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Item 987654321/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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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誌. 謝. 沒想到在大學畢業二十多年後還能考入研究所,重拾當 學生的感覺,而且還是和一群年輕人當同學,心中真是有說 不出的滋味。如今總算順利畢業了,彷彿生活中一下子又多 出了好多時間,還真有些不適應,反而開始有點懷念研究所 讀書的日子了。 總之,畢業了!要感謝的人太多了!首先要感謝的就是 陳定雄教授和謝俊宏教授,沒有他們的鼓勵與指導,這本論 文不知道還要等到什麼時候才能完成。其次要特別感謝林華 韋教授,在公務繁忙之際還要應付我的糾纏,不斷的與我討 論,有時甚至在球場邊就討論起來了,讓我感動萬分,也讓 我得到不少棒球方面的專業知識,實在獲益菲淺。最後還要 感謝高英傑教授、葉志仙教授、陳進財教授、龔榮堂教授以 及楊賢銘教授等棒球界先進,由於他們的協助,讓我能夠完 成論文,但更教我銘記在心的,是他們的親切與熱心。 謝謝你們!.
(3) 摘. 要. 為使棒球國家代表隊能在國際各項賽會中贏得優異成 績,因此如何遴選優秀選手參賽,實為組訓代表隊之最重要 課題。鑒於此,本研究嘗試使用多變量統計分析方法中的分 析 層 級 程 序 法 ( AHP) 分 別 建 構 出 投 手 、 捕 手 、 內 野 手 、 外 野手的遴選模式,提供爾後遴選棒球國家代表隊之參考。 遴選模式建構出的評鑑準則項目:投手有六項準則,三 十七項指標;捕手、內野手、外野手均有七項準則,但分別 有四十三項、四十一項、四十二項指標。每項評鑑準則都有 其總體權重值。未來國家隊總教練或遴選委員在遴選代表隊 選手時,可依據評鑑準則項目分別對各候選選手進行評分, 將各項目評得分數乘以該項目之權重值後再予以加總,計算 出各候選選手的評價得分,並可將得分依高低排序,作為代 表隊選手遴選的客觀依據,如此即可依排序來遴選國家代表 隊選手。. 關 鍵 字 : 分 析 層 級 程 序 法 ( A H P ), 棒 球 國 家 代 表 隊 , 評 鑑 準 則,評鑑指標.
(4) Abstract For the sake of significant and excellent achievements that our national baseball team can make in every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the most important lesson for the organizing-training national baseball team is how to select excellent contestants. Therefore, this study attempted to use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AHP) of the Multivariate Statistical Analysis to construct each selecting model for the pitcher, catcher, infielder, and fielder, as well as offering a reference to the future national baseball teams. The evaluation criteria constructed by this selecting model including: 6 criteria and 37 sub-criteria for the pitcher; 7 criteria and 43 sub-criteria for the catcher, 7 criteria and 41 sub-criteria for the infielder, and 7 criteria and 42 sub-criteria for the fielder. Each evaluation criteria and sub-criteria has its weight decision value. In the future, the coaches can evaluate and grade each player according to these items of evaluation sub-criteria, multiplying the score of each item by its weight decision value and amounting to the evaluating score of each candidate. The coaches can also rank the scores as an objective reference for choosing contestants of the national baseball team in order. Key Words: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AHP), National Baseball Team, Evaluation criteria, Evaluation sub-criteria..
(5) 目. 錄. 第一章. 緒 論 … … … … … … … … … … … … … … … … … … … 01. 第一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 … … … … … … … … … … … … … 02. 第二節. 研 究 目 的 … … … … … … … … … … … … … … … … … 04. 第三節. 研 究 問 題 … … … … … … … … … … … … … … … … … 05. 一 、 建 構 層 級 與 評 鑑 準 則 … … … … … … … … … … … … … 05 二 、 計 算 權 重 … … … … … … … … … … … … … … … … … … 05 三 、 檢 驗 比 較 矩 陣 的 一 致 性 … … … … … … … … … … … … 05 第四節. 研 究 限 制 … … … … … … … … … … … … … … … … … 05. 一 、 參 考 資 料 限 制 … … … … … … … … … … … … … … … … 06 二 、 分 析 層 級 程 序 法 層 級 建 構 上 的 限 制 … … … … … … … 06 三 、 訪 談 對 象 限 制 … … … … … … … … … … … … … … … … 06 四 、 研 究 結 果 限 制 … … … … … … … … … … … … … … … … 06 五 、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一 致 性 之 限 制 … … … … … … … … … … 06 第五節. 名 詞 解 釋 … … … … … … … … … … … … … … … … … 06. 一 、 分 析 層 級 程 序 法( AHP) … … … … … … … … … … … 07 二 、 棒 球 國 家 代 表 隊 … … … … … … … … … … … … … … … 07 第二章. 文 獻 探 討 … … … … … … … … … … … … … … … … … 08. 第一節. 美 、 日 及 我 國 棒 球 國 家 代 表 隊 組 訓 方 式 之 探 討 … 08. 一 、 美 國 … … … … … … … … … … … … … … … … … … … … 08 二 、 日 本 … … … … … … … … … … … … … … … … … … … … 10 三 、 我 國 … … … … … … … … … … … … … … … … … … … … 12 第二節. 分 析 層 級 程 序 法 理 論 與 應 用 之 探 討 … … … … … … 14. 一 、 應 用 分 析 層 級 程 序 法 之 相 關 文 獻 … … … … … … … … 14 二 、 分 析 層 級 程 序 法 之 理 論 緣 由 … … … … … … … … … … 16. I.
