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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思我國教育基本法/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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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教育評論月刊,2018,7(1),頁 190-193

自由評論 第 190 頁

再思我國教育基本法

林芳薪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教育系博士班博士候選人 蔡元隆 國立中正大學尖端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一、前言

民國八十三年,「四一0教育改造 聯盟」由兩百多個民間團體組成,提 出教育改造的四大訴求:落實小班小 校、廣設高中大學、推動教育現代化, 以及制訂教育基本法,推動了臺灣教 育改革的腳步。民國八十二年,立法 委員顏錦福向立法院正式提出「教育 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草案,歷時 六年的修正,終於在民國八十八年六 月市十三日由總統公布實施。本法之 立法過程由民間教育改革團體與立法 委員推動,教育部起初對本法是否立 法抱持研議的態度,在這當中,立法 委 員 提出 數種 版本 的 草案 ,共 同 研 議、修改,最後,教育部認為本法之 制定在獲得社會大眾的認同後,便積 極擬訂,吳清山(1999)、顏國樑(2000) 皆認為,此可謂劃時代的教育大事。

二、本法的立法經過

雖然,對照本法之立法經過的我 國政治、社會、經濟、文化環境,正 符合了「重要本質理論」原則的公式 (陳木金,1999)。但其實我國立法部 門中的政策參與者-立法委員,其行動 考 量 、代 言程 度與 行 動策 略等 三 方 面,影響著本法的制定,雖然可能並 非存在著刻意的影響作用,但政治的 操作卻是一個很大的影響因素。謝卓 君(2002)研究指出,我國制定本法 之立法委員可能受到「利益的考量」、 「政黨的因素」、「扮演的角色」、「投 入的程度」、「專業的程度」等因素左 右其對法案的立場,進而透過「提出 異議」、「辦公聽會」、「操縱議程」、「合 作」等方式進行影響作為。其實,從 本法的立法歷程可窺知一二,例:立 委在政 黨協商前後 態 度的轉 變與差 異,由此可見我國在本法制定過程的 嚴謹性有待加強。 除上述因素之外,謝卓君(2002) 尚提出有許多影響本法制定的因素: 一、政策環境,例:政治類型(政治 文化、政府結構、教育政策結構)、經 濟類型、教育類型(教育行政部門、 教育政策關鍵人物、立法院教育委員 會、教育改革風氣)等因素;二、政 策參與者,例:立法部門(行政幕僚、 助理)、行政部門、壓力團體、學者專 家等角色;三、教育政策形塑,例: 政策問題的性質、政策方案的共識等 概念。因此,藉由對我國本法的探究, 期許未來我們能避免同樣的缺失,透 過確實落實教育法規內容,進而實質 地達到改善教育的目的。 另外,以本法的立法時間(民國 88 年)來看,其較職業學校法(民國 21 年)、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民國 33 年)、大學法(民國 37 年)、專科學校 法(民國 37 年)、社會教育法(民國 42 年)、高級中學法(民國 68 年)、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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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評論 第 191 頁 立學校法(民國 63 年)、國民教育法 (民國 68 年)、師範教育法(民國 71 年)、特殊教育法(民國 73 年)等我 國教育法規的立法時間還要晚。即本 法是在已有其他各級學校或其他相關 法令之後,才回頭尋找能作為所有教 育法令指導綱領的「根本大法」(顏國 樑,2000)。故本法雖受尊稱為「教育 憲法」,但實質上,相關教育法規遵照 本法第 16 條「本法施行後,應依本法 之規定,修正、廢止或制(訂)定相 關教育法令。」規定之情況並不樂觀。

三、教育改革的方向

隨著各個國家對教育重視程度越 來越高,制定或修正本法似乎成為國 際 趨 勢, 但其 實在 相 關法 規制 定 之 外,顏國樑(2000)認為,目前重點 應是如何落實各種教育法規所宣示的 理念,以期教育工作更進步。並非為 了追隨國際潮流而定法,且需注意的 一點是,修改教育法規的方向,不能 「開倒車」,例:闕百華(2005)提出, 日本教育基本法在修改的過程中呈現 出「愛國」教育的強制,也說明此「改 正」方向的缺失。另外,施明發(2001) 也指出,雖然臺灣與中國大陸的教育 基本法相較之下,於「人民興學」、「地 方教育審議委員會之設立」、「小班小 校」等層面中,訂定相關規定,但「落 實」才是真正的改革之本。沒有確實 執行的法規,形同虛設,沒有實質的 意 義 ,自 由時 報的 焦 點新聞版 社論 (1999)即以「教育當局應做好配套 工 作 迎接 新的 教育 基 本法 」一 文 指 出,做好教師的培訓,才能真正啟動 教改機制。

