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學退場機制下,如何保障學生受教權
王則閔 國立臺南大學教育學系博士生一、大學退場是少子化的必然趨勢
依據教育部(2017)大專校院學生人數推估數,從 108 學年度至 118 學年度 止呈現雪崩式滑落,人數從937,832 人一路下滑至 638,893 人,每年以 1.3%~5.1% 縮減共減少298,939 人。以全臺每年新生數最多的臺大為例每年約招生 3,500 位 新生,等於是有85 間的臺大面臨衝擊。臺大做為臺灣最高學府當然感受不到招 生壓力,但對於大部分的私校面對這波浪潮無不憂心忡忡,深怕被這股海嘯滅頂。 圖1 108-118 學年度大專校院學生人數推估趨勢圖 資料來源:整理自教育部(2017)。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明訂私立大學的學生不滿3 千人、連 續2 年新生註冊率未達 6 成,或出現財務惡化、積欠教師薪資達 3 個月門檻者, 透過法令強制該校必須在 3 年內退場或完成轉型,否則將會被勒令強制解散清 算。從 2014 年「屏東縣高鳳數位內容學院」至 2019 年「南榮科技大學」,6 年 內共有七間學校退場或轉型,尤其近兩年開始面臨到少子化的海嘯衝擊,退場的 速度越來越快,教育部並握有一份專案輔導學校,事實上就是準退場學校。就「私 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來看,教育部對於退場學校的學生受教權重視程度 遠不及於校地校產的處置。學校退場除了校地校產處理之外,學生受教權更是需 要主管機關強力介入管控,因為在學校面臨退場的情況下,學生絕對是最沒有能 力改變現況、最沒有能力爭取權益、最沒有能力保護自己的受害者,因此政府應 該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為主要考量,以下將說明為何須將學生受教權放在第一優先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增減人數 -31,5 -47,6 -45,7 -56,8 -52,9 -40,2 -32,6 -20,6 -16,7 -23,5 -13,4 -31,542 -47,651 -45,703 -56,804 -52,940 -40,211 -32,665 -20,679 -16,777 -23,554 -13,433 -70,000 -60,000 -50,000 -40,000 -30,000 -20,000 -10,000 0 增減人數考量之原因,以及退場條例中對於學生受教權的不夠重視,最後提出退場後學生 協助程序作為學生安置程序參考。
二、學校退場,學生是最大受害者
退場學校為了保留最大化資產,將教師授課時數減少、學生併班上課、非科 系專長之教師擔任系所主管與教授系所專業課程,濫用兼任教師等,導致教學品 質低落,學生學無所長,受教權益遭受巨大損失。 從2014 年無預警退場的高鳳數位內容學院、永達技術學院至 2019 年的南榮 科技大學,每間退場學校都發生學生還未畢業即被要求轉學的要求,名義上的「被 轉學」實際上是「被輟學」(林柏儀,2018)。私立大專校院的學生大多相對弱勢, 原本應該要給予更多資源與協助的弱勢學生反而常落在退場學校之中,他們在學 校附近租屋打工賺取生活費,甚至於因為家在附近為省住宿費所以選擇這所學 校,現在學校退場了卻要求轉到其他更遠的學校,大大提高學生的轉換成本。何 況還有學分承認的問題、新環境的適應問題,前者影響修業年限,後者影響學生 身心健康,這些問題是否有詳細思考與設置應對措施,學校退場對於學生的傷害 是最大的,學生付了金額龐大的學費,而且大部分是學貸,學校拿了學費經營不 善卻拍拍屁股退場離開,讓學生蒙受巨大的損失卻求償無門,未來進入職場卻還 要償還這所已退場學校的學費貸款,學生永遠的是最大受害者。三、退場機制忽視學生的權益
108 年 8 月 17 日南榮科大宣布退場,對於在校學生,教育部與校方並未進 行需求調查與詳細溝通,而是火速招開安置說明會宣布協助學生轉學到鄰近學 校,對於學生與家長希望留在原校畢業的意願,教育部並未尊重反而是語帶恐嚇 學校已無資產、將會停水停電等強迫學生與家長接受。轉學並非不可,但應該是 出自學生自願且合乎學生受教權益,否則為了趕快解決問題而罔顧師生需求,是 一種不負責任的態度。四、完善的學生安置以維護受教權益
