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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導護事件探討教師專業倫理對學生安全維護的規範與落實/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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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導護事件探討教師專業倫理對學生安全維護的規範

與落實

呂秀蓮 國立清華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副教授

一、前言

教師是基本國力的建造工程師, 所以對於教師這門專業,各國大抵都 有某種程度的倫理規範,以確保教師 的行為相應於專業的期望(沈清松, 1996 )。「 專 業 」, 根 據 字 典 (Merriam-Webster, 2015)的定義,是 一種志業,是一種需要專門知識,而 且常是長期而密集學院預備的工作; 而「倫理」則是某一特定群體道德上 好壞的行為準則。是以,教師專業倫 理指的是,有專門知識、經過完善學 院預備的教師,在道德層面上好壞行 為的準則。既然教師專業倫理是專業 行為規準,教師專業行為的運作,就 相當程度受到教師專業倫理準則良莠 的影響(吳青山、黃旭鈞,2005),並 且反映在各項專業實務操作上。 近年來交通導護問題,在臺灣不 同地區相繼發生,就是典型的教師專 業 倫 理準 則影 響教 師 專業 操作 的 事 例。例如,宜蘭縣教師在 2015 年的秋 季開學時,即根據教師工會與學校團 體協商結果,要求學校必須有交通警 察或號誌,否則將「不舉牌、不吹哨、 不擋車」(呂健吉,2015) 。另外, 針對教師拒站導護一事,臺中市教師 職業工會為了保護教師權益,遂向「勞 工局」提出申請針對此一權責問題, 進行法律的仲裁 (張菁雅、林曉雲, 2016)。教師站導護的事件,根據文獻 報導,大抵起因於教師因站導護受到 不等委屈,最終導致罷站的社會事件 (呂健吉,2015)。 無論起因如何,這些拒站導護事 件已影響社會大眾對教師的觀感,認 為教師在為爭取個人權益,不把學生 的權益放在專業上考量,因而對教師 專業的信任,產生相當程度的衝擊(朱 巧柔,2016)。這對教育界與社會而 言,均是不幸的事件。 然而,這些事件產生出來的疑問 是:為何導護事件會相繼發生?究竟 該事件產生的背後原因是什麼,是法 律 政策的問 題或是 教 師的問題? 或 者,是教師專業倫理的教導問題?源 於這些疑問,本文擬透過探究臺灣與 國外教師專業倫理針對學生安全維護 規範的比較對照,來審視教師拒站導 護問題的根源,並企圖在教師專業倫 理規範的制訂上,尋找解決之道。

二、導護事件是法律政策的問題

或是教師的問題?

本節探討導護事件相繼發生的背 後原因,是源於法律政策的問題或是 教師的問題。導護工作如果是教師的 專業工作項目之一,在專業倫理上應 該有所規範。所以本節以專業倫理為 核心,就臺灣與他國的學生安全規範 進行探討,期望透過檢視各國教師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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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倫理針對學生安全規範所呈現的狀 況,找出導護事件的問題所在。 為了探討國外教師專業倫理針對 學 生 安全 維護 的準 則 訂定 ,除 臺 灣 外,本文分別自美、澳、歐、亞洲中 各選一代表國家:美國、澳洲、英國 和中國(見表 1),進行分析比較。如 表 1 所示,各國對教師專業倫理有些 不同解讀,有的定義教育專業倫理包 括專業能力和專業道德與行為,有的 則專注在專業道德與行為上面。由於 各國的準則細目長度不一,無法一一 表列,所以本文首先提供簡要而全貌 的規範原則,幫助讀者理解各國專業 倫理準則的大概念,再進一步聚焦在 學生安全規範細目的討論。 臺灣的《全國教師自律公約》(全 國教師會, 2000)乃根據《教師法》 第二十七條規定而訂定,為全國教師 的專業行為規準。公約內容包括兩部 分:教師專業守則和教師自律守則。 「 教師專業 守則」 部 分包括以下 精 義:(1)傳授學生知識,(2)以公正、 平等的態度對待學生,(3)課程內容 及教材應充分準備妥當,(4)主動關 心學生,並與學生及家長溝通連繫, (5)時常研討新的教學方法及知能, 充實教學內涵,(6)以身作則,遵守 法 令與學校 章則, 維 護社會公平 正 義,倡導良善社會風氣,關心校務發 展及社會公共事務,(7)為學習者, 時時探索新知,並以愛關懷他人及社 會 表 1 各國的教師專業倫理準則 國家 法規 原則 臺灣 《全國教師自律公 約》 教師專業守則 (1)傳授學生知識 (2)以公正、平等的態度對待學生 (3)課程內容及教材應充分準備妥當 (4)主動關心學生,並與學生及家長溝通連繫 (5)時常研討新的教學方法及知能,充實教學內涵 (6)以身作則,遵守法令與學校章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倡導良善社 會風氣,關心校務發展及社會公共事務 (7)為學習者,探索新知,並以愛關懷他人及社會 教師自律守則 (1)不得向其學校學生補習 (2)不應在言語及行為上對學生有暴力之情形發生 (3)不得利用職權教導或要求學生支持特定政黨(候選人) 或信奉特定宗教 (4)與學校學生不應發展違反倫理之情感愛戀關係 (5)不得利用職務媒介、推銷、收取不當利益 (6)不應收受學生或家長異常的餽贈 (續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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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 法規 原則 美國(美國教

