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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半導體產業發展模式:2000-2005一個跨國比較的途徑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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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導論與理論架構. 第一節、 導論與研究目的. 二十一世紀初中國開始成為政治和經濟大國使得「中國崛起」(China Rising) 成為近年來全球政治和學術研究重要議題。中國經濟自九十年代以降以每年近 9%快速成長,被預期2020年超越日本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 Hoge, Jr., 2004 ) 中國工業部門更被譽為是「世界工廠」,成為「資訊通訊科技」(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ICT)、紡織品和生活用品等產品在內主要生產國家。 以中國ICT產業為例,2004年總產值已達26,550億人民幣(3,200億美元),其 中出口值達1,800億美元已超越美國,成為世界第一大出口國。 (如圖一之一)就 個別產品而言,在2005年,中國ICT產業下列產品產量也居世界首位:電腦(桌 上和筆記型)產量達到8083萬台、手機產值為3.03億部。不過,值得注意是中國 ICT產業快速發展主要因素是外資企業湧入設廠製造,而中國大陸本土企業實力 卻遠不如外資企業(中國產業地圖編委會,2005)。此外,由於ICT產業龐大組 裝需求,中國也消耗了475億美元積體電路1而成為全球最大市場,但自給率非常 低,90%以上需求依賴進口。 (中國產業地圖編委會,2006;Yu, 2005)因而,批 評者認為中國大陸ICT產業缺乏關鍵性零組件如半導體自給生產能力,與其說中 國大陸是「世界工廠」不如說更像「世界車間」,亦即說外資利用中國大陸廉價 勞動力ICT產業加工出口基地。(人民日報,2005) 然而,實際上,中國並非缺乏半導體生產能力,2000年-2005年是中國半導體 產業成長最快期間。這段期間累計本土和外資半導體企業在中國投資超過200億 美元,新建了15座半導體製造線(晶圓廠) , (見表一之三)使得中國總計晶圓廠. 1. 半導體產業市場中積體電路產品占過 90%份額,因此資訊電子產業界經常將兩個名詞視為同義 詞。張順教,(2003).。 1.

(2) 數量達18座佔全球晶圓廠總數的5 %,且所使用工藝科技差距與先進國家差距非 常有限。(Howell etal, 2003;Chase, 2004;水清木華,2005)就總體指標,中國 半導體產業總產值從2001年的25億美元躍升到2004年的88億美元。(見圖一之 二)。. 圖一之一、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ICT產品出口量 1996-2004(單位 10億美元). OECD (2005)<http://www.oecd.org/dataoecd/43/35/35834164.pdf>. 圖一之二、中國積體電路的供需和貿易數值 2002-2005 900 810. 800 700 600. 589. 500. 475. 400 300 200. 255 227. 100 0 億美元. 137 88. 105 68. 62 43. 43 33 2002. 368. 358 293. 2003. 2004. 2005. 年分 進口. 出口. 市場需求. 國內生產. 2.

(3) 資料來源: CCID, 2006. 2000-2005年中國半導體產業結構另一個特徵是不發展傳統的「IDM模式」 (Integrated Device Manufacture, IDM)而仿效台灣的「專業分工模式」2。2000 年以降,在製造部分,新建15座半導體晶圓廠營運模式都以「晶圓代工」模式為 主,而大多數晶圓代工企業又是台灣背景企業。此外,一如台灣「專業分工模式」 發展經驗,中國在晶圓代工企業成立後,上游的設計企業和下游專業封裝企業也 在中國如雨後春筍般崛起,如2004年中國已有超過500家設計企業(全球最多)。 (CCID,2006)然而,台灣半導體產業「專業分工模式」依靠企業間綿密社會關 係,建立起上下游的設計企業、晶圓代工企業和封裝企業間分享資訊和技術的緊 密合作網路(陳東升,2003)中國半導體產業「專業分工模式」迄今卻未有類似 機制出現,產業鏈上下游合作關係無法與台灣相比(王深,2005;王琳等,2005) . 解釋中國半導體產業迅速發展的論述,可分為國家機關角色、市場和社會網. 路三種論述。就第一種論述,Howell等人認為海峽兩岸政治局勢和中國中央與地 方政府角色等政治因素是中國半導體產業崛起的背景。如2000年以降台資半導體 企業開始爭相前往中國投資的「上海熱」,其背後政治因素乃是台灣政黨輪替後 的政治不穩,使得企業開始喪失對台灣投資信心。而與此同時,中國中央政府卻 仿效台灣政府於八十年代的半導體產業發展模式,包括規劃半導體作為策略性產 業、提供優惠稅賦(「國務院十八號文件」)進行大規模研發計畫(「八六三計畫」); 地方政府則提供半導體廠商建廠資金和低價建廠成本。這些政策被認為是吸引外 資半導體企業(尤指台灣晶圓代工企業)前往中國最重要因素。(Howell et al, 2003; Chase, 2004: Saxenian, 2006). 2. 半導體產業生產整合程度可分為: 「IDM 模式」 (Integrated Device Manufacture, IDM)和「專業 分工模式」。 「IDM 模式」包括設計、晶圓製造和晶片封裝測試三個主要製造階段都在自家公司 內完成。;「專業分工模式」,不同 IDM 將積體電路三個主要製造階段(產業鏈)都在自家公司 內完成, 「專業分工模式」是指將積體電路三個階段分割成不同「專業分工企業」營運:設計企 業(Fabless,沒有自己的製造和封裝,只從事設計) 、晶圓代工企業(Foundry,沒有自己的設計 和封裝,只從事晶圓代工製造)、專業封裝企業(沒有自己的設計和製造) 。張順教,(2003). 3.

(4) 市場論(又稱中國市場論)的論述者可分為兩點:第一、外資因滿足中國國 內市場需要進入生產。相當多商學學者和企業家認為中國是全球需求成長最快的 半導體市場,從2000年的全球第五大半導體市場(佔7%) ,到2004年成為全球最 大半導體市場(368億美元) ,且預估中國半導體市場每年將以10-20%繼續成長。 (見圖一之二)因此,在市場龐大需求下,外資半導體企業尤其是台資紛紛前往 中國投資設廠。 (Gepper, 2005)第二、中國擁有開發中國家數量最多高等人力資 源,使得外資半導體企業全球布局考量下,踴躍前往中國設廠。(Howell et al, 2003;趙應誠,2002 ; Saxenian, 2005) 社會網路論者則認為一如九十年代初期海外華人專業社團與台灣半導體企 業、研發機構乃至於官僚間緊密的社會網路,將技術和資金引回台灣促使台灣半 導體產業快速發展。2000年以降的中國半導體企業同樣與海外華人(美國與台灣) 保持緊密的社會網路,如中國半導體晶圓代工企業(Foundry)中芯、宏力和許 多成功的半導體設計企業都是由海外華人投資、經營和移轉技術。 (Smart & Hsu, 2004;Chase, 2004; Saxenian, 2006)而本文認為上述三派解釋都有其缺陷。 就前述國家機關角色相關研究,本文認為缺乏足夠證據來論證下列兩個假設: 第一、中國半導體政策比台灣更為優惠,因而得吸引外資企業投資。第二、中國 半導體產業發展模式如同台灣和日本經驗,由政府科研單位主導半導體研發計 畫,成為半導體企業獲得技術主要來源。 第一個假設實際上無法成立,因為台灣半導體企業實際稅率遠低於中國大 陸。 (黃輝嘉,2003;電子時報,2005) 如表一之一所示,在台灣設廠半導體企 業主要享受優惠政策是「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簡稱「促產條例」)。「促產條例」 對於半導體企業設備加速折舊、投資於自動化設備或技術(購買半導體製造設備) 都有所得稅稅率優惠,且同時適用五年免稅。因此,根據本研究計算,在「促產 條例」優惠下,台灣半導體企業如台積電和聯電的長期實際所得稅稅率實際稅率 均接近0%。相對的,2002年開始生產在中國設廠生產的中芯其適用中國開發區 4.

(5) 給予外資企業的「兩年免除三年減半」優惠(減免外資企業所得稅至15%),2004 年實際稅率也接近0%。然而,實際上中國大陸的優惠政策不如「促產條例」 ,因 其並沒有優惠半導體企業設備加速折舊、投資於自動化設備或技術的支出。因 此,預估中芯到了2008年會與另一家已經享受完「兩年免除三年減半」的另一家 晶圓廠華潤上華稅率相同,中芯實際稅率將達到14%左右。 (見表一之二)因此, 排除掉優惠土地和貸款等高度不確定因素,中國半導體政策實際優惠程度遠低於 台灣。 第二個假設實際上也不成立,中國政府所屬半導體科研單位並未與半導體企 業進行大規模技術合作。中國科技部所補助「八六三計畫」主要為純學術性質研 究計畫,半導體產品和設備商業化很低。 中國半導體企業技術主要來源主要是 其他國家技術轉移以及人力資源流動。 不過,本文認為從國家機關角色因素中國半導體產業發展仍是最具有解釋 力,因為2000年已降中國半導體產業快速發展所需資本和法律制度,背後都有中 國各級政府積極主導。如最大幾家半導體企業: 中芯、華潤上華、華虹NEC和宏 力的最大股東為中國各級政府。更重要,雖然「十八號文」本身實際提供優惠有 限,但展現了中國政府支持半導體產業強烈意志,一如東亞國家經驗。因而,我 們必須重新檢視中國和與其他國家半導體產業發展中國家機關異同之處,給予中 國半導體產業發展經驗適當分類。 表一之一、台灣「促產條例」優惠半導體項目 優惠項目. 優 惠 內 容 1.公司購置專供研究與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 備及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之機器設備,得按2年. 設備加速折舊. 加速折舊 2.但在縮短後之耐用年數內如未折舊足額,得於所得稅法 規定之耐用年數內1年或分年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 投資於自動化 設備或技術. 公司得在投資於自動化設備或技術用途項下支出金額5﹪ -2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 業所得稅額. 表格來源:TSIA (2004) 5.

