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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選擇與大學校務評鑑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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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 第 1 卷 第 8 期,頁 12-15 大學校務評鑑 主題評論

自主選擇與大學校務評鑑

徐超聖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系暨教育創新與評鑑碩士班系主任兼所長 大學校務評鑑的目的主要是面對 高等教育全球化、國際化及市場化的 國際競爭的挑戰下,透過系統而專業 的評鑑引導學校建立品質改善機制, 找出自我定位,發展辦學特色追求卓 越化,以強化競爭力。而為了真正達 成引導學校找到自我定位與發展辦學 特色,各受評之大學校院應根據五個 評 鑑 項 目 , 充 分 瞭 解 各 項 目 之 「 內 涵」、「最佳實務」、「參考效標」及「建 議準備參考資料」,利用量化的數據或 質性文字的描述,參酌評鑑項目之參 考效標,對每一個評鑑項目的現況做 完整描述,進而進行優勢與缺失之分 析。惟高等教育評鑑中心評鑑業務處 處長王保進教授(2010)進一步指出, 為尊重各大學校院辦學之差異,所有 參考效標均採「問題」形式呈現,受 評學校可以根據學校自我定位與校務 發展計畫,選擇符合學校特性之參考 效標,並非每一個學校均須回答全部 參考效標,而是應依據校務發展計畫 所要達成目標之內涵,選擇符合之參 考效標說明辦學現況。 根據上述可知,「參考效標」雖是 在一個周全之校務評鑑之架構下,所 訂出之基本性共同效標,但仍僅是做 為各校進行自我評鑑準備之參考,各 校仍可依學校發展定位及系所特色, 增加或刪減參考效標。亦即五個評鑑 項目之參考效標是一個「共同之參照 架構」,而非是唯一的「共同架構」。 因而在「共同之參照架構」而非唯一 的「共同架構」下,各校將能依據學 校自我定位與校務發展計畫,「自主選 擇」符合學校特性之參考效標。但並 非每一個學校均須回答全部參考效標 的「自主選擇」作法,是否衝擊到校 務評鑑所強調的客觀公正之理念,是 許多學校所關切的。本文將針對大學 校務評鑑時有關學校的「自主選擇」 理念,提出三點加以討論。

一、 自主選擇的疑慮

大學校務評鑑的目的主要是找出 學校自我定位,發展辦學特色。在此 目 的 下 為 尊 重 各 大 學 校 院 辦 學 之 差 異,進行評鑑時就必須讓各校在部分 細節有自主選擇的空間,才不至落入 條件差異頗大的各校用齊一化或標準 化的標準來進行評鑑的困境。因此, 校務評鑑的規劃和執行就不宜將一般 的軍警校院、綜合大學與獲得教育部 「頂尖大學計畫」的大學用同樣的標 準來等量齊觀,而應讓各校依據自己 的條件自主選擇相關的評鑑標準,以 找出學校自我定位和發展特色。惟自 主選擇固然可確保學校自我定位和發 展特色,但可能會產生兩個疑慮。 (一) 「 自 主 選 擇 」 與 評 鑑 目 的 相 符 嗎? 校務評鑑主要係引導學校建立品 質改善機制,持續改善缺失,找出自 我定位,發展辦學特色追求卓越化。 但若由各校自主選擇參考效標,能達 到既能協助各校找出自我定位,發展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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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 第 1 卷 第 8 期,頁 12-15 大學校務評鑑 主題評論 辦學特色又能追求卓越化強化競爭力 之目標嗎?尤其是追求卓越和競爭力 部份,能在讓學校自主選擇顧及自我 定位的公平正義或特色外,亦能兼顧 必須與別校比較方能展現的卓越化和 競爭力嗎? (二) 「自主選擇」與評鑑委員的認知 相符嗎? 目前校務評鑑採專業認可辦法, 強調由熟稔大學校務治理與經營之專 家學者進行質性之品質判斷,不採固 定量化指標進行排名,而且也提醒評 鑑委員應各校同等對待,不因受評學 校 之 規 模 或 形 象 而 有 個 別 差 異 之 評 鑑,不偏袒任何大學,以確保評鑑作 業之中立性。但實際在評鑑進行時, 評鑑委員真能避免常為人所詬病的, 評鑑委員比較無法顧及學校脈絡及條 件而主張學校必須要選擇某些參考效 標才能顯現出特色與卓越的偏見嗎?

二、 自主選擇的範圍

學 校 為 發 展 自 我 定 位 與 辦 學 特 色,學校固然有自主選擇的空間,但 一個大學呈現校務運作的基本現況供 評鑑委員了解以作為評鑑判斷之基礎 仍是必要的。因此,為避免學校避重 就輕只選擇學校比較有實際表現的部 分,而未能呈現一個大學校務整體運 作應有的基本現況,自主選擇範圍仍 應有所規範。 (一) 五個評鑑項目不在自主選擇的範 圍 大學校院校務評鑑項目包括學校 自我定位、校務治理與經營、教學與 學習資源、績效與社會責任及持續改 善與品質保證機制等五項。由於此五 項目是在一個周全之校務評鑑之架構 下,所訂出之基本性共同架構,因而 學校必須包括全部的五個評鑑項目, 而不能自主選擇刪減其中的項目。但 各 校 仍 可 依 學 校 發 展 定 位 及 系 所 特 色,增加新的評鑑項目。 (二) 評鑑基本資料的提供不在自主選 擇的範圍 為 讓 評 鑑 委 員 了 解 學 校 基 本 現 況,依規定(高等教育評鑑中心,2010) 學校必須填報「校務評鑑量化指標」, 以供評鑑委員參考。此「基本資料指 標數據」包括:「學校自填指標」項目 6 項以及「匯入資料指標」36 項(學 生 13 項、教師基本資料 8 項、教師研 究 5 項、校地空間設備 8 項及經費 2 項資料)。此種基本資料的提供,係描 述學校之基本現況,學校必須全部而 詳實提供,因而不在各校自主選擇的 範圍。

