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兒少安置機構社工員對「難置兒」之處遇經驗探討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兒少安置機構社工員對「難置兒」之處遇經驗探討"

Copied!
136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社會工作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兒少安置機構社工員對「難置兒」 之處遇經驗探討 Residential social workers' perspectives on the placements of hard-to-place children. 指導教授:游美貴 博士 研 究 生:李品蓉. 中華民國 1 0 5 年. 撰. 1 月.

(2) 謝誌 終於到了可以寫謝誌的時刻,心中真是充滿感動。回想再度返回學校的 2 年 時光,不得不先感謝家防中心願意給我這樣的時間,讓我得以重回學生身分、停 下腳步看看自己。這一路來,受到太多人的幫忙與鼓勵,才能走到現在。 首先,要謝謝願意花時間參與這份研究的受訪者,沒有你們的協助,我沒有 機會貼近兒少安置機構的工作,也沒有辦法讓這份研究產出。雖然訪談中不免有 許多對於工作的無力與挫折,但你們對於工作、對於兒少的熱忱,以及願意陪伴 他們的心,大大鼓舞及溫暖我,也讓我對於兒少保護工作充滿信心。 謝謝指導教授游美貴老師的引領與指導,雖然剛開始總會被老師一針見血 的話嚇到,但是細細思考咀嚼時卻又發現老師總能察覺我所忽略的盲點,每次討 論後老師給予的「加油」 、 「你可以的」打氣聲,也給我很大的鼓舞與動力。另外 也謝謝口試委員彭淑華老師與賴月蜜老師。從大學起開始便認識兩位老師,很高 興能在研究所學習過程中再度接受兩位老師的指導。謝謝兩位老師在口試過程中 給予修改的寶貴意見,以及溫暖的微笑鼓勵與肯定,除了幫助我更加釐清撰寫過 程中的盲點,也讓我增添不少信心。此外,也謝謝社工所上的老師們,王永慈老 師、潘淑滿老師、沈慶盈老師、陳杏容老師,幾位老師總是在所上不期而遇時不 吝給予鼓勵與打氣,幾句簡單的關心與問候都讓我倍感溫暖。也謝謝前後兩任的 助教文婷學姊與婷婷學姊,在我煩惱著考試過程中,亦不吝分享經驗與打氣,並 適時提醒相關時程,成為很強大的後盾。 身為研究菜鳥的我,很幸運的在論文題目發想時就有許多人給予意見與分 享經驗,幫助我在論文期程的規劃與找尋論文題目能更加快速。謝謝身為過來人 的啟明督導、瑞玲與榕芸,在我發想階段就給予我很多的意見與經驗分享。其中 也謝謝啟明督導在我懈怠時仍不斷鞭策催促我完成論文。此外,謝謝一路陪伴我 與為我打氣的好友們,謝謝慈慧以過來人的經驗給予我很多鼓勵與支持,並認真 協助給予意見;謝謝阿綿兩次的考試都願意當我練習口試的對象,並仔細地幫我 修改錯別字;謝謝阿瑄多次主動的關懷問候,並在論文撰寫上給予我很多正向回 饋;謝謝遠在澳洲的阿鳳不時的關懷鼓勵,讓我在煩悶之餘也有抱怨發牢騷的出 口。謝謝身為圖書館好夥伴的莊點點,讓我在撰寫論文過程中,有個可依靠發問 的管道。也謝謝泓伶分享許多經驗,讓我在慌亂焦慮中找到一絲希望。 I.

(3) 再來謝謝研究所的讀書會好夥伴,澄巽與之容。雖然讀書會後來不了了之, 但是謝謝你們一路的支持與鼓勵,以及很多杯的星巴克,每次的情緒支持團體都 讓我更有動力往前進。謝謝可棻總在我們每周當志工的短暫時間聽我發牢騷並給 予鼓勵。謝謝工作忙碌之餘還幫忙我的美琪與彥伶,沒有你們的協助,我的論文 也沒機會在此時完成。也謝謝所上的同學們小綿、秋娟、紋琳、雅筠、麗年、蕙 平、福明,以及不時遇到的學長姐們善曰、宜庭、浩昀、念瑾,大家的鼓勵與支 持我都謹記在心。謝謝在撰寫過程中與我互相鼓勵打氣的湘婷,能一起吐苦水相 扶持的感覺滿好的。也謝謝一起考試的郁真學姊與佳旻學姊,多虧有你們一起處 理安排,才能順暢的完成考試。 返回職場後,要產出論文對我是很大的挑戰。謝謝怡秀督導以及同事們貝 瑪、薏睿、曉汶、雨芝、欣辰、惠旻、路耘、瑞茵的包容與鼓勵。 最後,更要感謝這一路支持我的父母與家人。謝謝爸媽總是尊重我的想法, 不斷的鼓勵且為我打氣,給予我安定的力量。謝謝大姊總是當小惡魔引誘我,激 勵我投入在撰寫論文中,並在最後階段給予不錯的意見。謝謝二姊蓁蓁在我當學 生階段給予定期的金援,讓我得以無後顧之憂的專注於學業上。 真的由衷感謝這一路來大家的支持與鼓勵,你們的每一句話、每一個溫暖 的眼神與笑容,都是讓我得以完成論文的原動力,真的,謝謝!. II.

(4) 摘要 家外安置是兒少保護的最後一道防線,其中機構安置更是不得不的選擇。 從實務中發現有些兒少因不當對待被迫離家進入機構照顧,但卻因特殊身心需求 以及行為問題而在安置體系中面臨多次轉換安置,成為在機構中流浪的「難置兒」 。 為了更能瞭解安置體系中難置兒的現象,以及兒少安置機構社工員如何看待並提 供服務,本研究邀請 7 位兒少安置機構社工員,從其服務經驗瞭解難置兒的樣 貌、處遇方向、可能的困境與因應策略,並從實務與制度上提出建議。本研究發 現如下: 一、難置兒的樣貌:難置兒可區分成三種類型,分別是身體疾病或發展障礙的兒 少、嚴重情緒與人際問題的兒少,以及具反社會性行為的兒少。這些難置兒 所呈現的共同特徵如缺乏安全感更難建立關係,情緒反應明顯且強烈,低自 我價值感與低學習動機。 二、難置兒之處遇服務與策略:兒少安置機構社工員的處遇可分成一般兒少處遇, 以及難置兒處遇。一般性處遇包含建立穩定的生活結構與規範、未來生涯規 劃的討論,以及強化兒少與原生家庭的連結。在難置兒處遇上則包含提升兒 少自我價值感、協助兒少學習表達情緒與行為,以及其他資源的協助。 三、難置兒處遇困境與因應策略:處遇困境可分成社工員個人內在的影響、社工 員與生輔員之間的合作與溝通、社工員與網絡之間的合作困境、組織管理限 制以及安置體制的資源不足等。針對這些困境,社工員多採取自我調適、上 課進修再學習、大量溝通交流,以及召開個案研討會。 四、社工員對兒少安置體制的期許:社工員對兒少創傷的理解仍需訓練,重視照 顧工作的困難,如制定合適照顧比、提供與照顧負荷相符之待遇與協助招募 與培育照顧人才;此外,制定主責社工員合適的個案量,才能有足夠心力關 注難置兒。在體制層面,因為現有安置型態不符其需求,安置兒少需分類、 安置型態需更多元;教育體制上也需要更個別化銜接。 據此,本研究針對研究發現進行討論,並針對社工員對難置兒處遇上,以及 體制層面提出建議,以供未來實務與政策參考。 關鍵字:難置兒、安置機構、社工員 III.

(5) Abstract Out-of-home placement is the last resort of child protection, especially the residential care. In practice, some children were placed owing to the child maltreatment. However, because of the special needs and annoying behavior problems, the children were often rejected. Therefore, becoming “hard-to-placed child” not only has less choice, but also has to face more than one time replacement. The purpose of the study is to understand the phenomenon of hard-to-placed child, as well as how the residential social workers perceive and serve these children. The study used purposive sampling, interviewing 7 social workers, who work in the residential care and have the experiences with the hard-to-placed children. The findings were revealed as followed: 1. The image of hard-to-placed child: Hard-to-placed child can be categorized into three types. One is the physically and developmentally disabled children. Another is the children with severely emotional disturbance and have difficulties making connections with peers. The last one is the children with anti-social behavior problems. All of the three types have some characteristics in common. First, they both lack of security and hard to trust people. Second, their mood changed dramatically and easy to burst out negatively. Third, they often have low self-esteem and motivation of learning. 2. The treatment of hard-to-placed child: The treatment can be divided into normal treatment and the treatment toward hard-to-placed children. The former include providing the stable and formal live structure, discussing the future plans with children, and increasing the frequency of visits with family members. The latter include enhancing the children’s sense of self-worth, helping children to express themselves consciously, and using different resources to help children. 3. The difficulties of treatment and the strategy of coping: The difficulties include the negative influence to social workers, the communication problems between social worker and daily-life guidance personnel, the collaborate difficulties between social workers of residential care and government social workers, the rigid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 and the inadequate resources of placement system. To solve the above problems, social workers take strategies like adjust, take more trainings, communicate more, and arrange formal case conference with government social workers. 4. The anticipation of social workers toward the placement system: social workers need more trainings of trauma-informed treatment, government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on the work of care, which means to regulate appropriate care ratio, and provide adequate wage as well as recruit enough daily-life guidance personnel. In addition, government should formulate the limit of caseload, so that the government social workers have more time to pay close attention to hard-to-placed children. For IV.