育者協會)

《教師倫理準則》 (Code of Ethics for Educators) (1)對待學生的道德行為 - 竭力防範有害學生學習、健康或安全的情況發生 (2)實踐和表現上的道德行為 (3)對待專業同事的道德行為 (4)對待家長和社區的道德行為 澳洲(維多利 亞教學學會) 《教師專業行為與 倫理準則》(The Victorian Teaching Profession Code of Conduct and Ethics)

(1)維持專業的信任 - 顧及學生的安全和福祉 (2)和學生維持專業的關係 (3)尊重學生的獨特與多樣性 (4)和同事、父母、監護人以及照護者維持協作關係 (5)行為誠實而正直 (6)時時更新專業知識和實踐 英國(教育 部) 《教師標準》 (Teachers' Standards) 教學: (1)設立高期望以鼓舞、激勵和挑戰學生 (2)促進學生良好的學習進展和成果 (3)展現良好的學科課程知識 (4)計畫和教導結構良好的課堂 (5)調整教學方式回應學生的長處和需求 (6)精確有效地使用評量 (7)有效管理行為,確保良好和安全的學習環境 (8)更廣泛地履行專業責任 - 對更廣泛的學校生活和精神,做出積極貢獻。 個人與專業行為: (1)捍衛大眾對該行業的信任,並在校內外維持高標準的 專業行為 - 根據法律保護學生的福祉 (2)在思維、政策和實踐上保有適當而專業的態度,並維 持出缺勤和守時的高標準 (3)了解並以回應專業職責和責任的法定框架 中國(教育 部) 《中小學教師職業 道德規範》 (1) 愛國守法 (2) 愛崗敬業 (3) 關愛學生 - 保護學生安全,關心學生健康,維護學生權益 (4) 教書育人 (5) 為人師表 (6) 終身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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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自律守則」部分包括(1) 不向其學校學生補習,(2)不在言語 及行為上對學生有暴力之情形發生, (3)不利用職權教導或要求學生支持 特定政黨(候選人)或信奉特定宗教, (4)與其學校學生不發展違反倫理之 情感愛戀關係,(5)不利用職務媒介、 推銷、收取不當利益,(6)不收受學 生或家長異常的餽贈。由以上的行為 規準可以發現,臺灣的教師專業倫理 法規,除了(7)提及「以愛關懷他人 及社會」,勉強與導護工作略有關係 外,其他與學生安全維護直接相關的 規定,卻是闕如。這現象可能就是導 致教師執行導護工作時缺乏法規支持 的原因,也源於此,諸多與維護學安 全時所發生的事件,難以根據此法規 進行有效的解釋與規範。 美國教育者協會(Association of American Educators)發展出來的《教 師倫理準則》 (Code of Ethics for Educators, 2016),針對學生和教師的 權利,訂定四項原則。這些原則包括 (1)對待學生的道德行為,(2)實務 和表現上的道德行為,(3)對待專業 同事的道德行為,(4)對待家長和社 區的道德行為。 其中在(1)「對待學生的道德行 為」原則,有一細目:「竭力防範有害 學生學習、健康或安全的情況發生」, 是與維護學生安全有關。這項規定, 將學生的安全維護從教室擴展到與學 校相關的場域,是教師們必須執行校 車責任(bus duty)的法源根據。 