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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問題意識

1 pre-embryo, early-embryo, 中文翻譯或稱前胚胎,胚前期。前胚胎之用語見:陳仲嶙,蘇夏曦,

前胚胎地位之研究——以製造胚胎提供幹細胞為例,生物科技與法律研究通訊,第 13 期,頁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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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過程中,「早期胚胎」通常會被冷凍保存,而僅有處於早期胚胎時期的胚胎 才可以被冷凍保存與母體之外,故而本文以下所稱「冷凍胚胎」、「體外早期胚胎」

為相同之事物。台灣「人工生殖法」於 2007 年公佈,雖然並沒有對「人工生殖」

以及「早期胚胎」所產生的所有問題作出全面的解答,但在很多方面已經有較為 詳盡的規範。而相對的大陸在人工生殖方面的相關規定僅僅有衛生部所公佈的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這一部門規章與相應的配套規定「人類輔助生殖 技術規範」、「人類精子庫基本標準和技術規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與人類精子 庫的倫理原則」幾個文件。一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法律位階較低,

二來在很多內容的規範上並不完備,相關配套措施也存在缺陷。也因此產生了一 些實際應用上的問題。

而在 2013 年就發生了一起人工生殖相關的法律糾紛2

沈某(男)和劉某(女)因受不育不孕困擾於 2012 年 2 月至南京市鼓樓醫 院生殖醫學中心進行人工生殖手術。在體外胚胎受精完成後,於鼓樓醫院內冷凍 保存,醫院原定於 2013 年 3 月 25 日進行胚胎移植,但 3 月 20 日,沈某與劉某 因車禍沈某當場死亡,而劉某則在五天后死亡。隨後雙方父母因對冷凍胚胎監管 處置權發生爭執,沈某父親沈某某、母親邵某某一直訴狀將劉某父母劉某某、胡 某某告上法庭,要求繼承放在鼓樓醫院生殖醫學中心的受精胚胎。

一審宜興市人民法院根據案情將鼓樓醫院追加為當事人,並認為體外因施行 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過程中產生的受精胚胎是具有生命潛能,含有未來生命 特徵的特殊之物,故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樣任意轉讓與繼承,遂駁回了沈某某與邵 某某的訴求。

2 (2014)錫民終字第 0123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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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與邵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中國大陸 法律並沒有明確受精胚胎非繼承標的,不能繼承。涉案胚胎的所有人沈某、劉某 死亡後,受精胚胎為其合法財產,應當屬於繼承法第三條第七項所稱的「公民的 其他合法財產」中,在沈某、劉某死亡後,理應由其獲得受精胚胎的所有權,由 其監管、處置胚胎。沈某、劉某與鼓樓醫院所簽署的相關協議同意鼓樓醫院在手 術後對胚胎享有處置權,但沈某、劉某手術並沒有結束,二人已經死亡,鼓樓醫 院並不能依據協議取得處置胚胎的權利,法院認定胚胎不能被繼承,將導致無人 享有對於胚胎的處置權。

而鼓樓醫院則認為冷凍胚胎非尋常之物,不能被視作遺產繼承,衛生部規定 冷凍胚胎不能被買賣、贈送、代孕。同時沈某劉某已死,而冷凍胚胎的用途只能 是代孕,依照現行法律,代孕是違法的,所以沈某某和邵某某即使獲得這些胚胎 也沒有用處。

二審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1、沈某和劉某與南京市鼓樓醫院簽署相關 知情同意書,約定胚胎冷凍保存期限為一年,超過保存期限則同意由鼓樓醫院將 胚胎丟棄,然沈某劉某意外死亡,契約因發生了當事人不可預見的情形且非其所 願而不能繼續履行,南京市鼓樓醫院單方面不能處置胚胎。2、中國大陸現行法 律對於胚胎沒有明確定位,應當結合案情, 考慮倫理、情感、特殊保護利益等 因素確定胚胎的相關權利的歸屬。而劉某與沈某的父母獲得這些胚胎於情於理是 合適的,當然,權利人在行使其權利時,應當遵守法律且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及損 害他人利益。3、根據衛生部的規定,冷凍胚胎不能買賣、贈送及代孕,但並未 否認人對胚胎享有的權利,且這些規定是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於醫療機構及人員 在從事人工生殖時的規定,南京市醫院不能給予部門規章的行政管理規定對抗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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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基於私法所享有的權利。

該案雖然在無錫市人民法院審結之後告一段落,但卻突顯出了中國大陸在人 工生殖這一方面立法的不完備,缺乏胚胎的定位以及管理措施。人工生殖技術自 出現之後至今,在全球範圍內已經有數百萬人工生殖子女,而在中國大陸,技術 面已非常成熟。但同時,伴隨著人工生殖技術的發展,大量的冷凍胚胎無人認領,

被遺棄在醫療機構之中,關於冷凍胚胎的處置,中國大陸缺少相應的法律法規,

且冷凍胚胎的法律地位不明,醫療機構對於這些胚胎不知如何處置。一般情況下,

醫療機構會與當事人簽訂協議,同意醫療機構在超過保存期限的情況下由醫療機 構處置胚胎,但事實上冷凍胚胎的管理比較混亂,且存在地下黑市交易胚胎3

基於以上事實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中國大陸現行法下人工生殖規範相當不 完備,早期胚胎法律地位不明,且缺乏早期胚胎的銷毀機制。雖然生殖技術已經 非常成熟,但立法尚在起步階段。

由於本人大學時修習生物學,對早期胚胎在生物學上的屬性有所了解,希望 能與法學相關知識結合,討論法律上應當如何看待早期胚胎。

同時對比台灣學者關於早期胚胎在憲法上生命權的討論,對中國大陸關於人 工生殖、早期胚胎提出一些建議。

3 長江商報,武漢六成胚胎遭遺棄「冰封生命」去向尷尬,見http://www.changjiangtimes.com/2015/04 /499837.html最後瀏覽日 201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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