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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本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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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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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權責發生 :凡在會計期間內已確定之收入與費用,無論有無現金收付,均應入帳。(營利事業所得稅屬之) 認列 基礎 意涵 :係指收入與費用之認定,是以是否收到或支付現金為準。(個人綜合所得稅以此為主) 收付 P. 36, 37 實現 (1)租賃收入: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可調整計算課稅。 例外 P. 38 (2) 應付股利:公司股東會決議分配股利之日起,6 個月內尚未支付者,視同給付,應通報或辦理扣繳。 定義 :以非貨幣形式支付之所得。例如:財產股利、實物配給等。 實物 規定 :除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自政府所領之實物配給免稅外,其餘應列個人「薪資所得」。 綜合 所得 所得稅 (1) 政府規定:實物、有價證券、外國貨幣之估價,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兌換率折算之。 屬地主義 衡量 (2) 時價:政府未規定者,以取得時當地時價計算。(99年始員工分紅配股,應按交付股票日之時價課稅) 定義 :未透過市場機制交易,而需設算之所得。如家庭主婦薪資、自己替子女補習、自用住宅租金等。 隱含 所得 規定 :因計算與查稽成本不符效益,故一般不課稅。 定義 :係指多年累積而集中於某一年度實現之所得。如自力經營之林業、一次給付的死亡撫卹金。 所得 規定 :僅需將半數列入當年度所得課稅,其餘半數免稅。 所得 規定 :僅需將半數列入當年度所得課稅,其餘半數免稅。 類型 變動 所得 (1) 農: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根據平均地權條例77條規定予以之補償,以半數列個人「其他所得」。 (2) 林:自力經營之林業所得=林業收入-成本費用(100 %)=0,半數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範圍 (3) 漁:受僱從事遠洋漁業,並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以半數列個人「薪資所得」。 (4) 死亡: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免稅限額部份,以半數列「其他所得」。 定義 :個人或營利事業若因成本費用分攤困難,可以百分比推計所得額,或稱公式型所得。 推計 (1)房屋交易所得:應由納稅人舉證成本,若無法舉證,則依財政部頒訂百分比核課,各縣市高低不同。 所得 (2) 財產租賃所得:除土地外,以租金之57%為租賃所得。若有押金或出典典價者,應設算租金。 範圍 (3)執行業務所得:可依財政部所頒「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估算收費及費用標準。 (4)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為100 %。亦即無所得。

(2)

定義 :雇主為提升員工向心力,對員工給予薪資以外的各種福利。 (1)壽險補助: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每人每月超過2,000元者,為員工「薪資所得」。 (2)醫藥費補助:營利事業對員工之醫藥費補助,為員工「薪資所得」。 (3)教育補助費:按子女人數所發放之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為員工「薪資所得」。 列入 (4)旅遊補助:職工福利委員會定額補助員工旅遊,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所得 福利性 所得 類型 所得 P. 40 (5) 職工福利金:職工福利委員會發放職工福利金,為員工「其他所得」。 (6) 認股權獲利:員工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日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為員工「其他所得」。 (7) 交通膳宿雜費:定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膳宿雜費,為員工「薪資所得」。 (1)勞、公、健保補助:由服務機關或事業所補助之勞、公、健保費,不列員工「薪資所得」。 (2)壽險補助: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每人每月未超過2,000元者,不列員工「薪資所得」。 不列入 所得 (3) 教育獎學金:按子女成績所發放之公教人員子女獎學金,不列員工「薪資所得」。 綜合 (4) 伙食津貼:每月補貼在1,800元以內者,不列員工「薪資所得」。 所得稅 (5) 員工外地出差之交通膳宿雜費未超過財政部核定之免稅標準規定者,不列員工「薪資所得」。 課稅架構 :係以「家庭」為計稅單位,將納稅義務人與「受撫養親屬」之所得加總後計算課稅。 (1) 綜合所得淨額=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計算公式 (2) 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累進差額。 註:扣繳稅額:不含分離課稅已扣之稅額 P. 42 (3) 結算申報應補繳(或應退)稅額=應納稅額-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1) 綜合所得總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申報之10大類所得,排除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法定免稅所得後之合計數。 (1 營,2 執,3 薪,4 利,5 租,6 自,7 財,8 競,9 退,10 其) 名詞解釋 (2) 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基本生活費。 (3) 扣除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生活必要之成本費用(如醫藥、保險、學費等)。