(6) 表一之二、2004年海峽兩岸半導體企業營收和實際稅率 (單位 萬美元) 繳交稅賦. 補貼和 稅賦優惠. 實際稅 率. 始營運 年份 地點. 企業. 營收. 實際繳交 稅賦. 中芯 中芯 華潤上華 台積電 聯電. 97,466.47. -324.72. 15.20. 339.92. -0.3%. 2002. 97,466.47. 14,280.06 *. 14,619.97*. 339.92. 14.6%*. 2002. 7,986.00. 931.90. 1,307.00. 375.10. 11.7%. 1999. 799,976.33 -1,679.78. 199,994.08. 201,673.87. -0.21%. 1987. 366,599.50 -108,508.8. NA. -0.46%. 1982. 中國 中國 中國 台灣 台灣. *假設在2007年中芯享受完五年免減稅優惠稅賦和稅率完畢後,按規定繳交15%中國企 業所得稅後之實際稅賦=97,466.47*15%=14,619.97萬美元 表格來源:自製 資料來源:股市觀測站(2005). 表一之三、到2005年為止外資半導體企業在中國大型投資項目***. 企業. 註冊國. 投資地點 投資項目. 營運模式 投資時間. Motorola. 美國. 天津. IDM3*. IDM 封裝廠. 1992. 金科星朋. 新加坡. 上海#. 封裝廠. 專業封裝. 1994. Samsung Renesas Intel STM AMD. 韓國. 蘇州. 封裝廠. IDM 封裝廠. 1994-2003. 日本. 蘇州和北京 封裝廠. IDM 封裝廠. 1997-2001. 美國. 上海和成都 封裝廠. IDM 封裝廠. 1999-2004. 義大利與法國. 深圳. 封裝廠. IDM 封裝廠. 1999. 美國. 蘇州#. 封裝廠. IDM 封裝廠. 1999-2001. 華潤上華**. 開曼群島. 無錫. 1座六吋;1座八吋晶 晶圓代工. 1999. 圓廠. 宏力** 珠海南科**. 開曼群島. 上海#. 1座八吋晶圓廠. 晶圓代工. 未知. 珠海. 1座六吋晶圓廠、封 晶圓代工和專 2000. 2000. 3. 半導體生產可分為設計、晶圓製造和封裝測試三個主要製造階段。按生產整合程度可分為: 「IDM 模式」 (Integrated Device Manufacture, IDM)和「專業分工模式」 。 「IDM 模式」包括設計、晶圓 製造和晶片封裝測試三個主要製造階段都在自家公司內完成。; 「專業分工模式」 ,不同 IDM 將 積體電路三個主要製造階段(產業鏈)都在自家公司內完成, 「專業分工模式」是指將積體電路 三個階段分割成不同「專業分工企業」營運:設計企業(Fabless,沒有自己的製造和封裝,只從 事設計)、晶圓代工企業(Foundry,沒有自己的設計和封裝,只從事晶圓代工製造)、專業封裝 企業(沒有自己的設計和製造)。張順教(2003). 6.

(7) 裝廠. 業封裝. 3座八吋晶圓廠; 封裝廠 1座十二吋廠 1座八吋晶圓廠 封裝廠. 晶圓代工和專 業封裝. 專業封裝. 2001. 中芯. 開曼群島. 威宇** 和艦**. 未知. 上海# 成都 北京 天津 上海#. 維京群島. 蘇州#. 1座八吋晶圓廠. 晶圓代工. 2001. Philips NS. 荷蘭. 蘇州#. 封裝廠. IDM 封裝廠. 2001. 美國. 蘇州#. 封裝廠. IDM 封裝廠. 2002. 台積電 中緯** 新進**. 台灣. 上海#. 1座八吋晶圓廠. 晶圓代工. 2002. 開曼群島. 寧波#. 1座六吋晶圓廠. 晶圓代工. 2003. 開曼群島. 上海#. 1座六吋晶圓廠. IDM和晶圓代 2003 工. Infineon Amkor Hynix& STM 納科**. 德國. 蘇州#. 封裝廠. IDM 封裝廠. 2003. 韓國. 上海#. 封裝廠. 專業封裝. 2004. 韓國義大利. 無錫#. 1座八吋晶圓廠. IDM. 2004. 開曼群島. 常州#. 1座八吋晶圓廠. 晶圓代工. 2004. 總計 15座晶圓廠. * IDM廠中的八吋晶圓廠2003年已售於中芯 ** 台資背景企業:按照本文對於「外國直接投資企業」這些企業雖註冊在避稅天堂,但實際 上資本、科技和管理權力都控制在台灣企業家手中,故本文稱之為台資背景企業 *** 大型投資項目:5000萬美元以上且已量產者 # 位於長江三角州. 資料來源:水清木華研究中心(2005). 市場學派解釋缺陷在於:首先、既有研究已指出,全球市場需求,而非本國市 場需求,是直接帶動全球各國產業發展因素。(Appleyard, etal, 2004)就全球主要 國家半導體貿易數據顯示,全球各國半導體貿易互賴非常深。如1994-2004年除 美日兩國半導體市場消費較依賴本國生產外(進口比率31.72%和28%),其餘國 家半導體市場消費皆主要依賴其他國家進口,如全球半導體市場消費進口比率約 為73.5%,歐洲地區達59%,中國為85%。(如圖一之三所示)此外,中國政府也 指出,2000-2005年間中國半導體產業快速發展,實際上是獲益於海外市場訂單 而非國內需求。(商務部網站,2005) 其次,就另一個市場因素,人力資源充沛。 7.

(8) 中國半導體產業發展過程中一直有短缺人力資源現象、如Clair Brown指出中國雖 然每年培養全球最多廉價電子系和電機系大學畢業生(20萬名),但其中卻僅有 7000名專業為積體電路,遠少於美國和台灣。且整個行業嚴重短缺積體電路資深 人才,因此中國半導體企業迄今運作非常依賴台灣和其他國家資深工程師協助。 (Brown & Linden,2005;Geppert,2005) 圖一之三、1994-2004年全球主要國家半導體市場年均進口佔有率. 8 5.0 0. 90 .0 0 80 .0 0. 73 .5 0. 70 .0 0 5 8.98. 60 .0 0 50 .0 0 40 .0 0. 3 1 .7 2. 30 .0 0. 2 8.30. 20 .0 0. 半導體 消費進 口比率. 10 .0 0 0 .0 0. 美國. 日本. 歐洲. 中國. 全球. *歐洲和全球數據僅計算從美日兩國進口,因此實際數據將更高 . 資料來源: SIA , 2006. 社會網路論者認為中國半導體產業迅速發展主要獲益於海外華人科技社群的 技術、資金和經營經驗移轉。一如以往台美之間的「矽谷-新竹連結」,在21 世紀初演化成為跨國的「矽谷-新竹-上海三角連結(科技社群)」海外華人和台 灣科技社群再一次將投資中國或將知識移轉給中國半導體企業。一如前述,本研 究同意社會網路的研究可以回答途徑可以解釋中國半導體產業發展有其「非市場 因素」,海外華人投資中國半導體產業主要因素基於對於母國情感。然而,華人 科技社群對台灣和中國半導體產業發展影響最大層面應是提供台灣和中國政府 制定產業政策訊息和知識。如台灣政府投資建設聯電和台積電投資決策都是由行. 8.

(9) 政院海外華人顧問建言;(Tso,2004)中國政府決定建設華虹NEC和制訂「十八號 文」的政策過程中也有海外華人影子。(陳玲,2005) 基於上述討論,本文研究之重要性在於:. 就國際政治經濟學而言,中國半. 導體產業崛起全球政治和經濟帶來了雙重挑戰。半導體科技是軍事資訊科技最重 要技術,是所有先進武器最關鍵零組件,美國政府和國會便憂慮中國晶圓廠所取 得尖端半導體科技,將使得中國未來可取得關鍵性軍事科技,將對全球政治局勢 產生重大變化。(Lichtenbaum,2005)另一方面,如知名的未來學者Alvin Toffler 指出,人類今日生存的時代已經進入所謂以半導體科技為核心的「資訊革命時 代」,(Toffler,1994)因而,中國半導體產業科技躍進將帶動ICT產業發展迅速升 級,使得先進國家政治經濟領導地位受到挑戰。綜合所述,中國半導體產業發展 將改變全球政治與經濟板塊。(Chase et al,2004) 就預期理論貢獻而言,中國作為「比較政治學」長期關注研究個案,但學界 長期由「區域研究」論者主導,此派學者提出「中國特殊論」(The China Uniqueness),其認為中國文化獨特性使得發展模式與其他國家不同,因此進行 中國與其他國家外之比較是非常困難的。(Pye, 1981)然而,本文認為有必要透 過Sartori「抽象階梯」 (ladder of abstraction)來解決此一方法論上問題(Sartori, 1970) 。4先對中國進行深度的個案研究,然後再將中國發展模式現象盡可能歸納 為少數幾個變項再與其他發展模式迥異國家進行比較。. 基於上述討論有兩個主要研究目的:. 4. Sartori 認為在方法論上,比較研究和區域研究各有其優勢和限制。前者變項太少但可以比較個 案多,後者變項太多但可以比較個案太少。他提出「抽象階梯」理論來解決研究方法上兩難:1. 將資料分類成為自變項、中介變項與應變項處理某些因果條件成為參數(操作性定義),處理某 些條件成為操作性定義,甚至允許變化以評估在應變項上的影響。2 兩種策略的搭配:必要條件 下降低定律運用的範圍與再形成定律以符合例外狀況。3 雖然個案研究絕對不是比較方法,但他 還是有價值的-特別在提出假說階段。個案研究是理論建構最首先的階段。4..持平來說,個案研 究與比較研究是在深度與廣度上有差異。比較政治學者應該對特定脈絡清楚瞭解,單一國家研究 學者也不必過度強調單一國家的特殊性。必須要平衡抽象階梯(ladder of abstraction) 9.

