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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法規訂定、審議流程及設法治單位可行性之研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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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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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法規訂定、審議流程及設立法制單位可行

性之研究案

研究人員 法律系 吳秀明 教授 目次 壹、導言...3 一、研究主旨...3 二、研究範圍...3 三、研究目標...3 四、研究方法與步驟...4 貳、問卷之內容、實施與結果概覽...4 一、問卷內容...5 二、問卷調查之實施...9 三、問卷調查結果概覽...10 參、本校各單位所面臨之法制作業問題...16 一、訂定、修改、解釋與適用法規為各單位之基本業務...16 二、法律專業之要求及門檻...17 三、考察本校各單位所面臨之法制作業問題...17 四、本校各單位面臨法制作業問題時之解決途徑...20 五、解決途徑充分性評估...23 六、小結...25 肆、各校法制單位之設置情形...25 一、協助校務會議有效運作之法制單位...25 二、解決法律糾紛之法制單位...26 三、協助各單位進行一般法制作業之法制單位...27 伍、本校是否設立法制單位之必要性與可行性評估...28 一、設立必要性之強弱...28 二、可行性評估...30 (一)基本說明...30 (二)單位之規模型態...30 (三)設置之組織位置...31 三、小結...32 陸、法制單位或人員之執掌及運作程序問題...33 一、執掌之訂定...33 二、法制作業程序之調整...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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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制單位應無內容上審查權...36 (二)法制作業之審查以「得」送為原則...36 (三)由各單位與各級會議自行決定是否調整相關程序...36 柒、結論...37 【附件】...40 附件一 本研究計畫之問卷...40 附件二 國立成功大學法規小組設置辦法...45 附件三 國立清華大學法規小組設置辦法...46 附件四 國立交通大學組織規程(節錄)...47 附件五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會議各種委員會設置辦法(節錄) ...48 附件六 國立中興大學法規委員會組織章程...49 附件七 國立中興大學仲裁委員會組織章程...50 附件八 國立政治大學校務會議各委員會設置辦法(節錄)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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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導言

一、研究主旨

本研究案之研究內容是「本校法規訂定、審議流程及設立法制單 位之可行性」,主旨在於瞭解本校各單位在訂定法規、辦理掌管業務 之際,有無進行相關法制作業上之困難;並評估在本校設立一專責之 法制單位或聘任專責法制人員,以便協助各單位進行法制作業或審議 其所訂定法規之必要性與可行性。

二、研究範圍

本研究案所欲處理之法制作業問題,係限於本校各單位在訂定 法規、辦理掌管業務之際,所面臨之相關法制作業問題。本研究之範 圍不包括本校與外界發生法律糾紛時之相關法務問題;亦不包含學生 或教職員在學習上及生活上所遭遇之法律問題。對外之法律糾紛,係 委由本校之法律顧問處理;關於學生學業上之問題,多由本校各相關 行政單位或教學單位為學生提供說明與解釋;關於師生員工生活上、 工作上所遭遇之法律問題,則可請設於本校法學院下之「法律服務社」 提供法律諮詢,亦可由學務處之生活輔導組、軍訓室教官等提供協 助,凡此皆不在本研究案之研究範圍,茲先予以說明。

三、研究目標

本研究所預期達到之研究目標如下: 1、對於目前本校各單位在訂定法規、辦理掌管業務之際,所面臨相 關法制作業上之問題與困難,進行瞭解。 2、評估是否宜在本校設立一專責之法制單位或聘任專責之法制人員。 3、如果欲設立上述法制單位或聘用法制人員,則研究此等單位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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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所應扮演之角色功能、肩負之執掌任務為何。 4、研究在法規制訂與審議之程序上,如何安排此等單位或人員之參 與。 5、就上述事項提供本校具體建議。

四、研究方法與步驟

為達成上述之研究目標,本文採取下列之研究方法與步驟。首先 在研究方法上: 1、 以問卷及訪談方式,蒐集、瞭解與評估本校各單位在訂定法規、 辦理掌管業務之際,所面臨法制作業上之問題與困難之整體情況。 2、 借鏡他校處理類似問題之方法與途徑。 3、 根據上述資料,評估本校設立法制單位或聘任法制專員之必要性 與可行性。 4、 將評估結果與委託單位同仁反覆討論,最後提出具體建議。 其次在研究步驟上首先於導論一節說明研究主旨、範圍、目標、 方法、步驟等基本問題。其次則探討本校各單位所面臨之法制作業困 難,以瞭解問題現狀。接著再評估本校是否設立法制單位之必要性與 可行性。然後研究法制單位之執掌內容和參與程序。最後則依據上述 研究內容,提出本文之結論與建議。

貳、問卷之內容、實施與結果概覽

為瞭解本校各單位面臨法制作業之實際問題,並評估設置專責法 制單位或法制人員之必要性與可行性,本文乃設計一問卷,回收後透 過分析各單位回答問題之內容,以進行本文有關之研究。以下茲就本 文所使用之問卷內容、實施情形及結果概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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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卷內容

本文作者經與秘書室討論後所設計之問卷內容如下:「

校務發展研究計畫問卷

敬愛的本校同仁,您好: 這是一份為進行本校校務發展研究案而設計的問卷。本研究案的題目是「本 校法規訂定、審議流程及設立法制單位可行性之研究案」,主旨在於瞭解本校各 單位在訂定法規、辦理業務之際,有無進行相關法制作業上之困難;並評估在本 校設立一專責之法制單位協助各單位進行法制作業之必要性與可行性。我們將根 據您的意見,向學校提出我們的看法與建議,故您的意見萬分寶貴,也是我們非 常需要的。先謝謝您的撥冗配合,並敬祝您 工作與生活均平安如意! 計畫主持人 法律系教授 吳秀明 敬上 壹、關於貴單位目前進行法制作業時之問題、困難與解決途徑 一、請問貴單位在辦理執掌之業務而涉及適用法規,或需草擬或修訂法規時, 有無遭遇法制作業上之問題或困難? □不曾遭遇困難 □很少遭遇困難 □有時會遭遇困難 □經常遭遇困難 二、請問您曾遭遇何種法制作業上之困難?(可複選) □對於待解決之業務,不知應適用何種法令 □雖找到法令,但對於相關法令之內容在理解上有困難 □在擬定或修訂條文規定時對法規形式、法律用語等無法確實掌握 □其他,請註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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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問貴單位最常遭遇之困難是:(單選) □對於待解決之業務,不知應適用何種法令 □雖找到法令,但對於相關法令之內容在理解上有困難 □在擬定或修訂條文規定時對法規形式、法律用語等無法確實掌握 □其他,請註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請問貴單位過去於遭遇上述困難時,係透過何種方法或途徑解決之?(可 複選) □請示主管機關 □請教本校相關單位之承辦人 □請教本校法律系老師或其他具有法律專業背景之老師 □請教校外具有法律專業背景之朋友 □自行設法研究解決 □找同事共同研究解決 □其他,請註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請問上述解決問題之途徑中,何者最常被您所使用?(單選) □請示主管機關 □請教本校相關單位之承辦人 □請教本校法律系老師或其他具有法律專業背景之老師 □請教校外具有法律專業背景之朋友 □自行設法研究解決 □找同事共同研究解決 □其他,請註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請問您為何最常使用該途徑(上題之答案)以解決法制作業上之困難? (可複選) □最為方便 □最能有效解決問題 □其他,請註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請問您認為當各單位進行法制作業有困難時,學校應否提供協助? □學校應該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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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應設法自行解決 □其他,請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貳、有關本校設置法制單位或聘任專職法制人員之意見 一、請問您認為本校是否應設置「專責之法制單位或人員」(例如法務室、法 制委員會、法務小組或法制專員等),以協助各單位處理業務上有關法制 作業之問題並提供法務諮詢之服務? □應該設置(有設置之高度必要性) □雖無高度之必要性,但期待學校最好設置 □可有可無 □無此必要,不應設置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上題,若您認為應該設置或期待設置,則請問您認為宜如何設置? □設置專責之法制單位 □僅增聘法制專員即為已足(請跳答第四題)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承上題,若您認為本校應設置一專責之法制單位,則宜設置於何一單位 之下? □秘書處 □教務處 □學務處 □總務處 □校務會議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承第二題,若您認為本校無需設置專責之法制單位,僅需於相關單位增 聘法制專員即可,則請問宜由何一單位增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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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 □教務處 □學務處 □總務處 □校務會議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如果本校設立專責之法制單位或增聘法制專員,請問您認為其執掌應為 何(可為您提供何種服務)?(可複選) □協助各單位研擬或審查相關之法規條文 □協助處理業務上有關之法令解釋問題 □協助處理業務上有關之個案法規適用問題 □提供與業務有關之一般法令諮詢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如果本校設立專責之法制單位或由相關單位增聘法制專員,請問您認為 各單位送請本校各級會議審議之法規,是否應該先由其進行法制作業上 (非內容上)之審查? □應先送法制單位審查 □由各單位自行決定是否送法制單位審查 □僅送請校務會議(含所屬各委員會會議)與行政會議審議之法規議案應先送 法制單位審查,其他如各院、系、所會議等,則於有必要時,始商請其協助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請問您認為本校如設置專責之法制單位或由相關單位增聘法制專員,則 對於本校行政效能和議事效率有無提升之功效? □能明顯提升行政效能與議事效率 □能略微提升行政效能和議事效率 □對提升行政效能和議事效率不生影響 □尚待觀察 參、其他意見 請問您對於本研究案,有無任何其他建議?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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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有幾個關於填答者之簡單問題,麻煩您賜告,謝謝! 一、請問您所屬之單位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請問您是:□單位主管 □單位下之部門主管 □非主管之員工同仁 □教師 三、請問您過去辦理貴單位有關法制方面業務之情形為:□經常辦理,經驗豐 富 □有時會辦理,具有尚佳之此類經驗 □偶一辦理,經驗不多 □未曾辦 理,毫無經驗 萬分感謝您貢獻寶貴意見!」

