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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歸化國民參政權之合憲性研究-以平等公民權為核心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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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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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廖元豪博士. 政 治 大. 立. ‧ 國. 學. ‧. 限制歸化國民參政權之合憲性研究 -以平等公民權為核心.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研究生:周佳潔 撰.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七. 月.

(2) 謝. 辭. 終 於 到 了 寫 謝 辭 的 時 候,這 曾 經 是 讓 我 覺 得 遙 不 可 及 的,儘 管 過 程 辛 苦 而 寂 寞,但 也 終 於 來 到 了 這 一 刻,謝 謝 所 有 陪 我 走 過 這 段 時 間 以及這幾年來政大歲月的人。. 回 顧 碩 士 班 歲 月,最 要 感 謝 的,就 是 我 的 指 導 教 授 廖 元 豪 老 師 , 老 師 活 潑 的 教 學 風 格,以 及 對 社 會 的 熱 血,針 砭 時 事,讓 我 在 追 求 個 人 的 成 就 以 外,也 能 夠 看 到 社 會 上 其 他 正 與 不 良 善 的 制 度 及 偏 見 搏 鬥 的 群 體,思 考 法 律 的 功 能 與 目 的,跟 著 老 師 學 習,也 讓 我 接 觸 到 許 多. 治 政 大忙 之 中 仍 給 我 許 多 建 議 老 師 更 是 不 吝 惜 的 將 自 己 的 書 籍 借 給 學 生,百 立 及指導,尤其在我論文遇到瓶頸時,老師提供了一個主要的開展方 向,讓這本論文得以順利完成,謝謝老師。. 學. ‧ 國. 以 前 從 未 接 觸 過 的 美 國 法 律 文 獻,開 闊 了 我 的 視 野。論 文 寫 作 期 間 ,. ‧. 此 外,也 要 感 謝 張 文 貞 老 師 及 劉 定 基 老 師 在 百 忙 之 中 撥 空 指 導 本. y. Nat. 論文,口試中兩位老師親切與包容的態度,讓我緊張的心情輕鬆許. sit. 多,並 提 出 許 多 我 未 曾 仔 細 思 考 的 地 方 及 不 同 的 思 考 方 向,給 予 許 多. er. io. 的 寶 貴 意 見,尤 其 兩 位 老 師 還 將 指 導 本 論 文 的 筆 記、作 記 的 口 試 本 給. al. n. v i n C 導。而 口 試 時 停U電 的 小 插 曲,也 是 令 人 難 此 感 謝 兩 位 老 師 的 指 正 與 教h engchi. 我 作 為 修 改 論 文 時 的 參 考,讓 學 生 感 受 到 兩 位 老 師 的 細 心 與 關 心,在. 忘 的 經 驗, 從 一 開 始 的 混 亂, 到 後 來 略 顯 悶 熱 的 空 氣,老 師 們 仍 耐 心 的給予意見,真是難為老師們了。. 論 文 寫 作 的 過 程 中,尤 其 感 謝 好 朋 友 菡 禧,總 是 在 我 覺 得 無 力 、 又愛鑽牛角尖的時後,不厭其煩的聽我發牢騷,給我許多開導與鼓 勵,讓 我 能 夠 努 力 的 繼 續 寫 下 去;高 中 同 學 蔡 小 狐 也 會 三 不 五 時 關 心 一 下 我 的 論 文 進 度,增 加 我 許 多 動 力;也 要 謝 謝 怡 樺、楷 榮 一 家,總 是 隨 時 歡 迎 我 去 叨 擾,提 供 許 多 美 味 小 吃,也 幫 我 解 決 電 腦 的 疑 難 雜 症,讓我能毫無後顧之憂的繼續寫下去。. i.

(3) 碩 士 班 的 歲 月 中,有 幸 認 識 許 許 多 多 的 好 同 學,同 班 同 學 家 全 , 研 究 學 問 的 認 真,以 及 自 信、犀 利、有 想 法 的 態 度,一 直 是 我 學 習 的 對 象;而 同 在 廖 老 師 門 下 的 德 田,則 在 我 寫 論 文 的 階 段 熱 心 提 供 研 究 室,讓 我 在 學 校 能 夠 有 個 固 定 的 落 腳 處,此 外,還 有 馥 瑤、昶 宇、玉 玲、怡雯、榮華、秀敏、瑋華、偉如、宇修、秉林、千瑄、蕙安、雪 蘋、雅 萍 學 姐、蘋 珍 學 姐、一 年 級 時 的 室 友 秉 煦,以 及 口 試 時 唯 一 的 聽 眾 -子 誠 等 等 , 這 些 年 裡 , 有 你 們 的 陪 伴 和 課 業 上 的 互 相 砥 礪 , 讓 常 常 自 覺 是 路 人 的 我 ,也 深 深 感 受 到 同 學 情 誼 的 溫 馨 , 謝 謝 你 們 。 還 有 系 辦 的 趙 姐,耐 心 的 回 答 我 許 多 行 政 流 程 上 的 問 題,而 且 總 是 有 問 必 答,使 我 得 以 順 利 畢 業,也 熱 情 的 與 我 分 享 許 多 趣 事,讓 我 每 次 去. 治 政 所 考 試,然 後 又 一 起 在 政 大 逛 校 園、游 泳、大 吃 剉 冰 的 日 子。另 外,大 立 學同學芯慧、宗達、融潔、瑾俐、珍翡、宜鴻、筱真、建復,謝謝你 系 辦 都 覺 得 很 開 心;芸 芸 也 是,很 懷 念 一 起 在 內 湖 的 圖 書 館 準 備 研 究. ‧ 國. 學. 們 一 路 的 陪 伴,雖 然 大 家 各 忙 各 的,相 聚 的 時 間 不 多,但 仍 然 能 保 有 彼此的情誼。. ‧. y. Nat. 碩士班期間,除了上課以外,其實待在學校的時間並不多,在. sit. 此 要 感 謝 台 北 市 政 府 訴 願 會 給 我 機 會,讓 我 發 揮 所 學,有 所 歷 練,並. er. io. 結 識 許 多 好 同 事、朋 友、長 官,不 僅 在 工 作 中,在 生 活 跟 學 業 上 也 給. al. n. v i n C U著 我 , 也 被 我 拉 著 到 處 謝 謝 妳 們 偶 爾 捎 來 的 關 心 電h話e, 以 及 常 常 ngchi 拉. 我 許 多 幫 助 與 照 顧,使 我 人 生 的 道 路 能 走 得 更 加 平 穩。力 文、芸 萍 ,. 玩 、散 心, 一 起 度 過 了 許 多 快 樂 的 時 光 ,還 有 在 工 作 跟 生 涯 規 劃 上 都. 給 我 許 多 建 議 的 弘 光、熱 情 陽 光 的 瑞 哲、師 父 宜 霞、正 梅、琇 珊、賴 員外、宜倫、華泰、旺程大哥、千詳、秉倫姐以及訴願會的長官們, 謝 謝 你 們 的 照 顧,也 謝 謝 你 們 在 我 離 開 後 偶 爾 還 會 想 到 我,給 我 許 多 幫助。. 最後,感謝我的父母、家人這一路來的陪伴與鼓勵,我才得以 走到現在。 周佳潔 2010 年 8 月 ii.

(4) 摘. 要. 本 文 之 主 要 目 的,在 於 探 究 國 籍 法 第 十 條 對 於 歸 化 國 民 參 政 權 限 制 之 合 憲 性,並 引 入 平 等 公 民 權 之 理 念 作 為 切 入 的 角 度。憲 法 第 三 條 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即為中華民國國民,基於國民平等之原 則 ,歸 化 者 既 已 取 得 我 國 國 籍 ,成 為 我 國 國 民, 理 論 上 國 家 應 將 之 與 因 出 生 而 取 得 國 籍 者 等 同 視 之,不 應 有 所 差 別 待 遇,然 我 國 法 制 實 務 中 卻 存 有 對 於 歸 化 國 民 參 政 權 等 權 利 限 制 之 規 定,形 成 國 民 分 等 之 現 象,無 異 是 造 就 一 群 次 等 國 民,與 平 等 公 民 權「 歸 屬 」 、 「 涵 納 」與「 反 排拒」之理念相違。. 治 政 本 論 文 的 第 一 章,將 先 就 本 文 之 研 究 動 大 機、研 究 範 圍 及 論 文 架 構 立 等 作 說 明。第 二 章 首 先 分 析 傳 統 基 本 權 理 論 在 實 踐 上 對 基 本 權 保 障 所 ‧ 國. 學. 產 生 之 不 足 之 處 , 其 次 則 介 紹「 平 等 公 民 權 」理 念 之 發 展 及 內 涵 , 並 試 圖 探 尋 此 一 理 念 在 我 國 之 憲 法 基 礎 及 其 價 值 所 在,以 建 構 平 等 公 民. ‧. 權 在 我 國 憲 法 中 之 基 本 意 涵,提 供 我 國 法 在 形 塑 基 本 權 利 保 護 時 另 一. y. Nat. 個 不 同 的 思 考 路 徑 。 第 三 章 則 以「 國 籍 」概 念 的 界 定 與「 國 民 」身 份. sit. 之 取 得,剖 析 國 家 與 國 民 身 份 之 連 結 關 係,進 而 探 究 歸 化 國 民 與 原 來. er. io. 國 民 是 否 具 有 如 何 之 本 質 上 不 同,而 可 賦 予 不 平 等 之 法 律 地 位。第 四. al. n. v i n C h 公 民 權 在 我 國U憲 法 實 務 之 實 踐 狀 況。最 殊 性 及 重 要 性,同 時 檢 視 平 等 engchi 章 將 分 析 參 政 權 之 概 念 內 涵,突 顯 參 政 權 之 保 障 在 民 主 憲 政 國 家 之 特. 後 , 則 就 國 籍 法 第 十 條 限 制 之 最 主 要 目 的 - 「 公 務 員 忠 誠 」, 探 討 此 概 念 之 具 體 內 涵,以 釐 清 歸 化 國 民 是 否 因 其 歸 化 國 民 之 身 分 而 在 此 一 要 件 有 本 質 上 的 欠 缺 。第 五 章 則 以「 原 始 國 籍 之 歧 視 」、「 參 政 權 在 民 主 國 家 所 表 彰 之 重 要 性 」作 為 基 本 方 向 ,並 在 相 關 探 討 中 融 入「 平 等 公 民 權 」之 理 念 , 以 檢 討 國 籍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之 合 憲 性 。 第 六 章 結 論 部 份 , 則 歸 結 本 文 研 究 與 分 析 結 果 , 從「 國 家 認 同 」、「 多 元 文 化 」、「 平 等 」等 憲 法 基 本 價 值 的 宏 觀 角 度,指 出 平 等 公 民 權 在 我 國 未 來 之 興 格 方 向,期 望 透 過 平 等 公 民 權 的 理 論,發 揮 憲 法 涵 納、歸 屬 的 功 能,達 到發揮集體力量、凝聚社會,健全民主發展的目標。. iii.