澳洲的「維多利亞教學學會」發 展出的《教師專業行為準則》(The Victorian Teaching Profession Code of Conduct, 2015)包含六大原則。它們分 別是(1)維持專業的信任,(2)和學 生維持專業的關係,(3)尊重學生的 獨特與多樣性,(4)和同事、父母、 監護人以及照護者維持協作關係,(5) 行為誠實而正直,(6)時時更新專業 知識和實踐。其中,原則(1)「維持 專業的信任」有一細目與學生安全維 護有關。該細目規定,教師要「顧及 學生的安全和福祉」。將這細目安置在 「維持專業的信任」準則中,似乎暗 示教師維護學生的安全與福祉,有助 維 持社會對 該專業 的 信任。由此 可 知,導護工作屬於教師的職責之一, 因為它既能維護學生的安全,也有助 社會對教師專業的信任。 英 國 教 育 部 訂 定 的 教 師 專 業 倫 理,與「教學」(Teaching)並存於《教 師標準》(Teachers' Standards, 2011) 裡。《教師標準》包含「教學」和「個 人與專業行為標準」(Personal and professional conduct)兩部分。「教學」 部分包括:(1)設立高期望以鼓舞、 激勵和挑戰學生,(2)促進學生良好 的學習進展和成果,(3)展現良好的 學科課程知識,(4)計畫和教導結構 良好的課堂,(5)調整教學方式回應 學生的長處和需求,(6)精確有效地 使用評量,(7) 有效管理行為,確保 良好和安全的學習環境,(8)更廣泛 地履行專業責任。「教師個人與專業行 為標準」部分,規定教師(1)要捍衛 大眾對該行業的信任,並且在校內外 維持高標準的專業行為;(2)在校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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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在思維、政策和實踐上保有合適 而專業的態度,並且在出缺勤和守時 方面維持高標準;(3)必須了解並以 行 動 回應 專業 職責 和 責任 的法 定 框 架。「教學」部分準則(8)「更廣泛地 履行專業責任」有一細目間接與學生 安全維護有關。該細目要求教師「對 更廣泛的學校生活和精神,做出積極 的貢獻。」此外,「個人與專業行為」 部分準則(1)「捍衛大眾對該行業的 信任,並在校內外維持高標準的專業 行為」有一細目與學生福祉有關。該 細目要求教師要「根據法律保護學生 的福祉。」將兩部分的兩細目內容放 在一起檢視,導護工作應屬於對較廣 泛學校生活的貢獻,也是為了學生的 福祉。由此可知,導護工作在英國屬 於教師法定工作項目之一。 中國教育部全國委員會於 2008 年 訂定《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教 育部全國委員會, 2008)。該職業道 德規範包括六項原則:(1)愛國守法, (2)愛崗敬業,(3)關愛學生,(4) 教書育人,(5)為人師表,(6)終身 學習。該規範原則(3)「關愛學生」 中,有一細目明白規定:教師須「 保 護學生安全,關心學生健康,維護學 生權益。」這項規定使導護工作成為 保護學生安全的具體表現。 由以上各國專業倫理的探討中, 可以發現:除了臺灣以外,其他各國 對學生安全的維護,均清楚規畫在準 則的細目裡,因而能有效防範導護事 件的發生。以上探究結果顯示,臺灣 導護事件相繼發生的背後原因,顯然 是 法 律政 策缺 乏支 撐 實務 的問 題 在 先,導致教師無法對專業做出正確判 斷的問題,隨之在後產生。

