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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積極參與醫療 為就醫安全掛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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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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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顧問 許國敏

政院衛生署於民國92年成立病人安全委員會,並考量醫院實務執行面的 需要,委由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邀集國內病人安全相關 領域專家,參考美國評鑑聯合會(JCAHO)年度目標作法及相關資料,研擬出 我國醫院病人安全目標、策略、原則與參考作法,以利各界參考使用。 93年首先推出5大目標:目標一、提昇用藥安全;目標二、落實醫療機構 感染控制;目標三、提昇手術正確性;目標四、提昇病人辨識的正確性;目標 五、預防病人跌倒;94年增加目標六、鼓勵異常事件通報;95至96年又增加目 標七、改善交接病人的溝通與安全;目標八、提昇民眾參與病人安全。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從民國94年至96年,承接中區醫療網病人安全訪查 輔導工作,筆者有幸連續3年參與,了解實際推展目標六、七、八所面臨的一 些困難。以本文主題病人參與(目標八)而言,醫策會提出3項執行策略: 1.擴大病人安全委員會參與層面 2.鼓勵民眾代表進行溝通與對談,瞭解民眾思維 3.落實民眾申訴管道 第1項邀請病人或院外人士參與病人安全委員會,大多數醫院都能依照衛 生署要求聘請一位院外人士為病人安全委員。第3項落實民眾申訴管道,也都 能設置意見箱,建立申訴反映的窗口與平台。問題最大的是第2項,與民眾、 病患在醫學、臨床專業領域相關訊息的溝通上,由於專業與非專業人員對醫療 專業的認知有很大差距,知識和資訊的不對等,是推展病人安全活動最大的阻 力。 47

病人積極參與醫療

為就醫安全

掛保證

(2)

病人參與醫療層次有三

台灣仍停留在原始階段

專業與非專業之間存有認知的差距, 無法靠著簡單的三言兩語就建立起共識與 認同,因此自1970年代基於以病人為中心、 尊重病人權益而要求的所謂「知情同意」 (informed consent),依病人參與的程度不 同分為3個層次; 1.Informed Consent(知情同意) 2.Informed Decision(知情後選擇、抉擇) 3.Share Decision-making(共同抉擇) 所謂「知情同意」是醫師依其專業所判 定診斷以及檢查治療時,必須以口頭及書面 詳細告知病人,並取得病人同意後簽下同意 書。「知情後選擇、抉擇」是醫師提出不同 方式的檢查或治療,同時分析各個方式的優 缺點,提供病人選擇。「共同抉擇」是病人 在具有相當程度的專業知識下,與醫師共同 擬定治療方式。雖然最理想的方式是第3種 的「共同抉擇」,其次為第2種「知情後選 擇」,但依台灣地區整體醫療環境現況,以 及民眾的知識、習慣,尤其是醫療服務人員 長久以來習於父權式、教條式的行為模式看 來,要達到以上兩種理想還需要努力。

病人在非開刀部位標記

可以協助預防醫療失誤

目前台灣醫界暫時以「知情同意」以及 「參與醫療過程中之協助者」作為推動病人 參與的兩個主軸;知情同意如前所述,在告 知病人後,由病人簽具同意書,屬於被動式 的作為;「參與醫療過程中之協助者」乃是 主動式的作為。 在醫療院所經常可以看到「病人安全 人人有責、病人安全我參與」的宣導標語, 以及「病人權利與責任」、「有問題時盡量 發問」、「就醫、就診時主動告知過敏史或 懷孕」等類單張或海報,對於衛生署所推出 的8大目標。各院所亦紛紛設計各種海報, 例如上年度是以提昇用藥安全為年度重點, 因而有些醫院在領藥窗口張掛多種用藥安全 海報,有時甚至多到令人擔心會失去宣導焦 點。 以目標3的提昇手術正確性為例,落實 手術部位標記一事大多要求由醫師執行。筆 者有一天在病房碰到健保局老同事正在訪查 手術後的病人,醫護人員在手術前有無標記 手術部位,顯示衛生行政單位對病人手術部 位的正確性非常重視,然而這只是把標記與 否的責任歸於醫護人員,並未要求病人也負 起標記的責任。 國外曾有一篇論文(C.W.Digiovanni 「Patient Compliance in Avoiding Wrong-site Surgery」2003「The Journal of Bone and Joint Surgery」)論及醫師要求病人在非開刀部位 記上「NO」的標記以防開錯刀,居然有高 達35%的病人不遵守此一要求,顯示欲擴大 病人安全的效益,除要求醫護人員、醫療院 所之外,更需要病人積極的參與。

新制醫院評鑑設立機制

鼓勵病人參與醫療照護

病人本身能否積極參與醫療,是達到 病人安全最重要的因素,因此新制醫院評 鑑設立機制來促進病人參與,加強病人與醫 療人員間的合作關係,以提供高品質的醫療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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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及確保病人安全。與此相關的執行項目 中非常清楚的指出「為確保高品質之醫療服 務及病人安全,應有措施協助病人及家屬獲 取治療資訊,鼓勵他們參與醫療照護之過程 及決策」,前面所提到的共同抉擇(Share Decision-making)正是達到病人安全及提昇 醫療品質的最高目標。至於照護方面的溝通 以及獲得病人、家屬同意,均為最初級的參 與層次。 歐美先進國家頗為重視病人的衛生教 育,有些醫院規劃有相當寬敞的病人與家 屬(一般民眾)專用的衛生教育圖書室,甚 至設有專為兒童教育使用的空間及圖書, 並且聘請具備醫學知識的志工(大多為退休 的醫事人員)提供解說、諮詢、支援等服 務。也有醫院設置專責協助諮詢服務的單 位及人員,依據美國醫院協會的調查,美 國約有58%的醫院設置病患代理人(patient representative),並成立全國性的協會組織 (Society of Healthcare Consumer Advocacy; SHCA)。