二、問卷調查之實施

上述之問卷調查之實施,係透過秘書室多次發文給本校所有之一 級行政單位、院、系、所、中心等單位進行之。發文之對象共計有 102 單位,分別是:文學院、中文系、教育系、歷史系、哲學系、圖 檔所、宗教所、幼教所、台史所、台文所、華文博程、華文碩程、華 語文中心、教政所、教研中心、師培中心、社科院、政治系、外交系、 社會系、財政系、公行系、地政系、經濟系、民族系、東亞所、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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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勞工所、俄研所、社工所、亞太博、商學院、國貿系、金融系、 會計系、統計系、企管系、資管系、財管系、風管系、科管所、智財 所、管理碩士學程、商管碩、傳播學院、新聞系、廣告系、廣電系、 傳播學程、國際傳播英語碩士學程、實習廣播電台、外語學院、英文 系、阿文系、斯拉夫文系、日文系、韓文系、土文系、歐洲語文學程、 語言所、外文中心、法學院、法律系、法科所、理學院、應數系、心 理系、資科系、生科所、應物所(籌備處)、國際事務學院、教育學 院、會計室、體育室、電算中心、總務處、校長室、副校長室、公企 中心、社資中心、圖書館、國關中心、學務處、公教中心、人事室、 秘書處、研發處、選研中心、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附設實小、第 三部門研究中心、創新創造力研究中心、中國大陸研究中心、台灣研 究中心、國合處、心腦學中心、人文中心、原民中心、育成中心、頂 大辦公室、政大書院辦公室等。 本次問卷最後回收之份數為 82 份,回收率超過八成,實施績效 頗高,也因此強化了本研究之意見代表性與可信度。作者在此至為感 謝各單位高度之配合以及秘書室同仁之大力協助。

