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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國民小學實施夜光天使點燈計畫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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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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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教育學系課程與教學碩士班論文

指導教授:曾 榮 華 博 士

南投縣國民小學實施夜光天使點燈計畫

之研究

研究生:劉燕妮 撰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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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 誌

研究所這兩年,就像一場人生的淬煉,許多的從有到無,都精彩萬分。 這一路走來,身兼教師、研究生及媽媽三種角色,不知在多少個深夜裡, 因為身心俱疲而幾乎想要放棄,還好有家人及好友的鼓勵與陪伴,才能繼 續堅持,讓我還能朝自己的夢想向前跨越一步,享受這份美好的喜悅。 感謝指導教授曾榮華老師,在修業期間對我的論文不厭其煩的指導,更 不斷的給予我鼓勵與支持,老師始終用耐心、細心與關心相待,使我得以 如期在兩年完成論文的研究與撰寫。感謝兩位口試委員─賴志峰教授、呂 錘卿教授,對我的論文提供許多珍貴的意見,並細心指正論文疏漏之處。 感謝研究之路上的好夥伴─晴晴、雅鈴、雅萍、奇蓓、如芳、香君、瑾 宜、雅云以及文峰,因為有你們的陪伴與相互鼓勵,讓我有了更多的勇氣 與動力持續向前,面對挫敗也因為你們而有更多的力量面對與成長,謝謝 你們! 感謝南投縣南港國小李玉玲老師,因為有妳,我認識了夜光天使點燈計 畫,從妳身上看到了永無止盡的教育愛,也因為有妳,讓我的研究之路獲 得許多的助力,感謝有妳。感謝南港國小所有同仁,在我進修期間,對我 的包容與協助,謝謝你們永不間斷的打氣與加油,讓我順利完成進修。 感謝我的先生─信斐,研究所這兩年沒有你我絕對無法完成這項挑戰, 無論是在論文方面意見的提供與經驗分享,還是在家庭方面的分擔,都因 為有你而更加順利與放心,感謝你豐富與陪伴我的人生,接下來將繼續執 子之手,與你精彩過一生。 感謝我的家人,姊姊─燕怡,弟弟─孝虹,謝謝你們的陪伴與打氣,你 們是爸媽給我最好的禮物。最後,我要將這份榮耀獻給我最愛的爸媽,感 謝你們的栽培,願我能讓你們引以為傲! 劉燕妮 謹誌 2012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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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本研究旨在探討南投縣國民小學實施夜光天使點燈活動實施現況、教育人員 之看法、遭遇困境及因應策略。為達研究目的,本研究採問卷調查方式進行,以 自編之「南投縣國民小學實施夜光天使點燈計畫現況調查問卷」為工具,針對南 投縣 100 學年度第一學期辦理夜光天使點燈活動的 22 所國民小學 96 位授課教師 位進行問卷調查研究。所得資料輸入電腦後,利用 SPSS12.0 for Windows 統計 套裝軟體,以平均數、標準差、次數分配、單因子變異數分析及t考驗等統計方 法進行資料分析。 根據資料分析結果,本研究獲致以下結論: 一、 夜光天使點燈計畫師資以學校自行遴聘老師及公開甄選教師,學生來源以 根據計畫標準篩選及導師認定,主要集中在週一、週二及週四上課,以學 校教室為上課地點,課程內容主要為完成回家作業、閱讀及美勞,經費均 是課程結束後撥款。 二、 教師認為夜光天使點燈計畫的學生篩選機制、學生的學習態度、學習成效、 上課時間安排、課程安排、經費運用及上課設備均有正向評價,認為合適 妥當。 三、 教師認為夜光天使點燈計畫在安全管理、親師溝通及經撥款速度還有改善 空間。 四、 教師參與夜光天使點燈計畫的動力與原因以學生為出發點,不同性別、年 資、鄉鎮別及職務教師在參與計畫動力與原因有顯著差異。 五、 不同性別教師對夜光天使點燈計畫之安全機制層面有顯著差異。 六、 不同鄉鎮別教師對夜光天使點燈計畫之經費看法上有顯著差異。 七、 教育行政機關宜提早規劃夜光天使點燈計畫之辦理,並縮短補助經費核撥 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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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為提高教師的參與意願,解決師資來源困難的問題,教育行政機關應適時 調高授課鐘點費,建置人力資料庫。

最後根據研究結果,對教育行政機關、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家長及未來相關研 究提出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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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urvey About the Study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Night Angel Illumination Program Implemented in the

Elementary Schools in Nantou County schools

Abstract

This study aimed to explore the current implementation situation of the Night Angel Illumination Program implemented by the Nantou County elementary schools, the educational personnel’s opinions on the program, the difficulties encountered while implementing the program, and the adopted coping strategies. To achieve the research purposes, this study conducted self-designed questionnaires. The tool was title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Night Angel Illumination Program Implemented by the Elementary Schools in Nantou County. The targeted participants were the 96 teachers from the 22 elementary schools that implemented the Night Angel Illumination Program during the 1st semester in the 2011 academic year. The data obtained was entered into the computers and SPSS 12.0 for Windows statistical software package was used to conduct data analysis. Statistical methods used for data analysis included the mean, standard deviation, frequency distribution, single-factor analysis of variance, and t-test statistical methods.

According to the data analysis results, the study reached the following conclusions: 1. The teachers of the Night Angel Illumination Program were either selected or

employed separately by each school or by the open selection of teachers. The students participated in the program were identified based on the program’s standard screening and by the approvals of the classroom teachers. The students attended the classes provided by the program on Mondays, Tuesdays and Thursdays. The attending locations were the school’s classrooms. The course contents were mainly for the completion of homework, reading, and arts and crafts. The funding was received after the completion of the courses. 2. The teachers thought that the students screening mechanism of the Night 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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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lumination Program, the students’ learning attitudes, the learning effectiveness, the arrangements of class hours, the curriculum, the utilization of funding, and the use of school equipment were proper and appropriate. The teachers’ evaluations were positive. . 3. The teachers felt that in terms of the safety management, parent-teacher communication,

and the funding speed, the Night Angel illumination Program have rooms for improvement.

4. The motivation and the reasons why the teachers participated in the Night Angel Illumination Program were because of the students. The teachers’ gender, seniority, township, and duties were significantly different in their motivation and reasons for participating in the program.

5. The teachers of different genders were significantly different in their opinions on the level of safety mechanisms of the Night Angel Illumination Program.

6. The teachers from different villages and towns were significantly different in their opinions on the funding of the Night Angel Illumination Program.

7. The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should have handled the Night Angel Illumination Program at an earlier time and shortened the schedule of the funding appropriation.

8.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teachers’ willingness to participate and to solve the difficulty of having enough faculty members, the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should have increased the part-time teaching fee in a timely manner to build the manpower database.

Finally, based on the results, the study proposed specific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the school administrators, the teachers, the parents, and the future research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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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5 第三節 名詞釋義…….………..………..……..……6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7

第二章 文獻探討………..………...…….…….……8

第一節 夜光天使點燈計畫………...……8 第二節 課後照顧之意涵………..………...….…17 第三節 國內外課後照顧………..………....……18 第四節 夜光天使點燈計畫相關研究……….27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31

第一節 研究架構……….31 第二節 研究對象……….34 第三節 研究工具……….35 第四節 實施程序……….41 第五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41

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43

第一節 南投縣夜光天使點燈計畫實施現況分析………...……….…….43 第二節 參與夜光天使點燈計畫教育人員之看法分析….………49 第三節 不同背景教師對夜光天使點燈計畫看法之差異情形….………54 第四節 計畫實施之困境與因應策略分析….………61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81

第一節 結論………81 第二節 研究建議………96

參考文獻……….………...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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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107

附錄二……….………..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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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次

