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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幼稚園教育委員會 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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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優先

給他們一個好的開始

免費幼稚園教育委員會 報告

2015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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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免費幼稚園教育委員會報告

目錄

頁次 內容摘要

第 1 章 引言 1

1.1 研究背景

1.2 免費幼稚園教育委員會及轄下工作小組的組成

及職權範圍

1.3 委員會採用的指導原則 1.4 諮詢和公眾參與活動

第 2 章 幼稚園教育概覽 5

2.1 國際情況 2.2 本地情況

(a) 幼稚園教育的主要里程碑 (b) 學前教育學券計劃

第 3 章 香港幼稚園教育的建議架構 17

3.1 幼稚園教育的願景、使命、目標和原則

第 4 章 教師專業 22

4.1 教師資歷和專業發展 4.2 幼稚園校長資格認證

(4)

第 5 章 人手需求 29 5.1 教學人員

5.2 支援人員

第 6 章 校舍 35

6.1 幼稚園校舍現時及長遠的提供 6.2 校舍及設施

第 7 章 撥款安排 41

7.1 免費幼稚園教育的範圍 7.2 資助模式

7.3 幼稚園基本運作開支的資助

(a) 與員工薪酬相關的開支及其他運作開支的 資助

(b) 與校舍有關開支的資助

7.4 為全日制╱長全日制幼稚園提供的額外資助

第 8 章 照顧多元學習需要 60

8.1 為經濟上有需要家庭的幼稚園學童提供額外支

8.2 為幼稚園的非華語學童提供額外支援

8.3 為有特殊需要的幼稚園學童提供額外支援

第 9 章 學校管治、問責性及質素保證 69

9.1 學校運作的透明度及問責性 9.2 幼稚園的管治架構

9.3 質素保證

(5)

第 10 章 家長參與及教育 75 10.1 家長在促進兒童學習及發展所擔當的角色

第 11 章 其他有利於提供優質教育的重要因素 78

11.1 幼小銜接

11.2 幼稚園教育的本地研究策略 11.3 幼稚園收生安排

第 12 章 建議的落實及推行 86

附錄

1 免費幼稚園教育委員會的成員名單及職權範圍

2 免費幼稚園教育委員會轄下五個工作小組的成員名單

及職權範圍

3 免費幼稚園教育委員會建議短期措施的跟進工作

4 免費幼稚園教育委員會舉行的諮詢及參與活動一覽表

附件

與各持份者、關注小組和政黨進行的會面

(6)

內 容 摘 要 背 景

幼 稚 園 教 育 對 發 展 兒 童 的 體 能、社 交、情 緒 和 美 感 以 及 早 期 的 語 言 和 認 知 技 巧 十 分 重 要 , 亦 是 均 衡 發 展 及 終 身 學 習 的 基 礎 。 香 港 作 為 一 個 富 裕 和 先 進 的 城 市 , 必 須 確 保 所 有 兒 童 , 不 論 他 們 家 庭 的 經 濟 情 況,均 可 接 受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將 現 時 的 12 年 免 費 教 育 延 伸 至 涵 蓋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15 年 免 費 教 育,並 同 時 進 一 步 改 善 幼 稚 園 教 育 質 素, 是 現 屆 政 府 的 重 點 工 作 。

2. 香 港 的 幼 稚 園 一 向 均 屬 私 營 , 並 受 教 育 局 的 規 例 監 管 。 幼 稚 園 的 運 作 十 分 靈 活、多 元 化、充 滿 活 力 及 能 適 時 回 應 家 長 及 學 童 的 需 要 。 雖 然 公 眾 對 未 來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存 有 不 同 的 意 見 及 期 望 , 但 幼 稚 園 業 界 均 一 致 認 為 , 在 構 想 任 何 新 政 策 時 , 俱 不 能 對 現 行 充 滿 活 力 及 多 元 化 的 制 度 的 優 勢 及 長 處 , 帶 來 負 面 影 響 。 在 這 大 前 提 下 , 於 2013 年 4 月 成 立 的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委 員 會 (委 員 會 )及 其 轄 下 的 五 個 工 作 小 組,就 如 何 持 續 及 切 實 可 行 地 推 行 免 費 的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進 行 了 深 入 研 究 並 提 出 建 議 。

討 論 及 建 議

3.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方 面 :

(a)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願 景 、 使 命 、 目 標

(b)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範 圍 (包 括 全 日 制 服 務 的 提 供 )

(c)

改 善 幼 稚 園 教 育 質 素 ﹕ 教 師 專 業、人 手、校 舍 設 施、學 校 管 治 及 質 素 保 證

(d)

為 教 育 專 業 建 立 具 吸 引 力 的 專 業 階 梯

(e)

撥 款 安 排

(f)

照 顧 多 元 學 習 需 要

(g)

校 舍 的 提 供

(h)

家 長 參 與 和 教 育

(i)

其 他 有 利 於 提 供 優 質 教 育 的 重 要 因 素

(j)

建 議 的 落 實 及 推 行

4. 主 要 的 建 議 內 容 如 下 :

(a)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願 景 、 使 命 和 目 標

i

(7)

4.1 願 景 ﹕ 「 兒 童 優 先 , 給 他 們 一 個 好 的 開 始 」

4.2 使 命 : 訂 定持 續 可 行政 策 , 以 尊 重 香 港 幼 稚 園 教 育 的獨 特性 , 並 按 兒 童多 元的 需 要 , 予 以平 等機 會 , 接 受優 質而 全 面 、 能 促 進 個 人 終 身 發 展 的 幼 稚 園 教 育 。

4.3 目 標 : 為 兒 童 奠 定 終 身 學 習 的 基 礎 , 培 養 兒 童 的 求 知 精 神 、 樂 於 學 習 和 探 索 、 均 衡 發 展 、 健 康 的 自 我 概 念 以 及 信 心 和 能 力 適 應 不 斷 轉 變 的 世 界 。

(b)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範 圍

4.4 政 府 提 供 的 基 本 資 助 , 應 涵 蓋 所 有 三 至 六 歲 的 合 資 格 兒 童 接 受 的 半 日 制 服 務 。 而 全 日 制 及 長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將 會 獲 得 額 外 資 助 。

4.5 就 未 來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將 會 涵 蓋 的 幼 稚 園 資 格 , 委 員 會 建 議 所 有 幼 稚 園 均 可 並 歡 迎 加 入 , 但 該 等 幼 稚 園 應 為 非 牟 利 , 同 時 提 供 的 本 地 課 程 必 須 遵 守 教 育 局 出 版 的 課 程 指 引 , 並 有 提 供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良 好 紀 錄 。 這 和 政 府 的 現 行 做 法 和 政 策 一 致 。 4.6 政 府 的 資 助 水 平 應 足 夠 讓 幼 稚 園 提 供 優 質 教 育 。 故 此 , 基 本 資

助 應 涵 蓋 學 費 , 以 支 付 直 接 與 學 生 學 習 及 營 辦 學 校 有 關 的 開 支 。 其 他 收 費 , 如 幼 稚 園 接 受 的 政 府 租 金 資 助 少 於 租 用 校 舍 的 實 質 開 支 , 及 幼 稚 園 為 提 供 高 於 標 準 的 服 務 所 收 取 的 費 用 , 則 應 由 家 長 承 擔 。 有 需 要 的 家 庭 可 申 請 經 濟 援 助 。

(c)

改 善 幼 稚 園 教 育 質 素 教 師 專 業

4.7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應 擬 定 目 標 , 將 幼 稚 園 教 師 的 入 職 資 格 要 求 提 升 至 學 位 水 平 。 於 實 施 新 政 策 後 作 檢 討 時 , 政 府 應 研 究 設 定 每 所 幼 稚 園 須 聘 請 一 定 比 例 的 學 位 教 師 的 事 宜 。 與 此 同 時 , 教 育 局 應 繼 續 為 在 職 教 師 提 供 支 援 , 以 助 他 們 提 升 學 歷 。

4.8 發 展 幼 稚 園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架 構 及 校 長 專 業 能 力 架 構 , 以 制 定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政 策 及 合 適 的 目 標 時 , 發 展 並 優 化 幼 稚 園 校 長 證 書 課 程 。 政 府 應 為 教 師 提 供 不 同 專 業 發 展 機 會 , 以 及 提 供 額 外 資 源 為 教 師 創 造 空 間 , 以 發 展 專 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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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人 手

4.9 現 時 幼 稚 園 的 師 生 比 例 為 1:15。委 員 會 建 議 幼 稚 園 應 增 聘 教 學 人 員 , 以 改 善 師 生 比 例 至 不 遜 於 1:12, 為 教 師 提 供 更 多 的 空 間 以 發 展 課 程 和 備 課 、 照 顧 兒 童 的 多 元 需 要 和 專 業 發 展 等 。 個 別 幼 稚 園 可 自 行 決 定 聘 用 / 調 動 足 夠 的 教 師 , 應 付 其 運 作 需 要 。 4.10 每 間 幼 稚 園 應 最 少 聘 用 一 名 文 書 人 員 , 取 錄 多 於 300 名 半 日 制

學 生 的 幼 稚 園 則 需 兩 名 。 至 於 校 工 與 學 生 比 例 , 建 議 一 名 校 工 比 大 約 50-60 名 半 日 制 學 生 。 至 於 設 有 廚 房 的 長 全 日 制 及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 校 方 需 聘 請 炊 事 員 , 規 模 極 小 的 幼 稚 園 可 考 慮 聘 請 兼 職 炊 事 員 。 至 於 教 學 助 理 等 其 他 支 援 人 手 , 政 府 按 學 校 規 模 向 幼 稚 園 提 供 經 常 津 貼 作 此 用 途 , 會 更 能 滿 足 學 校 的 需 要 。 校 舍 設 施

4.11 作 為 長 遠 目 標 , 政 府 應 為 幼 稚 園 提 供 更 寬 闊 的 環 境 , 讓 兒 童 運 動 和 學 習 。 如 有 合 適 的 地 方 / 校 舍 , 提 供 戶 外 活 動 場 地 是 較 為 理 想 的 情 況 。

4.12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的 初 期 目 標 應 訂 定 為 把 每 名 學 生 可 佔 的 室 內 空 間 增 加 約 20%。

4.13 至 於 中 期 措 施 ,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研 究 設 立 供 幼 稚 園 使 用 的 資 源 中 心 的 可 行 性 。 這 些 中 心 可 提 供 安 全 的 教 育 環 境 , 以 及 各 種 活 動 為 本 的 學 習 活 動 予 幼 稚 園 學 童 。