(3)

境內有住所 :並經常居住在境內。 境內無住所 :但在一課稅年度 (1/1~12/31) 在境內合計居留滿180天。 範圍 (1) 在一課稅年度 (1/1~12/31) 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居住 境內有戶籍 者 (1) 在一課稅年度 (1/1~12/31) 在境內居住雖未滿31天,但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境內。 屬地主義 (係指勞健保、配偶或小孩是否在境內) 納稅方式 :以結算申報方式為原則。 納稅 義務人 範圍 :非屬居住者定義之個人。 P. 45 (1) 有88條扣繳所得者: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 非居住 納稅方式 者 (2) 有88 條以外非扣繳所得者:納稅義務人應自行或委託代理人,依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P. 44 (1) 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為準。始日不計、末日計。 居留日數 (2) 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 原則 :有中華民國(涵蓋固有領土)來源的所得。 (1)大陸所得:應併入課稅。但在大陸已繳稅額,可以扣抵。 (1)大陸所得:應併入課稅。但在大陸已繳稅額,可以扣抵。 涵蓋 兩岸 範圍 (2)香港、澳門所得:免併入課稅。 P. 47 (1) 涵蓋: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報酬。 特殊情況 綜合 (2) 排除:非境內居住之個人,一年內在境內居留不超過90天者,其自境外僱主取得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所得 總額 (1)股利總額:公司股東所獲的股利總額。(公司:依我國公司法成立、或政府認許在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 範圍 (2)盈餘總額:合作社社員、合夥組織合夥人、獨資資本主所分配的盈餘總額。(組織皆在境內) 營利 (3)一時貿易之盈餘:非營利組織之個人買賣商品之盈餘,準用營業所得額之規定。(傳銷、計程車、經銷彩券) 所得 P. 49 (1)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可扣抵稅額(股利憑單所載)。 計算 (2)盈餘總額=盈餘淨額+可扣抵稅額(股利憑單所載)。(合夥、獨資的盈餘常以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3)一時貿易之盈餘:其單一純益率為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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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 :律師、會計師、醫師、建築師、技師、藥師、助產士等以技藝自力營生者之所得。 理論 :執行業務所得=業務或演技收入-業務必要成本-業務必要費用。 計算 (1) 情況:未辦結算申報、或未設帳記載或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 實務 (2) 所得額=核定收入總額 × (1-費用標準率)。此為稽徵機關依據同業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 執行業務 所得 (1) 律師、會計師:為收入的30 %。 P. 52 (2)保險經紀人:為收入的26 %。 費用 標準率 (3)一般經紀人:為收入的20 %。 (4) 演員歌手、模特兒:為收入的45 %。 綜合 (5) 著作人(稿費、版稅、作曲、編劇、演講鐘點費,超過18 萬部份):為收入的30 %。若自行出版則為75 %。 所得 總額 免列 :個人每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合計收入在18萬以內,免列入所得。 (1) 理論: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範圍 (2) 實務:包含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各種補助費(如傷病慰問金)。 (2) 實務:包含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各種補助費(如傷病慰問金)。 (1) 所得額:合計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亦即薪資所得不減除任何成本費用。 計算 (2) 員工分紅配股:99年始按「交付股票日」(帳簿劃撥或可領取股票之日)時價扣繳課稅。 薪資 所得 (1) 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超過的部份,仍應列入薪資所得) P. 51 (2)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6 %範圍內,不計入所得,亦不得為保險費扣除額。 (3)政府發給公務員之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金或房屋津貼。 免列 (4)監考、命題費用:政府機關辦理各種考試及各級學校入學考試發給試務人員工作之費用。 (5) 各國外交官待遇人員之職務所得。 (6) 各國除外交官待遇之其他人員之職務所得(以彼此有互惠待遇者為限)。 (7) 依據兩國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境內提供勞務之國外人員或教授,其由外國政府機構支付之薪資。