表 3-1 南投縣辦理夜光天使點燈計畫學校基本資料……….…….34 表 3-2 南投縣辦理夜光天使點燈計畫學校教師基本資料……….…….35 表 3-3 建立研究效度之專家學者與教育人員名單………..37 表 3-4 南投縣國民小學實施夜光天使點燈計畫研究問卷之專家內容校度分析………..39 表 4-1 南投縣國民小學參與夜光天使點燈計畫教師基本資料分析………..……44 表 4-2 南投縣國民小學實施夜光天使點燈計畫現況分析……….………47 表 4-3 參與南投縣國民小學夜光天使點燈計畫教育人員看法分析………….…………50 表 4-4 不同性別教師對夜光天使點燈計畫看法上的差異分析摘要表……….…54 表 4-5 不同現任職務教師對夜光天使點燈計畫看法上的差異分析摘要表……….55 表 4-6 不同參與期數教師對夜光天使點燈計畫看法上的差異分析摘要表…………..…57 表 4-6 不同參與期數教師對夜光天使點燈計畫看法上的差異分析摘要表………..58 表 4-8 不同學校鄉鎮別教師對夜光天使點燈計畫看法上的差異分析摘要表………..…60 表 4-9 參與夜光天使點燈計畫師資來源困境與因應策略分析………..………63 表 4-10 參與夜光天使點燈計畫學生篩選機制困境與因應策略分析………64 表 4-11 夜光天使點燈計畫學生參與度困境與因應策略分析………66 表 4-12 參與夜光天使點燈計畫學生學習困境與因應策略分析………67 表 4-13 參與夜光天使點燈計畫每週上課時數困境與因應策略分析………69 表 4-14 參與夜光天使點燈計畫上課地點的困境與解決之道分析………70 表 4-15 參與夜光天使點燈計畫安全方面的困境與因應策略分析………72 表 4-16 參與夜光天使點燈計畫課程規劃的困境與因應策略分析………73 表 4-17 參與夜光天使點燈計畫經費部分的困境與因應策略分析………75 表 4-18 參與夜光天使點燈計畫評鑑方面的困境與因應策略分析………77 表 4-19 參與夜光天使點燈計畫家長接送學童返家困境與因應策略分析………78 表 4-20 參與夜光天使點燈計畫其他方面困境與因應策略分析………80 表 5-1 南投縣辦理夜光天使點燈計畫學校基本資料………..82 表 5-2 南投縣辦理夜光天使點燈計畫學校教師基本資料……….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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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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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國民小學實施夜光天使點燈計畫之研究

第一章 緒論

本章共分三節,第一節說明本研究之研究背景與動機,第二節則說明本研究 之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第三節名詞釋義,第四節研究對象與內容。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本節共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說明本研究背景,第二部分則說明本研究動機。

研究背景

教育部為了彌補弱勢家庭之家庭功能不彰之不足,於97年創辦「夜光天使點 燈專案計畫」,結合在地民間資源,於夜間(17:00~21:00)免費提供課後安全、 愛與關懷的教育環境,並供應其晚餐,輔助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單親、失親、 隔代教養、家境特殊亟需關懷且下課後無適當教育照顧或家庭功能確實失調,以 致有影響其身心健康與發展)學童,能在安全的學習環境中獲得妥善的夜間教育 照護,使家長無後顧之憂,安心工作。 臺灣明顯的城鄉差距問題,多年來一直存在著。政府也因此不斷的進行教改, 不但學生的受教品質似乎未改善,而且越改壓力越大,補習風氣更是較以往盛 行,讓弱勢貧窮的孩子,大多只能在先天資源不足的教育環境下辛苦學習,不能 像中上階層孩子有能力參加補習。而且許多研究都證實,貧窮具延續性,甚至會 代代相傳(Gregg, Harkness, & Machin,1999)。教育雖有其正向功能,但今日嚴 重的M型社會,讓社會階層呈現極端,其仍存在相當程度的階級複製現象,通常 經濟情況較優勢的家庭較知道如何取得教育資源、亦知道如何運用現有教育資 源,如此循環下去,教育資源取得不均等的的現象差異就會日趨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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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老化、少子化、家庭規模縮小、離婚、單親、隔代教養、貧富差距等問 題幾乎是在近幾年快速發展,至今更是日趨嚴重。這些問題都是台灣社會的難題 之一,如果能夠改進弱勢者教育不僅可提升國家的競爭力,同時也是社會公平正 義的表現。但要如何啟發弱勢學童的潛能,讓其藉由教育脫離貧窮,不再複製原 生家庭階級呢?對其而言,教育不足以符合其所有需求,他們需要的是整合型的 服務(范麗娟,2007)。 近幾年來,教育部特別著重在扶助弱勢之政策上,重視多元文化社會中的個 別差異,解決弱勢族群的教育問題,陸續堆動弱勢族群之各項政策與措施,其主 要執行重點在於:有效整合政府及學校資源,維護弱勢學生受教權益;積極推動 無障礙校園環境,強化特殊教育績效評鑑,提升特殊教育品質。而且,全面推動 國 中 小 學 生 學 習 扶 助 , 可 縮 短 中 小 學 城 鄉 教 育 落 差 , 均 衡 城 鄉 資 源 ( 教 育 部,2008)。教育部於2008下半年實施『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目的即是提升 弱勢族群教育機會的均等,透過相關政策補救來縮短弱勢族群與強勢族群的差距 (蔡元隆、侯相如,2009)。 隨著台灣貧富差距擴大,這些弱勢家庭、無法支付子女補習或上安親班費用, 或無暇照顧子女之家庭日益增多。而目前政府相關課後照顧服務時間大部於晚間 六點前即結束,很多弱勢學童在六點後,家裡仍然沒有大人在家,因此『夜光天 使點燈專案計畫』即可銜接六點以後的課後輔導和照顧,每天兩小時,還提供晚 餐,讓弱勢學童在晚上九點以前,都可以在學校或社區,由教師或志工陪伴寫作 業、參與活動等。

貳、研究動機

南投縣雖然有著好山好水,不過對於各項資訊的取得確實難以和都會區相 比。這裡的家長大多務農,經濟上相對弱勢,因此諸多不同的因素下,孩子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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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或隔代教養的比例也頗高,根據內政部統計處99年1-6月特殊境遇家庭戶數 的調查,高雄市特殊境遇家庭戶數比例為0.38%為最高、南投縣特殊境遇家庭戶 數比例為0.33%位居第二(內政部,2010a),顯示南投縣屬特殊境遇的家庭比例 偏高,也就是南投縣有許多功能不彰、需要外界給予協助的家庭,因此在這樣家 庭生活的兒童,勢必須要更多的教育補償政策來彌補弱勢家庭的空缺。行政院主 計處99年的家庭收支調查表指出,南投縣在消費支出中的教育方面的支出為所有 縣市排名屬後半段(內政部,2010b),顯示出南投縣家庭在教育方面支出的比例 極少,家長將家庭支出規畫在教育的比例較少,多消費在一般民生用品及生活開 銷上,在教育方面或許就沒有多餘的能力替孩子投資,所以相較於都會區幾乎大 部分孩子都上安親班、補習班的狀況,在這兒卻是鳳毛麟角。這些弱勢學童在放 學之後,大多只能靠自己,遇到不懂的問題也少有對象能為他們解答疑難。研究 者於2009年調動至南投縣國姓鄉南港國小,南港國小位於偏遠山區,此區學童大 部分來自弱勢家庭,大部分的孩子缺乏良好學習物資及文化刺激,全校34位學童 中,弱勢的孩子就有21位,身為教育工作者,站在教育的第一線,看著這群孩子, 不免為其感到心疼與惋惜。南投縣從「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開辦以來,一直 是據點最多的縣市之一;再者,有幸與「夜光天使點燈專案」創始人李玉玲組長 成為同事,玉玲老師有感於本校有許多需要協弱勢兒童,申請辦理夜光天使點燈 計畫,補足了弱勢家庭無法著力的缺口,開始了ㄧ件非常有意義的事。研究者亦 參與本校「夜光天使點燈活動」,對這群孩子有更進一步的接觸,但也感受到教 育人員無限的挑戰與無力感;因此激起研究者對南投縣國民小學辦理夜光天使點 燈活動計畫之研究興趣,也希望能進一步了解南投縣國民小學實施夜光天使點燈 計畫之現況,此為研究動機之一。 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所扶助的對象為弱勢兒童,這些兒童來自弱勢家庭, 其容易缺乏自信、學習意願低落、學習動機薄弱。因此在授課教師方面,更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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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愛心、耐心,肯用心思考的教師來為這些孩子彌補先天上的不利,並更需要有 行動力的教師,才能夠在有限的時間裡扶助更多的弱勢學童,若能孩子遇到願意 幫助其向上流動的教師,想必這些孩子的生命中又多了一位貴人。洪麗雯(2006) 指出,在扶助計畫中的孩子需要的也許不是一個知識的傳遞者,也可能是一個聽 眾、一個同理者、一個願意去傾聽其內心聲音的人。不是照本宣科的把正式課程 的那套階級式的教導模式帶到點燈計畫來,而是要對症下藥,這才是補救教學與 扶助政策的治本真諦。教育人員沒有權力及能力參與社區的社經資源發展,卻可 以透過學校─社區連結的教育活動,拓展學童的文化資本與社會資本(簡良平, 2010)。弱勢地區的學童在各種資源受限的條件下,想要透過學校教育以打破弱 勢階級再製的窠臼,仍需要透過學校單位與教師的積極實踐,故參與計畫之教育 人員的態度與心境,是值得去探討與省思的,若能藉由了解參與本計畫教育人員 之心路歷程,進而發現癥結問題以及優缺點,希望對未來參與此計畫相關教育人 員有所建議或獲得更進一步之省思,此為研究動機之二。 本計畫自 97 年 9 月辦理以來,截至 100 年 12 月,已扶助國小弱勢家庭學童 累積達 4 萬餘名,受惠學童從 97 年試辦人數的六千多人到 98 年為最高峰,達到 將近八千人,但從 99 年到 100 年人數開始減少,到 100 年則降為五千多人(教育 部,2011),而內政部統計處所調查南投縣特殊家庭境遇戶數,從 98 年的 645 戶 到 99 年的 803 戶,一直到 100 年的 1023 戶(內政部,2010c),從調查報告顯示 出需要協助的家庭並未減少,而夜光天使點燈計畫參與的學生數卻逐年下降。此 計畫實施以來,研究者在校的觀察,發現臨近學校出現停止辦理之情形,但在實 際狀況中,需要幫助的孩子數量並未減少,因此進而發現參與本計畫之教育人員 在執行上難以避免會遭遇到困境,例如:授課教師難以尋覓、與家長溝通問題、 經費不足、教學成果展示過於複雜、行政與教學溝通不良等。如何排除這些困境, 讓弱勢學童受惠的效能達到最大,務必仰賴於這些身為執行人員的學校行政人員 和教師最大的合作。而為何會形成困境、每個問題所影響之處,以及在計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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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可能發生的困難點及阻礙等,皆是此計畫將來可作調整之參考。過去在桃園縣 市及縣市合併前的台中縣,均有夜光天使點燈計畫之相關調查研究,從兩份研究 結果發現,受調查之兩縣市教師均認為此計畫有持續辦理之必要性,其共同困境 則為經費撥款數度緩慢及親師溝通等,而南投縣一直以來均為辦理夜光天使點燈 計畫據點數最多之縣市之一,因此研究者欲探討南投縣國民小學夜光天使點燈計 畫實施之困境與解決策略,此乃研究動機之三。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本研究之研究目的在於探討南投縣國民小學實施夜光天使點燈計畫之現況, 並探討參與南投縣國民小學夜光天使點燈計畫教育人員之看法及計畫實施之困 境與因應策略。本節分別就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二部分說明之。