從南榮科技大學的安置說明會來看,教育部的態度明顯是協助學校將學生轉 學至鄰近技專院校,而非要求董事會拿出資金維持學校運作,直至學生於原校完 成學業。在全國皆面臨到少子化的威脅時,有一所學校釋放出大量學生,對於鄰 近學校是多麼大誘惑,除了可以提高生源又可以賺進學費收入,於是乎退場學校教權益,實際上是把學生受教權益當作商品,為避免這樣的情形發生,具有權責 單位的教育部其角色十分重要,對於學員轉學與安置的過程中,教育部應扮演重 要的監督角色。 在退場機制中,教育部對於學生受教權的重視程度,從「私立大專校院轉型 及退場條例」可以看出端倪,全篇20 條的條例,只有第 11 條明定「保障學生受 教權益,主管機關應查核其教學品質,並得視個案受輔導學校之情況,協調鄰近 學校協助其開班授課」,以及第13 條規定「私立大專校院經主管機關停止全部招 生者,應確實保障現有學生受教權益,並持續開班授課;學生有轉學意願者,學 校應協助學生辦理轉學安置事宜;主管機關得補助學生就學、轉學或教學之相關 費用。」,然而對於學校退場後也只是協助轉學,轉學後的安置並無具體做法, 更無後續追蹤學生適應狀況。 日本受到少子女化的衝擊比我國還要早,從1992 年達到 205 萬人的顛峰後 逐年下降,目前每年約110~120 萬大學新生(張國保、黃嘉莉、劉曉芬、胡茹萍、 徐昌慧,2012)。因此日本對於大學退場機制的處理相對於我國也更為成熟,基 於學生受教權益,建立轉學程序保障學生權益,以下依據日本做法擬出程序圖(如 圖 2),提供我國制定學生安置之參考。以下程序圖重點在於教育部的功能,教 育部應成立專案小組,監督退場學校對於學生的「安置情形」與追蹤學生轉學後 的「適應狀況」,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5)退場學校與委員會簽署條 件協議並呈經教育部同意 監督 (1)呈報教育部 監督 追蹤 圖2 學生轉學協助程序圖 資料來源:整理自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2012),參考自日本文部科學省(無日期)「學生轉學支援程序圖」。 退場學校 (6)轉學安 置說明會 鄰近學校 (3)組成「轉 學協助委員 會」 (4)委員會成 員共同簽署 協議 教育部 (2)成立專 案小組 (7)學生轉學 (8)學生適 應狀況 補救教學 學分抵免 生活適應 心理輔導
五、建議
(一) 教育部應扮演守門員角色 身為主管機關,教育部的角色須更加強硬,應以學生受教權益做為最優先考 量,強力介入管控退場學校,對於在校學生的去留與處理安置,不可有不負責任 或是便宜行事的心態交由退場學校自行處理,甚至與退場學校站在同一戰線罔顧 學生權益。 (二) 董事會應立即改組,加入教職員與學生共同監督 確定退場之私校董事會應立即改組,除原先董事會成員外,加入教職員、學 生與公正第三方代表共同組織過渡型董事會,除對於校地校產處理之外,亦應對 於教職員的安置、資遣以及學生之安置與轉學輔導進行共同監督。 (三) 教育部協助學校進行學生調查,擬定轉校方案 針對退場學校之學生,校方有義務進行全面性的調查,確認學生的轉學意 願,並規劃轉學方案,並與納入轉學方案之學校開會協調學生轉學事宜,包含學 分承認抵免辦法、學生轉學後之生活安置、工讀安置與適應輔導,學校提出學生 安置與轉校方案計畫,詳列意願調查結果、轉校之學校名單、兩(多)校學生轉校 之共識會議紀錄、安置與轉校說明會議紀錄與等,對於學生轉校務必做到「無縫 接軌」,才能保障學生權益。 (四) 教育部有義務確認新學校是否符合接收條件 對於有意願接收學生的學校,教育部有義務把關,確認該校的師資、課程、 宿舍、活動空間、軟硬體設備等條件,是否具備接收學生入學的資格與能力,於 事前完成調查與提出報告,並召開入學說明會,讓學生及家長對於即將轉進的新 學校有一定程度的瞭解,有助於轉校後的適應程度。 (五) 保障在校生的畢業權益,「先停招,再停辦」的思考 為保障在校學生的受教權益,學校若退場也應採取先停招再停辦的方式,待 停招後的在校學生全數畢業或修業年限屆滿才能停辦。且這段過渡期學校以校產 進行融資,或是教育部設立基金讓學校以校產擔保借貸繼續辦學並維持正常運參考文獻 林柏儀(2018)。大學讀到一半被關閉,這些學生的受教權誰在意?天下雜 誌。取自https://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454/article/7489。 吳淑玲(2018)。又一所科大退場,教育部安排南榮科大760名學生轉學。聯 合新聞網。取自https://udn.com/news/story/6929/3963288?from=udn-hotnews_ch2。 張國保、黃嘉莉、劉曉芬、胡茹萍、徐昌慧(2012)。因應少子女化我國大 專校院整併、轉型與退場機制之研究。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託研究報告 (報告編號RDEC-RES-100-023)。臺北市: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教育部(2017)。中華民國106~121學年度大專校院學生及畢業生人數預測分 析報告。臺北市。 教育部(2019)。中華民國107學年度大專校院新生註冊率統計。臺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