(10) 一、. 中國國家機關干預角色與其他國家差異:前人研究中國國家機關干. 預半導體產業與東亞經驗相似性,卻未能給找到足夠證據和給予適當操作性 定義。因此,本文將在文獻檢閱部分回顧各類國家機關角色類型,了解中國 個案與既有類型異同之處。以此,提出新理論架構,國家機關干預經濟的類 型學,並中國個案給予適當分類。 二、. 中國國家機關干預半導體產業角色的背景因素: 如Alexander. Gerschenkron指出,國家機關干預經濟角色,與其經濟發展起點和歷史制度 遺產有很強關聯性,這一點為既有研究所忽略。 中國發展半導體產業起點很 低,發展基礎遠遠落後美日等先進國家,而且其政府體制又本身帶有計畫經 濟色彩,又與其他國家模式差異很大。因此,本文將比較中國和其他國家的 國家機關干預半導體產業角色的背景因素,了解兩者間關聯性。. 10.

(11) 第二節、文獻檢閱. 一、國家干預角色與半導體產業發展 二次大戰後,資本主義國家機關在經濟發展角色逐漸形成兩類相反發展趨勢, 「計畫經濟」(Planned Economy)和「市場經濟」(Market Economy )。 「計畫經濟」 所指涉並非蘇聯式指令經濟(command economy),而是東亞「發展型國家」 (Developemental State),國家機關協助企業,積極發展特定產業。 「市場經濟」是 指國家機關辦演古典自由主義的「守夜者」角色(nightwatchman state),基本上不 干預市場經濟運作,而只維持持交易秩序。(Johnson, 1982: 18-34) 不過兩類型國家機關角色,都因為全球經濟型態演變都各自產生修正。 「發展 型國家」經過1997年東亞金融風暴後,政府不再能透過干預資本市場運作,扶持 半導體產業。傳統的古典自由主義國家,如美國,面臨出口和預算赤字等經濟困 境,開始轉變其消極「守夜者」角色,建立全球自由貿易體制,保持本國產業在 全球競爭力。本文藉由重新檢閱兩類型國家相關文獻來分析其源流與演變:. (一)傳統「發展型國家」 自Gerschenkron提出,歐陸等「後進工業國」如法、德和俄的國家機關在 經濟的落後的程度(Economic Backwardness)遠大於英國,因此以強制性資本動員 和國家干預,達成快速工業化。5此後,相關論述如汗牛充棟形成了Gerschenkron. 5. Gerschenkron 提出落後的程度與國家發展策略的六個命題: 1. 一個國家的經濟越落後,其工業化的起步就越缺乏聯繫性,而呈現出一種由製造業的高速 成長所致的突然的大突進進程; 2. 一個國家的經濟越落後,在其工業化進程中對大工廠和大企業的強調越明顯; 3. 一個國家的經濟越落後,就越強調生產資料而非消費資料的生產; 4. 一個國家的經濟越落後,人們消費水準受到的壓力就越沉重; 5. 一個國家的經濟越落後,其工業化所需資本的動員和籌措越帶有集權化和強制性特徵; 6. 一個國家的經濟越落後,其工業化中農業就越不能對工業提供市場支持,農業越受到抑 制,經濟發展就越相對緩慢。. 11.

(12) 學派,其中「發展型國家」(Developmental State )也被認為是延續Gerschenkron 思想,尤其是東亞國家的經濟發展落後條件,使其國家在工業化過程動員資本的 強制性。(Gerschenkron, 1962; Leftwich, 1995; Pempel, 1999; Arbix, 2001)「發展型 國家」,由政治學者Chalmers Johnson 提出。他認為東亞後進國家(台灣、日本 和韓國)的經濟成就是由於其「資本主義發展型國家」 (Capitalist Developmental State )的「公」(public)發展導向和「私」(private)部門良好的「合作機制」 (cooperative mechanism)以達成「經濟效率最大化」(primary efficiency)目標。 (Johnson, 1981) 其後詹鶽又對以日本為典範「發展型國家」前後提出下列八點特 徵: 1.專責行政單位(領航機構) :如日本的通產省(MITI):由單一行政機構被授 權選定特定產業發展並且選用最佳的工具來發展產業;2. 依照市場邏輯採行的 干預方法(Market-conforming method) , 「發展型國家」不能被歸類為西方自由 主義強調自由競爭的「市場理性」(Market rationality)或社會主義計畫經濟國 家強調政府非理性干預的「計畫型意識形態」(plan ideology),東亞國家干預經 濟模式屬於另一種類型-「計畫理性」 (plan-rationality) ,國家機關提出前瞻性 產業政策,目的是強化本國特定產業在資本主義世界的競爭力而非以國家政策 對抗趨勢;3.控制金融體系:日本產業迅速發展往往與政府要求金融體系給予 特定產業優惠貸款有關;4.良好的勞資關係;較少勞工問題是東亞國家工業穩 定發展因素之一; 5國家(官僚)自主性:日本成功因素被認為與官僚得以不受 立法機關和社會團體壓力下制定成功的產業政策;6.行政指導:日本官僚會對 於所管轄特定大企業以非成文方式施壓要求企業配合官僚;7.「系列」 (工業和 金融企業複合體)良好關係:日本產業政策並非由官僚閉門造車,而是與大企 業溝通後成形。因此官僚與大企業的社會網路是產業政策制定和執行並非重要 基礎;8限制外國直接投資:外國投資進入後進國家被認為有害於國內幼稚產業 發展,因此日本對於外資進入多有限制。(Johnson, 1981; 1982; 1987) Daniel Okimoto則認為Johnson所指的「依照市場邏輯採行的干預方法」太過 12.

(13) 抽象,而政府干預政策常常與市場需求趨勢相反。他提出「產業生命週期」 (Industrial Life Cycle)架構,不同產業依其成熟程度的市場需求可區分為:首 先、市場需求低但逐漸爬升的「萌芽產業」(early industries);其次、是市場需 求最高但陷入停滯的「成熟產業」 (mature industries) ;最後、市場需求低且逐漸 下滑的「夕陽產業」(late industries)。而政府干預程度往往是強力干預市場需求 低的「萌芽產業」和「夕陽產業」 ,反而較不介入程度需求程度高「成熟產業」。 (Okimoto, 1989) Ziya Önis認為「策略性產業政策」是「發展型國家」的中心要素,策略性產 業將帶動一系列的產業發展,藉此完成國家經濟長遠發展的目標。而執行該項政 策則需要特殊的政治配置,其中關鍵在於「官僚自主性」 (bureaucratic autonomy) 與「公私合作」 (public-private cooperation) 。同時具備自主性與「公私合作」 ,使 得政治精英、官僚和企業家可以發展出成功的產業政策目標,並且將這些目標轉 換成有效的政策行動。 (Önis, 1991) Glenn Fong則進一步指出策略性產業政策決策 與執行機制,包含三個部分:1.訂定產業發展計畫: 由官僚與企業協商後選定 特定產業產品發展; 2.設定產業科技研發計畫屬於: 「基礎性」 (Basic) :研究先 進科學知識;「應用性」(Applied) :以商業化為目標的科學研究;「探勘性」 (Exploratory):將基礎知識轉化為商業用途;「原型」(Prototype ) :開發特定 用途原料和設備;「工程性」(Engineering):量產所需原料、設備和製程。其中 「探勘性」和「原型」被認為是需要花費長時間商業化和鉅額經費支持,但促進 整體產業科技升級最有作用研發計畫;3.產業目標:選擇產業中特定企業與政府 共同研發重點產品。(Fong, 1998) Robert Wade 著重於處理東亞國家特殊的資本積累方式,認為東亞國家在經濟 發展成功原因在於「治理市場」“governed market” (GMT),國家引導資本、技術 進入特定的產業中,他認為政府引導下的「資本累積」是經濟發展的主要力量。 在「治理市場」機制中產生的與自由市場、誘發性自由市場政府的介入造成了與 在純粹市場中不同的誘因結構,此誘因結構又改變了企業的誘因,也因此改變了 13.