壹、研究目的

根據上述研究動機,本研究之目的分述如下: ㄧ、了解南投縣國民小學實施夜光天使點燈計畫之現況。 二、探討參與南投縣國民小學夜光天使點燈計畫教育人員之看法。 三、探討南投縣國民小學夜光天使點燈計畫實施之困境與因應策略。

貳、待答問題

根據上述三項研究目的,本研究主要探討的問題如下: 一、南投縣國民小學實施夜光天使點燈計畫之現況為何? 二、南投縣國民小學夜光天使點燈計畫教育人員之看法為何? 三、南投縣國民小學不同背景變項教師教育人員對夜光天使點燈計畫之看法是否 有差異? 四、南投縣國民小學夜光天使點燈計畫實施之困境與因應策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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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名詞釋義

本研究以「南投縣國民小學實施夜光天使點燈計畫之調查研究」為主題,加 以分析探討。本研究重要的名詞定義如下: 壹、夜光天使點燈計畫 教育部為強化弱勢家庭學童之教育輔導,避免家中乏人照顧的孩子課後在外 流連,影響學業及身心發展,並依據教育部公義關懷之強化弱勢扶助施政目標與 重點,盱衡當前社會狀況及家庭教育發展需要,於97年創辦「夜光天使點燈專案 計畫」,結合在地民間資源,於夜間(17:00~21:00)免費提供課後安全、愛與 關懷的教育環境,並供應其晚餐,輔助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單親、失親、隔代 教養、家境特殊亟需關懷且下課後無適當教育照顧或家庭功能確實失調,以致有 影響其身心健康與發展)學童,能在安全的學習環境中獲得妥善的夜間教育照 護,使家長無後顧之憂,安心工作。 本計畫目的是藉由延續性的輔導方案加強輔助弱勢家庭功能失調的缺口與學 校課業學習之不足,並結合家庭教育,將親職、子職教育納入,形成一個略具規 模的家庭教育專案,以能成為社會教育中「失教、失養」生活幫助及適應理論之 實踐。(教育部,2009)。 二、南投縣國民小學 本研究所稱國民小學乃依《國民教育法》和《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所規定 成立之公立國民小學,以招收六歲到十二歲之國民,施以國民教育。本研究所稱 「南投縣國民小學」乃指100學年度隸屬於南投縣的國民小學,且有參加夜光天 使點燈專案計畫之小學,其中各鄉鎮據點數合計共22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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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節共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說明本研究範圍,第二部分則說明本研究限制。

壹、研究範圍

一、本研究對象以100學年度第一學期南投縣國民小學參與「夜光天使點燈計畫」 之學校教育人員為主要研究對象,探討在這段時間內參與本計畫之學校辦理 情形。 二、本研究旨在了解參與南投縣「夜光天使點燈計畫」教學第一現場的教育人員 參與本計畫執行現況、困境與需求的意見和看法,對於教育部及南投縣教育 處承辦人員之看法則不作深入探討。

貳、研究限制

本研究僅以南投縣國民小學100學年度辦理夜光天使點燈活動的各校承辦人 及授課教師為研究對象,並無納入教育行政機關人員、學生及家長,所以在結果 的推論上有其限制。再者,本次由於研究資源的限制,範圍僅限於南投縣,所以 只能呈現南投縣的現況本研究之研究方法為問卷調查法,以普查之方式進行問卷 調查,以瞭解南投縣國小教師對夜光天使點燈計畫的現況,唯問卷調查法受限於 題項選擇無法瞭解教師真正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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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共分四節,第一節說明夜光天使點燈計畫,第二節說明課後照顧之意涵, 第三節說明國內外課後照顧,第四節則說明關於夜光天使點燈計畫在國內的相關 研究。