四、結語

綜合上述,本法的內容訂定了教育相 關的規範,例:確定教育主體、明定教育 目的、明定教育責任、明定教育實施的原 則、規劃教育實施中立原則、鼓勵民間興 辦教育事業、保障學生學習權及教育權、 明定家長的教育職責、設置地方教育審議 委員會等內涵,此外,由其民間團體推動 教育改革的立法過程尚可突顯我國民主的 精神,可謂教改的大突破。不過在本法實 施十八年後的今日,我們可對其進行再思: (一) 本法立法過程之嚴謹性 根據上述,我國在立法過程中, 立法委員對政治的操作是影響法規的 重大因素之一,無論其展現出的是刻 意或非刻意的影響作用,立法委員自 身的專業程度、對利益的考量、政黨 的因素、扮演的角色等因素都影響著 其思考、作為,進而影響法規制定, 因此,若要落實真正「法治」,而非「民 治」的民主國,身為國民的我們實有 責任以票選出最優質的立法委員,相 對於此,立法委員對自我的要求以及 克制力、持續力等特質,便更顯重要。 (二) 本法之法律位階與實際影響力 以本法的立法時間,以及公布實施 後,其他相關法規遵循的程度看來,本 法的實際位階並非如學者所謂「教育憲 法」的高位,相較於德國、日本等國的 教育基本法,我國確實須增強其具體化 程度與實施的強制力,以期真正達成「符 應國際先進教育理念」與「彌補憲法有 關教育條款不足」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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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評論 第 192 頁 (三) 教育改革的本質 教育改革,顧名思義,是在教育 的法令、師資、課程、教學、教科書、 財政等方面推行改善措施,而「如何 改?」便是我們必須最重視的議題。 本法的制定雖屬教育改革的性質,但 若其相關配套措施及落實的程度能進 行改善,便能更突顯此教育改革的意 義,以及達到教育改革真正的本質。

五、建議

制度、經費、人事,乃是支撐教 育運作三大支柱(吳清山,1999),故 試以此三角度審視本法: (一) 質與量並重而行 本法第四條保障國民受教機會均 等,但教育機會「均等」的體現層面 不僅以「量」為首要考量,例如:原 住民及身心障礙學生的入學比例,另 一方面,實質層面也需加強,例如: 教育環境及課程設計是否符合原住民 及身心障礙學生的需求,故在制度完 善之後,相關的經費與人事支援也應 到位。 (二) 規範內容具體化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確保家長可「選 擇」其子女的受教育方式、內容及學校 教育事務之權利,但此處所指係家長應 有主動性地選取教材內容之權,亦或是 被動性地接受學校給予之教材之後,若 有疑議,再進行溝通協調?這樣的規範 可能需更詳盡的描述。 (三) 建立完善配套措施 本法第九條與第十條顯示出中央 教育機關「權力下放」,例如:設置地 方教育審議委員會,但以制度與人事 面來看,各直轄巿、縣(巿)政府並 無統一規定,且組織功能定位不清, 故林明地(2000)曾提出:宜釐清「教 育委員會」、「教育審議會」、「教育審 議委員會」功能的區分;另以經費層 面來看,權力下放後,地方政府財源 卻未增加,故在實質運作上,可能不 如預期。另外,地方教育審議委員會 成效評估制度、推行小班小校所需之 相關人事與經費等項目之配套措施也 應完善店立,以助其順利推行、運作。 (四) 加強本法強制力 本法第十五條提及教師的專業自 主權,但未詳述其內涵,作為號稱「教 育憲法」的法令,實應在此爭議處作 補強。另外,可觀察出本法的規範效 力不足,雖學者將其法律位階置於憲 法之下、其他教育法之上,但實際上 卻並無此強制力,例如:第四條及第 七條第一項「…依法令…」,將對弱勢 族群的保障、私人辦學等相關權限推 卸於原定之法,與第十六條「…依本 法…」相互矛盾。雖此法訂定之時程 晚於其他教育法規,但若欲將此法之 位階提高,應使其他法令遵循才是; 另一方面,此法應與原有憲法條文接 軌,否則就是缺乏根源,成為「沒有 根的教育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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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評論 第 193 頁 參考文獻  吳清山(1999)。教育基本法的基 本精神與重要內涵。學校行政,2, 28-41。  林明地(2000)。我國地方教育審 議委員會之組織與運作初探。「教育基 本法與教育改革」發表之論文。國立 花蓮師範學院。  社論(1999)。教育當局應做好配 套工作迎接新的教育基本法。自由時 報,3 版。  施明發(2001)。兩岸教育基本法 之初步比較。教育研究資訊,9(5), 77-98。  陳木金(1999)。從教育法學的重 要本質理論看我國教育基本法的立法。 國民教育,39(6),14-24。  謝卓君(2002)。教育基本法制定 過程之個案探究(未出版之碩士論文)。 國立中正大學,嘉義縣。  闕百華(2005)。日本教育基本法 的改正與愛國教育的強制。載於「全 球化、民主化下日本與東亞關係國際 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175-198。  顏國樑(2000)。我國教育基本法 的立法過程、內容分析及其對教育發 展的影響。新竹師院學報,13, 375-40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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