(6) 三 、 分 析 層 級 程 序 法 的 基 本 假 設 … … … … … … … … … … 17 四 、 分 析 層 級 程 序 法 之 特 色 及 優 勢 … … … … … … … … … 17 五 、 分 析 層 級 程 序 法 之 理 論 基 礎 … … … … … … … … … … 19 第三章. 研 究 方 法 … … … … … … … … … … … … … … … … … 25. 第一節. 專 家 訪 談 … … … … … … … … … … … … … … … … … 25. 第二節. 問 卷 調 查 … … … … … … … … … … … … … … … … … 25. 第三節. 分 析 層 級 程 序 法 … … … … … … … … … … … … … … 26. 一 、 確 定 決 策 問 題 並 列 舉 評 估 準 則 … … … … … … … … … 26 二 、 建 立 層 級 結 構 … … … … … … … … … … … … … … … … 26 三 、 成 對 比 較 評 估 … … … … … … … … … … … … … … … … 27 四 、 發 展 各 層 級 矩 陣 … … … … … … … … … … … … … … … 28 五 、 建 立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並 計 算 優 先 順 序 及 檢 定 一 致 性 … 28 六 、 各 層 級 的 串 接 … … … … … … … … … … … … … … … … 31 七 、 計 算 整 體 層 級 的 總 優 先 向 量 … … … … … … … … … … 31 八 、 評 估 整 體 層 級 的 一 致 性 … … … … … … … … … … … … 31 第四節. 研 究 流 程 … … … … … … … … … … … … … … … … … 32. 第四章. 結 果 分 析 與 討 論 … … … … … … … … … … … … … … 34. 第一節. 建 立 層 級 結 構 … … … … … … … … … … … … … … … 34. 一 、 投 手 遴 選 的 目 標 層 … … … … … … … … … … … … … … 35 二 、 捕 手 遴 選 的 目 標 層 … … … … … … … … … … … … … … 36 三 、 內 野 手 遴 選 的 目 標 層 … … … … … … … … … … … … … 36 四 、 外 野 手 遴 選 的 目 標 層 … … … … … … … … … … … … … 37 第二節. 各 層 級 比 較 矩 陣 之 計 算 … … … … … … … … … … … 38. 第三節. 整 合 後 層 級 權 重 之 計 算 … … … … … … … … … … … 40. 一 、 投 手 的 遴 選 … … … … … … … … … … … … … … … … … 41 二 、 捕 手 的 遴 選 … … … … … … … … … … … … … … … … … 48. II.
(7) 三 、 內 野 手 的 遴 選 … … … … … … … … … … … … … … … … 56 四 、 外 野 手 的 遴 選 … … … … … … … … … … … … … … … … 64 第四節. 整 體 層 級 之 權 重 值 及 討 論 … … … … … … … … … … 72. 一 、 整 體 層 級 之 權 重 值 … … … … … … … … … … … … … … 72 二 、 遴 選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79 第五章. 結 論 與 建 議 … … … … … … … … … … … … … … … … 80. 第一節. 結 論 … … … … … … … … … … … … … … … … … … … 80. 一 、 投 手 遴 選 模 式 … … … … … … … … … … … … … … … … 81 二 、 捕 手 遴 選 模 式 … … … … … … … … … … … … … … … … 82 三 、 內 野 手 遴 選 模 式 … … … … … … … … … … … … … … … 83 四 、 外 野 手 遴 選 模 式 … … … … … … … … … … … … … … … 85 五 、 遴 選 模 式 的 操 作 … … … … … … … … … … … … … … … 86 第二節. 建 議 … … … … … … … … … … … … … … … … … … … 86. 參 考 文 獻 … … … … … … … … … … … … … … … … … … … … … 88 附錄一. 問 卷 調 查 表 … … … … … … … … … … … … … … … … 90. 附錄二. 比 較 矩 陣 一 致 性 檢 定 的 計 算 結 果 … … … … … … … 95. III.
(8) 表目錄. 表 1. 分 析 層 級 程 序 法 評 估 尺 度 意 義 及 說 明 … … … … … … 27. 表 2. n 階 正 倒 值 矩 陣 的 隨 機 指 標 值 表 … … … … … … … … 30. 表 3. 一 致 性 比 率 判 斷 值 表 … … … … … … … … … … … … … 31. 表 4. 投 手 投 球 技 術 評 鑑 指 標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 … … … … … 39. 表 5. 投 手 遴 選 準 則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 … … … 41. 表 6. 投 手 遴 選 準 則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權 重 值 … … … … … … … 42. 表 7. 投 手 投 球 技 術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 … 42. 表 8. 投 手 投 球 技 術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權 重 值 … … … … … 43. 表 9. 投 手 守 備 技 術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 … 43. 表 10 投 手 守 備 技 術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權 重 值 … … … … … 44 表 11 投 手 身 體 素 質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 … 44 表 12 投 手 身 體 素 質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權 重 值 … … … … … 44 表 13 投 手 心 理 素 質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 … 45 表 14 投 手 心 理 素 質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權 重 值 … … … … … 45 表 15 投 手 智 能 及 氣 質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 46 表 16 投 手 智 能 及 氣 質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權 重 值 … … … … 46 表 17 投 手 運 動 道 德 與 敬 業 精 神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 … … … … … … … … … … … … … … … … … … 47 表 18 投 手 運 動 道 德 與 敬 業 精 神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權 重 值 47 表 19 捕 手 遴 選 準 則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 … … … 48 表 20 捕 手 遴 選 準 則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權 重 值 … … … … … … … 49 表 21 捕 手 守 備 技 術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 … 49 表 22 捕 手 守 備 技 術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權 重 值 … … … … … 50 表 23 捕 手 打 擊 技 術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 … 50. IV.
(9) 表 24 捕 手 打 擊 技 術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權 重 值 … … … … … 51 表 25 捕 手 跑 壘 能 力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 … 51 表 26 捕 手 跑 壘 能 力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權 重 值 … … … … … 52 表 27 捕 手 身 體 素 質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 … 52 表 28 捕 手 身 體 素 質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權 重 值 … … … … … 52 表 29 捕 手 心 理 素 質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 … 53 表 30 捕 手 心 理 素 質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權 重 值 … … … … … 53 表 31 捕 手 智 能 及 氣 質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 54 表 32 捕 手 智 能 及 氣 質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權 重 值 … … … … 54 表 33 捕 手 運 動 道 德 與 敬 業 精 神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 … … … … … … … … … … … … … … … … … … 55 表 34 捕 手 運 動 道 德 與 敬 業 精 神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權 重 值 55 表 35 內 野 手 遴 選 準 則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 … … 56 表 36 內 野 手 遴 選 準 則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權 重 值 … … … … … … 57 表 37 內 野 手 守 備 技 術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 57 表 38 內 野 手 守 備 技 術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權 重 值 … … … … 58 表 39 內 野 手 打 擊 技 術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 58 表 40 內 野 手 打 擊 技 術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權 重 值 … … … … 59 表 41 內 野 手 跑 壘 能 力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 59 表 42 內 野 手 跑 壘 能 力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權 重 值 … … … … 59 表 43 內 野 手 身 體 素 質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 60 表 44 內 野 手 身 體 素 質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權 重 值 … … … … 60 表 45 內 野 手 心 理 素 質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 61 表 46 內 野 手 心 理 素 質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權 重 值 … … … … 61 表 47 內 野 手 智 能 及 氣 質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62 表 48 內 野 手 智 能 及 氣 質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權 重 值 … … … 62. V.
