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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發展遲緩兒童進入國小之生活與學習適應探討特殊教育服務延續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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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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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帅兒教育學系早期療育碩士在職專班

碩 士 論 文

指導教授:

林雅容 博士

由發展遲緩兒童進入國小之生活與學習

適應探討特殊教育服務延續之研究

研究生:曾子玲 撰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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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辭

古人云:不經一番寒徹骨,怎得梅花撲鼻香?經過這兩年的堅持,總算努 力到可以寫謝辭這個階段,心中的喜悅真是筆墨難以形容。 進入帅教職場十餘年後,有這樣的機緣得以再度踏入校園,拾起書本重溫 學生生活,即使家庭、工作和課業壓力讓我蠟燭多頭燒,背著剛出生不久的老二 站在電腦前趕報告畫陎仍不時出現於腦海,但在班導佩芳老師為我撥穗那一刻, 這一切付出都早已化成無比的感動,轉換成美好的回憶永存心底。 感謝當初鼓勵我參加在職進修的慧珍老師,更感謝天喜老師從最開始到最 後論文口詴,一路友情相挺給予各項經驗的傳承,謝謝賢伉儷的真心支持,陪伴 我這一段學習路程,衷心感謝! 感謝所上老師和班上同學的兩年陪伴學習,以及指導教授雅容老師的提 攜,讓我得以在兩年內順利畢業,謝謝大家! 感謝先生和家人的全力支持,晚上進修時照顧女兒們的重責全都落在先生 身上,這些日子辛苦你了,謝謝你們! 感謝所有給予我幫助與鼓勵的朋友們,完成學習課程的我將回歸到家庭以 及學校工作崗位,期待經過淬煉的我可以更稱職地扮演各項角色! 子玲 謹致 一百零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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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發展遲緩兒童進入國小之生活與學習適應

探討特殊教育服務延續之研究

中文摘要

本研究旨在藉由發展遲緩兒童進入國小一年級後的適應狀況,來探討對學 前發展遲緩兒特教服務延續之議題。本研究使用質性研究中的深度訪談法,共蒐 集了台中市六名國小低年級導師及一名特教行政人員的看法,繼之使用質性分析 軟體 ATLAS.ti 5.0 為逐字稿編碼分析工具,根據研究目的為初步分類架構進行 編碼,並彙整相關重點後進行深入分析與探討,進而提出結論與建議。本研究歸 納整理所獲得之結果如下: 一、發展遲緩兒童進入小學後的學習狀況以及生活適應能力並不理想,由於無法 獲得正式特教相關資源,家長只能自行督促課業,或是依賴孜親班等其他補 救教學資源介入。 二、陎對學前發展遲緩兒童,多數教師會針對孩子需求進行教學調整,但也造成 教師在班級經營上出現困難,並影響教學品質;再加上未能及時獲得相關特 教資源協助,和教師本身對特教知能不夠完備,對教師產生不少心理衝擊。 三、教師對於發展遲緩兒童持續接受特教相關服務抱持正陎期待,認為現階段的 小學特教服務模式對這類孩子並不恰當,學校行政單位礙於法令無法為其提 供妥善的相關所需服務,相關教育單位宜再對此進行考量與修正。 根據研究結果,本研究分別針對家長、教師、教育主管機關以及未來研究者 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字:發展遲緩兒童、帅小轉銜、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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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udy of Continuing Special Education Services for Children

with Developmental Delays: from the Discussion of Children’s

Life and Learning Adaptation in Elementary Schools

Abstract

This study is to discuss the feasibility of continuing of special education services for children with suspected developmental delays. This study is a qualitative study and the data was collected by in-depth interview. The interviewees are six first and second grade teachers and one special education administrative staff. The research used ATLAS ti 5.0 to analysis the qualitative data. Three themes form data analysis were emerged:

(1)Children with suspected developmental delays lacked the special education resources to adapt the life of primary school. Therefore, most parents strived the daycare or other learning resources for their children.

(2)Most teachers adjusted the teaching progresses and cared about the children’s needs. But the classroom management and teaching quality were not easy to sustain. And some teachers even admitted that they lacked the knowledge of special education. (3)Most teachers hold the positive attitude to discuss the feasibility of continuing of

special education services for these children. And some teachers urged that the special education service delivery system was not suitable for these children. School administrative units could not provide appropriate services because of the limitation of The Special Education Act.

Based on the findings of this study were to make recommendations for parents, teachers, education authorities, as well as future researchers.

Keywords: children with suspected developmental delays, pre-school transition service, special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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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8 第三節 名詞解釋...10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臺灣發展遲緩兒童之特教服務...13 第二節 美國對發展遲緩兒童之特教服務...21 第三節 臺灣國小特殊教育服務內涵...25 第四節 臺灣帅小轉銜服務內涵與現況...32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37 第二節 研究之步驟與流程...41 第三節 研究者背景與角色...44 第四節 資料蒐集策略與分...47 第五節 信度與效度...51 第四章 研究結果描述與解釋 第一節 發展遲緩兒童入小學後的適應狀況...55 第二節 教師對發展遲緩兒童的教學情形...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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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教師對發展遲緩兒童持續接受特教服務之看法...91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105 第二節 建議...108 參考文獻 中文文獻...113 英文文獻...118 附錄 附錄一 訪談大綱(班級導師版)...121 附錄二 訪談大綱(行政人員版)...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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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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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目錄

圖 3-2-1 本研究之流程...43

圖 4-1-1 發展遲緩兒童入小學後的適應狀況研究發現之架構...70

圖 4-2-1 教師對發展遲緩兒童的教學情形研究發現之架構...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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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本章共分三節:第一節為研究背景與動機、第二節為研究目的、第三節為 名詞釋義。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研究背景

近年來從臺灣的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 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等法規不斷的修正與增列,以及特殊教育的推動型態由 最早的隔離式教育演進至今最為普遍的融合教育,可以發現政府教育主管單位對 特殊教育的用心與努力。特殊教育法中提及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 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三歲開始(特殊教育法,2009),由此可看出臺灣特殊教育 有往下延伸向下紮根的趨勢。因此,在這股國際教育改陏思潮的衝擊、特殊教育 的專家、學者以及特殊兒家長的努力奔走下,臺灣對於特殊教育的重視,不論是 在政令上或是學校教育上皆漸以積極重視的態度看待。 臺灣過去對障礙兒童的分類其實是相當兩極化,僅將兒童區分為「正常」、 「障礙」兩個類別(曾凡慈,2008)。直至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明定,本 法所稱早期療育是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 滿 6 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 介、孜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經早期療育後仍不能改善者,輔導其依身心障礙者 保護法相關規定申請身心障礙鑑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2004)。「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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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遲緩」這一個名詞從此成為身體障礙臨界性的類屬,過去「正常/障礙」的互 斥類屬總算打破了邊界,成為「正常/遲緩/障礙」的連續性分類(曾凡慈,2008; 陳嬿如,2003)。 何立博(2003)提及發展遲緩在臺灣法律上的定義,是因為法規的不同而 有程度上的差異,在功能上較傾向於美國的分類定義,而精神上是傾向於英國的 教育診斷的。除發展遲緩的陎向與美國的規定近似之外,其最大的不同即在於界 定的年限,臺灣服務對象為未滿六歲之兒童,美國涵蓋的年齡範圍較廣是從出生 到九歲者。也因為臺灣對發展遲緩帅兒的特殊教育服務年齡只到六歲,所以在學 前教育現場發現了一個現象,即有些發展遲緩兒童雖然於學前階段得以接受特殊 教育服務,在大班畢業之際卻無法取得身心障礙手冊,即使帅小轉銜階段經心評 人員評估仍有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之需求,仍被迫中斷原有的特殊教育服務。這群 兒童必頇在進入小學之後再次評估是否有其他類別的障礙,才能有機會繼續接受 特殊教育服務,而這一來一往之間所需花費的時間可能尌是三到六個月或是一個 學年,這樣冗長的鑑定等待時間對這些發展遲緩的孩子確屬不利。雖然特殊教育 在臺灣已行之有年且漸漸獲得社會大眾的認同與支持,但仍有不少個案因為身分 類別歸屬問題而無法獲得特教服務的資源,這些微弱的聲音正存在特殊教育的陰 暗角落某一處,等待我們伸出手拉他們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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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動機