(5)

範圍 :A.銀行存款利息、B.其他貸出款利息、及C. 有獎儲蓄中獎獎金(P. 53)超過儲蓄額之部分。 利息 (1) 依法規定具有強制性儲蓄存款之利息。 所得 P. 55 (2)郵政存簿儲金之利息(本金100萬以內)為免稅所得。但郵局定期存款利息仍要列入。 免列 (1)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96年1月1日起)。 分離課稅 (2) 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兌償金額-首次發售價格(99年1月1日起)。 10% (3) 金融資產或不動產受益證券所之分配利息所得(99年1月1日起)。 (1)租賃所得:出租有形財產之租金所得、出典財產之典價運用所得、及設定永佃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 範圍 P. 56 (2)權利金所得:將無形權利供他人使用取得之所得。如專利權。 租賃 權利金 (1) 租賃及權利金所得=租賃(或權利金)收入-必要耗損-必要費用。 綜合 所得 所得 P. 57 A. 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應按法令利率設算租賃收入。 總額 所得 (2)設算租賃收入: B. 財產無償供他人使用,應參照當地租金情形設算。但供非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除外。 計算 (免稅:應訂無償契約、並至法院公證) C. 約定租金顯較一般為低者: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形設算。 C. 約定租金顯較一般為低者: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形設算。 A. 能確實提證據者:依申報數認定。(折舊、攤折、房屋稅、修理費、保險費、貸款利息等) (3) 必要耗損費用: B.無證據或證據不實者:依租賃收入的43 %設算。所得=收入×57 %。 自力耕作 (1)有完備會計紀錄與憑證:所得額=全年收入-必要費用。 漁牧林礦 所得 (2)無完備會計紀錄與憑證:所得額=全年收入-必要費用(100%)=0。 範圍 :個人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及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增加之增益。 財產交易 (1)土地交易所得。 註:財產遭法院拍賣之財產交易所得,其歸屬年度為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所得 (無論有無取得價款皆應申報) P. 59 (2)期貨交易所得停徵。 免列 (3) 個人持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都市計畫法被徵收而取得之加成補償。 (4)未上市公司股票或公司債、政府債券、銀行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交易所得半數免稅。

(6)