學 校 管 治

4.14 為 加 強 幼 稚 園 的 行 政 、 管 理 及 問 責 , 幼 稚 園 應 設 立 有 效 的 、 具 透 明 度 及 權 責 分 明 的 管 治 架 構 。 在 中 期 或 長 期 , 每 所 幼 稚 園 設 立 的 校 董 會 , 應 有 五 名 或 以 上 的 校 董 , 包 括 學 校 管 理 層 、 辦 學 團 體 、 教 師 和 家 長 的 代 表 , 以 及 獨 立 或 專 業 人 士 。

4.15 為 確 保 幼 稚 園 在 處 理 一 些 行 政 工 作 , 例 如 學 校 財 務 及 預 算 、 採 購 、 商 業 活 動 、 教 職 員 的 聘 任 、 薪 酬 、 收 生 、 以 及 資 助 、 盈 餘 和 儲 備 的 運 用 等 事 務 時 , 能 根 據 確 立 的 機 制 , 政 府 在 實 施 未 來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時 , 須 制 定 綜 合 行 政 指 引 及 營 運 手 冊 , 以 確 保 領 取 資 助 的 幼 稚 園 遵 守 有 關 規 例 。

4.16 委 員 會 建 議 優 化 現 行 的 質 素 評 核 機 制 , 例 如 於 質 素 評 核 視 學 小 組 內 加 入 外 界 人 士 擔 任 外 界 觀 察 員 , 及 更 新 用 作 校 外 評 核 及 學 校 自 評 的 表 現 指 標 。 委 員 會 認 為 繼 續 把 質 素 評 核 報 告 上 載 網 頁 供 公 眾 瀏 覽 , 是 較 為 合 適 的 做 法 。 與 此 同 時 , 幼 稚 園 應 有 機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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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布 其 對 質 素 評 核 報 告 的 回 應 , 以 及 就 須 予 改 善 範 疇 所 採 取 的 跟 進 行 動 。

(d)

為 教 育 專 業 建 立 具 吸 引 力 的 專 業 階 梯

4.17 為 提 供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 委 員 會 認 同 幼 稚 園 應 提 供 專 業 階 梯 及 具 競 爭 力 的 薪 酬,以 挽 留 和 吸 引 優 秀 教 師,保 持 教 師 隊 伍 穩 定 。 就 此 , 委 員 會 建 議 幼 稚 園 的 教 職 員 架 構 一 般 應 包 括 一 名 校 長 、 一 名 副 校 長 (適 用 於 大 規 模 幼 稚 園 )、 主 任 和 教 師 。

4.18 幼 稚 園 可 自 行 決 定 聘 用 不 同 階 層 的 教 師 , 應 付 其 運 作 需 要 。 作 為 一 般 指 引 , 委 員 會 認 為 取 錄 約 600 名 半 日 制 學 生 的 幼 稚 園 可 聘 任 最 多 五 名 主 任,而 極 小 規 模 的 幼 稚 園 (如 每 班 級 只 有 一 名 教 師 )則 不 需 聘 請 主 任。至 於 取 錄 多 於 300 名 半 日 制 學 生 的 幼 稚 園 , 可 聘 任 一 名 副 校 長 。

4.19 幼 稚 園 應 有 酌 情 權 聘 任 或 晉 升 持 有 幼 兒 教 育 證 書 或 學 位 的 合 適 教 師 出 任 主 任 一 職 , 但 可 優 先 考 慮 持 有 學 位 的 教 師 。 而 出 任 副 校 長 的 教 師 必 須 持 有 學 士 學 位 。

(e)

撥 款 安 排 資 助 模 式

4.20 在 未 來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下 , 委 員 會 認 為 現 行 的 資 助 學 校 的 資 助 模 式 或 學 前 教 育 學 券 計 劃 , 均 未 能 完 全 適 用 。 委 員 會 提 議 於 新 政 策 下 採 用 具 彈 性 的 資 助 模 式 , 向 個 別 幼 稚 園 提 供 的 資 助 , 部 分 可 按 學 生 人 數 發 放 (即 按 單 位 成 本 方 式 ),部 分 則 按 學 校 發 放,

如 可 根 據 幼 稚 園 或 學 生 的 特 殊 情 況 提 供 額 外 資 源 。

4.21 關 於 教 學 人 員 和 支 援 人 員 的 薪 酬 及 學 校 其 他 日 常 運 作 開 支 , 政 府 可 按 每 名 學 生 的 資 助 額 及 學 生 人 數 向 學 校 發 放 資 助 。 政 府 亦 可 就 個 別 幼 稚 園 的 特 殊 情 況 提 供 額 外 資 助 , 包 括 租 金 津 貼 、 大 型 修 葺 的 額 外 津 貼 、 向 提 供 全 日 制 和 長 全 日 制 學 額 的 幼 稚 園 , 以 及 取 錄 了 一 群 (如 八 名 或 以 上 )非 華 語 學 童 的 幼 稚 園 提 供 的 額 外 支 援 等 。

與 員 工 薪 酬 相 關 的 開 支

4.22 政 府 須 為 幼 稚 園 的 每 個 職 位 釐 訂 薪 酬 幅 度 以 作 參 考 。 此 舉 一 方 面 可 供 幼 稚 園 參 考 及 有 助 其 訂 立 合 理 的 員 工 薪 酬 , 另 一 方 面 可 讓 幼 稚 園 保 留 彈 性 , 以 聘 用 合 適 員 工 應 付 其 運 作 需 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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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4.23 委 員 會 在 參 考 顧 問 的 建 議 後 , 提 出 以 下 的 幼 稚 園 員 工 薪 酬 幅 度 , 及 建 議 政 府 應 設 立 調 整 薪 酬 的 機 制 。

教學人員 建議薪酬幅度

(2014 物價水平) 教師 $18,000 – $32,000 主任 $24,000 – $38,000 副校長

(

適用於大規模幼稚園)

$30,000 – $42,000 二級校長 $34,000 – $47,000 一級校長 $40,000 – $53,000

支援人員 建議薪酬幅度

(2014 物價水平) 文書人員 $10,000 – $18,000

校工 $10,000 – $13,000 炊事員 $12,000 – $14,000 註 : 在 規 模 極 小 的 幼 稚 園 , 校 長 的 職 級 大 致 等 同 副 校 長 。

4.24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應 加 強 監 管 幼 稚 園 如 何 運 用 政 府 津 貼 , 以 確 保 幼 稚 園 在 員 工 薪 酬 方 面 妥 善 運 用 公 帑 。 舉 例 來 說 , 政 府 撥 款 當 中 一 定 比 例 必 須 用 於 教 師 薪 酬 開 支 。

4.25 員 工 薪 酬 的 資 助 額 可 參 考 相 關 員 工 薪 酬 幅 度 的 中 點 薪 金 。 基 於 幼 稚 園 界 別 對 此 做 法 存 在 憂 慮 , 有 見 及 此 , 政 府 應 考 慮 設 立 安 全 網 , 讓 個 別 幼 稚 園 提 出 額 外 撥 款 申 請 , 以 應 付 大 批 資 深 教 師 薪 酬 的 開 支 。

其 他 運 作 開 支

4.26 有 關 向 幼 稚 園 提 供 津 貼 以 支 付 其 他 運 作 開 支 方 面 , 委 員 會 認 為 目 前 認 可 作 調 整 學 費 用 途 的 運 作 開 支 項 目 , 應 可 納 入 將 來 的 資 助 安 排。其 他 額 外 項 目 如 學 校 發 展 或 員 工 培 訓,亦 應 獲 得 資 助 。 至 於 有 關 的 資 助 金 額 , 則 可 參 考 幼 稚 園 過 去 的 開 支 作 計 算 。 有 關 校 舍 的 資 助

4.27 委 員 會 認 為 應 向 合 資 格 幼 稚 園 提 供 租 金 資 助 , 以 減 輕 幼 稚 園 的 財 政 負 擔 。 幼 稚 園 的 租 金 資 助 額 應 取 決 於 使 用 率 。 為 確 保 公 帑 用 得 其 所 , 每 所 合 資 格 幼 稚 園 獲 發 的 資 助 額 應 設 有 上 限 。 因 位 於 公 共 屋 邨 的 幼 稚 園 的 租 金 較 為 不 以 市 場 為 主 導 , 政 府 可 參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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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若 的 公 共 屋 邨 幼 稚 園 的 租 金 釐 定 資 助 額 上 限 。 在 未 來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下 , 如 幼 稚 園 接 受 的 租 金 資 助 少 於 校 舍 的 實 質 租 金 開 支 , 該 幼 稚 園 可 收 取 經 教 育 局 核 准 的 費 用 , 以 彌 補 差 額 。 4.28 在 自 置 校 舍 或 以 零 租 金 或 象 徵 式 租 金 在 辦 學 團 體 擁 有 校 舍 上

營 運 的 合 資 格 幼 稚 園 , 政 府 應 考 慮 提 供 津 貼 , 以 減 輕 幼 稚 園 進 行 大 型 修 葺 的 財 政 負 擔 。

為 全 日 制 ╱ 長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提 供 的 資 助

4.29 為 配 合 人 口 政 策 , 釋 放 本 地 勞 動 力 , 及 提 供 更 多 支 援 予 在 職 父 母 , 委 員 會 認 為 應 提 供 誘 因 , 以 鼓 勵 幼 稚 園 提 供 更 多 全 日 制 或 長 全 日 制 服 務 。

4.30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應 考 慮 向 提 供 全 日 制 學 額 的 幼 稚 園 提 供 額 外 資 助 , 以 減 輕 需 要 此 服 務 的 家 長 的 負 擔 。 資 助 額 可 訂 於 半 日 制 單 位 資 助 額 的 25%至 30%。

4.31 就 長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而 言 , 在 全 日 制 資 助 之 上 , 政 府 需 提 供 更 多 資 源 , 以 應 付 長 營 運 時 間 和 更 多 上 課 日 。 該 額 外 資 源 應 足 夠 聘 請 一 至 三 名 人 員 , 確 實 金 額 可 按 幼 稚 園 的 規 模 而 訂 。

(f)

照 顧 多 元 學 習 需 要

經 濟 上 有 需 要 家 庭 的 幼 稚 園 學 童

4.32 為 確 保 沒 有 兒 童 會 因 為 經 濟 困 難 而 被 剝 奪 接 受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機 會 , 委 員 會 建 議 維 持 現 有 的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

4.33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向 經 濟 上 有 需 要 家 庭 提 供 額 外 資 助 以 支 付 學 童 的 學 習 或 教 育 開 支 (例 如 購 買 書 本 和 校 服 等 )。

