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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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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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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

民國94年6月15日本校第34次校教評會會議通過 民國96年1月2日本校95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100年12月23日第2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施行細則依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師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教師評鑑應包含:教學、研究、服務、輔導與奉獻 五項。 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四項,上限各為100分。本校各院系所得依其特質增減各項分數上限, 但最多以25分為限。 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項目之總分,不得超過400分。 奉獻項目之計分,最多以50分為限。 第三條   教學類之評鑑項目與計分方式如下: 一、授課時數:受評鑑期間列入本校授課鐘點計算之每週實際授課時數,因為兼任職務可抵免 之時數應加回計算。每學期每小時1.2分。本款最高分為75分。 二、通識教育課程:第一款授課時數為通識教育課程者,每小時加計0.8分;其中屬服務類課 程者,每小時加評1分。但通識中心專任老師授課時數仍以每小時1.2分計。 三、特殊學制課程:第一款授課時數非屬大學日間部、研究所(碩、博士班)課程者,每小時加 計0.4分。 四、大班課程:前三款所列課程,人數滿60人者,以1.2倍計分;滿70人者,以1.5倍計分; 滿90人者,以1.7倍計分;滿120人者,以2倍計分。 五、全英文授課課程:每小時加計1.3分;網路教學課程或遠距課程:每小時加計0.8分。 六、獲補助開發新教材課程:每案2分。 七、授課大綱:受評鑑期間於本校教務系統上撰寫授課大綱科目之學期平均比例,乘以15分。 八、教學意見調查: (一)加分:平均分數達3.5分以上者,依其平均分數乘以4分。 (二)扣分:平均分數未達3分者,依其差數乘以4分。 (三)連續三學期未達3.5分者:扣5分。 填寫教學意見之填答比率未達修課人數50%的課程不列入平均分數之計算。 九、優良教師:受評鑑期間獲選院級優良教師者,加10分。獲選系級優良教師者,加5分。同時 獲選院級、系級優良教師者,以院級優良教師分數計。 十、教學知能研習:受評鑑期間參與教師成長社群者,每一社群每學期加2分。參與教學知能研 習,一天以內者每次加5分,二天以上者每次加10分。參與教學諮詢意見交流者,每次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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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本款最高分15分。 十一、教務行政配合情況:受評鑑期間教師與教務處教學相關事項之配合情況,原始分數以10 分計算。未能配合之事項(如學期成績遲交、更改、停開已達開課人數之課程等),除情節 重大另案討論外,每項次扣減1分,本款分數至多扣減至0分。 十二、其它明顯教學優良或教學不力之事項:由相關教學或行政單位向系所教評會提出具體事 證,並由系所教評會斟酌個案情形適度加減分。本款加減分以10分為限。 本校各院系所不得更改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到第十二款之計分方式。但各院系所得依其 特質與需求指定加計分數計算之課程與分數,或增列評量項目與計分方式。 第四條   研究類之評鑑項目與計分方式如下: 一、期刊論文:受評鑑期間有一篇有審稿期刊論文,或兩篇有審稿之國際會議論文,或一本學 術性著作專書,或舉辦一次人文藝術作品個人公開展演,或兩次人文藝術作品參加聯展, 30分;若為多人合作著作者(學生除外),主要作者、第一作者或聯絡作者30分,其他 合作作者則均分該項分數。