(10) 表 49 內 野 手 運 動 道 德 與 敬 業 精 神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 … … … … … … … … … … … … … … … … … 63 表 50 內 野 手 運 動 道 德 與 敬 業 精 神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權 重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63 表 51 外 野 手 遴 選 準 則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 … … 64 表 52 外 野 手 遴 選 準 則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權 重 值 … … … … … … 65 表 53 外 野 手 守 備 技 術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 65 表 54 外 野 手 守 備 技 術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權 重 值 … … … … 66 表 55 外 野 手 打 擊 技 術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 66 表 56 外 野 手 打 擊 技 術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權 重 值 … … … … 67 表 57 外 野 手 跑 壘 能 力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 67 表 58 外 野 手 跑 壘 能 力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權 重 值 … … … … 67 表 59 外 野 手 身 體 素 質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 68 表 60 外 野 手 身 體 素 質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權 重 值 … … … … 68 表 61 外 野 手 心 理 素 質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 69 表 62 外 野 手 心 理 素 質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權 重 值 … … … … 69 表 63 外 野 手 智 能 及 氣 質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70 表 64 外 野 手 智 能 及 氣 質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權 重 值 … … … 70 表 65 外 野 手 運 動 道 德 與 敬 業 精 神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 … … … … … … … … … … … … … … … … … 71 表 66 外 野 手 運 動 道 德 與 敬 業 精 神 指 標 層 評 鑑 項 目 之 權 重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表 67 投 手 遴 選 的 層 級 權 重 值 及 總 權 重 值 … … … … … … … 72 表 68 捕 手 遴 選 的 層 級 權 重 值 及 總 權 重 值 … … … … … … … 74 表 69 內 野 手 遴 選 的 層 級 權 重 值 及 總 權 重 值 … … … … … … 75 表 70 外 野 手 遴 選 的 層 級 權 重 值 及 總 權 重 值 … … … … … … 77. VI.
(11) 圖目錄. 圖 1. 研 究 流 程 圖 … … … … … … … … … … … … … … … … … 33. VII.
(12) 第一章. 緒論. 自從民國五十七年,紅葉少棒隊打敗了當時世界少棒冠 軍的日本隊開始,隨後我國的少棒隊伍陸陸續續奪得多次世 界冠軍,棒球就成為國人最喜愛的運動之一。隨著那些揚威 在國際棒球舞台上的小球員們逐年成長後,我國的青少棒、 青棒、成棒乃至於職業棒球,遂蓬勃的發展起來,不但使我 國成為世界棒球強國之一,而且觀看精采的棒球比賽,也成 為國人日常生活中一項重要的休閒活動。 然而在我國棒球運動發展的過程中,卻也曾因各級球隊 在國際性的比賽中表現不佳,導致國人對業餘棒球運動的熱 潮衰退;職棒運動方面也曾因簽賭案、兩職棒聯盟間的惡性 競爭而走下坡過。但在球員認真的表現以及棒壇熱心人士積 極 的 經 營 下,棒 運 的 發 展 總 算 又 從 2 0 0 1 年 舉 辦 世 界 盃 的 熱 潮 中 復 甦 , 至 2003 年 的 亞 洲 盃 而 達 到 最 高 峰 。 雖 然 在 2004 年 雅典奧運中,我國棒球代表隊未能如願奪牌,但社會大眾對 棒球運動的支持與關注卻絲毫未減。因此,為了維繫國人對 棒球運動的支持,使我國棒球能在世界棒壇列強中持續佔有 一席之地,爾後我國各級棒球代表隊在各項國際棒球競賽中 的成績表現,實具有指標性的意義。故在各級棒球國家代表 隊 選 手 的 遴 選 上,應 謹 慎 行 事。然 而 以 參 加 2004 年 雅 典 奧 運 的代表隊為例,不論是棒壇人士或是國內廣大球迷對某些球 員的入選,均抱持相當的爭議;而教練團對於某些選手的取 捨,也始終無法下定決心,直至奧運前在義大利的邀請賽結 束後,才算確定最後的參賽名單。由此可知,教練團在面臨 抉擇過程中,勢必承受著相當大的壓力。. 1.
(13) 本研究乃就國家代表隊選手遴選的方式,期望能提出一 套科學且客觀的遴選標準,提供教練團在遴選選手過程中面 臨抉擇時之參考,並期盼能對我國棒球運動貢獻棉帛之力。 本章內容包括研究背景與動機、研究目的、研究問題、 研究限制及名詞解釋等五個主題。.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在人的一生中,常常要面臨各種決策,影響較大者如就 讀學校的選擇、就業的選擇、結婚對象的選擇等;影響較小 者如購買衣服的選擇、假日旅遊地點的選擇、開車時路線的 選擇等。這些種種決策的過程,是從許多方案中,根據自己 過去累積的經驗,經主觀的判斷後,再從中決定所要選擇的 方案。 決 策 問 題 不 僅 發 生 在 個 人 , 就 連 社 會 團 體 及 政 府 機 構 等,都隨時會面臨各式各樣的決策。個人的決策所影響的層 面只是個人或家庭,但政府機構所做的決策,卻會影響整個 社會、國家,因此決策者必須抱持如履薄冰、如臨深淵的態 度,以最客觀、最科學的方法進行各種方案的評估後,才能 做出最正確的決策。 近幾年來,職棒運動由低潮中逐漸復甦起來,觀看職棒 比 賽 的 人 數 逐 年 增 加,再 加 上 我 國 在 2 0 0 1 年 舉 辦 的 世 界 盃 棒 球賽中,中華隊精采的表現所帶給國人的衝擊,使我國對奪 取 奧 運 棒 球 金 牌 展 現 出 強 烈 的 企 圖 心。雖 然 在 2 0 0 3 年 的 亞 洲 盃中,我國由職棒選手為主力的代表隊如願取得奧運的參賽 資格,但分析對韓、日兩場比賽的過程,對韓國之戰是最後. 2.