病人、家屬版臨床路徑

有助病人了解治療內容

對病患及家屬說明治療的方法與過程, 最好的方式是給予簡明扼要、用辭淺顯的病 人、家屬版臨床路徑,使病患及家屬在事前 即可詳知爾後所有治療的內容與過程。 新制醫院評鑑中有關「應向病人適當 說明病情及治療方式、特殊治療及處置, 說明內容應有紀錄」的規定,在評鑑基準及 評分說明欄中提及「說明時使用病人能聽 懂的語言、說明可以有第2種參考意見或替 代方案的機會」。在「進行照護說明時, 能考慮到病人的立場,使其完全了解醫療照 護過程」,以及「妥善協助病人對治療過程 的瞭解」等規定中,也明確指出「為達優質 醫療,必須由醫療提供者與病人共有診療資 訊,或有病人自己要求的項目著手」等,已 經牽涉到所謂病人參與的第2及第3種層次, 也就是Informed decision及Share decision-making。 記得民國86年,筆者在省衛生處協助 石處長推展省屬醫療院所及各縣市衛生局 TQM活動時,深感醫師們不太願意參與作 業標準化與作業改善的工作,因而於民國87 年邀請時任台大醫院副院長、現任行政院衛 生署署長的侯勝茂先生,指導各省立醫院臨 床科室全面推展臨床路徑,惟當時僅製作醫 事團隊版的臨床路徑,尚未製作病人、家屬 版的臨床路徑。民國88年廢省,筆者亦自願 退休,其後是否繼續完成完整的醫事團隊、 病人、家屬版的臨床路徑則不得而知。 但據筆者了解,一般醫院目前使用的 臨床路徑種類不多,且實施尚不普遍,尤其 鮮少製有病人、家屬所用的版本。究其原因 有二,一是憂懼治療結果與路徑所記載者不 符,容易引起無謂的困擾;二是擔心所製成 的臨床路徑與實證醫學有差距。事實上,臨 床治療的確可能被各種因素干擾,並且也存 在不同個體特殊的因素,無法如製造業般訂 定差異性達6個標準差的標準作業流程。 49

(4)

符合實證醫學的臨床指引

邁向共同抉擇理想的起步

雖然臨床作業有其複雜性、不確定性, 但也能夠經由眾多的實證經驗歸納整理出一 個方向、一個約數及範圍。中央健康保險局 中區分局在前蔡淑玲經理、現任陳經理、醫 審會各審查醫師共同努力下,嘗試以實證醫 學為基礎建立提昇醫療品質的審查要點,這 要點也是中區分局轄內各醫療院所臨床作業 時應予遵守的綱要。 掌理日本醫院評鑑的財團法人日本醫療 機能評價機構(Japan Council Quality Health Care)接受厚生省研究費補助,製作以實 證醫學為基礎的臨床指引,並公開於該機 構的網頁(http://minds.jcqhc.or.jp/,MINDS 乃Medical Information Network Distribution Service的簡稱)。依據該網頁的說明,此一 臨床指引重視業務的中立性、公平性,製作 群包括醫療提供者的代表、學者、民眾及 病人的代表。MINDS所提供的資訊有供一 般民眾、醫療專業人員使用的兩種版本, 希望透過指引,使病人也能充分瞭解治療的 方針,對醫療有正確合理的期望,進而與醫 師共同協議,選擇最恰當、最有效的治療方 法。 實 證 醫 學 源 自 英 國 , 英 國 的 健 保 局 (NHS)亦委托英國國立醫療技術評價機構 (National Institute for Clinical Excellence; N I C E ) , 協 同 7 個 N C C ( N a t i o n a l Collaborating Centre)組成指引開發群 (Guideline Development Group;GDG), 在 國 立 醫 療 技 術 評 價 機 構 (N I C E ) 設 有病人參與的單位(Patient Involvement Unit;PIU),以遴選、訓練參與制定指 引的病人或照護者代表(詳情請上http:// www.nice.org.uk/查詢)。前述日本MINDS 臨 床 指 引 的 製 作 就 是 參 考 英 國NICE的作 法。 如果台灣也有基於實證醫學,由可信 度高、參與層面廣(包括病人及一般民眾 代表),並且由國家(中央)級的相關單位 所主持(掛保證)制定的臨床指引,則各醫 療機構、臨床各科室在制定臨床路徑之際, 尤其是與病人及家屬共同協商制定病人家屬 版的臨床路徑時,應可減輕不少阻力,也唯 有如此才能朝向共同抉擇(Share Decision-making)的理想境界邁進。

推展病人安全仍待努力

配套措施宜以英日為鏡

行政院衛生署從民國93年推展病人安全 工作,至今雖略有成效,然其推展層面仍停 留在觀念的溝通及理論的探討,尤其有關病 人參與的環節,缺乏整合醫療提供者與病人 家屬之間的指引基準,因而只能停留在「知 情同意」,病人被動告知後同意的原始階 段。 雖然醫策會已參考日本醫院評鑑的基 準,但其他配套事項尚未參考日本或英國的 經驗,建議中央有關機關儘速仿照英、日兩 國作法,訂定有公信力的臨床指引,始能開 始走向病人充分參與,共同抉擇,以達提昇 醫療品質、保障病人安全的理想目標。願共 勉之。 5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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