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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傳統民法人物二分與新興生殖科技

第一節、 傳統民法下的人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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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權利主體、權利客體、物與人的定義,並進一步討論民法上人的生命權。

之後會討論胎兒的法律地位。

在本章最後討論早期胚胎在民法下的法律地位,在此過程中會借鑒到台 灣學者在討論早期胚胎胚胎幹細胞研究相關的生命權的討論,藉此作為之後 討論早期胚胎繼承問題的前提。

第一節、傳統民法下的人與物

民法是對權利義務的規範,民事法律關係中,人作為權利主體,享受權 利,承擔義務。而物作為權利客體,承載了權利義務關係。

民法上的人、權利主體、擁有權利能力和人格是相互聯繫統一的概念。

人在權利義務關係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民事法律關係包括人身關係和財 產關係,而人身關係又可以成為財產關係發生的前提,如因侵害人身權而發 生的損害賠償,因身分關係而發生的財產繼承等23

而繼承能力也是民事權利能力的一部分,如果同時他又可因某種身份關 係,而成為繼承權的主體24

而假如一個事物是民法上的「物」,那它就只能成為各種權利義務關係的 客體,便無生命權的保障,而自然可以成為遺產,成為繼承人繼承的標的25

故而要討論早期胚胎的繼承問題,就先對其是人是物抑或是人和物的中 間態做出區分,在此之前先討論傳統民法中的人與物是如何定義的。

23 張玉敏主編,民法,頁 3-4,2003 年 05 月,人民大學出版社,北京。

24 趙秀梅主編,民法學,頁 541,2012 年 03 月,法律出版社,北京。

25 楊立新,人的冷凍胚胎的法律屬性及其繼承問題,人民司法,總第 696 期,頁 30-40,2014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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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傳統民法下的人

(一) 、人與權利主體之概念

民法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法人並非本文所要討論之內容,故 而本文以下所稱之「人」皆為自然人。

無論台灣或是大陸有關民法總則內容的專書,對於人之概念都沒有一個 統一的精準定義,蓋因對人之定義是一件極難的事情。法律上的人首先應是 生物學意義上的生命體,其次又擁有社會屬性26。法律上的人乃由社會意義 之人而來,故而要成為法律上之人必須具有社會意義上之人的特質,即至少 需有「管理支配社會」、「公正平等而適當保護各個人與正當秩序中生活」、「恰 如其分地歸屬各個人以其所應得」的能力,易言之,即須有對公正平等歸屬 各人以其所應得之分額的積極主動的回應能力,而這種能力即權利能力27。 在法律上能夠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能力,為權利能力。民法上,權利主 體始有權利能力,具有權利能力又稱為有人格,故而民法上之人、權利主體、

權利能力、人格乃相互統一之概念28

以上,民法上的「自然人」,具有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首先應是生物學 上的獨立個體,其次具有權利能力,乃權利主體。

台灣民法第 6 條稱:「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大陸民 法通則第 9 條稱:「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

26 冷傳莉,論民法中的人格物,頁 12-13,2011 年 04 月,法律出版社,北京。

27 邱聰智,民法總則(上),頁 134,2005 年 02 月,台北。

28 施啟揚,民法總則,頁 89,2009 年 8 月,台北,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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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兩岸民法雖都未對自然人有明確之定義,然皆體現了自然人之自然屬性,

即皆是從「出生」29開始,至「死亡」為止的人皆享有「平等」的民事權利 能力。

而在羅馬法時代,並非每個「人類生命個體」都有權利能力,基於身分 及階級的專制制度,許多人的權利能力受到限制30。奴隸並非權利之主體,

乃權利客體,然而在限制的範圍內,仍得為一定之行為,故而奴隸在當時的 法律上同時被視為人和物31。隨著時代發展,人道、理性、平等等觀念的具 體化,當代大陸法系下才形成了只要是「人類生命個體」即享有平等的權利 能力的的設定。

以上羅馬法到當代大陸法系人的概念改變是人的概念的社會屬性面的改 變。

而在人的自然屬性面,當代兩岸的民法體系下,民法上對於權利主體的 定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是否出生對於一個個體而言乃是其自然屬性的改 變,從而影響到其是否被認定成為一個權利主體,一個法律上的人。雖然已 出生未死亡之自然人在民法上享有「平等」、「完整」的主體地位,並未有羅 馬法上的限制權利能力,然而卻存在有另外的限制權利能力的主體,即胎 兒。

關於胎兒的民法地位在本章第二節中進行討論。

29 關於出生定義則在學說上有各種標準,如陣痛說、一部露出說、獨立呼吸說等。

30 施啟揚,民法總則,頁 89,2009 年 08 月,台北,第八版。

31 黃立,民法總則,頁 67,1990 年 10 月,台北,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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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若將早期胚胎視為普通之物,或是脫離人體之組織器官,進而視 為倫理物或是人格物,則早期胚胎即可成為民法上之客體,自然可以成為繼 承之對象。然而前文已經論及早期胚胎的特殊性,其性質遠沒有脫離人體的 組織器官那麼簡單。關於這些問題將在後文做詳細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