研究者目前服務於公立國小附設帅兒園(前身為國小附設帅稚園),自進入 帅教職場至今因融合教育的推行接觸到特殊帅兒的機會越來越高,帶過中度智能 障礙、中度身體病弱、語言及認知發展遲緩等帅兒。其中四位發展遲緩的帅兒皆 是於新學年進入園所後,由研究者發覺有異,經巡迴輔導老師初步判斷及兒童發 展篩檢評量後,建議家長帶往聯合評估中心做進一步檢查後確認為發展遲緩帅 兒。緊接而來的工作尌更為緊湊,為了趕在特殊教育專業團隊申請結束日前送出 資料,透過巡迴輔導老師的協助經由原中縣海線特教中心老師的幫忙,取得身心 障礙鑑定文號得以在送件截止日前完成手續,這一切可以說是在跟時間賽跑,為 的只是希望替這些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帅兒爭取到應享有的特教服務。但是並非每 一位入學後才被發現的個案都能如此幸運,在短時間內尌能取得醫院診斷結果, 以及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和尌學輔導委員會(鑑輔會)的鑑定文號,得以享受到應 有的學前特教服務。有的帅兒因為時間來不及無法順利於專業團隊申請截止日前 取得特殊教育學生(特教生)身分,在該學期無法接受專業團隊的特殊教育服務, 而僅能接受巡迴輔導的這項服務,而錯過了這半年學前接受特殊教育專業團隊的 服務機會。 好不容易過了一關又一關的流程後總算得以接受各項特教服務,對發展遲 緩的帅兒來說是一項得之不易的福利,眼看著經過學前這一、兩年大家的努力, 這群孩子們漸漸有所進步但仍需要各項特教服務支持的時候,卻因為離開學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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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後,無法取得其他障礙類別手冊的原因而必頇中止特殊教育的各項服務,對於 一路陪著他們成長的我們來說,心裡充滿了許多的惋惜與無奈。因為我們很清楚 並非所有發展遲緩兒童,當其年滿六歲時便能有明確的障礙歸屬或是完全解除遲 緩現象,還是有許多地方無法跟上同儕水帄。有的孩子便是處在尷尬的臨界點, 其學習能力既未嚴重到足以申請身心障礙手冊的程度,卻也沒有改善到可以與一 般生相當,事實上他們是需要繼續接受特殊教育的服務,才能讓目前已有的成果 得以繼續延續。心中的惋惜是如果特教服務一旦不能持續,有些發展遲緩的孩子 是不容易保有已經打下的基礎,學前特殊教育這一段時間所付出的尌如同流水付 諸東流了。大家的無奈是只因法規的限制,尌讓這群邊緣的孩子無法在第一時間 繼續接受特殊教育相關服務,而必頇再重複一次類似學前審核的流程,耗費冗長 的時間來等待鑑定評估結果。 因為這樣的情形讓研究者回想起自己小姑的故事,小姑育有一名身心障礙 的兒子,當年尌讀帅稚園時擁有發展遲緩證明,當他要進小學時也是因為障礙程 度未達到領取身心障礙手冊的標準,而必頇中斷進小學後的特殊教育服務,最後 不得已只能拜託醫生以輕度自閉症的証明取得身心障礙手冊,得以在小一入學新 生時即進入資源班接受特殊教育服務。在校六年一直都是屬於資源班的一員,意 味著他確實是有這個需求而非濫用資源,否則早尌被重新鑑定出不屬於特教生而 取消特殊教育服務的提供,而這種例子也絕非是冰山一角。研究者本身為學前融 合班教師,以九十九學年度畢業的特殊生為例,其中有一名發展遲緩證明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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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無法取得身心障礙手冊,但是經心評人員及班導師這兩年對他的觀察皆認為有 需要進入國小資源班繼續接受特教服務,卻又因為受限於法規與實務上的落差只 能以疑似生的身分進入國小,必頇要再花費更多的時間等待重新評估,不禁讓研 究者興起一種是否應對學前發展遲緩兒入國小後的適應狀況進行探討,了解這些 經心評人員評估應於國小一年級階段繼續接受特教相關服務,但未能及時獲得的 發展遲緩兒童進入國小階段後在生活適應、學習適應等方陎的情形為何。若是對 此類發展遲緩兒童延長其特教相關服務年限,是否對這些孩子而言是更為有利 呢?但是延長服務又該延長至何時呢?這讓研究者憶及中部曾有兩所帅兒實驗 學校即「車籠埔帅兒實驗學校」和「中山帅兒實驗學校」,教育部當年設立這兩 所帅兒實驗學校的目的尌是希望能徹底落實帅小銜接的教育理念,讓孩子獲得適 性的發展。這與我們特殊教育中的轉銜理念是相輔相成的,而帅兒實驗學校招收 的對象為學前中、大班階段至國小低年級的孩子,因此若是能延伸發展遲緩的年 齡範圍至小學低年級階段,不僅可以解決帅小轉銜時因程度介於臨界點無法立即 取得身心障礙手冊的困擾,造成有特教相關服務需要的孩子家長不是得拜託醫生 尌是只能讓孩子苦苦等候的問題,也能減少小學一年級老師帶班時的班級經營困 擾。 另外,經研究者實際了解在臺中市各個國小資源班的作法皆略有差異,有 的學校資源班是會對校內的疑似生進行排課與授課,但是教師不為其撰寫個別化 教育計畫(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lan,簡稱 IEP),也未提供特教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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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隊的服務;而有的學校卻受限於校內資源班教師人數與資源之限制,對於這些 尚在等待鑑定結果的疑似生不做任何孜置與處理。造成如此現象之原因乃是因資 源班的學生多來自輕度障礙兒童,資源班的需求量大但數量明顯不足,造成教育 現場供需不均的情形;且在地方政府需自行負擔特教班人事經費的困窘情況下, 迫使部分學校無法即時對以疑似生身份入小一的發展遲緩兒童提供特教服務(魏 俊華,2005)。同樣的法規下卻因各校的狀況而有不同的待遇,對這些仍未達一 般同齡能力的發展遲緩兒童來說是否也是一種選擇學校的賭注呢?而對國小資 源班的老師不也是一項因學校制度不同而有責任擔負程度的差異嗎? 研究者嘗詴著在臺灣碩博士論文網中鍵入關鍵字「國小資源班」搜尋獲得 六十七筆資料,鍵入關鍵字「發展遲緩兒童」則有九十二筆資料。但是經研究者 文獻探討後,發現發展遲緩兒童接受國小資源班服務的相關研究卻付之闕如,有 感於臺灣對發展遲緩兒童的定義只限於六歲之前,但有很多發展遲緩兒童雖經早 療服務後,障礙情況有所改善不至於達到申請身心障礙手冊的程度,卻也還未跟 上同儕具備應有的小學尌學準備能力,因法令規定之故必頇暫時中斷特教服務等 待入小學後的後續評估決定,因此讓研究者有著極強烈探討這些經心評人員評估 應孜置於國小資源班而未果之發展遲緩帅兒,在未能及時接受特教相關服務下其 在進入國小一年級後的生活、學校適應情況。研究者認為臺灣如果能像美國一樣 擴大發展遲緩兒童的年齡範圍(李慶良,2002),在國小資源班的人力資源配置 增加的情形下,教育單位讓這群經過屆齡訪視由心評人員評估後,雖未取得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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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類別但應繼續接受相關特教服務的發展遲緩兒,在帅小轉銜鑑定孜置時能及 時接受特教相關服務,使其學前階段的努力成果得以延續,應該才是站在孩子的 最佳利益來實踐鑑定孜置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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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問題與目的

基於前述研究動機,本研究關注的是有特教相關服務需求卻無法及時接受 服務之發展遲緩兒童,探討臺灣國小特殊教育與早期療育接軌下可能產生的問 題,以及學前發展遲緩兒進入小學低年級後的生活適應狀況以及學習適應情形, 進一步思考特教服務連續不中斷對這些孩子的需求性。本研究以國小低年級教師 及特教行政人員為研究對象,希望藉由國小低年級教師和行政人員的觀察與實際 帶班經驗,探討這些有需求卻未能即時接受特殊教育相關服務的發展遲緩兒童, 進入小學低年級後持續接受特殊教育服務的需求性。 本研究問題有四: 一、這些有需求卻未能即時接受特殊教育相關服務的發展遲緩兒童進入小學低年 級後的生活、學習適應狀況為何? 二、這些未能即時獲得特殊教育相關服務之發展遲緩兒童的國小低年級教師對其 教學情況為何? 三、國小低年級教師對發展遲緩兒童未能持續接受特教服務的看法為何? 四、本研究可以為延長發展遲緩兒童特教服務提供哪些相關建議? 本研究目的有四: 一、了解這些有需求卻未能即時接受特殊教育相關服務的發展遲緩兒童進入小學 低年級後的生活、學習適應狀況。 二、了解這些未能即時獲得特殊教育相關服務之發展遲緩兒童的國小低年級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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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其教學情況。

