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第十二次學生事務會議會議記錄
時間: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上午九時
地點:本校圖資館五樓會議室
出席:姜芬芳(代)、廖光生、蘇埱君(代)、賴廷鴻(代)、劉紹東、姚
志明、鄭育仁(代)、耿紹勛、陳香君(代)、柯閔玲(代)、王俊
順(代)、王偉仲、吳謙讓(代)、徐忠枝、連興隆(代)、楊證富
(代)、吳俊興(代)、學生代表(郭峻溢)
列席:陳忠正(代)、林玥君(代)、孫瑜謙、王美玲(代)、張志向、林師平、
林秀梅(代)
主席:葉文冠 紀錄:孫瑜謙
壹、學務工作報告及上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附件一)
貳、討論事項:
提案一:修正國立高雄大學學生獎懲辦法(附件二),請討論
說 明:
一、依據教育部建請各校於學則或相關規定中訂定在學學生參與校外考試舞
弊之懲處原則。
二、依據
94 年 8 月 19 日本校 94 學年度第二次臨時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議,
研擬將獎懲辦法第
11 條與第 12 條合併於同一條之可行性。
三、本處依上開原則及決議爰提修正辦法,於本校第十一次學務會議討論,
經決議:依委員意見歸納整理甲、乙二案,藉助法律係吳俊毅老師法律專
長,討論研擬一個草案後,分別傳送學生會、各院、系辦,廣徵師生意見,
提送下次學務會討論。
四、爰依師生意見提修正辦法,請審議後,提送校務會議(6 月)討論通過並
報部核定後實施。
決議: 修正通過(附件二-1)
參、臨時動議:
提案一:修正國立高雄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附件三),請討
論
說 明:依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規定,學生申訴適用對象增
列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並修正部分條文。
決議: 修正通過(附件三-1)
肆、散會(10:20)
0第十二次學生事務會議工作報告及上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壹、各組工作報告如下:
組別
工作報告
請各單位協
助配合事項
生輔組
1.辦理學雜費減免申請人數為 280 人,減免學費 1.生輔組有許3005287 元整,雜費 1365571 元整,總減免金額 4418657 元整。 2.賃居生訪視表發放計 2341 份(大學部 98 級計 79 份、97 級計 825 份、96 級計 790 份、95 級計 647 份),目前回收237 份,進行資料統計。 3.95 年 4 月 12 日邀請文藻外語學院衛保組李美芳組長蒞 校專題演講「愛在滋生、情在蔓延」,灌輸同學正確的愛 滋防制觀念,學生反應熱烈。 4.95 年 3 月份向教育部申請春暉專案宣導經費補助 8 萬 元整,辦理4 月份「春暉月系列活動」,將春暉正確觀念 傳達給學生知道。 5.製作「高大租屋論壇」版,結合租屋廣告、租屋討論以及 租屋資訊系統,擴大對校外租屋同學服務功能。 6.擬於 5 月 30 日前提出有關「菸害防制」相關活動計畫, 以申請國民健康局活動補助經費,最高上限15 萬元。 7.輔導本校春暉社與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春暉社同學共 同舉辦95 年 7 月 2 日~4 日三天二夜之「春暉菁英探索 營」,希望藉由營隊的方式將春暉專案(五反)觀念傳 輸給國小學童。 8.94 年第 2 學期學生急難慰問金之申請核發: (1)校內―截至目前計有 9 位同學提出申請,已核發急 難慰問金計6 萬 5000 元;另有關校內急難慰問 金,校外募款20 萬 6000 元專款專用。 (2)校外─截至目前計有 7 位學生申請教育 部學產基金。另外,提報李佳盈、陳耀 宗、李雄鵬同學申請財團法人行天宮文 教發展促進基金會助學金,及校長提供 2 位學生每月生活費各 4000 元;另募得 203600 元「專款專用-法律系李衣婷 同學」,於 2-6 月分次給予。 9.於 5 月 10 日舉辦交通安全講座,邀請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交通大隊陳組長瑞堂蒞校演講,針對車禍案件處理方 式進行案例說明。 10.辦理學生請假業務,截至 95 年 5 月 19 日 止,合計事假69 小時、病假 324 小時、公 假102 小時、病假 302 小時、公假 351 小時、曠課 42 小時、喪假34 小時。 多問卷調查、活 動及公告需要 透過系辦或各 班導師、班代幫 忙公告或轉 達,希望各系 辦、導師能多多 配合活動之宣 導,並將相關 資訊公告於系 辦佈告欄。 2.賃居生訪視 表發放給各班 導師後,請導 師自行利用時 間進行訪視, 並將訪視表於 學期結束前送 學務處彙整。 3.請各系辦、處 室於學期末將 所提報的學生 獎懲建議表及 操行成績表準 時送交學務處 彙整,以免影 響學生權益。
11.95 年 5 月 17 日舉辦「宿舍生活自活會」會長改選,由 財法系一年級張嘉珍同學當選。 12.本學期共有 612 位同學申請就學貸款。 13.95 年本校預官考選共錄取士官 86 人,錄取率 86%。
課輔組