三、問卷調查結果概覽

對於問卷調查之實施結果,本文特別將其整理與統計如下表: 校務發展研究計畫問卷結果統計一覽表 項 目 選擇 人數 問卷 份數 百分比 壹、關於貴單位目前進行法制作業時之問題、困難與解決途徑 一、請問貴單位在辦理執掌之業務而涉及適用法規,或需草擬或修訂法規時, 有無遭遇法制作業上之問題或困難? (一) 不曾遭遇困難 0 82 0.00% (二) 很少遭遇困難 24 82 29.27% (三) 有時會遭遇困難 50 82 60.98% (四) 經常遭遇困難 9 82 1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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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問您曾遭遇何種法制作業上之困難?(可複選) (一) 對於待解決之業務,不知應適用何種法令 40 82 48.78% (二) 雖找到法令,但對於相關法令之內容在理解上有 困難 40 82 48.78% (三) 在擬定或修訂條文規定時對法規形式、法律用語 等無法確實掌握 60 82 73.17% (四) 其他意見: 1、法無明文或不周延,無所適從 未填答 2、系、院、校各層級法規不一致 資管系 3、委員調閱憑證,會計室提供資料是否涉及個人隱私 權問題 會計室 4、法規之解釋究應限縮或擴張常無法適度掌握 教務處 5、遭遇問題無相關法規可適用時,常面臨是否要新增 法規之疑慮 課外組 6、人數設定之議題 國際事務學院 7、法規需各處室協調配合者,往往耗時甚長效率差, 影響計劃之推動 國際合作事務處 三、請問貴單位最常遭遇之困難是:(單選) (一) 對於待解決之業務,不知應適用何種法令 17 82 20.73% (二) 雖找到法令,但對於相關法令之內容在理解上有 困難 21 82 25.61% (三) 在擬定或修訂條文規定時對法規形式、法律用語 等無法確實掌握 45 82 54.88% (四) 其他: 1、相關單位無法給予明確處置方式答覆 未填答 2、法規新舊混雜無法辨明何為現行法 未填答 3、委員調閱憑證,會計室提供資料是否涉及個人隱私 權問題 會計室 4、雖法有明訂,但教師或學生常希望排除適法,故常 生執法之不公 教務處 5、對法規之解釋不同 社會系 6、因業務較新,常常找不到可適用之法規而需修訂或 制定新法規 國際合作事務處 四、請問貴單位過去於遭遇上述困難時,係透過何種方法或途徑解決之?(可 複選) (一) 請示主管機關 1 82 1.22% (二) 請教本校相關單位之承辦人 67 82 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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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請教本校法律系老師或其他具有法律專業背景之 老師 30 82 36.59% (四) 請教校外具有法律專業背景之朋友 20 82 24.39% (五) 自行設法研究解決 26 82 31.71% (六) 找同事共同研究解決 2 82 2.44% (七) 其他: 1、上網查詢 資訊科學系 2、本系具有法律專長老師 地政系 3、付費諮詢法律顧問 總務處環保組 4、與院及各系同仁討論 圖檔所 5、詢問他校相關業務人員 實小 6、專簽請主管核示 教務處 7、尋求法律顧問協助 8、和各系所、院、處、中心業務可進行法制諮商之單 位即可 土耳其語文學系 9、請教已有處理經驗的同仁 阿拉伯語文學系 五、請問上述解決問題之途徑中,何者最常被您所使用?(單選) (一) 請示主管機關 8 82 9.76% (二) 請教本校相關單位之承辦人 49 82 59.76% (三) 請教本校法律系老師或其他具有法律專業背景之 老師 14 82 17.07% (四) 請教校外具有法律專業背景之朋友 5 82 6.10% (五) 自行設法研究解決 7 82 8.54% (六) 找同事共同研究解決 9 82 10.98% (七) 其他: 1、與院及各係同仁討論 圖檔所 2、上網查詢 資訊科學系 3、請教已有處理經驗的同仁 阿拉伯語文學系 4、本系具有法律專長老師 地政系 六、請問您為何最常使用該途徑(上題之答案)以解決法制作業上之困難?(可 複選) (一) 最為方便 49 82 59.76% (二) 最能有效解決問題 52 82 63.41% (三) 其他: 1、自立救濟 未填答 2、法律用語、格式要有專業審閱程序 總務處 3、僅於會議中表述,惟尚無明確之解決方案 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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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為同一工作單位的同仁,對問題的狀況較瞭解能 解決的程度比較深入 外文中心 5、尊重專業 學務處 6、因為同事瞭解中心業務運作情形 教學發展中心 7、因業務上之遭遇困境,承辦人會較清楚細節 七、請問您認為當各單位進行法制作業有困難時,學校應否提供協助? (一) 學校應提供幫助 80 82 97.56% (二) 各單位應設法自行解決 2 82 2.44% (三) 其他: 1、除了法規形成、法條文字用語之困難外,有些問題 是單位內部難以解決的問題,需要校方協助,也需單位 同仁一齊努力 外文中心 2、學校應設法規委員會(或法制委員會),提供諮詢及 解決途徑 財政系 3、可聘任專任之法制人員協助各單位 教務處 貳、有關本校設置法制單位或聘任專職法制人員之意見 一、請問您認為本校是否應設置「專責之法制單位或人員」(例如法務室、法 制委員會、法務小組或法制專員等),以協助各單位處理業務上有關法制作業 之問題並提供法務諮詢之服務? (一) 應該設置(有設置之高度必要性) 45 82 54.88% (二) 雖無高度之必要性,但期待學校最好設置 29 82 35.37% (三) 可有可無 7 82 8.54% (四) 無此必要,不應設置 1 82 1.22% (五) 其他: 1、相關法制繁多,設立專責單位是否能達預期成效, 如設置就有應有功能,而非僅為蒐集資訊或轉介問題的 窗口 勞工所 二、承上題,若您認為應該設置或期待設置,則請問您認為宜如何設置? (一) 設置專責之法制單位 37 82 45.12% (二) 僅增聘法制專員即為已足(請跳答第四題) 37 82 45.12% (三) 其他: 1、付費資詢法律顧問 總務處環保組 2、應設置,但組織不宜過度龐大 國貿系 3、相關業務承辦人應具備是項專業 勞工所 4、以長期考量,為設置專責之法制單位。以短期考量, 可先由秘書處設置單位專員處理 學生事務處 三、承上題,若您認為本校應設置一專責之法制單位,則宜設置於何一單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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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一) 秘書室 37 82 45.12% (二) 教務處 1 82 1.22% (三) 學務處 1 82 1.22% (四) 總務處 0 82 0.00% (五) 校務會議 40 82 48.78% (六) 其他: 1、研發處 圖書館數典組 2、先可設於秘書處,長期而言,應獨立為一級的校園 法律事務處理中心 學生事務處 四、承第二題,若您認為本校無需設置專責之法制單位,僅需於相關單位增聘 法制專員即可,則請問宜由何一單位增聘之? (一) 秘書室 46 82 56.10% (二) 教務處 3 82 3.66% (三) 學務處 0 82 0.00% (四) 總務處 2 82 2.44% (五) 校務會議 5 82 6.10% (六) 其他: 1、研發處 圖書館數典組 五、如果本校設立專責之法制單位或增聘法制專員,請問您認為其執掌應為何 (可為您提供何種服務)?(可複選) (一) 協助各單位研擬或審查相關之法規條文 71 82 86.59% (二) 協助處理業務上有關之法令解釋問題 71 82 86.59% (三) 協助處理業務上有關之個案法規適用問題 59 82 71.95% (四) 提供與業務有關之一般法令諮詢 62 82 75.61% (五) 其他: 1、整合校內法規與條文之研擬、增刪廢等法制作業; 校園申訴案、性別平等案之審理及相關後續訴願、行政 訴訟事宜;現行學校法規委員會研議事宜;各類聽證會 等。 學生事務處 六、如果本校設立專責之法制單位或由相關單位增聘法制專員,請問您認為各 單位送請本校各級會議審議之法規,是否應該先由其進行法制作業上(非內容 上)之審查? (一) 應先送法制單位審查 31 82 37.80% (二) 由各單位自行決定是否送法制單位審查 24 82 29.27% (三) 僅送請校務會議(含所屬各委員會會議)與行政 會議審議之法規議案應先送法制單位審查,其他如各 26 82 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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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所會議等,則於有必要時,始商請其協助 (四) 其他 法制單位應提供適法之意見 企管系 該單位應屬協助之功能,而非審查管制之功能 勞工所 七、請問您認為本校如設置專責之法制單位或由相關單位增聘法制專員,則對 於本校行政效能和議事效率有無提升之功效? (一) 能明顯提升行政效能與議事效率 31 82 37.80% (二) 能略微提升行政效能和議事效率 24 82 29.27% (三) 對提升行政效能和議事效率不生影響 3 82 3.66% (四) 尚待觀察 17 82 20.73% (五) 其他 1. 今後法規制修之行政流程宜配合法制單位之規制 訂定及修正 2. 另可依以下原則 (1) 法定必經審議者,則應先行,其他,則不必先行 (2) 如各單位送議之法規並無疑問,不必提請諮詢,依 一般行政流程即可 學生事務處 參、其他意見: 請問您對於本研究案,有無任何其他建議? 1、加強帳務方面執行層次之稽核 資管系 2、本計畫已先設定解決方案(設置單位或人員),而未 謀求其他可能之替代方式。而所設定之方案對精簡人事 編制無正面幫助。 總務處環保組 3、法制委員會之設置僅以提供法務諮詢及法律顧問的 角色,不應進行法制作業的審查 財政系 4、學術論文研究多涉及智財法相關問題,有時很難介 定財產權歸屬,或是授權內容是否完善等問題。希望校 方能有專業的人員為我們把關提供意見。故認為有聘任 專員之必要。 廣告系 5.1 除了提供各單位諮詢及協助法規之制定外,應逐步 檢視各單位既有之法規,將不合時宜或應合併之法規整 併更新,使法規更具實效 5.2 感謝費心,強烈建議本校成立專責法制單位處理校 園法律事務 學生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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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議訂定法規時應具整合性,如相關法規合併一起, 而非一個新計畫就制定一份法規,以修訂許代新訂。另 法規之制定定希望有專業法制人員協助,單位業務承辦 人主要提供資料及法規精神及理念。 國際合作事務處 關於上表之內容,將在下文中予以逐項分析討論,於此先不贅述。

參、本校各單位所面臨之法制作業問題

一、訂定、修改、解釋與適用法規為各單位之基本業務

在「依法行政」之以及公務機關重要事務「制度化」之原則下, 本校各單位之業務職掌、工作範圍及內容,基本上均有一定之法規依 據。法律之基礎,使得各機關之執掌範圍、具體職權內容、行使方法 與程序等為之明確化、穩定化,也同時保障了相關當事人之權益。上 至大學法,下至本校組織規程、校務會議通過之各種辦法、各單位制 訂之相關法規等,一層層、一塊塊地,形成各單位進行其業務之根據 與基礎。又為了推動新業務或設立新單位之需要,往往也必須制訂法 規,使其具有法的基礎。當環境時勢改變,原有之法規不符需要之際, 修法就成為因應變遷之必要作為。在日常業務上,更不斷會產生具體 業務執行、個案解決如何適用抽象法規之問題。凡此訂定、修改、解 釋、適用法規之種種活動,均顯示各單位在執行、推動其業務時,不 可避免地會經常與法律問題發生密切關係,這也是現代法治社會之常 態。 由於法規之要件與效果等內容,往往是決定如何辦理個案之重要 依據,而行政單位對於個案之決定,則會直接影響相關當事人之權 益,故法規之訂定、解釋與適用,無疑是各單位辦理業務時之重要環 節。如對法律之擬訂、理解與解釋適用正確妥當,會有助於業務推動 之順利;反之如有所不當,則易引發爭議,形成糾紛,造成困擾,影 響校務行政之效率。換言之,法制作業之順遂,是促進與提升行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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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之重要關鍵之一。

二、法律專業之要求及門檻

各單位同仁欲順利進行法制作業,往往需要三項基本條件之配 合,始能竟其功:其一是執行業務者本身邏輯思辯、分析事理之能力; 其二是對於相關業務內容之充分瞭解;其三則是有一定程度之法律專 業素養。上述三者中,前兩者或涉及個人思慮清楚成熟之程度,有其 固有之格局;或經一段時間對於業務之熟悉,一般即可予以養成。而 第三項所涉及之法律專業問題,則有所不同。由於現代法律體系之複 雜、廣泛,致使同仁若非法律本科畢業,欲達到法律專業素養之一定 門檻並不容易,造成縱使執行業務多年之同仁,固然對其業務執掌之 相關法規內容頗為熟悉,但超越此一部分需從事法制作業之時,仍多 會力有未逮。故如何因應此一情況,針對本校同仁法制作業能力有所 不足之部分,提供一定之協助,自為完善校務運作之一項重要課題。 這也是本研究案進行之緣由及目的。