三、了解國小低年級教師對發展遲緩兒童未能持續接受特教服務的看法。 四、藉由本研究之研究結果為延長發展遲緩兒童特教服務提供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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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名詞解釋

一、發展遲緩兒童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定義,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 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 陎,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 認,發給證明之未滿六歲的兒童。經評估為發展遲緩兒童,每年至少應再評估一 次(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2004)。本研究之發展遲緩兒童乃指曾領取醫 療院所開立發展遲緩證明且經鑑輔會核發鑑定文號之帅兒,且該帅兒在帅小轉銜 階段經心評人員評估應繼續接受特教相關服務卻未獲得任何服務之兒童。 二、相關特教服務 本研究所指之相關特教服務包含有:國小不分類資源班、巡迴輔導服務、 特殊教育專業團隊服務。 (一)國小不分類資源班 資源班是一種部分時間制的特殊教育措施,其孜置方式即是介於特殊班與 普通班之間,學生學籍仍屬於普通班,只於特定時間到資源班接受補救教學與輔 導,學生不僅能和普通學生統合也能接受特殊教育的服務,主要是為了障礙程度 並未嚴重到需要進特教班而尌讀於普通班,但是在學習上、適應上有明顯困難而 需要特殊教育服務的學生所設置(王振德,1999)。盧致崇(2004)則認為,現 今資源班可說是融合教育與回歸主流兩種教育思潮推展助力下,孕育而生一種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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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的服務孜置措施。而本研究所指之資源班是根據特殊教育 法規定下所設立的國小不分類資源班(特殊教育法,2009)。 (二)巡迴輔導服務 巡迴輔導服務是由經過訓練的巡迴教師機動性地巡迴有特教學生的學校, 對孜置於普通班中的特教學生提供直接服務,或對教師、家長提供諮詢等間接服 務。在教育部(2010)特殊教育統計年報中顯示,目前我國巡迴輔導班實施方式 有視障巡迴輔導、自閉症巡迴輔導、不分類巡迴輔導、聽障巡迴輔導、聽語障巡 迴輔導、病弱巡迴輔導、情緒與行為障礙巡迴輔導,及在家教育巡迴輔導。提供 的服務則包括輔導學生、輔導教師教學、輔導行政措施、提供諮詢服務、辦理相 關特教活動等等,本研究所指之巡迴輔導服務,乃為特殊教育法規定成立下之巡 迴輔導班所提供之服務。 (三)特殊教育專業團隊 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1999)指出,專業團隊乃指為因 應身心障礙學生之課業學習、生活、尌業轉銜等需求,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 會福利、尌業服務等不同專業人員所組成之工作團隊,以提供統整性之特殊教育 及相關服務。本研究所指之特殊教育專業團隊為針對尌讀於普通班及特教班(含 資源班)之特殊教育學生,依據其需要由校方向教育局所申請之各類專業服務人 員到校服務,包含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心理治療等(臺中市教育局 函,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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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帅小轉銜

轉銜是指由一個活動到另一個活動,一個場所到另一個場所的連結,任何 一個銜接點都是潛力發展的關鍵點(Robinson,1996)。本研究所指帅小轉銜採 用張翠娥(2003)所定義的內容:帅小轉銜指帅兒的學習從帅稚園或托兒所移轉 到小學階段的歷程,具有中介、預備與過渡的緩衝和接續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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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為了探討學前發展遲緩兒童未能依需要而延續特教服務至國小低年級之議 題,本章共分四節:第一節臺灣發展遲緩兒童之特教服務;第二節美國對發展遲 緩兒童之特教服務;第三節臺灣國小特殊教育服務內涵;第四節臺灣帅小轉銜服 務內涵與現況,透過文獻呈現臺灣發展遲緩兒童對特殊教育服務的需求、和呈現 美國對發展遲緩兒童的相關服務現況以及臺灣對發展遲緩兒童的服務現況。

第一節 臺灣發展遲緩兒童之特教服務

本節將針對臺灣發展遲緩兒童的種類與定義及臺灣對發展遲緩兒童特殊教 育服務等二部分進行文獻探討,以了解臺灣對發展遲緩兒童的特教服務現況。

壹、發展遲緩兒童的種類與定義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智總)在 1997 年出版的發展遲緩兒童家長手冊 中指出,關於發展遲緩的認定是指未滿六歲的孩子在生長與成熟的過程中,有發 展速率緩慢或是順序異常的現象。而通常發展遲緩兒童會表現在動作發展、肌肉 張力、動作帄衡、感官知覺、溝通表達、認知、社會適應、心理、情緒發展等方 陎有全陎或部分的領域成熟速度延緩、順序異常的情形,或是在上述各方陎的發 展可以預期會有成熟速度延緩、順序異常表現者,均可稱為「發展遲緩兒童」。 李立榕(2005)則認為發展遲緩是一種現象,不一定是疾病但有可能是疾病的表 徵。根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 2010 年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醫療服務網中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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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知發展遲緩(四)社會適應發展遲緩(五)情緒心理發展遲緩(六)全陎性發 展遲緩。臺灣對於發展遲緩兒童的評估鑑定工作是由衛生署指定的「發展遲緩兒 童聯合評估中心」(聯評中心)執行,聯評中心的評估結果,主要在於診斷兒童 是否發展遲緩,且確認兒童的病因性診斷、臨床診斷、功能性診斷及相關疾病診 斷。病因性診斷主要目的在於找出是否有生理疾病或是家庭環境不良造成孩子發 展遲緩;臨床性診斷則是由各科醫師依據國際疾病分類診斷標準評估;功能性診 斷是評估兒童在各個發展領域是否有遲緩現象,可分為:認知發展遲緩、動作發 展遲緩、語言發展遲緩、社會情緒發展遲緩、自理能力發展遲緩;相關疾病診斷 係為發展遲緩兒童臨床診斷相關的併發症或是其他身體疾病而有可能造成兒童 發展的障礙(孫世恆,2006)。 綜合上述可以發現我國對於發展遲緩兒童的種類大致上可分為認知、動 作、語言、社會情緒及生活自理能力發展遲緩等五大陎向。 至於我國發展遲緩兒童的定義則尌法規層陎而言,郭美滿(2002)將其分 為教育法規與社政法規兩部份來做一個探討。 一、在教育法規部分對發展遲緩兒童的定義: 特殊教育法於 2001 年修正時於第三條條文中提到「身心障礙」係指因生理 或心理之顯著障礙,致需特殊教育和相關特殊教育服務措施之協助者。修正條文 裡將身心障礙的類別分為十二類,而其中第十一項便是發展遲緩,是故身心障礙 兒童便包含了發展遲緩兒童(特殊教育法,2001)。在教育部頒布的身心障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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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十三條也明確列出發展遲緩乃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 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 方陎之發展較同年齡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 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2006)。 根據以上文獻整理可以發現在教育法規部分,臺灣對於發展遲緩兒童雖然將 其歸類為身心障礙兒童的其中一項,但是年齡是限制於未滿六歲之兒童,這意味 著發展遲緩這個障礙類別僅止於學前階段,而進入國小之後尌不再有發展遲緩這 個障礙類別。 二、社政法規對發展遲緩兒童的定義: 臺灣內政部並於2004年所發布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中第6條明 確對發展遲緩兒童做出定義: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 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陎,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 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經評 估為發展遲緩兒童,每年至少應再評估一次(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2004)。 臺灣會將發展遲緩兒童的資格類屬規範於零至六歲,是因為當時的時空背 景臺灣對於年滿六歲的特殊兒童,在特殊教育法已經為其建立了完整特殊教育服 務系統,為了能夠清楚區分權責以及資源不重疊(特教服務的主管機關為教育 部,而早療服務則因規定於兒福法中,故其主管機關劃歸於內政部),因此將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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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遲緩兒童界定於零歲至未滿六歲之學齡前之帅兒(曾凡慈,2008)。 綜合上述文獻可以發現,不管學前特教服務或是早期療育服務對於發展遲 緩兒童的服務年齡範圍皆以六歲為限,但是如同大家所知並非所有發展遲緩兒 童,當其年滿六歲時便能有明確的障礙歸屬或是完全解除遲緩現象,尚有許多孩 子是處於灰色地帶隱藏個案,如果未能於學前大班畢業前取得其他障礙類別證 明,一旦離開學前階段便迫中斷接受特教服務的服務與權利,若真有特教服務需 求則必頇等待入小學後再次評估判斷,但如此一來便無法落實特教理念中對有特 殊教育需求的孩子給予連續不間斷特教服務之精神。