(5) 關 鍵 詞:平 等 公 民 權、國 民 主 權、參 政 權、原 來 國 民、歸 化 國 民 、 次等國民、原始國藉之歧視.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v. i n U. v.

(6) ABSTRACT Article 3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tipulates that any individual who possesses the nationality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is inherently the citizen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Naturalized nationals, on the basis of equal membership, should accordingly be treated as equal citizens as the natural-born citizens. However, Article 10 of the Nationality Act stipulates that nationalized foreigners are deemed ineligible to serve as some particular Civil Servants within 10 years of nationalization. The discrimination between nationalized nationals and the natural-born citizens violates the principle of equal citizenship, which encompasses. 政 治 大. notions such as “all-inclusiveness” and “affiliation”.. 立. To begin with, this dissertation elucidates and discusses the. ‧ 國. 學. signification of the main theme in the first chapter. In Chapter 2, I will introduce and analyze the conception of “equal citizenship” in an effort to construct the core. ‧. meaning of equal citizenship in our Constitution. In Chapter 3, from the nationality. y. Nat. and nationalization point of view, this research defines whether there should. sit. be differences in legal status between natural-born citizens and nationalized. er. io. nationals. Entering Chapter 4, I will revisit the conceptions of “rights to political. al. n. v i n C also review the practical 10 of the Nationality Act. I will h e n g c h i U cases of equal citizenship. participation” and “loyalty”, the latter of which epitomizes the purpose of the Article. from the constitutional enactment in Taiwan. In Chapter 5, this research conducts an investigation into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the aforementioned. statue constitution. Finally, in concluding the research, I will summarize the surveys while giving a detailed account of the results, and indicate the potential development of equal citizenship in Taiwan’s legal systems.. Key Words: Equal Citizenship; Popular Sovereignty; Rights to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Natural-Born Citizens; Nationalized Nationals; Second-class. citizenship;. Discrimination v. National. Origin.

(7)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i. i n U. v.

(8) 簡. 目. 第 一 章 緒 論 ............................................................................... 1 壹 、 研 究 動 機 與 問 題 意 識 ........................................................... 1 貳 、 研 究 目 的 與 範 圍 .................................................................. 3 叁 、 研 究 方 法 與 研 究 架 構 ........................................................... 4 肆 、 用 語 釐 清 ............................................................................ 8 第 二 章 平 等 公 民 權 (Equal Citizenship) ......................................... 9 壹 、 傳 統 上 個 人 與 國 家 的 兩 極 構 造 ............................................. 9. 政 治 大. 貳 、 我 國 與 西 方 文 獻 關 於 公 民 權 理 論 之 介 紹 .............................. 12. 立. 叁 、 建 構 本 土 化 的 平 等 公 民 權 ................................................... 26. ‧ 國. 學. 肆 、 結 語 .................................................................................. 41. ‧. 第 三 章 從 國 籍 與 歸 化 看 「 歸 化 國 民 」 與 「 原 來 國 民 」 之 本 質 屬 性 ... 43. sit. y. Nat. 壹 、 國 籍 之 概 念 ........................................................................ 44. io. er. 貳 、 移 民 歸 化 ........................................................................... 49. al. 叁 、「 歸 化 國 民 」 與 「 原 來 國 民 」 法 律 地 位 之 差 別 ..................... 58. n. v i n Ch 肆 、 結 語 .................................................................................. 66 engchi U. 第 四 章 歸 化 國 民 參 政 權 限 制 相 關 概 念 之 解 析 ............................... 71 壹 、 參 政 權 之 意 義 及 其 重 要 性 ................................................... 72 貳 、 大 法 官 關 於 政 治 公 民 權 利 相 關 解 釋 之 評 析 (憲 法 解 釋 與 平 等 公 民 權 之 建 構 ) ................................................................... 76 叁 、 公 職 人 員 之 忠 誠 義 務 .......................................................... 91 肆 、 結 語 .................................................................................. 96 第 五 章 限 制 歸 化 國 民 參 政 權 之 合 憲 性 檢 驗 .................................. 99 壹 、 比 較 法 上 之 觀 察 ............................................................... 101 i.

(9) 貳 、 研 究 取 向 之 說 明 ............................................................... 106 叁 、 國 籍 法 第 十 條 之 分 析 ........................................................ 108 肆 、 國 籍 法 第 十 條 之 合 憲 性 檢 討 ............................................. 117 伍 、 結 語 ................................................................................ 121 第 六 章 結 論 .............................................................................. 125 壹 、 研 究 發 現 ......................................................................... 125 貳 、 結 論 與 展 望 ...................................................................... 128 參 考 文 獻 ................................................................................... 133.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i. i n U. v.

(10) 詳. 目. 第 一 章 緒 論 ............................................................................... 1 壹 、 研 究 動 機 與 問 題 意 識 ........................................................... 1 貳 、 研 究 目 的 與 範 圍 .................................................................. 3 叁 、 研 究 方 法 與 研 究 架 構 ........................................................... 4 一 、 研 究 方 法 ......................................................................... 4 (一 )比 較 研 究 法 .................................................................... 4 (二 )文 獻 回 顧 法 .................................................................... 5 (三 )實 證 分 析 法 .................................................................... 5. 政 治 大. 二 、 研 究 架 構 ......................................................................... 5. 立. 肆 、 用 語 釐 清 ............................................................................ 8. ‧ 國. 學. 第 二 章 平 等 公 民 權 (Equal Citizenship) ......................................... 9. ‧. 壹 、 傳 統 上 個 人 與 國 家 的 兩 極 構 造 ............................................. 9 貳 、 我 國 與 西 方 文 獻 關 於 公 民 權 理 論 之 介 紹 .............................. 12. y. Nat. sit. 一 、 平 等 公 民 權 之 理 論 發 展 -從 美 國 憲 法 的 角 度 ...................... 12. er. io. (一 )歷 史 發 展 ...................................................................... 12. al. (二 )平 等 公 民 權 理 論 的 特 徵 ................................................. 15. n. v i n C於h 公 民 權 理 論 之U介 紹 ........................... 16 二、我國及外國文獻關 engchi (一 )廖 元 豪 .......................................................................... 16 (二 )T.H. Marshall ................................................................ 18. (三 )Keith Faulks .................................................................. 19 (四 )Kenneth L. Karst ............................................................ 20 三 、 本 文 研 究 範 圍 ................................................................. 23 (一 ) 在 本 文 的 討 論 下 , 公 民 身 分 仍 以 國 籍 的 擁 有 為 基 礎 ....... 23 (二 ) 在 本 文 的 討 論 下 , 公 民 身 分 相 對 應 之 權 利 聚 焦 於 政 治 性 權 利 ............................................................................ 24 叁 、 建 構 本 土 化 的 平 等 公 民 權 ................................................... 26 一 、 「 國 民 」 與 「 公 民 」 之 區 分 ............................................ 26 iii.

(11) (一 ) 我 國 憲 法 學 者 對 「 公 民 」 及 「 公 民 權 」 之 傳 統 論 述 ....... 26 (二 ) 外 國 歷 史 發 展 下 , 「 國 民 」 與 「 公 民 」 之 區 別 .............. 27 (三 ) 本 文 取 向 ...................................................................... 28 二 、 我 國 法 律 實 務 運 作 上 之 問 題 ............................................ 29 三 、 平 等 公 民 權 在 我 國 憲 政 體 制 下 之 基 本 意 涵 ....................... 31 (一 ) 憲 法 依 據 ...................................................................... 31 1.憲 法 第 二 條 國 民 主 權 原 理 ............................................................... 31 2.憲 法 第 五 條 、 第 七 條 及 增 修 條 文 第 十 條 第 六 項 之 平 等 權 .. 33 3.憲 法 基 本 國 策 ...................................................................................... 35 (二 ) 權 利 內 容 與 審 查 方 式 .................................................... 37. 政 治 大 肆 、 結 語 .................................................................................. 41 立. (三 ) 平 等 公 民 權 在 我 國 之 價 值 ............................................. 38. ‧ 國. 學. 第 三 章 從 國 籍 與 歸 化 看 「 歸 化 國 民 」 與 「 原 來 國 民 」 之 本 質 屬 性 43 壹 、 國 籍 之 概 念 ........................................................................ 44. ‧. 一 、 國 籍 之 意 義 ..................................................................... 44. y. Nat. 二 、 國 籍 法 之 立 法 例 .............................................................. 45. sit. 三 、 國 籍 之 立 法 原 則 .............................................................. 46. n. al. er. io. (一 ) 國 籍 必 有 原 則 ............................................................... 46. i n U. v. (二 ) 國 籍 單 一 原 則 ............................................................... 47. Ch. engchi. (三 ) 意 思 尊 重 原 則 (國 籍 自 由 原 則 ) ....................................... 48 (四 ) 國 籍 主 權 性 原 則 ........................................................... 48 貳 、 移 民 歸 化 ........................................................................... 49 一 、 國 籍 與 歸 化 之 關 係 .......................................................... 49 (一 )生 來 取 得 (Original Acquisition)之 國 籍 ............................ 49 1. 血 統 主 義 .............................................................................................. 49 2. 出 生 地 主 義 ......................................................................................... 50 3. 合 併 主 義 .............................................................................................. 50 4. 我 國 國 籍 法 之 規 定 ........................................................................... 50 (二 )傳 來 取 得 (Derivative Acquisition)之 國 籍 ......................... 50 二 、 我 國 移 民 歸 化 制 度 .......................................................... 51 iv.