(6) the placement system, because the placement types exist currently don’t match the demands. Children placed should be categorized, and the types of placement should expand diversely. In education system, it is important to transit individually. Results are discussed according to the implications for treatment of hard-toplaced children. Recommendations for policy, practice, and future research are offered as well. Key words: hard-to-place child, residential care, social worker. V.

(7)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5 第三節 名詞釋義...................................................................................................... 6 第二章 文獻探討........................................................................................................ 8 第一節 國內兒少安置體系之歷史發展與服務現況.............................................. 8 第二節 兒少安置體系中社工員的角色與功能 .................................................... 18 第三節 「難置兒」的安置困境 ............................................................................ 23 第四節 轉換安置的創傷與影響 ............................................................................ 31 第三章 研究方法...................................................................................................... 37 第一節 採用質性研究方法.................................................................................... 37 第二節 研究對象.................................................................................................... 38 第三節 資料蒐集方法............................................................................................ 40 第四節 資料分析方法和嚴謹性............................................................................ 41 第五節 研究倫理.................................................................................................... 44 第四章 研究發現...................................................................................................... 46 第一節 難置兒的樣貌............................................................................................ 46 第二節 難置兒之處遇服務與策略 ........................................................................ 63 第三節 難置兒處遇困境與因應策略.................................................................... 71 第四節 社工員對兒少安置體系的期許................................................................ 86 第五節 研究發現與討論 ........................................................................................ 92 第五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 99 第一節 研究結論.................................................................................................... 99 第二節 研究建議.................................................................................................. 105 第三節 研究限制.................................................................................................. 110 第四節 研究過程反思.......................................................................................... 111 參考書目…………………………………………………...……………………… 113 VI.

(8) 附錄一 研究參與者知情同意書 ............................................................................. 125 附錄二 深度訪談大綱 ............................................................................................. 128. 表次 表 1-1-1 兒童及少年安置服務狀況 ........................................................................ 2 表 1-3-1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安置照顧分類模型 .................................................... 7 表 2-1-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安置服務發展階段表 .............................................. 14 表 2-3-1 安置機構社工員扮演的角色 .................................................................. 20 表 2-4-1 難置兒的相關因素 .................................................................................. 30 表 3-2-1 受訪者資料 .............................................................................................. 39 表 4-3-1 社工員處遇之困境與因應策略 .............................................................. 84 表 5-1-1 難置兒的類型與特徵 .............................................................................. 99. 圖次 圖 4-2-1 一般兒少與難置兒的處遇 ...................................................................... 69 圖 4-5-1 難置兒與兒少保護系統關係圖 .............................................................. 95 圖 4-5-2 兒少表現樣貌與社工員處遇方向 .......................................................... 96 圖 5-1-1 兒少安置體系轉換安置途徑與原因 .................................................... 100 圖 5-1-2 一般兒少與難置兒之處遇方向 ............................................................ 101. VII.

(9)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壹、 實務場域的看見:不可言喻的潛規則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指出「家庭是社會基本團體,也是兒童成長與福祉之 自然環境」。在兒童福利服務體系的核心概念也認為穩定、充滿愛的家庭,是兒 童健康發展的基礎(Berrick, 2009)。但並非所有的家庭,均能發揮良好功能,當家 庭功能已無法再支持兒童照顧,甚至在家庭中發生的特殊狀況已危害到其安全與 權益(翁毓秀,2011),就必須以替代性照顧服務予以介入,協助家庭功能恢復 到足以讓兒童及少年(以下簡稱兒少)返家,或是協助無法返家之兒少獨立生活。 家外安置(out-of-home placement)是一種替代性照顧方式,包含寄養照顧 (foster family care)、機構照顧(institute care)與收養(adoption)。其中,寄養照顧與 機構照顧均是為了保障兒少生命安全,使免於遭受危害的一種暫時性替代照顧措 施。然而本研究者於過往實務工作中卻看到許多孩子因為行為問題被安置機構拒 絕照顧,並在不同照顧者間流轉,正如小晴跟小雨的狀況。. 小晴是個可愛俏皮又懂事的孩子,但因為與母親之間的嚴重衝突而進到安 置體系中。安置初期,小晴雖然戰戰兢兢,但乖巧聽話又幽默,很受照顧者的喜 愛。隨著慢慢適應安置生活後,與母親間關係的創傷逐漸透過行為浮現出來,他 突然大哭大笑、情緒起伏大、質疑挑戰照顧者的權威,與其他安置兒少發生口角 肢體衝突、自殘自傷…。終於,機構無法承受,告訴孩子機構無法幫助他,孩子 因此被要求轉換機構。 小雨是父母婚姻衝突下的替罪者,經常翹課、在社區遊蕩、偷竊而被父母嚴 重責打進入安置體系中。但是過往依附關係經驗不佳的小雨仍不斷透過問題行為 試探照顧者的愛,說謊偷竊、打架、上課鬧事、翹家…層出不窮的問題導致照顧 者均束手無策,小雨也因此不斷被轉換安置,在多個照顧者間流轉。 類似小晴與小雨的案例不斷在安置體系中上演。當安置兒少在安置期間出 現偏差行為(如說謊、偷竊)、情緒控制不佳(如暴怒、與其他安置兒少發生肢 體或言語衝突)或挑戰照顧者的生活規範等等,照顧者便容易因為上述因素拒絕 繼續照顧,並以「無照顧人力」為由,要求兒少必須轉換安置場所。也從新聞中 1.

(10) 看到「安置機構經常不收有偏差問題的兒少,甚至接手後發現困難管教便要求將 孩子轉院」(趙瑜婷,2010)。就如同小晴被轉換安置時生氣又難過地問我,「他 們(機構)成立不就是要照顧我們這樣的孩子嗎?為什麼發生了這些事之後就告 訴我他們沒辦法再照顧我?」。孩子的無奈與憤怒道出了安置體系中不可言喻的 潛規則,乖巧的孩子找得到機構,但行為問題很多的孩子總是被拒於門外。這也 引發本研究者的困惑與好奇,既然安置體系在兒少保護工作中扮演舉足輕重的角 色,目的也是促使兒少能在家庭外穩定生活,何以安置機構會以條件「挑選個案」 , 並因此拒絕有特殊問題的個案?這些兒少困難安置的原因究竟為何?是因為安 置資源的不足嗎?又兒少為何有這些行為問題?以及,又能如何改善兒少安置的 不穩定現象呢? 貳、 過去文獻的解惑 一、找不到安置處所並非安置數量的不足 事實上,這些孩子之所以困難安置並非安置數量的不足。根據衛生福利部 (以下簡稱衛福部)2014 統計資料顯示,兒童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以下簡稱兒 少安置機構)數從 2006 年 89 間,到 2014 年已增加為 124 間,同時兒少安置機 構的服務人數從 2006 年 3,010 人,至 2014 年增加為 3,501 人,服務容量至 2014 年時也將近 5,000 人,然而從使用率來看,卻不曾突破八成,甚至 2014 年時僅 七成的使用率(見表 1-1-1)。相較於機構照顧,寄養家庭數自 2006 年至今成長 幅度並不高,僅增加 32 戶,能寄養的兒少人數也維持約 1,800 人。 表 1-1-1 兒童及少年安置服務狀況 寄養家庭 寄養家庭 寄養兒少 戶數 人數. 兒少福利及教養機構 機構數. 機構服務 現有服務 使用率% 容量 量. 2006 年. 1,245. 2,031. 89. 3,961. 3,010. 75.99. 2007 年. 1,226. 1,941. 95. 4,273. 3,158. 73.91. 2008 年. 1,271. 1,849. 105. 4,561. 3,430. 75.20. 2009 年. 1,202. 1,761. 114. 4,719. 3,453. 73.17. 2010 年. 1,260. 1,905. 115. 4,554. 3,619. 79.47. 2011 年. 1,243. 1,802. 120. 4,577. 3,609. 78.85. 2012 年. 1,248. 1,835. 123. 4,816. 3,549. 73.69. 2013 年. 1,275. 1,804. 126. 4,985. 3,542. 71.05. 2014 年. 1,277. 1,743. 124. 4,994. 3,501. 70.10. 2.

