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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胚胎法律問題研究—以中國大陸相關法制為中心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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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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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碩士學位論文. 早期胚胎法律問題研究 ——以中國大陸相關法制為中心 A Study on the Legal Issues of Early-embryo ——Focus on the Legal System of Mainland China. 指導教授:王海南. 博士. 研究生:黃宇 中華民國一〇四年七月.

(2)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碩士學位論文. 早期胚胎法律問題研究 ——以中國大陸相關法制為中心 政 治. 大. 立. A Study on the Legal Issues of Early-embryo. ‧ 國. 學. ——Focus on the Legal System of Mainland China.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指導教授:王海南. v. 博士. 研究生:黃宇 中華民國一〇四年七月.

(3)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 i n U. v.

(4) 謝辭. 在政治大學三年的研究生時光真的是一眨眼就過去了,還記得剛到台灣的時 候,一切都是新奇陌生的,轉眼間到了當下,已經是三年後要離開的時候,一切 都是留戀與回憶。 在這三年結束的時候,以這篇謝辭對自己這三年的時光做一個總結。 在台灣這三年時間裡,我學到了很多東西,不僅僅是在學校學到的知識,更. 政 治 大 眾對於各種社會議題的衝突,使我更能了解當下兩岸之間的矛盾在什麼地方,為 立. 有對台灣這個社會的了解,在這三年中,我經歷了很多次兩岸之間的學生或者民. ‧ 國. 學. 什麼歷史課綱微調會在台灣學生之中引發那麼大的抵制情緒,為什麼服務貿易協 議的通過會在台灣有那麼多的阻力。這些問題都是需要對台灣社會,歷史背景有. ‧. 很多深入的了解後才能真正理解的。而在台灣三年時間,根本不可能對這些問題. y. Nat. er. io. sit. 有一個全面深入的了解,但這短短的三年也讓我學會了用更加理性的眼光審視這 些觀點,而不是一味的否定。在這一過程中我也更深的體會到自己知識的不足,. n. al. 需要更多的學習。. Ch. engchi. i n U. v. 我能有這個機會來台灣學習,首先要感謝對我全力支持,無私奉獻的父母, 沒有他們我根本不可能完成這三年的學業。 而在論文的寫作過程中,我也對自己專業的知識有了更多更深入的了解,同 時也對法學的研究方法有了初步的掌握,這要感謝我的指導老師王海南老師在這 一年時間內對我論文的指導,從最初論文題目的選擇,到之後的大綱擬定,以及 每章的行文內容,沒有他的幫助,我難以獨立完成。 感謝王文杰老師對我們陸生在政大法學院學習與生活上的幫助,以及在論文 3.

(5) 口試過程中提供的寶貴意見。 感謝林秀雄老師、戴瑀如老師答應做我的口試委員,兩位老師提供的很多修 改意見都直指我論文中的不足之處,讓我對這個議題有了更深刻的認識。 感謝靜蘭學姐在我論文寫作過程中對我論文提供的意見及建議,她的觀點總 是能切中問題的要害,對我有很大的啟發。 感謝張相在我生活迷惑之時給我的鼓勵。 感謝大陸法中心的各位小伙伴,論文寫作之餘,到大陸法中心總是能找到不. 政 治 大. 一樣的歡樂。感謝羽球小分隊的各位學弟妹,每週打球的時間能夠在體育館揮灑. 立. 汗水是非常快樂的一件事。. ‧ 國. 學. 感謝我這 25 年之間遇到的所有人或事,讓我的成長過程豐富多彩。也到了 該長大的時候,是時間放下曾經的稚氣,擁抱新的生活了,希望這之後的人生能. ‧. 過得更加美麗。.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黃宇 2015 年 7 月於台北木柵. 4.

(6) 摘要. 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体系下,「物」与「人」乃二元对立之概念。随着人类观 念的发展及科学技术的进步,民法上的「物」和「人」的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 在近几十年来,生殖科技逐渐兴起并不断发展,随之出现了可以于体外存活的冷 冻早期人类胚胎,其属性应当是民法上的「物」还是「人」引发了很多法律上的 争论。而在中国大陆由于人工生殖法律并未完善,也因此出现了早期胚胎处置权. 政 治 大. 不明等一系列与早期胚胎相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本质是,早期胚胎是人还是. 立. 物?. ‧ 國. 學. 本文通过对比两岸法律中关于胎兒以及早期胚胎相关的规定,分析在相同的 文化背景下的两岸法律中,早期胚胎是一个怎样的地位。并结合外国法律提出早. ‧. 期胚胎在中国大陆应当受到怎样的对待。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 y. Nat. er. io. sit. 一、早期胚胎的生物学属性以及传统法律中关于人和物的规定,提出早期胚 胎为何在法律中会是一个尬尴的存在。. al. n. v i n Ch 二、两岸法律下有关早期胚胎以及胎兒的规定,两岸学者对早期胚胎地位的 engchi U. 看法。提出本文对于早期胚胎法律地位的看法。 三、早期胚胎处置权在大陆的处理模式。 四、国外对早期胚胎相关问题的规定,主要介绍相对开放的英国、相对保守 的德国以及摇摆不定的美国。 五、提出早期胚胎相关问题的立法建议。. 關鍵字: 中國大陸. 早期胚胎. 胎兒. 處置權. 權利能力.

(7)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 i n U. v.

(8) Abstract. Under the traditional system of civil law, "property" and "person" are concepts of binary oppositions. With the progress of the human mind and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meaning of "property" and "person" in the civil law is constantly evolving and changing. In recent decades, the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growed up and continued to develop. Because of the appearance of IVF,frozen. 治 政 human embryos “property” or “person”. In mainland 大 China, the legislation of 立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is imperfect. Because of this, a series of issue on human early-embryos can survive out of human body. There is a question. Are these. ‧ 國. 學. early-embryos are showing up. The nature of these problems is whether the early-embryo is a person or property.. ‧. This paper compares the provisions on fetal and early-embryo of Taiwan and. y. sit. io. er. include:. Nat. P.R.China,finding the status of early-embryo in the same culture.The main contents. al. 1、Biological properties of early-embryo and provision of property and person in. n. v i n C h why is early-embryo traditional common law.The reason e n g c h i U an awkward Existence in traditional law.. 2、 Provision of fetal and early-embyro.The points of scholars in Taiwan and P.R.China on the status of early-embyo. 3、The right to dispose early-embryos in P.R.China. 4、The foreign provisions on early-embryo including England,German and America. 5、 Legislative proposals related to the issue of early embryos.. 3.

(9) Key words: Mainland China; Fetal; Early-embryo;Disposal right; Capacity of civil rights.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4. i n U. v.

(10) 目錄 參考文獻: ......................... 1 第一章、緒論 ...................... 13 第一節、研究動機及問題意識 ................................................. 13 第二節、研究目的、方法及範圍.............................................. 17 第三節、研究架構 ..................................................................... 18. 第二章、早期胚胎之發育生物學概述 .. 21. 政 治 大. 第一節、人體胚胎發育過程簡述.............................................. 21. 立. ‧ 國. 學. 第二節、早期胚胎在生殖科技中的應用 .................................. 26. ‧. 第三章、傳統民法人物二分與新興生殖科技 .................................. 31 y. Nat. er. io. sit. 第一節、傳統民法下的人與物 ................................................. 32 第二節、胎兒的法律地位 ......................................................... 38. n. al. i n U. C. v. h e n g................................................. 第三節、生殖科技下的新討論 50 chi. 第四章 早期胚胎之法律地位 ......... 57 第一節 兩岸既定法規範下的早期胚胎法律地位 .................... 57 第二節 早期胚胎法律地位的學界探討 .................................... 71. 第五章、體外早期胚胎的處置權與權利能力 .................................. 95 第一節、早期胚胎處置權 ......................................................... 96 5.

(11) 第二節、體外早期胚胎之權利能力........................................ 116. 第六章、外國立法例 ............... 125 第一節、英國法 ....................................................................... 125 第二節、德國法 ....................................................................... 133 第三節 美國法 ....................................................................... 140 第四節、其他國家 ................................................................... 145 第五節、本章小結 ................................................................... 147. 政 治 大. 第七章、立法建議及結論 ........... 151 立. ‧ 國. 學. 第一節 立法建議 ..................................................................... 151. ......................... ......................... al v ......................... i n Ch engchi U ......................... n. er. io. sit. y. Nat. 附錄一: 附錄二: 附錄三: 附錄四:. ‧. 第二節、結論 ........................................................................... 155. 6. 159 163 165 171.