第一節 夜光天使點燈計畫

本節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說明夜光天使點燈計畫之緣起,第二部分說明 夜光天使點燈計畫之目的,第三部分則說明光天使點燈計畫的學理基礎,第四部 分則說明課後扶助。 壹、夜光天使點燈計畫之緣起 教育,是許多人和許多家庭脫離貧窮的希望,教育機會均等是各國在教育政 策中的重要指標之一,在社會中的弱勢團體因為某些因素使其在教育發展上處於 不利的地位,若未能把握機會給予補償教育,進一步會影響日後社會流動及社會 階級,甚至繼續複製不利的社會階層。教育部 2009 年的統計也顯示,補習班家 數從 2000 年的 5,024 家,增加至 2009 年八月的 18,088 家,足足成長了 2.6 倍 (兒福聯盟,2009),可見把孩子送去補習班或安親班,似乎是許多父母有志一 同的策略,但這此現象對於偏鄉或弱勢家庭而言,則非常遙不可及,有些弱勢家 庭的孩子放學後家中並無長輩可照顧其生活起居及督促其在課業上的問題,更不 用說再參加坊間的補習班了,所以教育政策必須要有相關的補償教育及扶助計 畫,臺灣的教育若要將每位孩子帶起來,提升其學習成效,有計畫的進行補救教 學及扶助計畫絕對是非常關鍵的工作。所以從 1990 開始,國內開始進行補償教 育,如「特殊教育」、「教育優先區」以及「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教育 優先區在國內已在 1996 年正式實施,許多文化不利或偏遠學校的學生都受惠其 中,得到許多幫助,而夜光天使點都活動就是將教育優先區的精神與美意繼續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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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下去。以上均可見到本國在提升弱勢族群在起跑點受教機會均等的努力。 然而,這些針對弱勢兒童所推動的課後扶助計畫,多在晚上六點以前結束, 家裡沒人照顧的的孩子仍然缺少具有照顧功能的長者在家陪伴,而導致時常在外 流連遊蕩,造成身心發展與安全方面的擔憂。因此教育部於 97 年九月起試辦「夜 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鼓勵學校結合社區及社會團體共同協助照顧這群弱勢孩 童,並給與這些孩子完整的學習權益及適性的身心發展。 「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主要是選擇是政府財力分及為第三級,且其國小 學童輟學率高於全國平均輟學之縣市,針對貧困、單親、失親、隔代教養、家境 特殊等弱勢家庭的子女,提供課後的關懷與協助。教育部選擇願意辦理的單位是 先公開徵求有意願承辦之學校及民間團體,於期限內向縣市提出申請,再經縣市 政府初審並複審,最後選出辦理據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全額補助縣市政府辦 理。教育部表示,學生可於晚間九點以前,運用國小教室,或由登記立案之民間 社團、文教基金會、宗教團體語公共圖書館等安全場所,提供學童晚餐,並進行 親職教育、親子共讀等活動主軸,彩繪本欣賞、影片欣賞、說故事、口述歷史、 美勞、運動或伴讀寫作業等方式照顧服務學童。 貳、夜光天使點燈計畫之目的 本研究強調消除因社會類別而存在的差別待遇,保障每個學生接受基本教育 的權利;同時破除制式化標準的教學模式,其最終目的便是希望輔助處於社會不 利地位的學生,給予積極性的補償,實現教育機會均等的理想。研究者根據李新 民(2001)及陳家彌、李翠萍(2002)對於課後照顧之觀點,研究者分析夜光天 使點燈活動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四點: 一、教育機會均等化 對於處於不利地位的兒童,其受教育機會與品質必然有所落差,所以透過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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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積極正向差別的待遇,提升處於不利狀態兒童的現狀,並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價值。 二、家庭社區統整化 藉由課後照顧的服務網絡,學校、社區一同協助家庭教養兒童,聯絡家庭推 廣親職教育,促進學習型家庭之發展。 三、減少青少年問題 在學生放學後到家長下班這段期間(下午四點半到七點),若未能有效地安 排個人的時間,則不是沈迷觀看電視,就是四處遊蕩而發生一些意外事故(如交 通、戲水等)或行為偏差(如破壞、械鬥、偷竊、嗑藥、色情、性行為等)的社 會問題。透過課後照顧方案可以改善學生非在校期間因四處遊蕩而造成社會問題 的機會,進而逐步輔導行為偏差學生,改善其在校的學習適應生活。 四、解決部分家庭對孩子的教育問題 特別是針對低收入戶、雙薪、單親家庭或隔代教養家庭等不利家庭因素者, 這些父母無法完全顧及或安排孩子放學及假期的學習活動(如家庭作業輔導、課 業問題解決等),他可能導致青少年問題的發生機率。透過學習方案除可以局部 解決家庭不利因素學生放學後的安置與學習問題,同時也能讓這些家庭的孩子擁 有更多樣的學習機會。 故「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為的是彌補弱勢兒童在成長過程中,因為其家 庭功能不能彰顯及家庭功能未能發揮而導致的偏差問題,這些弱勢兒童大多無法 從家庭中獲得應有的支撐力量,故希望藉此計畫能給予補償原生家庭的缺陷之 處,讓這些弱勢兒童亦能和其他學童擁有相同的受教機會與學習資源,並能夠在 健全的學習環境下學習,預防兒童行為偏差,不致誤入歧途,造成社會問題。 參、夜光天使點燈計畫的學理基礎 一、教育機會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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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會均等,是指學生具有同等的入學機會,在入學後,接受教育過程中, 能得到公平及適性教育,使潛能可以有效發展(吳清山、林天佑,1998)。政府不 僅有責任顧及國民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促使其教育機會均等更是責無旁 貸。在國際中,享譽盛名的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1984)中的第二十六條:1.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當免費,至少 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技術和職業教育應普遍設 立。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而對所有人平等開放。2.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人的 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應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各宗教集團 間的了解、容忍和友誼,並應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3.父母對其子女 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另外,在兒童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Child,1959)的第七條規定:「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至 少在初等教育階段應該是免費的、義務的,提供兒童接受教育應該是基於提高其 教養與教育機會均等為原則,使兒童的能力、判斷力以及道德的與社會的責任感 獲得發展,成為社有用的一員,負有輔導、教育兒童的責任的人,必須以兒童的 最佳利益為其輔導原則,其中兒童的父母是負有最重要的責任者,而社會及政府 機關必須努力促進兒童享有這些權利。」在國內,亦有相似的法規,在《教育基 本法》第四條規定:「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 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 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 並扶助其發展。」另外在《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 與義務。」;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國家應注意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 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家之文化水準。偏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 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 綜上所述,政府除了保障國民受教育的權利與義務,更要對弱勢族群的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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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關懷與扶持有高度的敏銳度,也應該更積極投入相關政策,使弱勢族群能提 高本身的競爭力,藉由教育促進向上流動機會。中外學者對於教育機會均等的涵 義說法不一,陳奎熹(1990)認為須加以澄清教育機會均等的某些觀念,才能把 握真義。其認為教育機會均等,除了指入學機會的均等,而且還包括教育內容與 教育情境的均等;教育機會均等,除了消極地不對學生之就學機會加以性別、宗 教、種族、社會地位或其他之限制外,更含有積極地提供彌補缺陷的機會,以便 充份發展個人才能的意義;就「均等」而言,指的是「機會」的均等,而非結果 的均等。也就是國父所說的立足點平等(真平等),而非齊頭點平等(假平等)。 王家通(1998)認為教育機會均等應該包括三個層面:第一項為就學機會的 均等:主要是入學機會的均等,亦即學校制度的統一;第二項為教育過程的均等: 除了學校制度的統一外,包括師資水準及設備標準的一致化;第三項為教育結果 的均等:即學習結果的均等。 林清江(1982)認為教育機會均等的衡量指標有三:第一個指標為受教年限、 學校類型及課程內容,是否能表現機會均等的基本精神;第二個指標為進入各級 學校就讀的機會是否均等;第三個指標為受教的過程是否有利於個人成為社會的 棟樑之材。 郭為藩、林清江、蓋浙生、陳伯璋(1982),郭為藩等學者指出,教育機會均 等應注意以下四點:第一點為教育的實施要顧及個別學生的學習能力、性向和志 趣,對於資賦優異、智能不足、身體或感官殘障學生,應給予因材施教以發展潛 能的機會;第二點為在基本教育階段,盡量促使不同地區的學校在教育素質上水 準一致,而在基本教育以上階段的學校,所有國民應有公平競爭的入學機會,不 因社會身份或經濟條件而有所差異,第三點為教育機會均等強調教育機會的公 平,是「真公平」,而非教育數量形式上的相等(假公平);第四點為所有國民皆 接受相當年限的免費而課程相同的義務教育,不因兒童的社會背景、性別和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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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徵而有所差異。 楊瑩(1999)對於國內所做有關教育機會「不均等」現象的發現,學者楊瑩 也歸納以下幾點:第一點為義務教育階段以上各級學校的選擇過程雖然以入學考 試為篩選的基礎,但因其在不同類型學校之間與同一類型學校之內均具有高度階 層化的現象,故學生入學機會仍會受個人特質(含智商、性別、升學意願等)、 家庭背景、學校教育經驗以及居住地區的影響;第二點為教育資源的投入有地區 間以及公、私立學校間不均等的現象。一般說來,都市地區優於鄉村地區,北部 地區優於其他地區,或院轄市優於其他縣市;第三點為學生的學業成就與家庭背 景有關,家庭背景愈佳者,其學業成就有愈高之現象;此種情形即使在義務教育 階段亦存。