(14) 企業的行為。且Wade 還把國家對市場的介入關係分為「主動」與「被動」兩種。 他並承認國家除了「帶領」 (leading)市場外,往往會「跟隨」(following)市場的 變化,而採取介入行動。(Wade, 1990) 另一個版本的「發展型國家」主要關切焦點放在「國家/社會」關係。Peter Evans認為「發展型國家」特徵必須具備兩個要件:1.國家與社會間「鑲嵌機制」 (Embeddeness),政府與企業間的政策網路;2.官僚機構高度一致性(Coherenent ) 亦即具備「韋伯式官僚」(weberian bureaucracy)特色官僚體系,包括了專業化 (Specialization):位置和職責皆有專門官員負責的分類、權力依層級節制排列 (Hierarchy of offices)、下級必須服從上級指令,與獨立且公平晉用的官員機制。 (Evans, 1995 ;Evans&Rauch,1999) Linda Weiss 對於發展型國家關注的焦點從政 府干預與否,轉移到政府干預的效率。Weiss 指出發展型國家忽略公私部門合作 的重要性,提出「治理互賴」 (governed interdependence)觀點,在國家機關與產 業部門建立互賴的制度後,政府必須與私部門密切協商以制定產業政策。而國家 具備自主性(autonomy)未必就有了執行政策的職能(capacity) 。因此,更重要 的是,國家還要有與社會協作(collaboration)的鑲嵌性質。Glenn Fong和左正東 (Chen-Dong Tso)分別指出「策略性產業政策」成敗關鍵是「政策網路」穩固性 和互信程度,當支持產業發展官員層級越高和雙方互信程度越深,企業也比較有 意願發展產業。郭承天(Cheng-Tian Kuo)則從Schimitt「國家統合主義」(State Corporatism)觀點指出,國家能選擇正確產業政策才是東亞經濟快速發展主因, 而制度性因素在於有成功「政策網路」,日本和台灣官僚能與具全國代表性的行 業協會建立有效政策溝通機制。 (Fong, 1998; Tso, 2004; Kuo, 1995)Weiss提出「治 理式互賴」 (governed interdependence, GI)觀點,她指出在國家機關與產業部門 建立互賴的制度後,政府必須與私部門密切協商以制定產業政策,因此國家和企 業在產業發展都有可能互換「帶領」與「跟隨」角色。並不存在由國家或企業單 一主導關係。(Weiss, 1998). 14.

(15) Woo-Cummings所編的The Developmental State一書是「發展型國家」最好的 一個整理,她指出東亞「發展型國家」具有下列共同特徵:1.這些「發展型國家」 都是後發展的國家;2. 這些「發展型國家」都有很強的「經濟民族主義」 ;3. 這 些「發展型國家」的發展都是由一個「強國家」,以有意識的計畫、以及以帶有 相當程度介入性質的手段來主導經濟的發展;4. 這些「發展型國家」都在一段 時間內取得高速的經濟發展;5. 這些國家的政體多少都帶有「威權政體」的性 質。(Woo-Cummings, 1999) (二)自由主義:從「守夜者」 到「新自由主義」 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主流政治哲學是John Locke 提倡的「古典自由主義」。 洛克「古典自由主義」都主張公民有不容被他人剝奪權力,而國家機關角色應侷 限作為「守夜者」 (Nightwatchman) ,保護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中法律、秩序和 私有財產權。(Nozick, 1974 ) 而「古典自由主義」政府體制的核心設計是行政權、 立法權和司法權三權分立和相互制約的政治定律,認爲沒有分權就沒有自由,沒 有對權力的制約必然出現權力的濫用。(Gray, 1986)美國政治體系幾項特徵非常符 合「古典自由主義」理想型國家角色: 1,有限政府: 國家機關權力必須受到內部互相制約,包括在中央政府內部和 中央與地方政府關係。以美國憲政體系為例,聯邦政府上採取行政、立法和司法 三權分立,行政部門、國會和最高法院三個單位間權力互相牽制約;中央政府也 不負責如警務、消防、衛生、教育和公共交通,而完全分權給州政府負責。 (Edwards etal, 2005) 2.權力模糊性: 第一個層次是聯邦政府內部,行政部門首長總統和國會間競爭 行政主導權,雙方互相競爭經濟政策決策權力;(Lohmann, and O'Halloran, 1994) 第二個層次在行政部門內部,經濟和貿易政策主管行政部門出現多頭馬車情形, 商務部、貿易代表辦公室和總統經濟顧問委員會,各自擁有一部分制定權力。 (Krasner, 1977) 3. 利益多元主義(pluralism): 美國社會同一產業和階級存在著許多力量強大 15.

(16) 的利益集團,這些重要集團之間處於一種相對均勢與相互制約狀態。美國官方的 政策通常是各個集團之間討價還價和進行妥協的結果。(Polsby, 1960; Dahl,1963 ) Krasner認為美國官僚制定政策自主性較低,主因就是決策利益集團很大影響 (Krasner, 1984) 4.核心目標為自由市場競爭秩序: 美國和英國政府經濟政策核心目標並非如 「發展型國家」 推進「工業化」或累積財富,而是在保證市場競爭的過程的公 平性。如制定法律確保物品、技術和資本流通能自由流通和限制企業規模的反托 拉斯法。(Krasner, 1977; Johnson, 1982) 不過自二十世紀開始「古典自由主義」路線面臨開始做出重大修正。 第一 次大幅修正是羅斯福「新政」(New Deal)。1920年代末期全球經濟陷入「經濟大 恐慌」。羅斯福「新政」挽救美國經濟,採取「凱恩斯學派」主張,立法頒布一 系列法律干預資本市場和經濟: 《緊急銀行法令》授權總統整頓破產銀行,由政府 提供貸款,幫助銀行復業;以及頒布《全國工業復興法》 ,以大規模公共投資刺激 經濟。 第二次大幅修正是美國以自身政治經濟力量維護自由世界國家的市場經 濟制度運作,所採取主要政策包括: 第一、保證全球物品、技術和貨物自由流通。 如主導建立GATT,就是由美國政府主導成立;第二、維持西方世界政治和經濟 穩定:美國政府以自身財政經濟力量支持,包括: 百萬軍隊駐防盟國、重建歐洲馬 歇爾計畫和美元金本位制。第三、非國有化政策,盡量可能由私人企業主導所有 產業。(Krasner, 1977; Feldstein ed, 1993) 時至七十年代,學界開始反省國家機關採用「凱恩斯學派」財經政策,導致 過度膨脹預算和政府規模,因此開始學界和政治領袖開始出現回歸「古典自由主 義」的「新自由主義」呼聲。 「新自由主義」又被稱作「新右派」(New Rights) 或 「華盛頓共識」(Washington Concensus),主張國家機關在全球化時代,應再回到 「古典自由主義」角色。包括: 1.各國應盡可能減少對國內市場經濟的管制,營 造適合外資投資的基礎建設和法律制度環境,開放全球資本和技術進入,;2. 有限政府: 各國應縮減政府規模和社會福利,市場經濟會更有效率;3.私有化: 16.

(17) 盡可能將現存國有企業私有化。 (Gray 1993; Gill, 1995) 七十年代末期以降,面臨石油危機和預算赤字的美國政府,提出一系列經濟 改革,被認為是採行「新自由主義」政策典型個案:. 第一、經濟去管制(economic. de-regulation) :立法放鬆國內產業管制和反壟斷: 70-八十年代,美國國會立法簡 化航空、鐵路、電信、天然氣和銀行產業廠商進入障礙以及壟斷。第二、減稅和 平衡赤字:透過縮減政府開支和減稅,來刺激消費。第三、強力推動全球自由貿 易: 八十年代初期,美國面臨大量貿易赤字,以貿易制裁為武器,強迫採取保護 主義國家開放市場,並且進一步在九十年代主到建立全球性自由貿易組織GATT 和WTO。進一步將要求各國開放國內產業。(Feldstein ed, 1993; Hartwick & Peet, 2003; Harvey, 2006) 八十年代英國柴契爾總理執政時期,英國政府在經濟扮演角 色與美國「新自由主義」非常相似:包括: 私有化交通和電力等國有企業、縮減政 府開支和社會福利等政策。(Harvey, 2006) 因此,就國家機關干預經濟角色而言, 「古典自由主義」和「新自由主義」 在意識形態差異不大,同樣尊重市場供需平衡機制有其「自發秩序」 (spontaneous order),個人利己的動機將會使得市場會有效率的自動分配資源。因此,國家機 關干預經濟角色僅在於維持市場競爭秩序,包括私有產權、公平競爭和自由貿 易,市場過多干預將不利於經濟運行效率。兩者差異之處在於國家機關應採取政 策: 古典自由主義認為國家應消極干預,僅在市場競爭失序時進行干預。相對 的,新自由主義則認為國家機關在全球化時代除尊重除市場機制外,更推動建立 國際組織如WTO積極維護全球自由資本流動和自由貿易。(Hartwick & Peet, 2003). 17.

(18) (三)九十年代後期的東亞國家屬於「發展型國家」或「新自由主義國家」爭辯 當日本在九十年代進入長期經濟蕭條和東亞國家在1997年遭遇金融危機後, 學者對於「發展型國家」是否帶領東亞經濟成長產生質疑: 第一類文獻質疑東亞國家官僚的自主性,他們認為「發展型國家」的政商網路 腐化所產生的「親信資本主義」(Crony Capitalism)乃是東亞金融風暴主對於因。 「親信資本主義」是指政府名義上透過金融體系貸款扶持特定產業發展,實際上 貸款是由企業家與官僚間個人關係決定。而長期濫貸後果是東亞國家金融體系背 負鉅額呆帳而企業負債比率遠高於其他地區,東亞國家脆弱金融體系本質使得國 際投機客得以透過攻擊各國匯率獲利。 (Pempel, 1999; Haggard, 2000; Kang, 2002; Sharma, 2003) 第二類文獻指出九十年代全球化經濟趨勢使得「發展型國家」發展方向與, 與西方先進工業國「新自由主義國家」走向「趨同」(convergence) 。部分學者認 為東亞國家在金融風暴後角色從「發展型國家」轉型為「新自由主義國家」 ,由 以往產業政策干預企業轉為以立法和規範方式啟動金融體系改革和維持市場秩 序。如1997年以降,東亞國家如韓國遭遇金融風暴後,其經濟體系被IMF接管後 被迫接受「新自由主義」政策,金融體系被迫自由化使得「發展型國家」最重要 特徵,國家控制國內金融體系放款給予企業「偏低要素價格」 (getting price wrong) 開始解體。(Chu,1999 ;Sharma, 2003)另一方面,韓國政府在金融風暴推動「五加 三基本原則」(five plus three)強迫財閥整併和進行改革,推動大企業集團間事 業結構調整計畫。將前五大企業集團旗下所屬的半導體、石油化學、汽車、航太、 鐵路車廂製造、發電設備與船舶用引擎、煉油等7項產業進行事業互換(Business Swap)的工作。最著名的個案是Hyundai和LG半導體公司合併案。(Cherry, 2003) Pirie更認為ICT產業革命使得使整合的超國家生產體系和全球金融體系的發展成 為可能,讓「發展型國家」很難像過去一樣明確支持國內公司。且資訊產業研發 費用的龐大使企業無法僅依賴國內金融體系貸款,而必須進入全球資本和股票市 場獲得資本。(Pirie, 2005) 18.