三、教師專業倫理對學生安全維

護規範如何落實?

本節將就臺灣與他國教師專業倫 理學生安全維護規範的實務和落實兩 面向進行探討,期望找出學生安全維 護規範的落實之道。根據臺灣《全國 教師自律公約》(全國教師會, 2000) 的規範,依稀存在一輔助法條的小部 分,即「以愛關懷他人及社會」,來支 持學生安全維護的工作。然而「以愛 關懷他人及社會」做為專業工作項目 的理由,抽象而不具約束力。即使教 育 部 也 曾 發 新 聞 稿 ( 教 育 部 , 2003.10.15)感謝教師基於愛心從事導 護工作,並且承認法律上並無明文規 定 教師必須 從事這 項 導護工作。 因 此,以法律觀點而論,因為沒有具體 規範教師必須對學生安全維護負起責 任,所以在教師發展的職前、導入、 及在職階段,均不需接受此知識觀念 的灌輸與態度的培養,更無所謂落實 的可能性。因此導護事件的引發,應 屬法規缺失下,實務發展後之必然結 果。 反觀他國的教師專業倫理規範, 均具備學生安全的準則,然而如何落 實,確定教師已經習得和遵守,卻各 有不同做法。美國屬於地方分治的國 家,因此尋找準則落實的案例,需在 各 州中找實 例,本 文 以喬治亞州 為 例。該州訂立《喬州學校績效標準》 ( Georgia School Performance Standards)(GaDOE, 2015),其中在「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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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文化」標準項下,有二細目規定與 學生安全有關:「發展、溝通和實施規 則、慣例和程序,以保持一個安全、 有秩序學習環境」以及「建立信任和 尊重的文化,促進良性互動和社區意 識。」喬治亞州教育部規定,該州師 資培育機構必須要求職前教師蒐集實 習資料,證明自己:「發展、溝通和實 施規則、慣例和程序,以維護安全、 有秩序的學習環境」以及「建立信任 和尊重的文化,促進良性互動和社區 意識。」其中導護工作即是可資證明 的一項事實資料。顯然地,美國在學 生安全維護的落實上,乃從職前師資 培育開始進行,並且要求職前教師提 出實作的證據,以確認其行為與態度 均衡培育。 澳洲的維多利亞教學學會《教師 專業行為準則》(The Victorian Teaching Profession Code of Conduct, 2015)要求 教師負起達到及維持專業實務和行為 的 高 標。 如果 教師 沒 有維 護這 些 標 準,可能要接受紀律的處分。因此, 教師的責任是要提出證據,證明自己 達到「維持專業的信任」和「顧及學 生的安全和福祉」的規準,而導護工 作是這些規準的最佳證據了。 英國教育部(Teachers' Standards, 2011)明定,《教師標準》的訂定在於 規範所有職前、初任和在職教師實務 的最低期望,也用來評鑑所有階段教 師的專業表現。因此,如果教師拒絕 導護工作,將無法「對更廣泛的學校 生活和精神,做出積極的貢獻」,或者 「根據法律保護學生的福祉」,因此等 同於犯了嚴重的行為問題。為防範類 似行為問題的發生,該規範的學習必 須落實在各專業成長階段,而職前教 師階段對學生安全維護的學習,就成 為必要的事。 中國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全國教育 工會(2008)針對《中小學教師職業 道德規範》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 作有以下要求:一、充分認識教師職 業道德建設的重要意義,二、全面準 確地理解該規範的基本內容,三、認 真做好該規範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 工作。另外,要求各地將學習與貫徹 該規範的情況,及時回報教育部師範 教育司。這些規定,能確保學生安全 維護的規範,切實而全面性地落實在 教師專業工作上。 從各國教師專業倫理學生安全維 護規範的落實情形,可以推論,當一 個國家的專業倫理準則規範完備,教 師工作的落實,可以不同方式達成。 其中,以職前教師的養成而論,實習 經驗是準教師們在進入職場的最後一 道專業防線,也是師資培育機構可以 再次確認與教導如何在教育職場上, 表現合乎倫理的最佳時機。因此當一 個國家的教師專業以此階段為落實學 生安全維護觀念的培訓時期,應是教 師在該項專業工作行為與態度的最佳 養成期。反之,當法定條文闕如,教 師工作項目規定產生漏洞,教師的工 作就容易產生問題。

