爾資本協定內容,以強化應變能力, 因應之道 (2) 瞭解風險評估標準:中小企業應瞭解金融機構未來信用風險評估之標準及判定,加強財務規劃能力,建立財會制度及內部控制。 (3) 積極強化中小企業財會制度及資訊透明化。 信用 (1) 票據遭退票未辦清償註記。 (3) 被提起訴訟或資產受假扣押假處分、禁止處分訴訟事件。 瑕疵 (2) 欠稅未繳、借款到期未清償、未按期繳息延滯達 3個月以上。 (4) 條件不符合相關銀行徵信及信用保證規定,如無工廠登記。 結構獲利 (1) 週轉授信金額占營收比率過高。 (3) 公司登記資本額偏低、負債比率或授信比率偏高。 不佳 (2) 獲利能力衰退、連年發生虧損,至財務報表不佳。 (4) 無法提供擔保品。 中小企業 融資困難 (1) 中小企業為節稅導向,財報常無法反映公司實際營運狀況,或貸款用途不明、無明確償還計畫,至貸款風險高。 分析 營運資訊 P. 48 不透明 (2) 公司負責人面對銀行徵信人員徵信時,有刻意隱瞞之情事。 (3) 中小企業資金來源多依靠企業主個人借貸,常忽略使用政府政策性優惠貸款。。 (1) 銀行融資政策之改變。 (4) 不熟悉產業特性及其前景。 其他 外界因素 (2) 銀行對中小企業融資與否端視信保基金保證程度而定。 (5) 授信人員未熟悉信保基金之規定。 (3) 銀行組織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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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往來頻繁:指存放款及匯兌等業務大部分集中在該銀行辦理。 (2) 實績良好:指 3個月或 6個月活期性總存款達總借款一定成數。 (3) 財務管理健全:平時做好現金流量預估、建立會計制度及成本制度,且財務比率的表現與同業平均數相差不多。 中小企業 (4) 瞭解往來銀行的經營特色:有些銀行只做大客戶的聯貸、有些重視中小企業生意。 銀行往來 技巧 (5) 多利用往來銀行之服務:包括代繳水電費、電話、薪資轉帳、信用卡業務等。 P. 51 (6) 詳讀貸款資料並索取合約副本存參,才能維護自己的融資權益。 (7) 給予銀行安全感:如按時自動送繳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8) 貨比三家較不吃虧:但同時以不向超過三家貸款為原則。 (1) 資金充裕時:亦即有爛頭寸時,乃是申貸最好時機。 (2) 瞭解銀行分行主管作風開放程度。 銀行狀況 (3) 當銀行另設分行、辦事處、開辦新種放款業務、配合政策推動各項專案性貸款、新外匯業務或促銷期間。 申貸時機 (4) 會計年度開始或依規定必須提出季報、半年報、年報等資訊期間,銀行可能衝刺業績。 選定 P. 53 (1) 形象最佳時:亦即公司財務狀況處於顛峰期,容易受銀行青睞。 公司狀況 (2) 平時做好現金預估:以利銀行評估還款財源。 (3) 隨時準備好申貸資料所需 「靜態」資料及「動態」資料。 (1) 借款戶:銀行會以企業經營狀況為授信審查重點,因此企業須以誠信原則、責任感、經營成效,保持良好信用紀 錄,以取得銀行信賴。 (people) 銀行 5 P (2) 資金用途:銀行要了解貸款資金的運用計畫是否合理、合情及合法,作為授信審查之重點 審查原則 (purpose) P. 53 A. 重要性:銀行對任何授信計畫,都需審查企業所預計之

還款財源

與還款期間,是否合理可行。 (3) 還款來源: B. 「資產轉換型」計畫:主要以應收帳款的處理與存貨的控管為償還來源。 (payment) C. 「現金流量型」計畫:應著重未來的盈餘分析或外部資金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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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重要性:實務上金融機構授信前應要求貸款人提供適當的內外保障條件,以維護金融債權。 (4) 債權保障: B. 內部保障:包括借款戶良好的財務結構、擔保品,及承諾維持最低限度的存款餘額,或限制分配企業盈餘的切結。 (protection) C. 外部保障:通常著重在保證人、客票發票人及背書人的信用與資力等。 銀行 5 P (5) 未來展望與願景:徵信調查應包括「企業所處環境、所屬產業未來展望、本身未來發展性」等進行評估。 審查原則 (perspective) P. 54 A. 授信展望:銀行在承貸時,會預估貸放後的基本風險及預期報酬,此稱為授信展望。 B. 基本風險:包括資金凍結、套牢及本金等損失。 C. 預期報酬:包括扣除授信成本的利息、手續費收入、存款及外匯等業務的成長。 (1) 洽談:客戶申請前之洽談,以暸解客戶真正的需要。 (2) 調查:接受申請並做徵信調查,以評估擔保品之有無或其餘值。 (3) 保證:若無法提供擔保品可否移送信用保證。 (4) 查詢:借款人本行歸戶查詢與聯徵查詢並分析審核案件。 銀行授信 作業流程 (5) 核定:由經辦單位各級人員在其授信權限內核定「准」或 「駁」。 P. 54 (6) 簽約:通知客戶簽約、對保及擔保物權之設定。 (7) 保險:擔保物之保險, 並徵提必要商業文件,如「統一發票」及「購買合約」等。 (8) 撥款:撥付貸款與資金流向控管。 (9) 覆審及追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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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節 中小企業融資資源 (1) 目的:鼓勵銀行與中小企業建立長期夥伴關係,協助中小企業取得營運資金。 (2) 預期目標:98年12月底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總餘額較 97年 6 月底增加新臺幣 3千億元。 (3) 承辦銀行:各本國銀行。 