三、考察本校各單位所面臨之法制作業問題

本研究以問卷調查方式,實際瞭解本校各單位所面臨之法制作 業問題及其可能之解決方案。關於各單位目前進行法制作業之困難與 解決途徑,本研究之提問為「請問貴單位在辦理執掌之業務而涉及適 用法規,或需草擬或修訂法規時,有無遭遇法制作業上之問題或困 難?」各單位之回答情形整理如下表: 項 目 選擇 人數 問卷 份數 百分比 壹、關於貴單位目前進行法制作業時之問題、困難與解決途徑 一、請問貴單位在辦理執掌之業務而涉及適用法規,或需草擬或修訂法規時, 有無遭遇法制作業上之問題或困難? (一) 不曾遭遇困難 0 82 0.00% (二) 很少遭遇困難 24 82 29.27% (三) 有時會遭遇困難 50 82 6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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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經常遭遇困難 9 82 10.98% 從問卷調查之結果觀察,有時會遭遇困難之受訪者超過六成,是 為最多,如將其與經常遭遇困難者(10.98%)合計,則總共超過七成, 只有不到三成之回答者認為其業務執掌上很少遭遇法制作業上之困 難,不曾遭遇困難者則全無,可見法制作業之問題對於本校各單位而 言,實不宜忽視。 為進一步瞭解各單位所遭遇之法制作業問題為何,問卷提問「請 問您曾遭遇何種法制作業上之困難?(可複選)」,受訪者回答之情 形如下表: 項 目 選擇 人數 問卷 份數 百分比 壹、關於貴單位目前進行法制作業時之問題、困難與解決途徑 二、請問您曾遭遇何種法制作業上之困難?(可複選) (一) 對於待解決之業務,不知應適用何種法令 40 82 48.78% (二) 雖找到法令,但對於相關法令之內容在理解上有 困難 40 82 48.78% (三) 在擬定或修訂條文規定時對法規形式、法律用語 等無法確實掌握 60 82 73.17% (四) 其他意見: 1、法無明文或不周延,無所適從 未填答 2、系、院、校各層級法規不一致 資管系 3、委員調閱憑證,會計室提供資料是否涉及個人隱私 權問題 會計室 4、法規之解釋究應限縮或擴張常無法適度掌握 教務處 5、遭遇問題無相關法規可適用時,常面臨是否要新增 法規之疑慮 課外組 6、人數設定之議題 國際事務學院 7、法規需各處室協調配合者,往往耗時甚長效率差, 影響計劃之推動 國際合作事務處 本研究所設定之問題中,「對於待解決之業務,不知應適用何種 法令」係針對受訪者「認識知悉」與業務相關法令之能力進行瞭解; 其次「雖找到法令,但對於相關法令之內容在理解上有困難」一題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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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針對受訪者之「法律理解能力與解釋能力」提問;「在擬定或修訂 條文規定時對法規形式、法律用語等無法確實掌握」一題則是針對受 訪者草擬、修訂法規條文之「文字處理能力及法規擬訂能力」而發。 認為具有法令知悉及法令解釋問題之受訪者,均接近五成之多; 在文字處理能力及法規設計能力上認為有問題之受訪者,則高達七成 三。此等事項均為法制作業之基本要求,本校同仁們在處理法律問題 時如認為會遭遇此等難題,代表其頗為需要法制作業上之協助。 又在「其他意見」中也有頗值得重視之看法。其中「法無明文或 不周延,無所適從」及「遭遇問題無相關法規可適用時,常面臨是否 要新增法規之疑慮」代表現行法規之不足,也是一項法制作業上之困 擾。法規之不完備,一則可能透過解釋法規加以解決;再則如所欠缺 者,超越現行法可得解釋之範圍時,則為修法或立法之問題,業務單 位應考慮提案制訂或修改法規。前者亦屬於上述「法律理解能力與解 釋能力」之問題;後者則屬於立法層面之問題,各單位如有修法必要 之時,尤需要法制作業上之專業能力。其次「系、院、校各層級法規 不一致」之意見,亦代表法規宜作適度調整,在校內取得法規範間之 協調一致,避免相互衝突矛盾。這也屬於修法任務之一環。1 緊接著對於各單位究竟最常遭遇何種法制作業上之困難,本研究 也提出問題,回答之情形如下表: 三、請問貴單位最常遭遇之困難是:(單選) (一) 對於待解決之業務,不知應適用何種法令 17 82 20.73% (二) 雖找到法令,但對於相關法令之內容在理解上有 困難 21 82 25.61% (三) 在擬定或修訂條文規定時對法規形式、法律用語 等無法確實掌握 45 82 54.88% 1 至於「委員調閱憑證,會計室提供資料是否涉及個人隱私權問題」及「法規之解釋究應限縮或 擴張常無法適度掌握」基本上也是對於法規在一般性或特殊問題上之適用,具有知悉、認識、理 解或解釋上之困難,可歸併於上。而「法規需各處室協調配合者,往往耗時甚長效率差,影響計 劃之推動」之意見,則反映了法規實施執行之方法、程序與效率問題,也與本計畫之主旨關連較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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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 1、相關單位無法給予明確處置方式答覆 未填答 2、法規新舊混雜無法辨明何為現行法 未填答 3、委員調閱憑證,會計室提供資料是否涉及個人隱私 權問題 會計室 4、雖法有明訂,但教師或學生常希望排除適法,故常 生執法之不公 教務處 5、對法規之解釋不同 社會系 6、因業務較新,常常找不到可適用之法規而需修訂或 制定新法規 國際合作事務處 從回答之情形可知,法律用語、法規形式之無法掌握,仍是本校 同仁最為頭痛之法制作業問題,其比率是另兩項問題之一倍以上,值 得特別注意。遭遇其他各項問題之頻率雖然較低,但仍值得予以重視。