(11) 資料來源:本研究者參考衛生福利部統計處(2014)兒童少年福利機構數、兒童 少年福利服務自行整理。 從以上數據來看,兒少安置機構成長幅度高達 41.6%,但是在服務人數上僅 增加 17.7%,這是否意味現有的安置機構數量已足以回應實務需求?答案並非如 此。已有研究發現安置資源的量不足並非指總量的不足,而是「兒少問題的特殊 性」 (李穎姍,2013) , 「機構設定的收容條件或篩選機制拒絕個案」 ,以及「機構 地理分布不均」(彭淑華,2007a),導致資源難以回應實務需求所引發資源的落 差。從衛福部委託家扶基金會進行之寄養服務成果調查(2011-2014)中可以發現 在實務場域仍有許多的孩子因為行為問題或是特殊需求,而難以安排合適機構安 置,多次轉換安置處所。根據該調查報告,在 2010 年接受寄養安置的兒少中, 轉換安置比率為 7.0%,其中轉換安置原因有 20.4%是「寄養童行為問題,寄養家 庭不能接受」 ;至 2013 年的寄養兒少中,有轉換安置寄養家庭經驗者攀升,轉換 安置比率上升至 15.7%,其中更有 89 位寄養兒童少年有二次以上的轉換安置紀 錄。在轉換安置原因上,以「寄養童行為問題,寄養家庭不能接受」者共有 114 人次,占 26.9%。 從歷年轉換安置的調查資料中也可以發現,近年寄養兒少轉換安置比率逐 漸上升,除了寄養家庭本身因素考量外,寄養兒少的行為問題亦是導致寄養家庭 拒絕照顧的重要因素。 二、兒少問題行為背後代表的意義 事實上,國外早於 1960 年代便開始發展兒少安置穩定性之相關研究,Parker 在 1966 年的研究中便發現出現行為問題的兒少比較可能導致安置的失敗(引自 McAuley, 1996) ;而近年的許多研究也直指兒少的行為問題是導致安置穩定性失 敗的原因(Aarons, James, Monn, Raghavan, Wells & Leslie, 2010;Norgate, Warhurst, Osborne, Traill & Hayden, 2012; O'Neill, Risley-Curtiss, Ayón & Williams, 2012)。然 而,我們應該如何理解兒少出現的行為問題?被安置的孩子被迫與原生家庭分離 導致分離創傷(Crosson-Tower, 2007),在身體、空間及原有社會關係都產生距離的 狀況下,兒少感受到情緒與依附關係的變化(陶蕃瀛、蕭琮琦、周慧香,2003) 。 兒少一方面可能責備自己,出現被遺棄和被拒絕的低自我價值感,也會產生一種 模糊的失落(ambiguous loss)(Lee & Whiting, 2007);兒少不知道能否再見到家人的 3.

(12) 不安,或是因為對於原生家庭不能提供照顧感到生氣;依附的斷裂,也讓這些安 置兒少不確定是否要與現在的照顧者展開新的依附過程,這些複雜的情緒均可能 帶入機構生活中,影響其生活適應(余姗瑾,2010),進入安置體系可能也成為 孩子的心理創傷經驗(王燦槐、李郁芬、劉夢婷,2011)。 此外,兒少過往的受虐經驗所導致的創傷,也可能在進入安置體系後而透 過不同形式展現出來。彭淑華(2007a,2008)整理國外學者研究指出兒少往往 在進入安置機構前,就已經歷多次寄養家庭或機構轉換與中斷,而在安置前就帶 著各種心理創傷經驗及外顯行為問題進入機構,這些內外在的問題導致兒少安置 困難,進而形成不斷轉安置的現象,也隨著不斷轉換安置,兒少的行為問題也愈 趨惡化(Newton, Litrownik & Landsverk, 2000)。 從上述研究中可以得知,兒少帶著過去受虐創傷經驗,進入到一個陌生的 安置場域,除了需要努力的適應環境,在其適應環境的同時所產生的安全感,可 能也讓兒少慢慢願意釋放過往創傷的影響。但這些創傷反應可能透過外顯的行為 展現,如情緒暴躁失控、偷竊說謊等等;皆對照顧者形成極大的挑戰與壓力,因 而透過「拒收」拋下這些受創的孩子。這些困難照顧或有嚴重創傷的孩子因為外 在行為問題在不同的安置處所間流轉(drift)(余漢儀,1997) 。這些難置兒因為困 難照顧而在機構間流轉,而歷經多重轉換的經驗,也讓孩子變得愈來愈難與人建 立信任關係(Unrau, Seita & Putney, 2008)。 參、 文獻與實務中落差所產生的困惑 從過去研究中,本研究者更加清楚難置兒的困難安置原因可能在於其行為 問題,然而問題行為背後所代表的是多重的創傷經驗,當這些孩子在安置體系間 流轉的過程時,他們的傷口只會逐漸加深惡化。這也引發本研究者的好奇,難道 有行為問題的孩子注定要經歷多重的轉換安置嗎?Koh, Rolock, Cross & EblenManning (2014)將穩定安置與多重轉換安置的兒少進行比較後發現,除了兒少的 問題行為外,照顧者對於兒少持續照顧的承諾、兒少心理健康的診斷以及是否與 親屬照顧者同住,均是影響安置穩定度的因素。也就是說,安置體系中的照顧者 如何理解孩子的問題,進而能否發展出對兒少持續穩定照顧的承諾,對於兒少安 置的穩定性是有幫助的。. 4.

(13) 既然研究指出照顧者從理解兒少並發展出照顧承諾有助於兒少安置穩定性, 何以當前實務中仍有許多被照顧者拒絕而找不到安置處所的孩子?文獻與實務 的斷裂引發本研究者更大的好奇,當前安置機構的社工員能否理解兒少問題行為 背後的創傷經驗?又是如何協助照顧者去面對難置兒的問題與需求?這些都是 本研究者所欲進一步了解的問題。 再者,從過去的研究中可以發現,與家外安置相關的研究不勝枚舉,大致可 分成三部分。一是著重兒少主觀經驗,包含安置過程的經驗(余瑞長,2003;黃 錦敦,2004;劉美芝,1999;蔡明珠,2006;蔡柏英,2002;羅舒璘,2003) 、歷 經安置後對於「家」的詮釋(余姗瑾,2010;林小雅,2007),以及安置結束後 返家的適應(畢國蓮,2006)。二是以安置機構工作者角度出發的研究,有整體 的社工員處遇經驗(王嘉瑜,2011),也有不同對象上的處遇,包含學習困難之 孩童的處遇(李懿庭,2008) ,對不幸少女的輔導經驗(林瑜珍,2003;潘美玲, 2003) ,以及非行少年的處遇(卓雅萍,2004) 。三則是以安置決策為主的研究(黃 鈺倫,2000;蔡雯瑾,2014)。在難置兒議題上,過去研究僅楊葆茨(1998)以 量化研究方式了解兒少安置穩定性的因素,但未針對難置兒的處遇進行了解探究。 近期則有蔡舒涵(2012)研究兒少主觀的轉換安置經驗,唯與本研究希望從安置 社工員出發了解困難安置兒少的經驗意有所差異。考量目前對於難置兒現象與處 遇的探討仍有所不足,本研究期能藉由深入探討安置社工員對於難置兒的理解與 處遇經驗,進而反思當前安置體系中可能的潛在問題,並能對未來兒少安置的實 務工作有所貢獻。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本研究旨在從兒少安置機構社工員之經驗出發,探討其評估與處遇「難置 兒」的實務知能,瞭解面對此種類型個案之處遇困境與策略,期能進行討論並提 出建議,提供未來實務之參考。據此,本研究之研究目的如下: 一、瞭解兒少安置機構社工員對難置兒之理解與問題成因。 二、瞭解兒少安置機構社工員對難置兒之服務與處遇重點。 三、瞭解兒少安置機構社工員對難置兒之服務困境與可能改善策略。 四、依據研究結果,對兒少安置機構面對難置兒在政策面與實務面提出建議。. 5.

(14) 根據上述之研究目的,本研究提出以下之研究問題: 一、社工員如何理解難置兒的問題? 二、社工員評估難置兒的需求為何? 三、社工員回應難置兒需求的服務處遇為何? 四、社工員面對難置兒之處遇過程遇到那些困境? 五、社工員面對難置兒之處遇困境的改善策略為何? 六、社工員建議現今安置難置兒在政策面和實務層面的看法為何?. 第三節 名詞釋義 一、兒少安置機構 本研究所稱兒少安置機構,意指家外安置之機構照顧(institute care),也包含 近來多元的安置形式,如團體家庭(group home)。換言之,研究聚焦在兒少安置 機構,不包含親屬安置。根據衛福部(2014)統計,截至 2014 年 6 月底計有 125 間兒少安置機構。 二、兒少安置機構社工員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22 條第一款指出,「安置及教養機構 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機構業務,並置下列工作人員:保育人員、助理保 育人員、托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或助理生活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心理輔 導人員、醫師或護理人員、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本研究所稱之兒少安置機構社工員,意指提供機構安置服務,並針對安置 兒少進行評估與擬定處遇之社工員,如兒少安置機構中的社工員。 三、難置兒 本研究所稱之「難置兒」 ,指的是遭嚴重創傷或困難教養,具特殊需求之兒 少。根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寄養家庭及兒少安置機構照顧嚴重創傷或困難 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特別照顧計畫」指出,特殊需求兒少係指因罹患先天身心疾患 或後天遭受虐待、疏忽、性侵害等不當教養情事,需耗費照顧者更高心力提供頻 繁且密集的就醫、生活照顧,及因應其經常性或高頻率之負向行為及情緒危機者。 6.