一、社團活動: (一)社團經費審查計核定補助 38 個社團活動經費及社團 器材費用,補助金額約計為19 萬 8 千元整。 (二)計有 8 個學藝性社團、3 個體適能性社團、2 個服務性 社團、8 個聯誼性社團、6 個系學會舉辦校內外活動並有 3 個學生社團參與校外競賽活動,另原住民青年文化社 辦理配合校慶系列活動「原住民文化週」活動圓滿成功並 獲高雄市原委會2 萬 5 仟元補助。 (三)學生議會計召開 5 次會議,除輔導並督促定期舉辦議 會審查相關學生自治事項。 (四)辦理教育部補助本校輔導社團帶動中小學社團計有(1) 慈青社-甘露社成長教室(2)國標社-舞動青春(3)足球社-快快樂樂踢足球(4) 有氧舞蹈社-有氧 GO GO GO (5) 希望種子社-弱勢家庭兒童課業輔導(6)吉他社-快樂學吉 他等六隊分別與右昌國中、加昌、甲圍、援中國小等4 個 學校合作,總補助金額為12 萬 5 仟元整,計畫執行期 間為4 月~11 月,目前計畫順利執行中。 (五)於 5/8 日成立第六屆學生公職選舉選舉選舉委員會, 相關選舉事項順利進行中,預計於6/7 日進行投票。 (六)本學期申請教育部會補助 6 萬 8 仟元,辦理公民教育 「大學生生活之法治議題探討」研討會,由政法系、演辯 社聯合主辦,目前積極籌備中,預計於6 月下旬辦理。 二、成立志工培訓暨服務中心 (一)本校於95 年 4 月 29 日成立高雄大學社區服務志 工團並與紅十字會、獎卿護理展望基金會、馨蕙馨醫院集 團、仁愛之家簽定策略聯盟,培訓志工服務社區及社會, 推動志願服務。 (二)本組業已於5 月 16 日向主管會報提出「國立高雄大 學安全社區推動計畫」,將於本計畫中擴大辦理整合志工 資源,推動本校社區安全相關工作。 (三)目前執行情形: 1. 本學期至本校參觀及戶外教學有援中國小共 75 人,生 態志工服務學生有12 人,目前仍在執行當中。2. 辦理教育部學產基金計畫金額 2 萬 5 仟元,目前雄友 會在甲圍國小服務,尚在執行當中。 (四)每學期召開學生就學補助委員會議一次,本學期將 於95 年 6 月份召開。 (五)94 年下學期共計 142 名書卷獎,發放金額計新台 幣70 萬 2 仟元整。 (六)本校原住民共有23 名,本學期有 4 位提出申請, 由資管系林志培獲得貳萬元獎學金;政法系吳祖貽獲得 壹萬五仟元助學金。 (七)校慶園遊會 1.辦理本校校慶園遊會,共有 12 個系學會及 25 個社團參 加攤位擺設,14 個參加社團動態展演、校外團體陸軍官 校之太極拳表演及的來自史瓦濟蘭國家的學生表演該國 之傳統舞蹈,深獲師生的喜愛。 2.敦親睦鄰邀請梓官鄉公所、梓官鄉農會等 10 團體參加本 校園遊會設攤。 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與本校合辦租稅繪畫創意比賽,贊助 金額5 萬元整。 4.本校向外界募款:中油-5 萬元,梓官鄉農會-1 萬、土地 銀行高雄分行-5 仟、本校社區總體營造文教基金會 10 萬、高雄郵局3 仟元,總共募得 21 萬 8 仟元整。
諮商輔
導組
一、個案工作: 1. 含 intake、派案、轉案、個案聯繫、兼任諮商師連線、導 師連線、一般性個案討論等,計約1628 服務人次。 2. 針對學生需求提供適當量表、測驗,含:生涯、學習、 人格量表等測驗之實施、計分與事後解釋、晤談,計約 165 人次。 3. 1 對 1 個案晤談,總計共約 300 服務人次。 4. 含社會支持網絡連線、休學特案關心聯繫、疑似精神疾 患學生、自傷傾向之同學等特殊個案服務,約240 人 次小時;內部特殊個案討論,約225 人次小時;電話 或面談聯繫約135 人次。 5. 提供前來求助之教職員壓力抒發、問題解決等個別晤 談及特殊議題諮詢等約50 人次小時。 6. 5/2 組內面試實習生,預計招收實習生一名~二名。 二、一級預防業務推展: 1. 舉辦『人際關係講座』:邀請成大饒夢霞老師,主講人 本學期後續與 辦理之活動, 惠請協助鼓勵 師生踴躍參 加: *6/2 義工訓 練-情緒篇 *6/1 自我成長 團體 *5/31 義工學 生期末大會 *6/1 諮商中心 暨資源教室搬 遷茶會 *6/6 資源教室 畢業生歡送際互動之議題,學生反應熱烈,計約120 人次。 2.『我的未來不是夢』生涯系列講座:邀請文藻外語學院 學輔中心陳婷婷主任,提供生涯規劃與個人特質探 討、人我環境適配度探索及個人性格初步瞭解,共計 60 人次小時。 3. 4/1-2 兩性與自我成長工作坊兩梯次,協助同學瞭解 自我,學習兩性互動的技巧,使同學未來有更好的親 密關係與對性別議題的瞭解。共160 人次/時。 4. 策劃並舉辦自我探索與成長團體,協助學生自我探索 與了解,並藉由團體之人際互動,強化其社會支持系 統與心理健康,預計連續5 次,目前進行 3 次,服務 72 人次小時(持續辦理中)。 5. 義工訓練活動: (1)2/28 舉辦義工學生戶外人際關係成長訓練,共 計266 人次小時。 (2) 3/4 期初義工學生基礎與成長訓練,計約 96 人 次小時。 (3) 每週五進行義工經驗交流,約 168 人次小時。 6. 原住民學生互動並對原住民學生社團宣導諮商服務, 共22 人次小時(本校原住民學生 18 人)。 7. 含導師、學生、家長等個人或相關議題之一般性電話諮 詢服務共計約1198 服務人次。 8. 諮商中心圖書使用與借閱 108 人次。 9. 諮商中心空間使用與借用 250 人次。 10. 擴充諮商輔導設備、圖書、文宣、手冊等諮商輔導 服務之必須資源。圖書475 冊、套書 2 套、DVD/VCD 等輔導視聽媒體43 張。 11.宣傳諮商中心服務項目、聯絡與求助方式、求助管道、 學期活動等。共製作活動與宣傳海報數款、手冊一款、 服務宣傳DM 計二款、及小品宣傳,如:原子筆、書 籤卡、面紙等。 三、身心障礙服務 1. 筆試、面試等遴選與聘用流程,聘用資源教室輔導人 員於3/15 就職。 2. 3/26 舉辦『資源教室期初座談會』,以利身心障礙學 生瞭解資源教室所提供之資源及服務,共計17 人參 加。