四、本校各單位面臨法制作業問題時之解決途徑

對於各單位面臨上述種種法制作業或法律適用之問題,本文接著 欲瞭解各單位於遭遇上述困難時,係透過何種方法或途徑解決?其回 答之情形如下表: 四、請問貴單位過去於遭遇上述困難時,係透過何種方法或途徑解決之?(可 複選) (一) 請示主管機關 1 82 1.22% (二) 請教本校相關單位之承辦人 67 82 81.71% (三) 請教本校法律系老師或其他具有法律專業背景之 老師 30 82 36.59% (四) 請教校外具有法律專業背景之朋友 20 82 24.39% (五) 自行設法研究解決 26 82 31.71% (六) 找同事共同研究解決 2 82 2.44% (七) 其他: 1、上網查詢 資訊科學系 2、本系具有法律專長老師 地政系 3、付費諮詢法律顧問 總務處環保組 4、與院及各系同仁討論 圖檔所 5、詢問他校相關業務人員 實小 6、專簽請主管核示 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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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尋求法律顧問協助 8、和各系所、院、處、中心業務可進行法制諮商之單 位即可 土耳其語文學系 9、請教已有處理經驗的同仁 阿拉伯語文學系 根據問卷結果本校同仁在遭遇法律問題或法制作業問題時,其解 決 方 法 以 選 擇 「 請 教 本 校 相 關 單 位 之 承 辦 人 」 之 受 訪 者 為 最 多 (81.71%)。這顯示最多數的同仁認為,本校同仁因職務之執行,對於 與其業務相關之法規一般最為熟悉瞭解,而此等專業素養也被其他同 仁所信賴並樂於利用。 問卷所設定之答案中次多被選擇之解決途徑為「請教本校法律系 老師或其他具有法律專業背景之老師」(36.59%)。這顯示本校法律系 老師以及其他具法律專業背景之老師,因其專業素養而不時有被詢問 請教之情形2。又選擇「請教校外具有法律專業背景之朋友」也不在 少(24.39%),代表本校同仁解決其業務有關法律問題之人力資源不限 於本校老師。 比較耐人尋味的是選擇「自行設法研究解決」之同仁也不在少數 (31.71%)。同仁既面臨法律專業上之困難,卻又自行設法解決處理, 能否確實解決問題,實不無疑義;其次,這是否代表本校同仁向他人 或外部尋求解決法律問題之資源、管道或時間有限,不得不自力救 濟,亦值得注意。如果後者屬實,則表示本校有提供同仁法制作業協 助之相當必要性。 至於問卷所設定之另兩項解決途徑「請示主管機關」及「找同事 共同研究解決」,同仁選擇之比率則相當低,分別為1.22%及 2.44 %。其中請示主管機關一般茲事體大,使用之機會自然較小,可以充 分理解。至於選擇找同事共同研究解決之比率也甚低,則可能代表同 單位之同事各司其職,在法律問題上未必能相互支援,遇有困難一般 仍要找相關業務之承辦同仁較容易解決問題。 2 作者亦任教於法律系,印證於個人這幾年之經驗也的確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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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意見中,諮詢「本系具有法律專長老師」、「與院及各系 同仁討論」、「詢問他校相關業務人員」、「和各系所、院、處、中 心業務可進行法制諮商之單位即可」、「請教已有處理經驗的同仁」 等與上述問卷設定之答案頗為類似,不再贅述。另外「上網查詢」是 在網路發達、網路資源豐沛後,一項有別於傳統之法律問題解決方 式,值得注意。「專簽請主管核示」一般是在較為重大、需慎重處理 或需統一見解與處理方式之情形下運用。至於「付費諮詢法律顧問」 或「尋求法律顧問協助」自屬有效之專業諮詢,惟應注意本研究案所 欲處理之法制作業問題,係限於本校各單位在訂定法規、辦理掌管業 務之際,所面臨之相關法制作業問題,不包括本校與外界發生法律糾 紛時之相關法務問題,對外之法律糾紛,多委由本校之法律顧問處 理,惟其並不在本研究案之研究範圍。3 上述問題在於瞭解本校同仁遇有法制作業問題時,一般尋求之解 決途徑有哪些,由於可以複選,故從被重複選擇之情況,可推知哪一 項解決途徑被最廣為使用。為確認此一情況,本文接著請受訪者單選 決定上述解決途徑中,何者被其所最常使用。其回答情形如下表: 五、請問上述解決問題之途徑中,何者最常被您所使用?(單選) (一) 請示主管機關 8 82 9.76% (二) 請教本校相關單位之承辦人 49 82 59.76% (三) 請教本校法律系老師或其他具有法律專業背景之 老師 14 82 17.07% (四) 請教校外具有法律專業背景之朋友 5 82 6.10% (五) 自行設法研究解決 7 82 8.54% (六) 找同事共同研究解決 9 82 10.98% (七) 其他: 1、與院及各係同仁討論 圖檔所 2、上網查詢 資訊科學系 3、請教已有處理經驗的同仁 阿拉伯語文學系 4、本系具有法律專長老師 地政系 3 參見本研究之「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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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填答之情形,的確可印證選擇「請教本校相關單位之承辦人」 之受訪者亦為最多(59.79%);而選擇「請教本校法律系老師或其他具 有法律專業背景之老師」者亦為次多(17.07%)。可見上述兩種途徑(合 計為76.86%)為目前本校同仁解決法制作業上問題所至為仰仗之方 法,其重要性(尤其是第一項途徑)遠超過其他途徑。惟其他途徑亦 有一定之使用比率,仍值得注意。 接著吾人欲瞭解受訪者何以最常使用某一項途徑以解決其法制 作業上之問題。其回答情形如下: 六、請問您為何最常使用該途徑(上題之答案)以解決法制作業上之困難?(可 複選) (一) 最為方便 49 82 59.76% (二) 最能有效解決問題 52 82 63.41% (三) 其他: 1、自立救濟 不明 2、法律用語、格式要有專業審閱程序 總務處 3、僅於會議中表述,惟尚無明確之解決方案 會計室 4、因為同一工作單位的同仁,對問題的狀況較瞭解能 解決的程度比較深入 外文中心 5、尊重專業 學務處 6、因為同事瞭解中心業務運作情形 教學發展中心 7、因業務上之遭遇困境,承辦人會較清楚細節 從回答之情形可得知,能夠方便、快速、有效地解決問題,是採 用某一解決途徑之最優先考量。「因為同一工作單位的同仁,對問題 的狀況較瞭解能解決的程度比較深入」、「因為同事瞭解中心業務運 作情形」、「尊重專業」、「因業務上之遭遇困境,承辦人會較清楚 細節」等回答,亦屬進一步說明上述之答案。

五、解決途徑充分性評估

上述問題與回答僅顯現本校各單位在進行法制作業時,其所面臨 之各項問題及解決途徑。其說明了問題、解決方法以及各項途徑被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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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之多寡相對比例。進一步應予評估者,為上述途徑對於同仁解決其 法制作業困難而言是否為足夠。我們提問「請問您認為當各單位進行 法制作業有困難時,學校應否提供協助」,回答情形圖下表: 七、請問您認為當各單位進行法制作業有困難時,學校應否提供協助? (一) 學校應提供幫助 80 82 97.56% (二) 各單位應設法自行解決 2 82 2.44% (三) 其他: 1、除了法規形成、法條文字用語之困難外,有些問題 是單位內部難以解決的問題,需要校方協助,也需單位 同仁一齊努力 外文中心 2、學校應設法規委員會(或法制委員會),提供諮詢及 解決途徑 財政系 3、可聘任專任之法制人員協助各單位 教務處 從回答之情形可得知,高達 97.56%之受訪者認為,學校應提供 一定之協助,以解決其法制作業上之困難。亦有單位在其他意見中補 充說明何以需要校方協助(「除了法規形成、法條文字用語之困難外, 有些問題是單位內部難以解決的問題,需要校方協助,也需單位同仁 一齊努力」),甚至點出校方協助之方法(「學校應設法規委員會(或 法制委員會),提供諮詢及解決途徑」、「可聘任專任之法制人員協 助各單位」)。可見目前之情形是:各單位遇有法制作業困難時,雖 存在解決問題之管道,但這些現存之管道似乎有所不足,尚待強化。 進一步分析上述之回答,受訪者採用最多之「請教本校相關單位 承辦人」之解決途徑,固能得到熟悉業務之同仁協助,但該同仁可能 亦只是因為經辦業務多時後,熟悉相關法規及實務運作情形,惟其亦 可能不具有深厚之法律素養,無法解決其他同仁之法律問題。其次就 受訪者次多之「請教本校法律系老師或其他具有法律專業背景之老 師」而言,本校法律系老師或其他具有法律專業背景之老師雖具有充 足之法律素養,但本身常因教學、研究等事項而分身乏術,亦難以即 時、充分提供同仁業務法律諮詢之服務。這就難怪多數同仁認為,學 校在此時應提供一定之諮詢服務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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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結

因此我們初步得到結論是,學校宜提供同仁在法制作業上及與業 務有關之法律諮詢上的一定協助。在論述有關本校如何設置法制單位 或聘任專職法制人員以協助同仁之前,我們可以先觀察其他各校解決 類似問題之概略情況。

肆、各校法制單位之設置情形

國內各校不乏於校內設有所謂「法規小組」、「法規委員會」、「仲 裁委員會」、「程序與法規委員會」等與法制作業有關之組織或單位, 惟實際檢視其業務內容,發現其任務執掌實際上有很大之區別。其中 部分與本計畫所欲探討之法制單位具有類似功能,惟也有相去甚遠 者。以下茲對於各校上述單位進行瞭解與考察,按其功能與任務之不 同類型予以說明、評析,以便對本校設置法制單位之規劃有所助益。

一、協助校務會議有效運作之法制單位

首先各校為協助校務會議更有效率運作,從事篩選議案、排定議 程、諮議提案、解釋會議規則等事務,往往設有一定形式之法制單位, 其形式多以「程序與法規委員會」或「法規委員會」之方式為之。本 校之「程序與法規委員會」即為典型之例。依據「國立政治大學組織 規程」第三十七條規定,校務會議設各種委員會,處理校務會議交議 事項,其中即包括程序與法規委員會。本校另訂有「國立政治大學校 務會議各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各委員會之權責、組成與運作方式 4。關於運作方式,本校更訂定有「國立政治大學校務會議程序與法 4 該設置辦法之第三條即規定:「程序與法規委員會之權責與組成、運作方式如下: 一、權責: (一)負責校務會議議程之安排。 (二)負責校務會議提案之全校性法規諮議工作。 (三)負責校務會議規則之研擬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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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委員會作業要點」,詳細規定該委員會之運作程序5。 他校設立具有類似功能之組織者,例如中央大學設有「法規委員 會」,其執掌、功能與本校類似6。又如清華大學設立有「法規小組」, 依據「國立清華大學法規小組設置辦法」之規定,該校為校務會議審 議法規章則之效率及品質,特別設置法規小組(該辦法第一點)。而 該小組掌理之事項為:1.校長、校務會議、校務發展委員會議交辦法規 章則草案之研議。2.校務會議通過法規章則之修正建議。3.校務會議法 規章則審議案參考資料之提供。4.校務會議通過法規章則及相關決議事 項之彙整。5.校務會議通過法規章則,在不變更決議精神下,文字之修 訂等(該辦法第二點)。此類之法制單位,其功能主要在於提升校務 會議之運作效率,與本文之研究主旨有所不同,故在此不予詳論。