(12) (一 )歸 化 的 意 義 ................................................................... 51 (二 )歸 化 的 要 件 ................................................................... 52 (三 )歸 化 的 生 效 時 點 ............................................................ 58 叁 、「 歸 化 國 民 」 與 「 原 來 國 民 」 法 律 地 位 之 差 別 ..................... 58 一 、 概 說 ............................................................................... 58 二 、 從 歸 化 國 民 之 「 國 家 忠 誠 度 」 觀 察 .................................. 59 (一 )具 有 國 籍 與 國 籍 所 代 表 之 意 義 ....................................... 59 (二 )復 經 歸 化 制 度 洗 禮 ........................................................ 61 三 、 從 歸 化 國 民 「 融 入 我 國 社 會 程 度 」 觀 察 ........................... 64 四 、 從 歸 化 國 民 所 負 之 「 國 民 義 務 」 (公 民 權 的 義 務 面 )觀 察 .... 65. 政 治 大 (二 )法 律 上 義 務 ................................................................... 66 立 (一 )憲 法 上 義 務 ................................................................... 65. ‧ 國. 學. 肆 、 結 語 .................................................................................. 66 參 考 資 料 一 : 歷 年 國 際 戶 籍 遷 入 、 遷 出 人 口 數 按 性 別 分 .......... 68. ‧. 參 考 資 料 二 : 台 灣 國 民 身 分 權 之 基 本 體 系 .............................. 69. sit. y. Nat. 第 四 章 歸 化 國 民 參 政 權 限 制 相 關 概 念 之 解 析 ............................... 71. io. er. 壹 、 參 政 權 之 意 義 及 其 重 要 性 ................................................... 72 一 、 參 政 權 之 雙 重 性 質 .......................................................... 72. n. al. Ch. i n U. v. 二 、 本 文 所 探 討 參 政 權 之 範 圍 ................................................ 73. engchi. 三 、 選 舉 權 (含 被 選 舉 權 )權 利 性 之 爭 論 ................................... 74 貳 、 大 法 官 關 於 政 治 公 民 權 利 相 關 解 釋 之 評 析 (憲 法 解 釋 與 平 等 公 民 權 之 建 構 ) ................................................................... 76 一 、 以 學 、 經 歷 作 為 參 選 資 格 之 限 制 -釋 字 第 二 九 0 號 ............ 77 (一 )解 釋 意 旨 ...................................................................... 77 (二 )分 析 評 論 ...................................................................... 78 二 、 以 「 連 署 保 證 金 」 及 「 連 署 」 作 為 參 選 門 檻 -釋 字 第 四 六 八 號 ................................................................................... 80 (一 )解 釋 意 旨 ...................................................................... 80 (二 )分 析 與 評 論 ................................................................... 80 三 、 以 戶 籍 作 為 國 民 返 國 入 境 權 之 前 提 -釋 字 第 五 五 八 號 ........ 81 v.

(13) (一 )解 釋 意 旨 ...................................................................... 81 (二 )分 析 與 評 論 ................................................................... 82 1. 相 較 於 同 樣 涉 及 國 民 返 國 入 境 權 之 釋 字 第 二 六 五 號 及 第 四 五 四 號 解 釋 ................................................................................ 82 2. 返 國 入 境 權 乃 國 民 最 基 本 之 權 利 ............................................... 83 (1)從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相 關 規 範 之 檢 討 ............................... 83 (2)從 國 民 主 權 原 則 之 檢 討 ............................................. 84 (3)問 題 之 癥 結 在 於 過 於 寬 鬆 的 國 籍 授 予 政 策 ................. 84 四 、 原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參 政 權 之 限 制 -釋 字 第 六 一 八 號 ............... 85 (一 )解 釋 意 旨 ...................................................................... 85. 治 政 大制 「 原 籍 大 陸 地 區 1.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十 一 條 可 否 作 為 限 立 人 民 」 權 利 之 依 據 ? ....................................................................... 86. (二 )分 析 與 評 論 ................................................................... 86. ‧ 國. 學. 2. 從 平 等 公 民 權 之 理 念 觀 察 本 號 解 釋 ........................................... 88 (1)應 採 嚴 格 之 審 查 標 準 ................................................. 88. ‧. (2)嚴 格 審 查 標 準 之 適 用 ................................................. 89. sit. y. Nat. (三 )小 結 ............................................................................. 90 叁 、 公 職 人 員 之 忠 誠 義 務 .......................................................... 91. io. n. al. er. 一 、 我 國 法 制 上 「 公 務 員 」 之 概 念 與 分 類 .............................. 92. i n U. v. 二 、 公 務 員 忠 誠 義 務 之 理 由 ................................................... 92. Ch. engchi. 三 、 公 務 員 忠 誠 義 務 之 依 據 ................................................... 93 四 、 忠 誠 義 務 之 具 體 內 涵 ....................................................... 94 肆 、 結 語 .................................................................................. 96 參 考 資 料 : 各 類 公 職 人 員 名 額 一 覽 表 ..................................... 98 第五章 限. 制. 歸. 化. 國. 民. 參. 政. 權. 之. 合. 憲. 性. 檢. 驗. ................................................................................................... 99 壹 、 比 較 法 上 之 觀 察 ............................................................... 101 一 、 外 國 對 於 歸 化 國 民 參 政 權 之 限 制 ................................... 101 二 、 外 國 人 之 參 政 權 ............................................................ 103 (一 )比 較 法 上 之 情 況 .......................................................... 103 vi.

(14) (二 )外 國 人 參 政 權 在 我 國 憲 法 上 之 基 礎 .............................. 105 貳 、 研 究 取 向 之 說 明 ............................................................... 106 一 、 從 平 等 公 民 權 看 國 籍 法 第 十 條 ....................................... 106 二 、 平 等 權 與 自 由 權 競 合 之 審 查 .......................................... 107 叁 、 國 籍 法 第 十 條 之 分 析 ........................................................ 108 一 、 國 籍 法 第 十 條 之 立 法 目 的 : 公 務 員 之 忠 誠 義 務 .............. 108 二 、 審 查 標 準 之 採 擇 ............................................................ 110 (一 )美 國 三 重 審 查 基 準 中 之 嚴 格 審 查 標 準 .......................... 110 (二 )應 採 嚴 格 審 查 之 標 準 ................................................... 111 1.從 分 類 標 準 觀 察 : 原 始 國 籍 之 歧 視 .......................................... 112. 政 治 大. 2.從 區 別 事 項 觀 察 : 涉 及 國 民 之 參 政 權 ..................................... 115. 立. 肆 、 國 籍 法 第 十 條 之 合 憲 性 檢 討 ............................................. 117. ‧ 國. 學. 一 、 系 爭 條 文 「 目 的 」 之 合 憲 性 .......................................... 117 二 、 系 爭 條 文 差 別 待 遇 所 採 「 手 段 」 之 合 憲 性 ..................... 118. ‧. 三 、 本 文 建 議 ........................................................................119. sit. y. Nat. 伍 、 結 語 ................................................................................ 121. er. io. 第 六 章 結 論 .............................................................................. 125. al. n. v i n C ) ...................................................... 一 、 平 等 公 民 權 (第 二 章h 125 engchi U. 壹 、 研 究 發 現 ......................................................................... 125. 二、從國籍與歸化看「歸化國民」與「原來國民」之本質屬性. ( 第 三 章 ) ................................................................... 126 三 、 歸 化 國 民 參 政 權 限 制 相 關 概 念 之 解 析 ( 第 四 章 ) ........... 127 四 、 限 制 歸 化 國 民 參 政 權 之 合 憲 性 檢 驗 ( 第 五 章 ) .............. 128 貳 、 結 論 與 展 望 ...................................................................... 128 一 、 平 等 公 民 權 理 念 之 實 現 ................................................. 128 二 、 對 外 人 不 忠 誠 之 疑 慮 , 實 乃 源 自 於 恐 懼 ......................... 130 三 、 國 民 誠 可 貴 , 歸 化 國 民 更 可 貴 ....................................... 131 參 考 文 獻 ................................................................................... 133. vii.

(15)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iii. i n U. v.

(16) 第一章 緒 論 壹、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一 個 人 會 具 有 某 一 國 之 國 籍,最 主 要 的 原 因 就 是 其 出 生 在 該 國 領 域 內 或 其 父 母 具 有 該 國 之 國 籍,因 此,原 始 國 籍 通 常 並 非 個 人 能 夠 選 擇。此 外,歸 化 亦 可 取 得 某 國 之 國 籍,尤 其 在 科 技 發 達、交 通 一 日 千 里 的 今 日,國 際 間 人 口 的 移 動 日 益 頻 繁,復 以 在 全 球 化、國 際 化 的 趨 勢 下,更 加 速 了 國 際 間 人 口 的 移 動,在 此 潮 流 之 下,就 國 家 的 組 成 而 言,所 展 現 出 來 的 即 為 民 族 國 家 已 不 再 為 關 注 之 重 點,取 而 代 之 者 , 乃 國 家 的 組 成 份 子 除 了 基 於 不 可 選 擇 的 血 統 及 出 生 關 係 以 外,人 們 基. 政 治 大. 於自由意志加入原始國籍以外之他國國籍的現象亦日益增加。. 立. ‧ 國. 學. 近 年 來 尋 求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之 外 國 人 逐 漸 增 加,分 析 其 中 原 因,主 要 乃 是 因 為 國 際 婚 姻 逐 漸 增 多,依 據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之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 ‧. 二 00 九 年 因 歸 化 取 得 我 國 國 籍 者 共 9,853人 , 以 女 性 為 主 ; 歸 化 原 因 以「 為 國 人 之 配 偶 」占 97.2% 最 多;歸 化 者 原 屬 國 籍 則 以 越 南 籍 占 76.7. Nat. sit er. io. 1. y. % 最 多 、 印 尼 籍 占 11.0% 次 之 、 菲 律 賓 籍 占 3.3% 居 第 三 1。 而 不 論 是 我 國 國 籍 法 於 200 0 年 大 幅 修 正 , 歸 化 之 條 件 轉 趨 嚴 格 , 致 使 2001 至 2003 年 歸 化 人 數 驟 減 , 2004 年 起 , 因 2000 年 修 法 規 定 為 我 國 國 民 之 配 偶 需 有 「 每 年 合 法 居 留 183 日 以 上 之 事 實 , 且 連 續 3 年 以 上 始 得 歸 化 」 之 條 件 已 屆 滿 3 年 , 歸 化 人 數 呈 逐 年 增 加 現 象 。 2009 年 歸 化 取 得 我 國 國 籍 者 計 9 ,853 人 , 較 2008 年 減 少 3,377 人 或 減 25.53% , 主 要 係 外 交 部 自 2005 年 起 加 強 外 籍 配 偶 境 外 訪 談 , 中 外 聯 姻 結 婚 對 數 大 幅 減 少 , 外 籍 新 娘 歸 化 減 少 3,440 人 所 致 。 (一 )按 歸 化 原 因 分 : 以 為 國 人 之 外 籍 配 偶 者 9,576 人 占 97.19% 最 多 , 自 願 (含 隨 同 )歸 化 者 248 人 占 2.52% 次 之 , 其 餘 未 成 年 人 之 父 母 或 養 父 母 現 為 國 人 者 計 18 人 、 父 或 母 現 為 或 曾 為 國 人 者 6 人 、 曾 在 我 國 領 域 內 合 法 居 留 繼 續 10 年 以上者 3 人、為國人之養子女者 2 人。 (二 )按 原 屬 國 籍 分 : 歸 化 者 原 國 籍 以 東 南 亞 之 越 南 7,556 人 占 76.69% 最 多 , 其 餘 依 序 為 印 尼 1,085 人、菲 律 賓 325 人、柬 埔 寨 314 人、緬 甸 313 人、泰 國 107 人 、 馬 來 西 亞 16 人 、 新 加 坡 1 人 , 合 計 東 南 亞 國 家 有 9,717 人 占 98.62% , 主 要 均 係 國 人 之 外 籍 配 偶 歸 化 我 國 國 籍。菲 律 賓 籍 及 緬 甸 籍 較 上 年 略 有 增 加,餘 東南亞其他國家籍多呈減少現象。 (三 )按 性 別 分 : 女 性 9 ,6 6 5 人 占 9 8 . 0 9 % , 遠 高 於 男 性 1 8 8 人 占 1 . 9 1 % ; 其 中 , 女 性 歸 化 我 國 籍 者 主 要 係 外 籍 新 娘 9,458 人 占 97.86%( 以 越 南 籍 配 偶 占 78.30 % 為 主 ), 自 願 ( 含 隨 同 ) 歸 化 僅 19 3 人 ( 亦 以 越 南 籍 者 占 64 .77% 居 多 ); 男 性 歸 化 我 國 籍 者 亦 以 外 籍 新 郎 118 人 占 62.77% 最 多 ( 以 緬 甸 籍 配 偶 占 38 .14 % 最 多 ), 自 願 ( 含 隨 同 ) 歸 化 亦 有 5 5 人 占 29.26% 次 之 ( 主 要 為 無 國 籍 者 歸 化 ) 。 (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h ttp ://www.mo i.gov.tw /stat/n ews_ con ten t. aspx? sn=3935&p age=0 , 造 訪 日 期 :. n. al. Ch. engchi. 1. i n U. v.