幼 稚 園 的 非 華 語 學 童

4.34 委 員 會 建 議 向 取 錄 了 一 群 (如 八 名 或 以 上 )非 華 語 學 童 的 幼 稚 園 提 供 額 外 資 源 (金 額 與 一 名 教 師 薪 酬 相 若 ), 讓 學 校 加 強 支 援 這 些 學 童 。 此 外 , 委 員 會 建 議 加 強 給 予 幼 稚 園 的 專 業 支 援 。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幼 稚 園 學 童

4.35 委 員 會 認 為 政 府 應 考 慮 進 一 步 改 善 措 施 , 加 強 現 行 透 過 不 同 政 府 部 門 協 作 對 有 特 殊 需 要 幼 稚 園 兒 童 的 支 援 。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應 設 立 一 個 跨 局 /部 門 的 平 台,包 括 政 府 部 門 代 表 和 相 關 的 持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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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 就 照 顧 有 特 殊 需 要 幼 稚 園 學 童 而 發 展 的 措 施 提 供 意 見 。 4.36 委 員 會 建 議 應 進 一 步 縮 短 輪 候 評 估 服 務 的 時 間 。 至 於 學 前 兒 童

的 康 復 服 務 , 委 員 會 建 議 除 了 增 加 服 務 的 名 額 外 , 還 需 要 優 化 服 務 模 式,以 支 援 有 需 要 的 學 童、他 們 的 家 長 /照 顧 者 及 就 讀 的 幼 稚 園 。

4.37 委 員 會 建 議 為 幼 稚 園 教 師 提 供 更 有 系 統 的 在 職 培 訓 課 程 , 以 提 升 他 們 照 顧 不 同 學 習 需 要 學 童 的 能 力 。

(g)

校 舍 的 提 供

4.38 委 員 會 認 為 應 檢 視 幼 稚 園 設 施 現 行 的 規 劃 標 準 , 以 便 提 供 更 多 幼 稚 園 學 額 , 尤 其 是 全 日 制 學 額 。 考 慮 到 幼 稚 園 學 額 的 供 應 及 需 求 , 政 府 應 考 慮 將 規 劃 標 準 逐 步 修 訂 為 每 1000 名 三 至 六 歲 幼 童 應 設 500 個 全 日 制 及 500 個 半 日 制 學 額 。

4.39 為 確 保 有 穩 定 的 優 質 幼 稚 園 校 舍 供 應 , 政 府 可 研 究 推 行 長 遠 措 施 , 例 如 增 加 在 公 共 及 私 人 屋 邨 中 由 政 府 擁 有 的 幼 稚 園 校 舍 。 此 外 , 政 府 亦 可 研 究 為 辦 學 團 體 或 營 辦 者 購 置 校 舍 提 供 誘 因 及 研 究 讓 小 學 與 幼 稚 園 共 用 校 舍 的 可 行 性 。

4.40 日 後 當 辦 學 團 體 或 營 辦 者 獲 分 配 新 的 幼 稚 園 校 舍 時 , 應 可 參 與 幼 稚 園 校 舍 的 早 期 設 計 工 作 。

(h)

家 長 參 與 及 教 育

4.41 家 長 在 幼 兒 的 成 長 階 段 擔 當 相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 而 且 是 兒 童 的 榜 樣 。 委 員 會 認 為 , 政 府 應 鼓 勵 家 長 參 與 子 女 的 學 習 過 程 , 以 及 加 強 家 長 教 育 , 讓 他 們 明 白 兒 童 的 發 展 需 要 。

(i)

其 他 有 利 於 提 供 優 質 教 育 的 重 要 因 素 幼 小 銜 接

4.42 幼 稚 園 及 小 學 均 應 制 定 銜 接 政 策 , 有 系 統 地 支 援 學 童 升 讀 小 一 , 及 為 幼 稚 園 畢 業 學 童 訂 立 清 晰 而 非 硬 性 規 定 的 學 習 成 果 。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依 計 劃 於 2016 年 完 成 修 訂 《 課 程 指 引 》 時 , 宜 就 銜 接 問 題 作 更 多 闡 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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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本 地 研 究 策 略

4.43 委 員 會 建 議 鼓 勵 本 地 進 行 更 多 相 關 研 究 , 以 便 幼 稚 園 業 界 掌 握 兒 童 發 展 趨 勢 , 及 審 視 新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對 幼 稚 園 教 育 服 務 質 素 的 影 響 。

幼 稚 園 收 生 安 排

4.44 委 員 會 建 議 , 幼 稚 園 收 生 應 仍 由 校 本 辦 理 。 委 員 會 認 為 , 將 來 可 沿 用 2015/16 學 年 採 用 的 幼 兒 班 收 生 安 排 , 並 因 應 所 累 積 的 經 驗 予 以 優 化 。

4.45 關 於 學 前 班 學 童 升 讀 幼 兒 班 的 問 題 , 委 員 會 建 議 , 教 育 局 可 進 一 步 研 究 要 求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撥 出 規 定 的 幼 兒 班 學 額 供 非 學 前 班 的 學 童 報 讀 。

(j)

建 議 的 落 實 及 推 行

4.46 政 府 應 在 制 定 未 來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時 , 諮 詢 有 關 持 分 者 。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成 立 督 導 委 員 會 , 成 員 包 括 相 關 的 持 分 者 、 政 府 部 門 及 專 業 人 士 代 表 , 監 督 未 來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的 實 施 。

4.47 長 遠 而 言 , 政 府 應 考 慮 成 立 獨 立 組 織 , 成 員 包 括 相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 持 分 者 及 專 業 人 士 代 表 , 協 調 學 前 兒 童 的 服 務 。

5. 委 員 會 希 望 在 上 述 整 套 建 議 落 實 時 , 約 60%就 讀 於 本 地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的 學 生 無 須 繳 付 學 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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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引 言 1.1 研 究 背 景

1.1.1 把 現 時 十 二 年 免 費 教 育 推 展 至 十 五 年 免 費 教 育 以 涵 蓋 幼 稚 園 教 育 , 並 同 時 進 一 步 提 升 幼 稚 園 教 育 質 素 , 是 現 屆 政 府 其 中 一 項 重 點 工 作 。 普 遍 認 同 , 幼 稚 園 教 育 為 每 個 人 的 終 身 學 習 及 全 人 發 展 有 重 要 的 影 響 ; 不 應 有 任 何 人 因 為 家 庭 經 濟 困 難 而 無 法 接 受 幼 稚 園 教 育 。 1.1.2 香 港 自 1978 年 起 在 公 營 學 校 推 行 九 年 免 費 強 迫 普 及 基 礎 教 育 (小 學 及 初 中 ), 並 由 2008/09 學 年 起 實 施 十 二 年 免 費 教 育 , 涵 蓋 高 中 。 幼 稚 園 教 育 是 指 為 三 至 六 歲 兒 童 在 接 受 小 學 教 育 前 提 供 的 三 年 幼 稚 園 課 程 , 並 非 免 費 或 強 迫 教 育 的 一 環 。 儘 管 如 此 , 兒 童 入 讀 幼 稚 園 的 比 率 超 逾 100% , 即 基 本 上 所 有 家 長 均 讓 子 女 入 讀 幼 稚 園 。 就 本 報 告 而 言 , 除 非 另 外 說 明 , 幼 稚 園 包 括 幼 稚 園 及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

1.1.3 為 向 所 有 合 資 格 兒 童 提 供 可 負 擔 及 優 質 的 幼 稚 園 教 育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政 府 )在 2007/08 學 年 推 出 「 學 前 教 育 學 券 計 劃 」 (學 券 計 劃 ),為 入 讀 合 資 格 本 地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的 合 資 格 兒 童 提 供 不 設 入 息 審 查 的 直 接 學 費 資 助 。 學 券 計 劃 旨 在 增 加 政 府 投 放 於 學 前 教 育 的 資 源 , 藉 此 減 輕 合 資 格 家 長 的 財 政 負 擔 、 提 升 幼 稚 園 校 長 及 教 師 的 專 業 資 格 , 以 及 改 善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質 素 。

1.1.4 教 育 局 於 2013 年 4 月 成 立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委 員 會 (委 員 會 ),研 究 各 有 關 事 宜 , 並 就 如 何 把 免 費 教 育 政 策 推 展 至 幼 稚 園 教 育 , 向 政 府 提 出 可 持 續 及 切 實 可 行 的 建 議 。 為 了 處 理 及 研 究 有 關 事 宜 , 委 員 會 轄 下 設 有 五 個 工 作 小 組 如 下 :

(i) 目 標 、 教 師 專 業 及 研 究 工 作 小 組 (ii) 營 運 及 管 治 工 作 小 組

(iii) 資 助 模 式 工 作 小 組

(iv) 照 顧 多 元 學 習 需 要 工 作 小 組 (v) 傳 意 策 略 工 作 小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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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2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委 員 會 及 轄 下 工 作 小 組 的 組 成 及 職 權 範 圍

1.2.1 委 員 會 由 21 人 組 成,當 中 包 括 主 席、副 主 席、幼 稚 園 業 界、辦 學 團 體 、 師 訓 機 構 、 小 學 校 長 、 家 長 及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的 代 表 , 業 外 人 士 及 教 育 局 代 表 。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名 單 及 職 權 範 圍 載 於 附 錄 1。

1.2.2 工 作 小 組 深 入 研 究 有 關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事 宜 , 包 括 :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目 標 和 範 圍 及 教 師 專 業 、 資 助 模 式 、 全 日 制 服 務 的 需 求 和 不 同 需 要 、 幼 稚 園 規 劃 及 學 位 分 配 、 租 金 資 助 、 教 師 的 供 應 、 師 資 及 薪 酬 架 構 、 師 生 比 例 、 監 察 、 管 治 及 質 素 保 證 架 構 、 照 顧 多 元 學 習 需 要 、 家 校 合 作 , 以 及 公 眾 參 與 策 略 等 。 五 個 工 作 小 組 的 成 員 名 單 及 職 權 範 圍 載 於 附 錄 2。

1.3 委 員 會 採 用 的 指 導 原 則

1.3.1 由 於 香 港 幼 稚 園 之 間 存 有 很 大 差 異 並 且 已 適 應 現 行 的 運 作 方 式 , 持 份 者 又 持 有 不 同 的 意 見 和 期 望 , 當 中 涉 及 的 事 宜 複 雜 , 加 上 未 來 的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影 響 深 遠 , 因 此 委 員 會 採 取 了 審 慎 及 以 實 證 為 本 的 態 度 , 考 慮 如 何 發 展 能 保 持 幼 稚 園 業 界 靈 活 性 和 多 元 化 的 教 育 服 務 。 委 員 會 參 考 了 以 下 原 則 , 作 為 討 論 和 制 定 建 議 的 方 針 :

(i) 雖 然 幼 稚 園 教 育 不 應 是 強 迫 性,然 而 三 至 六 歲 的 兒 童 不 應 因 經 濟 原 因 無 法 接 受 幼 稚 園 教 育 ;