(12) 參考文獻:. 中文部分:. 專書類(按作者姓名筆劃排序) : 1. Dieter.Medicus 著,邵建東譯,德國民法總論,2002 年 09 月,台灣,第二 版。. 2.. 政 治 大 王利明主編,中國民法典學者建議稿及立法理由,2005 年 06 月,法律出版 立. ‧ 國. 學. 社,北京。. 3. 王利明,人格權法研究,2012 年 09 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北京,第二. ‧. 版。. y. Nat. n. al. 6.. er. io. 5. 王澤鑑,人格權法,2012 年 01 月,台北。. sit. 4. 王澤鑑,侵權行為法, 2011 年 08 月,台北。. i 王澤鑑,民法總論,2014C 年 02 月版,台北。 n hengchi U. v. 7. 甘添貴,刑法各論(上),2013 年 09 月,台北,修訂三版。 8. 吳光明,新物權法論,2006 年 08 月,台北。 9. 邱聰智,民法總則(上),2005 年 02 月,台北。 10. 佟柔主編,民法總則,1992 年,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北京,第二版。 11. 冷傳莉,論民法中的人格物,2011 年 04 月,法律出版社,北京。 12. 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上),2006 年 11 月,台北,第五版。 13. 林秀雄,繼承法講義,2009 年版,台北。. 1.

(13) 14. 林誠二,民法總則(上),2005 年 09 月,台北,再修訂一版。 15. 周冶平,刑法各論,1968 年 06 月,台北。 16. 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2012 年 09 月,台北,第五版。 17. 胡長清,中國民法總論,1997 年 12 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北京。 18. 施啟揚,民法總則,2009 年 08 月,台北,第八版。 19. 姚瑞光,民法總則論,2002 年 09 月版,台北。 20. 高英茂,徐昌芬,組織學與胚胎學,2001 年 08 月,人民衛生出版社,北京。. 政 治 大. 21. 郭明瑞,房紹坤,關濤,繼承法研究,2003 年 07 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立. 北京。. ‧ 國. 學. 22. 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繼承新論,2011 年 09 月,台北,修訂七版。 23. 梁慧星主編,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附理由(總則編) ,2004 年 12 月,法律. ‧. 出版社,北京。. y. Nat. er. io. sit. 24. 張玉敏主編,民法,2003 年 05 月,人民大學出版社,北京。 25. 張玉敏,中國繼承法立法建議稿及立法理由,2006 年 06 月,人民出版社,. n. al. 北京。. Ch. engchi. i n U. v. 26. 張明楷,外國刑法綱要,2007 年,清華大學出版社,北京,第二版。 27. 黃立,民法總則,1990 年 10 月,台北,第二版。 28. 鄒仲之,組織學與胚胎學,2013 年 03 月,人民衛生出版社,北京,第八版。 29. 楊立新,民法總論,2007 年 05 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 30. 楊立新,民法物格制度研究,2008 年 10 月,法律出版社,北京。 31. 楊立新,人格權法,2011 年 10 月,法律出版社,北京。 32. 趙文伋,徐立,朱曦合譯,德國民法,1992 年 02 月,台北。 2.

(14) 33. 趙秀梅主編,民法學,2012 年 03 月,法律出版社,北京。 34. 蔣月主編,民法總論,2007 年 12 月,廈門大學出版社,廈門。 35. 翟中和,王喜忠,丁明孝,細胞生物學,2011 年 06 月,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第四版。 36. 韓松,民法總論,2014 年 01 月,法律出版社,北京,第二版。 37. 魏振瀛主編,民法,2000 年 09 月版,北京大學出版社,北京。 38. 聶毓秀,組織學與胚胎學,2000 年 07 月,人民衛生出版社,北京,第二版。.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專書論文(按作者姓名筆劃排序):. ‧ y. Nat. 2004 年 10 月,台北,頁 241-274。. al. v i n Ch 蔡宗珍,憲法、國家權力與人性圖像——以胚胎植入前基因診斷術之合憲性 engchi U n. 2.. er. io. sit. 1. 王澤鑑,對未出生者之保護,載於:王澤鑑,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四冊,. 問題為中心,載於:國際刑法學會台灣分會主編,民主、人權、正義——蘇 俊雄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2005 年,台北,頁 433-460。. 期刊論文(按作者姓名筆劃排序):. 1. 王芬,通過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應經男女雙方同意,人民司法(案例), 2014 年第 14 期,頁 4-7,2014 年。 3.

(15) 2. 王海南,由法律觀點談人工生殖技術,法律評論,第 52 卷第 6 期,頁 6-13, 1988 年 06 月。 3. 王海南,人工生殖子女之法律地位——兼評人工生殖法中涉及身分關係之相 關規定,法令月刊,第 58 卷第 08 期,頁 102-106,2007 年 08 月。 4. 王富仙,受精卵法律地位之探索,法學叢刊第 46 卷第 3 期,頁 1-18,2001 年 07 月。 5. 何建志,反反胚胎商品化的一些法律論證,律師雜誌第 285 期,頁 47-61,2003. 政 治 大 李祖全,熊偉,胎兒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民法分析,蘭州學刊,2005 年第 5 立. 年 6 月。 6.. ‧ 國. 學. 期,頁 191-194,2005 年。. 7. 李陽春,李智良,論胎兒利益的總括保護主義,當代法學,第 17 卷第 10 期,. ‧. 頁 99-101,2003 年。. y. Nat. 第 31 卷第 3 期,頁 1-16,2002 年 05 月。. al. v i n Ch 李震山,德國「幹細胞法」之介評,月旦法學雜誌,第 87 期,頁 242-249, engchi U n. 9.. er. io. sit. 8. 李震山,胚胎基因工程之法律涵意——以生命權保障為例,台大法學論叢,. 2002 年 08 月。 10. 李燕,金根林,冷凍胚胎的權利歸屬及權利行使規則研究,人民司法(應用), 2014 年第 13 期,頁 35-40,2014 年 7 月。 11. 侯英泠,從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檢視人工生殖法草案,律師雜誌,第 318 期, 頁 16-29,2006 年 03 月。 12. 孫良國,夫妻間冷凍胚胎處理難題的法律解決,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第 23 卷第 1 期,頁 110-120,2005 年 01 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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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學位論文(按作者姓名筆劃排序):. 1. 張志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與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墮胎判決之比較研究,政治 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 年,指導教授:法治斌。 2. 張燕玲,人工生殖法律問題研究,山東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6 年,指導教. 政 治 大 陳世杰,墮胎罪之研究,東海大學法律系碩士論文,2003 年,指導教授:張 立 授:梁慧星。. 學. 麗卿。. ‧ 國. 3.. 4. 陳勳慧,英美幹細胞研究之政治分歧,政治大學政治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 ‧. 年,指導教授:何思因。. y. Nat. er. io. sit. 5. 謝秉孝,英國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之管制體系——兼論英國經驗對我國之 啟發,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 年,指導教授:陳英. n. al. 鈐。. Ch. engchi. i n U. v. 英文部分(按作者首字母排序):. 1. David, T. O. : The Case against Thawing Unused Frozen Embryos, Vol.15 NO.4, The Hastings Center Report 7-12(Aug., 1985). 2. Edwards, Robert / Steptoe, Patrick:. Establishing full term human pregnancy. using leaving embryos grown in vitro, 87 Br J Obstet Gynaecol, 737-740(2009). 8.

(20) 3. Mitalipov, Shoukhrat / Wolf, Don : Totipotency, Pluripotency and Nuclear Reprogramming, 114, Adv Biochem Eng Biotechnol, 185-199(2009). 4. Spits,Claudia / Sermon,K. :PGD for monogenic disorders: aspects of molecular biology, 29, Prenat Diagn, 50-56(2009). 5. Wilcox,A. J. / Baird,D. D. / Weinberg,C. R. :Time of implantation of the Conceptusl and loss of pregnancy, in: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1796-1799(1999).. 網路資料:. 立. 政 治 大. 1、台灣人工生殖相關法律法規. ‧ 國. 學. 見 http://www.hpa.gov.tw/BHPNet/Web/Rule/LawShow.aspx?No=200801170001. ‧. 2、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ct 2008. sit. y. Nat. 見 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08/22/contents. io. n. al. er. 3、Bush vetoes embryonic stem-cell bill. v. 見 http://edition.cnn.com/2006/POLITICS/07/19/stemcells.veto/. Ch. engchi. i n U. 4、Davis V. Davis The Embryo Project Encyclopedia,. 見 http://embryo.asu.edu/pages/davis-v-davis-1992 5、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Social Security, Report of the Cmmittee of Inquiry into Human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logy, 見 http://www.hfea.gov.uk/docs/Warnock_Report_of_the_Committee_of_Inquiry_ into_Human_Fertilisation_and_Embryology_1984.pdf 6、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Introduction: What are stem cells, and why are they important? 見 http://stemcells.nih.gov/info/basics/pages/basics1.aspx 9.

