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傳統民法人物二分與新興生殖科技

第三節、 生殖科技下的新討論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0

作為區分也應當以八細胞期作為分界。同時僅僅因為某一事物的特殊能力,

而否定他存在的意義也是不恰當的。

本文認為胎兒的這種限制權利能力並沒有區分醫學、生物學上受精卵、

早期胚胎、胚胎或是胎兒的必要:胎兒的限制權利能力的規定,旨在保護未 出生者的權利受到侵犯而可以救濟,本文第二章已經提及胎兒出生後的先天 畸形多數環境原因都是發生在早期胚胎期和胚胎期,若排除這些時期,則顯 法律對胎兒之保護不週。各國關於胎兒繼承利益的規定,旨在保護未出生子 女的利益,母體中的早期胚胎、胚胎和胎兒事實上都是未出生的人,在以出 生時活產的前提下,實無加以區分的必要。

第三節、生殖科技下的新討論

同本章第一節所述,民法中的人與物的概念並非一成不變的,古羅馬法 時代奴隸並非人,而是物,隨著人類觀念改變,這一現象才有所改變。

而理學、醫療技術的進步對人與物關係的,以 20 世紀初為界,民法之前 物的範圍擴充從物理學發展借鑒較多,而在之後,民法物的概念擴充則受到 了科技進步和社會關鍵多方面改變的共同影響。民法中的物原本僅為有體物,

在經典物理學的影響下,人類認識到了各種能量的存在,並將其引入民法領 域,並命名其為自然力82

而到了 20 世紀後半葉,醫療技術快速發展,輸血和器官移植越來越普遍,

82 楊立新,民法物格制度研究,頁 8-9,2008 年 10 月,法律出版社,北京。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1

原本物的非人性這一屬性也有所改變,在現代民法上已經承認原本不屬於物 的範疇,而是屬於人的範疇的脫離人體的組織、器官、胎盤、人體醫療廢物 等在不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前提下,可以成為物權客體83

而到了 1978 年以後,IVF 試管嬰兒技術出現,人工生殖技術快速發展,

冷凍胚胎、胚胎幹細胞等一系列有關人工生殖技術的生物技術不斷發展,帶 來了對傳統民法視野下的人與物關係的新探討。

一、受精卵、早期胚胎可以在體外存活

同上所述在母體內孕育的早期胚胎在法律地位上事實上是等同於胎兒的,

立法者也沒有對受精卵、早期胚胎、胚胎或是胎兒做詳細區分,立法者對於 人體胚胎在這四個時期的法律地位一視同仁。然而立法者在立法時並沒有出 現受精卵、早期胚胎、胚胎84在人體之外可以獨立存活的的情形,當時的立 法都是基於自然生殖的情形下,故而並沒有對這四個時期加以區分的實益。

隨著當代生殖科技的發展人類受精卵與早期胚胎以各種方式獨立存活在 母體之外(不難想像,若生殖科技足夠發達,胚胎和早期的胎兒有朝一日亦 是有可能在母體之外進行孕育。)。如伴隨 IVF 試管嬰兒技術的發展,成千 上萬個人類的冷凍早期胚胎已經保存於世界各地的各個醫院中。同時被放棄 的冷凍胚胎又成為了科學研究的對象。

在這種情況下,原本並不存在的一些法律問題開始被討論,這之中最熱 門的兩個話題是:1、體外冷凍胚胎應當如何被對待?2、胚胎幹細胞研究的

83 楊立新,民法物格制度研究,頁 11,2008 年 10 月,法律出版社,北京。

84 當然胎兒在懷孕 6 個月之後即有可能在母體外自然條件下獨立存活、懷孕 7 到 8 個月之後的胎兒在母體 外自然存活的可能性則變得很大,此所謂早產兒在法律地位上和人並無區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2

倫理界限在哪裡?

二、體外冷凍早期胚胎的處置權

同前所述,體外冷凍胚胎是人類胚胎在體外受精後,以低溫的方式冷凍 保存的一種方式。民法在發展過程中遭遇到了對體外冷凍胚胎定義困難的問 題。在民法體系下,人是權利主體,物是客體,是一對相對立的概念。而體 外冷凍胚胎,是一種介於人與物之間的存在。

前文提到民法上的「人」乃是自出生開始,到死亡為止方有權利能力,

這是人的社會屬性,由於早期胚胎根本還未出生,故而不能算是「人」。在 另一方面,民法上的「物」要求「非人性」,早期胚胎由於存在成長成為一 個成熟個體的潛能,不能被認為是民法上的「物」。傳統民法下的「胎兒」

是母體內受孕的存在,而體外冷凍的早期胚胎由於存在於母體之外,可受人 支配,顯然也不能視為胎兒。正是由於體外冷凍胚胎的這些特殊之處,關於 體外冷凍胚胎引發的爭議非常之多。

體外冷凍胚胎處置權討論最典型的案例是美國的 Davis 訴 Davis 一案85, 在該案中,田納西州的瑪麗和里維斯·戴維斯是一對夫婦,瑪麗因多次子宮 外孕等原因切除了兩側輸卵管,這使得她無法以傳統的生殖方式懷孕,兩人 自 1985 年開始在田納西州的諾克斯維爾生育診所做了六次試管受精,六次