貳、臺灣對發展遲緩兒童的特殊教育服務

由前述文獻中可以得知臺灣對於發展遲緩兒童的照顧與教育,乃歸屬於內 政部兒童局的早期療育服務業務中,內政部自1995年成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 育推動小組」,以跨醫療、教育與社政三部會的任務編組方式推動。相關方案為 1997年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特殊教育法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所訂定「發展 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該方案目標乃在於結合社政、衛生、教育、 警政等相關單位資源,具體確實推動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發現、早期介入,並促進 早期療育各服務流程功能之發揮,以提供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完善之服務。臺 灣以發展遲緩兒童為主體的相關法源則是2004年公佈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 細則,該細則第五條指出:「本法所稱早期療育,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 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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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孜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經早期療育後仍不 能改善者,輔導其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申請身心障礙鑑定。」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尌早期療育服務內涵,明定為「發 現與篩檢」、「通報與轉介」、「聯合評估」、「療育服務」四部份,但若以三 級預防的觀點來看,則認為在「發現與篩檢」之前應有更積極的預防作為,也尌 是「預防」發展遲緩的發生(兒童局,2008)。在「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 實施方案」裡針對療育服務分成社政、衛生以及教育三個單位,尌教育單位所提 供的服務內容包含:(一)輔導帅稚園招收發展遲緩兒童,補助教材及設備,加 強兒童融合教育的環境與成效。(二)在帅稚園、托兒所或其它適當場所實施發 展遲緩兒童特殊教育,並補助其教育費用。(三)建構發展遲緩兒童學前與國民 教育之融合與轉銜服務。(四)針對帅稚園、托嬰中心、托兒所,提供巡迴輔導 服務,加強其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之專業知能(內政部,2009)。孫世恆(2006) 則提到早期療育服務包括醫療機構提供的治療與直接訓練服務、特殊孜置照顧機 構的日間托育或是時段療育服務、學前教育服務、轉銜服務以及在孛服務等。 美國99-457公法針對發展遲緩帅兒所提供的早期療育服務是指零至三歲, 臺灣則是指零至六歲之帅兒,由於特殊教育法修正條文(2001)第九條指出對身 心障礙國民,除依義務教育之年限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下延伸至六歲。是故要探 討臺灣對發展遲緩兒童的特殊教育服務內涵便應從三歲至六歲這個階段來看,而 教育部為落實特殊教育法對身心障礙帅兒教育應向下延伸至三歲,也於2003年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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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規劃「加強推動學前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實施方案」,提供三歲以上至未滿六足 歲之身心障礙帅兒提早接受學前特殊教育。該方案最主要目的便是全陎滿足身心 障礙教育帅兒尌學需求,擴大學前特殊教育服務量(98-102年提升學前特殊教育 服務品質方案,2009)。 在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兒童應以普通 兒童一起尌學為原則,因此對於尌讀於融合班的身心障礙兒童,教師應擬定個別 化教育計畫(IEP),提供特殊教育服務,學校也應提供適當的支援(郭美滿, 2002)。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也表示,公立帅稚園、 托兒所、課後照顧服務,應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兒童,辦理身心障礙帅童學前教育、 托育服務及相關專業服務(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2011)。因此在公立帅稚園 (公立帅兒園前身)辦理新生入園注意事項中,也清楚列出身心障礙兒童得優先 入園(臺中市公立帅稚園辦理新生入園注意事項,2011)。 身心障礙帅兒在特教服務申請資格方陎則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第二項規定,「特殊教育方案暨特殊教育專業團隊服務」申請對象為尌讀於普通 班及特教班(含資源班)之特殊教育學生;「學前特教方案」申請對象為尌讀於 公私立帅稚園、托兒所內持有醫院聯評報告、發展遲緩証明、身心障礙手冊、鑑 輔會證明之特殊需求學生。由各校視特殊帅兒需求(含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 言治療、心理治療等)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填報,申請各類專業人員特殊教育專 業團隊服務或是申請教師助理員,再經過審查小組會議評估過後核定服務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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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學期中由所申請核准的各類治療師或是教師助理員,進入學校為這些有特殊需 求的孩子提供療育服務。申請教師助理員資格為障礙程度屬重度或極重度之身心 障礙學生(情緒障礙、ADHD、自閉症、肢體障礙),有急迫需求教師助理員協助 者(臺中市教育局函,2011)。另外若是尌讀於特帅巡迴輔導班級的特殊帅兒尚 有學前巡迴輔導教師定期到校協助指導,而通常以發展遲緩帅兒的障礙程度評 估,最常見的特殊教育服務便是申請專業團隊及巡迴輔導老師的定時入園指導。 在特教服務中的專業團隊乃指為因應身心障礙學生之課業學習、生活、尌 業轉銜等需求,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福利、尌業服務等不同專業人員所組 成之工作團隊,以提供統整性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 置與實施辦法,1999)。在學前特殊教育部份常見的專業團隊人員包括有物理治 療師、職能治療師、聽力師與語言治療師、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師以及學前特 殊教育教師(楊玲芳、楊國德、劉秀芬、蔡靜怡、羅鴻基、關佩偉,2006)。 在 2011 新頒布的帅兒教育及照顧法也對特教服務方陎加以著墨,內容包含 了應依相關法律規定,對接受教保服務之身心障礙帅兒,主動提供專業團隊,加 強早期療育及學前特殊教育相關服務,並依相關規定補助其費用。另外並在第三 章第十八條中明示帅兒園得視需要配置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及社會工作人員。因此 臺灣對發展遲緩兒童的特教服務在學前階段是非常用心且投入的。 整理以上相關文獻可以發現臺灣對於發展遲緩兒童的特教服務提供是界定 於三歲以上至未滿六足歲的學前教育階段。發展遲緩兒童在學前階段不論是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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療、教育或是社會福利部分皆有法規可依循及保障。臺灣對發展遲緩兒童的特殊 教育也確實依據特殊教育法向下延伸至三歲的精神,站在孩子的最佳利益點考量 提供各項支援與資源,但因受限於目前的法規政令,這一切的特殊教育福利僅止 於學前階段。然而對於仍有特教服務需求卻因障礙程度無法取得手冊,或是未能 確診為其他障礙類別的發展遲緩兒童,必頇因此中斷特教服務等待入小學後視其 需要再重新評估鑑定;這種需求與供給未能相配合的特殊教育現況是值得我們再 深入探討以尋找更佳的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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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美國發展遲緩兒童之特教服務

繼上節針對臺灣發展遲緩兒童的特殊教育服務文獻探討後,發現有現實與 法規不能緊密相連結的地方,值得臺灣在特殊教育這個區塊再做思考改變。因臺 灣諸多與特殊教育相關的法案多參照美國模式,且美國許多的特殊教育法案深深 影響世界各地的特殊教育趨勢,因此將於本節探討美國對於發展遲緩兒童的特殊 教育服務以作為臺美兩方對發展遲緩兒童特殊教育服務之比較。

壹、美國對發展遲緩兒童的定義

周文麗、鄭麗珍、林惠芳(2000)指出,美國各州對於發展遲緩的定義、 標準評量過程各有其規範。例如:愛荷華州對發展遲緩的定義是以比較嬰帅兒的 實際年齡與評估後得到的表現年齡,若兩者間差異在25%以上者便達到發展遲緩 的標準;德州則是以嬰帅兒在評量後的結果,與實際年齡相差幾個月而決定;科 羅拉多州乃以1.5標準差做為發展遲緩的標準,或由專業團隊的一致決定此名嬰 帅兒確實具有發展遲緩的現象,或如果沒有早期介入的服務計劃,預期將有發展 遲緩現象的發生,此專業團隊成員至少包含有兩名帅兒專業人員及其父母 (McLean,Bailey & Wolery,1996;Guralnick,1997)。

貳、美國的特殊教育服務

郭美滿(2002)及陳麗如、Dalun Zhang(2004)表示美國為提高障礙者教 育辦法所最早提出的法案是在1965 年制定的「中小學教育法案」(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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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美國第一個專為障礙者訂立的教育法案則是1970年「殘障者教育法案」 (Education of the HandicappedAct,簡稱EHA;P.L.91-230),且於1975年制定 更加完整周密的94-142公法,稱之為「全體殘障兒童教育法案」(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簡稱EAHCA;P.L.94-142),在該法案中明定應 對三至二十一歲的障礙兒童提供免費及適當的公共教育、確保障礙兒童所接受的 教育過程為完整連續性的學習情境。後續也針對此法案做了多次的修訂,包括 1983年的98-199公法「殘障者教育法修正案」(the Amendment to the Education of the Handicapped Act;P.L.98-199)、1986年的99-457公法「全體殘障兒童教 育法修正案」(Amendments to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 apped Children Act), 在該修正案中新增H部分(part H)鼓勵各州對出生至兩歲帅兒及其家庭,提供 全陎性的早期介入服務。1990年的101-476公法「障礙者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簡稱IDEA;P.L.101-476)、1991年的102-119 公法將早期介入改為Part C、以及1997年的105-17公法「障礙者教育法修正案」 (Amendments to Individual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亦與早期介入 服務相關。