(ii) 首 要 考 慮 的 為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質 素 ; (iii) 所 訂 的 政 策 必 須 切 實 且 持 續 可 行 ;

(iv) 必 須 尊 重 幼 稚 園 教 育 獨 特,靈 活 及 多 元 的 特 色,並 且 應 透 過 不 同 運 作 模 式 照 顧 兒 童 的 不 同 需 要 ; 以 及

(v) 政 府 的 資 助 應 配 以 幼 稚 園 的 良 好 管 治,讓 教 育 質 素 不 斷 改 善 。

1.3.2 除 檢 視 本 港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現 行 政 策 措 施 外 , 委 員 會 亦 參 考 了 海 外 經 驗 和 做 法 , 並 研 究 國 際 上 有 關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最 佳 做 法 是 否 適 用 於 香 港 。 為 此 , 部 份 委 員 於 2013 年 年 中 前 赴 韓 國 、 新 加 坡 及 墨 爾 本 作 海 外 考 察 , 以 探 討 當 地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最 新 發 展 。 委 員 會 亦 於 同 年 10 月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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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 舉 辦 國 際 論 壇 , 讓 本 地 和 外 國 專 家 與 幼 稚 園 教 育 專 家 作 專 業 交 流 。 1.3.3 委 員 會 在 2015 年 向 政 府 提 交 有 關 建 議 未 來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長 遠 政 策 的 報 告 前 , 在 2013 年 12 月 向 教 育 局 提 交 了 一 份 進 度 報 告 , 建 議 在 五 大 範 疇 採 取 一 些 短 期 支 援 措 施 , 以 回 應 業 界 當 前 的 需 要 。 這 些 措 施 包 括 為 幼 稚 園 及 家 長 提 供 額 外 資 助 , 加 強 培 訓 幼 稚 園 校 長 和 教 師 , 改 善 幼 稚 園 收 生 安 排 及 加 強 家 長 教 育 。 政 府 已 接 納 委 員 會 建 議 的 短 期 措 施 並 作 出 相 應 的 跟 進 。 教 育 局 就 短 期 措 施 所 採 取 的 跟 進 行 動 撮 述 於 附 錄 3。

1.3.4 就 幼 稚 園 人 力 資 源 需 求 及 薪 酬 、 校 舍 及 租 金 事 宜 , 已 委 託 顧 問 進 行 了 三 項 研 究 , 收 集 更 全 面 的 資 料 和 提 出 建 議 , 供 委 員 會 參 考 。 委 員 會 在 制 定 有 關 建 議 供 政 府 考 慮 時 , 已 妥 為 參 考 上 述 研 究 所 得 的 結 果 和 建 議 。

1.4 諮 詢 和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1.4.1 委 員 會 完 全 明 白 , 就 推 行 未 來 的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制 訂 切 實 可 行 的 建 議 時 , 必 需 要 理 解 幼 稚 園 界 別 、 家 長 、 立 法 會 議 員 、 政 黨 、 關 注 組 織 及 社 會 整 體 的 需 要 和 意 見。因 此,除 了 讓 不 同 界 別 的 代 表 參 與 成 立 委 員 會 及 工 作 小 組 外 , 我 們 亦 為 各 持 份 者 (包 括 辦 學 團 體 、 幼 稚 園 校 長 、 教 師 、 家 長 及 師 資 培 訓 機 構 )成 立 了 五 個 聚 焦 小 組1。 每 個 聚 焦 小 組 的 成 員 均 包 括 不 同 類 別 幼 稚 園 的 代 表 。 兩 輪 的 聚 焦 小 組 會 議 分 別 於 2013 年 10 至 12 月 及 2014 年 9 至 10 月 期 間 舉 行 。

1 各 聚 焦 小 組 的 成 員 組 合 :

i. 辦 學 團 體 : 由 1 5 名 不 同 規 模 的 辦 學 團 體 代 表 組 成 ( 規 模 大 小 以 辦 學 團 體 所 開 辦 的 幼 稚 園 數 目 計 算 ) 。

ii. 幼 稚 園 校 長 : 由 2 2 名 成 員 組 成 , 包 括 各 區 一 至 兩 位 幼 稚 園 校 長 代 表 。 不 同 類 別 的 幼 稚 園 包 括 參 加 及 沒 有 參 加 學券計劃的 幼 稚 園、非 牟 利 及 私 立 獨 立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及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 各 代 表 所 屬 的 幼 稚 園 並 不 會 與 各 教 師 及 家 長 聚 焦 小 組 代 表 所 屬 的 幼 稚 園 重 疊 。

iii. 幼 稚 園 教 師 : 由 2 2 名 成 員 組 成 , 包 括 各 區 一 至 兩 位 幼 稚 園 教 師 代 表 。 不 同 類 別 的 幼 稚 園 包 括 參 加 及 沒 有 參 加 學券計劃的 幼 稚 園、非 牟 利 及 私 立 獨 立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及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 各 代 表 所 屬 的 幼 稚 園 並 不 會 與 各 校 長 及 家 長 聚 焦 小 組 代 表 所 屬 的 幼 稚 園 重 疊 。

iv. 家 長 : 由 2 7 名 成 員 組 成 , 包 括 各 區 一 至 兩 位 由 設 有 家 長 教 師 會 的 幼 稚 園 家 長 代 表。不 同 類 別 的 幼 稚 園 包 括 參 加 及 沒 有 參 加 學券計劃的 幼 稚 園、非 牟 利 及 私 立 獨 立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及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 各 代 表 所 屬 的 幼 稚 園 並 不 會 與 校 長 及 教 師 聚 焦 小 組 代 表 所 屬 的 幼 稚 園 重 疊 。

v. 師 資 培 訓 機 構 : 由 1 2 名 成 員 組 成 , 提 供 幼 兒 教 育 教 師 培 訓 課 程 的 師 資 培 訓 機 構 各 有 兩 名 代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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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4.2 此 外 , 委 員 會 主 席 、 副 主 席 以 及 工 作 小 組 召 集 人 已 與 各 區 校 長 會、不 同 政 黨、家 長 教 師 會 聯 會 及 關 注 組 會 面,聽 取 意 見。過 去 兩 年 , 已 與 各 持 份 者、關 注 組 及 政 黨 進 行 逾 40 次 會 面。委 員 會 所 進 行 的 諮 詢 和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一 覽 表 載 於 附 錄 4。

1.4.3 教 育 局 的 網 站 亦 開 設 專 頁 , 不 時 向 公 眾 發 放 與 委 員 會 相 關 的 資 料 。 一 個 指 定 電 郵 賬 戶 亦 已 設 立 , 讓 公 眾 可 透 過 該 電 郵 地 址 直 接 向 委 員 會 發 送 看 法 和 意 見 。

1.4.4 為 邀 請 公 眾 參 與 , 委 員 會 不 時 發 出 新 聞 稿 、 舉 行 傳 媒 簡 報 會 及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報 告 。 此 外 , 在 2014 年 8 月 / 9 月 製 作 了 兩 段 錄 像 片 段 向 公 眾 提 供 有 關 委 員 會 工 作 進 展 的 最 新 消 息。在 2015 年 4 月 製 作 了 另 一 系 列 的 錄 像 片 段 , 以 推 廣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 這 些 片 段 通 過 不 同 公 眾 渠 道 播 放 , 包 括 巴 士 電 視 系 統 、 衞 生 署 轄 下 的 母 嬰 健 康 院 、 學 生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 健 康 評 估 中 心 、 學 童 牙 科 診 所 及 網 上 廣 告 平 台 等 。 市 民 可 透 過 上 述 教 育 局 網 站 的 專 頁 閱 覽 所 有 新 聞 稿 、 報 告 及 錄 像 片 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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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幼 稚 園 教 育 概 覽 2.1 國 際 情 況

2.1.1 幼 稚 園 教 育 是 奠 定 終 身 學 習 和 全 人 發 展 基 礎 的 重 要 階 段 , 也 是 正 規 教 育 的 起 點 。 不 同 國 家 會 用 不 同 詞 彙 來 形 容 為 幼 兒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 包 括「 幼 兒 照 顧 與 教 育 」、「 幼 兒 發 展 」及「 幼 兒 照 顧 與 發 展 」。

「 幼 稚 園 教 育 」 一 詞 在 香 港 是 指 為 三 至 六 歲 兒 童 所 提 供 的 教 育 服 務 , 但 亦 與 「 幼 兒 教 育 」 一 詞 交 替 使 用 。

2.1.2 在 三 類 互 有 關 聯 的 研 究 中 , 我 們 均 可 發 現 有 令 人 信 服 的 理 由 , 支 持 須 投 放 資 源 於 幼 兒 期 。 首 先 , 早 期 腦 部 發 展 的 研 究 顯 示 , 腦 部 於 生 命 最 初 數 年 發 展 最 為 迅 速 , 而 環 境 的 刺 激 會 為 腦 部 發 展 帶 來 正 面 影 響 。 其 次 , 研 究 亦 關 注 到 政 府 投 資 於 幼 兒 時 期 的 經 濟 回 報 比 起 投 資 於 成 年 時 期 的 回 報 更 佳 。 第 三 , 課 程 評 鑑 研 究 亦 顯 示 在 全 球 各 地 , 幼 兒 教 育 能 促 進 兒 童 發 展 及 有 助 其 入 學 準 備 。 因 此 , 各 國 政 府 投 放 於 幼 兒 教 育 的 資 源 逐 步 增 加 , 儘 管 他 們 就 對 兒 童 及 家 庭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方 面 或 持 有 不 同 的 理 據 並 定 下 不 同 的 優 先 次 序 。 各 國 的 政 策 目 標 或 是 來 自 教 育 、 經 濟 和 社 會 方 面 的 議 程 , 包 括 為 兒 童 的 未 來 學 習 作 好 準 備 、 支 援 家 長 、 鼓 勵 婦 女 參 與 勞 動 市 場 、 支 援 弱 勢 家 庭 等 。 但 總 的 來 說 , 所 有 國 家 均 致 力 提 倡 優 質 幼 兒 教 育 , 並 確 保 所 有 兒 童 能 夠 受 惠 。