(14) 才在延長到第十局的比賽中驚險的反敗為勝;對日本之戰則 是一路挨打,輸得幾乎潰不成軍;甚至於連對大陸代表隊的 比賽,也讓國內觀眾看的提心吊膽。為何這支集國內棒球選 手之精英所組成的國家代表隊,表現不如預期?究其主要原 因,乃是由於部分在國內表現優異的職棒選手,在比賽期間 或是因長期征戰導致身體疲憊而陷入低潮、或是國際賽的經 驗不足、或是自身的抗壓性不夠,以致沒能發揮應有的水準 所致。 一般而言,運動選手都有高低潮的表現,再加上長期的 訓練及比賽所導致身心狀況的疲憊或是運動傷害,因此沒有 人能將自己的技術水準始終維持在巔峰狀態。就以我國田徑 女傑紀政小姐為例,在連破三次世界女子一百公尺短跑記錄 的狀況下參加慕尼黑奧運,亦未能發揮最佳實力奪得金牌。 因此,在參加國際間各項比賽之前,要如何遴選正值最佳狀 況的選手組成實力最堅強的代表隊,實為教練團最困擾的問 題之一。 在 2 0 0 3 年 亞 洲 盃 棒 球 比 賽 之 前,我 國 代 表 隊 的 組 成 曾 引 起部分棒球界人士的爭議,教練團為求慎重起見,在球隊抵 達日本後,還徵召甫打完世界盃的另一支國家代表隊赴日培 訓比賽,期間發現部份選手因受傷或長期征戰導致的疲勞而 表現不佳,於是決定陣前換將;至於參加雅典奧運的棒球代 表隊成員,如前所述,也是直到最後一刻才確定參賽人選。 雖然亡羊補牢,時猶未晚,但也暴露出教練團在面臨國人期 望及戰績壓力下,遲遲無法做出決策的弱點。這種遲疑及陣 前易將的狀況實不容許再次發生,以免影響團隊士氣,造成 日後各項國際重要賽事奪標美夢的幻滅。前事不忘,後事之. 3.
(15) 師,在遴選代表隊選手之前,詳盡的規劃與果斷的決策,實 為組訓國家代表隊最重要之課題。 然而在眾多優秀選手的遴選過程中,往往會遇到一些不 易量化的指標,如技術水準的高低、心理素質的好壞、身體 條 件 的 優 劣、對 手 的 特 性 等,這 些 指 標 沒 有 確 切 的 數 量 觀 念 , 給遴選工作帶來了不少的困擾。因此,如果能尋求一種科學 的方法,來量化運動選手各種不確定的因素,並且客觀的確 定各種因素的權重值,提供教練團作為遴選代表隊的依據, 應為最佳的方式。 在 管 理 科 學 的 領 域 中 , S a a t y( 1 9 7 1 ) 提 出 了 分 析 層 級 程 序 的 方 法 ( A n a l y t i c H i e r a r c h y P r o c e s s , A H P ), 這 種 方 法 發 展 的目的,就是將複雜的問題系統化,經由不同的層面給予層 級 分 解,並 透 過 量 化 的 判 斷,尋 找 出 脈 絡 後 再 加 以 綜 合 評 估 , 以提供決策者選擇適當方案的充分資訊,同時減少決策錯誤 的風險。 由於分析層級程序法的理論簡單且操作容易,加上能同 時考量多位專家的意見,在實務上極具實用價值,近年來也 廣為學者專家應用於決策分析上。但綜觀國內體育界,有關 此一理論應用的研究文獻卻極為缺乏,因此如何將分析層級 程序法理論應用在成棒國家代表隊選手之遴選上,以期組成 實力最堅強的國家代表隊,為我國在世界棒壇的舞台上,爭 取最高的榮譽,乃成為本研究之動機。.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研究之目的,首先在研究如何應用分析層級程序法來. 4.
(16) 建構一套遴選棒球國家代表隊選手的模式,以遴選出狀態最 佳之選手,組成最堅強的陣容,使我國棒球運動能在國際舞 台上揚眉吐氣,爭取最高榮譽。其次,希望能將此種模式推 廣應用到其他各項個人或團體運動代表隊選手的遴選,進而 使 得 各 項 運 動 均 能 在 國 際 間 激 烈 的 競 爭 中 , 獲 得 最 佳 的 成 績,使我國成為全球體育運動的大國之一。. 第三節. 研究問題. 依 據 研 究 目 的 , 以 及 棒 球 運 動 中 各 球 員 守 備 任 務 的 不 同,本研究將針對以下問題進行探討: 一、建構層級與評鑑準則、評鑑指標 在棒球國家代表隊成員的遴選中,要如何應用分析層級 程序法分別建構投手、捕手、內野手、外野手的層級結構、 評鑑準則及評鑑指標項目? 二、計算權重 探討應用分析層級程序法的過程中,各層級結構中評鑑 準則及評鑑指標項目之權重為何? 三、檢驗比較矩陣的一致性 分析層級程序法在作成對比較時,各層級成對比較矩陣 及整體層級的前後判斷過程是否具一致性?. 第四節. 研究限制. 本研究之限制分述如下:. 5.
(17) 一、參考資料限制 因有關世界各國棒球國家代表隊组對方式之報導及相關 研 究 文 獻 有 限,造 成 參 考 資 料 蒐 集 不 易,故 為 本 研 究 之 限 制 。 二、分析層級程序法層級建構上的限制 由於分析層級程序法在建構各個評鑑層級時,係根據國 內棒壇的資深教練及專家所提供之評估意見整合而成,既是 各個人的思維觀念,就難免有所疏漏,因此,分析層級程序 法評鑑層級之建構,或許尚無法達到盡善盡美之境界。 三、訪談對象限制 本 研 究 之 訪 談 對 象 係 以 國 內 大 專 棒 球 隊 的 資 深 教 練 為 主,未將職棒球隊總教練及其他曾擔任過國家代表隊的教練 列入訪談對象中,因此亦為本研究之限制之一。 四、研究結果限制 本研究結果係提供教練們作為遴選優秀選手之參考,期 能選出最堅強的選手陣容代表國家出賽,至於比賽結果往往 因 對 手 實 力 的 強 弱 而 有 所 勝 負 , 故 若 成 績 表 現 不 如 國 人 預 期,實非本研究所能操控,故亦為本研究之限制之一。 五、成對比較矩陣一致性之限制 在各層級中,某些評鑑準則及評鑑指標項目彼此間之相 對重要性很難以具體數據呈現,且當評鑑準則及評鑑指標項 目較多時,亦容易發生前後判斷不一致的情形,故成對比較 矩陣不易達到完全一致的理想狀態,亦為本研究之限制。. 第五節. 名詞解釋. 茲 就 分 析 層 級 程 序 法 及 棒 球 國 家 代 表 隊 之 說 明 分 述 如. 6.
