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教育評論月刊,2014,3(2),頁 77-78
大中小學校校務會議的功能與運作 主題評論
第 77 頁
有校務還是有會議─淺談國民小學校務會議運作問題
李政穎
彰化縣政府教育處課程督學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教育學系博士生
一、前言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及國民教
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規定,國民
中小學校務會議召開據此有所依據,
其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如:校務發
展計畫、學校各種重要章則、依法令
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及校長
交議事宜等,本是立意良善,期透過
會議方式凝聚共識,議決校務興革事
項,然而從 2013 年 10 月發生臺南市
39 所學校,依教育部公文要求舉辦校
務會議決議教師差勤時間,引發「學
生七點到校,老師八點上班? 學生權
益與教師權益孰重」的新聞事件中可
看出透過校務會議訂出的決議,仍然
是有可以討論的空間,本文是以國民
小學校務會議運作時,因「程序正義」
而衍生之問題進行探討,以做為會議
召開時各校可深入思考之例證。
二、校務會議的運作問題
筆 者 本 身 為 第 一 線 教 育 工 作 人
員,在參與校務會議的過程中,省察
到有關校務會議面臨的「程序正義」
及引用「會議規範」的部分,提出一
些運作時可能面對的問題,以供借鏡
與討論。
首先,針對各縣市訂定的國民中
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來看,大致可
區分為「代表制」及「全體制」,全體
制依法令規訂由校長、全體專任教師
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
組成之,組成成員較無爭議,然採代
表制之學校,其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
表是否不採計非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
務之比例,是為日後事件爭議時「程
序正義」之爭論點。
再者,學校事務繁雜不一,如本
次事件之教師差勤時間訂定,亦或是
職工差勤時間訂定,交由非相關之職
工或教師參與表決,是否有問題,例
如教師差勤時間訂定時,職工可以參
與投票表決,這是值得探討的,再者,
非專任教師亦為學校組織之一員,共
同遵守學校規章之規範,卻無法參與
表決之權力,是為另一值得探討的問
題。
第三,校務會議提案之提出,各
縣市規定不一,除由校長交議外,有
的需經由一定比例以上代表連署,於
一定日數前交由專人進行提案彙整,
然而不管怎麼規範,可以看出提案討
論有一項法令規定的是「校長交議事
宜」;然而問題顯現了,依據校務會議
實施要點中皆列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
並主持之,而據此絕大部分學校皆以
校長為主席,進行會議主持,而依內
政部訂頒「會議規範」之主席任務,
似乎很多學校校長都背離擔任主席之
所付予權責,而針對討論事項,主席
之發言以不參與發言或討論為原則,
如必須參與發言,也須聲明離開主席
地立行之,且主席更不以參與表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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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
如此看來,由校長交議之事項,
卻不能自已進行說明與表決,又似乎
有值得探討的部分。而如果又為日後
事件爭議時,又淪為「程序正義」之
爭論點。
三、結語
最後,是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
論點,常云程序正義是實質正義的必
要條件,很多爭議都是因為沒有程序
正義而抺殺了會議的實質正義,一般
教師不需要去注意也不會去注意「會
議規範」,然而隨著多元開放改革的聲
浪中,教師權益也逐漸被討論,為了
避免學校淪為「會而不議、議而不決、
決而不行、行而不效」的結果,學校
校 長 應該 發揮 領導 統 御及 溝通 的 智
慧,讓學校校務會議的召開,能夠真
正落實有校務的會議,才是學校教育
的福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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