特殊 :上市、上櫃與興櫃之股票及相關權利證書,於79 年起停徵所得稅,但102年起復徵。 (1) 公式:所得額=成交價額─成本─取得、改良或移轉費用。 註:財產交易必要費用不含房屋抵押利息。 A. 財產因購買取得者:為原始購買取得成本。 所得 (2) 成本: 財產交易 計算 B. 財產因繼承或贈與取得者:為繼承或贈與之時價。 所得 P. 62 A. 提出證明文件者:核時認定。 (3) 費用: B. 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依財政部核定標準訂定。 (1)房屋交易所得=房屋評定現值 × 所得標準百分比(各縣市區不同)。P. 60 核定 標準 (2)專利權之權利金所得=權利金收入-權利金收入×30 %(設算成本費用)=權利金收入×70 % (3) 以技術作價投資之所得=技術股股款-技術股股款×30 %(設算成本費用)=技術股股款×70 % 綜合 範圍 :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所得 總額 競賽中獎 免列 :政府舉辦獎券中獎之獎金(超過2,000元),採20 %分離課稅,不併入課稅。 獎金 P. 64 (1) 公式:所得額=獎金或給與收入-必要成本費用。 P. 64 (1) 公式:所得額=獎金或給與收入-必要成本費用。 計算 (2) 扣繳規定:獎金收入超過2 萬元者,給與單位需先扣繳總獎金10 %之稅額(應扣繳稅額超過2仟元,才需扣繳)。 範圍 :凡個人領取之資遣費、離職金、退職金、退休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勞工年金保險給付等所得。 (1) 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 免列 重複課稅 (2) 個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 退職 部份 0% 50% 100% 所得 (1) 所得≦(15萬 × 年資) 時 →應稅所得額=015萬×年資 30萬×年資 P. 66 一次領取 (2)(15萬 × 年資)<所得≦(30萬 × 年資)→應稅所得額=(所得-15萬× 年資) ×50%。 所得 (3)(30萬 × 年資)≦所得時→應稅所得額=(15萬× 年資) ×50%+(所得-30萬× 年資) ×100 %。 計算 分期領取 :應稅所得額=每年領取退職總額-65萬。 混合領取 :所有公式之可減除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計算之。(分期金額應先折現成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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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職 物價 (1) 若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達3 %以上時,應以仟元為單位(百元四捨五入)為調整單位。 所得 調整 (2)102年:(15萬、30萬、65萬)→ (17.5萬、35.1萬、75.8萬)。 範圍 :個人在一課稅年度,取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 綜合 (1) 個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及養護療養院之所得。(醫療、文化、公益、慈善等事業機構) 所得 總額 (2) 職工福利委員會發放之福利金。 範例 (3) 個人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所取得之補償所得=補償費收入─必要成本費用。 (4) 員工執行認股權之所得=執行權利日之時價-認股價格。 其他 (1)有完備會計紀錄與憑證:所得額=全年收入-必要費用。 所得 計算 (2)無完備會計紀錄與憑證:所得額=全年收入-必要費用(50 %)=50 %× 全年收入。 (1) 告發或檢舉逃漏稅獎金(按20%分離課稅)。 (2)金融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99年1月1日起),採分離課稅10 %。 A. 個人因執行職務死亡:依法領取的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全額。 (3) 撫卹金或死亡補償: B. 個人非因執行職務死亡:「撫卹金或死亡補償+退職所得」≦退職所得免稅部份。 免列 P. 69 (4)賠償金:傷害或死亡之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 (5)保險給付:人身保險、勞工保險、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6)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公益信託(三條件),受益人享有該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 (7)繼承與受贈取得之財產免列。但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則應列入。 意義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兩個以上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若其中有虧損,得於同年期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 營利所得 盈虧互抵 (1) 該事業組織皆採藍色申報,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要件 (2)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8)

基準 :每人6萬元。三年評估一次,102 年為8.5萬元。(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尊親屬年滿70 歲,每人可增加50 %扣抵)。 調整規定 :每三年評估時,若物價指數(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上漲達3 %以上時,應以仟元為單位(百元四捨五入)為調整單位。 (1) 年度中結婚或生子:按增加人數,皆全額扣除。 計算 (2) 年度中死亡或離境者:應計算死亡前日數/境內居留日數之全年比率扣除。但由配偶合併辦理申報者,可全額扣除。 納稅 (1) 合併申報:納稅義務人本人及配偶。 義務人 (2) 分開申報:納稅義務人本人。 人數計算 免稅 範圍 (1) 直系尊親屬(父母):「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 額 P. 71 扶養 (2) 直系卑親屬(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 歲,但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親屬 (3) 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或「滿20 歲,但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4) 其他親屬與家屬(以同居為要件):「未滿20歲」、或「滿20 歲,但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註: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A. 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同一戶籍之謄本。 A. 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同一戶籍之謄本。 (1)受扶養文件: 或 B. 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出具受扶養者卻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 證明 文件 (2) 在校就學:國內外政府權責機關認可之大專院校或高等院校之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3) 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公式 :扣除額=一般扣除額+特別扣除額=Max{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特別扣除額。 計算 (1) 若結算申報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且未列舉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標準」扣除額。 原則 (2) 若結算申報已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且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為「列舉」扣除額。 扣除 額 (3) 若有應結算申報而未辦理,且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僅能選定「標準」扣除額。 P. 76 標準 基準 :個人7.3萬元,有配偶加倍。三年評估一次,102 年個人為7.9萬元、配偶為15.8萬。 扣除額 調整規定 :每三年評估時,若物價指數上漲達3 %以上時,應以仟元為單位(百元四捨五入)為調整單位。

(9)