3. 4/29 舉辦『資源教室期中座談會』,藉此機會增進校 內身心障礙學生之互動,會後贈送每位同學100 元之 園遊券,並邀請參與學校活動,以建立學生對學校之 歸屬與適應,共計20 人參加。 4. 積極規劃並整頓資源教室 111 空間與內部各項物品, 於5/10 完成諮商中心暨資源教室搬遷。 5. 身心障礙學生關心與聯繫,共計 85 人次。 6. 身心障礙學生諮詢與服務,共計 62 人次。 四、導師業務: (一)導師業務:核算全校導生人數共4535(不含 EMBA 班級人數)核計本學期導師指導活動費共計 6,349,000,並核撥導師人事費共計 157 位導 師,金額3,560,000 元整。 (二)提升導師輔導知能: 1.導師諮詢共計 402 件次。 2.舉辦各學院導師經驗交流— (午餐的約會) (1)於 3/1 舉辦人文與社會科學院—王光濤院長主講 『如何吃才健康』共計20 人參加。 (2)於 3/2 舉辦管理學院—李博志副校長主講『如何 抒解工作壓力』共計26 人參加。 (3)於 3/8 舉辦理學院—黃榮俊院長主講『態度決定 高度』共計40 人參加。 3.3/10~11 墾丁夏都飯店辦理舉辦導師輔導知能研 習營,含70 位導師及眷屬工作人員,共計 121 人 參加,由李家同教授專題演講,獲得導師熱烈迴 響。 4.舉辦種子導師輔導知能培訓—生涯輔導之『生涯彩 虹橋』:邀請陽明大學林一真教授,主講並實地教 授生涯測驗之運用,共計服務6 小時每小時平均 28 次人次。 5. 5/19 舉辦導師與性別平等委員會專題演講,主講 『情人看招不看刀~如何輔導學生分手議題』。 (三)期中預警系統作業,共計通知953 學科不及格之 學生,並通知125 位導師關心、輔導有二一危機 之學生。 (四)一級預防--義工學生訓練: 1.於 2/28 在學校與半屏山舉辦八小時人際互動與大自
然體驗營,共計37 人參與。 2.3/4 舉辦七小時自我探索訓練,共計 9 人參加。 3 每週五中午例行性義工小組討論與專題分享,由連興 隆老師與林秀梅輔導員配搭與義工分享專題及關懷 訓練~並以右昌國中學生情緒關懷為演練,本學期 共計十四次,每次1.5~2 小時每次參與人數 12~ 14 人。 4.5/24 兩性特質差異主題義工訓練,共 12 人參加。 5.預定 5/26 擴大舉辦義工學期訓練,主題為『如何溝 通?』預計20 人參加;6/2 主題為『如何抒解情 緒』,均由林秀梅負責分享。 6.預定 5/31 端午節舉辦義工期末成長驗收大會暨歡送 義工畢業生,預定約16 人參加。
畢輔組
1.於 3 月間提供相關職涯規劃與留學相關資訊(雜誌)發 放,希冀依學生不同需求提供所需之資料。 2.4 月份向職訓局提出職涯講座(2 場),預計於下一學期 與系所合作,期望能有更多的同學能因此而受惠。 3.因去年國家考試講解講座學生反應熱烈,預計於 11 月 間將再舉辦第二場的國家考試講座。 4.積極籌備畢業典禮儀式進行相關事項,期望能讓第三屆 畢業生、師長及貴賓留下美好的回憶,進度如下: (1)畢業典禮將於 95 年 6 月 10 日 18 點假本校網球場舉 行。 (2)3 月份依校長之建議於網球場規劃第三屆畢業典禮;同 時,已完成廠商之場地探勘。 (3)4 月中獲支持補助畢業典禮經費約 66 萬元(含帳棚) (4)5 月中畢典禮場地佈置最後方式與風格確認—將以『希 臘雅典時代』為主要佈置風格。 (5)已於 5 月 9 日召開畢業典禮儀式進行第一次協調會 議,與各協助單位進行工作之溝通協調。 (6)5 月 18 日經與畢聯會協商確定「校園巡禮路線」與其他 典禮相關活動規劃與籌備 (7)5 月 19 進入畢業典禮招商流程中,於 5 月 25 日開標。僑外組
1. 1 月至 3 月處理緬甸僑生陳同學因精神疾病住院及出 院相關事宜. 2. 1 月 26 日辦理寒假留台未返鄉僑生圍爐校長親臨主 持。3. 2 月 23 日辦理九十五年僑生春節祭祖餐會,並由黃副校 長親臨主持. 4. 4 月 1 日辦理第五屆南部僑生盃運動大會,共計有南部 八所大學校院,500 餘名僑生同學群聚本校,校長親臨主 持開幕. 5. 4 月 8 日帶領僑生同學前往高雄醫學大學參加南部僑 生春季聯誼. 6. 4 月 10 日赴僑生大學先修班,辦理僑生招生宣導活動. 7. 5 月 20 日辦理 95 級僑生送舊大會. 8. 6 月 6 日將辦理 95 級畢業僑生座談會,校長將親臨主 持. 9. 6 月 28 日林組長將於 95 年全國僑外輔導教師工作研 討會,擔任專題報告人. 10. 公告校外獎學金計 46 項,申請者約 70 人次,獲獎者 為呂澄彥等24 人次。並完成電腦系統公告作業建檔。 11. 辦理僑生公費待遇 17 人、助學金審查核撥計 33 人及 工讀金審查核撥計11 人 12. 辦理僑保、健保、居留、及寒假返僑居地入出境手續約 50 餘人次等事宜. 13. 完成居留延期電腦作業控管,對即將屆滿居留期限之 同學,事前提醒,並由僑外組受理同學申請延長居留 後,由僑外組向警察局外事中心及出入境管理局申 請,除避免同學逾期受罰外,更節省同學申辦時往返 奔波。
衛保組