四、教師導護問題的解決之道

本節將細談臺中市教師拒站導護 事件,並進一步探討其解決之道。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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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拒站導護事件,導致教師職業工 會向「勞工局」提出申請,針對此一 權責問題,進行法律的仲裁 (張菁 雅、林曉雲, 2016.3.4)。此仲裁案件, 引起社會各界人士對學生安全維護工 作的多元看法。 對仲裁案持贊成態度的群體中, 臺中市教師職業工會的論點是教師無 交通指揮權,而且接送學生上下學應 屬於家長的責任,所以教師不應站導 護 。 全 國 教 師 總 聯 會 ( 全 教 總 , 2016.3.3)也支持以仲裁來解決導護工 作的爭議,並且指出法律條文並沒有 該項義務規定。最後,一位大學教授 認為教師的天職是教學,不應為廉價 社會當急救包,哪裡有需要,就找教 師出來幫忙處理,並且指出政府應當 編列預算請保全人員來處理此項工作 (許秩維,2016)。 相對地,在反對方中,全國校長 協會理事長薛春光(王承中,2016) 認為學校教師因為有學生,才有存在 的價值。教師如果不站導護,對學生 的安全會產生很大的威脅。另外,全 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吳福濱(王承 中,2016)認為學生為教育的主體, 凡事應以學生為考量中心,不應由家 長或校長承擔導護的責任。吳理事長 提 議 將導 護納 入教 師 聘約 的規 定 事 項。教育部次長林騰蛟也不贊成勞工 仲裁,認為學生在哪,教師就在哪; 家長站導護,教師沒理由不執行此項 任務 (陳至中,2016)。 從以上多元觀點中,不難發現, 正反雙方都站在各自認同的觀點上提 出說詞,缺少對對方論點的同情和支 持 。贊成仲 裁案的 正 方包括教師 工 會、教師總聯會和大學教授,而反方 則由校長團體、家長團體和教育部組 成。其間,贊成方認為教師無交通指 揮權和法律條文規定的義務,所以需 要透過勞工局仲裁,讓導護從教師工 作中除去,而讓家長承擔;也有人認 為教師的天職是教學,並忽略學生安 全維護工作在教師專業上的必要性。 另一方則反對仲裁,因為他們擔心如 果仲裁結果把導護從教師專業工作項 目中除去,將對學生安全產生威脅, 並且導致校長要為此事擔心,教師也 失去對主體學生所需要的事進行關注 的機會;也有人提議在約聘書上加註 此工作項目。這些論點各持其理,互 不相讓。 事 實 上 , 解 決 類 似 導 護 仲 裁 事 件,需要回到專業本質如何影響專業 倫理的論證上。專業的存在是為了回 應 專業服務 對象的 需 求。以教育 為 例,教育的主體就是學生,因此,除 了其他專業工作項目外,教師維護學 生的安全是專業職責之所在,乃不爭 的事實。然而工作上遇到困境是難免 的,就如教師無交通指揮權是一項事 實,也是一種困境。面對這困境,教 師與學校當局需要做的是一起面對和 督促教育當局決策出相關配套,以有 效解決這困境;而不是轉而考慮學生 安全維護工作的取捨問題。再者,教 師遇到導護困境,而嘗試將學生安全 維護的工作,推給家長或校長,是不 專業、不負責任的作法,因為這種作 法將造成家長或校長無法專心從事份 內該做的社會生產活動,從而促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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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 不 必要 的怨 懟氣 氛 。這 種處 理 方 式,長期以往,將對教師專業的信任 造成嚴重傷害。

學生是教師專業的中心,信任是 專 業 尊 嚴 的 來 源 ( The Victorian Teaching Profession Code of Conduct, 2015)。歷年來教師們為了維護學生的 權益,向來努力不懈。如今因為規範 的缺失,加上民意高漲,造成親師間 紛爭頻傳,更導致社會大眾對教師專 業信任的動搖,都是遺憾的事情。 準 此 , 為 了 挽 救 教 師 專 業 的 形 象,並解決學生安全維護問題,當務 之急,應該是教育當局和全國教總會 聯 手 盡快 對法 律進 行 周延 嚴謹 的 修 訂,使教師工作於法有據,並且應該 受到法律充分的保障。如此,將能幫 助教師工作進退有據,並且減少親師 間的摩擦與紛爭。

五、結語

根據各國教師專業倫理準則的探 究 發 現, 臺灣 是所 有 探究 的國 家 當 中,唯一缺乏在學生安全維護上具備 明確規範的國家。其他國家由於具備 學生安全維護的專業倫理規範,導護 工作順理成章地歸屬於教師的專業工 作之一,教師也因而必須學習該規範 的知識與切實實施,並且定期接受該 規範的評鑑,以確保該該規範的實務 品質。 反觀臺灣則因為這種倫理準則的 缺失,導致導護工作上的紛爭頻傳與 工作落實的困難。首先,缺乏法律規 範與支持的情況,促使教師在導護工 作上遇到困難時,不是專注在尋求解 決 之道,而 是轉身 考 慮透過法律 仲 裁,試圖將此專業工作移轉到家長或 校長身上,因而造成相關人士工作上 無法專注,並動搖其對教師的專業信 任。另外全國教師自律公約,因為缺 乏倫理準則的規範,教師無法如某些 先進國家一般,在各個成長階段,尤 其是職前師資培育階段,進行相關知 識素養的灌輸與培育,更造成有些教 師對此工作項目不以為然的態度,嚴 重影響社會對教師專業的觀感。 從各國教師專業倫理規範的探究 結果發現,臺灣現行教師專業倫理對 學生安全維護的法規呈現缺失狀態, 造 成諸多的 教師專 業 行為問題。 因 此,本文強烈建議教育當局和全國教 師總會應該聯手合作,針對學生安全 維護的議題,制定相應的教師專業倫 理法條,以釐清教師的專業職責,幫 助 教師遇到 道德困 境 時,能有所 遵 循,並在回應責任的工作中,重新找 回社會大眾對教師專業的信任,並重 拾教師應有的專業尊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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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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