(17) 原 始 取 得 國 籍 或 歸 化 取 得 國 籍,依 憲 法 第 三 條 之 規 定,只 要 具 有 中 華 民國國籍之人即為中華民國國民,而國籍非但為國民所應具備之要 件,同 時 亦 是 確 定 個 人 在 政 治 上、法 律 上 與 國 家 間 發 生 關 聯 之 紐 帶 , 換 言 之,國 籍 乃 個 人 與 國 家 間 政 治 及 法 律 關 係 之 連 鎖,人 民 因 此 可 向 國 家 主 張 享 有 種 種 權 利,同 時 亦 對 國 家 負 擔 種 種 義 務,例 如 國 家 對 於 本 國 人 民 賦 予 參 與 國 政 之 權 利 , 同 時 又 課 予 服 兵 役 等 義 務 2。. 因 此,歸 化 者 既 已 取 得 我 國 國 籍,成 為 我 國 國 民,理 論 上 國 家 應 將 之 與 出 生 而 取 得 我 國 國 籍 者 等 同 視 之,不 應 有 所 差 別 待 遇,然 二 00 九 年 初 大 安 區 立 法 委 員 李 慶 安 因 具 有 雙 重 國 籍 而 請 辭 立 委 職 務,嗣 並. 治 政 大意 代 表 綠 黨 參 選 之 文 魯 書,其 遺 缺 於 同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進 行 補 選,有 立 賓 ,卻因其歸化國民之身分,受限於國籍法之規定而無法參選,亦. 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決議註銷其台北市議員及多屆立法委員當選證 3. ‧ 國. 學. 即國籍法第十條之規定限制因歸化取得國籍未滿十年之國民不得擔 任 總 統、副 總 統、立 法 委 員,甚 至 是 民 選 地 方 公 職 人 員 等 等 政 治 性 或. ‧. 高 階 之 公 務 員 職 務。此 一 事 件 雖 因 其 後 綠 黨 另 推 出 其 他 人 選 參 選,並. y. Nat. 隨 大 安 區 立 法 委 員 完 成 補 選 而 暫 告 落 幕,然 所 突 顯 者,即 為 在 我 國 法. sit. 制 實 務 中 存 有 對 於「 經 歸 化 而 取 得 國 籍 者 」權 利 的 諸 多 限 制 , 進 而 造. n. al. er. io. 成 在 一 國 之 內,表 面 上 同 屬 一 國 之 國 民,但 國 家 實 質 上 卻 將 國 民 區 分. i n U. v. 為「 原 始 取 得 國 籍 者 」與「 因 歸 化 取 得 國 籍 者 」 ,而 給 予 不 同 之 待 遇 。. Ch. engchi. 是 以,本 文 所 欲 探 討 之 問 題,並 非 在 台 外 國 人 之 權 利 義 務 問 題 , 而 係 明 顯 的 本 國 人 間 差 別 待 遇、權 利 限 制,甚 至 剝 奪 的 問 題。既 然 同 為 一 國 之 人 民,國 家 可 否 依 其 取 得 國 籍 原 因 之 不 同 而 給 予 差 別 待 遇 ?. 2. 3. 2010 年 5 月 25 日 。 ) 參 照 , 管 歐 ,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論 , 2000 年 10 月 , 9 次 修 訂 , 頁 33; 楊 敏 華 ,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釋 論 , 2003 年 3 月 , 12 版 , 頁 46。 文 魯 賓 ( Rob in Winkler, 1953 年 - ), 台 灣 環 保 運 動 參 與 者 , 本 職 律 師 , 原 籍 美 國 , 1977 年 至 台 灣 居 住 , 2003 年 8 月 放 棄 美 國 國 籍 並 歸 化 為 台 灣 公 民 , 積 極 參 與 反 核 四、反 雲 林 焚 化 爐、反 蘇 花 高 速 公 路 等 環 保 運 動,並 成 立 台 灣 蠻 野 心 足 生 態 協 會 ( Wild a t H ea r t L eg al D ef en s e A s so c ia t ion)。 2005 年 由 環 保 署 聘 任 為 環 評 委 員 , 2007 年 因 不 滿 環 保 署 撤 銷 台 塑 六 輕 超 量 用 水 的 罰 款 , 憤 而 辭 職 。 ( 資 料 來 源 : h ttp ://zh .w ik ip ed ia .org /w /ind ex.php? title=%E6%96 %87%E9%AD%AF%E5%BD % AC&var ian t=zh- tw, 造 訪 日 期 : 2009 年 5 月 5 日 。 ) 2.

(18) 限制因歸化取得國籍之國民不得擔任某些特定公職?尤其民選公職 人 員 尚 需 經 過 民 意 之 洗 禮,若 能 獲 得 選 民 之 支 持,此 種 限 制 是 否 確 有 其 必 要 ? 又,我 國 憲 法 第 七 條 明 文 宣 示 平 等 權 之 保 障,然 此 憲 法 條 文 是 否 真 正 落 實 到 社 會 的 每 一 個 角 落 ? 再 者, 「 國 民 」之 憲 法 意 義 為 何 ? 怎麼樣的人應被視為公民?平等公民權適用之對象為何?被選舉 權、服 公 職 權 與 國 民 主 權 間 之 關 係 又 為 何 ? 是 否 有 怎 麼 樣 的 判 斷 標 準 可 以 正 當 排 除 一 國 內 成 員 的 公 民 權 ? 上 開 問 題 涉 及 理 論、規 範 及 實 務 等層面,均須深入探究,同時亦具有前瞻性之意義。. 本文初步認為,既然允許外國人取得我國國籍,其所代表之意. 治 政 取 得 我 國 國 籍 之 人 民 , 在 我 國 與 原 來 國 民 一大 樣 納 稅、盡 國 民 之 義 務 , 立 因 此,國 家 若 在 外 國 人 因 歸 化 取 得 我 國 國 籍 後,又 再 以 其 原 始 國 籍 作 義 即 為 中 華 民 國 敞 開 雙 手 接 納 這 些 人 為 自 己 的 一 部 分,而 這 些 因 歸 化. ‧ 國. 學. 為 限 制 其 基 本 權 利 之 差 別 待 遇 標 準,無 異 將 之 列 為 二 等 公 民,如 此 之 差 別 待 遇 往 往 容 易 造 成 社 會 的 隔 閡,進 而 會 引 起 嚴 重 的 社 會 問 題。同. ‧. 時,隨 著 我 國 民 主 制 度 之 進 展,人 民 的 民 主 意 識 日 漸 深 化,人 民 參 與. y. Nat. 公 共 議 題 與 公 共 事 務 的 意 願 日 漸 提 升,加 上 已 制 定 公 民 投 票 法 及 公 投. sit. 入 憲,公 民 權 之 議 題 勢 必 無 法 避 免,復 以,限 制 因 歸 化 取 得 我 國 國 籍. er. io. 之 人 民 服 公 職 , 不 惟 涉 及 憲 法 第 十 七 條 之 「 選 舉 /被 選 舉 權 」、 第 十 八. al. n. v i n C 可 謂 不 大 , 乃 引U發 本 文 之 研 究 動 機 。 人 權 , 對 人 民 之 權 益 影 響 不h engchi. 條 之 「 服 公 職 權 」, 同 時 亦 牽 涉 到 憲 法 第 七 條 之 「 平 等 權 」 等 等 基 本. 貳、研究目的與範圍 國籍法第十條之規定限制歸化我國未滿十年之原籍外國之國民 不得擔任以下之公職:一、總統、副總統。二、立法委員。三、行政 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 院 長、副 院 長、考 試 委 員;監 察 院 院 長、副 院 長、監 察 委 員、審 計 長 。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五、各部政務次長。六、特命全權大使、特 命 全 權 公 使。七、蒙 藏 委 員 會 副 委 員 長、委 員;僑 務 委 員 會 副 委 員 長 。 八、其 他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以 上 職 務 之 人 員。九、陸 海 空 軍 將 官 。 3.