85 Davis v.Davis, 842 S.W. 2d588,597(Tenn.1992), 故事性原文見 Davis V. Davis,The Embryo Project Encyclopedia, http://embryo.asu.edu/pages/davis-v-davis-1992 最後瀏覽日 2015/6/1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3

皆告失敗,直到 1988 年,體外胚胎冷凍技術出現,兩人在診所中留下了七 枚早期胚胎進行保存,戴維斯於 1989 年 2 月提出與瑪麗的離婚要求,兩人 未對這七枚冷凍胚胎的處置達成一致。瑪麗要求田納西州瑪麗維爾初審法院 允許她使用這七枚胚胎進行之後的受胎手術,而戴維斯的要求法院保持胚胎 的冷凍狀態。

初審法院於 1989 年 9 月作出裁決,授予瑪麗早期胚胎用於未來移植的監 護權,該裁決接受熱納醫生的建議,認為人的生命起源於受精,而早期胚胎 屬於人。基於此觀點,初審法院根據子女最佳利益而作出判決。故而授予瑪 麗監護權。戴維斯向田納西州上訴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法院推翻了初審法院 的判決,而賦予二人共同的監護權。

瑪麗於 1990 年將上訴法院的判決上訴至田納西州高等法院,而此時夫妻 二人都改變了初衷,瑪麗希望能夠將這些胚胎捐贈給無子女的夫婦,而戴維 斯則要求摧毀這些胚胎。高等法院認為一個子宮中的胎兒並不享有出生的人 所享有的同等地位。相比於胎兒,早期胚胎的存活可能性更低,不應被視為 人來對待。然而早期胚胎是一種具有生命潛質的,需要給予特殊尊重的中間 形態,他們需要法律給予相對於財產更多的尊重,瑪麗和戴維斯作為生殖細 胞的提供者,而享有早期胚胎的決策權。

該案當事人雙方及法院所要面臨的首要問題便是,體外冷凍的早期胚胎 究竟是什麼?初審法院認為生命是從受精開始的,而體外早期胚胎屬於人,

而田納西州高等法院則採用了準財產說,認為體外的早期胚胎乃是一種財產,

然而卻擁有生命屬性,故而應當給予更多的尊重。這便是早期胚胎的首要問 題:早期胚胎是人還是物,或者是介於二者之間的中間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4

如果回答了第一個問題,則會隨之產生一系列的問題:假如體外早期胚 胎是人, 那麼於體外受精產生的冷凍胚胎是否就不得被拋棄,不可被摧毀,

如果早期胚胎在冷凍時,發生了繼承的事實,而該胚胎在之後被植入母體,

並成功生產,那麼該胚胎是否擁有繼承權?若是早期胚胎是物,那麼早期胚 胎可以被買賣嗎,可以作為財產被繼承嗎?

台灣沒有類似的案例,而在大陸卻有去年審結的宜興冷凍胚胎繼承案86: 江蘇宜興一對年輕夫婦因車禍去世,二人曾在南京鼓樓醫院做過試管嬰兒,

留下了四枚冷凍胚胎,為了保存香火夫婦二人的父母與醫院對簿公堂,要求 醫院歸還胚胎,由於冷凍胚胎法律屬性未明,四位老人並不能依照「繼承法」

將其視作財產予以繼承,同時四位老人又不享有對這四枚冷凍胚胎的生育權,

故而依照大陸現行法規,一審法院駁回了四位老人的請求。最終在 5 月 17 日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撤銷一審決定,支持雙方老人獲得四枚冷凍胚胎 的處置權。

對於這些問題世界各國及兩岸的學者有著各種各樣的解答,本文在介紹 胚胎幹細胞研究所帶來的討論之後,將在本章第四節做詳細討論。

三、胚胎幹細胞研究

另外一個伴隨早期胚胎可以在體外存活所產生的問題是胚胎幹細胞的研 究。前文提及人類的早期胚胎細胞具有高度多能性,相對於其他來源的幹細 胞,由早期胚胎細胞提取培養的胚胎幹細胞具有最豐富的分化潛能87,乃是

86 (2014)錫民終字第 01235 號判決。

87 其他細胞如骨髓造血幹細胞能分化出至少十二種血細胞,但是不能分化成為血細胞意外其他的細胞。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5

醫療研究極好的原材料。然而由於人類胚胎幹細胞在倫理上的意義,胚胎幹 細胞的研究一直存在很多的爭論,尤其是在早期胚胎的生命權的保護,早期 胚胎的人格尊嚴等憲法問題上88

關於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的爭議依舊沿襲了之前對早期胚胎法律地位的 討論。同前所述,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理論上存在很多醫療上的應用潛力,

基於對人類整體醫療水平及健康提高的考量,對人類胚胎幹細胞的研究應予 以尊重,這是對人類整體健康權的保障。

然而由於早期胚胎具有可以成為人的潛能,如果將早期胚胎視作人,那 麼由於人的生命權乃法律最為尊重的權利,任何他人其他形式的權利不可逾 越人的生命權,即便是全人類的健康權亦不可。胚胎幹細胞研究會破壞胚胎,

故而不可以未經該「人」的同意,即對其進行「人體」研究,事實上,對於 早期胚胎,我們完全沒有可能經過他的同意。

假如不承認早期胚胎是生命權的主體,而僅僅將其視為一種「物」,那麼

假如不承認早期胚胎是生命權的主體,而僅僅將其視為一種「物」,那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