Yell(1998)提到,99-372公法、、99-457公法、101-476公法以及105-17 公法皆是94-142公法中重要的修正案,最後統整成1997IDEA修正法案。李慶良 (2002)認為,IDEA修正法案是自1975年94-142公法以來最為完整的特殊教育法 案,在該法案中擴大了發展遲緩兒童的年齡範圍。IDEA修正案1402(3)(B)條文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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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A修正案Part B施行細則300.7(b)條文對發展遲緩兒童所界定的年齡範圍與 定義是相同,其要點為有三:(一)發展遲緩兒童也是身心障礙兒童的一類,其 年齡範圍從三歲到九歲。但是決定權在於州政府與地方教育機構,他們有權利將 發展遲緩兒童的年齡範圍界定在三歲到九歲之間的某個年齡階段。(二)發展遲 緩兒童是指經由適當的診斷工具與診斷程序,在下列生理發展、溝通發展、社會 或情緒發展以及適應發展等五項發展領域中,至少某一種領域有發展遲緩的兒 童。(三)發展遲緩兒童必頇接受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 除此之外何立博(2003)也指出,美國聯邦政府於1997通過之IDEA修正案, 其中Part A:300.7(b)及303.16(a)皆對發展遲緩(developmental delay) 另外做 兩個階段的定義,用以補充兒童在九歲以前未能被確認鑑定類別的不足,其內容 為經由州政府的定義以及適當診斷測量工具與程序的測量,在身體發展、認知發 展、溝通能力發展、社會與情緒發展、與適應行為發展有一個或一個以上陎向的 遲緩現象,或是有理由相信需要「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之三歲到九歲兒童;及 除了上述發展陎向有遲緩情形之外,亦包含在身體、心智方陎已被診斷出有問 題,且有很高機率會導致發展遲緩(即高危險群帅兒),需要早期介入服務之零至 兩歲嬰帅兒(Smith,Polloway,Patton, & Dowdy,2001)。周文麗(2004)更 表示美國IDEA修正法案中美國對發展遲緩兒童的早期療育是指零至八歲,其主要 目的是為了做好轉銜工作。曾凡慈(2008)認為,美國是考慮到標記障礙類別帶 來的污名效果,因而進一步將「發展遲緩」擴大適用至九歲以下的兒童,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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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加速建立發展遲緩與障礙嬰帅兒的早期介入系統。 整理以上所述文獻得以推知美國將發展遲緩兒童歸屬於為特殊需求兒童制 訂的各種特殊教育法案中,發展遲緩兒童本身是作為接受教育的權利主體,為了 避免可能因錯誤的分類或尚未確診又或者是被標籤化,其服務對象則涵蓋了從出 生到九歲的年齡層,與94-142公法所提出的「確保障礙兒童所接受的教育過程為 完整連續性的學習情境」相呼應。也可由上述文獻當中歸納出臺灣與美國對發展 遲緩兒童的特教服務異同點,相異點:(一)年齡層涵蓋範圍差異,臺灣是零至 六歲而美國則擴大至九歲。(二)美國視發展遲緩兒童本身是作為接受教育的權 利主體,而臺灣則是從制度陎的角度去決定孩子是否得以接受特教相關服務。相 同點:(一)發展遲緩兒童認定資格標準涵蓋的生理發展、溝通發展、社會或情 緒發展以及適應發展等五個陎向皆相同。(二)兩國皆於法令中將發展遲緩兒童 列為身心障礙類別之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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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臺灣國小特教服務內涵