(19) 第三類文獻觀點則認為「發展型國家」仍能解釋東亞經濟發展。Weiss指出不 同類型東亞國家不會因全球化下金融體系「新自由主義」趨勢而逐漸走向「正常 化趨同傾向」 (normalization-cum convergence)或「新自由主義國家」 。她認為東 亞國家金融自由化的途徑不僅是由制度規範路徑決定,更是由政府設定好優先目 標和制度安排決定。譬如與韓國相比,台灣受到央行長期監管外資流動和進入影 響使得台灣在金融危機中受創小很多。而韓國在九十年代初期的金融自由化比較 徹底,目標就是將產業信貸機制(credit activism)解體和開放外資進入;台灣則 是注重外資資本帳流入管制。因此,韓國陷入金融風暴因素在於自由化程度太高 而非太低。(Weiss, 2000) 且即使在金融自由化趨勢下被迫放棄控制國內金融體系 職能,「發展型國家」依舊在為國內建設科技創新的軟硬體環境、更新國內基礎 建設和建立更緊密政府與企業間政策網路扮演重要角色。(Weiss, 2003) Joseph Wong認為Weiss概念可定義為「調適型發展型國家」(Adaptive Developmental State):(1)國家仍在東亞的經濟、社會和政治發展扮演重要的角 色,即在產業政策、R&D政策、社會福利改革、和(諸多限制下)普遍的創造性經 濟政策。(2)擴大「發展型國家」定義:不單指涉追趕發展的邏輯和後發經濟的 快速成長,而是受新的政治、社會、經濟和後工業化的需要所驅動。(3)自97金 融危機後,開始面對責任治理的挑戰(即引入制度化的市場機制),但這有助於發 展型國家治理透明和減少腐敗。(4)適應民主政治的課題,即公民社會或多元發 展有助加強東亞國家的角色。(Wong, 2004a&2004b). (四)中國「發展型國家」 「發展型國家」被「概念延伸」(concept traveling )到中國乃始於 Marc Blecher 對於中國地方政府個案研究。中國「發展型國家」定義是指地方政府的干預經濟 和投資標的乃是提供私人企業非營利性的「公共財」 (public goods)包括:協調 19.

(20) 和計畫地區經濟發展、提供基礎建設、行政服務和技術。(Blecher, 1991)。Jean Oi 在她1999年提出了她的「地方統合主義」(local state corporatism)修正版本,並 認為此一修正版本可將之歸類為東亞「發展型國家」 。 「地方統合主義」模式中中 國各級農村政府擁有不同行政資源和任務,其中縣級政府最為重要,扮演類似日 本通產省(MITI)和大藏省(MOF)的角色,利用其行政資源協助轄區內除了集體企 業和私人企業發展。 (Oi, 1999) Jonathan Unger認為在中國經濟快速成長,農村 政府扶持集體企業模式並非東亞「發展型國家」模式。他認為符合「發展型國家」 條件的地方政府必須:1.地方政府扶持私人企業包括提供較低稅率、基礎建設和 技術,而非發展自己的集體企業;2.「發展型國家」模式私人企業家不再是附屬 於共黨,而是能夠向政府表達自己利益。(Unger &Chan, 1999) 將整體中國視為「發展型國家」而非個別地方政府視為始於詹鶽,他認為另 一個可能成為東亞「發展型國家」案例的國家是中國,因為九十年代以降的中國 正在學習日本通產省產業政策機制 (Johnson, 1999)。吳玉山(Yu-Shan Wu)則對 於東亞與中國發展模式的相似性做了更一步分析,他認為中國短期快速發展因素 在於類似東亞國家的資本主義發展模式。如技術專家治國、能夠帶動經濟成長的 私有經濟部門、國家保持對經濟的控制、出口擴張和利用經濟表現來維持統治權 威的合法性等等特性。(Wu, 2002; 吳玉山,2007) Wong指出東亞工業國如日本、韓國和台灣是「成熟發展型國家」 (maturing the developmental state),必須進行調適其國家干預角色,相比之下經濟發展較為 落後的中國屬於「弱勢發展型國家」(weak developmental state),將依循以往日本、 韓國和台灣軌跡發展。(Wong, 2004 a) Seung-Wook. Baek則認為以中國「發展型 國家」發展模式,包括強大國有經濟、出口導向最等特徵最接近台灣發展經驗 (Baek, 2005)。 . 另一方面,也有不少學者認為中國經濟發展模式不符合「發展型國家」幾. 項特徵: (1) 缺乏「一致性」 :中國官僚體系「發展型國家」理論應用到中國主要限制 20.

(21) 是中央政府無法統合執行經濟政策,地方政府經濟發展角色是多樣化且不受中央 政府干預,因此官僚體系缺乏「一致性」 。 「發展型國家」在中國只是經濟轉型過 程中現象。(Tsai, 2002; Wang, 2005) (2)缺乏政府與企業間「政策網路」 :在中國,大企業多為國有企業,國家與企 業間關係比較接近「家父主義」 (paternalism),缺乏東亞「發展型國家」私人大 型企業提供國家產業政策意見的「政策網路」(Moore, 2002) (3)中國是「功能障礙國家」 (dysfunctional state) ,沿海地方政府吸引外國直接 投資雖強化其財政自主性,但中央政府協調整體經濟發展和地區差距能力弱化, 出現「功能障礙經濟發展模式」(dysfunctional development),亦即地區和貧富差 距不斷擴大。(Breslin, 1996) 綜合上述觀點,學者主要否定中國並非「發展型國家」主要兩個特徵:第一、 中國缺乏「韋伯式官僚」組織-地方與中央政府缺乏經濟政策一致性;第二、中 國缺乏國家與企業間「政策網路」。此外,本文也認為目前中國「發展型國家」 研究也沒有點出東亞「發展型國家」另一項非常重要特徵「策略性產業政策」。 因此必須在中國尋找一特定產業作為研究案例。. (五)「國家機關角色」與半導體產業結構發展 1.「發展型國家」 日本、韓國與台灣之半導體產業在八十年代開始快速發展重要因素被認為是 政府成功扮演「發展型國家」 ,國家機關視為「策略性產業」 ,和稅收優惠等政策 扶持半導體企業快速發展。 半導體產業被視為策略性產業並由專責行政單位推動始於1976年的日本通 產省的「超大型積體電路計畫」(VLSI),由通產省(MITI)出面的統合NEC、 Hitachi、Fujitsu、三菱和Toshiba等五大電機集團、NTT和政府研發機構共同投資 研發積體電路設計、製造和製造設備等上下游完整技術,主要目標在挑戰美國 21.

(22) IBM在個人電腦用積體電路霸主地位。(Okimoto, 1989; Fong, 1998) 此外,日本政府更利用利用「戰略性貿易政策」扶持半導體產業。日本政府 以補貼廠商壓低半導體出口價格,並用關稅方式提高外國產品進口價格,成功在 擴大了日本半導體產業在全球市場的份額,使得日本半導體產業產值居全球半導 體產業首位。相對的,缺乏政府貿易政策支援美國半導體廠商,被日本廠商奪去 全球半導體產業市場的領先地位。(Brander, 1988; Spencer, 1988; Flamm, 1996)上 述政策使得日本一度成功取代美國獨霸半導體產業地位。不過自日本1985年簽署 「美日半導體協定」後,受到美國壓力下,國家介入角色便被迫淡出。(Flamm, 1996) 韓國政府將積體電路產業作為「策略性產業」略晚於日本,但持續時間和力 道卻超過日本。與日本政府以協調廠商研發角色不同,韓國發展積體電路產業手 段被Evans稱之為「家政婦角色」(husbandry),扶持企業進行產業科技升級。從 1986年的4M DRAM計畫伊始,由韓國專責行政單位推動交通部所屬ETRI(電子 通訊研究所)便持續協調組織三大財閥(Samsung, GoldStar & Hyundai)進行積 體電路研發和商品化。此外,韓國政府另一項重要工作是透過ETRI提供這些財 閥所不願意投資的研發資金(2億美金),(Evans, 1995)以及銀行體系挹注積體 電路產業快速擴張其產能。不僅如此,在後續的16M / 64M DRAM計劃 (1989~1993年),韓國政府依舊在研發和扮演非常重要角色。(Hong, 1997) Hong等人指出,與日韓等國相較,八十年代台灣發展半導體起點落後許 多。日韓等國半導體企業的母公司都是技術和資本雄厚大企業。相對的,當時台 灣資訊電子產業以中小企業為主缺少大企業,私人部門沒有能力投資半導體產 業。因此,與日本和韓國不同,台灣政府干預半導體產業手段除主導研發計畫外, 更是主要出資者。台灣積體電路產業發展初期(八十年代末期以前),兩家主要 半導體晶圓製造企業屬於「國有民營」,由行政院開發基金持股而委託工研院出 身的高層經理人自主營運。(蔡偉銑,2006 )聯華微電子(聯電,UMC)前身是經濟 部工研院積體電路示範工廠,由工研院高階管理人員出任董事長和總經理。第二 22.