1.學生團體保險共完成理賠 26 件,理賠金額共 385,522 元;尚有19 件辦理中。 2. 完 成 94 學 年 第 2 學 期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作 業 , 全 校 共 4621 人加保(含休學生)。 3.由圖資館電算中心協助完成學生團體保險作業系統測試 及連線作業。 4.提供傷病處理共 348 人次。 5.3 月 26 日完成校內廚工餐飲衛生講習,共 21 人參加。 6.3 月 26 日完成骨質密度檢查共 85 人參加。 7.2 月 23 日至 3 月 16 日完成初級急救員訓練,通過認證 獲取證照人數為40 人,及格率為 100 %。 8. 4 月 29 日完成體適能測量宣導活動,參加人數共 36 人。9. 4 月 29 日完成健康新知宣導,參加人數共 122 人。 10. 5 月 6 日協同杏林社與運動健康與休閒學系同學完成 辦理杏服天使營活動,至高雄市明義國小進行急救教育 宣導,參加學生人數共30 人。 11. 迄今共完成 86 人次醫療用物借出。 12. 迄至 4 月共提供體脂肪測量服務共 949 人次。 13. 協同總務處保管組與環安組完成校內餐廳與便利商店 餐飲衛生檢查,共52 次。 14. 擬於 5 月 22 日至 24 日舉辦捐血活動。 15. 擬於 6 月 7、 9 日完成新生 B 型肝炎疫苗第三劑注 射。 16. 擬於 6 月 22 日完成高級急救員訓練。 貳、上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修正國立高雄大學學生獎懲辦法執行情形: 一、本處依教育部建請各校於學則或相關規定中訂定在學學生參與校外考試舞弊之懲處原 則,及94 年 8 月 19 日本校 94 學年度第二次臨時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議,研擬本校 修正學生獎懲辦法,經第十一次學務決議:依委員意見歸納整理甲、乙二案,藉助法律 系吳俊毅老師法律專長,討論研擬一個草案後,分別傳送學生會、各院、系辦,廣徵師 生意見,提送下次學務會議討論。 二、爰依師生意見研提修正辦法草案,送請本次會議審議後,提送校務會議(6 月)討論 通過並報部核定後實施。
國立高雄大學第 十二次學務會議提案單:
提案單位:生輔組
案 由:修正國立高雄大學學生獎懲辦法(如附件),請討論
說 明:
一、依據教育部建請各校於學則或相關規定中訂定在學學生
參與校外考試舞弊之懲處原則。
二、依據
94 年 8 月 19 日本校 94 學年度第二次臨時學生獎
懲委員會議決議,研擬將獎懲辦法第
11 條與第 12 條
合併於同一條之可行性。
三、本處依上開原則及決議爰提修正辦法,於本校第十一次
學務會議討論,經決議:依委員意見歸納整理甲、乙二
案,藉助法律係吳俊毅老師法律專長,討論研擬一個草
案後,分別傳送學生會、各院、系辦,廣徵師生意見,提
送下次學務會討論。
四、爰依師生意見提修正辦法,請審議後,提送校務會議
(6 月)討論通過並報部核定後實施。
決 議:
原獎懲辦法條文
建議獎懲辦法修改之條文
俞主任建議修改之條文
第八條: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經輔導無效者,予以申誡︰
一、擔任學生社團幹部或自治幹部,
怠忽職守致生損害者。
二、 損毀或妨害合法張貼之海報者。
三、未經許可私自挪用他人物品者。
四、在公共場所擾亂公共秩序者。
五、污染校產、環境者。
六、違反網路使用規範者。
七、規避服務及團體活動者。
八、各種車輛不依規定行駛或任意停
放者。
第八條: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經輔導無效 者,予以申誡︰
一、擔任本校學生社團或自治組織幹
部,違背職務致生損害於社團、
組織財產者。
二、損毀合法張貼之海報者。
三、侵佔他人物品者。
四、妨害公共秩序者。
五、污染本校財產、環境者。
六、違反
本校網際網路使用規範
者。
七、拒絕參加依法應履行之本校服務
及團體活動
者。
九、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
八、違反本校車輛行駛或停放規定,
情節重大者。
九、(有)
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
者。
九、(有)其他
各款情事者。
第九條: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予以記小過︰
一、有前條所列各款之事實,經予以
申誡後再犯之者。
二、故意破壞公物者。
三、對師長態度傲慢或有不禮貌行為
者。
四、破壞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情節重
大者。
五、校外言行不檢有損校譽而情節較
輕者。
六、惡意攻訐同學或助長同學間糾紛
有具體事實者。
七、以文字圖畫等手段破壞他人名譽
者。
八、寫恐嚇、侮辱、毀謗等信件經查
屬實者。
九、未經同意拆閱他人信件或擅取他
人郵件致當事
人權益受損者。
十、為他人作不實之證明者。
十一、賭博、酗酒肇事,鬥毆或吸毒
等情節輕微者。
十二、冒用他人證件或將己有證件借
與他人使用者。
十三、管理公物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義務,致生毀損、滅失、短
少或管理公款有浮報、挪用、
帳目不清之情事,情節輕微
者。
十四、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輕
微者。
十五、惡意攻奸,挑撥離間,破壞團
第九條: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予以記小過︰
一、(有)
前條所列各款之事實,
情
節
重大者
。
二、毀損本校財產者。
三、(刪除)
