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六章、 外國立法例

第五節、 本章小結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47

三、歐洲其他國家

歐洲其他國家之間關於胚胎幹細胞研究存在很大的差異。

法國自 1994 年起明確立法禁止任何來源的胚胎幹細胞研究,但隨著國際上 胚胎幹細胞研究的白熱化,同時美國隨著小布什上台,胚胎幹細胞研究有所放寬,

法國開放胚胎幹細胞研究也呼聲不斷,在 2004 年法國國內達成一項妥協,修訂 國家生物倫理法案,僅以「特別授權許可」的方式允許科學家針對部分嚴重疾病 所進行的胚胎幹細胞研究,胚胎來源也僅限於人工生殖為目的所產生的剩餘胚胎。

法國國會曾於 2011 年重審 2004 年的生命倫理法案,最終以 272 票比 216 票的結 果獲得仍維持現狀的決議264

奧地利 1992 年生效之生殖醫學法,第九條規定胚胎僅能在人工生殖目的下 被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胚胎研究265。相對的瑞典、比利時等國則對胚胎幹細胞 研究規制相當寬鬆266

第五節、本章小結

一、外國立法總結

歐洲各國雖然同樣有基督教的文化傳統,同樣歷史上都有很嚴格的墮胎罪,

264 法國胚胎幹細胞研究的規定參見駐法國台北代表處科技組,法國胚胎研究改革升溫--保守勢力仍操盤 科學家及臨床醫師推動一個清楚且更有許可性的人類胚胎幹細胞法令

見 http://france.most.gov.tw/ct.asp?xItem=1000511002&ctNode=159&lang=C 最後瀏覽日 2015/6/16

265 陳志忠,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之法律規範,政大法學評論第 104 期,頁 68,2008 年 08 月。

266 姚恆美,各國幹細胞相關政策趨向寬鬆,推動力度加大,

見http://www.libnet.sh.cn:82/gate/big5/www.istis.sh.cn/list/list.aspx?id=7446 最後瀏覽日 2015/6/1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48

對於未出生者的態度接近。然而在面對早期胚胎時的態度可以完全不同。開放者 如英國,在人工生殖方面,人工生殖不僅僅面向夫妻,甚至面向單身女性、同性 伴侶開放,更是開放了線粒體取代這種會產生三個遺傳學上親代的生殖方式。而 在胚胎幹細胞研究方面,研究者不但可以以研究目的一定情形下製造胚胎,甚至 可以開展對於人獸混合胚胎的研究,而體細胞核移植取得胚胎、即台灣所稱的醫 療性複製的方式獲取胚胎進行研究亦未被禁止。可以說英國法律相當之前衛,且 英國對於人工生殖與胚胎幹細胞研究之立法相當是完善。

而保守者如德國,胚胎受到近乎人的保護,在人工生殖過程中即嚴格限制每 次胚胎移植的數量,在胚胎幹細胞研究中,僅僅開放進口且已存在的幹細胞進行 研究,而不能破壞胚胎提取幹細胞,甚至是從剩餘胚胎中提取新的幹細胞系都是 被禁止的。德國對於早期胚胎的態度更接近於「人」。

美國作為世界文化的大熔爐,其在對於早期胚胎的態度上顯得尤為矛盾,自 早期胚胎法律地位問題因人工生殖和胚胎幹細胞研究進入人類的視野起,美國關 於該問題的爭論就未停止過。在美國不同年代,不同州對於早期胚胎的態度可以 完全不同。有將早期胚胎視為「人」的,亦有將早期胚胎視為「物」的。而在胚 胎幹細胞研究上,聯邦政府的政策也因執政者不同,而在搖擺之中。

然而總體來說,世界各國對於人工生殖與胚胎幹細胞研究等問題所持的態度 越來越開放,在英國、德國、美國這些傳統刑法保護早期胚胎生命權的國家,對 於破壞胚胎生命的胚胎幹細胞研究也逐步放寬。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49

二、與大陸立法之比較

總的來說,中國大陸在這方面的立法仍處於尚未完善的階段。如前文所述,

中國大陸人工生殖方面法律位階最高的文件是衛生部所發布的部門規章「人類輔 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法律位階極低。該辦法與其胚胎實施的技術規範在十多 年的適用時間內,出現了很多問題。而在胚胎幹細胞研究方面並沒有相關立法,

僅有科技部、衛生部聯合發布的「人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該原則在 性質上僅為部門指導性規範,並沒有法律效力。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與多數國家規定相同,禁止胚胎的買賣,且 在配套的技術規範裡,限制每次胚胎移植的胚胎數在三個以內,一定程度上體現 了對胚胎的尊重,同時禁止代孕,這在與各國規範相比之下,中規中矩,並非十 分前衛,亦非保守。

而在胚胎幹細胞研究方面,「人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第五條規定 研究取得胚胎幹細胞的方式,允許從剩餘胚胎中提取胚胎幹細胞,允許以體細胞 核移植的方式獲得囊胚,並提取胚胎幹細胞,禁止以研究為目的以精卵結合的方 式製造胚胎。在第六條中,禁止人類和其他生物生殖細胞的結合,同時第六條規 定禁止研究發育超過 14 天之胚胎。總的來說,胚胎幹細胞研究方面,中國大陸 的規範亦體現的中規中矩。

雖然中國大陸並沒有在各類法律文件中明確早期胚胎的地位,然而可以肯定 的是,體外的早期胚胎不同於普通之物。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5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