(15)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安置照顧分類模型,依照兒少之身體疾病或發展障礙、心理情 緒與行為問題,以及照顧環境需求三面向作分類,其中所列之第三類與第四類定 義為特殊需求個案。本研究亦採此定義。 表 1-3-1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安置照顧分類模型 身心特質. 第三類. 第四類. 身 體 疾 病 或 發 有中度至重度 之身體 疾 有重度以上之身體疾病及發展障 展障礙 病及發展障礙 礙 心理、情緒或行 嚴重心理、情緒及行為上 呈現經常違法行為或中重度行為 為問題 的問題 規範障礙,如 (1)經常性經常逃家、逃跑行為. 照 顧 及 環 境 需 在一般性生活 及教育 環 求 境中出現嚴重適應障礙, 須提供密集的 特殊教 育 及專業治療,始有改善可 能。. (2)縱火紀錄 (3)自殺未遂或經常自傷 (4)反社會行為 (5)經常性濫交、猥褻、性侵害 (6)中度到嚴重精神疾病 (7)經常憂鬱或自傷自殺意念 無法在一般生活及部分融合式教 育環境中適應,需替代性的特殊 教育及專業治療環境,始有緩解 與改善空間。.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社會局(2014)。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特殊需求兒少安置照 顧分類評估表。. 7.

(16)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節回顧國內外之文獻,共分成四個章節。首先,第一節探討國內兒童保 護觀點與安置體系的歷史發展及服務現況;其次,第二節探討安置體系中社工員 所扮演的角色與功能;再者,第三節探討難置兒的安置需求與困境;最後,第四 節則討論轉換安置對兒少的創傷與影響。 第一節 國內兒少安置體系之歷史發展與服務現況 家外安置一直以來被視為兒少保護服務中的最後一道防線,因為家外安置 不僅讓兒少與原生家庭分離,也改變兒少的居住地、學校、同儕與手足團體 (Kadushin, 1980) ;對兒少的生活而言,是相當劇烈且全面性的轉變。國外的家 外安置源於 1601 年濟貧法中的院內救濟(習藝所) ,從區分是否值得救濟之充滿 道德性色彩,到院外救濟的制度性保障(王順民,2006)。政府應該介入家庭多 少程度取決於政府採取的觀點為何。我國兒少福利與照顧的立場為何?又是如何 影響兒少福利與安置的發展與現況?此一章節先探討兒少福利照顧政策的觀點, 再以此觀點來看我國安置服務的發展脈絡,以及當前的服務現況。 壹、兒少福利照顧政策觀點 兒童福利照顧政策的制定反應出政府如何看待其與家庭的分工,以及對於 兒少照顧理念的認同(葉肅科,2002),亦即,政府認為兒少福利與照顧議題係 家庭責任還是政府的責任,政府何時要介入?介入與應該承擔的責任為何?余漢 儀(1997)整理國外學者 Hegar 所歸納之美國兒童福利發展經驗,可分成三種觀 點的演變:從父母為兒童的自然保護者之傳統觀點(traditional view),到國家企圖 代 行 親 的 保 護 觀 點 (protective view) , 以 及 開 始 重 視 兒 童 權 利 的 解 放 觀 點 (liberationist view)。相較於以兒童福利發展經驗來歸納觀點,Harding(1997)則認 為政府的角色與兒童、父母、家庭、社會福利之間及其背後的價值密不可分,而 從政府與家庭角色分工分成以下四種觀點: 一、自由放任主義與父權(Laissez-faire and patriarchy) 此種觀點源於西方工業化後,認為政府在兒童照顧上應扮演最小干涉,而 應尊重親子關係的隱私與神聖。除了極端不適當的照顧狀況,政府不應介入家庭 的私領域。而「父權」指男性凌駕於女性及兒童之上的權力,特別指家庭中的權 8.

(17) 力關係。 二、國家干涉主義與兒童保護(State paternalism and child protection) 此觀點認為當兒童未受妥善照顧時,政府需要積極介入,視兒童福祉為最 優先,父母的權利與自由其次。當父母無法妥適照顧兒童,高品質的替代性照顧 是必要的。國家干涉主義強調公權力的介入以保護兒童,惟強調親權剝奪、忽略 兒童的想法等亦引起相當多的爭議(郭靜晃,2004)。 三、尊重家庭與雙親權利(The modern defence of the birth family and parent’s rights) 此觀點認為原生家庭對於兒童與父母同等重要,應盡可能的維繫。儘管家 庭因某些理由而必須分開,也需要持續維繫親子感情。政府的角色不像自由放任 主義的消極,也不若國家干涉主義的強勢,而著重支持家庭,並提供家庭所需的 服務,以確保家庭的連結。 四、尊重兒童權利與自由(Children’s rights and child liberation) 此種觀點強調兒童自身的觀點與想法,視兒童如成人般,是具有自主與自 由權利的個體。兒童應被賦予如同成人般的地位,並應該透過法律保障兒童的權 益。然而,對於兒童能否承受與成人相同的責任與壓力仍未有定論,但讓兒童能 有更多發聲、表達自身感受與想法是此觀點的基本共識(郭靜晃,2004)。 從上述討論後再反觀我國經驗,過去常聽聞的「清官難斷家務事」 、 「法不入 家門」等諺語,可發現政府過去極少涉入家庭事務,偏向自由放任主義。然而, 隨著對於兒童權利的重視,政府介入的角色逐漸擴大,而偏向「尊重家庭與雙親 權利」的觀點,此一變化可從兒少福利與安置的歷史發展中發現端倪。 貳、兒少安置體系之歷史發展 我國兒少安置服務發展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之沿革息息相關,從台灣光 復、政府遷台迄今已逾一甲子。日據時代的遺痕、國際潮流的衝擊與吸納,以及 傳承自中華文化的思維等三股力量(彭淑華,2011a;蔡漢賢,2002) ,交織出台 灣特殊的歷史發展與軌跡,寫下獨特的兒少福利發展史。本研究者參考彭淑華 (2012)將兒少福利自光復後分成五個階段,並融合其他學者對於兒少福利發展 的描繪(丁碧雲,1975;王順民,2006;林勝義,1997;梁其姿,1997;彭淑華, 2011a;廖靜芝,2002;蔡漢賢,2002) ,將兒少安置的發展脈絡分成七個階段, 9.

(18) 從中華文化為開端,隨著時代演進,西方兒童福利與權利的思潮引入,動盪的政 治文化與社會環境交互影響下,探討我國兒少安置從顢頇學步開始能昂首前行 (彭淑華,2011b)之發展脈絡。 一、孕育醞釀期:以慈幼為開端 最早的兒童福利思維可溯源至周朝,並從傳統文學作品中窺得一二。如周 禮地官司徒篇中以「慈幼」作為第一優先施政目標;禮運大同篇中「民胞物與」 的思想也成為兒童福利思想的基礎(彭淑華,2011b) 。然而,在古代社會中,因 戰亂、飢荒致易子而食時有所聞(劉可屏,1988),直到南宋注重棄嬰問題,創 辦慈幼局等育嬰機構;明末時則開始出現由地方菁英分子出錢策畫育嬰社、育嬰 堂,開始重視嬰孩的生命保障,而非嬰孩日後的家庭或社會生活(梁其姿,1997) 。 進入清代以後,設立保嬰會,透過募集善款補助有新生兒的窮苦之家,培養父母 與嬰孩之感情以抑止殺嬰的現象。此制度的建立開始以家庭為核心,不只保障嬰 孩的生命,同時也著重家庭的完整性(梁其姿,1997)。 從歷史脈絡來看,宋代開始的慈幼局已具有早期育幼院的雛型,隨著時代 的推演,也開始重視兒少與原生家庭之間的依附關係,並出現以家庭為中心的工 作思想,惟此段時間的特色仍以善心人士的慈善救濟為主,道德、宗教色彩濃厚; 且政府介入的角色十分有限(彭淑華,2008),少有系統與制度可言。 二、倡導發展期:西方思潮的帶動 民國初年,由於受到西方各國社會福利思潮與理念蓬勃發展之影響,以及 美國兒童權利宣言之衝擊,國人愈來愈重視兒童福利發展。兒童福利工作人士創 設「慈幼局」(後更名為「北平香山慈幼院」),收容水災後無家可歸的兒童。此 機構採取西歐的家庭部制度,開始於機構內部分成若干小家庭,促使這些兒童能 獲得家庭生活與培養倫理觀念(丁碧雲,1975),該機構已具有現在兒童機構之 運作形式。二次大戰開始後,各戰區均有從事難童的急救與教養工作,並於安全 地帶設置兒童教養院所。1940 年中央政府成立社會部,各區也陸續成立社會處, 使兒童福利工作正式列入行政體系(李淑娟,2000;林勝義,1997) 。1944 年至 1946 年間,召開 3 次全國性的兒童福利會議,規劃兒童福利政策與兒童福利設 施標準,並建議政府與民間成立兒童福利機構(林勝義,1997),為兒童福利政 策與機構設施的運作奠下良好基礎。 10.