四、妨害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情節重
大者。
五、校外言行不檢致生損害於本校校
譽者。
六、侮辱、毀謗師長或同學者。
七、(刪除)
八、恐嚇師長或同學者。
九、無故開拆他人郵件者。
十、為他人作不實之證明者。
十一、賭博、酗酒肇事,鬥毆或吸毒
等情節輕微者。
十二、冒用他人證件或將己有證件借
與他人使用者。
十三、管理公物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義務,致生毀損、滅失、短
少或管理公款有浮報、挪用、
帳目不清之情事,情節輕微
者。
十四、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輕
微者。
體秩序者。
十六、未經核准擅自在校內〈外〉舉
辦活動,影響校園安全與安寧
者。
十七、妨害教職員或同學執行公務者。
十八、張貼不實之文字、圖畫其內容足
以影響校譽者。
十九、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
十五、(刪除)
十六、未經核准
( 擅自
)
在校內〈外〉
舉辦活動,
足生損害於校園安
全與安寧者。
十七、妨害教職員或同學執行公務者。
十八、
散佈不實事實,足生損害於本
校校譽者。
十九、其他相當於上述各款所列情
事,致生損害於本校校譽者。
十八、散佈不實
於本校校譽者。
十九、其他
所列情事,致生損害於本
校校譽者。
第十條: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予以記大過︰
一、違反前條所列各款情事而情節較
重者。
二、考試作弊者。
三、竊盜、侵占、詐欺者。
四、偽造變造文書者。
五、惡意破壞公物者。
六、擅撕布告、公文,有損學校尊嚴
者。
七、利用網站從事不法行為者。
八、違規使用電器產品或其他物品造
成火災且有損
害公物者。
九、其他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經法
院判決有罪確定或經學校查證屬
實,情節輕微者。
第十條: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予以記大過︰
一、違反前條所列各款情事而情節較
重者。
二、考試作弊者。
三、犯刑法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
偽造文書罪者。
四、(刪除)
五、(刪除)
六、毀損本校布告、公文者。
七、透過網際網路實行不法行為,致
生損害於本校校譽者。
八、違規反本校用電或實驗室安全管
理規定,足生損害於公共安全者。
九、其他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經法
院判決有罪確定或經學校查證
屬實,情節輕微者。
第十一條: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予以定期察看:
一、在校期間獎懲相抵達兩大過兩小
過者。
二、有頂替考試行為知悔改者。
三、參加不良幫會或不法組織者。
四、要脅師長以求遂其意願者。
五、以不法行為致使他人成傷者。
六、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
第十一條: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予以定期察看、退學
或開除學籍:
一、違反前條所列各款情事而情節嚴
重者。
二、參與校內、校外各類考試有頂替、
作弊行為。
三、在校期間獎懲相抵達兩大過兩小
過者以上者。
四、對師長施強暴、脅迫者。
五、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
六、參加以實行犯罪為宗旨之組織者。
七、無故製造、販賣或持有違禁物品
者。
八、其他相當於上述各款所列情事,
致生損害於本校校譽者。
三、在校期間獎懲相抵達第十二條: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予以退學或開除學籍:
一、毆打師長者。
二、考試作弊,情節嚴重者。
三、蓄意傷人,情節嚴重者。
四、不法販賣或製造安非他命或其他
麻醉藥品者。
五、其他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經法
院判決有罪確定或經學校查證屬實,
情節嚴重者。
六、在學期間累積滿三大過者。
七、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
第十二條:學生行為之懲
誡 , 除 依 照 本 辦 法 所
列 標 準 訂 定 外 , 得 酌
量 依 下 列 各 款 之 情 形
為加重或減輕懲誡:
一、發生行為之動機、目的。
二、發生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三、發生行為之手段。
四、發生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
五、發生行為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
六、發生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程度。
七、發生行為後之態度。
第十二條
四、發生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