(18) 下: 一 、 分 析 層 級 程 序 法 ( AHP) Saaty 在 1971 年 提 出 的 的 理 論 , 主 要 應 用 在 不 確 定 情 況 下及具有多數個評估準則的決策問題上。其後經不斷應用、 修 正 及 證 明 後 , 使 得 整 個 理 論 更 臻 完 備 , Saaty 遂 於 1980 年 將 此 一 理 論 整 理 成 專 書 問 世,並 於 1990 年 再 版,之 後 更 陸 陸 續續出版許多關於此理論應用的叢書。 二、棒球國家代表隊 指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性棒球比賽的成人棒球隊,不包括 少棒、青少棒及青棒隊伍。 三、評鑑準則 指在分析層級程序法的層級結構中,第二層(準則層) 的評鑑項目。 四、評鑑指標 指在分析層級程序法的層級結構中,第三層(指標層) 的評鑑項目。. 7.
(19)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目 前 世 界 上 棒 球 運 動 實 力 較 為 堅 強 的 國 家 有 美 洲 的 古 巴、美國、加拿大、巴拿馬、尼加拉瓜、多明尼加、波多黎 各以及亞洲的日本、韓國、台灣等,至於澳洲以及歐洲的荷 蘭、義大利等國則偶有令人驚艷的表現,實力亦不容忽視。 其中美、日兩國早有職業棒球的比賽,棒運的發展堪稱最為 完備,其有關棒球運動的各種作為,足資我國借鏡。故本章 中將探討美、日及我國棒球國家代表隊之組訓方式。 另外,關於分析層級程序法在運動以外的各種不同領域 中之應用情形,以及分析層級程序法的基本理論,在本章中 亦須詳加探討。. 第一節. 美、日及我國棒球國家代表隊組訓方式之探討. 近年來由於世界各國棒球運動實力不斷提升的結果,國 際間的棒球比賽競爭越來越激烈,為了維繫其棒球強國之地 位,美、日兩國不得不將職業球員納入原本由純粹業餘球員 組成的國家代表隊來參賽。茲就兩國代表隊組訓方式與我國 作一說明與比較。 一、美國 美國棒球代表隊的組訓方式,根據林華韋、葉志仙、楊 賢 銘 、 呂 欣 善 、 陳 維 智 、 曾 文 城 ( 民 89) 的 研 究 指 出 : 在 1 9 9 8 年 未 開 放 職 業 選 手 加 入 國 際 賽 會 之 前,美 國 國 家 代 表 隊 是 由 大 學 棒 球 隊 員 組 成。1996 年 奧 運 美 國 國 家代表隊之組成,以大學明星隊為代表,由美國棒球協. 8.
(20) 會採用教練責任制選出總教練,再由總教練籌組教練 團,協會提供大學一、二年級選手電腦排名成績記錄表 為 參 考 , 選 出 40 名 選 手 , 經 短 期 集 訓 後 , 舉 行 六 至 七 場 對 抗 賽 , 選 出 22 至 24 名 選 手 , 並 赴 全 美 巡 迴 比 賽 , 再 決 定 最 後 22 名 正 式 國 家 代 表 隊 名 單 。 自 1988 年 開 放 職 業選手參加奧運會之後,組隊方式有些變化,重要的比 賽 , 都 會 派 職 業 選 手 參 加 。 1996 年 美 國 國 家 代 表 隊 在 亞 特蘭大奧運會擊敗尼加拉瓜隊,獲得奧運正式項目棒球 比 賽 之 銅 牌 , 不 過 該 隊 為 純 業 餘 。 1999 年 泛 美 運 動 會 , 美 國 派 出 24 名 小 聯 盟 的 選 手 出 賽 , 取 得 參 加 2000 年 奧 運 資 格 。 1999 年 11 月 份 在 澳 洲 所 舉 行 的 洲 際 盃 , 美 國 隊亦分別派出隸屬獨立聯盟的職棒選手參加,獲得第四 名 。 2000 年 奧 運 會 , 美 國 隊 派 出 大 聯 盟 排 名 25 名 名 單 以外的職棒選手參加,總教練由前道奇隊總教練拉索達 先 生 來 掌 兵 符 。( p p . 2 3 ~ 2 4 ) 美國棒球運動的發展,由於有職業棒球做後盾,故其從 事棒球運動的人口眾多,在國家代表隊員的遴選上,理應遊 刃有餘;但亦由於職業棒球聯盟對旗下選手的保護措施,使 得列名大聯盟各隊. 25 名 名 單 上 的 頂 尖 選 手 無 法 納 入 國 家 代. 表隊,因而在各項國際比賽中,未必能贏得最佳成績,甚至 在 爭 取 參 加. 2004 年 雅 典 奧 運 美 洲 地 區 代 表 資 格 的 會 前 賽. 中,都未能贏得代表權,實為最大遺憾。相信美國為了一雪 前恥,也為了增加比賽的精采程度,更為了棒球比賽能持續 存在於奧運競賽項目中,應會考慮開放大聯盟選手參賽的可 行性。. 9.