(19) 此階段的兒童福利,受到西方各國對於兒童權利思潮之衝擊,再加上處於 戰爭、災難頻繁的社會環境中,孤兒、流離失所的孩童大量增加,也促使兒童收 容安置開始快速發展,並出現類家庭式的機構照顧模式。此外,有別於前一階段 以地方仕紳、民間組織對於兒童的慈善救濟,此階段政府的角色開始出現,專責 單位的設置,也象徵國家對於兒童福利之重視,促使兒童福利與教養制度初步的 建構。 三、新興期:育幼院為救濟中樞 日治時期未有特定推展的兒童福利業務或兒童福利機構,政府遷台後,面 對經濟匱乏、物力維艱的社會環境下,以救濟為主的救濟院、孤兒院、教養院及 殘障機構等,均成為此階段兒童福利事務的發展核心(王順民,2006) 。1946 年 至 1948 年間,陸續成立公立育幼院,而光復後所公布的「社會救濟法」將育幼 院納入為救濟設施,同時也規定以 2 歲至未滿 12 歲的孩童作為育幼留養的年齡 劃分(王順民,2006) 。隨後,也因著國民義務教育延長至 15 歲,育幼院院童的 收容年齡也隨之延長,也讓育幼院不只是單純教養,也出現教育等較積極性的功 能(彭淑華,2012) 。此外,1965 年公布「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 ,改善公私 立的救濟設施、擴展院外救濟,並擴充稅源作為社會福利基金的使用,也促使育 幼院數量快速成長(廖靜芝,2002)。 此階段為戰後復原期,雖然針對育幼院的管理制定一連串的相關法規辦法, 然而在安置性質上仍屬消極性的救濟措施,對象上也仍以貧困或孤苦無依的幼童 作為主(彭淑華,2012)。 四、拓展成長期:安置形式與對象的拓展 1972 年,台灣退出聯合國,聯合國兒童基金會之援助也撤離,但為了回應 聯合國戰後持續援助我國之兒童福利,於 1973 年,通過「兒童福利法」 (彭淑華, 2012;廖靜芝,2002)。隨著兒童福利法的通過,相關的施行辦法與細則也紛紛 制定,使兒童福利法之運作更具適法性。值得注意的是,兒童福利法中第 4 條規 定「…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而致兒童無法生活者,…採家庭寄養或家庭型態之 機關教養方式,妥予安置。…」此項規定也開啟家庭寄養制度的出現與成長(彭 淑華,2012) 。1983 年,通過「兒童寄養辦法」 ,正式推動家庭寄養服務。1980 年 代後期,政府愈加關注兒童受虐案件,並開始有機構收容受虐兒童。1989 年通過 11.

(20) 「少年福利法」,區分兒童與少年之適用標準。同時,此階段也開始發展育幼院 之評鑑,將安置機構之建置更加制度化。 從此階段發展來看,兒少安置的形式已跳脫從過去只有機構式照顧,而增 加寄養家庭的類家庭、暫時性照顧模式;在安置對象上,也開始跳脫過去的貧困、 無依等救濟性質的安置兒童少年,轉而開始投入受虐兒少的救援、緊急安置工作。 五、制度建置期:兒童保護與安置服務之結合 隨著西方兒童保護運動的熱潮,1993 年兒童福利法修正通過,該法以兒童 最佳利益為出發,首將兒童保護之通報、安置保護、監護權移轉等入法,成為兒 童保護工作制度化的開端(彭淑華,2012)。此外,1995 年兒童保護專線成立,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法,以及 1998 年家庭暴力防治法陸續通過,保護受虐兒 童少年之相關工作日益蓬勃發展。 此階段的兒少安置體系與兒童少年保護工作密不可分,育幼機構收容對象 也以保護性個案為多,複雜性與專業性均提升,因此也陸續開始進行機構評鑑, 為政府重視安置機構之開端(彭淑華,2012)。 六、蛻變整合期:兒少安置機構角色整合 由於台灣過去以年齡作為區分,將兒童與少年之福利分屬不同法源,此與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對於未成年者之專法規範迥異,且為免因分屬兩條法律而導 致人力、預算之重疊競爭,故於 2003 年,兒童福利法與少年福利法合併整合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隨著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通過,育幼機構與少年教養機 構整併為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成為主要的福利服務機構之一(彭淑華, 2012;葉肅科,2012)。此外,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相關辦法與規定也 陸續訂頒,機構管理與服務品質也隨著再度評鑑而更被重視。 此階段的發展重點在於兒童與少年保護工作更有效的銜接,也讓兒少安置 機構與原有的育幼機構加以整合,使兒少保護工作與兒少安置系統的連結更為連 貫(彭淑華,2012)。 七、權益保障期:安置兒少權益的保障 隨著世界潮流趨勢均以「兒童是權利的主體,而非國家、父母的附屬品」 12.

(21) (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2014),再加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在少年部分缺乏 回應一般少年的需求,強調補救而輕忽發展性,缺乏全面性的關照兒少發展需求 (葉肅科,2012) ,遂於 2011 年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訂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隨著新法的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相關辦法也隨之修正調 整,同時也讓安置及教養機構之設立與專業人員的資格、訓練均有更明確的規範 (彭淑華,2012)。 此階段的發展更重視兒少之權益,故可從兒少安置機構之管理、相關專業 人員的資格、訓練規範,以及安置 2 年以上的兒童及少年須提出長期輔導計畫等 措施來看,均在於確保受安置之兒童少年之權益。 將這七階段的發展整理如表 2-1 所示。. 13.

(22) 表 2-1-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安置服務發展階段表 階段. 時間 兒童福 利思維. 政策法令. 安置對 象. 此階段特色. 孕育 醞釀期. │ 慈幼 1911 慈善救 濟. 無. 貧困、 無依兒 少. 零星善心人士慈善救 濟,未有系統組織. 倡導 發展期. 1911 慈善救 濟 │ 1947 1947 慈善救 濟 │. 兒童保育政策. 貧困、 無依兒 少. 西方兒童權利宣言之 衝擊,以戰時收容為 主. 台灣省育幼院組織規 程、台灣省立育幼院扶. 貧困、 無依兒. 育幼院收容年齡提高 至 15 歲,開始制定育. 1973. 助兒童辦法、私立救助 設施管理規則、民生主 義現階段社會政策. 少. 幼院的相關管理辦法. 拓展 成長期. 1973 制度化 發展 │ 1993. 兒童福利法、兒童福利 法施行細則、兒童寄養 辦法、少年福利法、少 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受虐、 貧困、 無依兒 少. 家庭寄養制度的出 現,開始投入受虐兒 少救援. 制度 建置期. 1993 兒童最 佳利 │ 2003 益、少 年福利 較被忽 略. 兒童福利法修法、兒童 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 例、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失 功能、 受虐、. 建置兒童少年保護工 作,兒少安置與兒少 保護日益密切. 蛻變 整合期. 2003 兒童與 少年之 │ 2011 福利均 重視、 須保護.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 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 標準、兒童及少年福利 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 練辦法、私立兒童及少 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 管理辦法. 家庭失 功能、 受虐、 虞犯少 年. 合併兒童福利法與少 年福利法;兒童與少 年保護工作加以銜 接;安置機構與育幼 院整合. 權益. 2011 視兒少 為權利 │ 主體. 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 家庭失. 重視兒童少年權利,. 法、兒少福利機構設置 標準之修法. 功能、 受虐、 虞犯少 年. 對於兒少福利機構之 管理與專業人員資格 更加明確規範. 新興期. 保障期. 虞犯少 年. 資料來源:本研究者參考本節相關文獻自行整理。 14.

(23) 從經歷以上七個階段的兒少福利與兒少安置服務發展脈絡來看,本研究者 整理出以下幾點特色: 一、從消極面的慈善救濟,走向積極面的權益保障 早年的兒少育幼機構係為了救濟收容貧困,或因為災難導致失依的孩童等 偏慈善道德的殘補式福利,然而隨著國際兒童人權的思潮引進,我國也日益重視 兒童身為人的權利,而制定更多一般性的權益保障。兒少安置也不僅針對失依貧 困孩童,亦包含受虐兒少等保護性措施。 二、從社區鄰里互助走向制度性保障 民國以前的兒童福利多以地方仕紳、社區鄰里彼此的互助為主,且多視兒 童為婦女的照顧責任(廖靜芝,2002);然而隨著時代的推演,政府正式設立專 責主管單位,並將相關兒少福利服務措施予以法制化,均象徵政府對兒童少年福 利與權利的重視。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我國政府對於兒少福利之介入與角色增加,但我國兒 少福利服務背後之精神仍強調家庭與雙親權利(彭淑華,2012;廖靜芝,2002) 。 從過去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以及近期修法後的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中,對於虐 兒的成因均歸咎父母,並予以規訓中可見一斑(余漢儀,2012)。也就是說,政 府在兒少福利服務中仍以支持性角色為主,替代性照顧應是最後一種選擇,且認 為原生家庭仍有照顧兒童的之權利與義務。 三、安置對象從單一走向多元 過去安置對象以貧困失依兒童為主,然而隨著社會環境的變遷,家庭問題 也愈趨複雜,因著家庭失功能而進入安置系統者增加,安置對象也擴及遭性剝削、 受虐以及非行之兒少。 四、安置照顧模式從團體式走向家庭式 早期的育幼機構以團體式的收容為主,但自北平香山慈幼院開始,即帶入 家庭部制度(cottage system) (丁碧雲,1975) ,也就是從公共宿舍之團體生活型 態,轉而為分家而居的家庭生活型態之機構教養模式(王順民,2006)。也因為 類家庭式的照顧模式有助於兒少身心發展,致家庭式的機構照顧日益增加。 15.