(21) 7、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What are the potential uses of human stem cells and the obstacles that must be overcome before these potential uses will be realized? 見 http://stemcells.nih.gov/info/basics/pages/basics6.aspx. 8、NIH,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Guidelines on Human Stem Cell Research, 見 http://stemcells.nih.gov/policy/pages/2009guidelines.aspx 9、The Official Home of UK Legislation, 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ct, 見 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990/37/section/15. 10、人民網,英國上議院批准人類受精及胚胎學法案 2008 修正案. 政 治 大 見 http://scitech.people.com.cn/n/2015/0227/c1007-26604758.html 立. ‧ 國. 學. 11、中國新聞網,中國首例冷凍胚胎繼承權案二審改判胚胎可繼承, 見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4/09-17/6602481.shtml. ‧. 12、台灣女人健康網,人工生殖法答客問。. y. Nat. io. sit. 見 http://www.twh.org.tw/policy_law_word.aspamuni2=Y&lawid=00050. n. al. er. &lawcatid=00001&lawcat2id=00001&lawcatnm=%EF%BF%BDk%EF%BF%BD%EF%BF%BD &nouse=2225. Ch. engchi. i n U. v. 13、長江商報,武漢六成胚胎遭遺棄「冰封生命」去向尷尬, 見 http://www.changjiangtimes.com/2015/04/499837.html 14、新世紀生命科學課程改進計劃 見 http://www.dls.ym.edu.tw/lesson/mend.htm. 15、新浪新聞中心:丈夫車禍身亡妻子為留種要求繼續胚胎移植, 見 http://news.sina.com.cn/s/2004-10-29/03504741607.shtml 16、新華網,全球試管嬰兒數量快速增長,. 10.

(22) 見 http://news.xinhuanet.com/tech/2013-10/16/c_117739879.htm 17、姚恆美,各國幹細胞相關政策趨向寬鬆,推動力度加大, 見 http://www.libnet.sh.cn:82/gate/big5/www.istis.sh.cn/list/list.as px?id=7446 18、廣東醫學院附屬生殖醫學中心,冷凍胚胎, 見 http://www.gd513.com/xyjy/xsyj/192.html 19、駐法國台北代表處科技組,法國胚胎研究改革升溫--保守勢力仍操盤 科. 政 治 大 見 http://france.most.gov.tw/ct.asp?xItem=1000511002&ctNode=159&l 立 學家及臨床醫師推動一個清楚且更有許可性的人類胚胎幹細胞法令. ‧ 國. 學. ang=C. 20、鳳凰網,強制墮胎無法無天. ‧. 見 http://news.ifeng.com/opinion/special/duotai/.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1. i n U. v.

(23)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2. i n U. v.

(24)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及問題意識. 傳統大陸法系民法體系下,「物」與「人」乃二元對立之概念,人作為權利 主體,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而「物」作為權利客體只能是權利義務的載體。隨. 政 治 大. 著人類觀念的發展及科學技術的進步,民法上的「物」和「人」的概念也在不斷. 立. 學. ‧ 國. 發展變化之中,在近幾十年來,生殖科技逐漸興起並不斷發展,隨之出現了可以 於體外存活的冷凍人類胚胎,醫療人員為了將之與已經著床之胚胎相互區分,故 1. ‧. 而創設了「早期胚胎」 之概念。隨著生殖科技的發展,早期胚胎在法律上所凸. sit. y. Nat. 顯出的問題逐漸受到重視,早期胚胎究竟屬於「人」還是屬於「物」?關於早期. n. al. er. io. 胚胎之研究,如胚胎幹細胞研究是否應當被准許?如果早期胚胎是物,那它是否. i n U. v. 可以被用於交易,它的所有權人是誰,是否可以當作財產被繼承?如毀損早期胚. Ch. engchi. 胎應當負有哪些責任?等等一系列問題需要得到解答。這些問題在全球範圍內被 廣泛的討論,早期胚胎被各國學者解釋為人台灣學者關於早期胚胎之定位也存在 有很多的看法。 「早期胚胎」相關問題大多為在「人工生殖」技術發展過程中產生的,人工 1. pre-embryo, early-embryo, 中文翻譯或稱前胚胎,胚前期。前胚胎之用語見:陳仲嶙,蘇夏曦, 前胚胎地位之研究——以製造胚胎提供幹細胞為例,生物科技與法律研究通訊,第 13 期,頁 37, 2002 年 1 月。早期胚胎之用語見:徐海燕,論體外早期人類胚胎的法律地位及處分權,法學論 壇,第 154 期,頁 146,2014 年 7 月。陳英鈐,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的法律問題,律師雜誌,第 285 期,頁 16。此一概念並非傳統胚胎學、人體發育學常用之概念,惟近年來關於未著床胚胎的 議題不斷增多,主要集中在體外冷凍胚胎的廢棄、胚胎幹細胞研究等問題上,醫療人員及醫學家 對於未著床之胚胎漸漸多使用早期胚胎這一概念,似乎多少減輕了其在對這些胚胎進行操作時, 道德上的壓力。 13.

(25) 生殖過程中,「早期胚胎」通常會被冷凍保存,而僅有處於早期胚胎時期的胚胎 才可以被冷凍保存與母體之外,故而本文以下所稱「冷凍胚胎」 、 「體外早期胚胎」 為相同之事物。台灣「人工生殖法」於 2007 年公佈,雖然並沒有對「人工生殖」 以及「早期胚胎」所產生的所有問題作出全面的解答,但在很多方面已經有較為 詳盡的規範。而相對的大陸在人工生殖方面的相關規定僅僅有衛生部所公佈的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這一部門規章與相應的配套規定「人類輔助生殖 技術規範」 、 「人類精子庫基本標準和技術規範」 、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與人類精子. 政 治 大 二來在很多內容的規範上並不完備,相關配套措施也存在缺陷。也因此產生了一 立. 庫的倫理原則」幾個文件。一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法律位階較低,. ‧ 國. 學. 些實際應用上的問題。. 2. 而在 2013 年就發生了一起人工生殖相關的法律糾紛 。. ‧. 沈某(男)和劉某(女)因受不育不孕困擾於 2012 年 2 月至南京市鼓樓醫. y. Nat. er. io. sit. 院生殖醫學中心進行人工生殖手術。在體外胚胎受精完成後,於鼓樓醫院內冷凍 保存,醫院原定於 2013 年 3 月 25 日進行胚胎移植,但 3 月 20 日,沈某與劉某. al. n. v i n Ch 因車禍沈某當場死亡,而劉某則在五天后死亡。隨後雙方父母因對冷凍胚胎監管 engchi U 處置權發生爭執,沈某父親沈某某、母親邵某某一直訴狀將劉某父母劉某某、胡 某某告上法庭,要求繼承放在鼓樓醫院生殖醫學中心的受精胚胎。. 一審宜興市人民法院根據案情將鼓樓醫院追加為當事人,並認為體外因施行 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過程中產生的受精胚胎是具有生命潛能,含有未來生命 特徵的特殊之物,故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樣任意轉讓與繼承,遂駁回了沈某某與邵 某某的訴求。. 2. (2014)錫民終字第 01235 號。 14.

(26) 沈某某與邵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中國大陸 法律並沒有明確受精胚胎非繼承標的,不能繼承。涉案胚胎的所有人沈某、劉某 死亡後,受精胚胎為其合法財產,應當屬於繼承法第三條第七項所稱的「公民的 其他合法財產」中,在沈某、劉某死亡後,理應由其獲得受精胚胎的所有權,由 其監管、處置胚胎。沈某、劉某與鼓樓醫院所簽署的相關協議同意鼓樓醫院在手 術後對胚胎享有處置權,但沈某、劉某手術並沒有結束,二人已經死亡,鼓樓醫 院並不能依據協議取得處置胚胎的權利,法院認定胚胎不能被繼承,將導致無人. 政 治 大 而鼓樓醫院則認為冷凍胚胎非尋常之物,不能被視作遺產繼承,衛生部規定 立. 享有對於胚胎的處置權。. ‧ 國. 學. 冷凍胚胎不能被買賣、贈送、代孕。同時沈某劉某已死,而冷凍胚胎的用途只能 是代孕,依照現行法律,代孕是違法的,所以沈某某和邵某某即使獲得這些胚胎. ‧. 也沒有用處。. y. Nat. er. io. sit. 二審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1、沈某和劉某與南京市鼓樓醫院簽署相關 知情同意書,約定胚胎冷凍保存期限為一年,超過保存期限則同意由鼓樓醫院將. al. n. v i n Ch 胚胎丟棄,然沈某劉某意外死亡,契約因發生了當事人不可預見的情形且非其所 engchi U 願而不能繼續履行,南京市鼓樓醫院單方面不能處置胚胎。2、中國大陸現行法 律對於胚胎沒有明確定位,應當結合案情, 考慮倫理、情感、特殊保護利益等 因素確定胚胎的相關權利的歸屬。而劉某與沈某的父母獲得這些胚胎於情於理是 合適的,當然,權利人在行使其權利時,應當遵守法律且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及損 害他人利益。3、根據衛生部的規定,冷凍胚胎不能買賣、贈送及代孕,但並未 否認人對胚胎享有的權利,且這些規定是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於醫療機構及人員 在從事人工生殖時的規定,南京市醫院不能給予部門規章的行政管理規定對抗當 15.