普 及 幼 兒 教 育 與 外 國 經 驗

2.1.3 不 管 兒 童 的 家 庭 背 景 及 經 濟 狀 況 如 何 , 為 確 保 所 有 兒 童 能 獲 得 幼 兒 教 育 , 有 些 國 家 會 為 保 障 兒 童 權 益 而 立 法 , 有 些 會 向 家 長 及 弱 勢 家 庭 提 供 支 援 , 也 有 些 會 提 供 由 公 帑 資 助 的 幼 兒 教 育 學 額 予 所 有 有 需 要 的 家 長 。 至 於 資 助 幼 兒 教 育 服 務 方 面 , 各 國 的 做 法 均 有 差 異 。 政 府 可 以 設 立 公 立 幼 兒 教 育 機 構 , 也 可 以 向 提 供 幼 兒 教 育 服 務 的 主 辦 者 或 直 接 向 家 長 提 供 資 助 。 而 經 濟 上 有 需 要 的 家 庭 通 常 可 獲 減 費 、 豁 免 收 費 , 稅 務 寬 免 、 提 供 津 貼 或 學 券 , 以 減 少 或 抵 銷 相 關 幼 兒 教 育 服 務 的 支 出 。

2.1.4 兒 童 每 周 接 受 資 助 幼 兒 教 育 服 務 的 時 數 在 不 同 國 家 也 有 差 異 。 例 如 在 英 格 蘭 , 三 歲 以 上 的 兒 童 可 享 有 每 年 38 周 、 每 周 15 小 時 的 免 費 幼 兒 教 育 服 務,在 威 爾 斯 和 北 愛 爾 蘭 的 兒 童 則 可 享 有 每 年 38 周、每 周 12.5 小 時 的 免 費 幼 兒 教 育 服 務 。 而 在 蘇 格 蘭 , 兒 童 可 享 有 每 年 475 小 時 的 免 費 幼 兒 教 育 服 務 , 通 常 每 日 上 課 2.5 小 時 。 在 芬 蘭 , 政 府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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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有 六 歲 兒 童 提 供 每 天 約 四 小 時 的 半 日 制 免 費 學 前 服 務 。 同 樣 地 , 瑞 典 政 府 亦 為 所 有 六 歲 的 兒 童 提 供 學 前 班 學 額 , 包 括 每 年 不 少 於 525 小 時 的 免 費 教 育 。 在 澳 洲 的 維 多 利 亞 省 , 兒 童 在 接 受 強 逼 教 育 前 一 年 (通 常 是 四 或 五 歲 ), 會 獲 每 周 15 小 時 的 資 助 幼 兒 教 育 服 務 。 在 韓 國 , 三 至 五 歲 的 兒 童 , 可 獲 資 助 參 與 每 天 三 至 五 小 時 的 Nuri 幼 兒 教 育 課 程 。 至 於 台 灣 政 府 方 面 , 會 為 家 長 提 供 指 定 款 額 , 以 繳 付 幼 兒 教 育 服 務 的 費 用 , 並 沒 有 規 定 服 務 的 時 數 。 如 家 長 需 要 較 長 時 間 的 服 務 , 他 們 須 繳 付 額 外 費 用 。

2.1.5 雖 然 有 部 分 國 家 聲 稱 提 供 免 費 的 幼 兒 教 育 服 務 , 但 會 設 定 服 務 時 數 的 限 額 。 此 外 , 政 府 的 資 助 亦 不 能 全 數 支 付 三 至 六 歲 兒 童 的 幼 兒 教 育 的 費 用 , 家 長 須 負 擔 部 分 的 服 務 費 用 。 在 大 部 分 歐 洲 國 家 , 家 長 平 均 繳 付 約 14.4%的 幼 兒 教 育 服 務 費 用2, 而 有 需 要 的 家 庭 一 般 可 享 有 學 費 減 免 、 豁 免 、 免 稅 、 津 貼 或 學 券 等 不 同 形 式 的 資 助 。

半 日 制 還 是 全 日 制 幼 兒 教 育 服 務 ?

2.1.6 所 有 政 府 在 制 定 資 助 幼 兒 教 育 政 策 時 必 會 認 真 考 慮 的 , 是 幼 兒 教 育 課 程 課 時 對 兒 童 發 展 及 學 習 表 現 的 影 響 。 世 界 各 地 的 學 者 曾 就 這 方 面 進 行 了 多 項 研 究 , 但 並 沒 有 得 出 一 致 的 定 論 。 然 而 , 普 遍 的 看 法 是 , 課 程 ( 無 論 半 日 制 或 全 日 制 ) 與 教 師 的 質 素 是 最 關 鍵 和 決 定 性 的 因 素 。

2.1.7 一 些 研 究 顯 示 , 全 日 制 課 程 可 能 帶 來 的 正 面 效 果 包 括 提 升 兒 童 讀 寫 及 認 知 方 面 的 表 現 和 學 業 成 績 、 改 善 他 們 的 社 交 及 情 緒 管 理 技 巧 , 以 及 為 他 們 提 供 較 均 衡 的 機 會 參 與 兒 童 主 導 的 活 動 和 以 過 程 為 本 的 活 動3。 有 研 究 指 出 全 日 制 課 程 在 帶 來 正 面 影 響 的 同 時 存 在 缺 點 , 包 括 對 兒 童 有 過 高 期 望 、 過 早 在 幼 稚 園 實 行 小 學 課 程 、 兒 童 出 現 疲 態 及 分 離 焦 慮 、 較 少 時 間 與 他 人 在 較 輕 鬆 和 非 正 規 的 環 境 進 行 非 正 式 的 互 動 、 家 長 的 參 與 減 少 等 等 。 此 外 , 全 日 制 課 程 所 帶 來 的 潛 在 好 處 似 乎 會 隨 時 間 淡 化 , 在 小 學 三 年 級 完 結 時 消 失4。 我 們 也 須 注 意 接 受 全 日 制

2 European Commission/EACEA/Eurydice/Eurostat, 2014. Key Data on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in Europe. 2014 Edition. Eurydice and Eurostat Report. Luxembourg: Publications Off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3 如:Brownell, M.D., Nickel, N.C., Chateau, D., Martens, P.J., Taylor, C., Crockett, L., Katz, A., Sarkar, J., Burland, E. & C.Y. Gohand the PATHS Equity Team. (2015). Long-term benefits of fullday kindergarten: a longitudinal population-based study, Early Child Development and Care, 185:2, 291-316 以及 Cannon, J.S., Jacknowitz, A. & Painter, G. (2006). Is full better than half? Examining the longitudinal effects of full-day kindergarten attendance. Journal of Policy Analysis and Management, 25(2): 299-321.

4 Brownell, M.D., Nickel, N.C., Chateau, D., Martens, P.J., Taylor, C., Crockett, L., Katz, A., Sarkar, J., Burland, E. & C.Y. Gohand the PATHS Equity Team. (2015). Long-term benefits of fullday kindergarten: a longitud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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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程 的 兒 童 花 在 家 的 時 間 相 對 較 少5

2.1.8 家 庭 培 育 , 尤 其 是 家 長 的 參 與 , 對 促 進 兒 童 的 發 展 至 為 重 要 。 家 庭 是 愛 、 親 密 互 動 和 情 感 支 援 的 豐 富 泉 源 , 因 為 兒 童 與 父 母 或 其 他 家 庭 成 員 建 立 了 深 厚 的 關 係 和 情 感 。 和 家 人 的 親 密 感 覺 及 從 中 獲 得 的 安 全 感 對 於 兒 童 的 心 理 成 長 起 着 舉 足 輕 重 的 作 用 。 家 庭 教 育 亦 能 讓 兒 童 將 在 學 校 所 學 與 現 實 生 活 連 繫 起 來 , 使 他 們 有 機 會 在 學 校 以 外 的 真 實 環 境 中 應 用 知 識 。 有 學 者 認 為 , 父 母 和 家 庭 對 孩 子 生 活 的 影 響 遠 比 教 師 來 得 更 重 要 和 深 遠6。 某 些 追 蹤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 家 長 與 子 女 所 進 行 的 活 動 (例 如 與 孩 子 一 起 閱 讀 、 唱 歌 或 哼 兒 歌 、 填 色 或 畫 畫 、 去 圖 書 館 或 參 觀 不 同 地 方 等 )對 促 進 兒 童 正 面 發 展 十 分 重 要,甚 至 比 家 長 的 背 景 (例 如 父 母 的 職 業 、 教 育 程 度 或 收 入 )更 具 決 定 性 的 影 響7。 相 比 起 全 日 制 課 程 , 半 日 制 課 程 能 夠 讓 兒 童 有 較 多 時 間 與 家 人 在 較 少 規 範 且 輕 鬆 的 環 境 下 遊 戲 和 互 動 。 家 庭 為 兒 童 發 展 所 帶 來 的 好 處 , 是 學 校 環 境 不 能 取 代 的 。

2.1.9 全 日 制 課 程 不 一 定 比 半 日 制 課 程 更 有 利 於 兒 童 發 展 。 而 正 如 之 前 所 提 及 的 一 項 追 蹤 研 究 提 出 , 兒 童 能 否 獲 益 乃 視 乎 課 程 質 素 , 而 非 接 受 幼 兒 教 育 課 程 的 時 數 。 研 究 人 員 在 進 行 研 究 期 間 發 現 一 些 可 有 效 促 進 兒 童 發 展 的 幼 兒 教 育 方 式 。 如 課 程 有 以 下 特 點 , 兒 童 會 取 得 更 大 進 步 :

2.1.9.1 在 兒 童 自 發 的 活 動 與 成 人 引 導 的 活 動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 2.1.9.2 由 具 備 課 程 和 兒 童 發 展 知 識 的 教 師 任 教 ;

2.1.9.3 讓 家 長 參 與 子 女 的 學 習 ; 以 及

2.1.9.4 教 師 通 過 解 說 及 談 話 輔 助 兒 童 的 行 為 管 理8

population-based study, Early Child Development and Care, 185:2, 291-316.

5 Votruba-Drzal, E., Li-Grining, C.P. & Maldonado-Carreno, C. (2008). A developmental perspective on full-versus part-day kindergarten and children’s academic trajectories through fifth grade. Child Development, 79(4): 957-978.

6 舉例如 Farquhar, S. (2005). The Role of Parents and Family in Children’s Early Education. Keynote presentation to the International HIPPY Symposium, Auckland, 22nd Sept 2005.

7 參看 Sylva, K., Melhuish, E., Sammons, P., Siraj-Blatchford, I. & Taggart, B. (2004). The effective provision of pre-school education (EPPE) project: findings from pre-school to end of key stage 1. SureStart, November 2004 和 Melhuish, E. (2010). Impact of the home learning environment on child cognitive development:

secondary analysis of data from Growing up in Scotland. Scotland: Scottish government..