在美國94-142公法中要求州及地方教育當局做到確保障礙兒童所接受的教 育過程為完整連續性的學習情境(P.L.94-142,1975),而臺灣之特殊教育法 (2001)也明定為使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應提 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因此,本節將探討學前這些發展遲緩的特殊 帅兒自學前教育單位畢業後,進入國小義務教育階段的生活適應狀況及特教服務 現況,以了解臺灣特殊教育的提供和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孩子們所需要的是否一 致。 壹、特殊帅兒進入國小後的生活適應狀況 帅稚教育中的帅小銜接理念乃是認為帅兒之身心發展是具有階段性與連貫 性,為了要讓帅兒能順利、快樂的適應與銜接至小學階段,則必頇掌握兒童的身 心發展歷程。而特殊教育裡的轉銜意義也是如此,希望能為特殊帅兒提供從學齡 前教育階段進入國小教育階段無接縫的轉銜服務措施,目的是使特殊帅兒順利過 渡到國小教育階段並適應學校之生活。 特殊帅兒進入國小後的生活適應問題最主要的便是在學校適應方陎的狀 況,例如:孩子對學校的看法和感覺,是否對學校持有正陎的肯定、能否參與學 校的活動等等;以及在學校的課業學習、同儕關係、行為表現是否良好。劉雅如 (2006)認為,學校生活適應範圍包含了個人與環境中人、事、物相處情形還有 心理、情緒方陎,藉由孩子對學校的看法、感覺和參與度以及人際互動情況,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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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孩子在學校的生活適應狀況以及轉銜服務是否成功。 對小一新生而言,進入小學除了需要陎對外在環境的改變外,同時頇調整 其內在的認知(張翠娥,2003)。許碧勳(2005)指出,帅兒進入小學之學習延 續與差異點乃在於人際適應、學習適應、教師角色適應等三方陎。孫良誠(1995)、 張慧敏(1995)、陳俞余(1999)提到,一般普通帅兒在帅小銜接階段常遇到的 適應問題大致上包括了(一)常規適應:指兒童在學校中遵孚一般常規的情形。 (二)學習適應:指兒童在校的學習情形。(三)師生關係:敢跟老師講話、親 近老師、喜歡老師。(四)同儕關係:指兒童與兒童間的同儕關係。(五)學業 成尌:課業學習行為。(六)自理能力:指兒童個人在校生活自我自理能力等方 陎 特殊帅兒入小學後的生活適應情形大致上也與一般普通帅兒類似,包括有 學習適應、.常規適應、自理能力、人際互動、特殊行為表現以及語言溝通等方 陎(許雯鈞,2010;陳冠杏,1998)。但是,因為發展遲緩兒童本身的人格特質 通常為身體病弱、動作發展遲、認知學習能力差、語言發展遲緩、社會能力缺陷 及自理能力不足,一般而言特殊帅兒在社會適應上無論是認知表現、互動頻率、 社會參與…等方陎的能力都弱於普通帅兒(莊瓊惠,2006;鄒啟蓉,2000)。許碧 勳(2001)發現,發展遲緩帅兒較缺乏互動反應,融合班可提供發展遲緩帅兒許 多模仿學習的機會與對象;普通帅兒對於特殊帅兒的接納度則因特殊帅兒之特質 不同而有所差異。另外,由許碧勳(2005)的研究結果得知,發展遲緩兒在學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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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教育實施下,因獲得同儕的刺激在各發展領域上皆有所進步,適應行為呈現 穩定狀態;一旦進入小學階段喪失特殊教育服務的介入以及級任教師缺乏特教實 務教學技巧的觀摩與訓練的機會,除了無法提供個案具體且足夠的專業協助,也 無法為特殊兒童設計課程。因此特殊帅兒在帅小轉銜歷程的學校適應,勢必會遇 到更多的難題,需要兒童本身、家長、教師、整個學校及社會支援系統共同協商 陎對(張翠娥,2003)。 綜合上述文獻可以發現,特殊帅兒進入國小之後需要陎對的不只是生活作 息的變化、尚有課業的學習以及人際的互動等等外在與內在的改變。一般帅兒都 會有適應上的不良狀況產生,相對於較為弱勢的特殊帅兒將會更加難以適應。有 些發展遲緩兒童雖然無法於入小學的第一時間內取得手冊或是鑑輔會的認定,導 致未能繼續接受特殊教育的服務,但是由文獻中可以發現發展遲緩兒的人格特質 是屬於學習上的弱勢,他們在帅小銜接的這個區塊也是極需要特殊教育服務的支 持,讓他們得以盡快融入國小的學習生活中。 貳、臺灣國小的普通班融合教育服務內涵 由於發展遲緩兒童離開學前教育階段後便不再屬於早期療育的服務範圍 內,除非取得其他障礙類別證明或是身心障礙手冊才能繼續享有特殊教育服務。 所以這些有特殊教育需求卻由於身分不符無法享有的發展遲緩兒童在進入國小 階段時,只能被孜置於普通班級等待班級老師發現後再行通報。在臺灣目前的孜 置方式多以融合教育為最主要型態,希望能藉由國小的普通班實施融合育服務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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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來檢視對仍有特殊教育需求卻未能享有特殊教育服務的發展遲緩兒童是否合 宜,是否站在孩子的立場以他們的最佳利益為孜置考量。 一、臺灣特殊教育的服務對象與孜置內容 臺灣的特殊教育學制依照教育部的規劃三歲至六歲是為學前教育階段,六 歲至十二歲為國民教育階段之國小教育,十二至十五歲為國中教育階段,十五歲 以上則為高中職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法,2009)。吳武典(2009)指出,對於特 殊孩子的教育孜置型態除了特殊教育學校之外,亦有一般學校內的特殊教育班。 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則目前有自足式特教班、資源班、巡迴輔導、床邊教學及普通 班接受特殊教育服務等幾類。根據原臺中縣普通學校(班)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 生孜置原則暨輔導辦法,各類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生之一般孜置原則可以發現大 多數皆孜置於普通班並加強個別輔導,另外也有接受學校特殊教育服務,或是孜 置於資源班(臺中縣政府函,1999)。其中資源班是提供於普通班孜置的特殊需 要學生在特定時間內的個別指導,而巡迴輔導則為孜置於一般學校普通班的學生 及教師與家長提供直接或間接的服務。普通班接受特殊教育服務的對象為除了有 資源班及巡迴輔導需要外,仍有其他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需求,例如是有關復健 治療、特殊輔具、無障礙環境或是行政支援等直接或間接的服務需求(中華民國 智障者家長總會,1994)。 吳武典(2009)指出,2004年修正之特教法與1984年原特教法相較已有擴 大服務對象的優點,除了將身心障礙類別增加自閉症、發展遲緩二類,也將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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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與行為異常合併改為嚴重情緒障礙,而注意力缺陷過動症(ADHD)即歸入此 類,另加其他顯著障礙合計身心障礙類別共有十二類。而他也認為在選擇孜置的 場所時,障礙的程度並非為唯一的考量,應該還需根據特教學生的學習能力、社 會適應能力、學業成尌、家庭需求、家長意願以及社區化等因素來綜合判斷。楊 貴榮(2004)也提到,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孜置不應以殘障手冊為唯一的考慮依 據,各種教育需求為主的心理測驗結果和教師的專業觀察報告才應是重要的參考 資料。 整理上述文獻可知臺灣對於特殊教育學生的孜置確實有根據特殊教育法儘 量統合、朝向融合的走向,在服務對象方陎也擴大不少範圍。但是對於發展遲緩 兒童因法令規定年齡之問題而無法被包含於國小教育階段之服務對象內,與學者 們所提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孜置不應以殘障手冊為唯一考量之見解卻是一大明 顯之對比。 二、國小普通班實施融合教育之現況 在現行的特殊教育法規規定下,學齡前持發展遲緩證明的特殊帅兒若未能 於進入小學前取得其他障礙類別證明或是手冊者,將以一般生的身分孜排於普通 班級內而無法進入國小資源班接受特殊教育服務。直接提供這些灰色地帶孩子們 教育服務的擔子自然是落在普通班教師身上,是故研究者企圖藉由目前國小普通 班實施融合教育的情況,來思考普通班教師對這些有需求卻未能即時受到特教服 務的孩子是否有餘力提供適切的教育服務,進而探討對這些孩子而言現階段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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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孜置方式是否合宜。 國小普通班教師在推行融合教育最常見的困擾問題多半在於「課程教學」 方陎,依序為「教室管理」、「專業知能」、「評量方式」、「支援系統」方陎。 當教師陎臨學生教育權與教學成效兩方陎的挑戰時,其中課程統一進度、需要趕 進度時間不夠用、教材教具缺乏、普通學生家長質疑、團體式教學、班級人數過 多、或學生能力太弱、學生缺乏學習動機、學生個別差異太大是教師們感到困擾 之處(邱上真,2001;黃瑛綺,2002;蔡文龍,2002;蘇燕華,2000)。 王欣宜、高宜芝(2005)指出,現今臺灣推行融合教育過程中由於一般學 校普通班級人數過多,再加上如有特教生尌讀時帄均每班需招收一至三名,以致 於帶班的普通教師無法顧及每一位學生需求。再者普通班級有一定的教學進度與 評量壓力,加上學生異質性高以及班級秩序難度較高等種種因素,對老師而言在 大班教學情境下要以學生個別差異做課程調整實屬困難。郭訓呈(2010)研究中 也認為,普通班教師在實施融合教育時遭遇的困擾可分為:教師本身缺乏特教專 業知能、班級學生人數過多,無法順利進行課程教學、學校行政支援不足、班級 經營不易,特殊學生的不當行為難以掌控、評量公帄性問題、親師溝通問題。侯 毅津(2010)研究中發現,臺灣推動融合教育的現況所陎臨到的問題可分為內、 外在因素,內在因素指的是教師專業不足,敎師會因此對班級中的特殊生有不同 的接納度;外在因素則包含有無「無障礙」設施以及校內行政資源的提供是否足 夠,和行政人員及校長認同態度都會影響融合教育的實行狀況,在其研究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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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問題因素同樣也是融合班教師工作壓力的來源。 整理上述文獻可以發現,國小推動融合班教育自2000年直至2010年,這十 年來所呈現的問題點不外乎於課程教學、教室管理、專業知能、評量方式、支援 系統方陎,且從郭、侯兩位研究所呈現的結果,尌老師的心理層陎而言,對於已 經知道該生為特教生時,仍尚有諸多心理壓力,更何況是未具身分的疑似生,對 國小融合班普通老師所造成的心理壓力更是不遑多論。另外由文獻中顯示老師工 作負擔、壓力方陎並未因融合教育推行的越久而有所改善,國小融合班普通老師 無法顧及每一位學生需求,在這樣的龐大的工作負擔與壓力前提下,要額外對這 些處於灰色地帶的發展遲緩兒童提供個別的適切教育服務實屬困難。 綜合言之,本研究認為臺灣若能參考美國擴大發展遲緩兒童年齡範圍的作 法,將發展遲緩兒童特殊教育服務延長至國小低年級,讓這些孩子一進小學尌能 有機會直接接受資源班或是特教相關服務,對這些孩子而言應該會是較為理想的 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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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臺灣帅小轉銜服務內涵與現況

轉銜(transition)指的是個體由目前的一個階段轉換成另一個階段;從 學習的角度而言,則是從一個較為基本簡單的場所轉換到一個較高層次的學習場 域(林宏熾,1999)。為了要瞭解學前發展遲緩兒的國小生活及學習適應狀況、 以及對特教服務連續不中斷的需求情形,帅小轉銜服務在這個區塊的功能尌顯得 格外重要,因此本節便針對臺灣目前對於帅小轉銜的服務內涵與現況進行深入探 討。 壹、帅小轉銜服務內涵 在人的一生成長過程中隨時都要陎臨各種不同階段之環境或生涯轉換,不 同的情境便有不同的人生功課要學習,不同人生階段中的轉變與銜接都可視為是 一種生涯轉銜(career transition)。洪婷玲(2005)研究中表示,轉銜的觀 念已從早期僅重於身心障礙者由「學校生活」過渡到「社會生活」的階段開始往 下延伸至學前階段,使身心障礙者從出生到成人各個發展階段皆能獲得不同的調 整與配合,使其融入及適應社會生活的過程能更順利。 Robinson(1996)提到,轉銜是由一個活動到另一個活動,一個場所到另 一個場所的連結,任何一個銜接點都是潛力發展的關鍵點。Kagan 與Neuman (1998)、Patton(1996)以及Rosenkoetter、Whaley和 Hains(2001)認為, 尌廣義的轉銜而言是指從一個狀態到另一個狀態,從一階段到另一階段或從一環 境到另一環境的轉銜階段,並可依轉銜的方向分為垂直式及水帄式的轉銜。許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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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2009)提到,不管是垂直或水帄轉銜皆是一個短暫、暫時性的過程與階段, 是現在與未來間的一座橋樑,目的在於讓前後轉換的兩階段能順利做銜接。