(27) 事人基於私法所享有的權利。 該案雖然在無錫市人民法院審結之後告一段落,但卻突顯出了中國大陸在人 工生殖這一方面立法的不完備,缺乏胚胎的定位以及管理措施。人工生殖技術自 出現之後至今,在全球範圍內已經有數百萬人工生殖子女,而在中國大陸,技術 面已非常成熟。但同時,伴隨著人工生殖技術的發展,大量的冷凍胚胎無人認領, 被遺棄在醫療機構之中,關於冷凍胚胎的處置,中國大陸缺少相應的法律法規, 且冷凍胚胎的法律地位不明,醫療機構對於這些胚胎不知如何處置。一般情況下,. 政 治 大 。 構處置胚胎,但事實上冷凍胚胎的管理比較混亂,且存在地下黑市交易胚胎 立. 醫療機構會與當事人簽訂協議,同意醫療機構在超過保存期限的情況下由醫療機 3. ‧ 國. 學. 基於以上事實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中國大陸現行法下人工生殖規範相當不 完備,早期胚胎法律地位不明,且缺乏早期胚胎的銷毀機制。雖然生殖技術已經. Nat. y. ‧. 非常成熟,但立法尚在起步階段。. er. io. sit. 由於本人大學時修習生物學,對早期胚胎在生物學上的屬性有所了解,希望 能與法學相關知識結合,討論法律上應當如何看待早期胚胎。. al. n. v i n Ch 同時對比台灣學者關於早期胚胎在憲法上生命權的討論,對中國大陸關於人 engchi U. 工生殖、早期胚胎提出一些建議。. 長江商報,武漢六成胚胎遭遺棄「冰封生命」去向尷尬,見 http://www.changjiangtimes.com/2015/04 /499837.html 最後瀏覽日 2015/6/16 16 3.

(28) 第二節、研究目的、方法及範圍. 由於早期胚胎與胚胎還有胎兒這些概念有其在生物學上的含義,在以法律對 其加以規範時,不可避免的要考慮到這些事物的本質特性。本人希望能夠結合生 物學和法學上的相關概念,對於早期胚胎這一概念在法律上應該有怎樣的評價加 以分析,另外結合中國大陸在去年審結的胚胎繼承案,對早期胚胎的繼承權或處 置權作一定討論,並對中國大陸現行的人工生殖相關法規加以分析,並提出個人 的立法建議。. 立. 政 治 大. 本文試圖從早期胚胎的生物學屬性出發,結合法律上關於「物」和「人」的. ‧ 國. 學. 相關概念的界定,討論早期胚胎在民法上的合適定位。同時,由於胎兒是在民法 上最接近於早期胚胎的事物,故而會將「早期胚胎」和「胎兒」這兩個概念分別. ‧. 在生物學和在法律中的意義作對比,並提出本文的觀點——不必將體內的早期胚. sit. y. Nat. io. al. er. 胎階段排除在民法上的胎兒「概念」之外。. n. 由於關於「早期胚胎」的案例並不多,本文會以國際上出現過的相關案例出. Ch. engchi. i n U. v. 發,討論在不同國家,不同法律文化下法官對「早期胚胎」態度。並最終以大陸 的法律文化為背景,重點討論「早期胚胎」在中國大陸應當具有如何的法律地位。 在此過程中會以兩岸學者對「早期胚胎」為基礎,討論將早期胚胎視作「權利主 體」的觀點,將早期胚胎視為「權利客體」的觀點,已經將早期胚胎視為介於主 體客體之間的「中間態」的觀點之間的不同,分析各個觀點的利弊,並最終得出 自己的觀點。 在得出本文的對於早期胚胎的法律地位的結論之後,本文會以該結論為基礎, 分析中國大陸去年所發生的冷凍胚胎處置權糾紛應當如何解決,並同時討論中國 17.

(29) 大陸法制關於早期胚胎之規定在該案中所暴露出的問題。並最終結合其他國家的 立法例對中國大陸關於早期胚胎以及人工生殖相關立法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議。. 第三節、研究架構. 本文第一章為緒論部分。. 政 治 大. 第二章主要從生物學角度出發,首先討論本文所涉及的到的相關概念在生物. 立. 學上的含義,包括受精卵、早期胚胎、胚胎、胎兒這些未出生的人的屬性,以及. ‧ 國. 學. 在生物學上的細胞分化、細胞全能性的概念,因為這些概念在一些法學家對早期. ‧. 胚胎的討論中曾被用作其論點。第二章第二節會簡要介紹從上世紀七十年代開始,. y. sit. n. al. er. io. 物學應用。. Nat. 近幾十年來隨著人工生殖科技的出現和興起,而出現的一些法律爭議比較大的生. i n U. v. 第三章第一節主要討論民法上的「物」與「人」的概念的變遷,並著重討論. Ch. engchi. 兩岸民法下胎兒的法律地位,作為之後討論早期胚胎的基礎。第三章第二節則提 出民法「物」與「人」二元劃分在生殖科技逐漸發展的當代所面臨到的局限。 第四章主要討論「早期胚胎」的法律地位,第一節討論兩岸的現行法下早期 胚胎的相關內容是如何被規範的。第二節討論兩岸學者對早期胚胎的看法,包括 將早期胚胎視作人,將早期胚胎視作物,和將早期胚胎視作介於人與物之間的中 間態的看法。第三節以之前的討論為基礎,結合早期胚胎的生物學屬性,提出個 人的看法——「早期胚胎」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中間態。 第五章則在提出本文對早期胚胎法律地位的看法後,將重心放在去年的胚胎 18.

(30) 處置權糾紛一案上,討論在具體的操作中,早期胚胎與人工生殖所面臨的相關問 題。第一節主要介紹胚胎處置權糾紛一案的經過,以及一審二審法官的對於此問 題的看法,之後討論在夫妻關係發生變化或者一方死亡的情況下,早期胚胎的處 置權應當如何歸屬,在夫妻雙方都死亡的情況下,早期胚胎的處置權又應當如何 歸屬。 這之前都是對早期胚胎物的屬性的討論,雖然文獻上很多都認為早期胚胎兼 具人與物的屬性,但卻少有文獻討論對早期胚胎的權利能力有所討論,在第五章. 政 治 大. 第二節,本人提出一些本人關於早期胚胎的權利能力的一些簡單的想法,雖然不. 立. 切實際,但卻合情合理。. ‧ 國. 學. 第六章簡單介紹英國、德國等一些胚胎保護立法起步比較早的一些國家的立 法,主要關注點在各國法律下早期胚胎的法律地位問題。. ‧. 第七章就本文所討論的內容提出一些對中國大陸關於早期胚胎立法的一些. sit. n. al. er. io. 第八章結論。. y. Nat. 建議。. Ch. engchi. 19. i n U. v.

(31)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0. i n U. v.

(32) 第二章、早期胚胎之發育生物學概述. 哺乳動物的發育從單個受精卵細胞開始,經過複雜的演變過程,包括細胞增 殖,分化,識別,遷移和功能表達,以及組織與器官的形成,逐漸成為一個健全 的生物個體。生物學上將人體的發育依特徵表象變化分成了胚胎期和胎兒期,而 早期胚胎則是指胚胎期的前兩週,這一階段包括:受精、卵裂、胚泡形成、著床 4. 。在此過程中,細胞並未高度分化,細胞尚保持著高度的分化潛能。. 政 治 大. 要討論早期胚胎在繼承法上的問題,就首先對早期胚胎本身生物學上的一些. 立. 特徵加以討論,並討論早期胚胎與胚胎期、胎兒期的個體的差別,這樣才能夠更. ‧ 國. 學. 清楚為何對於同屬於未成型的人類個體,人類發育的不同階段,法律上會有不同 的評價,並以此作為之後討論早期胚胎法律問題的基礎。人體發育學本是生物學. ‧. 上一重要分支,存在許多複雜概念與體系,如希望在一篇法律論文中即可對其作. sit. y. Nat. io. al. er. 深入探討,不異於緣木求魚,不切實際。本章僅從人體發育學基礎層面作簡單介. n. 紹,並對對之後本文論點有所支持的生物學概念做詳細介紹、分析。. Ch. engchi. i n U. v. 第一節、人體胚胎發育過程簡述. 「人」之概念,無論從生物學,法學或是社會學上都沒有一個統一的明確 的定義,人之生命從何時開始也是生物學上懸而未決的一個難題。然而,如 果要從生物學上對人類發育進行討論,則毫無疑問要從受精開始。受精是兩 性生殖細胞——精子細胞和卵細胞相互融合,相互激活的過程。受精完成後, 4. 高英茂,徐昌芬,組織學與胚胎學,頁 311,2001 年 08 月,人民衛生出版社,北京。 21.