二、解決法律糾紛之法制單位

另有些學校為解決學校有關之法律糾紛,而特別設立研究、處理 或仲裁糾紛之單位。例如中興大學就設有「國立中興大學仲裁委員 會」,負責仲裁校長或校務會議議決交付仲裁之有關爭議7。又如成功 大學設有「法規小組」,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法規小組設置辦法」第 二條之規定,該小組掌理之事項中,即包括「協助本校有關法律訴訟 相關案件之處理」,亦為同時含有此一類型功能之單位。 互選產生。 三、前款之代表,學生代表不得少於一人,學生代表之任期屆至,由下一任之學生代表續 任之。 四、運作方式:另訂作業要點規範之。」 5 關於程序與法規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實務發展等問題研析,請參閱吳秀明,本校校級會議 審議事項權責劃分之研究,本校96 年度校務發展研究計畫結案報告,頁 24-43。 6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會議各種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法規委員會之職掌、組成 方式、運作方式如下:一、職掌:(一)校務會議議案之審查及議程之安排。(二)校務會 議提案中有關全校性法規之諮議工作。(三)校務會議規則之研擬與解釋。…」其他各校作 法,參閱吳秀明,前揭註2,頁 25-29。 7 「國立中興大學仲裁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二條規定:「本會仲裁校長或校務會議議決交付仲裁 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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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為處理可能實際發生之法律糾紛甚至訴訟案件,特別聘有 數位具有律師資格、在業界聲望卓著之法律顧問,協助本校處理此等 事務。由於上述管道尚稱暢通有效,故本校並不採用上述內設糾紛處 理單位之方式,負責解決有關之法律爭端。至於如發生與校務有關之 爭議者,本校乃透過各級會議或委員會之機制與程序,或由行政單位 甚至校長本其職權協調處理,以為解決,歷來亦未有特設爭議仲裁單 位之擬議。故以目前之情形來看,本校尚未有設立類似爭議仲裁單位 或訴訟處理單位之急迫需要。故這部分,也不是本文研究之重點8。

三、協助各單位進行一般法制作業之法制單位

除上述兩種類型外,他校亦有設立協助校內各單位進行一般法制 作業─諸如:訂定、修改、解釋、適用法規─之專責單位者。例如成 功大學為協助處理法規相關事務所特設之「法規小組」,除掌管前述 法律訴訟案件之處理外,亦負責處理法規疑義之研議或闡釋事項以及 其他有關法制事項9。又如交通大學之「法規委員會」,其職責乃擬訂 全校性法規10。而中興大學之「法規委員會」,掌理研究、審議經由校 長指定、行政單位提出經校長核定或校務會議所議決交由該會之各種 全校性行政規章之訂定及修正案;並負責解釋有關該校各種規章執行 時所發生之重大疑義,亦為一例11。 綜觀各校之此類組織,其執掌概為負責法規之解釋、訂定或修正 8 並參見導言之研究範圍(本文「壹、二」)。 9 「國立成功大學法規小組設置辦法」第一條規定:「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 助處理法規相關事務,特設法規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又第二條規定:「本小組掌理下 列事項:一、法規疑義之研議或闡釋事項。二、協助本校有關法律訴訟相關案件之處理。三、 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10 「國立交通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規定有關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之職掌,依其規定 「校務會議設左列常設委員會:…二、法規委員會:擬訂全校性法規。」 11 「國立中興大學法規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一條規定:「國立中興大學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組織章程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第七項訂定之。」又第二條規定:「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 研究、審議經由校長指定或行政單位提出經校長核定或校務會議議決交由本會之各種全校性行政 規章之訂定及修正案。二、解釋有關本校各種規章執行時所發生之重大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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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之研議與擬訂等較為重大之法制作業事項。其功能與任務之定 位,或可供本校參考。

伍、本校是否設立法制單位之必要性與可行性評估

一、設立必要性之強弱

從前文之研究可知,本校同仁在處理其執掌業務遇有法制作業問 題或相關之法律問題時,的確有處理上之各種困難;從而我們也得到 學校宜提供同仁在法制作業上、法律諮詢上一定協助之初步結論。為 了瞭解此一需求之具體強度,本文問卷接著請教受訪者其認為本校是 否應設置「專責之法制單位或人員」(例如法務室、法制委員會、法 務小組或法制專員等),以協助各單位處理業務上有關法制作業之問 題並提供法務諮詢之服務。其回答之情形如下表: 貳、有關本校設置法制單位或聘任專職法制人員之意見 一、請問您認為本校是否應設置「專責之法制單位或人員」(例如法務室、法 制委員會、法務小組或法制專員等),以協助各單位處理業務上有關法制作業 之問題並提供法務諮詢之服務? (一) 應該設置(有設置之高度必要性) 45 82 54.88% (二) 雖無高度之必要性,但期待學校最好設置 29 82 35.37% (三) 可有可無 7 82 8.54% (四) 無此必要,不應設置 1 82 1.22% (五) 其他: 1、相關法制繁多,設立專責單位是否能達預期成效, 如設置就有應有功能,而非僅為蒐集資訊或轉介問題的 窗口 勞工所 從上表可知,認為「應該設置(有設置之高度必要性)」之受訪 者超過一半,比率高達54.88%;另外,認為「雖無高度之必要性, 但期待學校最好設置」之比率也達35.37%,採肯定見解之上述兩者 合計則比率高達90.25%,可見絕大多數之受訪同仁認為本校應設置 專責之法制單位或人員,提供法律協助。相對而言,採取中間態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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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無)之受訪同仁僅有8.54%;而採取否定態度(無此必要,不應 設置)之受訪同仁則更僅佔1.22%。上述問卷結果表示,本校同仁對 於學校宜設置法制單位(專員)具有很高之認同度。本文認為,同仁 之上述意見,值得本校予以重視。 值得考慮設置法制單位(專員)之一項重要理由,為此一單位或 專責人員之設置,可能有助於本校行政效能以及議事效率之提升。問 卷也請教受訪者對於此一問題表示其看法,其結果如下表: 七、請問您認為本校如設置專責之法制單位或由相關單位增聘法制專員,則對 於本校行政效能和議事效率有無提升之功效? (一) 能明顯提升行政效能與議事效率 31 82 37.80% (二) 能略微提升行政效能和議事效率 24 82 29.27% (三) 對提升行政效能和議事效率不生影響 3 82 3.66% (四) 尚待觀察 17 82 20.73% (五) 其他 1. 今後法規制修之行政流程宜配合法制單位之規制 訂定及修正 2. 另可依以下原則 (1) 法定必經審議者,則應先行,其他,則不必先行 (2) 如各單位送議之法規並無疑問,不必提請諮詢,依 一般行政流程即可 學生事務處 從上表可知,認為「能明顯提升行政效能與議事效率」者近四成 (37.80%);認為「能略微提升行政效能和議事效率」者也有近三成 (29.27%),採肯定見解之兩者合計近七成。惟也有 20.73%之受訪 者認為尚待觀察,無法即刻肯定之。整體而言,對此問題採肯定態度 之受訪者居多數。本文認為,本校對於同仁之法制作業及與業務有關 之法律問題如能提供一定協助,自能提升同仁法制作業之水準,業務 上相關之法律問題也能得到一定程度之解惑。行政機關既須依法行 政,各級法規自為各單位執行職務之依據。法制作業及與業務有關之 法律處理如能獲得強化,自能釐清職務上作為或不作為之準繩,避免 不慎違法,站穩法律底線之基礎,進而向上發展提升,自能有助於行 政效率。至於各級會議之提案,如能在進入會議討論之前釐清其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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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法律問題,不必至會議中始討論處理,自能加速會議之進行,提高 議事效率。