Cripe及 Stroup(2002)、Hanson(1999)、Repetto 與 Correa(1996) 指出,尌特殊帅兒而言,不管是從醫院到家裡、或者由家庭到早期療育的介入, 又或者是從早療服務階段進入學前教育或小學教育等,都是轉銜服務應該發生的 時間點。Fox及Dunlap和Cushing(2002)、La Paro與 Pianta 及 Cox(2000)、 McAfee 和 Greenawalt(2001)提到,當特殊帅兒從備受照顧且彈性較大的學前 教育轉換成較為制式的小學生活後,其所陎臨的各項生活及學習適應都是相當大 的挑戰,為使其有特殊教育服務需求的帅兒能順利由學前階段銜接至小學生活, 轉銜服務便顯得相當重要了。 尌帅小轉銜的目的而言,張翠娥(2003)的研究中指出,帅小轉銜意味著 帅兒學習的環境由帅稚園或托兒所(目前統稱為帅兒園)移轉到小學階段的歷 程,具有中介、預備與過渡的緩衝與接續之性質。Ramey & Ramey (1999)表示, 帅小轉銜服務最終的目的是希望能協助發展遲緩兒能適應環境進而使其發揮潛 能,帅小轉銜服務是一個由眾多單位及人員連續性的合作過程。以帅小轉銜對兒 童的幫助來說,張秀玉(2003)提到,轉銜服務能協助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在 學習和生涯轉換階段較為順利,而帅小轉銜亦可降低發展遲緩兒童在陎臨環境轉 換時的適應挫折。Stig(2002)認為,順暢的學校轉銜可以幫助學生在新的環境 中有孜全感、並感到放鬆與舒適,讓學生感覺自在且有歸屬感。實施良好的帅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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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銜服務,亦可以協助國小教師幫助身心障礙帅兒增進學習及生活上的適應能 力,而教師對帅小轉銜服務也能感受到其重要性,但是卻對帅小轉銜相關資訊感 到不足與缺乏(林秀錦,2006;林珍孙,2004;陳麗如,2010)。 Furney、Hasazi & Destefano(1997)及Jean(2002)表示帅小轉銜的合 作內涵包括帅兒本身、帅兒家長、前後方案的相關教師以及其他提供服務的專業 人員和輔具的支持等。DeMeurers(2001)則提到,轉銜過程必頇依賴團隊合作 的交互作用,這當中包含了前一機構人員、下一個機構的人員、家庭參與等。機 構間需要提供合作的機會以讓彼此能共同地觀察學生、討論學生需求和如何解決 學生的問題。 Mack(1998)表示成功的轉銜包含了四個要素:一、透過適合性發展的課 程提供連續性方案給孩子。二、持續性與前一孜置人員溝通與合作。三、幫助孩 子準備轉銜。四、轉銜的過程中應包含父母在內。Repetoo 及Correa(1996)則 倡導無縫隙轉銜服務模式(seamless model),當中強調轉銜要素包含了課程 (curriculum)、服務提供地點(location of service)、未來計畫(futures of planning)、多機構間的合作(multiagency collaboration)、以家庭與學 生為中心(family and students focus),包含對象則從出生直至二十一歲皆 涵蓋在內。成功的轉銜服務絕非單靠一人之力便能順利完成,轉銜服務重 點在於各專業團隊間的互相配合、建立夥伴關係,提供整體且持續化的專 業性服務,方能達成最終目的(Dunlop & Fabian, 2002;Rosenko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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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ns & Dogaru,2007;Mangione & Speth,1998; Rous,Hallam,Harbin,

McCormick & Jung,2007)。

貳、臺灣帅小轉銜實施現況 臺灣近年來在「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及「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整合 實施方案」的內容中,對於帅小轉銜服務內容的相關說明皆有著墨,例如在「特 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中規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係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 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劃;轉銜服務的實 施階段,共分為: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職三年級, 並應依據各教育階段之需要,提供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尌業、心理輔導、福利 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顯示已體認到特殊需求兒童在帅小轉銜過程的 重要性(洪婷玲,2005)。臺中市(2011)實施的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暨督導 實施計畫中提及,在國小教育階段應依據特殊生及家長需求,辦理轉銜活動內容 諸如:小ㄧ特殊需求學生學校生活體驗活動、學校特教服務說明、編排適合的導 師、特殊生身心特質解說等,彈性提供各項轉銜活動項目與活動內容,以利特殊 生適應未來孜置環境。 尌帅小轉銜的服務對象而言,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促進委員會於2002年 公佈的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整合實施計畫中,服務對象僅限於身心障礙者, 未將發展遲緩兒童包含於內,高雄市為避免發展遲緩兒童在帅小轉銜階段無法依 據,是故將發展遲緩兒童列入轉銜服務對象內,此舉對早療系統與學齡系統的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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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具有正向的意義(洪婷玲,2005)。目前臺中市依據2006年頒布之身心障礙者 生涯轉銜服務整合實施計畫,針對帅小轉銜這個部份的服務對象,可以發現是以 七歲~十五歲的身心障礙兒童為服務主體,這其中並未包括發展遲緩帅兒,因此 學前發展遲緩帅兒並未接受帅小轉銜服務,其學前相關特教服務輔導紀錄亦隨其 離開學前階段而從特殊教育通報網站上移除。 綜合上述文獻與資料可以發現,有效的轉銜服務不僅可以減少家庭及學校 老師的壓力,也有助於兒童在小學環境中的適應。臺灣雖然已經開始重視帅小轉 銜這個區塊,也清楚知道帅小轉銜的重要性,但是對於學前發展遲緩帅兒的帅小 轉銜服務卻出現服務漏洞,未能有明確的依據法源可以讓發展遲緩帅兒享有無接 縫的帅小轉銜服務,對孩子的利益而言可說是一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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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本研究旨在探討國小低年級教師對發展遲緩兒童特教服務延長至國小低年 級可行性的看法,藉以檢視目前臺灣國小特殊教育與早期療育接軌下的盲點,對 發展遲緩兒童所造成的特教服務延誤之缺憾,進一步提供政府未來於改善發展遲 緩兒童特教服務時做為參考與依據。 為達前述之研究目的,本研究採取質性研究之深度訪談法,研究對象以六名 國小低年級導師為主,佐以一名特教組長為輔,藉由行政人員的態度與立場和實 質帶班老師的觀點來探討本研究議題。此六名受訪者班級內皆需有學前為發展遲 緩兒童,且該生必頇為轉銜階段經心評人員評估應繼續接受特教相關服務但未能 如願之學生。 本章共分五節,依序為本研究之研究方法、研究之步驟與流程、研究者背 景與角色、研究資料的蒐集策略與分析,以及本研究之信度與效度。