(33) 一個受精卵細胞經過複雜的分裂,增殖為多個細胞,這些細胞又經過細胞分 化,轉變為不同的細胞類型,不同的細胞間相互識別,遷移,逐漸形成組織、 器官乃至最後的人類個體。而人類成年後,生殖功能逐漸健全,高度分化的 生殖細胞——精子細胞和卵細胞又重新形成。 在人類發育的過程中,存在著很多法律上難以加以定義的「物質」 ,如「精 子細胞」 、 「卵細胞」 、 「受精卵」 、 「胚胎」和「胎兒」 。又因當代自然科學技術—— 尤其是生殖技術的發展,以上這些「物質」很容易出現在人體之外,獨立於. 政 治 大 在討論這些法律規範之前 立 ,我們要先討論這些「物質」在生物學上的特性。. 人體而存在。這就情況下,法律不得不對其性質、地位加以定義、規範。. ‧. ‧ 國. 學. 在這裡就從細胞分裂、細胞分化產生精子細胞和卵細胞開始。. 一、 細胞全能性和生殖細胞. er. io. sit. y. Nat. 細胞分裂是一個母細胞產生兩個子細胞的過程,通常這兩個子細胞是相. al. n. v i n Ch 同的,部分情況下產生的兩個子細胞是不同的 。細胞分裂是生物體增長和繁 engchi U 5. 殖的基礎。而細胞分化則是指在細胞分裂過程中,子細胞的基因選擇性表達, 而在結構和功能上,產生了與母細胞的穩定性的差異6。 在個體的發育過程中,通過細胞分裂,個體細胞數目增加,而使個體成 長,而通過細胞分化,產生不同類型的細胞、組織和器官。 人類個體早期的受精卵,和早期卵裂生成的細胞7,具有形成一個完整人 類個體的潛能,這一潛能被稱作細胞全能性(totiotency)。而隨著人類胚 5 6 7. 翟中和,王喜忠,丁明孝,細胞生物學,頁 281,2011 年 06 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第四版。 翟中和,王喜忠,丁明孝,細胞生物學,頁 318,2011 年 06 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第四版。 哺乳動物一般不超過 16 個細胞時期的卵裂球。 22.

(34) 胎發育和細胞分化過程,細胞的功能逐漸專一化,雖然細胞核內尚保留了人 類個體所有的遺傳信息,但卻喪失了成為一個完整個體的潛能。人類受精卵 分裂、分化為早期的具有高度多能性(pluripotency)的胚胎幹細胞(stem 8 cell),而在之後的分化過程中,細胞分化潛能逐步受到限制 。. 生殖細胞(精子和卵細胞)是人類高度分化的細胞,不同於其他細胞的 是,生殖細胞的細胞核內僅擁有個體一半遺傳信息,即基因。生殖細胞在細 胞多能性上,屬於完全沒有分化潛能的細胞。. 學. ‧ 國. 二、. 政 治 大 受精與受精卵 立. 同前所述受精是精子細胞與卵細胞結合的過程,兩個生殖細胞相互融合,. ‧. 形成新的細胞核,重構了一個個體完整的遺傳信息,基因的重組使得遺傳信. y. Nat. 入代謝旺盛,開始分裂分化9。. al. er. io. sit. 息重組,新個體具有完全不同於母體的新性狀。受精後代謝緩慢的卵細胞轉. n. v i n C 具有完全的遺傳信息 受精卵與生殖細胞相比,h e n g c h i U ,具有最完整的分化潛能,. 即細胞全能性,是一個新的個體的開始。. 8. Mitalipov , Shoukhrat / Wolf, Don : Totipotency, Pluripotency and Nuclear Reprogramming , 114 , Adv Biochem Eng Biotechnol, pp185-199(2009). 9 聶毓秀,組織學與胚胎學,頁 292,2000 年 07 月,人民衛生出版社,北京,第二版。 23.

(35) 三、 胚前期. 這個階段即本文所討論的重點,在這一階段受精卵開始分裂分化,在 36 小時內分裂成為八細胞,這八個細胞完全相同,仍具有全能性,獨自具有可 10 以成長為一個個體的可能 ,PGD(preimplantation genetic diagnosis)即是取. 出試管嬰兒在此階段的細胞,對胚胎日後成長為個體並無影響,以此細胞來 11. 檢測胚胎是否攜帶有遺傳疾病的基因 。在三到四天內形成多細胞的實心細. 政 治 大 排布的細胞組織,被稱為囊胚,這些細胞保持有高度的分化潛能,即多能性, 立 ,並在第四天之後,進入子宮腔,形成有規律 胞群,被稱為桑椹胚(morula). ‧ 國. 學. 此為胚胎幹細胞研究的來源,IVF(in vitro fertilization,試管嬰兒,體外受精) 技術即是將取人體的生殖細胞,於體外進行受精,培養至囊胚期後植入母體。. ‧. 實心的細胞群在細胞達到 100 個左右的時候逐漸匯合在一側,形成一個腔體,. y. Nat. er. io. sit. 被稱為胚泡。胚泡壁由單層細胞組成,而匯合在一起的細胞群則會形成將來 的胚胎。從受精第 5、6 天到受精第 11、12 天,胚泡逐漸埋入子宮內膜中,. al. n. v i n Ch 這一過程被稱為植入(implantation)或著床(imbed) e n g c h i U ,在著床過程中,細胞 逐漸增殖分化為上下兩個胚層12。. 胚前期的細胞具有高度的多能性,相比於受精卵,胚前期的細胞在細胞 分裂的早期仍具有全能性,具有成長為一個完成個體的潛能,然而在八細胞 期之後,全能性喪失,但這些細胞群可以分化為人類大部分的組織中的細胞, 具有很高的利用價值。. 同卵多胞胎即是該時期受精卵所分裂之細胞各自發育成為多個胎兒。 Spits C. / Sermon K. , PGD for monogenic disorders: aspects of molecular biology , 29, Prenat Diagn, pp.50-56(2009). 12 Wilcox A.J. / Baird D.D. /Weinberg C.R. , Time of implantation of the Conceptusl and loss of pregnancy, in: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pp1796-1799(1999). 24 10 11.

(36) 四、 胚胎期. 在著床結束後,到第八週末初具人形前的這段期間被稱為胚胎期,在這 一時段,中胚層形成,三胚層分化,並逐漸分化為各種組織和器官,這是細 胞大規模的增殖,分化,遷移,識別和死亡的結果。在這一過程中,人類原 始的神經、心血管系統逐漸形成,眼、耳、鼻出現,顏面逐漸具體,四肢和. 政 治 大 這一過程是人體器官、組織原基發生的重要時期,故而此時期對致畸因 立. 外生殖器逐漸完善。. ‧ 國. 學. 13 子極其敏感,是最易發生先天性畸形的時期 。孕婦在這一時期應盡量遠離. 致畸因子。. ‧. 導致畸形的原因多數是由基因和環境共同作用,而這些環境因素被稱為. y. Nat. n. al. er. io. 1、生物因素:各類病毒及微生物。. sit. 致畸因子(teratogen),包括:. i n C 2、物理因素:各種射線、機械性壓迫和損傷。 hengchi U. v. 3、藥物:各種抗生素。 4、化學因素:各類重金屬、防腐劑、工業廢料。 5、其他:吸煙、酗酒、缺氧及嚴重營養不良。 受到致畸因子影響最易發生畸形的時期便為胚胎期,胚前期受到致畸因 子影響後,胚胎通常會死亡,而胎兒期由於器官已經趨於完備,故而不會產 生宏觀的畸形14。. 13 14. 聶毓秀,組織學與胚胎學,頁 307-308,2000 年 07 月,人民衛生出版社,北京,第二版。 鄒仲之,組織學與胚胎學,頁 299-300,2013 年 03 月,人民衛生出版社,北京,第八版。 25.

