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教學單位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民國95年10月20日本校第76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0年12月09日本校第119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追求教學卓越,提昇教師學術與專業表現,提供學生優質 學習環境,確保學生學習成效,特訂定本校教學單位自我評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單位指本校系、所、通識教育中心、EMBA中心、學位學程(以下簡稱受評單位)。 第三條 自我評鑑期程配合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以下簡稱高教評鑑中心)之評鑑期程, 以5 年為一週期為原則,第 4 年由本校受評單位辦理自我評鑑,第 5 年受高教評鑑中心之評 鑑。 除上開評鑑外,本校各受評單位得準此辦法辦理自評。 第四條 為推動受評單位執行自我評鑑,設校、院、通識中心、系、所、EMBA中心、學位學程評 鑑委員 會。 校評鑑委員會負責督導、協調各受評單位執行各項評鑑業務,及追踨考核評鑑結果之執行。 院評鑑委員會負責督導、協助學院執行評鑑業務,及追踨考核評鑑結果之執行,或協助校評 鑑委員會督導、協調、追蹤考核所屬各受評單位執行各項評鑑業務。 通識中心評鑑委員會負責推動自我評鑑,及追踨考核評鑑結果之執行。 系、所、EMBA中心、學位學程評鑑委員會負責推動評鑑業務,及追踨考核評鑑結果之執行。 申請學門評鑑之系所應共同成立評鑑委員會,負責推動評鑑業務、及追踨考核評鑑結果之執 行。 第五條 校評鑑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組成 之,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學術副校長擔任副召集人、教務長擔任執行秘書。 院評鑑委員會由院長、系、所主管、及各系、所推薦教師代表1至2人組成之,由院長擔任召集 人,並指派執行秘書。 通識中心評鑑委員會由中心主任、教師代表若干人組成之,由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指派執行 秘書。 系、所、EMBA中心、學位學程評鑑委員會之組成,依各系、所、EMBA中心、學位學程評鑑規 定辦理。 校、院、通識中心、系、所、EMBA中心、學位學程評鑑委員會得聘請校外產、官、學專家若干人 擔任評鑑諮詢委員。 第六條 自我評鑑之訪視評鑑委員以三至七人為原則,其人選由受評單位報請院評鑑委員會同意後聘 任。院自我評鑑之訪視評鑑委員,其人選由院報請校級評鑑委員會同意後聘任。 第七條 各受評單位應依據規定表格,採質與量並呈方式,準備受評資料及評鑑報告。 第八條 各受評單位應依據高教評鑑中心公佈之大學校院系所評鑑實施計畫,於訪視評鑑前就下列項 目進行自我檢視及改善。 一.目標、特色與自我改善。 二.課程設計與教師教學。三.學生學習與學生事務。 四.研究與專業表現。 五.畢業生表現。 六.師資結構及人力資源。 七.圖書儀器及設備。 八.空間與經費。 九.行政管理及辦理成效。 十.行政配合程度。 第九條 各受評單位應於訪視評鑑之日前一個月,將受評資料提報校、院評鑑委員會,及送請訪視評 鑑委員審閱。 訪視評鑑項目包括下列各項: 一、聽取受評單位主管報告說明。 二、視察館舍、設備、教學及研究狀況。 三、與師生、行政人員進行個別或團體訪談。 四、委員交換意見、綜合優缺點,並完成訪視評鑑表。 五、與受評單位主管、教師舉行座談,並提出評鑑結果摘要口頭報告。 第十條 各受評單位評鑑報告應予公布,並參酌訪視評鑑書面報告,於訪視評鑑結束一個月內,提列 改善方案,連同評鑑報告,提報校、院評鑑委員會追蹤考核。 第十一條 辦理評鑑所需之經費,由各受評單位所分配年度預算項下支應。 第十二條 學院之評鑑應於院內各單位完成評鑑後進行,並就下列項目接受綜合評鑑:學院中長程發展 計劃與執行成果、院內各單位之評鑑結果、各單位教學研究及發展方向之配合情況等。其評鑑 程序由院長與院評鑑委員會協商後訂之。 第十三條 參加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認證(如IEET,AACSB)之受評單位,符合高教評鑑中心免予評鑑 資格者,得依專業評鑑機構認證期程及相關規定辦理自我評鑑。 第十四條 本辦法之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