三、 自主選擇的配套

由於每所大學都有不同的經營模 式,因而讓各校在進行校務評鑑時有 自主選擇的空間,將更能達成大學校 務評鑑是協助學校找出學校自我定位 與發展特色的目的。而目前除在評鑑 項目之「參考效標」明訂可自主選擇 加以增刪外,未來對評鑑項目之「內 涵」、「最佳實務」及「建議準備參考 資料」三部份,也應容許各校對其內 容加以自主詮釋與選擇。但為能兼顧 確保教育品質,發展辦學特色與追求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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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 第 1 卷 第 8 期,頁 12-15 大學校務評鑑 主題評論 卓越化及強化競爭力,各校在自主選 擇時仍應有配套措施。 (一) 建立「自我評鑑」(self-study)機 制 校務評鑑之核心在促使各校規劃 並設計符合需求之自我評鑑機制,以 提升自我管制及改善能力。因此,各 校雖有自主選擇的空間,但為確保校 務經營之績效,建立完善而永續的「自 我評鑑」機制以對大學之專業品質進 行持續確認,乃是容許各校有自主選 擇空間但仍能保有經營績效不可或缺 之配套措施。 (二) 強調「標竿學習」(benchmarking) 校務評鑑之目的為協助大學找出 辦學優勢,常需要將一己大學的經營 與標竿大學相比較,以找到最佳實務 典範(best practices)。藉由此種他山之 石可以攻錯之標竿學習模式可補己之 短,並將標竿學習結果轉化成具體之 校務發展計畫中,以協助學校不斷成 長。因此,自主選擇並不表示可無視 於他校之發展,仍應選擇標竿機構進 行標竿學習不斷成長,進而確保教育 品質,發展辦學特色。 (三) 發展多元參考效標 校務評鑑之運作需依據五大項目 的參考效標進行,而為了符應校務評 鑑目的是改善缺失,找出自我定位, 發展辦學特色追求卓越化,並且讓評 鑑結果與減招或退場機制脫鉤,參考 效標就必須從「共同客觀標準」轉化 成更適合各校自我評鑑的「多元參考 效標」。因此,相關單位應針對各項目 發展出大量而多元的參考效標供各校 自我選擇,但相關單位仍可區分效標 為關鍵效標與一般效標,進而指定各 校必須納入關鍵效標於效標體系中, 以作為整體績效或必要比較之參考。 教育部向來對大學之校務評鑑均 宣稱不以量化作為評鑑指標,以避免 用單一化之評鑑指標來牽制大學無法 發展各校特色。此外,教育部亦希望 透過評鑑就各校實際的表現情形進行 了 解 、 評 估 並 協 助 各 校 強 化 校 務 優 點,發展特色。在此思維下大學校務 評鑑應強調透過自我評鑑與標竿學習 不 斷 改 進 與 成 長 , 進 而 確 保 教 育 品 質,而不宜過度強調根據評鑑結果對 未通過者減招或退場之懲罰功能。既 然大學校務評鑑是要診斷問題、改善 缺失以發展各校特色而不在懲罰,而 且強調應尊重受評大學院校本該有的 高度學術專業及自主性,適度讓各校 有自主選擇的空間,將是大學校務評 鑑設計與實施時的重要思維。 最後,本文強調在尊重各校自主 選擇的精神下,應慎選評鑑委員並透 過評鑑委員的研習溝通各校有自主選 擇空間的理念。尤其是對整個校務評 鑑最核心的評鑑項目之「參考效標」 部分,務必建立「評鑑項目之參考效 標是一個『共同之參照架構』,而非唯 一的『共同架構』,受評學校可以根據 學校自我定位與校務發展計畫,選擇 符合學校特性之參考效標,並非每一 個學校均須回答全部參考效標」之理 念。只有評鑑委員有此共識後,各校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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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 第 1 卷 第 8 期,頁 12-15 大學校務評鑑 主題評論 自主選擇之精神方能得到確保,並將 校務評鑑視為各校自我評鑑與自我改 善的總體檢,進而透過評鑑找出學校 自我定位、發展辦學特色與追求卓越 化和強化競爭力。 參考文獻  王保進(2010)。以「整體學校評

鑑」(whole school evaluation)為精神

之大學校務評鑑。評鑑雙月刊,23, 21-25。  高等教育評鑑中心(2010)。100 年度校務基本資料表格更新。2012 年 4 月 30 日,取自 http://www.heeact. edu.tw/ct.asp?xItem=11882&ctNode=14 33&mp=2。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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