(37) 五、 胎兒期. 從第八週末以後到出生這段時期被稱為胎兒期,在此期間,胎兒除了頭部 特大以外,已經初具人形。這一期間主要是組織和器官功能逐漸完善的時期。. 第二節、早期胚胎在生殖科技中的應用. 立. 政 治 大. 同第二章第一節所述,早期胚胎期乃受精之後,至第十四天著床完成之前. ‧ 國. 學. 的這段時間,相對於胚胎期,由於早期胚胎期細胞尚未全面分化,主要器官. ‧. 組織也尚未產生,故而在醫學研究上,所冒的倫理風險較小。同時由於早期. sit. y. Nat. 胚胎處在分化初期,在八細胞期之前,早期胚胎具有全能性,每個細胞都有. n. al. er. io. 獨自成長為一個人類的潛能,而在之後的早期胚胎的細胞雖喪失全能性,但. i n U. v. 仍具有高度多能性,有分化成為大部分人類細胞的潛能,故而具有很高的研. Ch. engchi. 究價值。也正是因為這些原因,當代生殖技術中存在許多對於早期胚胎的利 用,同時又因早期胚胎的倫理上的原因,也產生了很多法律上的問題。本節 主要介紹法律上討論比較熱門的一些生殖技術,作為之後討論早期胚胎法律 地位的前提。. 26.

(38) 一、 IVF 試管嬰兒與冷凍胚胎. 1978 年 7 月 25 日世界上第一個試管嬰兒在英國胚胎學家 Edwards 和婦 產專家 Stephone 的努力下誕生,該技術從婦女體內取出卵細胞,從成年男子 體內取出精子細胞,並經特殊處理後,將兩者的生殖細胞放入培養基中,進 15 行受精,在受精數日,形成囊胚後再移入母體子宮內,進行著床,植入 。. 以此方式解決各類不育不孕症狀。此技術在誕生之後於世界範圍內快速發展,. 政 治 大 隨著試管嬰兒在全世界的推廣,該技術也引發了許多法律上的討論,由於試 立 16 不斷完善,至 2007 年全球以試管嬰兒技術誕生的寶寶已增至 250 萬人 。伴. ‧ 國. 學. 管嬰兒可能存在有婚姻內父母、配子提供者以及懷孕母親五個人的存在,故 而會產生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問題,這一問題在許多文獻中都有討論,在此. ‧. 不再詳述。. y. Nat. er. io. sit. 而胚胎冷凍技術(cryopreservation)是伴隨 IVF 所使用的配套技術,胚 胎冷凍是使試管培養技術取得的胚前期的胚胎置於零下 196 攝氏度的環境下. al. n. v i n Ch 保存,以期在合適的時間進行植入的一種方法。冷凍胚胎包括 2-3 天八細胞 engchi U. 期胚胎的冷凍,和 5-6 天囊胚期胚胎的冷凍,故而冷凍胚胎事實上是體外的 早期胚胎17。以此方式可以提高人工生殖的成功率,並且可以減少侵入性手 段取卵的次數,保護受術者的健康。很多進行體外受精的夫婦都會在體外育 成胚胎後,選擇將其冷凍。. 15. Edwards, Robert / Steptoe, Patrick : Establishing full term human pregnancy using leaving embryos grown in vitro , 87 Br J Obstet Gynaecol , pp737-740(1980). 16 新華網,全球試管嬰兒數量快速增長,見 http://news.xinhuanet.com/tech/2013-10/16/c_117739879.htm 最後 瀏覽日 2015/6/16 17 廣東醫學院附屬生殖醫學中心,冷凍胚胎,見 http://www.gd513.com/xyjy/xsyj/192.html 最後瀏覽日 27.

(39) 二、胚胎幹細胞相關研究. 胚胎幹細胞的研究事實上也是伴隨 IVF 的發展所興起的,同前所述,動 物細胞因其分化潛能不同而有全能(Totipotent)、高度多能(Pluripotent)、多 能(Multipotent)與單能(Unipotent)之分18,具有多種分化潛能的細胞被稱為 幹細胞,幹細胞根據其來源不同而非為胚胎幹細胞、造血幹細胞、成體幹細 胞等。胚胎幹細胞(embryonic stem cell)乃是從人類早期胚胎的囊胚的內細. 政 治 大 。1998 年 度多能性,故而理論上可以分化成為人體所有器官和組織的細胞 立 胞群中提取並培養的而成的細胞株,由於人類早期胚胎囊胚中的細胞具有高 19. ‧ 國. 學. 美國科學家 James Thomson 從體外受精所得的人類早期胚胎囊胚階段的內細 胞群中培養取得胚胎幹細胞的細胞株,胚胎幹細胞的研究馬上成為全球的熱. ‧. Nat. y. 門議題,理論上,胚胎幹細胞有很多的應用前景,包括細胞治療,生產轉基 20. er. io. sit. 因動物,器官移植等 。相對於其他種類的幹細胞,胚胎幹細胞擁有最為完 整的分化潛能,故而在醫學上的研究價值也最高。然而胚胎幹細胞的獲取會. n. al. i n C 導致原本的胚胎死亡,故而存在很多道德爭議。 hengchi U. v. 胚胎幹細胞研究之胚胎來源可能有以下幾種:人工生殖所剩餘之胚胎, 為研究之目的而製造之胚胎。剩餘之胚胎由於不能存活於體外,而必然最終 會走向死亡,故而研究利用之道德問題更小,相對的,刻意為研究而製造胚 胎,最終將其殺死則在倫理道德上爭議更大。 18. Mitalipov , Shoukhrat / Wolf, Don:Totipotency, Pluripotency and Nuclear Reprogramming,114, Adv Biochem Eng Biotechnol, pp185-199(2009). 19 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Introduction: What are stem cells, and why are they important? 見 http://stemcells.nih.gov/info/basics/pages/basics1.aspx 最後瀏覽日 2015/6/16 20. 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What are the potential uses of human stem cells and the obstacles that must be. overcome before these potential uses will be realized? 見 http://stemcells.nih.gov/info/basics/pages/basics6.aspx 最後瀏覽日 2015/6/16 28.

(40) 除了從人類早期胚胎囊胚中獲得胚胎幹細胞外,體細胞核移植技術也被 認為是一種獲得胚胎幹細胞的方式,這種技術即取生殖細胞卵細胞的細胞質 基質,與成熟分化後的體細胞的細胞核,使其相互融合,並獲得具有較高多 能性的細胞的方式。由於這種方式所製造的胚胎基本上僅含有一個親代的遺 傳信息,基本上等同於對該親代基因型的複製,故而是一種無性繁殖的形式, 存在很大的爭議。這種技術又會被稱為克隆。 從胚胎生殖細胞獲得之幹細胞並非早期胚胎之胚胎幹細胞,其全能性相. 政 治 大. 對與胚胎幹細胞要低,醫學利用價值也因此相對較低,也非本文討論內容。. 立.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9. i n U. v.

(41)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30. i n U. v.

(42) 第三章、傳統民法人物二分與新興生殖科技. 傳統民法下人與物乃二元對立之概念,人作為權利主體,享有權利,承 擔義務,而物作為權利客體承載了權利與義務,胎兒通常被認為是擬制的權 利主體。而新興生殖科技下,體外早期胚胎可以存活對這種二元對立的模式 帶來的挑戰。 早期胚胎者,乃人體胚胎學自受精卵第一次分裂開始至著床結束這一時. 政 治 大. 期。早期胚胎作為一生物學上概念,一方面,它並非法律上的「人」,不能. 立. 將其視為權利主體,然而另一方面它有具有成長為一個「人」的潛能,並不. ‧ 國. 學. 能完全視作傳統意義上的「物」,故而有其存在的尷尬之處。 台灣學者對早期胚胎的討論多集中在早期胚胎胚胎幹細胞研究的問題上,. ‧. 故而在早期胚胎的法律地位這一問題上關注點多在憲法對生命權的保障21,. sit. y. Nat. io. al. er. 以及人性尊嚴上,對冷凍胚胎如何處置這一問題討論較少。而大陸學者的討. n. 論則多集中在早期胚胎在民法上究竟應屬人抑或是物,其處置權和繼承權的 問題上22。. Ch. engchi. i n U. v. 由於本文主要探討早期胚胎的繼承問題,故而本章首先討論兩岸民法上 見李震山,胚胎基因工程之法律涵意——以生命權保障為例,台大法學論叢,第 31 卷第 3 期,頁 1-16, 2002 年 05 月,李震山,德國幹細胞法之介評,月旦法學雜誌,第 87 期,頁 242-249,2002 年 08 月,陳志 忠,胚胎憲法地位之研究——以醫療性複製胚胎為例,東吳法律學報第 18 卷第 3 期,頁 41-90,2007 年 04 月,陳英鈐,人類胚胎幹細胞的憲法問題,台北大學法學評論,第 56 期,頁 41-110,2005 年 06 月,陳 英鈐,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的法問題——胚胎的基本權利地位,律師雜誌,第 285 期,頁 16-29,2003 年 06 月,曾淑瑜,人類胚胎在法律上之地位及其保護,法令月刊,第 54 卷第 6 期,頁 4-17,2003 年 06 月, 雷文玫,解構我國胚胎保護規範體系——發現父母生育自主的地位,台大法學論叢第 33 卷第 4 期,頁 1-36, 2004 年 07 月。 22 見孫良國,夫妻間冷凍胚胎處理難題的法律解決,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第 23 卷第 1 期,頁 110-120, 2005 年 01 月,徐海燕,論體外早期人類胚胎的法律地位及處分權,法學論壇,第 29 卷第 154 期,頁 146-152, 2014 年 07 月,徐國棟,體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地位研究,法制與社會發展,總第 65 期,頁 50-66,2005 年 10 月,張善斌,人類胚胎的法律地位及胚胎立法的制度構建,科技與法律,2014 年第 2 期,頁 276-295, 2014 年 02 月,楊立新,人的冷凍胚胎的法律屬性及其繼承問題,人民司法,2014 年第 13 期,總第 696 期, 頁 25-30,2014 年 07 月,滿洪杰,人類胚胎的民法地位芻議,山東大學學報,2008 年第 6 期,頁 97-102, 2008 年 06 月,劉士國,人工生殖與自然法則,人民司法(應用) ,2014 年第 13 期,頁 31-34,2014 年 07 月,流暢求我國生命法及其立法完善研究,法制研究,2013 年第 7 期,頁 58-64,2013 年 07 月。 31 21.