本國銀行 (4) 實施期間:97年7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 中小企業 放款專案 (5) 放款對象:符合經濟部發布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P. 57 (6) 放款定義:國內總行及分行之短、中、長期放款與透支、貼現、進出口押匯、有追索權且預支價金之應收帳款承購及催收款。 (7) 資金來源:由承辦銀行以自有資金辦理。 (8) 放款用途:短期或中期營運週轉,及購置機器、設備、土地、廠房及營業場所等資本性支出。 (1) 目標:此貸款係協助中小企業配合政府施政目標(如改善環境污染等),以各項政府專案基金直接或搭配銀行資金,協助中小企業取得專案貸款。 (2) 特色:具有特殊目的使用,且比授權保證方式送保者,保證成數最高 8成。 中小企業 政策性 (3) 貸款用途:包括購置固定資產、開發新產品或新生產技術, 或從事研究發展、培訓人才及週轉金等各項用途之資金提供。 專案貸款 P. 61 (4) 擴大舉辦:近期尚擴及青年、中高齡及婦女創業,國內民營企業國際專利權訴訟、發展地方性特色產業及因應勞工退休金所需資金之專案貸款。 (5) 貸款利率:多依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 1 % ~ 2% 機動計息 創業平台 :經濟部藉由創新創業育成機制、創業知識資訊、創業創新資金三構面,建構完整的中小企業創業創新育成平台。 創業階段 :概分為種子期、創建期及成長期等三階段。 中小企業 促進計畫 :為因應創業不同階段需求,政府推動了「創業諮詢服務、創業創新養成學苑、創業家圓夢坊」三項子計畫。 創業創新 育成平台 專責機構 :民國 86年經濟部補助設立「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現已輔導 90所育成中心。 P. 62 培育模式 :主要有「技術創新、產品創新、事業創新」三大培育模式。 創業貸款 :創業期間所提供之創業貸款有「青年創業貸款」及「微型創業鳳凰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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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貸款對象 :年齡 20歲至 45歲,於最近 3年受過 20個小時以上之創業輔導課程,且公司或行號設立未滿 3年之企業主或股東。 (1) 無擔保貸款:每人貸款額度上限新台幣100萬元,每一事業體貸款上限300萬元。 (2) 擔保貸款:每人貸款額度上限新台幣400萬元,每一事業體貸款上限 1,200萬元。 申貸金額 青年 (3) 中小企業育成中心輔導培育之創業青年:無擔保貸款額度每人上限新台幣150萬元,擔保貸款額度無上限。 創業貸款 P. 65 (4) 首次申貸金額:不得超過登記出資額(或自籌資金)。 (1) 無擔保貸款:期限 6年,前12個月(1年)按月繳息,第 13個月起分 60個月(5年)平均攤還本息。 償還期限 (2) 擔保貸款:期限 10年(或擔保品耐用年限),前 36個月(3年)按月繳息,第 37個月起分 84個月(7年)平均攤還本息。 (1) 新台幣 100萬元內: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 0.9%機動計息。 貸款利率 (2) 其餘貸款: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 1%機動計息。 主辦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年齡 :年滿 20歲 ~ 65歲婦女、或年滿 45歲 ~ 65歲國民。 必要條件 :3年內參與政府實體創業研習課程,並經創業諮詢輔導,且經營事業員工數未滿 5人。 貸款對象 (1) 為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事業,並辦有稅籍登記未超過 2年。 微型創業 充分條件 (2) 依法設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未超過 2年。 鳳凰貸款 P. 67 (3) 私立幼稚園、托育機構或短期補習班,依法設立登記未超過 2年。 貸款額度 :最高新台幣 100萬元。但婦女經營小規模事業,最高 50萬。 貸款用途 :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 貸款期間 :最長 7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可寬限 1年。 貸款利率 :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 0.575%機動計息。前 2年免息,由勞委會全額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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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創業類型:包括創業動機、公司名稱、事業組織型態、創業之產品或服務等。 A. 創業之資金來源。 (2) 資金: B. 整體創業計畫中各階段所須資金之比例。 C. 申請貸款:應說明貸款資金之具體用途。 創業營運 (3) 市場分析:分析市場現況,包括產品(或服務)之目標客戶、銷售方式、如何增加產品(服務)之市場能見度。 計畫書 P. 70 (4) 發展策略:各階段之發展目標及執行方式。 (5) 生產技術:含簡述產品製造流程、設廠(營運)地點優缺點考量。 (6) 財務預估:引述事業開始營運後 3至 5年內,其每年預估之損益明細。 (7) 風險評估及分析:在創業過程中,可能遭受之挫折,包括營運風險、財務風險及信用風險。 (8) 其他:包括有經營團隊組成、企業組知織架構、管理制度、未來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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