(24) 參、兒少安置服務現況 一、兒少安置對象 從兒少福利與安置服務之歷史發展來看,現行安置的對象已不像過去以無 依、貧童為主,而有更多元與複雜的安置原因與對象。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 構設置標準》第 2 條第一項第三款中指出兒少福利機構之安置對象包含:不適宜 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童少年;無依兒童少年;未婚懷孕或分娩遭遇困境之婦 嬰;或從事法律禁止行為、偏差行為等經盡力禁止或盡力矯正而無效果之兒童及 少年;或未受適當照顧、不當對待而應予緊急保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或因家 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之兒童及少年,以及有其他依法得申 請安置保護之情事者。 從上述對象中可以發現,安置對象除了過去的貧困、無依兒少,也擴充至行 為偏差、家庭失功能以及遭受虐待之兒少。莊文芳(2009)指出遭受虐待之兒少 安置與非行兒少之轉向安置處遇在目標上有所差異,前者著重提供穩定照顧環境, 以協助創傷復原,後者則需要有行為楷模藉以導正兒少之偏差行為。兩者都可能 因問題行為而導致多重轉換安置處所,惟考量兩者的處遇方向不同,本研究期能 探索因保護之名而安置,卻讓兒少在替代照顧體系中流轉、受傷的現象,故將聚 焦在受虐或遭不當對待之難置兒。 二、兒少安置機構轉換安置現況 根據衛福部統計處(2014)資料顯示,兒少安置機構自 2006 年 89 間,至 2014 年已成長至 124 間,服務容量至 2014 年時也將近 5,000 人,然而從使用率 來看,卻不曾突破八成,甚至 2014 年時僅七成的使用率。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安置系統的使用率僅七成,仍有許多的孩子因為行為 問題或是特殊需求,而難以安排合適機構安置,多次轉換安置處所。目前雖無針 對機構式照顧轉換安置的調查數據,然根據衛福部委託家扶基金會進行之寄養服 務成果調查(2011-2014)顯示,在 2010 年接受寄養安置的兒少中,轉換安置比 率為 7.0%,其中轉換安置原因有 20.4%是「寄養童行為問題,寄養家庭不能接 受」 ;至 2013 年的寄養兒少中,有轉換安置寄養家庭經驗者攀升,轉換安置比率 上升至 15.7%,其中更有 89 位寄養兒童少年有二次以上的轉換安置紀錄。在轉 換安置原因上,以「寄養童行為問題,寄養家庭不能接受」者共有 114 人次,占 16.

(25) 26.9%。從歷年轉換安置的調查資料中也可以發現,近年寄養兒少轉換安置比率 逐漸上升,除了寄養家庭本身因素考量外,兒少的行為問題亦是導致寄養家庭拒 絕照顧的重要因素。 這些充滿行為問題的兒少被安置系統拒絕後,不斷在機構間流轉。主責社 工員為了讓孩子有一個安身之處,儘管機構品質不佳,但有床位就送(彭淑華, 2007a) ,變成處理難置兒的唯一辦法。 肆、小結 從國內兒少安置的發展軌跡,不難看出台灣從光復後的一甲子時間試圖讓 以慈善為本的安置服務,走向更加專業化的制度化發展。隨著社會環境快速變遷, 兒少安置體系已不能像過去僅本著慈善進行救濟收容,而同時需要肩負起安置兒 少的生活照顧、心理與行為輔導、各種能力的培養與教導,以及自力生活的準備 等等。兒少安置系統被賦予更多的期待,也必須有更全面與綜融的專業性,在兒 少安置體系中的工作者也不能只是「慈善照顧者」而需要成為「專業父母」(王 順民,2006;余姗瑾,2010)。再者,兒少安置對象的複雜性與多元性均增加, 過往照顧貧困、無依兒少的工作模式或許已不足以因應現今偏差行為、行為情緒 困擾頻傳的安置兒少。兒少的行為問題成為許多安置體系照顧者極巨大的挑戰, 而這些安置體系中的工作者如何支持照顧者、如何發展新的照顧模式與策略?又 機構管理者能否給予工作者足夠的訓練及配備,讓其足以因應困難照顧的兒少? 這些都是本研究希望可以探討的問題。. 17.

(26) 第二節 兒少安置體系中社工員的角色與功能 兒少家外安置一直以來被視為最後一個手段,且是需要極力避免的(Knorth, Harder, Zandberg & Kendrick,2008)。然而當家外安置是無法避免時,除了進行家 外安置決策須盡可能降低兒少與原生家庭的分離創傷,接下來的照顧環境也必須 提供兒少穩定的照顧關係,照顧者能以適當的專業性瞭解安置兒少的需要並予以 回應,才能重建安置兒少的依附關係,幫助兒少在生理、心理與社會的發展 (Mačiulskytė, 2013; Smith, 2009)。也如同 Davison (1995)指出安置體系中的工作人 員品質是決定兒少安置照顧品質的關鍵因素。工作人員如何解讀和看待安置兒少 亦會影響處遇成效與改變歷程(胡慧嫈,2011)。社工員在兒少安置過程中扮演 不可或缺的角色,這些角色也影響到社工員如何看待難置兒。故本節探討安置社 工員所扮演之角色,以及在安置體系與安置兒少間所發揮之功能。 壹、 安置機構社工員扮演的角色 在家外安置體系中,排除親屬寄養,大略可分成寄養照顧與機構式照顧,前 者以家庭式照顧為主,後者則以團體照顧為主。兩者的照顧型態有所差異,過去 也有許多孰優孰劣的爭辯(Colton, 1988;De Swart, Van den Broek, Stams, Asscher, Van der Laan, Holsbrink-Engels & Van der Helm, 2012;Rishel, Morris, Colyer & Gurley-Calvez, 2014)。然而不論哪種安置型態,社工員在其中均扮演重要的角色。 本研究者參考相關研究(卓雅苹,2005;林瑜珍,2003;畢國蓮,2006;潘美玲, 2003)將安置體系社工員扮演的角色,分成以下幾點說明之: 一、個案輔導的陪伴支持角色 安置照顧體系中工作人員的重要角色,是支持安置兒少度過困難的事件和 過程(Petrie, Boddy, Cameron, Wigfall & Simon, 2006)。面對甫進入安置體系的兒 少,安置機構社工員若能以溫暖友誼方式與安置兒少建立關係,給予溫暖與正向 的回應,將能為處在不安、恐懼情緒中的安置兒少,注入一劑強心針(畢國蓮, 2006)。也因此,陪伴支持是社工員的首要角色。過去許多研究提到安置社工員 不只是一個工作者,而是具有真實關係的家人情感。社工員不僅扮演友誼性的情 感支持角色,同時也扮演父母教育子女的親職角色(卓雅苹,2004;畢國蓮,2006; 潘美玲,2003) 。除此之外,Eisikovits &Guttmann(1987)指出安置照顧中社工員的 18.

(27) 重要功能之一,即是透過日常生活事件協助兒少學習技巧,成為具有良好功能的 成人。也因此,日常生活的事件均成為社工員進行評估、輔導的資源。社工員常 透過兒少人際關係、學業表現或其他活動參與狀況,與兒少討論未來生涯規劃、 學業或工作計畫(Sinclair & Gibbs, 1998),或是設定階段性目標(卓雅苹,2004) 。 因此,社工員中提供心理情緒支持、就學課業輔導、就業輔導、生活適應、 親職教育與返家準備等服務。換言之,社工員的個案輔導角色中,會依照安置兒 少之需要,對於過去創傷經驗輔導陪伴、當前生活適應融入,以及未來職涯規畫 準備均提供支持與協助。 二、資源引入的中介者 安置體系的社工員基於對兒少原生家庭與替代照顧者(寄養家庭或生輔員) 的了解,成為少數能統整兒少安置前後不同生活經驗的人,具極為重要的中介角 色(余漢儀,1997)。而由於安置體系社工員同時掌握安置兒少原生家庭、照顧 者能力狀態,以及兒少在安置體系的生活適應狀況等資訊,安置社工員更能全面 評估兒少之需要,並轉介相關資源協助。如李懿庭(2008)研究指出,安置兒少 有無心理衡鑑、諮商轉介或醫療保健等需求,均由安置社工員進行評估與決策。 三、照顧者的協同夥伴 在安置機構中,安置社工員則與替代照顧者(生輔員)同為兒少照顧的協同合 作夥伴,也是團隊工作中的一員(Fulcher, 2007)。安置社工員扮演倡導、問題評估、 資源整合與提供者,而生輔員則為生活輔導、危機事件處理、教育或治療等(曾 華源、郭靜晃,1999)。兩者各司其職,但遇到兒少偏差行為,或是生活訓練等 處遇時,則需透過生輔員與社工員兩人的意見與觀察做為參考資訊來源,以共同 商量並選定服務內容(李懿庭,2008)。 四、機構網絡間的協調與倡導者 面對安置兒少可能的多元問題與需求,往往需要連結不同的資源予以協助, 跨機構的合作成為必要的趨勢。安置社工員引介資源的同時,也必須成為機構間 合作的協調與倡導者。例如置於照顧者與學校網絡之間,協助學校老師理解安置 兒少之身心狀況,同時也幫助照顧者與學校之間的溝通。對於不足的資源,亦需 要以兒少利益出發,為安置兒少爭取資源(McLean, 2012)。 五、轉換安置的部份決定者 19.