8 Sylva, K., Melhuish, E., Sammons, P., Siraj-Blatchford, I. & Taggart, B. (2004). The effective provision of pre-school education (EPPE) project: findings from pre-school to end of key stage 1. SureStart, November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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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 一 些 幼 稚 園 會 提 供 全 日 制 課 程 , 以 支 援 缺 乏 良 好 家 庭 照 顧 的 兒 童 , 以 及 釋 放 勞 動 人 口 。 更 多 關 於 香 港 幼 稚 園 服 務 的 詳 情 載 於 第 7 章 第 7.4 部 分 。

2.1.11 簡 而 言 之 , 從 教 育 的 角 度 來 看 , 現 時 尚 未 有 充 分 證 據 能 得 出 結 論 , 認 為 全 日 制 課 程 比 半 日 制 課 程 能 讓 兒 童 獲 得 更 佳 的 發 展 成 果 。 在 課 時 長 短 對 兒 童 發 展 影 響 的 問 題 未 有 一 致 定 論 的 情 況 下 , 一 些 研 究 更 建 議 政 府 應 審 慎 注 意 投 資 於 全 日 制 課 程 的 財 政 影 響 , 並 細 心 考 慮 其 效 益 是 否 確 實 高 於 成 本9。 他 們 提 醒 , 推 行 全 日 制 幼 兒 教 育 課 程 是 非 常 昂 貴 的 , 尤 其 是 全 面 的 普 及 全 日 制 幼 兒 教 育 課 程 。

幼 兒 教 育 質 素 教 師 培 訓

2.1.12 調 查 研 究 顯 示 , 如 沒 有 優 良 的 教 學 法 和 專 業 的 教 師 , 便 不 可 能 有 優 質 的 幼 兒 教 育 及 理 想 的 兒 童 學 習 成 果10。因 此,教 師 專 業 化 是 全 球 幼 兒 教 育 界 別 的 另 一 重 要 議 題 。 各 國 現 時 除 了 確 保 幼 兒 教 育 界 別 中 有 足 夠 的 教 師 人 手 外 , 還 投 放 愈 來 愈 多 資 源 在 幼 兒 教 育 教 師 培 訓 上 , 以 提 升 教 師 團 隊 的 質 素 。 擬 任 教 師 應 接 受 優 質 的 職 前 培 訓 , 從 而 掌 握 足 夠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 各 地 雖 然 一 致 認 為 受 過 優 良 培 訓 的 教 師 對 幼 兒 教 育 的 質 素 和 兒 童 學 習 成 果 有 重 要 影 響 , 但 不 同 國 家 對 教 師 專 業 資 歷 和 培 訓 年 期 的 要 求 卻 有 所 不 同 , 由 中 學 以 上 非 專 上 教 育 程 度 , 至 必 須 持 有 三 年 制 教 育 學 士 學 位 不 等 。 以 德 國 和 丹 麥 為 例 , 最 低 入 職 要 求 是 專 上 非 學 位 程 度 ; 而 在 比 利 時 和 芬 蘭 , 幼 兒 教 育 教 師 必 須 持 有 教 育 學 士 學 位11

2.1.13 事 實 上 , 職 前 師 資 培 訓 只 是 裝 備 幼 兒 教 育 教 師 的 起 步 點 。 單 憑 教 師 的 專 業 資 歷 不 足 以 成 就 優 質 的 幼 兒 教 育 和 理 想 的 兒 童 學 習 成 果 ; 教 師 需 要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的 機 會 和 支 援 , 以 應 付 教 學 生 涯 不 同 的 挑 戰 。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對 教 師 極 為 必 要 , 因 能 幫 助 他 們 掌 握 當 前 的 教 育 政 策 、

9 參看 Brownell, M.D., Nickel, N.C., Chateau, D., Martens, P.J., Taylor, C., Crockett, L., Katz, A., Sarkar, J., Burland, E. & C.Y. Gohand the PATHS Equity Team. (2015). Long-term benefits of fullday kindergarten: a longitudinal population-based study, Early Child Development and Care, 185:2, 291-316 和 Cannon, J.S., Jacknowitz, A. & Painter, G. (2006). Is full better than half? Examining the longitudinal effects of full-day kindergarten attendance. Journal of Policy Analysis and Management, 25(2): 299-321.

10 參看 Education at a Glance 2014: OECD Indicators. (2014). OECD Publishing and Starting Strong III: A Quality Toolbox for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2012). OECD Publishing

11 European Commission/EACEA/Eurydice/Eurostat, 2014. Key Data on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in Europe. 2014 Edition. Eurydice and Eurostat Report. Luxembourg: Publications Off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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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 兒 教 育 的 最 新 趨 勢 等 。 長 遠 而 言 , 這 有 助 促 進 幼 兒 教 育 的 質 素 。 由 於 各 地 的 幼 兒 教 育 制 度 和 工 作 環 境 不 同 , 有 各 式 各 樣 的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 其 中 以 研 討 會 / 工 作 坊 、 教 學 啓 導 、 網 上 培 訓 和 正 規 培 訓 課 程 的 形 式 較 為 普 遍 。 為 鼓 勵 教 師 持 續 提 升 技 能 , 各 地 都 會 提 供 誘 因 , 其 中 以 發 放 津 貼 最 為 普 遍 , 其 次 是 認 可 的 資 歷 提 升 。 超 過 96%的 經 濟 合 作 及 發 展 組 織 國 家 / 地 區 為 報 讀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的 幼 稚 園 教 師 提 供 經 濟 資 助12。不 少 歐 洲 國 家 甚 至 把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列 為 工 作 要 求 之 一, 而 部 分 國 家 亦 將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列 為 晉 升 的 先 決 條 件13

質 素 保 證

2.1.14 有 效 的 質 素 保 證 制 度 在 促 進 幼 兒 教 育 服 務 和 學 習 成 果 方 面 擔 當 了 重 要 的 角 色 。 這 個 制 度 應 能 通 過 持 續 評 核 學 校 表 現 , 達 到 問 責 、 監 察 學 校 工 作 、 為 家 長 提 供 選 校 資 料 等 目 的 。 所 有 國 家 / 地 區 的 質 素 保 證 制 度 不 盡 相 同 。 在 經 濟 合 作 及 發 展 組 織 成 員 國 / 地 區 中 , 以 結 合 校 外 評 核 和 自 評 的 模 式 最 為 常 見;評 核 過 程 中 通 常 會 採 用 評 量 表、問 卷 、 觀 課 和 訪 談 等 監 察 方 法 。 一 些 國 家 / 地 區 會 在 網 上 發 表 評 核 結 果 , 例 如 新 加 坡 會 在 網 上 公 布 通 過 校 外 評 核 的 幼 稚 園 名 單 , 而 澳 洲 和 上 海 則 在 網 上 提 供 學 校 的 詳 細 校 外 評 核 結 果 , 讓 公 眾 參 考 。

2.2 本 地 情 況

(a)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主 要 里 程 碑

背 景

2.2.1 政 府 推 動 優 質 教 育 的 決 心 早 在 2000 年《 終 身 學 習‧全 人 發 展 : 香 港 教 育 制 度 改 革 建 議 》[建 議 書 (2000)]內 清 楚 說 明 , 當 中 包 括 幼 稚 園 教 育。建 議 書 (2000)將 教 育 的 意 義,由 狹 隘 地 聚 焦 學 業 成 績 擴 展 至 關 注 學 生 的 全 人 發 展 , 並 展 望 建 立 讓 所 有 學 生 有 平 等 機 會 作 個 人 發 展 及 社 會 流 動 的 教 育 制 度 。 而 幼 稚 園 教 育 被 視 為 終 身 學 習 的 基 礎 , 旨 在 讓 孩 子 們 在 富 啟 發 性 及 愉 快 的 環 境 下 , 培 養 積 極 的 學 習 態 度 與 良 好 的 生 活 習 慣 。 政 府 往 後 亦 採 取 了 許 多 措 施 提 升 香 港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質 素 。

12 Starting Strong III: A Quality Toolbox for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2012). OECD Publishing.

13 European Commission/EACEA/Eurydice/Eurostate, 2014. Key Data on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in Europe. 2014 Edition. Eurydice and Eurostat Report. Luxembourg: Publications Off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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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2.2.2 當 局 在 2005 年 推 行 協 調 學 前 服 務,消 除 在 服 務 模 式 及 為 兒 童 提 供 資 助 方 面 的 差 距 , 以 及 對 營 辦 者 及 家 長 帶 來 的 不 便 。 在 2005 年 之 前 , 所 有 香 港 的 幼 稚 園 由 教 育 署 管 轄 , 而 幼 兒 中 心 則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監 管。在 2005 年,當 局 成 立 了 名 為「 學 前 服 務 聯 合 辦 事 處 」的 新 部 門 (現 稱 「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聯 合 辦 事 處 」 ), 由 教 育 局 和 社 會 福 利 署 派 員 組 成 , 以 規 管 及 支 援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 自 此 , 所 有 香 港 的 幼 稚 園 及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均 統 稱 為 幼 稚 園 。

2.2.3 政 府 在 推 行 協 調 服 務 以 統 一 規 管 香 港 幼 稚 園 服 務 的 同 時 , 亦 能 保 持 本 港 幼 稚 園 界 別 的 多 元 性 。 幼 稚 園 全 由 私 營 機 構 營 辦 , 運 作 十 分 靈 活 , 能 迅 速 回 應 家 長 對 學 校 的 不 同 訴 求 和 兒 童 的 各 種 需 要 。 在 2014/2015 學 年 , 這 個 界 別 由 約 90%的 本 地 幼 稚 園 及 10%的 非 本 地 幼 稚 園 組 成 。 幼 稚 園 亦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服 務 , 部 分 班 級 屬 半 日 制 (每 天 運 作 約 3 至 3.5 小 時 ), 部 分 則 屬 全 日 制 (每 天 運 作 約 7 至 7.5 小 時 , 包 括 午 膳 及 午 睡 時 間 )。有 相 當 數 目 的 幼 稚 園 在 同 一 校 舍 同 時 開 辦 半 日 制 及 全 日 制 班 級 。 當 中 部 分 為 長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 前 身 是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資 助 營 運 的 資 助 幼 兒 中 心 , 運 作 時 間 較 長 (每 天 約 10 小 時 , 每 星 期 5.5 天 ),

部 分 更 提 供 輔 助 服 務,包 括 延 長 時 間 服 務、暫 託 幼 兒 服 務 和 兼 收 服 務 。 在 2014/15 學 年,在 760 所 本 地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當 中,381 所 同 時 開 辦 半 日 制 及 全 日 制 班 級 (約 50%), 235 所 只 開 辦 全 日 制 班 級 (31%), 144 所 只 開 辦 半 日 制 班 級 (19%)。