每增加一篇SSCI、SCI、EI、AHCI、TSSCI論文,或一本學術性 著作專書,或一次人文藝術作品個人公開展演,加15分;有審稿之期刊論文一篇,加10 分;有審稿之國際會議論文一篇,或一次人文藝術作品參加聯展,加5分;有審稿之國內 會議論文一篇,加3分;學術性著作專書之一章,每章加5分,同本書中以15分為限。多 人合作著作者(學生除外),主要作者、第一作者或聯絡作者則獨得該項分數,其他合作 作者則均分該項分數。本款最高分為70分。 二、 研究或建教合作計畫:受評鑑期間有一國科會或國科會以外之學術研究計畫案(不包含 教育部或校內教學改進計畫)或建教合作計畫案通過者,20分。每增加一件國科會計畫案 通過,加10分(多年期計畫可以累計至評量年度之年期數計為件數);國科會以外之研 究計畫案或建教合作計畫案獲通過者,加10分。多人合提計畫者(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 不含協同主持人)均分該項分數。大型計畫總主持人加15分;各分項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 加10分。本款最高分為50分。 三、 研究專利:獲本校「技術移轉及推廣管理委員會」准予以提出專利申請案件,每件10分; 最後獲准專利案件,每件再加10分。在校外申請專利獲准專利案者每件20分。多人合作發 明者合計獲得該項分數。本款最高分為30分。 四、 學術活動:受評鑑期間應國內外學術研討會邀請專題演講,每次10分。擔任學術期刊之編 輯委員,每年5分。學術研討會引言人、主持人或講評人,每次2分。暑期研究訪問,每次2 分。校外邀請學術演講,每次2分。擔任國際會議主席或議程主席每次5分,議程委員每次 2分。擔任人文藝術作品比賽召集人,每次10分,擔任人文藝術作品比賽評語撰稿人,每 次2分,擔任人文藝術作品比賽評審委員,每次2分,擔任人文藝術機構之諮詢顧問,每 年2分,擔任期刊或計畫審查委員(提供證明時不得公開被審者資訊),每件加2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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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校內外碩博士論文口試委員者,每件加2分。本款最高分為30分。 五、 指導學生研究:受評鑑期間指導研究生論文,博士班畢業,每篇7分;碩士班畢業,每篇 5分。指導研究生論文、大學部學生專題、實作或論文獲校外獎項者,每案加5分。擔任「大 專生參與國科會研究計畫」之指導老師者,每案加5分。前述情形為多人共同指導者,均分 該項分數。本款最高分為20分。 六、 其它明顯研究優良或研究不力之事項:由相關教學或行政單位向系所教評會提出具體事 證,並由系所教評會斟酌個案情形適度加減分。本款加減分以10分為限。 除前項第四款與第五款外,本校各院系所得依其特質與需求調整前項前三款之內容與分數計算 方式,或增列評量項目與計分方式。 第五條   服務類之評鑑項目與計分方式如下: 一、行政主管:受評鑑期間擔任校長、副校長,每學期20分。兼(代)任本校學術或行政一級主 管者,每學期17分;兼(代)任本校學術或行政二級主管者,每學期加10分。擔任設有 兩班制或多種學制之系所主管者,每學期另加5分。同時兼(代)任多項行政主管者,分 數可累積計算。本款最高分為60分。 二、委員會委員:受評鑑期間擔任本校各級(含校、院、系所)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委員、負責人 或執行秘書,每種每學期加5分。規畫及管理教學實驗(實習)室者,每學期每室加3分; 多人合作管理者,均分該項分數。本款最高分為50分。 三、招生事務:受評鑑期間參與大博會、研博會或招生宣導活動,每次3分。協助本校主辦之各 項招生、轉學等考試之監考或試務工作,每次3分;參與考試之命題、閱卷、口試等工作者 每次考試2分。協助本校協辦之招生考試(如大學學測或大學指定科目考試)之監考或試 務工作,每次4分。 四、學生指導:受評鑑期間擔任社團指導老師、校隊教練,每項每學期5分。 五、推廣教育:受評鑑期間每教授一門推廣教育科目,不論上課時數,均以2分計算。多人合授 者,均分該分數。 六、學術活動服務:主辦國際學術研討會,每案25分。主辦國內、兩岸學術研討會,每案15分。 協助辦理前兩款研討會,每案5分。共同主辦或協辦者,均分每案分數。 七、教學改進服務: (一)獲得教育部教學改進計畫補助者:總計畫主持人,每案15分;子計畫主持人,每案10分; 個人申請計畫,每案10分。 (二)實際負責執行教育部或校內教學改進計畫,經總計畫主持人簽認者:由總計畫主持人斟酌 個案加5分至20分。 八、其它明顯服務優良或服務不力之事項:由相關教學或行政單位向系所教評會提出具體事證 並由系所教評會斟酌個案情形適度加減分。本款加減分以10分為限。 除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至第八款外,本校各院系所得依其特質與需求調整前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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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第五款之內容與分數計算方式,或增列評量項目與計分方式。 第六條   輔導類之評鑑項目與計分方式如下: 一、學生輔導:受評鑑期間擔任主任導師、導師、宿舍導師,每項每學期10分。輔導班級有身心 障礙同學之導師每學期再加5分。 二、導師輔導經驗交流座談:受評鑑期間每出席一場次2分。本款最高分為15分。 三、導師輔導知能研習營:一天以內者每次加5分,二天以上者每次加10分。 四、導師輔導知能培訓:受評鑑期間參加導師輔導知能培訓,全程參加者給6-10分(該項培訓 半日者給6分,全日者給10分)。 五、優良導師:受評鑑期間獲選院級優良導師者,加10分。獲選系級優良導師者,加5分。同時 獲選院級、系級優良導師者,以院級優良導師分數計。 六、協助推展心理衛生活動:導師於受評鑑期間,親自帶領導生參與心理衛生相關活動,每場 次2分;或邀請諮商中心與其授課班級宣導心理衛教,每班級2分(限每學期一次,可多班 合併舉辦)。本款最高分為20分。 七、轉介學生接受諮商輔導:主動關懷並轉介需諮商輔導之學生至諮商中心,經正式開案(學 生進入關懷及晤談程序)後,每案10分。 八、身心障礙同學服務:受評鑑期間協助系上身心障礙同學課業輔導或相關協助,每小時2分。 九、其它明顯輔導優良或輔導不力之事項:由相關教學或行政單位向系所教評會提出具體事證 , 並由系所教評會斟酌個案情形適度加減分。本款加減分以10分為限。 本校各院系所不得更改前項各款計分方式。但各院系所得依其特質與需求增列評量項目與計分 方式。 第七條   奉獻類之評鑑項目與計分方式如下: 一、教學年資:於本校服務滿一年為10分,每增加一學期,加0.5分。 二、各種榮譽:受評鑑期間獲得國外知名學術機構頒發之各種榮譽與獎勵,每次50分。獲得國 內外政府機關、教育部、國科會或國內知名學術機構所頒發之各種榮譽與獎勵,每次40分 獲得本校、縣市等地方政府或私人機構頒發之各種榮譽與獎勵,每次30分。獲得本校各院 一級行政單位或研究中心頒發之各種榮譽與獎勵,每次20分。獲得本校各系(所)頒發 之各種榮譽與獎勵,每次10分。 三、前四項超過滿分部分:受評教師於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之各類得分超過該類配分上限之 部分。本款最高分為30分。 四、其它為本校奉獻或爭取榮譽之事項:由相關教學或行政單位向系所教評會提出具體事證, 並由系所教評會斟酌個案情形適度加分。本款加分以30分為限。 除前項規定外,本校各院系所得依其特質與需求增列評量項目與計分方式。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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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本校各院系所得依據本施行細則,訂定適於各院 系所特質之教師評鑑計分標準,並經院系所務會議與教務會議通過後,作為該院系所之教師評 鑑計分標準。 各院系所訂定之評鑑計分標準,應參考本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列出評鑑項目與分數上限。 並應參考本施行細則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規定,列出各類評鑑項目與計分方式。 教師評鑑之計分,系所訂有評鑑計分標準者,依系所之規定;系所未訂定者,依所屬院之規 定;院未訂定者,依本施行細則之規定。 第九條  本施行細則由教務處提出,經校務會議通過並經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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