行。
五、發生行為人與被害人平日之
關係。
為何這兩款會影響懲誡的加重或
減輕,建議考慮取消
第十三條:學生行為之懲
誡 , 除 依 照 本 辦 法 所
列 標 準 訂 定 外 , 得 酌
量 依 下 列 各 款 之 情 形
第十三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
者,得加重懲戒:
一、
第八條至第十一條之累
犯。
為加重或減輕懲誡:
一、發生行為之動機、目的。
二、發生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三、發生行為之手段。
四、發生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
五、發生行為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
六、發生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程度。
七、發生行為後之態度。
二、在與自己有關獎懲事件,湮滅、
偽造、變造證據;或教唆、幫助
他人為之者。
國立高雄大學學生獎懲辦法
90.04.10 本校第二次學務會議通過 90.04.24 本校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第一條:為樹立本校學生敦品勵學、奮發向上、積極熱忱之優良校風,
確收教育功效,依據大學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及本校組
織規程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校學生之獎懲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三條:學生之獎勵種類如下:
一、嘉獎。
二、小功。
三、大功。
四、其他獎勵〈獎狀、獎章、獎品〉。
學生之懲誡種類如下:
一、書面、口頭告誡。
二、申誡。
三、小過。
四、大過。
五、定期察看。
六、退學。
七、開除學籍。
第四條:學生之獎懲功過可以相抵,但前功不可抵後過。
第五條: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熱心公益,有具體事實者。
二、擔任學生社團幹部或自治幹部,表現優良者。
三、熱心參與體育及課外活動,表現優良者。
四、推動環境保護,杜絕資源浪費,有具體優良事實者。
五、拾物不昧,有具體事實者。
六、熱心助人,有具體事實者。
七、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
第六條: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功︰
一、熱心公益,表現特優者。
二、擔任學生社團幹部或自治幹部,表現特優者。
三、熱心參與體育及課外活動,表現特優者。
四、參加全國性比賽成績在前三名者。
五、熱心助人,表現特優,有具體事實者。
六、見義勇為,有具體事實者。
七、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
第七條: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對社會、學校有重大貢獻,有具體事實者。
二、舉辦區域性或全國性比賽,績效卓著,表現特優者。
三、參加國際性比賽,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四、協助同學解除危機,對樹立優良校風有特殊貢獻者。
五、特殊義勇表現,有具體事實者。
六、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
第八條: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擔任本校學生社團或自治組織幹部,違背職務致生損害
於社團、組織財產者。
二、損毀或妨害合法張貼之海報者。
三、未經許可私自挪用他人物品者。
四、妨害公共秩序者。
五、污染本校財產、環境者。
六、違反本校網際網路使用規範者。
七、拒絕參加依法應履行之本校服務及團體活動者。
八、違反本校車輛行駛或停放規定,情節重大者。
九、(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
第九條: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過︰
一、(有)前條所列各款之事實,情節重大者。
二、毀損本校財產者。
三、(刪除)
四、妨害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情節重大者。
五、校外言行不檢致生損害於本校校譽者。
六、侮辱、毀謗師長或同學者。
七、(刪除)
八、恐嚇師長或同學者。
九、無故開拆他人郵件者。
十、為他人作不實之證明者。
十一、賭博、酗酒肇事,鬥毆或吸毒等情節輕微者。
十二、冒用他人證件或將己有證件借與他人使用者。
十 三 、 管 理 公 物 未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 致 生 毀 損 、 滅
失、短少或管理公款有浮報、挪用、帳目不清之情事,情節輕微者
十四、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輕微者。
十五、(刪除)