提 升 教 育 機 會

2.2.4 香 港 的 幼 稚 園 教 育 總 入 讀 比 率 長 久 以 來 一 直 達 到 或 超 逾 100%,高 於 全 球 很 多 其 他 地 方。根 據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2014) 的 資 料 , 在 2011 年 , 已 發 展 國 家 的 幼 兒 教 育 總 入 讀 比 率 約 為 85%14。 香 港 政 府 透 過 向 幼 稚 園 家 長 提 供 學 券 直 接 資 助 , 減 輕 其 經 濟 負 擔 和 增 加 幼 兒 接 受 教 育 的 機 會。超 逾 100%的 入 讀 比 率 反 映 香 港 能 為 兒 童 提 供 足 夠 的 幼 稚 園 學 額 。 再 者 , 沒 有 兒 童 會 因 為 能 力 、 發 展 需 要 、 家 庭 背 景 或 社 經 地 位 , 而 喪 失 接 受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機 會 。

2.2.5 正 如 前 述 , 香 港 的 幼 稚 園 全 屬 私 營 機 構 , 由 志 願 團 體 或 私 人 開 辦 , 分 為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及 私 立 獨 立 幼 稚 園 兩 類 。 在 2014/15 學 年 ,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約 佔 本 地 所 有 幼 稚 園 約 80%, 其 餘 為 私 立 獨 立 幼 稚 園 。 政 府 一 直 在 財 政 上 支 援 幼 稚 園 教 育 , 並 如 世 界 其 他 地 方 一 樣 逐 步 增 加 有

14 UNESCO.(2014). The 2013/14 Education for All Global Monitoring Report Teaching and Learning:

Achieving quality for all. Paris, France: The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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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關 支 援 。 政 府 自 1982 年 起 一 直 向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發 還 租 金 、 差 餉 和 地 租。在 2014/15 學 年,分 別 有 396、652 和 308 所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根 據「 租 金 發 還 計 劃 」 獲 發 還 租 金 、 差 餉 和 地 租 。

2.2.6 政 府 亦 積 極 為 有 需 要 的 三 至 六 歲 兒 童 的 家 長 提 供 資 助 , 讓 兒 童 接 受 幼 稚 園 教 育 。 在 實 施 協 調 學 前 服 務 前 , 在 經 濟 上 有 需 要 的 家 庭 , 可 根 據「 幼 兒 中 心 繳 費 資 助 計 劃 」, 申 請 資 助 其 子 女 入 讀 幼 兒 中 心 ; 或 根 據 「 幼 稚 園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 申 請 資 助 其 子 女 入 讀 幼 稚 園 。 在 實 施 協 調 學 前 服 務 後,「 幼 稚 園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範 圍 已 擴 展 至 所 有 接 受 學 前 服 務 的 合 資 格 兒 童 , 包 括 原 本 受 惠 於 「 幼 兒 中 心 繳 費 資 助 計 劃 」 的 兒 童 。「 幼 稚 園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 由 2005/06 學 年 起 已 改 稱 為 「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 根 據 「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 低 收 入 家 庭 有 資 格 申 請 100%、 75%或 50%的 學 費 減 免 。「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 三 個 級 別 的 資 助 額 和 通 用 的 入 息 審 查 機 制 , 可 確 保 兒 童 不 會 因 家 庭 經 濟 困 難 而 喪 失 接 受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機 會 。

2.2.7 學 券 計 劃 在 2007 年 實 施,目 的 是 進 一 步 資 助 所 有 年 齡 介 乎 三 至 六 歲 合 資 格 的 兒 童,接 受 可 負 擔 及 優 質 的 幼 稚 園 教 育。在 學 券 計 劃 下 , 所 有 就 讀 於 已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而 又 合 資 格 兒 童 的 家 長 會 獲 免 入 息 審 查 的 資 助 , 以 幫 助 他 們 應 付 子 女 的 幼 稚 園 教 育 開 支 。 更 多 關 於 學 券 計 劃 的 資 料 載 於 第 2.2(b)部 分 。 此 外 , 經 濟 有 需 要 的 家 庭 通 過 入 息 審 查 後 , 仍 可 根 據 「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 申 請 資 助 。 同 樣 , 這 是 為 了 確 保 兒 童 不 會 因 為 經 濟 困 難 而 喪 失 接 受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機 會 。 截 至 2015 年 1 月 , 共 有 35 632 個 家 庭 除 獲 得 學 券 計 劃 資 助 外 , 亦 根 據 「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 獲 學 費 減 免 。 在 2014-15 財 政 年 度 , 政 府 在 學 券 計 劃 和 「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 的 預 算 開 支 分 別 為 25.646 億 元 和 5.449 億 元 。 政 府 投 放 於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整 體 開 支 由 2007-08 財 政 年 度 的 16 億 元 , 增 加 至 2014-15 財 政 年 度 的 約 34 億 元 。

提 升 質 素 教 師 培 訓

2.2.8 政 府 明 白 到 有 效 的 領 導 和 優 質 的 教 學 有 助 達 致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 因 此 多 年 來 積 極 提 供 培 訓 機 會 和 財 政 支 援 , 以 提 升 教 師 團 隊 的 專 業 能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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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2.2.9 在 推 行 學 券 計 劃 之 前 , 基 於 全 球 的 趨 勢 和 建 議 書 (2000) 內 的 建 議,政 府 一 直 逐 步 提 升 幼 稚 園 教 師 和 校 長 的 專 業 水 平。在 2003 年 9 月,

所 有 新 聘 幼 稚 園 教 師 均 須 在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取 得 五 科 及 格 ( 包 括 中 文 和 英 文 ), 並 持 有 合 格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歷 。 受 僱 於 幼 稚 園 的 合 格 幼 稚 園 教 師 的 百 分 比 由 1997/98 學 年 的 40% 上 升 至 2004/05 學 年 的 100%。 由 2002 年 9 月 起 , 所 有 新 聘 幼 稚 園 校 長 均 須 持 有 幼 兒 教 育 證 書 資 歷 , 而 所 有 現 職 的 幼 稚 園 校 長 均 須 在 2005/06 學 年 完 結 前 持 有 相 同 的 資 歷 。 2.2.10 隨 着 學 券 計 劃 在 2007/08 學 年 推 行 , 政 府 進 一 步 提 供 財 政 支 援 和 適 當 的 專 業 發 展 機 會 , 使 幼 稚 園 教 師 和 校 長 的 專 業 能 力 更 上 一 層 樓。在 學 券 計 劃 的 首 個 五 年 階 段 內,即 2007/08 至 2011/12 學 年,政 府 已 向 參 加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訂 明 有 關 教 師 資 歷 要 求 的 特 定 政 策 目 標 。 在 2011/12 學 年 完 結 前 , 以 1:15 的 師 生 比 例 為 基 礎 , 所 有 幼 稚 園 教 師 均 須 持 有 幼 兒 教 育 證 書 。 至 於 所 有 新 任 校 長 則 須 持 有 幼 兒 教 育 學 士 學 位 、 取 得 學 歷 後 最 少 一 年 的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 並 且 在 聘 任 之 前 或 (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 於 受 聘 的 首 年 內 完 成 校 長 證 書 課 程 。 在 2014/15 學 年 , 約 有 98.5% 的 幼 稚 園 教 師 和 校 長 已 持 有 或 正 修 讀 幼 兒 教 育 證 書 , 而 在 2006/07 學 年 只 有 56%。約 82%的 幼 稚 園 校 長 已 持 有 或 正 修 讀 幼 兒 教 育 學 士 學 位。在 2007/08 學 年 至 2013/14 學 年 期 間,共 有 464 名 校 長 完 成 校 長 證 書 課 程 。 簡 言 之 , 幼 稚 園 界 別 在 專 業 知 識 和 資 歷 方 面 , 於 過 去 多 年 有 長 足 的 改 善 。

2.2.11 在 學 券 計 劃 下 , 每 張 學 券 亦 包 括 教 師 發 展 津 貼 , 2007/08 、 2008/09、 2009/10 及 2010/11 學 年 的 數 額 分 別 為 3,000 元 、 3,000 元 、 2,000 元 及 2,000 元 。 學 券 計 劃 下 的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可 利 用 教 師 發 展 津 貼 提 升 教 師 及 校 長 的 專 業 水 平 , 直 至 2011/12 學 年 完 結 。 這 筆 款 項 優 先 應 用 於 發 還 課 程 學 費 、 為 正 修 讀 進 修 課 程 的 教 師 聘 請 代 課 教 師 , 以 減 輕 他 們 的 工 作 量 , 以 及 安 排 校 本 專 業 發 展 培 訓 計 劃 。 在 私 立 獨 立 及 沒 有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的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任 教 的 教 師 , 如 修 讀 認 可 的 幼 兒 教 育 文 憑 或 學 位 課 程 亦 可 獲 發 還 最 高 50%的 學 費 , 上 限 為 60,000 元 , 直 至 2011/12 學 年 完 結 。 教 師 發 展 津 貼 在 2011/12 學 年 年 底 完 結 後 , 為 進 一 步 支 援 幼 稚 園 校 長 及 教 師 在 2013/14 學 年 年 底 前 完 成 修 畢 專 業 水 平 提 升 課 程 , 受 聘 於 學 券 計 劃 下 的 幼 稚 園 的 校 長 及 教 師 如 於 2012/13 及 / 或 2013/14 學 年 修 讀 並 於 2013/14 學 年 完 結 前 成 功 修 畢 相 關 認 可 的 幼 兒 教 育 課 程 , 可 獲 政 府 發 還 的 金 額 不 多 於 有 關 課 程 學 費 的 50%。

2.2.12 除 了 提 升 資 歷 之 外 , 政 府 亦 致 力 為 在 職 幼 稚 園 校 長 和 教 師 提 供 專 業 發 展 機 會 , 這 與 海 外 的 做 法 一 致 。 政 府 為 他 們 開 辦 本 地 和 非 本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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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的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 本 地 的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通 常 以 研 討 會 / 工 作 坊 、 培 訓 課 程 和 到 校 支 援 的 形 式 進 行 , 並 主 要 由 教 育 局 及 師 資 培 訓 機 構 提 供 。 就 2014 年 而 言 , 教 育 局 開 辦 了 約 70 個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 題 材 包 括 學 校 自 評 、 學 與 教 、 照 顧 學 習 差 異 等 , 以 協 助 幼 稚 園 有 效 地 推 展 課 程 , 促 進 兒 童 的 發 展 及 學 習 。 幼 稚 園 亦 獲 提 供 校 本 支 援 服 務 , 提 升 教 師 在 發 展 和 推 行 課 程 方 面 的 能 力 , 以 照 顧 兒 童 的 學 習 需 要 。 此 外 , 政 府 透 過