二、可行性評估

(一)基本說明 雖然本校宜設立法制單位或法制專員為受訪者所高度認同,但設 立之可行性如何仍應評估。按本校如欲設立或更動組織,或增聘人 員,自能依據本校組織規程以及人事等相關法令規定,依法定程序設 置組織單位或聘任人員。其中組織之新設或變動,應經校發會通過, 並經校務會議同意;如僅涉及人員之聘任,則較為單純,但仍須遵守 相關人事法規。上述之審議過程,如能獲得審查單位或行政主管之同 意,增設單位或人員基本上自屬可行。 (二)單位之規模型態 在評估可行性時,所設置法制單位之規模大小、設置之組織位置 等,自為相當關鍵之事項,值得進一步研究。本文問卷設計了數道相 關題目,以進行瞭解。首先乃問受訪者此等法制單位宜如何設置?究 竟應設置專責之法制單位,或僅增聘法制人員即為已足?因此二者之 組織規模、設置程序等差別甚大,宜先確定。其回答情形如下表: 二、承上題,若您認為應該設置或期待設置,則請問您認為宜如何設置? (一) 設置專責之法制單位 37 82 45.12% (二) 僅增聘法制專員即為已足(請跳答第四題) 37 82 45.12% (三) 其他: 1、付費資詢法律顧問 總務處環保組 2、應設置,但組織不宜過度龐大 國貿系 3、相關業務承辦人應具備是項專業 勞工所 4、以長期考量,為設置專責之法制單位。以短期考量, 可先由秘書處設置單位專員處理 學生事務處 對於此問題,認為宜「設置專責之法制單位」以及認為宜「僅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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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法制專員即為已足」者正好完全旗鼓相當,各佔45.12%,均接近 總數之一半。這表示受訪同仁對於宜設立法制單位雖有高度共識,但 對於設置之規模與型態如何,意見卻甚為分歧。在其他意見中,有認 為「應設置,但組織不宜過度龐大」、「以長期考量,為設置專責之 法制單位。以短期考量,可先由秘書處設置單位專員處理」者,意見 均十分寶貴。 本文認為,既然沒有一項意見是得到多數之贊同,則代表並無明 顯應採取何種方案之必要性,也沒有任何一項意見係具有支配地位之 應行性或可行性。既然如此,則在慎用與節省行政資源之考量下,似 宜分段逐步推動專責法制單位之設置。換言之,可以先設置法制專 員,試辦一段期間,考核其績效並評估實際之業務需求後,再決定是 否要設立專責法制單位。而法制單位也宜由小規模者開始(例如法規 小組),如有需要再逐步擴大。 (三)設置之組織位置 接著應思考者為如果本校設立法制單位或法制專員,其宜設立於 何一層級、何一特定單位之下?問卷先就設立法制單位之組織位置問 題提問,其回答情形如下表: 三、承上題,若您認為本校應設置一專責之法制單位,則宜設置於何一單位之 下? (一) 秘書室 37 82 45.12% (二) 教務處 1 82 1.22% (三) 學務處 1 82 1.22% (四) 總務處 0 82 0.00% (五) 校務會議 40 82 48.78% (六) 其他: 1、研發處 圖書館數典組 2、先可設於秘書處,長期而言,應獨立為一級的校園 法律事務處理中心 學生事務處 就各單位之回答而言,主要意見集中在秘書室(45.12%)及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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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48.78%),後者之比率則微高一些。在本文確定「先設置法制 專員,再考慮設立法制單位」之基本立場後,本問題之急迫性較低, 故在此建議他日有設立法制單位之必要時,再進行認真考慮。 目前本文對此僅表示,本校將來如果設立法制單位,如前文所述 其所處理之業務應不僅是校務會議提案之審查,而應及於各單位在處 理一般業務時所遭遇之法制作業困難。故初步來看,設立一級單位目 前應無必要;就二級單位而言,本文則認為可能在秘書室內設立一「法 制組」,似較能符合其功能需求。如此而來,此一法制單位之定位與 任務,也會與校務會議下之「程序與法規委員會」(主要負責校務會 議提案之審查與議程之安排等)有所區別12。 如果不設立法制單位,而係設置法制專員,問卷對於適宜設在何 單位下,也有類似之提問,其回答情形如下: 四、承第二題,若您認為本校無需設置專責之法制單位,僅需於相關單位增聘 法制專員即可,則請問宜由何一單位增聘之? (一) 秘書室 46 82 56.10% (二) 教務處 3 82 3.66% (三) 學務處 0 82 0.00% (四) 總務處 2 82 2.44% (五) 校務會議 5 82 6.10% (六) 其他: 1、研發處 圖書館數典組 不同於上一問題,多數受訪者對於本問題之回答,卻係明顯係集 中於法制專員宜聘任在秘書室之下(56.10%)。基於對上一問題同樣 之理由,本文基本上亦贊成增聘之法制人員宜聘任於秘書室下,其詳 則參見上文不再贅述。

三、小結

從本單元之研究可知,本校設立法制單位或法制專員之必要性 12 其他意見中,財政系之看法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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頗高,惟在設立之規模型態上,宜考慮精簡行政組織、善用行政資源, 先從最小規模之增聘一名或數名法制人員開始做起,其最適宜安置之 位置則是增聘於秘書室之下。至於法制單位之設立,則應進一步評估 法制專員之功能發揮情形後再考慮之。

陸、法制單位或人員之執掌及運作程序問題

本研究最後欲處理者,為將來所可能增設之法制單位或增聘之法 制專員,其執掌究竟為何。亦即其應發揮何種功能,承擔何種任務, 負責何種業務。其次應探討本校在設立此一新單位或人員後,相關之 法制作業程序是否應該有所調整。

一、執掌之訂定

關於法制單位或法制專員宜配置之功能、執掌與業務,本文在問 卷中羅列數項其最可能涵蓋之項目,受訪者認為其應具有執掌之項目 如下: 五、如果本校設立專責之法制單位或增聘法制專員,請問您認為其執掌應為何 (可為您提供何種服務)?(可複選) (一) 協助各單位研擬或審查相關之法規條文 71 82 86.59% (二) 協助處理業務上有關之法令解釋問題 71 82 86.59% (三) 協助處理業務上有關之個案法規適用問題 59 82 71.95% (四) 提供與業務有關之一般法令諮詢 62 82 75.61% (五) 其他: 1、整合校內法規與條文之研擬、增刪廢等法制作業; 校園申訴案、性別平等案之審理及相關後續訴願、行政 訴訟事宜;現行學校法規委員會研議事宜;各類聽證會 等。 學生事務處 由於可複選,本文所羅列之執掌項目,獲得受訪者肯定之比率均 屬頗高,都在七成以上。這幾項業務執掌之內容「協助各單位研擬或 審查相關之法規條文」(86.59%)在於對各單位在制訂或修改法令時 提供必要之法制作業協助;「協助處理業務上有關之法令解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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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59%)以及「協助處理業務上有關之個案法規適用問題」 (71.95%)則是幫助各單位進行較為專業或一致性之法令解釋與適 用;「提供與業務有關之一般法令諮詢」(75.61%)則是其他與業務 有關之法律諮詢。 宜特別注意者,法制單位所提供之諮詢意見或解釋意見,目前宜 認為係屬法制作業上之協助,提供請求協助單位之參考,而無強制該 單位或全校師生員工遵守之效力。將來如認為有必要,再評估強化法 制單位影響性之可能。 在其他意見中,學務處提出其他可能之業務執掌內容有「整合校 內法規與條文之研擬、增刪廢等法制作業;校園申訴案、性別平等案 之審理及相關後續訴願、行政訴訟事宜;現行學校法規委員會研議事 宜;各類聽證會等」,甚具價值,值得重視。其中「整合校內法規與 條文之研擬、增刪廢等法制作業」十分重要,其涉及現行法規如有雜 亂矛盾等情形時,可由法制單位予以整理,必要時並提出整併或增刪 之研究意見,供有關單位參考。其次校園中之各種申訴案、性別平等 案,經常涉及法規之解釋適用,法制單位或人員也可提供一定之諮詢 或法制作業協助。例如協助不具法律背景之承辦同仁修改決議書之草 稿等,可提高申訴委員會決議書之法律專業水準。惟應注意此等委員 會中,一般均有法律系老師或具法律專業背景之委員,法制單位或人 員可與此等委員適度配合或互補13。至於如發生後續之訴願、行政訴 訟事宜,因涉及法律爭訟,似宜交給本校具律師資格之法律顧問處理 較妥。而所謂「現行學校法規委員會研議事宜」如與上述法制單位之 執掌有關者,自可考慮改由法制單位負責。最後各類聽證會之相關法 律問題,本來即屬問卷所提「與業務有關之法規解釋適用問題」,原 已可包含於其執掌範圍之內。 法制單位或人員如具上述基本執掌,原則上應能發揮協助法制作 13 例如決議書草稿先由法制人員初步審查,再由具法律背景之委員或主席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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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提高行政效能之預設功能。而其最終適當執掌項目範圍之確定, 應會在實際設立後,隨其業務多寡、規模大小、執行能力、校內各界 之期待、業務實際推動之績效等情形,逐漸朝最佳化、最適化、穩定 化之方向調整與發展。