(21) 二、日本 日 本 的 棒 球 運 動 發 展 亦 甚 早 , 其 各 級 棒 球 代 表 隊 的 組 訓,皆有周詳的計畫,而其成棒國家代表隊的組訓方式,因 應 國 際 棒 球 競 賽 開 放 職 業 選 手 的 參 賽 , 近 來 也 做 了 些 許 調 整 。 林 華 韋 等 人 ( 民 89) 的 研 究 分 析 如 下 : 1996 年 以 前 的 日 本 國 家 代 表 隊,是 由 社 會 隊 伍 及 大 學隊伍共同組成,由日本棒球聯盟派駐北海道、東北、 關 東、關 西、四 國、九 州 等 區 設 立 競 技 力 地 域 強 化 部 會 , 分 別 負 責 蒐 集 年 輕 球 員 資 訊 , 並 推 薦 選 手 參 加( 1 )一 年 一 次 新 人 研 修 會 ;( 2 ) 一 年 一 次 青 年 奧 運 比 賽 , 參 加 選 手為高中畢業三年之社會球隊隊員或大學三年級學生; ( 3) 日 本 國 家 培 訓 隊 之 集 訓 等 活 動 。 國家培訓隊每年有二至四次的集訓,以日本岡山為 中 心,視 實 際 狀 況 之 需 要 變 更 集 訓 地 點。訓 練 方 式 以 紅 、 白對抗比賽為主,訓練內容著重於一般技術及攻守隊形 演 練,教 練 團 觀 察 選 手 比 賽 表 現,並 參 考 成 績 統 計 資 料 , 從中選出繼續培訓及挑選適合國際盃賽的選手。在亞特 蘭大奧運會前四年期間,來自日本各地之業餘社會球隊 及 大 學 球 隊 進 出 國 家 代 表 隊 之 選 手 總 計 共 有 199 名 , 其 中 包 括 投 手 83 名 、 捕 手 18 名 、 內 野 手 58 名 、 外 野 手 40 名 , 至 最 後 決 選 20 名 選 手 參 加 奧 運 會 比 賽 。 籌組日本國家代表隊之組織隸屬日本業餘棒球聯盟 國 家 隊 強 化 部、年 輕 選 手( 指 2 1 歲 以 下 業 餘 及 大 學 選 手 ) 強 化 部 及 三 A( 指 高 中 選 手 ) 強 化 部 , 針 對 各 部 門 設 立 之目標,對於有潛力的選手進行測試。當時負責選拔選 手的強化委員(由資深教練擔任)必須赴各地觀看社會. 10.
(22) 組比賽及大學隊聯賽。 教練團採用教練責任制,以奧運會四年為一階段。 至 於 國 家 培 訓 隊 經 費 部 分,1996 年 奧 運 會 前 四 年 這 段 期 間,是由日本奧運委員會補助,或由業餘隊、大學聯盟 及贊助廠商捐獻,但業餘選手集訓期間,除支領交通費 外,不支領任何費用。 在 1992 年 12 月 起 至 1996 年 奧 運 會 前 之 集 訓 與 比 賽,大 都 是 參 加 國 內 外 各 項 比 賽,並 在 日 本 千 葉、岡 山 、 沖繩等地集訓,且赴美國移地訓練,以增加球隊比賽經 驗。此 訓 練 計 畫 獲 得 極 佳 之 效 果,在 1996 年 亞 特 蘭 大 奧 運 會,日 本 獲 得 銀 牌。自 1998 年 決 定 開 放 職 業 選 手 可 以 參 加 國 際 盃 賽 後 , 其 組 隊 方 式 起 了 變 化 。 以 1999 年 10 月在韓國舉行的亞洲盃為例,日本棒球界第一次由職業 與 業 餘 球 員 共 同 組 成 代 表 隊 參 加( 主 要 原 因 為 : 在 1998 年曼谷亞運棒球項目冠軍戰中,純業餘球員所組成的日 本 國 家 代 表 隊,以 1 比 13 的 懸 殊 比 數 慘 敗 給 由 業 餘、職 業 球 員 參 半 的 韓 國 隊 )。 2 0 0 0 年 雪 梨 奧 運 會 , 日 本 棒 球 界希望能有更多的職業選手參加比賽,為日本爭取最佳 成績。但此想法在日本國內看法分歧,一派為贊成職業 選手參加,以西武球團為代表,他們認為應該在奧運會 的比賽期間,職業棒球球季可停賽二至三週,派一級球 員全力支持國家代表隊;而持反對意見的以巨人球團為 首,主張職棒球季不中斷,不派一級的選手參加,以免 影 響 職 棒 票 房 。( p p . 2 4 ~ 2 6 ) 日本國家代表隊的組成,雖然計畫周延,又經過長期的 培訓,但由於僅以業餘球員擔綱的結果,鮮少能獲得國際大. 11.
(23) 賽錦標,有時甚至還會敗給我國、韓國、澳洲等棒球運動發 展較晚的國家,於是其國內要求納入職業球員參賽的呼聲日 高。從 其 派 出 參 加 2004 年 雅 典 奧 運 的 代 表 隊 選 手,全 為 職 棒 一軍的明星球員來看,日本國內各界對於參加重要國際棒球 賽會的代表隊選手之組成,已能逐漸達成共識。 三、我國 我國棒球運動的發展較美、日兩國起步甚晚,在硬體設 施原本就不甚理想、政府缺乏完整的長期規劃以及民間有限 的贊助等種種不利因素下,棒球運動人口有限,導致選手來 源有限;球隊數目始終僅能維持幾支傳統球隊及困苦經營的 大專學生球隊。故歷年來在國家代表隊的組訓方式上,實在 沒 有 太 多 的 選 擇 , 也 就 沒 有 太 大 的 變 動 。 根 據 林 華 韋 等 人( 民 89) 的 研 究 指 出 : 我 國 國 家 代 表 隊 的 組 成,從 1 9 8 4 年 開 始 採 教 練 責 任 制,總教練由棒協理事長徵詢各方意見後指派,總教練 再提出教練團名單,教練團再選出培訓選手,經棒球協 會 之 選 訓 小 組 認 定 通 過。此 制 度 在 1999 年 稍 有 改 變,雖 然仍然採教練責任制,但總教練由選訓委員投票產生, 球員選拔方式由國內甲組各項比賽做為選拔依據,和以 往 大 致 相 同 。 以 1989 年 至 1992 年 奧 運 會 前 為 例 , 國 內 之選拔及調訓選手方式,是由棒球協會內所組成之選訓 委員,現場觀看國內甲組春、秋兩季比賽,並參考成績 統 計 表,由 總 教 練 提 出 50 名 培 訓 選 手 名 單,交 由 選 訓 委 員認定後調訓,於左營訓練中心作為集訓基地,在四年 期間參加國內各項比賽,如甲組春、秋季成棒聯賽、大 專盃棒球賽;赴國外參加世界盃、洲際盃、亞洲盃等比. 12.