(1) 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可扣除金額以「綜合所得總額20 %」 為限。 (但捐贈無成本資料或繼承之土地,應依土地公告現值16%認定 ) (2) 對於政府、國防、勞軍之捐贈或捐獻:可全數扣除(如:維修古蹟、捐贈古物、或政府成立之文化基金會)。 (3) 對於平均得票率2 %以上政黨參選人的政治捐贈:以「綜合所得總額20 %」 為限,且不得超過20萬元。 捐贈 (4)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於特定私立學校之捐贈:扣除可提高至「綜合所得總額50 %」。 (5)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於不特定私立學校之捐贈:扣除可提高至「綜合所得總額100 %」。 (6) 未經許可、或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報捐贈扣除額。 (7) 若以未上市(櫃)股票為捐贈標的時,應於受贈單位出售取得價金之收據或證明文件,始得列報。 (1) 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以24,000元為限扣除。 保險費 (2)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可全數扣除。 (3) 保險扣除額,僅涵蓋納稅義務人、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 (1) 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醫藥生育 扣除 列舉 (2) 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扣除 列舉 (2) 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額 扣除額 應有相關憑證 (1) 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可全數扣除。 扣除規定 (2) 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災害 損失 不可抗力 :指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 (1) 應於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與證明文件,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損失證明 (2) 若未報請勘查,而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稽徵機關仍須核實認定。 A.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並辦理戶籍登記 購屋 (1) 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扣除數額以30萬元、及一屋為限 B.無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借款 P. 79 C.取得金融機構貸款利息單據。 利息 (2) 若有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 二選一 P. 80 房屋 (1) 在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之租金: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含學生宿舍費)。 租金 支出 (2) 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10)

(1) 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扣除額 財產交易 (2) 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損失 P. 81 計算 :項目以可列入財產交易所得之項目為限。且計算方式準用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規定。 扣除額 :每年每人10萬元為限。未達者,薪資所得全數扣除。三年評估一次,102 年每人為10.8萬元。 薪資所得 調整規定 :每三年評估時,若物價指數上漲達3 %以上時,應以仟元為單位(百元四捨五入)為調整單位。 P. 82 範圍 :金融機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收益及上市公司股利,全年扣除數額以27萬元為限。 儲蓄 投資 (1) 但依規定免稅之郵局存簿儲金利息、及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得扣抵。 營利所得 排除 利息所得 (2) 自88年1月1日起取得上市公司之股利,不得扣抵。 扣除 特別 額 扣除額 範圍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 身心 障礙 扣除額 :每年每人10萬元為限。三年評估一次,102 年每人為10.8萬元。 調整規定 :每三年評估時,若物價指數上漲達3 %以上時,應以仟元為單位(百元四捨五入)為調整單位。 (1) 納稅義務人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含大陸已採認學校)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以2.5萬元為限。 (1) 納稅義務人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含大陸已採認學校)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以2.5萬元為限。 範圍 教育 (2) 公教人員有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之學費,亦可扣抵。因其補助費已納入薪資所得。 學費 P. 84 排除 :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範圍 :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5 歲以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萬元。 幼兒 學前 (1) 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不得扣除。 排富 (2) 納稅義務人計算最低稅負時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不得扣除。 稅率 累進差額

×

5 % - 0 52 萬 117萬 235 萬 440 萬 累進

×

12 % - 3.64 萬 5 % 12 % 20 % 30 % 40 % 稅率

×

20 % - 13.00 萬

×

30 % - 36.50 萬 調整規定 :若物價指數上漲達3 %以上時,以萬元為調整單位(千元四捨五入)。

×

40 % - 80.50 萬 440萬以上 綜合所得淨額 52萬以下 52 萬~117萬之間 117 萬~235萬之間 235 萬~440萬之間

(11)