1965 年國際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The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認為「教育機會均等」一詞至少具有下 述三種意義(引自楊瑩,1999):第一種意義為能力相同的青年不論其性別、種 族、地區、社會階級等等,皆具有相等機會,接受非強迫性機會;第二種意義為 社會各階層的成員,對於非強迫性的教育,具有相等的參與比率;第三種意義為 社會各階層的青年,具有相等的機會以獲取學術的能力。此三種涵義,均強調強 迫教育階段以上的各級各類教育的同等參與,並正視造成教育機會不均等的社會 階層因素,為其特點。 柯爾曼也根據歷來不同的觀點將教育機會一詞,提出五種詮釋層面的考慮, 對教育機會均等概念界定得最為清楚(引自郭明堂、羅瑞玉,1995):第一種定 義所稱的不平等,是指投入學校的社區資源不均等,例如:每學生單位成本、學 校設備、圖書館、師資素質等;第二種定義則以美國最高法院一九五四年判決的 標準為依據,以學生種族分佈的比率是否適當為界定標準;第三種定義則注重學 校內各種無形或抽象的特徵,以及可直接從社區對學校資源之投入而追溯的各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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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之評量。這些抽象因素包括教師的工作精神、教師期望、同儕團體學習興趣 的高低等;第四種定義以學校對具有相同能力與背景學生的影響作為評量的標 準;第五種定義則是衡量學校對具有不同能力及背景學生的影響。前三種注重教 育資源的投入,而後兩種定義則評量教育的效果;兼顧了教育投入與產出,並對 於歷程中不斷的投入品質加以考量。 安德森(Andereson, 1967),其認為教育機會均等,有四種涵義(引自郭明 堂、羅瑞玉,1995):第一種含意為教育機會均等在提供每個人同量的教育機會; 第二種含意教育機會均等指學校教育設施的提供,使每一兒童達到某一既定標 準;第三種含意為教育機會的提供,在使每一個體都能充分地發展其潛能;第四 種含意為提供繼續教育的機會,直至學生的學習結果符合某一既定的常模。 綜上所述,教育機會均等指的就是資源分配的均等,對於家庭背景較差或文 化不利地區的孩子,應就其不利的部份加以積極性補償,使其整體教育資源的分 配達到均等的程度,應以「積極性差別待遇」為考量,其中應包括入學機會的均 等,教育過程中各種教育投入的均等,即以平等對待平等,以不平等對待不平等。 教育活動是整體性的,不僅應考量學生的起點均等,更應將進入或參與該活動的 機會均等考量進去,在學生的受教歷程與教師的教學過程中,應重視公平待遇, 對於學生學業成就的表現,則應強調每個人獲得一定水準以上的成就之均等。然 而,由於人有先天遺傳的不均等,若是強求先天弱勢者也要達到補償後有相同的 成就,恐怕過於理想化,不切實際。於此,如果是因為後天造成的,理論上應該 可以透過教育機會均等的觀念予以補救,所以才有要求學習結果均等的教育機會 均等論產生。 「教育機會均等」既然常常被提及,顯然教育機會「不均等」的現象也已存 在許久,而且往往在弱勢學生身上出現這種「不均等」,亦即先天與後天條件之 主客觀相對較差者,例如:文化不利、身心障礙、經濟弱勢以及父母社經地位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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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之兒童。近年來,「教育機會均等」之名詞已由「Equality of Education」改 為「Education Equity」,原因是受教之對象是人,而人是一個主觀之個體,先 天與後天之條件、稟賦、環境、學習、遺傳均不同,因而用「equity」(公正、 公道、彈性之平等)一詞較理想(陳照雄,2006)。弱勢者在教育方面不僅容易 被忽略,本身也容易因為在學習過程中得不到成就感也漸漸遠離學習、遠離了教 育環境,這是身為教育工作者的研究者在偏鄉地區相當常見的現象,既然我國法 律明文規定受國民教育是權利也是義務,那麼政府更應當重視弱勢者的教育環境 及其弱勢之處,也更該保障弱勢受教者的教育品質,無論是軟體或是硬體設備方 面,或是師資來源等問題,使其在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後,可達到一定的能力水 準,才能讓這些來自弱勢家庭或文化不利之學童,能藉由教育翻轉人生,不再複 製原生家庭。如此一來,才能符合教育機會均等所要追求的社會公平正義,達到 真正的教育平等。 二、補償教育

補 償 教 育 (compensatory education) 係 指 文 化 不 利 (curtureally disadvantaged)兒童設計不同的教育方案,以補償其幼年缺乏文化刺激的環境, 進而減少期課業學習困難和增進課業學習能力(吳清山、林天佑,2002a)。 補償教育大約起源於1960年代英美國家,當時興起了民權運動,社會大眾齊 聲廢除隔離政策,促進學校融合,並希望落實教育機會均等。所以,對弱勢族群 或文化不利兒童加以關懷與照顧,就成為當時重要的教育政策之一。二戰後,美 國的黑人反對種族歧視、爭取民主權力的社會運動風起雲湧,在教育上,這一偉 大運動驚醒了美國聯邦政府,促使他們認識到社會低階層家庭的貧困兒童在教育 機會上的不公平待遇。他們在研究中也發現貧窮導致惡性循環,低收入家庭的社 會資本、經濟資本和文化資本相對缺乏,他們的子女生活環境惡劣、就學機會差, 這就導致了這些貧困兒童將來畢業後就業機會也差,如此循環往復。針對這種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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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不公平的狀況,美國聯邦政府提出了“向貧窮開戰"的口號,企圖對低階層家 庭的兒童進行早期補償教育,使這些低階層家庭逐漸走出代代貧窮的惡性循環的 怪圈。美國的補償教育計畫最初只是為了解決低收入家庭的兒童和少數民族兒童 的受教育機會問題。隨著計畫的不斷推進,人們也逐漸關心弱勢兒童。之後,美 國聯邦政府又陸續提出了雙語教學計畫、弱勢兒童補償計畫等措施,期望所有兒 童都能夠享受到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權利。(吳清山、林天佑,2002b)。 補償教育是指提供修改的或附加的教育計畫和服務,使弱勢兒童恢復正常生 活,擴大那些因處於不利地位而喪失接受良好教育的權利的人和學校中的失敗者 的教育機會。補償教育也意味著教育均等的實現,任何階級的兒童都有接受同等 教育的機會。許多生長於弱勢家庭的孩子經常在課業方面出現低成就的問題,但 其家庭卻因為貧窮而無法讓孩子補習,回到家中常常無人陪伴更不說有長輩督促 其讀書,長久以來,在社會中就會出現「貧者愈貧,富者愈富」的教育落差,更 不容易靠個人或家庭在社會中反敗為勝,所以對弱勢兒童學業提供補償教育,是 近幾年來政府極為重視的議題。 肆、課後扶助

李孟峰、連延嘉(2011)指出課後扶助(Education Support for Disadvantaged Child, ESDC)的意義在於讓需要經濟來源的大專學生擁有服務社會,且能紓解 其經濟壓力;並消弭成就低落學生的學習落差,以彰顯教育正義;也讓退休教師 再次發揮其豐富的教學經驗,回饋到教育的第一現場,與弱勢學童分享其智慧與 經驗,並協助指導弱勢學童補救課業;更讓學習成就低落之國中學生作適性分組 學習,以及提供多元學習方案。課後扶助的托育對象主要以學齡兒童為主,這是 對國小學童在放學後到其家中長輩回家的這段無人照顧督導的空白時間,提供兒 童照顧服務,希望能夠填補家庭功能在某一些時間內無法發揮照顧兒童功能。而 課後托育與學校課程在內容及需求上皆不相同,其主要為補充家庭教育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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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若是課後托育仍是以課輔為中心,將喪失托育照顧之真正意義。 本研究所探討之「夜光天使點燈活動」就具有補償教育的課後扶助精神,希 望弱勢學童能在附加的教育計畫中,能利用課後時間進行課業及家庭功能的扶持 協助,增加其能藉由教育翻轉人生的機會。