(19) 十、民 選 地 方 公 職 人 員。如 前 所 述,此 一 規 定 同 時 涉 及 歸 化 國 民 多 項 重 要 基 本 權 利 之 限 制,然 由 於 該 條 文 並 非 對 於 全 體 國 民 所 為 之 限 制 , 其 限 制 之 對 象 顯 然 僅 限 於 屬 於 少 數 之 「 歸 化 國 民 」, 且 此 種 對 基 本 權 之 侵 害 顯 然 來 自 於 對 國 民 之 分 類 及 差 別 待 遇 所 生 之 歧 視,故 本 文 檢 討 系 爭 條 文 合 憲 性 時 , 選 擇 以 「 平 等 權 」 之 角 度 切 入 4。. 此外,對於同樣一個法律問題,吾人可以從各種不同之角度切 入 探 討,達 到 相 同 之 目 的 或 是 獲 致 相 同 之 結 論。「 平 等 公 民 權 」(equal citizenship)之 概 念 在 歐 美 等 國 家 有 相 當 時 日 的 發 展 與 討 論,而 此 概 念 之 目 的 , 在 於 發 揮 憲 法「 涵 納 」、「 反 排 拒 」的 功 能 , 逐 步 的 將 社 群 中. 治 政 大孤 立 的 地 位 對 待 其 成 員 的、平 等 的 納 入 社 群,並 禁 止 一 切 以 次 等 的、 立 之 方 式。鑒 於 歸 化 國 民 於 歸 化 後 即 成 為 中 華 民 國 之 一 分 子,而 國 籍 法 許 多 法 律 上 的、事 實 上 的,明 示 的 或 默 示 的 被 排 拒 於 外 的 人 民,全 面. ‧ 國. 學. 第 十 條 之 限 制 係 將 歸 化 國 民 從 國 民 之 概 念 區 分 而 出,限 制 其 參 政 權 , 顯 然 將 之 排 拒 於 外,造 成 一 般 大 眾 普 遍 的 認 為 歸 化 國 民 次 於 原 來 國 民. ‧. 之 印 象,因 此,本 文 在 探 討 國 籍 法 第 十 條 之 差 別 待 遇 所 涉 及 之 平 等 權. y. Nat. 時,係 以 平 等 公 民 權 之 理 念 為 核 心,透 過 此 一 概 念 之 分 析 及 其 理 念 之. n. al. er. io. sit. 融 入,提 供 我 國 法 在 形 塑 基 本 權 利 保 護 時 之 另 一 個 不 同 的 思 考 路 徑 。. 叁 、 研 究 方 法 與 研C究 h e架 構. ngchi. i n U. v. 一、研究方法 (一 )比 較 研 究 法 本文擬以「平等公民權」之概念為核心,檢驗系爭條文是否符 合「 立 法 平 等 」之 要 求 , 由 於 平 等 公 民 權 之 概 念 在 我 國 憲 法 學 界 尚 屬 新 興,相 關 之 討 論 並 不 多 見,因 此 本 文 擬 透 過 法 學 比 較 之 方 式 獲 取 更 廣 泛 的 資 料,藉 由 認 知 英 文 文 獻 上 關 於 平 等 公 民 權 之 論 述 與 探 討,以 期 能 夠 更 清 楚 的 觀 察 與 掌 握 此 一 概 念,作 為 學 習 與 比 較 之 藍 本,並 進 4. 有學者亦指出,在人權保障上,平等權比自由權更為基礎。徐正戎,平等擔任 公務員原則之理論與實踐-以法國為例,收錄於: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 2 輯 , 李 建 良 、 簡 資 修 主 編 , 2000 年 8 月 , 頁 165, 註 9。 4.

(20) 而 建 立 本 土 化 之 平 等 公 民 權 概 念,希 望 提 供 我 國 未 來 探 討 基 本 權 利 侵 害 案 件,在 比 例 原 則 之 利 益 衡 量 時,除 了 孰 輕 孰 重 以 外,更 能 納 入「 歸 屬」與「涵納」等概念,而有不同之思考方向。. 其中本文主要借重我國憲法學者廖元豪《建構以平等公民權 ( Equal Citizenship) 為 基 礎 的 憲 法 權 利 理 論 途 徑 ──對 傳 統 基 本 權 理 論 之 反 省 》一 文 中 , 對 平 等 公 民 權 之 闡 述 , 蓋 此 為 我 國 憲 法 學 界 首 先 引 入 關 於 平 等 公 民 權 理 念 之 論 述,以 及 Kenneth L. Karst《 Belonging to America: Equal Citizenship and the Constitution (屬 於 美 國 : 平 等 公 民 權 與 憲 法 )》一 書 所 提 出 之 概 念 及 內 容 , 蓋 Kenneth L. Karst 為 美 國 憲. 治 政 念 時 更 易 於 了 解,而 有 助 於 學 術 上 之 認 識 與 大 在 我 國 之 發 展。同 時 本 文 立 亦 將 考 察 其 他 國 家 對 於 歸 化 國 民 權 利 之 限 制、該 國 關 於 出 任 公 職 人 員. 法 學 者,其 從 法 律 之 角 度 闡 釋 此 一 概 念,應 可 使 本 國 法 在 吸 收 此 一 概. ‧ 國. 學. 限 制,並 加 以 比 較 分 析,作 為 驗 證 國 籍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合 憲 性 之 參 考 。. ‧. (二 )文 獻 回 顧 法. sit. y. Nat. 在研究資料之分析處理上,除採取比較研究法外,本文將蒐集 有 關 平 等 公 民 權、國 籍 與 歸 化、參 政 權、相 關 大 法 官 解 釋 評 析、公 務. io. n. al. er. 員 忠 誠 義 務 以 及 違 憲 審 查 等 相 關 資 料 以 及 研 究 著 作,分 析 與 歸 納 其 中. i n U. v. 與 本 文 有 關 之 主 張 與 論 點,並 進 行 有 系 統 之 回 顧 與 整 理。所 蒐 集 之 文. Ch. engchi. 獻 包 括 論 文 集、學 位 論 文、學 術 研 討 會 紀 錄 以 及 相 關 報 章 雜 誌 等 等 。. (三 )實 證 分 析 法 本文同時採取實證分析法,從我國大法官會議相關之解釋及法院 相 關 之 裁 判,探 尋 目 前 實 務 界 對 涉 及 平 等 公 民 議 題 之 案 件 的 看 法,進 而 窺 探 實 務 之 論 理 軌 跡,並 與 上 述 比 較 研 究 法 與 文 獻 回 顧 法 所 歸 納 出 之 結 論 相 互 對 照,就 實 務 見 解 之 妥 適 性 提 出 本 文 之 意 見,並 以 此 為 基 礎,尋求未來平等公民權在我國發展之方向與結果。. 二、研究架構 5.

(21) 除本章外,本文擬安排之研究架構與方法如下:. 第 二 章 「 平 等 公 民 權 」,「 平 等 公 民 權 」 的 概 念 涉 及 國 家 內 部 的 某 些 成 員,在 法 律 上 或 是 事 實 上、明 示 的 或 是 默 示 的 被 排 拒 於 公 民 身 分 之 外,前 者 例 如 我 國 國 籍 法、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或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中,均 明 文 規 定 對 於 歸 化 國 民 或 原 籍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參 政 權、工 作 權 之 差 別 待 遇;後 者,則 指 表 面 上 平 等,但 實 際 運 作 上 不 平 等 之 情 況,例 如 女 性 在 表 面 上 可 能 是 與 男 性 平 等 的 公 民,但 不 可 否認的,在多數的社會父權體制的壓抑下,男性普遍仍享有特權地 位 , 女 性 公 民 身 分 的 價 值 與 實 質 內 涵 其 實 不 如 男 性 5, 又 如 美 國 即 使. 治 政 大律 制 度 與 司 法 實 務 上 的 絕,種 族 歧 視 不 時 成 為 社 會 問 題 的 焦 點,在 法 立 爭議亦未曾中斷 。 於 南 北 戰 爭 結 束 之 後 廢 止 奴 隸 制 度,但 黑 人 受 到 歧 視 的 現 象 卻 從 未 根 6. ‧ 國. 學. 本章首先分析我國傳統基本權理論論述在實踐上可能產生之不. ‧. 足 , 而 此 部 分 應 即 為 平 等 公 民 權 發 揮「 涵 納 」、「 反 排 拒 」之 基 本 價 值. y. Nat. 可 得 補 足 之 處,其 次 則 以 美 國 憲 法 的 角 度,介 紹 平 等 公 民 權 之 發 展 ,. sit. 以 及 我 國 與 英 文 文 獻 上 之 相 關 論 述,在 了 解 其 內 涵 及 理 念 後,本 文 試. n. al. er. io. 圖 建 構 我 國 憲 法 下 平 等 公 民 權 之 基 本 意 涵,並 進 而 找 出 平 等 公 民 權 理 念在我國憲法中之價值所在。. Ch. engchi. i n U. v. 平等公民權理論的探討與在我國的建構,本文從以下三方面出 發:第 一,分 析 歸 納 國、內 外 學 者 關 於 平 等 公 民 權 之 論 述,以 釐 清 其 概 念 內 涵,本 文 聚 焦 於 政 治 參 與 層 面。第 二,探 討 檢 視 平 等 公 民 權 在 我國的憲法基礎與實踐狀況,並建構本土化之平等公民權概念。第 三,評 估 平 等 公 民 權 理 論 在 我 國 的 發 展 與 應 用,並 探 究 其 在 人 權 體 系 中 的 定 位 與 價 值,期 望 透 過 平 等 公 民 權 的 理 論,發 揮 憲 法 涵 納、歸 屬 的 功 能 , 達 到 發 揮 集 體 力 量 、 凝 聚 社 會 , 健 全 民 主 發 展 的 目 標 7。 5. 6. 7. 參 照,Keith Fau lks 著,黃 俊 龍 譯,Citizen sh ip(公 民 身 份 ),2003 年 9 月,初 版 , 頁 13。 參 照 , 許 志 雄 , 人 權 的 「 光 」 與 「 影 」, 收 錄 於 : 憲 法 秩 序 之 變 動 , 2000 年 1 0 月 , 初 版 , 頁 346。 參 照 , 李 建 良 , 公 民 權 的 檢 討 , 收 錄 於 : 憲 改 方 向 盤 , 2006 年 4 月 , 初 版 , 頁 6.