(1) 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98年廢止),投資新興產業之公司股票,持有達3年以上,可以部份股款抵減5年內應納稅額。 法源 投資抵減 (2) 依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規定,投資所獎勵民間機構的股票,持有達2年以上者,得以20 %股款抵減5年內應納稅額。 稅額 抵減限額 :投資抵減稅額每年抵減總額,不得超過應納稅額的50%,但最後年度則無抵減限制。 (1)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自用住宅 扣抵 (2) 出售前一年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事。 要件 新購不足 :新購自用住宅價額>出售自用住宅價額。(檢附買賣契約、及收付價款影本、建物移轉登記契約文件、所有權狀) 扣抵期限 :自出售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並於重購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扣抵或退還。 重購 自用住宅 (1) 因出售自用住宅有財產交易所得,據此所增繳的所得稅額=總繳納稅額-剔除財產交易所得之設算應納稅額。 扣抵稅額 可扣抵數 P. 87 (2) 但出售財產交易所得已依法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則不可重複扣抵。 扣抵限額 :新購自用住宅價額-出售自用住宅價額。 (1) 出售、重購自用住宅之所有權(非同一人),只要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名義,皆可適用。 適用 (2)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2)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義務人 :境內居住之個人。 (1) 採用網路申報 課稅年度 :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申報方式 (2) 填寫人工申報書申報 申報期限 :每年5 月1 日至5 月31 日,且不得延期申報。(但義務人死亡且無配偶不在此限) (3) 採用二維條碼申報 (1) 綜合所得總額=將10大類所得(排除免稅與分離課稅所得)加總。 綜所稅 A.不含分離課稅已扣之稅額 申報 (2) 綜合所得淨額=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註:扣繳稅額: 申報內容 B. 申報期限屆滿5 年內皆可扣抵。 P. 85 (3) 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累進差額。 (4) 應自行繳納(應退)稅額=應納稅額-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1) 未達申報起點:當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時,得免辦結算申報。 免申報 (2) 個人有上述情形,若要申請退稅者,仍應申報。

(12)

(1) 綜所稅以家庭為課稅單位。亦即夫妻與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均應合併申報。 意義 (2)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得就其薪資所得分開計稅,但仍需合併申報。(配偶僅能減除免稅額與薪資特別扣除額) (3) 結算申報後: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合併 (1) 結婚離婚:個人結婚或離婚年度之所得,得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 申報 (2) 夫妻財產制: 配偶間無論採任何財產制,皆應合併申報。 (3) 同居與否:婚姻存續期間,無論同居與否,皆應合併申報。 情況 (4) 跨國婚姻:一方為居住者,一方為非居住者,得選合併申報或就源扣繳。 (5) 子女:A.未成年子女:應合併申報,不得分開申報。 B. 子女20 歲:該年度得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 (6)非法定配偶:若不合稅法受扶養規定,應單獨申報。 (1) 公司分配之股利(營利所得)。 (2) 稿費等全年收入在18 萬以下(執行業務所得)。 綜所稅 充分條件 (3)薪資所得。 (4)利息所得。 無需由個人額外提出成本費用證明之所得。 綜所稅 充分條件 (3)薪資所得。 (4)利息所得。 無需由個人額外提出成本費用證明之所得。 申報 僅5 類所得 簡式 (5) 職工福利委員會發放之福利金(其他所得)。 結算 申報書 必要條件 :均取得扣繳憑單,且使用標準扣除額。 一般 :上述以外之納稅義務人。 (1) 遺有配偶:由配偶合併申報,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都可全額扣除。 死亡 (若未達申報起點,亦可免申報) 特殊 (2) 沒有配偶: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人死亡日起3 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 申報 (應納稅額得自課稅遺產總額中扣除之) 廢止 (1) 有配偶或為他人之受扶養親屬:則按規定合併申報。 住所居所 離境 (2)無配偶或非他人之受扶養親屬:則應於離境前辦理結算申報。若不能依限申報者,得委託他人代理申報。 (1) 一般納稅義務人:得委託會計師或合法代理人代辦申報。 代理申報 (2)非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且有非扣繳所得:得經核准,委託居住者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代理申報。

(13)