二、法制作業程序之調整

除執掌之釐定外,亦應考量是否應調整校內法制作業之程序。尤 可考慮者,為在作業程序上是否「應」或「得」經法制單位之審查。 相關之問卷問題與回答情形如下表: 六、如果本校設立專責之法制單位或由相關單位增聘法制專員,請問您認為各 單位送請本校各級會議審議之法規,是否應該先由其進行法制作業上(非內容 上)之審查? (一) 應先送法制單位審查 31 82 37.80% (二) 由各單位自行決定是否送法制單位審查 24 82 29.27% (三) 僅送請校務會議(含所屬各委員會會議)與行政 會議審議之法規議案應先送法制單位審查,其他如各 院、系、所會議等,則於有必要時,始商請其協助 26 82 31.71% (四) 其他 法制單位應提供適法之意見 企管系 該單位應屬協助之功能,而非審查管制之功能 勞工所 問卷結果顯示,受訪者對於本校各級會議審議之法規案件是否應 先送法制單位審查,意見並不一致。雖然認為「應先送法制單位審查」 者佔37.80%,但認為「由各單位自行決定是否送法制單位審查」者 亦有29.27%;另外主張應限定其審查範圍,認為「僅送請校務會議 (含所屬各委員會會議)與行政會議審議之法規議案應先送法制單位 審查,其他如各院、系、所會議等,則於有必要時,始商請其協助」 者,亦有31.71%。此外,其他意見中,勞工所則直接指出「該單位 應屬協助之功能,而非審查管制之功能」。 上述意見殊值重視,本文對於此一事項有幾項基本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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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制單位應無內容上審查權 首先應釐清者,係法制單位對於各單位之各種簽案或各級會議審 議之議案,在內容上應無審查權。如果程序上要送法制單位審查,其 所提供協助者主要應是法制作業上之審查,例如法案之體例、形式、 法律概念、用語、文字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或法制作業慣例等。實質 內容以及形式合法要件之是否具備,自應由相關單位或各級會議審定 之,法制單位如受請求,在其人力物力資源可及之範圍內,可提供諮 詢性意見。 (二)法制作業之審查以「得」送為原則 縱使限於法制作業之審查,亦非一定要課予各單位送審之義務。 正如勞工所之意見所示,法制單位原應屬於協助之功能較妥,而非賦 予審查管制之功能。各級會議之議案如先經法制作業之處理,固能提 升議案品質,省掉透過大會處理法制作業之不必要成本及勞費。惟如 強制送審,一方面要多一道程序,也構成另一種型態之成本支出;其 次各單位對於此種送審義務之觀感可能會不佳、滋生疑義,強制施行 之結果,可能會造成校內部門間之摩擦,亦無必要。故本文以為,在 作法與程序上,宜是各單位認為有請法制單位協助其法制作業之需要 者,可請求其協助;如認為無此需要者,則無送審之義務,應屬較佳。 (三)由各單位與各級會議自行決定是否調整相關程序 基於上述兩項見解,本文認為在相關簽案、議案或與法制作業有 關之各種業務上,其原有之行政程序或審議程序有無調整而加入法制 單位審查之階段,實不宜強制為統一之規定。反之,宜授權各單位與 各級會議自行決定是否要送請法制單位協助其審查。換言之,程序之 調整目前不宜具有強制性,尊重各單位與本校各級會議之作法應屬較 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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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結論

本文探討「本校法規訂定、審議流程及設立法制單位之可行性」, 主旨在於瞭解本校各單位在訂定法規、辦理掌管業務之際,有無進行 相關法制作業上之困難;並評估在本校設立一專責之法制單位或聘任 專責法制人員,協助各單位進行法制作業或審議其所訂定法規之必要 性與可行性。為進行上述研究,本文主要以問卷及訪談方式,蒐集、 瞭解與評估本校各單位在訂定法規、辦理掌管業務之際,所面臨法制 作業上之問題與困難之整體情況。並借鏡他校處理類似問題之方法與 途徑。最後根據上述資料,評估本校設立法制單位或聘任法制專員之 必要性與可行性。 首先本文對於各單位面臨之法制作業問題,進行瞭解與評估。以 目前各單位之執掌而論,訂定、修改、解釋與適用相關法規,實為各 單位之基本業務。欲妥善處理上述業務,法律專業之要求無可避免地 需適度具備。惟欲達到上述要求並不十分容易,不少同仁對此感到力 有未逮。如何因應此一情況,針對同仁法制作業能力有所不足之部 分,提供一定之法律協助,自為完善校務運作、提升行政與議事績效 之一項重要課題。 根據問卷之調查,本校同仁經常或有時會遭遇法制作業困難者超 過七成,實不宜忽視。所遭遇之困難主要包括對於與業務相關之法 令,在認識、知悉、理解或解釋上有疑義;或在擬定或修訂條文規定 時,對於法規之體例、形式、法律用語等無法確實掌握等。 在面臨上述困難時,同仁之解決途徑根據問卷結果「請教本校相 關單位之承辦人」者為最多,顯示同仁因職務之執行,對於與其業務 相關之法規一般最為熟悉,而此等專業素養也被其他同仁所信賴並樂 於利用。其次本校法律系老師或其他具有法律專業背景之老師亦經常 被請求協助。另外,請教校外具有法律專業背景之朋友,或自行設法 研究解決之同仁也不在少。後者能否確實解決問題,實不無疑義。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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夠方便、快速、有效地解決問題,是採用某一解決途徑之最優先考量。 上述途徑對於同仁解決其法制作業困難而言,是否為足夠不無疑問。 高達 97.56%之受訪者認為,學校應提供一定之協助,以解決其法制 作業上之困難,此代表現有解決法制作業困難之途徑仍有未足,宜適 度予以強化。 考察國內各校之解決模式,各校不乏於校內設有所謂「法規小 組」、「法規委員會」、「仲裁委員會」、「程序與法規委員會」等與法制 作業有關之組織或單位。自其功能以觀,上述各校單位有「協助校務 會議有效運作之法制單位」、「解決法律糾紛之法制單位」以及「協助 各單位進行一般法制作業之法制單位」,前兩者與本文研究主旨各異 其趣,只有第三種法制單位可供本校參考。 在關於本校設立法制單位之必要性與可行性評估上,本文首先探 討設立必要性之強弱。根據問卷結果,認為有設置之高度必要性之受 訪者超過一半,比率高達54.88%;認為「雖無高度之必要性,但期 待學校最好設置」之比率也達35.37%,故採肯定見解者合計比率高 達90.25%,可見絕大多數之受訪同仁肯定本校宜設置專責之法制單 位或人員。另有近七成之受訪者認為本校如設置專責之法制單位或由 相關單位增聘法制專員「能明顯提升行政效能與議事效率」或「能略 微提升行政效能和議事效率」。 本校如欲設立或更動組織,或增聘人員,自能依據本校組織規程 以及人事等相關法令規定,依法定程序設置組織單位或聘任人員。其 中組織之新設或變動,應經校發會通過,並經校務會議同意;如僅涉 及人員之聘任,則較為單純,但仍須遵守相關人事法規。上述之審議 過程,如能獲得審查單位或行政主管之同意,增設單位或人員基本上 自屬可行。惟應特別注意與妥善評估法制單位之規模大小、設置之組 織位置等關鍵事項。 根據問卷本校設立法制單位或法制人員之必要性頗高,惟在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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