(28) 兒少的安置決策的權責通常掌握在主責單位手上,兒少安機構則是依委託 收容被安置個案。然而,實務上卻發現兒少安置機構握有一定的專業自主性,當 兒少影響其他孩子或是不遵守規範時,往往會要求主責社工員轉安置(劉淑瓊、 彭惠,2007)。 本研究者將上述不同角色分成工作者與兒少、照顧者、網絡間的角色對照 如表 2-3 所示。 表 2-3-1 安置機構社工員扮演的角色 與兒少之間 安置機構社工 類父母、友伴 員. 與照顧者之間. 與網絡之間. 合作夥伴. 中介者. 個管者 輔導者. 協調者 倡導者 轉換安置的部分決定者. 資料來源:本研究者參考本節相關文獻自行整理。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的研究多從工作者角度出發(李懿庭,2008;卓雅苹, 2005;林瑜珍,2003;潘美玲,2003),僅畢國蓮(2006)的研究是以安置兒少 為研究對象。部分從安置兒少角度出發的研究,認為安置工作者很難從心理上認 定是家人(Anglin, 2004),因為機構生活中缺乏足夠的安全經驗,也讓安置兒少與 照顧者間雙方的依附發展有困難(余姍瑾,2010) 。因此,或許正如同陳慶家(2013) 指出,安置兒少較容易跟給予情感支持、特別照顧與合宜教養的工作人員建立良 好的關係,相反的,對於一般化照顧與嚴格教養的工作人員則會呈現不好或疏離 的關係。換言之,安置兒少能否與工作者發展良好穩定的關係,端視工作者能否 願意對安置兒少的需求全面了解,並能根據個別狀況予以回應。 貳、 安置體系社工員具備之功能 卓雅苹(2004)針對非行兒少安置輔導社工員處遇經驗探討,發現安置社工 員具有教育教育式矯正、生活照料與親職輔導三種功能。Davison (1995)則指出安 置社工員的功能有七種:1.社會角色模範:安置社工員扮演楷模讓安置兒少得以 學習適當的角色行為。2.社會潤滑劑:安置社工員提供安置兒少覺察與知識,了 解面對壓力情境如何因應。3.知識、建議與智能的促發:安置社工員透過日常生 活事件處置的解釋與討論,拓展安置兒少的觀點與想法。4.外部控制的來源:兒 少常困難發展適當內控能力,因此需透過安置場域的外控以確保兒少的平靜與安 20.

(29) 全。5.刺激與動機的來源:安置社工員需要促使兒少參與活動,並從參與中學習 與獲得肯定。6.誠實、真誠與公平:安置社工員需要適當的對待安置兒少,讓兒 少學習在關係中維持適當的行為並建立規則。7.初級照顧者:安置社工員提供基 本照顧、福利以及符合安置兒少發展的需要及責任。上述研究均指出安置社工員 的基本功能,惟兩者仍以安置機構工作者為主,且也欠缺時間推進對功能的影響。 Dragoi (2010)整理 Mayer 在 1960 年的研究,更清楚的將安置社工員的功能分成 以下五點: 一、提供正式結構(providing the formal structure):透過有規則的生活結構,安置 兒少得以學習穩定的生活作息與規範,幫助處於混亂的兒少以健康方式學習 合理的規範與自我控制的能力。 二、提供安全(offering safety):協助過去依附關係不安全的兒少能在穩定、安全 的環境中重建可信賴的關係。 三、鼓 勵 在 不 同 社 會 網 絡 中 的 關 係 與 融 合 (encouraging relationships and integration in different social nets):社工員有足夠的機會幫助安置兒少與社會 環境中所接觸的同儕、手足,建立良好的關係。 四、提升日常生活技巧(mastering skills of everyday living):透過日常生活事件, 讓安置兒少學習生活技能,如準時上學、維持基本衛生習慣、適當飲食、做 作業以及參與有興趣的娛樂休閒活動。 五、處理治療性的議題(dealing with therapeutic issues):不同安置兒少可能有不同 的心理議題,如憂鬱、輟學、反社會態度或行為、低自我價值感、有自傷行 為等狀況的兒少,工作者可依據不同兒少的身心狀況予以處遇或轉介資源治 療。 從此五種功能來看,可以發現安置社工員的功能會隨著兒少進入安置的時 間、穩定度而有層次上的推進。初期先以穩定、規律性的生活環境與規範為主, 慢慢的重建安全的依附關係,並透過日常生活的學習參與,逐步建立兒少的自我 價值感與認同,當兒少日益感受到環境、關係帶給他的安全與安心感,創傷議題 也才能慢慢浮現,進而進入治療處遇階段。 參、 小結 綜合而言,安置體系社工員在家外安置處遇過程中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 21.

(30) 也為安置兒少帶來循序漸進的功能。從文獻中也可以發現社工員面對不同對象 (安置兒少、照顧者、網絡成員)扮演不同的角色,不同角色之間如何拿捏界線與 力道亦成為社工員的挑戰。當面對混亂、遭受傷害以及充滿嚴重挑戰性行為的兒 少,安置社工員內在情緒世界常因情境而有恐懼、生氣和焦慮等情緒,但是外在 又必須表現專業性,經常處在一種不和諧的「情緒勞動」狀態中(Houston, 2011), 這些壓力與角色的衝突也影響社工員對難置兒的處置。儘管如此,社工員的行為 除了受到個人內在的人格特質、價值、態度與規範影響,也必須放在外在組織、 社會環境等脈絡下來理解(Ryan, Garnier, Zyphur & Zhai,2006)。安置社工員對於 難置兒有哪些價值、態度或想法?又否產生不同的角色衝突?機構組織又是如何 看待與理解安置社工員的壓力與困難?這些都是本研究所欲探究的。. 22.

(31) 第三節 「難置兒」的安置困境 難置兒(hard-to-place child)就字面上的理解,即指困難安置的兒童。但什麼 樣的兒少被認定為困難安置?Roberts &Siegel(1988)在其針對身心障礙兒少安置 於寄養家庭的文章中指出「當兒少有強烈的醫療需求、缺乏技能、有/或行為問 題,非常困難找到寄養父母安置,這類的孩子通常被社會服務機構視為『難置兒』」 (Roberts & Siegel, 1988)。難置兒經常因為無法媒合合適的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 而經歷多次轉換安置(multiple placement)。多次轉換安置經驗導致許多兒少在安 置體系中流轉,進而無法與成人建立良好依附關係與信任,造成不良的社會適應。 為了能更了解難置兒的安置困境,此章節將探討難置兒內涵與相關因素。 壹、 難置兒的內涵 兒少被迫離開原生家庭進入安置體系已造成一定的創傷經驗,如何減少安 置的不穩定、避免依附關係的再度受創則成為兒少福利工作者關注的焦點。安置 的結束可以分成預期的(planned)與非預期的(unplanned)結束(Van Rooij, Maaskant, Weijers, Weijers & Hermanns, 2015)。預期的結束通常是幫助兒少轉換到更合適的 場所(如出養、返家),有較明確的照顧計畫,且能提早為安置兒少進行變動的準 備,協助其漸進式的適應,以盡可能將兒少轉換住所所造成的傷害降到最低 (Smith, 2009)。非預期的結束安置通常是快速且令人措手不及的,許多文獻使用 不同的語彙來描述非預期的安置結束,包含中斷(breakdown)、破壞(disruption)、 移除(removal)、危機(crisis)、未預期結束(unplanned ending)等(Rostill-Brookes, Larkin, Toms & Churchman, 2011),這些詞語其實都是描述在兒童保護服務或福 利組織的照顧責任下,安置兒少經歷多重轉換不同寄養家庭或是安置機構的現象 (Oosterman, Schuengel, Wim Slot, Bullens & Doreleijers, 2007)。 一、國外難置兒現象 Strijker, Zandberg &van der Meulen( 2002)整理多位學者研究發現,不成功且 過早的結束安置往往對兒少的發展造成傷害,導致兒少難以與他人建立依附關係、 負面的自我形象、減少衝動控制、增加學習困難、難與成人建立信任關係,也可 能促使兒童產生更多情緒與行為問題。Newton 等人(2000)針對 415 位安置兒少 進行追蹤調查,研究發現曾經經歷多次轉換安置經驗的兒少容易產生內隱與外顯 23.