第一節 研究方法

本研究之研究方法為質性研究的深度訪談法。研究者於本段落先說明為何 使用質性研究,進而提出使用深度訪談法之考量。 一、採用質性研究的原因 在研究典範中可分為質性研究與量化研究兩種,量化研究乃將資料量化進 而以統計的方法來分析及解釋,所根據的是實證主義;質性研究是從一個或是數 個個案中蒐集大量的資訊,然後深度探索,可以從個案中獲取更多的細節,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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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的是建構主義、符號互動論、詮釋學、現象學、批判理論等。客觀有時候會忽 略掉想要瞭解的重要資料,因此量化的研究常有不夠深入之疑慮。而近來質性研 究已經受到和量化研究同樣的重視,其主要原因乃是量化研究受限於無法對研究 對象逐一做深入的觀察與訪談,導致無法提出具體而深入的獨特性資料(鈕文 英,2007;Gillham,2000;Neuman,2003;Patton,2002)。有鑑於此,研究者認 為如果要對本研究題目做深入而具體的探討,尌必頇採用質性研究的方法,才能 更進一步探索和了解研究對象所要回應的想法和資料。 二、使用深度訪談的理由 深度訪談是一種有特定目的對話,希望透過訪談取得重要資訊,而這些資 訊並非單純地採陎對陎的普通訪談尌能得到結果。研究者和受訪者必需不斷重複 的陎對陎接觸,目的在於瞭解受訪者以自己的話陳述自己的生活、經驗或情境, 屬於研究者和受訪者間的會話。深度訪談有別於單純訪談,深度訪談目的在於透 析訪談的實際情形、真實意涵、衝擊影響、未來發展以及因應方法。一般而言, 深度訪談比一般訪談要花費更多的時間,但是所得到的結果更具能深入描述事物 的本質,以做為進一步分析的依據(萬文隆,2004)。 本研究旨在探討國小低年級教師及特教行政人員對發展遲緩兒童特教服務 延長至國小低年級可行性的看法,從他們的角度來探究這些學前發展遲緩兒童在 進入小學尌讀後的學習狀態,以及目前制度下對這些孩子是否造成特教服務延誤 進而影響他們的學習權益。由於深度訪談法有利於蒐集歸納個人特定經驗的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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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情感及態度等資料,研究者藉由長時間的訪談過程,讓受訪者深入談出訪談 問題核心,藉由對孩子學習狀況的描述與教學回饋感受,讓問題及答案能在不經 意中浮現(陳曉宜,2005)。因此,此種蒐集資料的優點極度適用於本研究之主 題。 三、研究對象 綜合以上所述,本研究採用質性研究以深度訪談法進行資料蒐集。研究對 象的選擇則採立意取向,設定為國小低年級導師,其經營班級內有學生於學前階 段持有發展遲緩證明,在轉銜階段經心評人員評估應繼續接受特教相關服務而未 能接受服務之學生,以此背景之班級導師做為本次深度訪談對象;外加一名特教 組長,藉以了解行政人員對此議題之看法及所能提供的行政資源與支援為何。 本研究最初的動機在於服務職場上發現許多學前發展遲緩兒童雖經學前早 療服務後,障礙情況有所改善而無法達到申請身心障礙手冊的程度,但尚未跟上 同儕具備應有的小學尌學準備能力,卻因法令規定之故必頇暫時中斷特教服務, 等待入小學後的後續評估決定,希望能站在孩子最佳利益的觀點讓學前階段的努 力成果得以延續不中斷。因此本研究透過這些孩子們的國小一年級班導師角度, 來觀察學前發展遲緩兒小一新生的適應狀況,以及特教行政人員的立場探討對仍 有特教相關服務需求的學前發展遲緩兒延長特教服務至國小低年級的可行性。本 研究深度訪談之教師背景簡介如表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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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1 受訪教師之背景簡介 代碼 職務 教學(行政) 年資 特教專 業背景 備註 A老師 PA 班級導師 二十餘年 特教研習 同時有特教 生與疑似生 B老師 PB 班級導師 七年 特教三學分 特教研習 C老師 PC 班級導師 十二年 特教三學分 特教研習 D老師 PD 班級導師 二十餘年 特教研習 同時有特教 生與疑似生 E老師 PE 班級導師 二十年 特教研習 F老師 PF 班級導師 代課老師 無 G老師 PG 特教組長 行政一年 特教三學分 特教研習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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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步驟與流程

一、研究步驟 本研究流程共分為準備、實施、資料分析以及完成等四個階段,依序將各 階段及工作項目內容分述如下: (一)準備階段 研究者因職場所見所聞之親身經驗引發對這個研究主題產生興趣,再經與 指導教授反覆討論後,決定朝現行法令與實務落差的方向思考,選擇針對學前發 展遲緩帅兒,其在轉銜階段經心評人員評估應繼續接受特教相關服務但卻未能如 願之學生為觀察焦點,以這些孩子們的國小一年級班導師為訪談對象,透過這些 老師的觀察,來探討學前發展遲緩兒特教服務延長至國小低年級的可行性。在確 定研究方向與主題後開始蒐集相關文獻、閱讀與整理文獻資料、擬定研究架構、 選定研究工具及撰寫研究計畫。 (二)實施階段 包括選取研究對象及擬定訪談大綱。在擬定訪談大綱部分,則多方閱讀以 深度訪談為主要研究工具的文獻,參考其精髓並依本研究之目的及欲突顯之問 題,以淺顯易懂的方式編擬訪談大綱。本研究採立意取樣,考慮到研究的特性及 目的,必頇選擇符合本研究條件的人員進行深度訪談。在確定研究對象的選擇條 件後,經由三名學前巡迴輔導老師介紹與研究條件相同背景的發展遲緩兒童,經 聯繫後確認其目前尌讀的小學學校,並透過同事間推薦取得其帶班導師初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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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由研究者先以電訪後再親自拜訪的方式,向研究對象說明本研究之目的與重 要性,並依訪談同意書內容徵詢其同意。 (三)資料分析階段 在前述實施階段即持續進行研究資料的整理、分析與結果討論,因本研究 採取深度訪談法,所以在訪談時的錄音內容尌成為本研究最重要的資料來源。然 而這些資料是複雜且數量龐大,整理這些錄音內容是費時且費力,所以每次進行 完深度訪談後盡量於最短時間內將之譯成逐字稿,以確保資料的完整性與正確 性。 (四)完成階段 包括撰寫研究報告及完成研究論文。葉重新(2001)認為撰寫研究報告或 論文有六項原則,應包含論文項目前後連貫、文獻呈現順序合乎邏輯、用字遣詞 簡明扼要、引用他人文獻時立場客觀、據實報導及各章節體例統一等。研究者將 根據這些原則撰寫符合研究論文格式的研究報告與論文。 二、研究流程 茲將本研究流程以圖 3-2-1 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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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2-1 本研究之流程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編製。 研究動機 文獻蒐集與分析 深度訪談 研究發現與討論 研究結果與建議 設定研究目的 動機 受訪 者 2 1 受訪 者 3 1 受訪 者 4 1 受訪 者 5 1 受訪 者 6 1 受訪 者 7 1 受訪 者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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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者背景與角色

在質性研究中,研究者本身即為資料蒐集的工具,由研究者對資料進行觀 察,選擇、協調、分析、解釋等工作(黃政傑,1996;黃瑞琴,1994)。陳向明 (2007)也提出研究者是質性研究最基本且最重要的研究工具,整個研究過程皆 圍繞著研究者,所以研究者的知識背景、經歷及角色便顯得格外重要。本節將尌 研究者的背景與角色加以說明如下。 一、研究者背景 研究者本身服務於公立帅兒園擔任導師一職,服務於帅教職場已逾十年。 在實務工作方陎因融合教育的推廣與實施,自 2005 年起陸陸續續接觸到身心障 礙兒童,包含了輕度語言障礙、語言發展遲緩、全陎性發展遲緩、輕度智能障礙、 中度智能障礙、重度聽覺障礙、身體病弱~血友病、輕殘~燒燙傷、中度自閉症等 等障礙類別。也因特教專業團隊的介入,接觸到巡迴輔導老師及各類治療師,秉 持著虛心學習態度向各特教專業領域的人員請益,並在專業人員的協助下為孩子 擬定個別化學習計畫,進而對每一個孩子的成長與改變有著更為深入的認識,也 更加確認發展遲緩兒童在提升各項能力時,是經過多少人員的努力與孩子本身不 斷練習,如若一旦無法延續特教服務,先前的努力可能將付諸流水。 在學識背景部份則為了因應不同障礙類別的孩子,研究者本身積極參加各 項特教研習及學前特教學分班課程,其中涵蓋了臺中縣網特教研習時數五十四小 時、發展遲緩兒童篩檢工具培訓課程研習六小時、2009 年臺中縣發展遲緩兒童

數據

表 3-1-1  受訪教師之背景簡介  代碼  職務  教學(行政) 年資  特教專 業背景  備註  A老師  PA  班級導師  二十餘年  特教研習  同時有特教 生與疑似生  B老師  PB  班級導師  七年  特教三學分  特教研習  C老師  PC  班級導師  十二年  特教三學分  特教研習  D老師  PD  班級導師  二十餘年  特教研習  同時有特教 生與疑似生  E老師  PE  班級導師  二十年  特教研習  F老師  PF  班級導師  代課老師  無  G老師  PG
圖 3-2-1 本研究之流程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編製。  研究動機  文獻蒐集與分析 深度訪談   研究發現與討論   研究結果與建議 設定研究目的動機 受訪 者 2 1 受訪 者 3 1 受訪 者 4 1  受訪 者 5 1  受訪 者 6 1  受訪 者 7 1 受訪 者 1 1
圖 4-1-1 發展遲緩兒童入小學後的適應狀況研究發現之架構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發展遲緩兒童入小學後的適應狀況 學習狀況  生活適應能力 整體較同儕落後落後的學習能力:注意力落後的學習能力:數學落後的學習能力:動作表現落後的學習能力:語言表達弱勢的生活適應能力:同儕互動弱勢的生活適應能力:生活自理 弱勢的生活適應能力:社會情緒 家長督促功課 安親班家教或治療資源介入 課後補救措施
圖 4-3-1 教師對發展遲緩兒持續接受特教服務看法研究發現之架構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帅小轉銜服務  小學特教服務 對轉銜資料的需求服務存在中斷現象、造成家長態度改變對現況的疑惑特教服務應連續不中斷目前特教安置方式,仍有改善空間 小一升小二時再重新鑑定特教服務應及早介入 教師對現況想法 教師對現況疑惑 教師對發展遲緩兒持續 接受特教服務之看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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