第二節 課後照顧之意涵

課後照顧又稱課後托育,因為現今社會變遷快速,女型投入職場工作的比例 逐年上升,家庭型態多已改變為雙薪家庭,所以課後照顧已經是現今家庭常見的 需求與服務,然而課後照顧之意涵涵蓋廣泛,而本研究指的課後照顧是以補償教 育為精神的課後扶助加以進行探討。 在探討課後照顧的意義之前,能先瞭解近二十年來課後照顧的現況演變,必 能為課後照顧定下最佳定義。1995 年翁秀梅指出課後照顧的演變主要有三個不 同的發展階段(引自李翠齡,2004): 第一階段為萌芽期:約在民國七十五年至七十七年之間,課後照顧機構主要 任務在滿足家長托育孩子的需求,偏重學童安全管理,較無考量課業輔導與才藝 之服務內容。 第二階段為轉換期:約在民國七十七年至八十三年之間,除了安全托育之 外,家長更希望能進行補助教學及才藝活動,以增加兒童的學習能力,延伸學校 教育。因此,為了配合家長需求,多數課後照顧機構內容以課業輔導及才藝教學 為主,導致學童無法五育均衡發展。 第三階段為發展期:八十三年以後的學習機構被期望能延長學校教育及補習 才藝的層次,提升至補充家庭教育功能上的不足,以照顧兒童安全和輔導其身心 健全發展為主。 從以上課後照顧演變的三階段指出,課後照顧隨著社會的變遷而不斷改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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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而從這些階段的變遷,可以看出課後照顧的意義: 鄭望崢(1988)綜合課後照顧的意義:一方面是消極的避免學童課後受傷害或 受其他不良影響,及減少就業父母之心理壓力;另一方面則是積極的促進學童身 體、認知、社會及情緒上的發展,補充家庭、學校及社區三者之照顧功能,以協 助學童獲得最佳的成長。 國內學者陳家彌、李翠萍(2002)將「課後照顧」定義為提供在學學生課後 期間一個安全、健康及豐富的學習環境,避免孩子在父母上班或未在校期間可能 被引誘而發生不當的行為,甚而誤入歧途,課後照顧方案應以孩子的學習需求為 主,補充學校教育無法提供或提供不足的學習部分,增強孩子的學習。 Noam et al.(2003)認為課後照顧計畫落於家庭學校之間的某個地方,它不是 強制性,而是選擇的學習經驗,與學生的自願性有密切關連。 Halpern(2003)認為課後照顧是一個專屬於孩童,豐富又有趣的領域,同時 也是一個很難定義的領域,他認為課後照顧應從以下幾個角度來定義: (一)課後照顧本身含有保護及關懷的意義。 (二)使學童豐富知識、自我表達及遊戲。 (三)課後照顧含有社會化、文化適應、訓練、補強、矯正的意義。 (四)課後照顧的內容設計應該不僅只參考孩童的興趣與偏好,同時也應 以成人的觀點來考量孩子的需要。 (五)課後照顧可以提供家庭、學校以及街頭之外另一個孩童歸屬的地方。 綜合以上學者意見,課後照顧是提供學童一個安全無虞的環境,並且以成人 的經驗及專業,家上考量學童的興趣、學習需求,補充學校教育面對個別差異學 童時,無法提供針對個別化的補償照顧及不足的部分,讓學童能在生理、心理、 社會文化及適應方面得到充分協助並充分發展。

第三節 國內外課後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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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說明國外課後照顧情形,第二部分說明國內課 後照顧情形。 壹、國內課後照顧情形 國內的課後照顧類型目前大約有學校和民間辦理兩個部分。在學校辦理部分 可分為以「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及學校申請的「課後照顧」兩種;而在民間 團體部分,又可分為有營利性質之安親班、補習班或才藝班以及非營利性質的公 益團體,其依據服務社會及照顧弱勢的精神所行程的課後照顧系統。也就是說, 目前過內課後照顧類型有分為國小自行辦理的課後輔導服務、民間有營利性質的 安親班、才藝班以及非營利團體的辦理的課後照顧三種。本研究將聚焦在學校辦 理部分,故以下就「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及「課後照顧」兩者加以說明: 一、攜手計畫課後扶助 政府為了照顧弱勢族群縮短城鄉學習落差之政策,訂定《教育部辦理攜手計 畫課後扶助補助要點》,教育部訂定該要點之目的在於:1.提供經濟弱勢大專學 生服務機會並紓解經濟壓力,實現弱勢關懷。2.縮短國中小學習成就低落學生之 學習落差,彰顯教育正義。3.秉持以服務提昇生命價值,用智慧實現弱勢關懷之 奉獻精神,讓具教學專業之退休教師再次投入教育現場,貢獻智慧及經驗,協助 並輔導弱勢學生課業輔導。4.提供學習成就低落國中學生適性分組學習及多元學 習方案。在師資方面,教育部希望能整合國中小現職教師、國中小退休教師、大 專學生、國中小儲備教師(指具教師資格但未受聘擔任代理代課教師者)及其他 相關教學人員(如具有大專學歷之志工)等,針對學習成就低落公立國中小學生、 原住民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子女、低收入、中低收入學 生及免納所得稅之農工漁民子弟、其他經學校認定有需要之學習成就低落弱勢國 中小學生,及當年度國中基測成績PR 值低於十之人數達到該校應考學生數的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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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二十五以上國中之學習成就低落學生,利用課餘時間,實施國語、數學(國 小一年級以上)、英語(國小三年級以上)之課業輔導。 「攜手計畫」與「教育優先區計畫」在實施理念上是一致的,都是政府為了 彰顯社會正義,照顧弱勢而辦理的。不同的是在於方案的實施範圍,「教育優先 區計畫」涵蓋了課後照顧輔導、親職教育、學校或原住民文化特色發展、幼稚園 開辦、宿舍及午餐廚房修繕等,而「攜手計畫」只是單純的課後照顧輔導方案。 二方案的課後照顧輔導是相輔相成的,「攜手計畫」的設立,剛好彌補了「教育 優先區計畫」指標所未能涵蓋的標的學生或是未能符合申請指標的學校,讓大部 分的弱勢學生都能受到政府的照顧。 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另外,民國九十二年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公佈實施, 九十四年修正發布之「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中亦主 張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及使父 母安心就業。而其辦理方式是針對學校在籍學生及學校附設幼稚園之兒童,由直 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所屬學校,或由學校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後利用課後時間辦理。而本要點亦指出,規劃此服務活動內容,應 本多元活潑之原則,並兼顧家庭作業寫作、團康與體能活動及生活照顧。在經費 方面,由參與課後照顧之學童,依照標準所訂定之收費標準付費上課,只有低收 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可免費參加此服務。 綜合以上政府目前推動的課後照顧計畫,可以發現政府已漸漸意識到青少年 課後照顧的重要,在對象上也從弱勢族群及低成就學生逐漸擴展到一般學生。而 且,在活動的安排上,除了課業輔導之外,一般性的團康、體能及生活照顧等也 逐漸列入了課後照顧的範疇。辦坊間所謂的安親班、補習班、才藝班等,滿足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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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各樣的課後照顧需求。也因此由民間營利機構辦理的課後照顧服務顯得五花八 門。現今,由民間辦理的課後照顧仍是市場上的主流,大多數課後照顧服務消費 者仍是接受民間的安親班、課輔班、才藝班等所提供的服務,真正參與小學和非 營利團體辦理的課後托育服務方案者並不多(李新民,2001)。 (一)辦理目的: 一方面是消極的避免學童課後受傷害或受其他不良影響,及減少就業父母之 心理壓力;另一方面則是積極的促進學童身體、認知、社會及情緒上的發展,補 充家庭、學校及社區三者之照顧功能,以協助學童獲得最佳的成長(鄭望崢, 1988)。 (二)實施對象:有需要之國小學童付費實施。 (三)實施方式:由合法立案之民間安親班、補習班、才藝班辦理。 (四)課程內涵: 雖然依照規定課後照顧的服務內容應該是生活照顧、作業指導、團康體能活 動、才藝教學等。但絕大多數的業者其所提供的服務皆著重在接送兒童放學、提 供安置場所、作業指導、課業輔導與英語、電腦以及其他才藝的教學(馬祖琳、 陳蓓薇、陳淑華、蘇怡萍、謝惠如,2000)。有些業者為了配合家長需要,甚至 照顧兒童至晚餐後的時間,同時才藝教學時間明顯佔去大多數學習時間。 5.優缺點:民間營利機構業者辦理的課後照顧有其優缺點(鄭望崢, 1988), 優點如下: 1.資源豐富:因身處社區中,可充分並廣泛的利用社區資源。 2.選擇機會多:家長可選擇的機會大增。不論是在經費上、在交通上、在師資上, 都可貨比三家,以免吃虧。 3.學習內容多元:課後照顧內容多元而豐富,家長可針對其需要選擇參與。 缺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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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統合困難:由於管理單位不同,管理法源依據差異,很難統一歸類,並提供 統一的資訊以供家長了解。 (2)安全問題:很多社區式課後托育機構根本未達到內政部的托兒所機構設置標 準,尤其是許多安親班的環境、防火措施、師資都不符合規定,孩童的安全 顧慮令家長們擔憂,怵目驚心的縱火案、娃娃車交通事故更令人裹足不前。 貳、國外課後照顧情形 本節探討美國、英國及日本等國實施課後照顧的現況,再進而與國內夜光天使 點燈計畫的現況,以比較之。 一、美國的課後照顧 根據聯邦調查局(FBI)及青少年倡導團體的調查,少年犯罪的巔峰時間大多發 生在下午二點到八點,原因是美國的中小學上課時間很短,即使是全天班也多半 是上午八點上學,下午一點半到三點半放學(馮燕,2001),再加上家庭型態改 變,除了雙親都必須出去工作以外,單親家庭的數量也增加中,所以估計約有八 百萬到一千五百萬的學齡兒童在放學後是獨自一人在家的鑰匙兒童,在這段沒有 大人監督的空白時間裡,青少年犯罪機率大為提升,所以如何替鑰匙兒童安排或 填補離開學校後的這段空白時間,就成為美國政府極為重視的問題。曾擔任過美 國總統的 Clinton 就在 1998 年公開宣布:「我們必須讓每一個孩子在放學之後, 均有一個安全且對其身心有益的去處。我計畫將現有的課前與課後輔導方案 (Before and After School Program)予以擴充,希望能幫助多達 50 萬名的兒 童們能對毒品、酒精、和犯罪說不,而對讀書、足球、電腦及光明的美好未來張 開雙臂歡迎。」Clinton 並立即提出課後輔導方案的詳細內容,包括「頒訂規範 地方相對基金之條款,以促使聯邦提撥之經費經由槓桿作用而達到總投資金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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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億美金於課後輔導方案上;將經費更妥善地運用於最需要的社區上;保留經費 的一成供各社區機構建立或擴充其課後照顧計畫。」在此計畫中,每年預計約有 五十萬名兒童受惠,可以說是歷年來政府與民間合作投資的最大課後照顧方案, 此方案稱為 21 世紀社區學習中心方案,其方案特色如下(張明輝,2000): (一)歷年來針對中小學課後輔導所做之最大投資 Clinton 總統每年將提撥 2 億美金的預算,支持 21 世紀社區學習中心方案,五 年將達十億美金總金額,再配合各地方資籌之相對基金,將可達到每年照顧 50 萬 名兒童之目標,可說是歷年對中小學課輔所做之最大投資。 (二)建立公立學校與民間之合作夥伴關係 C.S Mott 基金會捐贈 5500 萬美金於中小學課後輔導計畫上,Mott 將與聯邦 政府教育部負責 21 世紀社區學習中心之官員密切合作,使經費能做最佳運用, 此為美國一項歷史性的公立學校與民間之合作夥伴關係。 (三)提供多元化的課後輔導課程以配合學生學習興趣 美國課社區學習中心所辦理之中小學課後輔導計畫之內涵,包括閱讀能力、 數學能力、及早認識大學、藝術等課程以及科技在課後輔導課程的應用等。而 21 世紀社區學習中心方案予以擴充後,將可提升諸如電腦技術、美術、音樂、社區 服務和基本技能等領域之學習活動,以配合中小學生之不同得學習興趣。 (四)配合師資培訓提供實習機會 課後輔導計畫對新進教師而言,是一項非常好的資源,能提供師資培訓課程 機會,使實習教師有更多的教學經驗,此種課後輔導計畫也可以成為實習教師得 早期訓練課程。 (五)家長參與課後輔導計畫之規劃與實施 美國中小學課後輔導計畫,讓家長參與課後輔導計畫的規劃、擔任課前及課 後輔導、協助學生參加課後輔導時交通工具得安排等,有效建立「家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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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的課後輔導合作夥伴關係,對提升中小學課後輔導成效助益甚大。 從此方案看來,美國近年來得課後照顧著重於促進社區及家庭功能方面,藉 由提升學習動機及興趣來增強學生能力,提升其學習效果,並希望能藉此降低青 少年犯罪率。並結合中央與地方,分層負責,再將計畫融入當地社區,以達到最 實際得的成效。 二、英國的課後照顧 兒童的托育照顧自從婦女就業率上升後,英國政府就積極進行改革計畫。根 據估計,在英國一個家庭平均一年花費在兒童托育的平均費用估計約三十萬新台 幣左右,且有逐年上升的情形。為了處理兒童托育問題,英國「教育與職業部」 提出了「國家兒童托育策略(National Childcare Strategy)」並成立基金會。 依據英國的國家標準,兒童日間托育區分為五種型態:

(一)全日托育(full day care)─在托育場所(非住家內)提供八歲以下的 兒童連續超過四小時的托育服務,例如:托兒所、兒童中心。

(二)短期托育(sessional day care)─在托育場所(非住家內)提供八歲以 下的兒童每天少於連續四小時,每週少於五天的托育服務,而且嚴格規 定托育提供者每天四小時一定有一小時的休息時間。

(三)臨時性托育(creches)─當父母從事於特定活動,例如購物或運動,在固定 的場所為八歲以下的兒童提供臨時性的托育服務。

(四)課外兒童托育(out of school childcare)─主要目的是當父母不在 時提供兒童托育的服務。這個托育形式的對象包括了三歲以上的兒童, 而且也適用於八歲以上的兒童。其中包括了課前、課後和假日托育。在 英國些服務的內容有夏令營、假日娛樂、早餐俱樂部及課後俱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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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托育。 雖然政府對提供托育者的標準,可根據實際情況做適當的改良,不過最基本 的要求就是要提供兒童健全的發展與安全的環境,這點絕對不能違背。由此可 見,英國開始有完整的托育服務是從婦女就業率上升後才開始活躍的發展。政府 訂定標準並提供經費,以便讓民間托育者給予兒童在質與量方面都符合需求,地 方主管機關則是盡量配合執行。 三、德國的課後照顧 1872 年的「向日葵園」,可說是德國第一所學童課後照顧機構。這樣看來, 兒童課後照顧發展在德國已有一世紀之久,但是真正受到重視卻是在 80 年代, 原因受限於德國基礎教育及學校教育獨特的傳統─半天制,也就是將兒童下午的 照顧歸為家庭私務。但到了 90 年代,家庭結構改變,婦女不再只有家庭生活, 也追求職場上的表現,所以對於兒童保育服務就有更大的需求,也希望能有更大 的支援,因此兒童課後照顧問題從此開始受到重視 (馮燕,2001) 。 青少年犯罪問題也是促使得德國課後照顧受到重視的因素。1990 年政府發現 青少年犯罪率有日益升高的趨勢,再加上這些犯罪的少年,大部份都是下課後單 獨在家的學齡兒童。因此政府與專業團體機構合作,推動「學童日托園模式」計 畫,並制定「學童日托機構法」,規範兒童課後照顧機構的服務對象、時間、組 織、經費、程序、職權、實施與規則等相關事項,並將「日托園」當作是兒童的 「第二個家」,使兒童除了學校與家庭以外,在有需要時還能夠有一個溫馨的地 方停留。 「學童日托機構法」的教育任務分別為: 1.支持孩童發展其獨立思考能力,提供必要的的引導與聯繫。 2.尊重孩童社會與情感需求,協助其平衡休閒興趣與學校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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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執行日托的社會教育功能,與學校保持緊密合作關係。 另外,法令也規定,學校若同時有提供日托的服務功能時,應清楚界定其作 為「社教機構」應該執行之功能。也就是說,當學校投入日托服務時,於上課時 及下課後,應從心理學發展觀點做考量,設計情境導向休閒活動,協助其自我發 展,能信任自己並認識自己。也就是說,無論日托園獨立設置或附設於學校,幼 稚園,活動中心,皆不可失去社會教育功能的獨立目標。德國日托園的功能在於 補充家庭教育之不足而非取代,提供一個上課前、下課後無家庭照顧的學齡兒童 一個舒適、安全、像家一樣的環境。因此,日托園扮演的教學功能是可以模擬家 庭教育、承襲家庭環境下的所有活動,確保兒童獲得全面的學習與發展。所以, 日托園的課程設計主題必須是兒童可以探索、理解的,活動設計是基於熟悉的文 化環境,可以讓兒童主動參與,並非一味強迫兒童在虛擬化情境中,學習陌生、 片段的文化素材(周玉秀,2000)。 四、日本的課後照顧 在日本,兒童托育問題因為沒有明確的法源可以依據,所以始終得不到國家 的重視。一直到 1997 年將兒童托育正式納入兒童福利法,並且於 1998 年以「兒 童課後托育」的名稱,條列在兒童福利法及社會福利事業法的規條中。為了讓民 眾無論貧富都可以享有課後托育服務的權益,在法條制度化後,政府就有負起補 助經費的責任,以確保兒童的課後照顧的品質。因此對托育機構的管理,主要也 呈現在經費補助的審核與控制上,其規定與要求包括: (一)機構宗旨與收托對象的要求 應符合兒童福利法規定,提供 10 歲以下,父母因上班不在家的小學生,一 個適當的遊戲和生活場所。 (二)須申請且通過社會福利事業服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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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事業服務,除了由政府經營以外,也接受民間的財團法人或個人來 經營辦理。然而收托人數須達 20 人以上,才有補助的資格。至於課後托育指導 員的資格並沒有明確規定,不過依據「兒童福利設備最低標準」,課後托育指導 員的資格應包括: 1.具有母子收容中心工作員之資格。 2.依照學校教育法具有幼稚園、小學、中學教師之資格,同時修習心理學系、教 育學系、社會學系、藝術學系或體育學系畢業者。 近五十年來,日本政府在因應人口高齡化,家庭少子化方面,做出了許多預防的 社會福利措施,減輕家中有年幼學童的家長負擔,以及減緩有特殊需由學童的課 後照顧問題。課後托育服務是由地方基層政府負起主要責任,各級政府分攤財 務,而且鼓勵多元化的服務。