(23) 家則是1987年成立的台灣積體電路公司(台積電,TSMC),則是1985年行政院「超 大型積體電路計畫」 (VLSI)主要部分,台積電由行政院出資且由工研院院長張 忠謀任董事長,經營團隊也多來自工研院。Hong Sung Gul等人指出八十年代台 積電和聯電的成立,是台灣半導體產業隨後快速發展的關鍵因素。(Hong, 1997; Mathew & Cho, 2000)王維正(Vincent Wang)認為台灣半導體產業初期必須先由政 府出資,主因台灣產業結構中小企業為主體,這些企業缺乏科技和研發資源,必 須由政府直接提供鉅額資金興建晶圓代工企業。(Wang, 1995)幾乎於同一時間, 新加坡政府也以非常類似台灣發展模式發展其半導體產業。由財政部所屬國有企 業淡馬錫(Temasek),投資成立一家由政府關聯企業(government linked-company),特許半導體(Characters),也以晶圓代工模式迅速帶動新加坡半 導體產業發展。(Mathew & Cho, 2000; Sam, 2008) Jeffrey Macher和Douglas Fuller分別指出,台灣、中國和新加坡等在半導體產. 業相對後進國,選擇「晶圓代工模式」是屬不得不的策略性選擇,同時也促使「專 業分工模式」誕生。八十年代,美國、日本和歐洲IDM企業控制了包括以Intel 微處理器為首的大量半導體智慧財產權,而這些相對後進東亞國家當時為避免與 IDM企業競爭,因而選擇沒有自己IC設計產品的晶圓代工模式作為發展基礎。 (Macher et al,2002; Fuller, 2005; Fuller et al 2005)。台灣和新加坡政府出資成 立全球第一家純晶圓代工企業後,也使得全球半導體產業的「專業分工模式」得 以存在前提,因為設計企業不能依靠其競爭對手IDM企業保證晶圓產能以及智慧 財產權。(Ohuallchian, 1997 ; Mathews & Cho, 2000: 157-244) 東南亞國家(馬來西亞)半導體產業結構迥異於與東北亞國家(台日韓), 馬來西亞和菲律賓等國政府發展半導體產業主要策略是以稅收等優惠政策吸引 外資半導體企業,而非扶持本土企業。馬來西亞在19七十年代就已經成為全球主 要半導體大企業主要封裝基地,更一度成為全球第三大半導體產品出口國,但馬 來西亞產業結構卻長期侷限在半導體封裝,主因在於政府缺少高階人力資源投資 而無法吸引外資晶圓廠投資。(林俊甫,2001) 23.

(24) 中國積體電路產業發展模式被認為刻意仿效台灣八十年代後期發展經驗:包 括支持晶圓代工產業和提供半導體企業稅賦減免優惠。(Howell, et al, 2003)。 不過不同於台灣政府扶持本土企業,楊千(Yang Chyan)和洪秀婉(Hung Shi-wan) 指出在2000年已降中國政府發展積體電路產業主要方向是吸引外資,尤其是台灣 晶圓代工廠商,如表一之三所示,中國大型積體電路投資案中製造部分多來自台 灣背景資本或技術。(Yang and Hung, 2003;Klaus,2003; Howell et al ,2003; Chase, 2004;)而普遍採用吸引台資與其他外資投資手段,則是透過稅收減免和提供廉 價土地。(徐斯儉,2006)而錢省三認為中國刻意仿效台灣,在2000年以降由政 府出資選擇發展晶圓代工模式,其主要因素在於當時中國半導體產業非常缺乏資 本和技術。(錢省三,2005) 此外,美國半導體產業政策也有符合「發展型國家」部分特徵與「新自由主 義國家」角色有很大差異,如美國10餘家半導體企業在八十年代後半成立的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Technology(SEMATECH),其中一半經費由美國政 府資助,被認為是美國政府效法日本政府扶持半導體廠商研發。(Browning et al, 1995)SEMATECH主要目標:1.共用前瞻性半導體技術研發;2.共同採購設備, 強化美國本土設備製造商和半導體企業的垂直關聯。3.共通產品標準:如Wintel 聯盟就是受到SEMATECH支持而成功。(Hart & Kim, 2002) 2. 國家在半導體產業角色: 守夜者到新自由主義 八十年代以前,做為全球資訊和半導體產業最領先國家,美國政府對半導體 產業發展的干預模式與日本等後進國家截然不同。美國政府在六十和七十年代大 力發展半導體產業初重要意義是支持美蘇冷戰下的軍武工業,美國國防部是美國 半導體最主要研發贊助者和最大買主。也因此,八十年代以前,美國政府贊助的 半導體研發計畫主要是軍事用途,商業化程度很低,也沒有提出減稅等產業政策 支持美國半導體企業。因此,當時缺乏政府政策支持下的美國半導體企業競爭 力,被認為遜於有政府補貼下的日本同業(Uenohara et al, 1984: 9-34; Borrus et al, 1982:65-83) 24.

(25) 1985年,美國和日本展開半導體貿易談判 標示者美國政府的半導體政策開 始有所轉變。1985年,美國半導體企業向國會和政府遊說控訴日本企業傾銷行 為,導致美國商務部威脅對日本動用「301條款」。美日半導體貿易談判在1986 年和1991年舉行兩次,達成兩次「規則與結果並重的管理式貿易」(managing trade by results and rules)的《美日半導體貿易協定》 。美國政府與日本通產省達成共識 以開放日本市場通路方式達成美國半導體產品在日本半導體市場的「市場佔有 率」 。 (Tyson, 1992:106-109;;Brander, 1988; Spencer,1988; Flamm, 1996) 。這 一系列作為被認為是美國政府半導體產業政策從以往走向「新自由主義」開端。 (彭慧鸞,1994)而美日兩國的雙邊半導體協議其他國家認為聯合壟斷半導體市場 之嫌向GATT申訴,GATT開始將認半導體產品的「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 待遇」納入協定中,使得開放半導體市場成為全球各國一體適用的原則。 (Linden, et al, 2004; 蔡宏明,2000)此後,「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為全球貿 易組織WTO所承襲,使得WTO成為國際半導體貿易仲裁最重要機構。如美國政 府在2004年就在WTO控訴中國政府以「十八號文」優惠銷售稅率保護中國半導 體企業, 使得中國在壓力下自動撤銷「十八號文」優惠部分。(汪成,2005) 美國政府的「新自由主義」另一個角色是要求各國立法方式保護半導體產品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s)。接受統一的ICT產品標準以及和遵 守公平貿易原則就國內立法規範,美國政府在1986年制訂的「半導體晶片保護法」 是全球第一個制訂專為半導體智慧財產權法律的內涵更不僅僅是一部國內法。劉 應寬指出立法因素在於既有各國原有的「著作權法」內涵都無法保護無形的積體 電路設計以及反向工程。且「半導體晶片保護法」在性質上採取互惠原則,即他 國亦保護美國半導體企業智慧財產權情形下,「半導體晶片保護法」亦保護外國 半導體企業在美國智慧財產權。(劉應寬,2004). Hart等人認為在「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支持下,實際上促使了 美國「資訊霸權」之建立-以美國在國際政治霸權地位,扶持本國ICT產業標準 25.

(26) 成為全球壟斷性地位。美國企業在九十年代開始控制了個人電腦產業最關鍵零組 件半導體(Intel的微處理器)和軟體(Microsoft的Windows)智慧財產權標準, 背後主要政治因素是美國企業在政府與世界各國簽署「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 協定」支持下,得以法律訴訟為武器有效打擊其他國家產品,使得Wintelism (Windows作業系統和Intel微處理器)成為全球個人電腦產業最主要標準。 (Hart&Kim, 2002;鍾兆真,2005) 此外,九十年代末期以降的通訊產業發展亦十分類似於電腦產業趨勢,而 使得美國半導體企業在政府保護智慧財產權優勢下得以發展。如美國Qulacomm 公司的第三代行動電話(3G)的CDMA2000標準以及以Intel為首多家美國企業的 無線區域網路的Wifi標準聯盟,都在「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支持下, 製造大量「專利陷阱」 ,迫使其他國家企業必須支付專利之權利金方式和解。(互 聯網實驗室,2004;鍾兆真,2005)而中國也在2000年開始嘗試自行制訂資訊產 品標準來發展本國半導體產業,包括 個人電腦微處理器(龍芯)、第三代行動 通訊(TD-SCDMA)和無線區域網路(WAPI)。(徐斯儉,2006;Suttmeier&.Yao, 2006)。簡而言之,在美國開始主導制訂「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國際 體制之後,使得全球後進國在發展ICT產業若企圖與Wintelism競爭將會被此一國 際法律體制所阻擋。(王俊秀,2005). 本研究認為上述國家在半導體產業角色缺陷在於: 第一、就研究方法而言,前述研究多著重分析半導體產業政策和決策機制, 但對於「半導體產業」本身缺乏清晰定義。在對於「產業」一詞缺乏清晰的操作 性定義情形下,也就無法精確分析產業政策與產業發展間相關性。第二、僅從觀 察中國仿效台灣發展晶圓代工模式便認定國家機關角色相似之處,並沒有系統化 分析中國政府在半導體產業的角色是否具備前述「發展型國家」特徵。第三、更 重要是前人研究並未解釋各國政府在半導體產業角色差異的根源。如各國政治體 制傳統、企業和半導體產業實力 26.