(22) 第三章「從國籍與歸化看『歸化國民』與『原來國民』之本質 屬 性 」, 國 籍 法 第 十 條 之 規 定 , 係 將 國 民 區 分 為 「 原 來 國 民 」 與 「 歸 化 國 民 」兩 種 , 並 對 後 者 之 參 政 權 加 以 限 制 , 此 差 別 待 遇 顯 然 係 基 於 國 民 間「 取 得 國 籍 」方 式 之 不 同 。 本 文 認 為 , 肯 定 對 於 歸 化 國 民 之 差 別 待 遇,可 能 出 於 種 種 顧 忌,其 中 最 顯 而 易 見 之 因 素 厥 為 下 述 三 種 : 一 、 以 國 民 之「 國 家 忠 誠 度 」為 區 別 , 對 於 歸 化 國 民 採 取 不 信 任 之 態 度 , 認 為 歸 化 國 民 對 國 家 之 忠 誠 度 不 若 原 來 國 民 。 二 、認 為 歸 化 國 民 對 於 民 主 政 治 體 制 完 全 陌 生 或 對 於 其 中 細 部 體 制 之 認 知 有 所 差 異,有 重 新 適 應 之 必 要 , 而 尚 無 法 完 全 融 入 我 國 社 會 (例 如 原 籍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 三 、 從 「 負 擔 國 民 義 務 」 之 觀 點 為 區 別 , 認 為 歸 化 國 民 對 國 家. 治 政 異 , 恐 非 全 憑 個 人 印 象 作 為 判 斷 , 本 章 將 從大 國籍與歸化之角度出發, 立 探 討 具 有「 國 籍 」所 應 具 有 之 實 質 意 義 , 以 及 國 家 對 於 歸 化 要 件 之 訂 所 盡 之 義 務 較 少,因 而 可 對 之 為 差 別 對 待。而 是 否 確 實 存 有 如 上 之 差. ‧ 國. 學. 定、對 歸 化 程 序 之 決 定 以 及 對 申 請 歸 化 者 之 篩 選 方 式,探 究 歸 化 國 民 與 原 來 國 民 是 否 有 本 質 之 差 異 存 在,而 可 成 為 國 家 對 之 為 差 別 對 待 之. ‧. 理由。. y. Nat. sit. 第 四 章 「 歸 化 國 民 參 政 權 限 制 相 關 概 念 之 解 析 」, 承 前 所 述 , 國. er. io. 籍 法 第 十 條 加 諸 於 歸 化 國 民 之 限 制,最 主 要 者 即 為 參 政 權,而 本 文 對. al. n. v i n C h權 之 保 障 在 民U主 憲 政 國 家 之 特 殊 性 及 重 參 政 權 之 概 念 內 涵,突 顯 參 政 engchi. 於 平 等 公 民 權 之 探 討 亦 聚 焦 於 政 治 參 與 層 面,因 此,本 章 首 先 將 分 析. 要 性,同 時 就 大 法 官 解 釋 中 涉 及 政 治 參 與 或 平 等 公 民 權 概 念 相 關 之 解 釋 中,擇 要 研 析 大 法 官 對 此 議 題 所 採 取 之 態 度 與 見 解,以 作 為 本 文 最 終 探 討 國 籍 法 第 十 條 合 憲 性 之 參 考。最 後,則 就 國 籍 法 第 十 條 限 制 之 最 主 要 目 的 , 即 「 公 務 員 忠 誠 」, 探 討 此 概 念 之 具 體 內 涵 , 以 釐 清 歸 化國民是否因其歸化國民之身分而在此一要件上本質的有所欠缺。. 第 五 章 「 限 制 歸 化 國 民 參 政 權 之 合 憲 性 檢 驗 」, 本 章 檢 討 國 籍 法 第 十 條 之 規 定 是 否 有 違 憲 之 嫌 , 尤 其 應 從「 原 始 國 籍 之 歧 視 」、「 參 政 權 在 民 主 國 家 所 表 彰 之 重 要 性 」作 為 基 本 方 向,並 在 相 關 探 討 中 融 入 299。 7.

(23) 「平等公民權」之理念。. 最 後,則 歸 結 本 文 研 究 與 分 析 結 果,從「 國 家 認 同 」 、 「多元文化」 、 「 平 等 」等 憲 法 基 本 價 值 的 宏 觀 角 度,透 析 平 等 公 民 權 在 我 國 所 面 臨 的問題,藉此指出未來興格方向,作為結論。. 肆、用語釐清 Citizenship 的 概 念 在 我 國 憲 法 學 界 尚 屬 新 穎,也 因 此 citizenship 一 字 亦 尚 無 一 致 的 中 文 翻 譯,有 譯 為「 公 民 身 分 (份 )」8、「 公 民 資 格 」. 政 治 大 怎 樣 翻 譯,始 得 準 確 地 立表 達 其 複 雜 和 豐 富 的 內 涵,仍 然 是 一 個 值 得 探 、 「 市 民 權 」 10、 「 公 民 權 」 或 「 平 等 公 民 權 」 11等 等 , 而 究 竟 應 該. 學. 討的問題。. ‧ 國. 9. 本文認為,不論是公民身分、公民資格或公民權,只是由各種不. ‧. 同 面 向 觀 察 citizenship 此 一 概 念,致 力 於 研 究 公 民 身 分 與 全 球 化 的 美. sit. y. Nat. 國 學 者 Linda Bosniak, 即 指 出 citizenship 一 字 所 具 有 的 四 種 不 同 內. io. er. 涵 : citizenship 作 為 一 種 「 法 律 地 位 」 (Legal Status)、 作 為 一 種 「 權 利 」 (Rights)、 作 為 一 種 「 政 治 活 動 」 ( Political Activity), 甚 至 作 為. n. al. i n U. v. 一 種 「 身 分 認 同 ⁄團 結 象 徵 」 ( Identity/Solidarity) 12, 而 本 文 行 文 間 亦. Ch. engchi. 交 錯 使 用「 公 民 權 」或「 公 民 身 分 」二 詞 , 或 均 包 含 上 述 四 種 內 涵 , 而 談 及「 平 等 公 民 權 」時 , 則 著 重「 涵 納 」、「 歸 屬 」、「 平 等 成 員 身分」等基本理念。. 8. 9. 10. 11. 12. 參 照 , D er e k H e a t er(赫 爾 特 )著 , 張 慧 芝 、 郭 進 成 譯 , W h a t is c i t iz en sh ip? (公 民 身 分 ), 2006 年 9 月 ; K e ith Fau lks 著 , 黃 俊 龍 譯 , 同 註 5。 參 照 , J. M. B ar b a le t 著 , 談 谷 錚 譯 , Citizenship (公 民 資 格 ), 1991 年 5 月 , 初 版。 參 照 , 許 志 雄 , 憲 政 轉 換 時 期 之 認 識 與 抉 擇 , 收 錄 於 : 憲 法 秩 序 之 變 動 , 2000 年 10 月 , 初 版 , 頁 177。 參 照 , 廖 元 豪 , 建 構 以 平 等 公 民 權 ( Equ a l Citizen ship ) 為 基 礎 的 憲 法 權 利 理 論 途 徑 ── 對 傳 統 基 本 權 理 論 之 反 省 , 收 錄 於 : 憲 法 解 釋 之 理 論 與 實 務 , 第 6 輯 , 下 冊 , 廖 福 特 主 編 , 2009 年 7 月 ; 李 建 良 , 同 註 7。 Lind a Bo sn iak, Citizen ship Denationa lized , 7 I n d . J . G L O B A L L E G A L S T U D . 456,463 ,470,479 (2000). 8.

(24) 第二章 平等公民權(Equal Citizenship) 隨著全球化的影響及外籍、大陸婚姻移民增加等種種事實,我 國 的 國 民 結 構 近 年 來 面 臨 劇 烈 改 變,在 相 當 短 的 時 間 裡,出 現 了 許 多 「 非 本 土 出 生 」, 甚 至 是 「 非 同 文 同 種 」 的 國 民 , 而 一 國 之 法 律 究 應 如 何 對 待 這 些「 新 國 民 」? 應 敞 開 心 胸 接 納 之 , 或 是 採 取 疑 慮 、 排 斥 之 態 度 ? 取 決 於 一 國 現 有 的 法 律 上 公 民 , 如 何 認 定「 國 家 共 同 體 」之 範 圍。然 而,憲 法 第 二 條 明 確 規 定: 「 中 華 民 國 之 主 權 屬 於 全 體 國 民。」 在 國 民 主 權 原 理 下,全 體 國 民 均 為 國 家 之 主 權 者,憲 法 並 無、也 不 容 許 再 將 國 民 作「 一 等 主 權 者 」及「 次 等 主 權 者 」之 區 分 , 但 在 我 國 的. 政 治 大. 法 律 與 司 法 實 務 中,卻 一 直 存 有 許 多 國 民 分 等 之 概 念,在 社 會 上 亦 不. 立. 時可以聽到一些公然否定這些新國民因其公民身分所應享有之相對. ‧ 國. 學. 應 權 利 的 言 論 。 實 則 ,「 國 民 」 之 意 義 絕 非 僅 止 於 國 家 形 式 的 授 予 國 籍 , 即 可 表 彰 其 為「 國 家 主 權 者 」、 為 中 華 民 國 之「 共 同 體 」, 國 籍 毋. ‧. 寧 只 是 享 有 公 民 權 的 開 端 , 而 非 享 有 公 民 權 的 「 保 證 書 」, 而 國 家 更 應 在 實 質 上 對 於 每 一 個 國 民 都 平 等 對 待,不 應 有 國 民 比 其 他 國 民 更 加. Nat. sit er. io. 則」之精神。. y. 平 等 , 而 此 種 國 民 平 等 之 概 念 , 也 正 是 貫 穿 全 部 憲 法 條 文 的「 平 等 原. al. n. v i n C h 個 概 念 在 西U方 國 家 經 歷 相 當 長 時 間 之 「 公 民 身 分 (citizenship)」這 engchi. 發 展 與 探 討,相 較 之 下,在 我 國 尚 屬 新 興,然 此 一 概 念 強 調 的 平 等 成. 員 身 分,正 可 提 供 在 全 球 化 趨 勢 下,一 國 因 新 移 民 的 加 入 而 重 塑 國 家 圖 像 時 所 應 採 取 之 態 度。是 以,本 章 希 冀 藉 由 考 察 及 分 析 英 文 文 獻 中 「公民身分」之概念,進而提供公民身分此一概念在我國之憲法基 礎 , 並 試 圖 將 之 內 化 , 建 立 本 土 的「 平 等 公 民 權 」概 念 , 以 提 供 我 們 面對基本權侵害問題時不同之思考角度。. 壹、傳統上個人與國家的兩極構造 在 近 代 國 民 主 權 原 理 確 立,身 分 制 被 破 除 以 後,個 人 獲 得 解 放 ,. 9.