(32) 的問題,而這些外顯問題又容易讓兒少再度經歷安置中斷,形成惡性循環。需求 無法獲得滿足的兒少持續以外顯行為問題測試照顧者、挑戰安置體系,當工作者 與制度均無力因應的情況下,難置兒便開始在機構間「流浪」。 事實上,國外很早便注意到進入安置體系的兒少,在安置機構間流轉(drift) 的現象,並認為在安置體系間流轉是因為缺乏幫助兒少返回原生家庭或是獲得永 久家的明確目標(Hartley,1984)。因此為了避免兒少在安置體系中迷失,美國開始 以永久計畫(permanency planning)做為處遇的焦點(McAuley, 1996),並於 1980 年 制定《收養協助與兒童福利基金法案》(Adoption Assistance and Child Welfare Funding Act) (Hartley,1984),英國也於 1980-1990 間推行許多長期性與家庭支持 為主的政策(Aldgate, 2006),期待兒少能在穩定與安全的環境下接受照顧與成長。 換言之,政策目的係希望幫助兒少盡可能減少轉安置次數,以返回原生家庭為目 標,而無法回到原生家庭之兒少,則以出養方式為其找到永久的家。 然而,儘管已經從法令方面企圖穩定兒少照顧的穩定性,從國外的研究中 仍可發現安置兒少經歷安置中斷之比例居高不下,曾經歷多次轉換安置經驗者亦 不少。Leathers (2006)針對 179 位曾遭安置的少年進行五年的追蹤研究,發現超 過一半以上(53.3%)的少年都曾經歷安置中斷。James, Landsverk &Slymen(2004) 針對 430 位兒少進行一年半的追蹤研究,發現只有 14 位(3.3%)的兒少經歷一次 安置,其餘的兒少均經歷 2-15 次不等的安置經驗。Unrau 等人(2008)訪談 21 位 曾經歷多次轉換安置經驗的成人,發現有 8 位受訪者過去轉換安置次數至少 10 次以上。高比例的安置不穩定現象也讓許多學者持續探討安置兒少多次轉換安置 的可能因素為何,並發現當前兒少在安置機構間流轉並非僅是缺乏明確工作目標, 而是受到兒少嚴重的行為問題(Brown, & Bednar, 2006;James et al., 2004; Vanschoonlandt, Vanderfaeillie, Van Holen, De Maeyer & Robberechts, 2013)、照顧 者不願意或無能力管教(Norgate, Warhurst, Osborne, Traill & Hayden, 2012)、缺乏 對於兒少需求的了解(Khoo & Skoog, 2014)、照顧者未獲得足夠的支持與訓練 (Iwaniec, 2006; Khoo & Skoog, 2014)等影響。這樣的現象也造成政府的壓力,並 透過改善寄養服務、安置的媒合、寄養父母的招募、訓練、支持、諮詢、合作、 建立合作式的團隊、原生家庭的參與,以及預防等部分著手改善安置的不穩定性 (Blakey, Leathers, Lawler, Washington, Natschke, Strand & Walton, 2012)。. 24.

(33) 二、國內難置兒現象 反觀國內經驗,目前對於難置兒或經歷多重轉換安置兒少的研究仍相當有 限,僅散見於幾篇文章中。如杜慈容(1999)研究中指出,青少年接受安置原因 較兒童複雜,也更具挑戰性,因受虐而進入安置體系的少年往往伴隨行為問題而 讓寄養家庭望之卻步,形成難置兒。彭淑華(2007b)針對機構虐待的研究中也 發現,當安置機構重管理輕輔導、缺乏個別化的處遇時,安置兒少出現偏差行為 時就容易被要求轉換機構、形成社福人球。另外於劉淑瓊、彭惠(2007)研究中, 其從契約委託的成本考量角度,認為具有多重問題行為之兒少照顧成本較高,易 使安置機構拒絕照顧。從這些研究中可以發現,難置兒有兩個明顯的特徵,也就 是「問題行為」與「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難以照顧而拒絕」。 事實上,國內目前難置兒現況的調查並不多,僅能根據衛福部社會及家庭 署委託家扶基金會進行的寄養服務成果報告中發現近年轉換安置比例有提升趨 勢。儘管難置兒現象愈趨明顯,但現僅台北市社會局於 2014 年提出「寄養家庭 及兒少安置機構照顧嚴重創傷或困難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特別照顧計畫」,其概念 如同劉淑瓊、彭惠(2007)研究所稱,為免機構因照顧困難教養兒少的高成本考 量而拒絕,故針對照顧難置兒予以特別照顧費。難置兒的照顧成本較高或許是機 構考量之一,然而從過往文獻中也可發現兒少創傷經驗所致的行為問題,以及照 顧者缺乏特殊照顧處遇,也可能都是形成難置兒的一環。 貳、 難置/多次轉換安置的原因 什麼原因使這些安置兒少不斷經歷安置的中斷,而有多次轉換安置經驗? 過去許多研究均針對此現象進行探討,有些研究從安置穩定性中找出關鍵的保護 因子,有些研究則從安置中斷進行相關風險因素的分析。不論研究發現哪些因素 是關鍵,安置中斷並非只是單一因素所能解釋,而應整合多重因素、全面性的了 解(Jakobsen, 2013)。是故,本研究者統整國內外相關文獻,將多次轉換安置的原 因分成以下不同層面進行了解: 一、個人層面 國外早期的研究已發現安置中斷的其中一個重要因素是兒少的行為問題。 Walsh & Matule 在 1984 年研究 51 位有安置經驗的兒少,發現這些孩子都有情緒 25.

(34) 問題,因而被排除於出養或一般的寄養家庭照顧中,而多數的社工員對於安置中 斷均歸因於兒少的攻擊或暴力行為(引自 Proch & Taber, 1985)。兒少的行為問題 逐漸受到關注,隨後的研究亦開始針對行為問題進行實證研究,發現問題行為確 實 可 以 預 測 安 置 的 不 穩 定 性 (Chamberlain, Price, Reid, Landsverk, Fisher & Stoolmiller, 2006; Hurlburt, Chamberlain, DeGarmo, Zhang & Price, 2010; James et al., 2004;Newton et al., 2000),這些行為包含縱火、使用藥物、對自己或他人的 肢體暴力、拒絕合作或不願去學校、偷竊、不適當性的行為(Proch & Taber, 1985), 缺乏社會技巧、說謊、爭論、發脾氣、逃跑、表現的很差以便讓人送走等 (Nissim,1996,引自 Brown & Bednar, 2006)。有行為問題的兒少往往需要花費照 顧者更多時間與能量照顧,也容易使照顧者落入與安置兒少負向的互動循環當中, 增加其照顧負荷與壓力,進而影響其照顧承諾(Leathers, 2006)。 除了行為問題,安置兒少的年齡也是許多研究者關注的因素。過去研究指 出年紀低於 6 歲的安置兒少,其展現出來的行為問題較能被照顧者所容忍 (Chamberlain et al., 2006)。青少年階段的孩子因為容易測試關係與挑戰權威者的 界線,也因此愈困難安置,而不被寄養照顧者所歡迎,進而容易比年紀較小的孩 子在寄養家庭經歷更多問題(Hornby & Collins, 1981,引自 Iglehart, 1992)。也因 此,年紀愈大進入安置體系者,愈有可能遭遇安置失敗(Connell, Vanderploeg, Flaspohler, Katz, Saunders & Tebes, 2006; Smith, Stormshak, Chamberlin & Bridges, 2001; Oosterman et al., 2007)。 性別影響安置中斷的實證研究則未有定見。有研究指出男性青少年比女性 青少年有更高比例的安置中斷(Leathers, 2006),可能源自於男性比女性有較高的 攻擊行為(Farruggia & Germo, 2015)。國內的研究也發現女童安置後的適應情況 較男童佳,展現較少的負向行為,因此在安置的穩定度上有所差異(楊葆茨,1998) 。 但也有研究指出女性安置中斷的風險比男性高 (Sallnäs, Vinnerljung & Kyhle Westermark, 2004)。甚至有研究指出性別與安置中斷並無關聯(Olsson, Egelund & Høst, 2012)。 是故,從上述研究可以發現,問題行為與年齡均是安置中斷的風險因素。安 置兒少的年紀愈大,特別是進入青春期階段的少年,一方面尋求獨立自主,一方 面又必須倚賴成人(彭淑華,2006),內在的矛盾與衝突容易透過行為問題或是 26.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In order to apply for a permit to employ Class B Foreign Worker(s), an Employer shall provide reasonable employment terms and register for such employment demands with local

Should an employer find it necessary to continue the employment of the Class A Foreign Worker(s), the employer shall, within four (4) months prior to the expiration of the

You are given the wavelength and total energy of a light pulse and asked to find the number of photons it

 Promote project learning, mathematical modeling, and problem-based learning to strengthen the ability to integrate and apply knowledge and skills, and make. calculated

好了既然 Z[x] 中的 ideal 不一定是 principle ideal 那麼我們就不能學 Proposition 7.2.11 的方法得到 Z[x] 中的 irreducible element 就是 prime element 了..

Wang, Solving pseudomonotone variational inequalities and pseudocon- vex optimization problems using the projection neural network, IEEE Transactions on Neural Networks 17

volume suppressed mass: (TeV) 2 /M P ∼ 10 −4 eV → mm range can be experimentally tested for any number of extra dimensions - Light U(1) gauge bosons: no derivative couplings. =>

Define instead the imaginary.. potential, magnetic field, lattice…) Dirac-BdG Hamiltonian:. with small, and matri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