(24) 賽;並赴美國、日本、古巴移地訓練比賽,以增加選手 的國際比賽經驗。 在此培訓辦法實施下,獲致極佳成果,並獲得我國 有 史 以 來 第 一 面 奧 運 會 正 式 項 目 的 團 體 銀 牌。1998 年 亞 運會開始,為因應開放職業選手參加國際比賽,代表隊 的組成方式及運作均有改變,由職業及業餘選手共同組 成。以 1999 年 奧 運 會 資 格 賽 之 亞 洲 盃 比 賽 為 例,體 總 召 開中華棒球協會、中華職棒聯盟、台灣大聯盟三方協商 會議,會中針對參加亞洲錦標賽國家隊組訓方式進行討 論,最後決議仍由中華棒球協會為主導,先以業餘球員 為 主,如 需 徵 召 職 棒 球 員 時,由 總 教 練 提 出 需 要 之 球 員 , 進 行 徵 調 。( p p . 2 7 ~ 2 8 ) 國 人 對 於 棒 球 的 熱 愛,從 舉 辦 2 0 0 1 年 世 界 盃 開 始 出 現 復 甦 的 現 象 , 知 今 幾 乎 已 近 全 民 運 動 之 境 界 。 2003 年 亞 洲 盃 代 表隊出發前往日本札幌之前,就已受到全國民眾的矚目,經 如 願 取 得 2004 年 雅 典 奧 運 參 賽 權 後,代 表 隊 選 手 之 遴 選,自 然更成為各界關注之焦點,然而以目前教練責任制的選拔方 式看來,總教練實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不可否認的, 總教練的好惡,足以影響代表隊選手的組成,故現行之選拔 方 式 雖 然 或 許 為 大 家 所 認 同 , 卻 仍 難 免 予 人 過 於 主 觀 的 疑 慮。尤其當遇到有幾名選手實力相當,各方面狀況也難分軒 輊的情形,總教練就必須面對取捨的壓力。不論最後決定由 哪位選手入選,都難免引發未入選選手及其支持者的質疑與 批評。因此若有一套評選的標準作為依據,應較能消除此方 面之疑慮而為大家所接受。. 13.
(25) 第二節. 分析層級程序法理論與應用之探討. 不論是組織或個人,幾乎每天都面對著許多待解決的問 題。由於周遭環境包含了許多不確定的因素,因此使得決策 的 過 程 非 常 困 難 且 複 雜 。 S a a t y( 1 9 9 0 ) 認 為 決 策 者 必 須 面 對 處理的,經常是一個包含多項相互關聯元素的複雜系統,如 資源如何配置、如何設定想要達成的結果或目標、如何協調 不同的人或不同的團體等。如果決策者能更了解其將要決策 的複雜系統,則他所做的預測或決策將會更好。在決策分析 的各個不同應用領域中,最普遍且最常使用的決策方式,是 透過系統性的分析決策問題,而將可選擇的方案排出順序等 級,再依所排列的優先順序來選取最適合的方案。 在這類決策分析的眾多方法中,最被普遍使用的就是起 始 於 Saaty( 1971) 的 分 析 層 級 程 序 法 。 一、應用分析層級程序法之相關文獻 (一)運動相關領域。 在國內方面,尚無應用分析層級程序法理論的相關 研 究 文 獻 ; 在 中 國 大 陸 方 面 , 王 鋒 、 巴 義 名 ( 2003) 將 分析層級程序法應用在射擊運動員的選才上,藉由分析 層 級 程 序 法 確 定 了 3 0 項 具 體 的 評 價 指 標,並 綜 合 專 家 的 意見計算出各項指標重要性的排序,為射擊運動員的遴 選和訓練提供了實用的方法。此外,王鋒、張靜波、李 勇 、 趙 瑞 花 ( 2001) 等 人 亦 利 用 分 析 層 級 程 序 法 建 構 出 22 項 具 體 的 評 價 指 標 , 作 為 跳 高 運 動 員 科 學 選 才 之 依 據。 然而上述研究文獻均僅將分析層級程序法應用在個. 14.
(26) 人參賽的運動項目中,尚無應用在團體競賽運動項目中 的研究文獻發表。 (二)其他領域。 分析層級程序法理論在非運動相關領域方面被廣泛 的 運 用 , 諸 如 : 徐 正 宇 ( 民 89) 在 應 用 分 析 層 級 程 序 法 模式來建構「招生方案調整」與「學生特質分析」之問 題解決架構,再加以分析,找出三項招生策略之優先順 序 ; 夏 志 榮 ( 民 89) 則 透 過 分 析 層 級 程 序 法 綜 合 政 府 單 位、產業界及學術機構等專家之意見調查,對股市漲跌 幅限制之未來發展、產生之問題及因應對策等,作深入 之 評 估 研 究 ; 盧 淑 惠 ( 民 92) 的 研 究 中 , 應 用 分 析 層 級 程序法分別建構出國中小現任校長及候用校長之遴選指 標項目,提供國民中小學未來遴選校長之參考;謝孟 君 ( 民 92) 的 研 究 中 , 徵 詢 專 家 意 見 研 擬 出 36 項 影 響 生態旅遊承載量的因素,再以分析層級程序法確立影響 因素之權重,供相關單位作為推動生態旅遊時,訂定承 載 量 之 參 考 依 據 ; 王 鈞 平 ( 民 9 3 )、 黃 振 恭 ( 民 9 3 ) 兩 人 不 同 的 研 究 中,亦 分 別 利 用 分 析 層 級 程 序 法 建 立 了「 休 閒旅館發展潛力」和「休閒農業區發展潛力」的評估模 式 。 此 外 , 江 諸 亮 ( 民 93) 的 「 產 險 業 服 務 品 質 重 要 屬 性 之 實 證 研 究 」、 杜 嘉 祐 ( 民 9 3 ) 的 「 輔 助 性 教 學 評 量 模 式 研 究 」、 莊 敏 益 ( 民 9 3 ) 的 「 評 估 軍 機 商 維 市 場 外 包 進 入 策 略 研 究 」、 鄒 邽 郲 ( 民 9 3 ) 的 「 建 立 直 接 人 員 工作績效評鑑模式研究」等,也分別運用到了分析層級 程序法的理論。由此可見,分析層級程序法發展的年代 雖早,但因理論架構的完整,至今仍被廣泛的運用在各. 15.