(25) 方 可 論 及 人 權 保 障 的 問 題,惟 過 去 的 身 分 制 固 然 妨 礙 個 人 解 放,然 卻 同 時 扮 演 著 保 護 個 人 的 角 色,一 旦 被 打 破,赤 裸 裸 的 個 人 不 得 不 與 國 家 正 相 面 對 , 因 而 形 成 國 家 與 個 人 的 兩 極 對 立 13。 我 國 在 憲 法 學 上 襲 用 德 國 二 次 戰 後 的「 基 本 權 」概 念 , 於 具 體 的 憲 政 秩 序 下 理 解 基 本 權 的 意 涵,基 本 權 可 說 是 憲 法 具 體 規 定 下 所 形 成 的 種 種 權 利,從 基 本 權 的 理 念 史 以 及 基 本 權 入 憲 之 中 外 歷 史 過 程 觀 之,法 制 化 的 基 本 權 規 定 最 原 始 以 及 最 主 要 的 目 的,就 是 在 提 供 被 統 治 的 個 人 以 對 抗 有 統 治 力 的國家,對其尊嚴、自由、平等、財產等一切權利之干預、限制,甚 至 是 侵 犯,基 本 上,政 府 之 不 作 為 即 為 權 利 之 滿 足,因 此,基 本 權 觀 念 的 提 出 可 說 是 人 民 對 於 國 家 主 權 集 中 化 的 一 種 回 應,而 且 任 何 基 本. 治 政 大該 涉 及 之 基 本 權 作 解 釋 牴 觸 基 本 權 時,絕 大 多 數 亦 是 由 防 禦 面 向 對 各 立 。此外,由於社會中的弱勢、少數、邊陲族群,通常無法期待經由 權 利 都 具 有 這 個 最 起 碼、最 傳 統 的 功 能,我 國 釋 憲 實 務 審 查 法 令 有 無 14. ‧ 國. 學. 一 般 的 政 治 程 序 來 保 護 其 利 益,因 此 基 本 人 權 理 論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保 障 人 權 之 內,更 應 著 重 於 保 障 這 些 弱 勢 群 體 免 於 強 勢、多 數、主 流 的 侵. ‧. 害。. y. Nat. sit. 然 而,傳 統 的 基 本 權 理 論 是 一 種 抽 象 性、先 驗 性 的 論 述,其 所 實. er. io. 現 的,亦 是 一 種 形 而 上 的 抽 象 價 值,蓋 傳 統 的 基 本 權 論 述 隱 然 構 築 在. al. n. v i n C h 式 」的 個 人 ,U雖 然 這 套 論 述 的 發 展 自 有 社 會 化 」、「 去 脈 絡 化 」、「 原 子 engchi 「 孤 立 於 社 群 外 之 個 人 」的 圖 像 上 , 亦 即 所 謂 的 個 人 , 乃 是 一 種「 去. 其由來與歷史因素,然卻可能有忽視個人差異與社會異質現實之情 形。學 者 觀 察 大 法 官 多 號 解 釋 即 發 現,在 傳 統 基 本 權 理 論 之 實 際 運 作 下,基 本 權 似 乎 難 以 與 社 會 對 抗,蓋 大 法 官 於 審 查 國 家 行 為 是 否 侵 害 「 人 民 」之 基 本 人 權 時 , 並 未 將 所 謂 的「 人 民 」與 社 會 脈 絡 結 合 , 而 是 在 多 數 價 值 中 取 其 最 大 公 約 數 , 以 形 塑 所 謂 的 「 人 民 」, 在 此 種 情 況 之 下,屬 於 少 數、弱 勢 或 是 非 主 流 者 之 權 利 或 價 值,往 往 就 輕 易 的 13. 14. 樋 口 陽 一 , 憲 法 , 創 文 社 , 1 9 9 2 年 , 頁 3 0。 轉 引 自 許 志 雄 , 同 註 6, 頁 3 5 0 , 註 12。 參 照 , 李 建 良 , 自 由 、 人 權 與 市 民 社 會 , 收 錄 於 : 憲 法 理 論 與 實 踐 (二 ), 2000 年 12 月 , 1 版 , 頁 7; 蔡 宗 珍 , 基 本 權 主 體 ,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 第 46 期 , 19 9 9 年 3 月 , 頁 107; 許 宗 力 , 基 本 權 的 功 能 與 司 法 審 查 , 收 錄 於 氏 著 : 憲 法 與 法 治 國 行 政 , 2007 年 1 月 , 2 版 , 頁 184-186。 10.

(26) 被 犧 牲 , 而 難 以 實 際 受 到 基 本 人 權 理 論 「 保 障 人 權 」 目 的 之 保 護 15。. 例 如 涉 及 宗 教 自 由 與 服 兵 役 義 務 之 釋 字 第 四 九 0號 解 釋 , 大 法 官 將 「 耶 和 華 見 證 人 16」 教 派 基 督 徒 之 宗 教 信 仰 實 踐 方 式 , 抽 象 的 視 同 一 般 行 為,而 予 以 相 同 之 規 範 及 評 價,然 而,宗 教 自 由 之 所 以 應 受 絕 對 之 保 障,即 在 於 其 乃 一 種 內 心 之 活 動,涉 及 良 知 自 由,甚 至 是 人 性 尊 嚴 , 即 如 解 釋 文 中 所 述 之「 … … 涉 及 思 想 、 言 論 、 信 念 及 精 神 之 層 次 … … 」, 行 為 人 為 實 踐 此 種 精 神 層 次 的 道 德 義 務 所 為 之 行 為 , 仍 應 屬 行 為 人 內 心 之 一 部 分 17, 準 此 , 服 兵 役 之 義 務 加 諸 於 耶 和 華 見 證 人 教派之基督教徒,其意義並不等同於對一般大多數人。. 治 政 大同 的 脈 絡 背 景 與 社 會 地 是 以,相 同 的 權 利 會 因 為 不 同 的 群 體、不 立 位,而 需 要 不 同 的 保 障 方 式,傳 統 基 本 權 理 論 對 個 人 抽 象、去 脈 絡 化 ‧ 國. 學. 的 論 述,可 能 會 忽 略 了 個 人 在 既 存 社 會 之 政 治 及 經 濟 結 構 下,個 自 權 利位置或條件間之差異,其所造成之結果,可能就是在中立客觀之. Nat. y. ‧. 下 , 犧 牲 少 數 、 弱 勢 與 非 主 流 群 體 之 利 益 18、 19。. sit. 而與傳統基本權理論所不同者,平等公民權理論的概念不單從. er. io. 個 人 絕 對 的 人 性 尊 嚴 出 發,而 要 求「 免 於 多 數 迫 害 」與「 禁 止 歧 視 」,. al. n. v i n C U涵 納 、 包 容 、 承 認 與 接 國 家 對 於 各 種 不 同 多 元 群 體h的e利 益 與 價 值 ngchi 的 亦 非 以 對 抗 國 家、多 數 為 其 主 要 訴 求,這 個 概 念 的 核 心 價 值 在 於 要 求. 15 16. 17. 18 19. 參 照 , 廖 元 豪 , 同 註 11, 頁 385-386。 「 耶 和 華 見 證 人 」基 督 徒 , 不 僅 一 切 信 仰 基 於 聖 經 , 生 活 言 行 概 以 聖 經 為 唯 一 標準及原則,由於聖經多處章節教導,凡真實「耶和華見證人」基督徒,對 於地上各國間之戰爭均嚴守中立之立場,並不干涉他人行動,在良心上即拒 絕 參 與 任 何 與 軍 事 有 關 之 活 動 。 參 釋 字 第 490 號 釋 憲 聲 請 書 。 參 照,鄧 衍 森,人 權 理 念 在 我 國 憲 法 解 釋 中 之 應 用,收 錄 於:主 權、憲 法 與 台 灣 的 未 來 ,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法 學 會 主 編 , 2006 年 1 月 , 初 版 , 頁 225。 參 照 , 廖 元 豪 , 同 註 11, 頁 368、 375-386。 學 者 研 究 平 等 之 司 法 審 查 基 準 , 亦 指 出 相 類 似 之 見 解 :「 … … 要 決 定 哪 些 分 類 標準應列為『嫌疑』或『準嫌疑』分類……不能只是概念操作,還應該要本 於一國之歷史與社會經驗,歸納確認哪些群體或人民曾受或仍受到系統性、 結 構 性 之 長 期 (歷 史 ) 或 嚴 重 (社 會 )歧 視 之 壓 迫 … … 」、「 … … 傳 統 差 異 論 所 看 到 的差異,大多是各種人之特徵、能力、表現等個人差異……而忽略了個人在 既存的政、經、社結構下,各自權力位置或條件間之差異……」參照,黃昭 元 , 平 等 權 案 件 之 司 法 審 查 標 準 -從 釋 字 第 六 二 六 號 解 釋 談 起 , 收 錄 於 : 憲 法 解 釋 之 理 論 與 實 務 , 第 6 輯 , 上 冊 , 廖 福 特 主 編 , 2 0 0 9 年 7 月 , 頁 5 7 5、 5 7 7 。 11.

(27) 受,賦 予 完 全、正 當 的 團 體 成 員 資 格 與 所 應 具 有 的 平 等 地 位,以 及 以 多 元 群 體 參 與 社 會 價 值 的 尊 重,形 塑 國 家 圖 像,因 此 自 然 得 以 發 揮 緩 和 個 人 與 國 家 間 緊 張 關 係 之 功 效 20, 並 消 除 造 成 社 會 緊 張 、 分 裂 、 威 脅社會秩序的根源。. 貳、我國與西方文獻關於公民權理論之介紹 在 近 代 歐 美 國 家 發 展 的 歷 史 中 , “citizenship”的 概 念 始 終 是 一 個 重 要 內 容,其 歷 史 發 展 相 當 久 遠,可 追 溯 至 古 希 臘 時 代,而 在 法 國 大 革 命 時 期 ,「 公 民 」一 詞 (citizen; citoyen; citoyenne )被 用 來 當 作 平 等. 政 治 大 牽涉到當前許多政治及 立社 會 議 題,可 以 說 已 經 成 為 了 英 文 中 的 一 種 流. 的 象 徵 , 表 示 已 經 打 破 貴 族 政 治 的 藩 籬 21。 時 至 今 日 , 由 於 這 個 概 念. ‧ 國. 學. 行 語,相 關 論 述 的 數 量 自 然 相 當 龐 大。反 觀 我 國,身 處 於 西 方 歷 史 經. 驗 及 文 化 背 景 史 之 外 , citizenship 的 概 念 在 我 國 憲 法 學 界 的 探 討 尚 屬 新 興,對 於「 公 民 」或「 公 民 權 」概 念 深 入 的 理 論 性 探 討 為 數 甚 少 ,. ‧. 有 關 的 專 論 文 獻 並 不 多 見,因 此,在 建 構 本 土 化 的 公 民 權 之 前,本 文. er. io. sit. y. Nat. 以下除我國學者之論述外,就英文文獻中相關之論述介紹之:. n. 一 、 平 等 公 民 權a之 理 論 發 展 -從 美 國 憲 v 法的角度 (一 )歷 史 發 展. i l C n hengchi U. 由於美國在公民的組成、歷史的發展及政治制度上均有特殊 性 , 因 此 , 在 美 國 citizenship理 論 的 發 展 相 較 於 英 國 等 歐 洲 國 家 更 為 複 雜 曲 折。首 先,美 國 原 為 英 國 的 殖 民 地,其 建 國 的 過 程 可 以 說 就 是 一 個 爭 取 自 由、平 等,並 且 反 制 來 自 於 英 國 的 壓 迫、宣 布 脫 離 原 來 屬 於 英 國 「 臣 民 」 身 分 的 過 程 , 因 此 , 美 國 國 家 機 制 (state-building)的 創 建 與 公 民 群 體 (nation-building)的 創 建 可 謂 是 同 時 進 行。其 後,美 國 歷 經 十 九 世 紀 的 南 北 戰 爭、二 十 世 紀 三 0年 代 羅 斯 福 新 政、六 0年 代 的 民 權 運 動,每 一 時 期 都 面 臨 兩 個 重 要 的 問 題:誰 是 美 國 的 公 民 ? 美 國 20 21. 參 照 , 廖 元 豪 , 同 註 11, 頁 369。 參 照 , Derek H eater(赫 爾 特 )著 , 張 慧 芝 、 郭 進 成 譯 , 同 註 8, 頁 1。 12.