十六、未經核准(擅自)在校內〈外〉舉辦活動,足生損害於
校園安全與安寧者。
十七、妨害教職員或同學執行公務者。
十八、散佈不實資訊,足生損害於本校校譽者。
十九、其他相當於上述各款所列情事,致生損害於本校校譽者。
第十條: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違反前條所列各款情事而情節較重者。
二、考試作弊者。
三、犯刑法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偽造文書罪者,經法
院判決有罪確定或經學校查證屬實,情節輕微者。
四、(刪除)
五、(刪除)
六、毀損本校布告、公文者。
七、透過網際網路實行不法行為,致生損害於本校校譽者。
八、違規反本校用電或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足生損害於公
共安全者。
九、其他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或經學
十 校查證屬實,情節輕微者。
第十一條: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定期察看、退學或開除學籍:
一、違反前條所列各款情事而情節嚴重者。
二、參與校內、校外各類考試有頂替,作弊行為而情節重大者。
三、在校期間獎懲相抵達兩大過兩小過者以上者。
四、對師長施強暴、脅迫者。
五、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
六、參加以實行犯罪為宗旨之組織者。
七、無故製造、販賣或持有違禁物品者。
八、其他相當於上述各款所列情事,致生損害於本校校譽者。
第十二條:學生行為之懲誡,除依照本辦法所列標準訂定外,得酌
量依下列各款之情形為加重或減輕懲誡:
一、發生行為之動機、目的。
二、發生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三、發生行為之手段。
四、發生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
五、發生行為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
六、發生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程度。
七、發生行為後之態度。
第十三條: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加重懲戒:
一、第八條至第十一條之累犯。
二、在與自己有關獎懲事件,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教唆、幫助他人為
之者。
第十四條:學生於學校處理其個人懲誡處分之過程中,湮滅證據、故意提供
或唆使他人提供不實證據或資料者,得加重處分。
第十五條:學生獎懲之處理程序:
一、學生獎懲案件,應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依各單位或相關師長建議
按程序辦理。
二、嘉獎、申誡等獎懲,由學務長核定後公告。
三、記小功、小過、記大功、大過、定期察看及退學或開除學籍等獎懲事項,應
提學生獎懲委員會(本會組織辦法另訂之)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
公告。
有關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案件,另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
第十六條:對學生為懲誡處分者,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本人。但學生受記小功
小過以上之獎懲處分除以書面通知本人外,並應通知其家長或監
護人。
第十七條: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定期停學:
一、有妨害公共衛生之疾病,經送醫認定者。
二、有精神病態之事實並經醫師認定者。
三、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情事者。
定期停學之處理應提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以書面
通知本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
第十八條:學生對獎懲處分不服時,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辦法所訂