(43) 對權利主體、權利客體、物與人的定義,並進一步討論民法上人的生命權。 之後會討論胎兒的法律地位。 在本章最後討論早期胚胎在民法下的法律地位,在此過程中會借鑒到台 灣學者在討論早期胚胎胚胎幹細胞研究相關的生命權的討論,藉此作為之後 討論早期胚胎繼承問題的前提。. 第一節、傳統民法下的人與物. 立. 政 治 大. 民法是對權利義務的規範,民事法律關係中,人作為權利主體,享受權. ‧ 國. 學. 利,承擔義務。而物作為權利客體,承載了權利義務關係。. ‧. 民法上的人、權利主體、擁有權利能力和人格是相互聯繫統一的概念。. sit. y. Nat. 人在權利義務關係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民事法律關係包括人身關係和財. n. al. er. io. 產關係,而人身關係又可以成為財產關係發生的前提,如因侵害人身權而發. i n U. v. 生的損害賠償,因身分關係而發生的財產繼承等23。. Ch. engchi. 而繼承能力也是民事權利能力的一部分,如果同時他又可因某種身份關 係,而成為繼承權的主體24。 而假如一個事物是民法上的「物」 ,那它就只能成為各種權利義務關係的 客體,便無生命權的保障,而自然可以成為遺產,成為繼承人繼承的標的25。 故而要討論早期胚胎的繼承問題,就先對其是人是物抑或是人和物的中 間態做出區分,在此之前先討論傳統民法中的人與物是如何定義的。. 23 24 25. 張玉敏主編,民法,頁 3-4,2003 年 05 月,人民大學出版社,北京。 趙秀梅主編,民法學,頁 541,2012 年 03 月,法律出版社,北京。 楊立新,人的冷凍胚胎的法律屬性及其繼承問題,人民司法,總第 696 期,頁 30-40,2014 年 7 月。 32.

(44) 一、 傳統民法下的人. (一) 、人與權利主體之概念. 民法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法人並非本文所要討論之內容,故 而本文以下所稱之「人」皆為自然人。. 政 治 大 統一的精準定義,蓋因對人之定義是一件極難的事情。法律上的人首先應是 立. 無論台灣或是大陸有關民法總則內容的專書,對於人之概念都沒有一個. ‧ 國. 學. 生物學意義上的生命體,其次又擁有社會屬性26。法律上的人乃由社會意義 之人而來,故而要成為法律上之人必須具有社會意義上之人的特質,即至少. ‧. 需有「管理支配社會」 、 「公正平等而適當保護各個人與正當秩序中生活」 、 「恰. y. Nat. er. io. sit. 如其分地歸屬各個人以其所應得」的能力,易言之,即須有對公正平等歸屬 各人以其所應得之分額的積極主動的回應能力,而這種能力即權利能力27。. al. n. v i n Ch 在法律上能夠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能力,為權利能力。民法上,權利主 engchi U 體始有權利能力,具有權利能力又稱為有人格,故而民法上之人、權利主體、. 權利能力、人格乃相互統一之概念28。 以上,民法上的「自然人」 ,具有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首先應是生物學 上的獨立個體,其次具有權利能力,乃權利主體。 台灣民法第 6 條稱:「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大陸民 法通則第 9 條稱:「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 26 27 28. 冷傳莉,論民法中的人格物,頁 12-13,2011 年 04 月,法律出版社,北京。 邱聰智,民法總則(上) ,頁 134,2005 年 02 月,台北。 施啟揚,民法總則,頁 89,2009 年 8 月,台北,第八版。 33.

(45) 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兩岸民法雖都未對自然人有明確之定義,然皆體現了自然人之自然屬性, 即皆是從「出生」29開始,至「死亡」為止的人皆享有「平等」的民事權利 能力。 而在羅馬法時代,並非每個「人類生命個體」都有權利能力,基於身分 30 及階級的專制制度,許多人的權利能力受到限制 。奴隸並非權利之主體,. 乃權利客體,然而在限制的範圍內,仍得為一定之行為,故而奴隸在當時的. 政 治 大 體化,當代大陸法系下才形成了只要是「人類生命個體」即享有平等的權利 立. 31 法律上同時被視為人和物 。隨著時代發展,人道、理性、平等等觀念的具. ‧ 國. 學. 能力的的設定。. 以上羅馬法到當代大陸法系人的概念改變是人的概念的社會屬性面的改. ‧. 變。. y. Nat. er. io. sit. 而在人的自然屬性面,當代兩岸的民法體系下,民法上對於權利主體的 定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是否出生對於一個個體而言乃是其自然屬性的改. al. n. v i n Ch 變,從而影響到其是否被認定成為一個權利主體,一個法律上的人。雖然已 engchi U 出生未死亡之自然人在民法上享有「平等」 、 「完整」的主體地位,並未有羅 馬法上的限制權利能力,然而卻存在有另外的限制權利能力的主體,即胎 兒。 關於胎兒的民法地位在本章第二節中進行討論。. 29 30 31. 關於出生定義則在學說上有各種標準,如陣痛說、一部露出說、獨立呼吸說等。 施啟揚,民法總則,頁 89,2009 年 08 月,台北,第八版。 黃立,民法總則,頁 67,1990 年 10 月,台北,第二版。 34.

(46) (二) 、人的生命權. 人格乃是人區別於物最大的一個特徵。 32. 人格權乃是民事主體固有的權利 ,故而一個「事物」如果是民法上的「人」, 則必然享有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在內的人格權。 「人格權, 33 系一種法律所賦予之力,以滿足其人之為人的利益。」 兩岸雖然都沒有專. 門的《人格權法》,關於人格權的保護則體現在憲法、民法、刑法等各類法. 政 治 大 生命權是人格權的一種。法律上的生命就是生命利益,僅指自然人的生 立. 律文件之中。. ‧ 國. 學. 命,具有至高無上的價值,是人的第一尊嚴。生命權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為 客體,以維護人的生命活動延續,有限的生命利益支配權和司法保護請求權. ‧. 為其基本內容34。自然人擁有享有其生命延續的權利。生命權具有優先於其. y. Nat. 35. er. io. sit. 他人格權的地位,任何人不能因為自己的健康權而侵害他人的生命 。 現代醫療的發展離不開醫療實驗,醫療實驗乃是基於對全人類健康的保. al. n. v i n Ch 護而進行的,人體實驗乃是醫療實驗的一種方式,而人體試驗則很有可能危 engchi U. 及他人的生命和健康,故而從保護和尊重人體的生命權出發,人體實驗應當 尊重個人選擇,並且不得違反道德法律,明顯危害個人生命的人體試驗,即 便經過同意,亦不得進行36。 以上,如果將早期胚胎視作「人」 ,則必然會面對到對早期胚胎的人格權, 生命權的問題,以及如何看待胚胎實驗。這些問題在之後加以討論。 32 33 34 35 36. 張玉敏主編,民法,頁 169-170,2003 年 05 月,人民大學出版社,北京。 王澤鑑,人格權法,頁 44,2012 年 01 月,台北。 楊立新,人格權法,頁 342-346,2011 年 10 月,法律出版社,北京。 王利明,人格權法研究,頁 284,2012 年 09 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北京,第二版。 王利明,人格權法研究,頁 282,2012 年 09 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北京,第二版。 35.