(27) 二、半導體產業全球化趨勢 半導體時至60年代才正式產業化,但國際貿易規模和半導體企業生產全球布 局卻更於其他高科技產業。學界對半導體產業貿易與投資全球化的趨勢見解分為 兩派,「核心/邊陲論」和「全球生產網路論」。兩派爭論焦點在於國際間半導體 產業貿易與對外投資是否平等關係:. (一) 「核心/邊陲」論(core-peripheral) 七十年代以降,商業學門的相關研究承襲「依賴理論」(Dependent Theory) 的「 核心/邊陲」(core-peripheral)觀點,認為跨國企業生產網路遍佈全球,但技 術和資本仍留在本國(核心國),許多位於邊陲國家的生產據點,主要策略是利用 當地便宜土地和勞動力。(Cardoso & Faletto. 1979 ; Evans, 1979) Raymond Vernon 的承襲「依賴理論」觀點,提出「產品生命週期」(the product cycle):產品 依次區分為創新階段的「新產品」、 「成熟產品」和「標準化產品」。「產品生 命週期」在國際分工順序是: 首先、美國主要研發和生產「新產品」;其後,在 其他工業國主要生產「成熟產品」(美國以往的「新產品」);最後,工業國跨國 企業在發展中國家生產「標準化產品」(工業國以往的「成熟產品」)(Vernon, 1966 ) Folker FrÖbel於八十年代提出的「新國際分工」論(the New International Division of Labour, NIDL)則稍修正「世界體系」論之分工模式。「新國際分工論」指出 由於通訊科技便利和對於大量廉價勞力需求等因素,使得「領導國」 的跨國企 業可以將分割低技術生產到「進行工業化國家」。但此種對外投資生產模式僅僅 是工業國利用進行工業化國進行「加工出口」,技術並不會外溢到被投資國。 (FrÖbel, 1980) 「雁行理論」 (Flying Geese)與「新國際分工」論假說相近,被 認為是解釋用來60年代以降日本和東亞國家工業發展模式主要典範, 「雁行理論」 認為東亞各國的工業都是日本大企業全球生產網路下淘汰工業的接受者,只不過 接工業技術移轉層次上有差距。(Yun, 2003). 27.

(28) 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半導體產業產業外移趨勢非常符合「核心/邊陲論」假 設。半導體產業於七十年代由於通訊科技便利和工業國對於大量廉價勞力需求等 因素情形下,使得先進國半導體企業開始將分割低技術生產部分-封裝部門到工 資便宜的後進國家,尤其是東亞地區的韓國、台灣、馬來西亞、菲律賓和新加坡。 其中馬來西亞更一度成為全世界最密集封裝基地,但這些國家很難從封裝廠投資 中獲得技術。(Henderson, 1989) 不過,Henderson指出半導體產業另一種對外投資行為則並不符合「核心/邊 陲」模式,工業國半導體企業尤其是美國IDM企業的將一部份晶圓廠建設在西歐 工業國家如英國、愛爾蘭和德國,這些國家可以提供晶圓廠所需高階人力資源。 不過這些晶圓廠如同封裝廠也是為母企業而服務。(Henderson, 1989)Witold Henisz等人的量化研究進一步歸納出半導體製造企業(IDM和晶圓代工廠)決定 生產地點因素,他指出相對於當地人高階人力資源供給、基礎建設和既有晶圓廠 數量等因素,滿足當地潛在市場需求並不是企業考量投資地點主要因素。 (Henisz &Macher 2004; Leachman & Leachman, 2004). (二)「全球生產網路」(Global Production Network,GPN) 相對於「核心/邊陲」論者,Dieter Ernst提出「全球生產網路」 (Global Production Network)概念,他指出九十年代開始,生產網路以往單一企業內部國際分工, 演化成為上游零組件到下游製造分佈在全球不同國家的不同企業。其中跨國企業 作為旗艦企業(flagship),主要負責「系統整合」(system integration),透過掌 握核心資源,包括市場標準和客戶服務來控制全球不同國家和不同產業的供應 商、子企業和客戶之間生產網路。而位於後進國企業則藉由承接旗艦企業生產訂 單獲得生產技術和市場訊息。因此,相對於「核心/邊陲」不對稱生產關係,「全 球生產網路」是一個資訊和知識在全球生產網路進行擴散和相互學習的機制 (Ernst&Kim, 2002; Henderson et al, 2002) 以全球半導體產業網路為例,九十年代後期開始跨國企業與被投資國關係 28.

(29) 「核心/邊陲」也開始逐漸消失,歐、美、日等先進國與東亞間建立起技術合作 的「國際策略性聯盟」(Strategic Alliance),歐美日等先進國半導體企業和東 亞後進國家半導體企業間一同研發製程技術和分享生產產能。 (Dicken, 2003)Mathews 和 Cho指出東亞後進國半導體產業在八十年代後半崛起主要因 素,美國IDM大廠將生產流程一部份「外包」給生產成本較低的東亞國家企業, 如韓國Samsung和Hyundai踏入積體電路產業伊始,即作為美國IDM企業Intel、TI 和AMD的代工廠商,並藉由代工過程中由逐漸取得這些母廠DRAM的初步產技 術轉移,是韓國開始成為全球半導體主要國家重要關鍵。 (Mathews and Cho,2000) 台灣更是與美國半導體產業聯手創造了專業分工模式,台積電(TSMC)和聯電 (UMC)首創為美國和台灣設計企業和IDM企業提供晶圓代工服務,帶動了台灣半 導體產業迅速發展,也改變了全球半導體產業結構。 (Mathews and Cho,2000)九 十年代後繼之而起的其他台灣半導體廠商亦採取相似策略,與作為國外代工廠商 或與國外大廠結盟取得積體電路技術,台灣廠商能夠以獨特代工模式成為積體電 路主要國家,主因在於台灣擁有與較佳的母廠技術整合能力而非僅僅依賴客戶技 術。(Hong 1997 ) 在2000年以後,中國晶圓代工廠商也與台灣採取類似策略,與先進國半導體 企業技術開發和生產建立合作關係,如中芯為Inflineon 、TI和Elpida代工。(水 清木華,2005)(Dicken, 2003)而進入二十一世紀,美國和歐洲的IDM企業更 藉由「國際策略性聯盟」近一步演進為「虛擬IDM」(Virtual IDM)概念。IDM企 業專注於半導體設計,將不再建設晶圓廠,而將更多的晶圓製造和封裝外包給以 台灣為主的晶圓代工和專業封裝企業。(Brown& Linden, 2005;Linden et al, 2004; Chu, 2005) 本研究認為上述既有研究缺陷在於:第一、缺乏對於「核心/邊陲」以及「國 際策略性聯盟」概念的操作性定義。前人對於半導體產業發展趨勢屬於 「核心/邊陲」或「全球生產網路」的研究, 於侷限於概念上敘述,缺少操作性 定義。(Henderson, 1989)因此,無法測量個別國家在全球半導體產業鏈地位; 29.

(30) 第二、既有研究偏重於各國半導體產業技術間差距,而忽略了國家間在半導體產 業的整體商業模式本質上差異。第三、未能解釋半導體產業發展趨勢為何有從「核 心/邊陲」到「全球生產網路」的趨勢。以半導體產業資本和技術密集程度,後 進國半導體企業技術和要能追上先進國成為夥伴而平起平坐非常不易,半導體產 業必定受到外在因素影響。. 30.

(31) 三、社會網路與半導體產業結構 (一).社會網路(Social Network) 社會學家分析人類經濟行為動機更多放在「非經濟理性」解釋。Karl Polanyi 提出「鑲嵌」(embeddedness)的概念批判「唯經濟論謬誤」(the econometric fallacy) ,他認為「鑲嵌」是指市場經濟活動乃是被環境所限制,包括1.政治鑲嵌: 國家乃是自律市場的建構者和保護者;2.社會鑲嵌:經濟行為乃是基於非經濟原 則的「互惠」和「再分配」 , 「互惠」是指經由社會關係連結的交換機制,各地文 化殊異構成了一套複雜的權利義務系統。.「再分配」是指由社會機制進行資源 再分配。(Polanyi, 1989 ) Granovetter 認為「鑲嵌」作為社會制度安排並非霍布斯 主義者(Hobbeian)所認為的「過低社會化」 ,透過強制力約束「個人理性」 ,亦 非 Polanyi的「過份社會化」 ,人類經濟活動基於社會動機,而是在兩極間找一折 衷。簡而言之, 「鑲嵌」作為一種社會關係制度安排:1.基於人際間「信任」 (trust) 而來的社會強制力;2.基於人際間資訊上信任而非制約。(Granovetter, 1985)。 Granovetter指出社會連結強度按照「時間累積」 、 「互信」 、 「互惠」和「情感程度」 等指標可以區分為「強連結」(strong tie)和「弱連結」 (weak tie) 。 「強連結」是指排他性的血緣、人際關係和封閉性小社團等彼此熟識(face to face) 的人際網路。如歐洲的工會和日本的「系列」。 「弱連結」是指並非彼此熟識的人際關係,而是透過開放性「橋樑」(如共 同朋友和開放性大社團)傳播和交換資訊和技術「橋樑」的「時間累積」 、 「互信」 、 「互惠」和「情感程度」雖然都不如「強連結」,但是好處在於由於成員間沒有 完全一致知識和價值,卻可以透過彼此交換資訊來使得社會網路成為一學習機 制。 從「弱連結」概念衍生出的Ronald Burt的「結構洞理論」(structural hole), 認為企業家成功與否由因為它所處得的網路結構有所差異,因為畢竟企業家透過 「強連結」面對面接觸雖可以獲得深度很強的資訊和商機,但「強連結」的廣度 仍有限,需要靠「弱連結」去獲得更廣的知識和商機。因此Burt認為團體間的社 31.