期限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本辦法經學務會議擬訂,送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定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國立高雄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90.05.23 本校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90.06.28 本校第三次校務會議通過 91.01.08 本校第四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1.06.11 本校第五次校務會議修訂 通過 95.06.16 本校校務會議待修訂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二條 學生申評會由各學院推選 專任教師各二人及學生代表 〈大學部學生及研究生代表 各一人〉共同組成,均為無 給職,…,人數計十七至二 十人,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 教師委員不得少於總額二分 之一;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 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學生 事務及獎懲相關委員會成員 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學生代表於每學年開學一個 月內,由學生會推選產生, 並報學生事務處核備。(學 生會如未能依時組成,由各 系(所)學會聯合推選產 生)。 學生申評會置執行秘書一 人,由學務處諮商輔導組組 長兼任,並指派專人處理申 訴文書,受理學生申訴案 件。 第二條 學生申評會由各學院推選專 任教師各二人及學生代表〈大 學部學生及研究生代表各一 人〉共同組成,均為無給職, …,人數計十七至二十人,其 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委員不 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學生事 務及獎懲相關委員會成員不得 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學生代表於每學年開學一個月 內,由學生會推選產生,並報 學生事務處核備。(學生會如 未能依時組成,由各班班代聯 合推選產生)。 學生申評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學 務處指派人員兼任,受理學生申訴 案件。 1 依大學及 專科學校學 生申訴案處 理原則規定 增列。 2.創校時僅 六個班 目前大學部 已有七八十 個班,無法 有效率產 生。 3.諮商輔導 組組長自 創校以來 從缺五年 餘,無法 明訂,目 前已設立 組長,故 明訂之。第三條: 學生申評會由學務長 擔任臨時召集人,俟主席選 出後由主席主持並召集會 議。 註冊組組長與學務處各 組組長得列席。 學生申評會主席由教師 委員互選之,任期一 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學生申評會由校長或校長指 定之學生申評會委員召集之, 俟主席選出後由主席主持並召 集會議。 學生申評會主席由教師委員互 選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 任。 1 學校目前 已分層授 權負責, 起為爭取 時效,由 學務長擔 任臨時召 集人即可。 2 因與學生 權益相關 且加上學 生會及其 他相關自 治組織之 團體申 訴,需增 列學務處 相關組長 列席,增 加評議委 員之客觀 調查與審 議。 第八條 本校學生於收到學校對 於其個人生活、學習、獎懲 等處分書或學生會及其他 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受到學 校之懲處或其他措失及決 議之事件後,如有不服, 應於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 提出申訴。申訴人因不可 抗力,致逾期限者,得向 申評會聲明理由,請求許 可延期提出。 第八條 本校學生於收到學校對於其 個人生活、學習、獎懲等處分 書後,如有不服,應於次日起 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訴。申訴 人因不可抗力,致逾期限者, 得向申評會聲明理由,請求許 可延期提出。 依大學及專 科學校學 生申訴案 處理原則 規定增列
第九條 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 學生自治組織申訴事項應 以書面提列具體事實和理 由及希望獲得之補救,並 檢附相關資料,向學生申 評會執行秘書提出。遇有 特殊事件得當面以言詞向 受理人員陳述報告,經作 成文書後,由學生簽名為 之。 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 學生自治組織申訴同一案 件以一次為限 第九條 學生申訴事項應以書面提列 具體事實和理由及希望獲得之 補救,並檢附相關資料,向學 生申評會執行秘書提出。遇有 特殊事件得當面以言詞向受理 人員陳述報告,經作成文書 後,由學生簽名為之。 學生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依大學及專 科學校學 生申訴案 處理原則 規定增列 第二十二條 有關「性侵害或性騷 擾」之申訴案件,另由「學 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負責審議委。 第二十二條 有關性騷擾之申訴案 件,本校另組相關委員會負責 審議。 依大學及專 科學校學 生申訴案 處理原則 規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