A. 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利息」外,並依補徵稅額處2 倍以下之罰鍰。 已申報 :經調查發現有應課稅所得額短報或漏報之情事: B. 利息:應按日計息,且以1 年為限。若利息不超過1,500 元,免計。 註:獨資、合夥事業適用此罰則。 A. 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利息」外,並依補徵稅額處3 倍以下之罰鍰。 綜所稅 未申報 :經調查發現有應課稅所得額者: B.滯納金:每逾二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 %。超過30 日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罰則 (無須繳納滯報金與怠報金) C. 利息:自滯納期限屆滿次日起按日計息,以1 年為限。若利息不超過1,500 元,免計。 自動補繳 :未經檢舉、未經調查、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其加計之利息,及逃漏稅處罰將一律免除。 僅需補稅 免罰 政府資料 :採用政府提供之納稅資料或稅額試算作業,並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申報,經調查核定有短漏報所得,免予處罰。 (裁罰前死亡) 限額以下 :短漏所得額在25 萬元以下或漏稅額在1.5 萬元以下,且無故意逃漏稅捐之情事,免予處罰。 檢舉獎金 :告發或檢舉逃稅屬實者,應以罰鍰20 %為檢舉獎金,並於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領取。但舉發人為參與逃稅行為者,或為公務員不給獎金。 實務案例探討 範圍 :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者,其全部銷售額所賺之零售利潤,應申報營利所得。 營利 所得 (1) 銷售額=依據寄送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 計算 (2) 營利所得=全部銷售額 ×6 %(一時貿易盈餘的純益率) 個人參加 範圍 :因下層直銷商購進商品累積達一定積分標準,所取得的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屬佣金收入,為執行業務所得。 個人參加 範圍 :因下層直銷商購進商品累積達一定積分標準,所取得的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屬佣金收入,為執行業務所得。 多層次 執行業務 傳銷 所得 (1) 依法記帳與保存憑證:執行業務所得=佣金收入─必要成本費用。 計算 (2) 沒有記帳與保存憑證:執行業務所得=佣金收入 × (1-20%) 。 經紀人費用率=20 % 其他所得 :因自己直接購進商品累積達一定積分標準,所取得的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應申報其他所得。。 類型 :銷售傳統型或立即型彩券(刮刮樂),由身心障礙、原住民或低收單親家庭經營。 甲類 經銷商 所得申報 :因不是採營利事業組織型態經營,其銷售彩券所得,視為佣金收入,屬執行業務所得。 個人銷售 計算 :執行業務所得=取得批售折扣(或佣金收入)× (1-20%) 。 經紀人費用率=20 % 公益彩券 類型 :銷售電腦型彩券,可採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型態的營利事業經營。 乙類 經銷商 所得申報 :若為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獨資或合夥經營,則免辦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但應申報個人營利所得。 計算 :由事業主或合夥人申報之營利所得=全年查定銷售額 ×6 %。 擴大書面審查之純益率=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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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手商品:個人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或親友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 範圍 (2)不適用商品: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適用問題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 出清 存貨型 (3) 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用不到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 課稅規定 :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範圍 :個人偶爾利用網路銷售者。 個人網路 偶而 拍賣所得 下手型 課稅規定 :屬非經常性的營利銷售行為,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但為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屬於「營利所得」。 計算 :營利所得=銷售金額×6 %。 擴大書面審查之純益率=6 % 範圍 :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開店 鋪貨型 (1) 每月銷售額< 8 萬元: 低於營業稅起徵點,國稅局並不查定其銷售額。 課稅規定 (2) 8 萬元≦每月銷售額< 20 萬元: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認列個人「營利所得」=全年查定銷售額× 6 %。 (3) 20 萬元≦每月銷售額:應申請統一發票,及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全年實際銷售額 × 6 %。 意涵 :係指某些個人所得並不參加綜合所得課稅,而以單一比例稅率個別課稅,完稅方式常採就源扣繳方式。 意涵 :係指某些個人所得並不參加綜合所得課稅,而以單一比例稅率個別課稅,完稅方式常採就源扣繳方式。 (1) 便於徵納:不用辦理結算申報,節省稽徵成本。 目的 (2) 配合政策:可引導適用較高之邊際稅率者,將資金投入貨幣市場或其他投資工具。 (1)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96年1月1日起)。 分離 分離 利息 (2) 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兌償金額-首次發售價格(99年1月1日起)。 課稅 課稅10% 所得 (3) 金融資產或不動產受益證券所之分配利息所得(99年1月1日起)。 (4) 上述三者,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份之利息所得(99年1月1日起)。 獎金 :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 分離 (1) 告發或檢舉獎金。 課稅20% 其他 (2) 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99年1月1日起)。 所得 (3) 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信託受益權及信託所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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