「 大 學 - 學 校 支 援 計 劃 」 , 借 助 大 專 院 校 的 專 才 , 為 幼 稚 園 提 供 加 強 的 到 校 支 援 。 至 於 非 本 地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方 面 , 政 府 在 2014/15 學 年 為 幼 稚 園 校 長 和 教 師 分 別 安 排 了 三 個 境 外 培 訓 計 劃 , 讓 他 們 到 首 爾 、 上 海 和 杭 州 考 察 。

質 素 保 證

2.2.13 當 局 在 2000 年 於 幼 稚 園 界 別 推 行 質 素 保 證 架 構,以 期 透 過 持 續 的 學 校 發 展 和 加 強 問 責 , 達 到 推 動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目 的 。 質 素 保 證 架 構 結 合 了 校 內 和 校 外 評 估 , 做 法 與 全 球 的 趨 勢 類 同 。 質 素 保 證 架 構 包 括 學 校 的 自 我 評 估 和 由 教 育 局 督 學 到 校 進 行 的 外 評。隨 着 2007 年 學 券 計 劃 的 推 出 , 外 評 以 質 素 評 核 形 式 進 行 。 所 有 學 券 計 劃 下 的 幼 稚 園 均 須 持 續 進 行 自 評 和 接 受 質 素 評 核 , 以 達 到 可 持 續 發 展 及 問 責 的 目 的 。 幼 稚 園 若 要 保 持 符 合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的 資 格 , 須 在 定 期 的 質 素 評 核 中 獲 教 育 局 督 學 評 定 為 達 到 指 定 的 標 準 。 在 學 券 計 劃 推 行 的 首 個 五 年 階 段 內,所 有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合 共 703 所 )已 接 受 質 素 評 核。與 新 加 坡 、 澳 洲 和 中 國 上 海 等 地 的 做 法 相 似 , 當 局 在 網 上 公 開 幼 稚 園 的 質 素 評 核 報 告 , 讓 公 眾 查 閱 。

2.2.14 假 如 教 育 局 與 幼 稚 園 界 別 對 評 核 的 準 則 及 標 準 沒 有 共 識 , 質 素 保 證 架 構 便 難 發 揮 效 用 。 故 此 , 教 育 局 在 2001 至 2003 年 期 間 發 表 了

《 表 現 指 標 (學 前 機 構 )》,指 標 涵 蓋 學 校 工 作 的 四 個 主 要 範 疇 -管 理 與 組 織 、 學 與 教 、 機 構 文 化 及 給 予 兒 童 的 支 援 ,以 及兒 童 發 展。 為 確 保 學 校 表 現 得 到 全 面 評 估 , 表 現 指 標 在 四 個 主 要 範 疇 之 下 訂 立 了 合 共 16 個 範 圍 和 若 干 表 現 例 證 。 幼 稚 園 可 參 考 指 標 , 以 評 估 其 表 現 , 從 而 制 定 發 展 計 劃 , 邁 向 優 質 教 育 。 此 外 , 教 育 局 督 學 亦 依 據 表 現 指 標 就 幼 稚 園 表 現 作 出 專 業 評 鑑 。

2.2.15 進 行 質 素 評 核 期 間 , 教 育 局 定 期 搜 集 、 整 理 和 分 析 學 校 表 現 數 據 , 用 來 規 劃 給 予 幼 稚 園 的 專 業 支 援 。 此 制 度 能 使 當 局 有 效 地 回 應 幼 稚 園 的 需 要 , 並 進 一 步 推 動 業 界 的 持 續 發 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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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2.2.16 總 括 而 言 , 香 港 政 府 與 世 界 各 地 一 樣 , 多 年 來 一 直 致 力 加 強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質 素 , 以 及 增 加 兒 童 接 受 教 育 的 機 會 , 無 論 其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如 何。為 達 到 此 目 標,政 府 制 定 了 多 項 措 施,例 如 向 家 庭 提 供 資 助 、 提 升 教 師 的 專 業 能 力 和 推 行 質 素 保 證 架 構 。 建 基 這 個 背 景 , 並 理 解 到 幼 稚 園 界 別 的 多 元 特 色 已 植 根 香 港 , 委 員 會 展 開 研 究 有 關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各 項 議 題 , 並 就 如 何 持 續 而 切 實 可 行 地 推 行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提 出 建 議 。

(b) 學 前 教 育 學 券 計 劃

目 的

2.2.17 在 2006-07 年 的 《 施 政 報 告 》 中 , 行 政 長 官 宣 布 一 項 對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重 要 財 政 承 擔 , 就 是 由 2007/08 學 年 起 推 行 學 券 計 劃 , 以 維 持 業 界 的 靈 活 性 , 紓 緩 家 長 的 經 濟 負 擔 及 提 高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質 素 。 2.2.18 學 券 計 劃 的 理 念 是 讓 本 港 所 有 適 齡 學 童 能 夠 獲 得 質 素 優 良 而 可 負 擔 的 幼 稚 園 教 育 , 並 透 過 以 下 方 面 達 至 :

2.2.18.1 增 加 家 長 的 選 擇 —以 學 券 形 式 直 接 資 助 學 費,同 時 亦 提 高 幼 稚 園 營 運 的 透 明 度 ;

2.2.18.2 裝 備 教 學 人 員 —為 教 師 提 供 資 助 , 提 升 教 師 的 專 業 資 歷 , 並 為 他 們 提 供 持 續 的 專 業 發 展 機 會 ; 以 及

2.2.18.3 講 求 責 任 承 擔 — 設 立 包 括 自 我 評 估 和 校 外 評 核 的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

實 施

2.2.19 在 學 券 計 劃 下 , 家 長 會 獲 得 免 入 息 審 查 的 直 接 學 費 資 助 支 付 幼 稚 園 學 費。凡 年 滿 兩 歲 八 個 月 的 兒 童15,均 可 申 請 學 券 計 劃 的 資 格 證 明 書 。 家 長 如 有 子 女 持 有 有 效 的 資 格 證 明 書 , 並 就 讀 學 券 計 劃 下 的 幼 稚 園 , 便 合 資 格 領 取 資 助 以 繳 付 幼 稚 園 學 費 。 在 2014/15 學 年 , 學 券 計 劃 的 學 費 資 助 額 為 每 名 學 童 每 年 20,010 元 。

2.2.20 政 府 除 了 透 過 學 券 計 劃 向 家 長 提 供 免 入 息 審 查 的 學 費 資 助 外 ,

15 學 童 必 須 為 香 港 居 民 ,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入 境 權 或 不 附 帶 任 何 逗 留 條 件 ( 居 留 期 限 除 外 ) 的 有 效 香 港 居 留 許 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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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亦 透 過 「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 向 經 濟 上 有 需 要 的 家 庭 提 供 額 外 學 費 資 助 , 確 保 兒 童 不 會 因 經 濟 困 難 而 被 剝 奪 接 受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機 會 。 來 自 有 經 濟 需 要 家 庭 的 兒 童 , 如 就 讀 學 券 計 劃 下 的 幼 稚 園 , 可 透 過 「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 申 請 學 費 減 免 。

2.2.21 學 券 計 劃 下 的 幼 稚 園 必 須 為 非 牟 利 、 提 供 全 面 均 衡 的 本 地 課 程 及 收 取 學 費 不 超 過 指 定 學 費 上 限16。此 外,幼 稚 園 需 聘 用 足 夠 的 具 備 幼 兒 教 育 證 書 資 格 的 教 師 , 以 符 合 幼 兒 教 育 證 書 教 師 與 學 童 比 例 為 1:15 的 基 本 要 求 。

2.2.22 為 確 保 入 讀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幼 稚 園 的 學 生 所 接 受 教 育 的 質 素 , 教 育 局 會 對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進 行 質 素 評 核 。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亦 須 在 教 育 局 要 求 下 , 提 交 學 校 自 我 評 估 報 告 。 只 有 評 估 為 符 合 質 素 評 核 指 定 標 準 的 幼 稚 園 , 才 有 資 格 繼 續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

2.2.23 教 育 局 已 對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幼 稚 園 的 財 務 管 理 訂 立 規 管 措 施 , 以 防 出 現 濫 用 情 況 , 並 確 保 開 支 是 用 於 支 援 教 與 學 活 動 。 就 此 , 幼 稚 園 須 每 年 呈 交 經 審 核 的 帳 目 供 教 育 局 審 核 。 其 他 規 管 措 施 包 括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幼 稚 園 不 得 將 盈 餘 轉 撥 (不 論 以 何 種 形 式,包 括 捐 款 )給 所 屬 的 辦 學 團 體 或 其 他 機 構 。 如 幼 稚 園 未 能 履 行 學 券 計 劃 的 規 定 , 可 能 會 被 剔 出 計 劃 。 幼 稚 園 亦 須 披 露 幼 稚 園 營 運 的 主 要 資 料 , 以 符 合 提 高 透 明 度 的 規 定 , 並 同 意 把 有 關 資 料 刊 載 於 教 育 局 向 公 眾 公 布 的 《 幼 稚 園 及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概 覽 》 , 以 及 遵 守 教 育 局 不 時 就 學 券 計 劃 發 出 的 指 示 或 指 令 。

2.2.24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在 2013/2014 學 年 獲 發 放 15 萬 至 25 萬 元 的 一 筆 過 學 校 發 展 津 貼 (下 稱「 發 展 津 貼 」),供 他 們 改 善 校 舍 環 境 和 設 施 。 發 展 津 貼 有 助 提 升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的 教 育 質 素 , 同 時 可 紓 緩 幼 稚 園 增 加 學 費 的 壓 力 。

2.2.25 如 上 文 第 1.3.3 段 所 述 , 政 府 一 直 有 跟 進 委 員 會 於 2013 年 12 月 建 議 的 短 期 措 施 , 以 回 應 家 長 和 幼 稚 園 當 前 的 需 要 , 其 中 包 括 在 2014/15 及 2015/16 學 年 , 增 加 學 券 計 劃 的 學 券 資 助 額 , 增 幅 為 每 年 2,500 元 , 2014/15 及 2015/16 學 年 的 學 券 資 助 額 已 /將 分 別 增 加 至 每 名 學 童 每 年 20,010 元 及 22,510 元 。 由 2014/15 學 年 開 始 ,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學 費 減 免 上 限 亦 已 調 升 , 由 現 時 設 定 在 學 券 計 劃

16 在 2 0 1 4 / 1 5 學 年,以 半 日 制 和 全 日 制 學 額 計 算 的 學 費 上 限 分 別 為 每 名 學 童 每 年 3 0 , 0 2 0 元 及 60,04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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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幼 稚 園 的 加 權 平 均 學 費 水 平,提 升 至 有 關 幼 稚 園 學 費 的 第 75 個 百 分 位 數 。

2.2.26 在 2014/15 學 年,約 有 95%的 本 地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而 約 有 80%的 幼 稚 園 學 童 獲 學 券 資 助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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