(28) 公民應該享有哪些相應的權利?這兩個問題在每一個階段都有不同 的 答 案 , 而 citizenship理 論 正 是 隨 著 一 次 次 的 公 民 運 動 不 斷 的 充 實 其 內 容 22。 從一七八七年美國聯邦憲法生效後到一八六一年南北戰發生的 這 段 期 間 內,美 國 聯 邦 憲 法 一 直 未 界 定 聯 邦 公 民 資 格 的 定 義,但 是 國 會 和 最 高 法 院 的 判 決 卻 對 聯 邦 公 民 資 格 加 入 了 種 族 和 膚 色 的 限 制,其 中 最 惡 名 昭 彰 的 即 是 在 一 八 五 七 年 的 Dred Scott v. Sandford 判 決,最 高 法 院 公 開 的 在 此 判 決 中 支 持 了 黑 人 不 是 公 民 的 主 張,更 以 保 障 私 人 財 產 為 理 由 否 決 了 來 自 南 方 密 蘇 里 州 的 黑 人 Dred Scott 追 求 自 由 的 訴 求,認 為 一 個 因 為 來 到 北 方 而 成 為 自 由 人 的 黑 奴,在 返 回 南 方 後,仍. 政 治 大. 然 是 奴 隸。該 判 決 明 白 表 示,自 美 國 開 國 以 來,一 向 視 黑 人 為 劣 等 階. 立. 級 (A subordinate and inferior class of being), 所 有 生 活 在 美 國 領 土 上. ‧ 國. 學. 的 非 洲 人 或 其 後 裔,無 論 是 自 由 人 還 是 奴 隸,永 遠 沒 有 資 格 成 為 美 國 公 民,不 能 享 有 公 民 權 利,此 外,還 更 進 一 步 的 說,如 果 黑 人 擁 有 公. ‧. 民 權,黑 人 將 擁 有 將 遷 徙 自 由、言 論 自 由 等,這 樣 將 會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首 席 大 法 官 坦 尼 (Roger B.Taney)更 表 示 , 美 國 《 獨 立 宣 言 》 中 所 宣 示. Nat. sit. n. al. er. io. 非 洲 人 23。. y. 的 生 而 平 等 的「 所 有 人 」, 並 不 包 括 被 文 明 世 界 視 為「 極 為 低 賤 」的. i n U. v. 直 到 一 八 六 六 年 , 美 國 始 於 民 權 法 案 (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Ch. engchi. 1866)中 第 一 次 清 楚 地 以 法 律 語 言 界 定 了 美 國 公 民 的 資 格,規 定 凡 是 出 生 在 美 國 領 土 並 受 其 管 轄 的 人 都 是 美 國 公 民 24。 嗣 於 一 八 六 八 年 增 訂 美 國 憲 法 增 補 條 款 第 十 四 條 , 該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 凡 出 生 或 歸 化 於 美 國 並 受 其 管 轄 之 人 , 皆 為 美 國 及 其 所 居 之 州 之 公 民 。( All persons born or natural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state wherein they reside.【 Citizenship Clause】)」很 明 顯 的 , 這 是 針 對 Dred Scott 案 , 22. 23 24. 參 照 , 王 希 寧 , 美 國 公 民 權 利 的 歷 史 演 變 , 2006 年 4 月 1 日 。 ( 取 自 於 h ttp ://www.x ici.n e t/b379782 /d32867373.u6940383.h tm, 造 訪 日 期 : 2009 年 10 月 9 日。) Dred Sco tt v. Sandford, 60 U. S. 393 (1857 ). KENNETH L. KARST, BELONGING TO AMERICA: EQUAL CITIZENSHIP AND THE C O N S T I T U T I O N 50 (1989). 13.

(29) 表 明 公 民 身 分 與 種 族 無 關。第 二 項 則 列 出 三 項 屬 於 公 民 的 權 利,包 括 特 權 與 豁 免 條 款 、 正 當 程 序 條 款 以 及 平 等 保 護 條 款 :「 無 論 何 州 , 不 得 制 定 或 執 行 損 害 美 國 公 民 特 權 或 豁 免 權 之 法 律;亦 不 得 未 經 正 當 法 律 手 續 使 任 何 人 喪 失 其 生 命、自 由 或 財 產;並 不 得 否 定 管 轄 區 內 任 何 人 法 律 上 平 等 保 護 之 權 利 。( No state shall make or enforce any law which shall abridge the privileges or immunities of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Privileges or immunities Clause】; nor shall any state deprive any person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Due Process Clause】;nor deny to any person within its jurisdiction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 Equal Protection Clause】 .) 」 25,. 治 政 美 國 的 聯 邦 憲 法 本 文 和 權 利 法 案 都 沒 有 提 到大 平 等 機 會,而 且 當 時 人 們 立 也 不 認 為 有 這 種 需 要,一 直 到 在 美 國 南 北 戰 爭 後,由 於 當 時 失 敗 的 邦. 終 於 以 最 高 的 形 式 成 為 美 國 聯 邦 與 州 之 公 民 身 分 的 根 基。在 此 之 前 ,. ‧ 國. 學. 聯 各 州 仍 明 顯 表 現 出 無 意 公 正 對 待 新 獲 自 由 奴 隸 的 態 度,國 會 始 因 此 作 出 回 應,通 過 了 美 國 聯 邦 憲 法 第 十 四 條 增 補 條 款,正 式 廢 除 奴 隸 制. ‧. 度。. y. Nat. sit. 然而,美國聯邦憲法上「平等保護條款」的增訂依然並沒有立. er. io. 即 產 生 使 美 國 黑 人 成 為 完 全 平 等 公 民 的 預 期 效 果 , 對「 平 等 保 護 」定. al. n. v i n C 法 中 最 崇 高 的 表U述 之 一;就 實 踐 而 言,它 平 等 保 護 條 款 是 美 國 聯 邦 憲h engchi. 義 的 廣 義 解 釋 仍 是 經 過 將 近 九 十 年 的 努 力 才 開 花 結 果,就 理 念 而 言 ,. 的 影 響 力 非 同 一 般,過 去 半 個 世 紀 以 來,這 個 給 與 所 有 人 平 等 法 律 保 護 的 憲 法 條 文 對 於 美 國 的 一 些 偉 大 的 社 會 運 動 起 了 關 鍵 作 用,使 美 國 的 有 色 人 種、婦 女 和 其 他 群 體 獲 得 了 平 等 的 法 律 權 利,如 果 沒 有 這 個 規 定,美 國 不 會 有 過 去 五 十 年 來 的 社 會 進 步,許 多 美 國 人 可 能 仍 在 遭 受 使 他 們 淪 為 次 等 公 民 的 制 度 化 的 歧 視,不 能 投 票 或 享 受 應 有 的 權 利 26. 25 26. 。. Id. at 52 . M E LV I N U R O F S K Y, R I G H T S O F T H E P E O P L E : I N D I V I D U A L F R E E D O M A N D T H E B I L L O F R I G H T S , 第 11 章 。 (取 自 於 h ttp: / / u s in fo . o rg /P U B S / R i g h ts P e o p l e /r o p c h 11 . h t m, 造 訪 日 期 : 2009 年 10 月 9 日 。 ) 14.

(30) 到 了 二 十 世 紀 , 美 國 citizenship 理 論 發 展 的 重 要 特 徵 在 於 群 體 權 利 和 社 會 經 濟 權 利 的 強 調,傳 統 自 由 主 義 式 個 人 權 利 的 享 有 已 經 無 法 解 決 現 代 複 雜 社 會 結 構 所 造 成 的 不 公 平 與 不 正 義。美 國 的 傳 統 強 調 的 是 事 前 的 機 會 重 分 配 , 而 非 事 後 的 資 源 重 分 配 , 當 早 期 Thomas Jefferson 將「 人 人 生 而 平 等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寫 入 美 國《 獨 立 宣 言 》時 , 他 指 的 並 不 是 社 會 或 經 濟 的 平 等 主 義 , 他 與 開 國 的 一 代 人 認 為,因 為 每 個 人 的 能 力 和 資 質 不 同,而 社 會 本 身 在 性 質 上 不 可 能 有社會上或經濟上的一致均等,所以,他們所期望的並非將社會拉 平,而 是 希 望 給 予 每 個 人 機 會 發 揮 自 己 的 最 大 能 力,也 就 是 要 求 機 會 的 平 等。然 而,在 二 十 世 紀 的 社 會 型 態 下,貧 困、弱 勢 更 多 地 是 一 種. 治 政 的 公 民 權 論 述,無 疑 是 忽 視 生 活 在 市 場 經 濟 大 邊 緣 公 民 的 基 本 權 利,在 立 這 種 情 況 下 , 人 們 逐 漸 意 識 到 , 市 場 從 來 就 不 是「 自 由 的 」, 資 本 本 因 為 市 場 經 濟 所 導 致 的 社 會 疾 病,若 仍 停 留 在 傳 統 強 調 個 人 主 義 權 利. ‧ 國. 學. 身 就 是 一 種 特 權,而 且 已 經 滲 透 到 政 治 領 域,唯 有 利 用 集 體 的 公 民 權 利,通 過 政 治 渠 道,對 於 公 民 權 利 的 內 容 和 國 家 的 責 任 重 新 定 義,始. ‧. 能 打 破 資 本 特 權 對 政 治 、 經 濟 和 公 民 生 活 壟 斷 的 方 式 27。. er. io. sit. y. Nat. (二 )平 等 公 民 權 理 論 的 特 徵. al. 綜 觀 citizenship 理 論 在 美 國 的 發 展 , 可 以 總 結 出 幾 個 特 徵 :. n. v i n 1.citizenship 概 念 並 沒 有C 固h 定 不 變 的 內 涵,其 engchi U 具體形塑極度取決於時. 代及文化之背景及條件,蓋公民身分往往牽涉到政治、經濟、文 化以及經濟等各種層面,其內涵並非靜止不變的,會隨時空而轉 變,公民是開創新局的行動者,總是會有新的方式來表現其公民 身分的內涵,同時,為了約束公民與共同體層出不窮的需求與欲 望,同時亦為了落實公民身分所得享有之權利,國家必須隨時建 構新的權利、法律制度與責任,因此,公民體制必然會不斷的受 到 挑 戰 , 受 到 現 實 中 所 有 偶 發 的 因 素 所 影 響 28。. 27 28. Id ; 參 照 , 王 希 寧 , 同 註 22。 參 照 , Ke ith Fau lk s 著 , 黃 俊 龍 譯 , 同 註 5, 頁 9 至 10。 1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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