第四節 夜光天使點燈計畫相關研究

本節內容為研究者從全國碩博士論文檢索後,得到以下國內近年來針對「夜 光天使點燈計畫」相關研究之成果加以整理,進而促使研究者能夠延續且深入的 探討夜光天點燈計畫在南投縣實施時,應該加以研究的新議題。茲分如下: 吳國勳(2010) 以「臺中縣國民小學實施夜光天使點燈活動實施成效之調查 研究」為研究主題,此研究採問卷調查方式進行,研究對象為教師及學生。研究 發現:參加夜光天使點燈活動的學生能夠學習到課業與才藝兼重的活動課程,計 畫的經費能確實照顧每位學童,但核撥經費速度緩慢,並建議提高鐘點費,讓學 校因時因地制宜妥善運用經費;臺中縣國民小學實施夜光天使點燈活動實施成效 均達「高程度」。 詹國政(2010)以「桃園縣市國小教師參與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之研究」為 主題,此研究採質性研究,目的在於探究桃園縣教師參與「夜光天使點燈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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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辦理的實況、對計劃的看法與困境檢討,其研究發現:場地的選擇上安全性 應是首要考慮;教師及學生均認同並願意參與此計畫,志工的付出是教師願意付 出的關鍵;經費的核銷與撥款緩慢、學生接送問題、評鑑次數過多實施為其困境, 並建議寒暑假宜續辦夜光天使計畫及朝向更精緻更周全的方式調整。 歐怡珍(2009)以「新竹市國民小學實施夜光天使點燈計畫之個案研究」為主 題,此研究以文獻分析、文件分析與訪談法探究新竹市國民小學實施夜光天使點 燈計畫之個案研究,以新竹市五所承辦夜光天使點燈計畫據點學校之老師、家 長、據點與市府承辦者為對象,進行深度訪談。此研究之研究結論為學校認同夜 光美意;親師感受學生進步,持持肯定及支持態度;課程設計多元適性,對學生 點燈指引,將迷途的孩子導入正途並提升弱勢學生學習成就。困境則是家長改變 幅度有限;師諮尋覓問題有困難;學生混齡合班上課,導致輔導課業困難;臨時 人力招聘困難;國中天使銜接中斷,回流國小尋求安置;並建議親師合作,以提 升親職教育功能;計畫鐘點應一致,以符合正義公平原則;應開放國中申辦計畫, 延續此計畫最初的美意。 綜上所述,有關國小實施「夜光天使點燈活動」的現況方面,吳國勳(2010) 發現計畫確實能照顧到每位有需求之學生,課程兼顧課業與才藝,採多元化進 行。詹國政(2010)研究發現教師及學生均認同並願意參與此計畫,志工的付出是 教師願意付出的關鍵。歐怡珍(2009)發現師生雙方均持支持及肯定的態度。在實 施「夜光天使點燈活動」成效方面,吳國勳(2010)發現夜光天使點燈活動的經費 運用,專款專用,確實照顧每位學童。歐怡珍(2009)發現將迷途的孩子導入正途, 並提升弱勢學生學習成就。在實施「夜光天使點燈活動」的困境方面,詹國政(2010) 研究發現經費的核銷與撥款緩慢、學生接送問題、評鑑次數過多實施為其困境。 吳國勳(2010)發現,學生異質性高、學生數多,增加辦理困難;經費核撥時效太 慢、鐘點費太低,造成經費運用困難。歐怡珍(2009)發現家長改變幅度有限;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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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尋覓問題有困難;學生混齡合班上課,導致輔導課業困難;臨時人力招聘困難; 國中天使銜接中斷,回流國小尋求安置。從相關研究看來,影響國小辦理「夜光 天使點燈活動」的主要因素,若以教育人員的觀點來探討,則為經費核撥太慢問 題、評鑑機制繁瑣及學生異質性高等問題。本研究將參考以上國內「夜光天使點 燈活動」實施情形之相關研究,主要將從教育人員看法來瞭解此計畫在南投縣的 實施現況、成效、困境及因應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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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本研究採問卷調查法,探討「南投縣國民小學實施夜光天使點燈計畫」之現 況,以問卷數據分析研究結果,達到研究目的。本章分為五節說明本研究之研究 設計與實施,第一節說明研究架構;第二節說明研究對象;第三節呈現研究工具; 第四節說明實施程序;第五節為資料處理與分析。

第一節 研究架構

本研究依據研究動機、研究目的、待答問題,並經由文獻探討與分析,綜合 相關理論和研究後,提出本研究之架構,如圖3-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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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1 研究架構 教師背景變項 1. 性別 2. 任教年資 3. 參與計畫年資 4. 現任職務 5. 學校地點 實施現況 1. 師資問題 2. 學生來源 3. 上課時間、期程 4. 上課地點 5. 課程內容規劃 6. 經費來源與規劃 7. 師生安全問題 8. 評鑑機制 對點燈計畫之看法 2. 師資方面 3. 學生方面 4. 親師溝通 5. 上課時間 6. 上課地點 7. 課程內容規劃 8. 經費來源與規劃 9. 師生安全問題 10.評鑑機制 實施困境與因應策略 1. 師資問題 2. 學生來源 3. 上課時間、期程 4. 上課地點 5. 課程內容規劃 6. 經費來源與規劃 7. 師生安全問題 8. 評鑑機制 9. 其他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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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架構包括四個部分:教師背景變項、實施現況、教育人員之看法、實 施困境與因應策略。分述如下: ㄧ、教師背景變項 1.性別:分為男性、女性兩類。 2.任教年資:分為 5 年以下、6 至 10 年、11 至 15 年、16 至 20 年、21 年以上 等五類。 3.參與計畫期數:分為 1 期以內、2 期、3 期、4 期以上。 4.現任職務:分為教師兼主任或組長、級任教師科任教師、實習教師、代課 代理教師等四類。 5.學校地點:分為鄉鎮及偏遠兩類。 二、實施現況:包括師資問題、學生來源、上課時間、期程、上課地點、課程內 容規劃、經費來源與規劃、師生安全問題、評鑑機制。 三、 教育人員之看法:包括師資、學生方面、親師溝通、上課時間、上課地點、 課程內容規劃、經費來源與規劃、師生安全問題、評鑑機制。 四、 實施困境與因應策略:包括師資問題、學生來源、上課時間及期程、上課地 點、課程內容規劃、經費來源與規劃、師生安全問題、評鑑機制、其他困難。

數據

表 3-4 南投縣國民小學實施夜光天使點燈計畫研究調查問卷之專家內容校度分析  層面  題號  意見統計(%)  結果  適合  修正後適合  刪除  教師基本資料  1  100          保留 2 100 保留 3 80 20 保留  4  60  40  保留  5  100  保留  6  100          保留  夜光天使點燈計 畫實施現況  1  100          保留 2 40 60 保留 3 60 40 保留 4 40 20 40 刪除 5 100 保留  6  10
表 5-1 南投縣辦理夜光天使點燈計畫學校基本資料  鄉鎮別  學校名稱  參與計畫  老師人數  開班數  參與計畫學生數  中寮鄉  永和國小  8  2  32  爽文國小  5  1  15  中寮國小  4  2  35  至誠國小  3  1  10  廣福國小  4  1  15  永康國小  4  2  30  廣英國小  3  1  17  仁愛鄉  廬山國小  6  1  12  力行國小  6  1  11  力行國小  翠巒分校  4  1  18  法治國小  8  1  1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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