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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場地提供使用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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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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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場地提供使用作業要點

民國 90 年 11 月 27 日第 17 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96 年 6 月 1 日第 8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7 年 10 月 24 日第 9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有效管理本校各種場地之使用,特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及規費法第十 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場地,包括演講廳、會議室、普通教室、階梯教室、電腦教室、學生宿 舍、餐廳、運動場館及其他場地等。 三、本校場地外借以不影響本校正常教學,並與學術、教育、藝文、體育、公益等有關之 用途為原則。 四、活動內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借用,已核准者立即停止使用: 1.違背政府政策及法令。 2.妨害社會公序良俗。 3.將場地轉借他人使用。 4.與申請登記事項不符。 5.有嚴重損壞場地設施之虞。 五、借用手續: (一)校內單位:請上網登錄並列印申請書向管理單位申請核准後借用。 (二)校外單位:填寫「校外單位借用空間申請書」並載明使用內容向管理單位辦理借用 手續。 六、場地借用時間以四小時為單位,一律酌收場地費,假日及夜間加收值班人員加班費, 以支應水電、維護費及人事費,但本校行政或學術單位自行辦理之無收費且無其他經費來 源之活動,得免收場地費。其標準如附表。 七、借用場地經本校同意後,應繳費者需於借用日前一週至出納組繳費,管理單位憑繳費 收據出借場地。如未依時繳費,借用申請將自動解除,該時段得另接受其他單位申請。 八、本校如因臨時特殊需要必需收回使用時,應立即並不遲於借用日一週前通知借用者, 法改期或更換場地而放棄借用時,無息退還原繳之費用,借用者不得異議。 若無 九、借用單位因故取消借用,於使用前一週申請取消借用獲准者,可全額退費;使用前一 請取消借用獲准者,可退半額。未辦妥取消借用手續者,概不退費。 日申 十、借用單位應注意用電安全。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啟用各項設備,如須臨時另接電源或 設備,應先洽管理人員。 電器 十一、借用單位對設備應盡妥慎使用之責任。如有毀損,應負責修繕復原或賠償。 十二、借用單位應維持場地整潔,並不得任意張貼。 十三、借用場地單位之車輛進出校門須遵守本校門禁及車輛管理有關之規定。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補充並提行政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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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國立高雄大學場地提供使用收費標準

民國 90 年 11 月 27 日本校第 17 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96 年 6 月 1 日本校第 8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7 年 10 月 24 日本校第 9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場地費(單位:元) 場地名稱 空間編號 容納 人數 校外 校內 管理單位 國際會議廳 L01-201 514 8,500 2,000 管理學院演講廳 M01-B101 312 6,500 1,500 綜合一演講廳 B01-110 290 5,000 1,000 工學院演講廳 C01-114 284 5,000 1,000 圖資大樓多媒體教室 L01-103 194 4,000 1,000 法學院演講廳 L02-B101 184 4,000 1,000 理學院演講廳 C02-B100 182 4,000 1,000 圖資大樓遠距教室 L01-102 154 4,000 1,000 理學院階梯教室 C02-111 140 2,500 500 管理學院視聽教室 M01-B102 131 3,000 1,000 大型會議室 L01-506 41~70 3,000 1,000 中型會議室 L01-507 20~40 2,000 500 圖資大樓二樓大廳 L01-2 4,000 1,000 圖資大樓一樓大廳 L01-1 2,000 500 事務組 電腦教室(每小時計 費) L01-107,108 60 3,000 1,000 圖資館 普通教室 60-70 1,000 100 教務處 公共空間展示桌/張 500 100 保管組 學生宿舍(寒暑假期 間) 依學務處學生宿舍寒暑假提供使用作業要點標準收費 學務處 運動場館/露營烤肉區 依體育室運動場館租借收費標準收費 體育室 其他戶外場地 依行政院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計算收費 保管組 說明: 一、場地費計費說明如下: 1.校外標準:校外民間企業及工(商)團體依本標準全額計費;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財團法人或有贊助本校校務基金經專案簽准 同意之民間企業辦理之未收費活動以五折計費(收費者以全額計費); 2.校內標準:本校各單位、教職員社團、學生社團自行辦理或與校外聯合舉辦收費 之活動依本標準全額計費; 學生社團、教職員社團自行辦理之無收費活動,得免費使用綜合一演 講廳、理學院111階梯教室及普通教室外,其餘各廳室依校內標準五折 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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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校行政或學術單位自行辦理之無收費且無其他經費來源之活動,得免收場地費。 4.收費單位除電腦教室為每小時計費外,其餘為時段計費,8時(30分)至12時(30分); 13時30分至17時30分;18時至22時各計為一時段,不滿一時段以一時段計。另每逾 一小時, 時 按四分之一時段之場地費加計收費,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5.借用時間為夜間或假日,校外單位一律加收值班人員加班費,每時段1,000元;校 內單位除普通教室得免收值班人員加班費外,其他室內場地如演講廳、階梯教室 等均加收值班人員加班費每時段500元。另每逾時一小時,按四分之一時段之加 班費加計收費,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6.學生社團代表學校對外參加全國性比賽(需有相關證明文件並經學務處課輔組核 可),須利用場地進行彩排者,可免費使用三個時段,超過部份依校內標準五折收 費。 7.本表未列入之場地,經核准借用者,按其容納人數,比照本表類似場地收費。 二、為獎勵節約能源及撙節電費支出,借用室內場地不使用空調者,場地費得依應收 費標準八折計費;另校內單位借用場地以各該所屬學院大樓及符合使用人數需求 之空間為原則,如需較大場地,而使用人數未達該租用場地容納人數之二分之一, 一律加收電費 300 元。 三、校內同學借用國際會議廳特別規定: (一)人數需超過 312 人,且活動性質為對校外開放者; (二)特殊活動經擬企劃書專案簽請核准者; 四、本收費僅提供場地及各場所現有設備,核准借用後,由借用者自行派員服務與佈 置、復原;如有桌椅桌巾借用需求,應先洽保管組登記,由本校免費提供使用, 借用人應自行搬運及歸還。桌巾應清洗後歸還。 五、校內單位申請借用請上網登錄(總務處空間借用系統),登錄時請詳閱注意事項 之規定,校外單位借用請填寫校外單位申請書並用印逕後送管理單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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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國96 年1 月3 日下水道法第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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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0004838 號函下達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10077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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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太虛: 〈議印度之佛教〉 (民國 31 年 10 月) , 《太虛大師全書》 ,第 25 冊,雜藏,書評,一 六,頁 48-49。..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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