(32) 會網路就是結構洞,弱連結功能在於發現兩個團體之間的商機和促進兩個團體間 的交易。(Burt, 1992). (二)社會網路與半導體產業發展 Hwang歸結社會網路與產業發展相關研究,他指出按照理論源流、企業集 聚因素、網路結構特徵等指標可以區分為「新產業區論」和「創新環境論」(Hwang, 2000):「新產業區論」概念源於馬歇爾(Marshall)在《經濟學原理》一書中提 及產業區乃是因歷史與自然條件共同聚集的中小企業所組成生產系統。企業在特 性產業區中生產系統有其共同氣氛(「弱連結」),在此區域內進行企業產業高度 整合「專業分工」:上下游產業鏈分工的協力生產網路。Piore和Charles Sabel認 為不但有「專業分工」更有產品標準多樣化的「彈性化」特徵。(Piore&Sabel ,1984) 。 「創新環境論」概念源於Granovetter的「鑲嵌」 ,尤其是「弱連結」部分。 「創新環境論」者也強調馬歇爾的共同氣氛,且更重視政府、學校、金融機構、 研發機構和企業間「弱連結」為企業提供了創新所需資訊與技術流通、資本和法 規制度。(Bramanti & Maggioni, 1997) 半導體產業社會網路相關研究始於Anna Saxenian,她比較美國波士頓和矽谷 地區電子與半導體產業發展模式發現,前者社會網路僅有「強連結」亦即大公司 內部的人際關係,雖然各個企業內部關係很緊密,但缺乏「弱連結」-公司間資 訊流通和傳播的橋樑。因而中小企業創業缺乏資金和技術支援。而後者則具有「弱 連結」,矽谷存在開放性社團作為企業間橋樑,一方面新興小企業得以在創業其 間獲得所需資訊與技術流通和資本,另一方面政府、大學、風險投資和研發機構 和企業間也建立起合作文化與精神。(Saxenian, 1999)Saxenian認為這是矽谷發 展出 「專業分工」且「彈性化」ICT產業主要因素產業。如半導體產業為例, 矽谷大量中小型積體電路設計公司在資金和技術來源不虞匱乏情形下,得以與大 型半導體企業競爭。Castilla等人量化研究更進一步把「弱連結」概念操作化,他 32.

(33) 們指出矽谷「弱連結」另一個主要來源是人員流動所產生的同事關係,由於 矽谷跳槽和創業風氣非常興盛,使得企業間科技人才流動和資訊交換非常頻繁。 最著名例子是矽谷一家半導體企業Fairchild,Fairchild員工創辦了美國前五大半 導體企業中三家,Intel, AMD和國家半導體。(Castilla etal, 2000 ) 日本高科技產業社會網路性質也是以 「強連結」為主,人才、資訊和知識只 在同一「系列」 ,由上百家企業組成的「工業-銀行複合體」內流通。Michael Borrus 等人認為在七十和八十年代日本系列提供了所屬半導體企業發展所需的鉅額資 本和電子技術,是日本半導體產業快速發展主要因素。 (Borrus et al , 1982)然而, Henry Rowen 等人卻認為「系列」阻礙了日本高科技產業科技創新。他們指出由 於日本最著名高科技企業都是「系列」成員,技術和資金來自系列內企業和銀行, 而「終身雇用制」也使得企業間科技人才幾乎互不流通。因此,與矽谷相比,如 此缺乏外部刺激的社會網路妨礙了日本高科技產業技術創新和創業精神。 (Rowen & Toyoda, 2002) 台灣自九十年代初期以降也發展出類似矽谷的半導體產業社會網路,尤其在 新竹科學園區出現大量設計企業與晶圓代工企業間形成半導體產業鏈。此種成功 現象背後因素是「強連結」和「弱連結」並存。「強連結」是指工研院與「衍生 公司」關係,自八十年代已降工研院執行台灣政府半導體研發計畫,陸續成立四 家台灣最大半導體製造企業(聯電、台積電、世界先進和台灣光罩),這四家企 業管理階層和科技人才和技術由工研院提供,因此工研院與其衍生公司在技術上 合作是台灣半導體產業發展初期最重要基礎。「弱連結」是指台灣半導體產業社 會網路中工研院同事關係。據統計,累計有數千名工研院工程師投入ICT業界, 因而台灣科技人才和企業,即使不是工研院出身者也很容易藉由工研院同事關係 (「弱連結」)合作和資訊交流頻繁。此一弱連結使得個別企業的標準化和非標準 化知識成為台灣積體電路產業集體性知識(彭鈺娟,2001;陳東升,2003)對於 中國大陸社會網路相關研究證實了地區缺乏「弱連結」情形下,高科技企業即使 地理上集聚,並不一定會產業合作產業鏈。如北京中關村高科技企業和上海的半 33.

(34) 導體企業,由於彼此間缺乏社會連結,使得兩地聚集大量高科技企業,彼此間卻 缺乏產業分工和合作現象。(王緝慈,2001;王深,2005;王琳等,2005) 此外上述半導體產業社會網路不僅存在於國內也建構出以「族裔」為基礎的 「跨國科技社群」 。AnnaLee Saxenian指出矽谷與新竹科學園區之間有著類似的社 會網路和產業體系,此種連結是根源自留學和移民美國的台灣半導體工程師所創 造的「跨國科技社群」。並且在矽谷和新竹間形成和國際「垂直分工」(vertical disintegration),矽谷設計企業負責半導體科技領先設計,而台灣設計企業則負責 半導體設計的修正、調整、商業化及生產(晶圓代工) 。其中「弱連結」 (矽谷專 業社團)是制度化「跨國科技社群」非常重要因素。如矽谷的玉山科技協會經常 透過召開會議和發行刊物在介紹台灣和美國半導體產業創業機會及投資資訊。因 此,台灣與美國間「跨國科技社群」亦可稱之為「矽谷-新竹連結」。此一論述 可以統計數據等到證實,九十年代初期超過九千名台灣出生工程師在矽谷工作, 而這批工程師在九十年代初期以降陸續回到新竹科學園區創業,因此新竹科學園 區近一半半導體企業是由歸國學人所創立。(張俊彥等,2002; Saxenian& Hsu 2001)此外,台灣與美國半導體產業的華人社會網路也不僅存在於民間部門,海 外華人與官僚間社會網路更是政府半導體政策主要動力。左正東指出台灣發展半 導體產業始於建立RCA-工研院示範工廠(即日後聯電) ,乃是由當時擔任RCA高 階主管潘文淵和中國工程師協會主動向行政院建議而來。1975年經濟部長孫運璿 又親自赴美成立行政院「技術顧問委員會」,邀請旅美台灣資深業界人士為台灣 政府顧問,此一機制成為海外華人與半導體產業政策重要連結。(Tso, 2004)就 個人關係「強連結」,行政院政務委員李國鼎與海外華人個人關係是促進台灣半 導體產業快速發展重要因素之一,如他引入矽谷風險投資回台投資半導體企業、 也邀請TI前副總裁張忠謀出任工研院董事長和台積電董事長。(楊艾俐, 1998) Dossani對於在矽谷少數族裔就業調查研究更進一步發現與印度裔相比,華人工 程師就業和創業集中在資訊硬體產業(電腦和半導體),且華人工程師就業機會 和創業可能性主要與親屬、同學(強連結)以及社團(弱連結)明顯相關(Dossani, 34.

(35) 1999)。 . 九十年代以後後期當台灣電子資訊產業基地逐漸向中國大陸移動,「跨國. 科技社群」從以往的美國間台灣連結也開始演化美國、台灣和中國大陸(尤其是 上海地區)三角連結。Alan Smart 等人指出認為以往海外華人專業社團所建構的 「矽谷-新竹連結」在台灣半導體產業發展扮演重要角色。而此一連結演化「矽 谷-新竹-中國三角連結」,形成美國、台灣和中國大陸(尤其是上海地區)間 一體化的「跨國科技社群」。一如以往台灣發展經驗,此一美中台「跨國科技社 群」也從矽谷引入發展半導體產業所需資訊、技術和資本到中國大陸。其中「跨 國科技社群」中台灣出生者角色扮演關鍵性地位,這是由於:1.具規模矽谷華人 專業社團多為台灣人所創立(如中國工程師學會和玉山科技協會);2.台灣出生 者在矽谷半導體產業人數、年資和職位高於大陸出生者;3.與大陸出生者相較, 台灣出生不僅從矽谷,也從台灣引入半導體產業所需資本和技術到中國大陸,如 大部分中國大陸晶圓廠都由台灣出生和受教育者華人所建立(中芯和宏力) (Smart & Hsu, 2004; Chase, 2004 ;Saxenian, 2005) 本研究認為上述半導體產業社會網路發展缺陷在於:第一、前人研究偏重 於解釋半導體產業的社會網路性質為「弱連結」或「強連結」。本文認為「弱連 結」或「強連結」並未解釋半導體產業社會網路如何與國家間互動,應與既有研 究對於國家與社會關係分類模式重新進行理論對話;第二、僅以社會網路成員的 資訊和技術交流範圍大小作為分類標準,不足以分類社會網路性質。. 3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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