(47) 二、 傳統民法下的物. 相對的,民事法律關係中存在權利主體,就必然存在權利客體。權利客 體的概念在民法上依據不同的法律關係包括多個範疇:物權的權利客體是物, 債權的權利客體是債務人的給付行為,親屬權的客體是人格和財產,而繼承 37. 權的客體是財產 。. 政 治 大 定義完全不同。台灣民法上通說認為,物應包括有體物和無體物,有體物指 立. 於是物乃民法中一重要範疇。關於物在民法上之定義,與物理學上物之. ‧ 國. 學. 動產和不動產等以固體、液體、氣體形式存在的物質,而無體物則指人類可 以支配的自然力,包括電能、光能等38。大陸學者雖多持有體物方為民法上. ‧. 的物的看法,然近年來已逐漸接受無體物亦為物的看法39,於是這一概念即. y. Nat. al. er. io. 之自然力40。. sit. 既包括理學上的物質:固體、氣體、液體,又包括理學上的能源:可供支配. n. v i n Ch 然而亦非所有的物質和能量均可認為是民法上的物,否則本文即可簡單 engchi U. 的將胚胎歸為物。民法上的物在滿足是理學上的物質或能即有體物和自然力 的同時,依據通說還應包含以下幾個要素:1、非人性。2、可供人類支配。 3、獨立性41。. 邱聰智,民法總則(上) ,頁 403,2005 年 02 月,台北。 見王澤鑑,民法總論,頁 225-226,2014 年 02 月版,台北。施啟揚,民法總則,頁 217-218,2009 年 08 月,台北,第八版。黃立,民法總則,頁 152,1990 年 10 月,台北,第二版。林誠二,民法總則(上) , 頁 258,2005 年 09 月,台北,再修訂一版。姚瑞光,民法總則論,頁 220-221,2002 年 09 月版,台北。 39 見魏振瀛主編,民法,頁 119,2000 年 09 月版,北京大學出版社,北京。楊立新,民法總論,頁 139-140, 2007 年 05 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蔣月主編,民法總論,頁 184-185,2007 年 12 月,廈門大學出版 社,廈門。佟柔主編,民法總則,頁 146,1992 年,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北京,第二版。 40 楊立新,民法物格制度研究,頁 9,2008 年 10 月,法律出版社,北京。 41 見施啟揚,民法總則,頁 218-219,2009 年 08 月,台北,第八版。林誠二,民法總則(上) ,頁 259, 2005 年 09 月,台北,再修訂一版。邱聰智,民法總則(上),頁 396-397,2005 年 02 月,台北。 36 37 38.

(48) 物的非人性是物區別於人的一大特點,現代民法上,人乃權利義務關係 的主體,人體本身與人體的一部分並不適合作為權利客體,否則則會像羅馬 42 法一樣,使人成為商品或奴隸 。然而隨著當代生物科技的發展,器官移植,. 輸血等醫療技術開始變得普遍,如果片面堅持物的非人性這一原則,則顯不 妥,法律對於此一原則逐漸有所讓步,當代民法認為,離開人之身體之組織 43 器官,如其分離不傷害人體健康,不違背公序良俗,則可認為是一般的物 。. 德國曾發生有儲存精子滅失案,在 BGHZ 124,52 案中,某甲儲存在某醫院乙. 政 治 大 為乙侵害甲的身體。而關於此問題德國多數見解則認為,身體的一部分一旦 立. 的精子遭致滅失,甲因此向乙請求撫慰金,德國聯邦法院肯認甲的請求,認. ‧ 國. 學. 離開身體,即成為物,無撫慰金請求權的適用。王澤鑑認為若身體部分的分 割依權利主體的意思係為保持身體功能,或在將來再與身體結合時,則應認. ‧. 為在分割期間,仍與原權利主體有功能上的一致性44。王式似認為身體分割. y. Nat. al. er. io. 分。. sit. 之一部分若在保持與其本體一致的目的下進行的分割,仍應視為身體的一部. n. v i n Ch 更有學者提出倫理物或人格物的概念,認為離開人體之組織器官應當賦 engchi U. 予其特殊的地位,加以保護,然而其本質上還應當是物45。具有相同處理模 式的是人的屍體。法學家對人的屍體的處理是屍體是物,但非通常之物,由 於屍體具有的殘餘人格,故而受到特別的保護46。如兩岸刑法對於對毀損屍 體的特殊規定等。. 林誠二,民法總則(上) ,頁 259,2005 年 09 月,台北,再修訂一版。 施啟揚,民法總則,頁 219,2009 年 08 月,台北,第八版。 44 王澤鑑,侵權行為法,頁 129,2011 年 08 月,台北。 45 人格物見冷傳莉,論民法中的人格物,頁 128-131,2011 年 04 月,法律出版社,北京。倫理物見楊立新, 民法物格制度研究,頁 86-92,2008 年 10 月,法律出版社,北京。 46 施啟揚,民法總則,頁 219,2009 年 08 月,台北,第八版。 37 42 43.

(49) 以上,若將早期胚胎視為普通之物,或是脫離人體之組織器官,進而視 為倫理物或是人格物,則早期胚胎即可成為民法上之客體,自然可以成為繼 承之對象。然而前文已經論及早期胚胎的特殊性,其性質遠沒有脫離人體的 組織器官那麼簡單。關於這些問題將在後文做詳細介紹。. 第二節、胎兒的法律地位. 政 治 大. 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這一點是民法的普遍原理,無論在兩. 立. 岸民法,還是世界各國的民法上差異都不大。有疑問的是胎兒。由於胎兒的. ‧ 國. 學. 地位比較特殊,是一種介於人與物之間的存在,其情形類似於早期胚胎,故. ‧. 而有必要就胎兒在民法上的地位做一定討論。另外有關胎兒的生命權,在台. sit. y. Nat. 灣有刑法中墮胎罪以及優生保健法的相關規定,由於與早期胚胎相關,在本. n. al. er. io. 節中一併討論。. Ch. 一、胎兒的權利能力. engchi. i n U. v. 關於胎兒的權利能力世界各國規定有很大的差異。古羅馬法將胎兒視為 既已出生。當代各國民法關於胎兒的權利能力有兩種立法方式,一是一般的 規定胎兒如是活產,在出生前即具有權利能力,如瑞士民法,二是採個別主 義,僅就繼承、遺贈、損害賠償等重要法律關係,胎兒視為既已出生。如德 國民法、意大利民法、日本民法等47。 47. 佟柔主編,民法總則,頁 64-65,1992 年,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北京,第二版。瑞士民法典第 31 38.

(50) 此處關於「胎兒」的定義,並非生物學、醫學上所認為的受精八週以後 的「胎兒」。德國民法典第 1923 條第 2 項:「在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但已 孕育的胎兒,視為在繼承開始前出生。」意大利民法典第 462 條規定:「所 有在繼承開始時已經出生的或者已經受孕的人都享有被動遺囑能力。」越南 民法典第 638 條第一項: 「繼承人為個人時,必須是在繼承開始時活著的人; 48 或是在繼承開始後出生並活著,且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受胎的胎兒」 從以上. 內容可以看出,各國民法典關於胎兒的權利能力或是繼承能力中的胎兒,都. 政 治 大. 是從受胎或是受孕開始的,故而亦包括第二章中所談到的早期胚胎及胚胎. 立. (母體體內的)。. ‧ 國. 學. 存在疑問的是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認為,受精卵在分裂早期,每一個細胞 都有分裂並自主發展的能力,即第二章中醫學生物學上所言的細胞全能性. ‧. Nat. 49. y. (totiotency),每個細胞都有獨立變成一個人的潛能,故而個人的狀態應. er. io. sit. 當是從著床,受精 14 天之後方才確立 。該觀點受到廣泛的批評,並不能僅 僅因為一個事物的潛力而否定它的存在。另外本文認為早期胚胎細胞的全能. al. n. v i n Ch 性事實上在八細胞期之後就已經消失,而僅僅存在高度多能性,故而即便要 engchi U. 因此加以區分,也應當從八細胞期作為分界。德國聯邦憲法憲法法院似乎在 之後又改變了看法,認為人的生命從精卵結合那一刻便已形成,在那一刻起 它就是一個生命,國家對其負有保護義務50。然而就此生命現象是否具有權 利能力並未直接闡明51。. 條第二項: 「胎兒,只要其出生時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權利能力。」 ,德國民法典第 1923 條第二款: 「在 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但已孕育(erzeugt)之胎兒,視為在繼承開始前出生。」 ,日本民法典第 721 條: 「胎 兒就損害賠償請求權視為已出生。」 ,第 886 條: 「胎兒就繼承視為已出生。」 。 48 張玉敏,中國繼承法立法建議稿及立法理由,頁 31-33,2006 年 06 月,人民出版社,北京。 49 劉召成,胎兒的準人格構成,法學家,總第 129 期,頁 70-71,2011 年 12 月。 50 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頁 155,2012 年 09 月,台北,第五版。 51 蔡宗珍,憲法、國家權利與人性圖像——以胚胎植入前基因診斷術之合憲性問題為中心,頁 453,載於: 3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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