(27) 種領域的研究中。 二、分析層級程序法之理論緣由 由於人們在做決策時經常面臨多個替代方案,且通常都 是依幾個準則加以評比,再選擇一個或多個替代方案,而分 析層級程序法就是將複雜問題予以系統化,使決策者可以有 結 構 地 分 析 問 題,以 決 定 替 代 方 案 之 優 先 順 序 的 方 法。所 以 , 分析層級程序法的目的即在解決決策時所面臨的困難,將問 題由不同的層面予以層級分析,並透過量化的判斷加以綜合 評估,提供決策者選擇適當方案的充分資訊,以減少決策錯 誤的風險。 一般來說,分析層級程序法的應用範圍廣泛,目前在國 外 已 應 用 於 以 下 十 二 種 決 策 問 題 :( 1 ) 規 劃 ( P l a n n i n g )、( 2 ) 產 生 一 組 可 行 方 案 ( G e n e r a t i n g a S e t o f A l t e r n a t i v e s )、( 3 ) 決 定 優 先 方 案 ( Setting (. Choosing. a. Best. P r i o r i t i e s )、( 4 ) 選 擇 最 佳 方 案 Policy. after. finding. a. Set. of. A l t e r n a t i v e )、( 5 ) 資 源 分 配 ( A l l o c a t i n g R e s o u r c e s )、( 6 ) 決 定 需 要 條 件 ( D e t e r m i n i n g R e q u i r e m e n t )、( 7 ) 預 測 結 果 ( P r e d i c t i n g O u t c o m e )、( 8 )系 統 設 計( D e s i g n i n g S y s t e m s )、 ( 9 ) 評 量 績 效 ( M e a s u r i n g P e r f o r m a n c e )、( 1 0 ) 確 保 系 統 穩 定 性 ( E n s u r i n g t h e S t a b i l i t y o f a S y s t e m )、( 1 1 ) 最 佳 化 ( O p t i m i z i n g )、( 1 2 ) 解 決 衝 突 ( R e s o l v i n g C o n f l i c t )( 鄧 振 源 , 曾 國 雄 , 民 7 8 )。 由於分析層級程序法的理論簡單,操作容易,同時能擷 取多數專家與決策者的意見,在實務上甚具實用性。國內自 引進分析層級程序法以來,至今已普遍的應用在許多領域之 中。. 16.
(28) 三、分析層級程序法的基本假設 分 析 層 級 程 序 法 的 基 本 假 設 ,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九 項 :( 1 ) 一 個 系 統 可 被 分 解 成 許 多 種 類 ( Classes ) 或 成 分 ( C o m p o n e n t s ), 並 形 成 有 向 網 路 的 層 級 結 構 。( 2 ) 層 級 結 構 中 , 每 一 層 級 的 準 則 均 假 設 具 獨 立 性( I n d e p e n d e n c e )。( 3 ) 每一層級內的準則,可以用上一層級內某些或所有準則作為 評 準 , 進 行 評 估 。( 4 ) 比 較 評 估 時 , 可 將 絕 對 數 值 尺 度 轉 換 成 比 例 尺 度 ( Ratio. S c a l e )。( 5 ) 成 對 比 較 ( P a i r w i s e. Comparison ) 後 , 可 使 用 正 倒 值 矩 陣 ( Positive Reciprocal M a t r i x ) 處 理 。( 6 ) 偏 好 關 係 滿 足 遞 移 性 ( T r a n s i t i v i t y )。 不 僅 優 劣 關 係 滿 足 遞 移 性( A 優 於 B, B 優 於 C, 則 A 優 於 C ), 同 時 強 度 關 係 也 滿 足 遞 移 性( A 優 於 B 二 倍 , B 優 於 C 三 倍 , 則 A 優 於 C 六 倍 )。( 7 ) 完 全 具 遞 移 性 不 容 易 , 因 此 容 許 不 具 遞 移 性 的 存 在 , 但 需 測 試 其 一 致 性( C o n s i s t e n c y )的 程 度 。 ( 8 ) 準 則 的 優 劣 程 度 , 經 由 加 權 法 則 ( We i g h t i n g P r i n c i p l e ) 而 求 得 。( 9 ) 任 何 要 素 只 要 出 現 在 層 級 結 構 中 , 不 論 其 優 勢 程度是如何小,均被認為與整個評估結構有關,而並非檢核 階 層 結 構 的 獨 立 性 ( 鄧 振 源 , 曾 國 雄 , 民 7 8 )。 四、分析層級程序法之特色及優勢 分析層級程序法最大特色為利用層級結構,將評估準則 間之複雜關係,有系統地聯結,並將評估準則與各方案兩兩 成對比較(一方面可以減輕決策者之決策複雜度,一方面可 以 減 少 主 觀 判 斷 的 誤 差 ), 分 析 為 層 次 分 明 的 層 級 , 以 增 加 評 估的有效性與可靠性。 依據. Saaty( 1990) 的 說 法 , 分 析 層 級 程 序 法 具 有 以 下. 的優勢:. 17.
(29) (一)決策之統一性。 分析層級程序法提供單一的、容易了解的與彈性的 模 式 , 據 以 解 決 廣 泛 的 非 結 構 性 問 題 ( unstructured p r o b l e m )。 (二)過程之重複性。 在發生判斷不一致的狀況時,分析層級程序法可藉 由重複的過程,使得決策者得以精進他們對於問題的定 義,以改善他們的判斷與認知的一致性。 (三)判斷與意見之綜合性。 分析層級程序法不僅強調不同意見,而且綜合來自 多樣判斷之代表性意見。 (四)評估準則之抵換性。 分析層級程序法考慮問題中各種評估準則之相對優 先 性 ( P r i o r i t i e s ), 並 使 得 決 策 者 基 於 他 們 的 目 標 ( G o a l s ), 選 擇 最 佳 方 案 。 (五)評估之綜合性。 分析層級程序法引導決策者對每一個可行方案之需 求 性 ( D e s i r a b i l i t y ), 進 行 一 個 全 面 之 評 估 。 (六)判斷之一致性。 分析層級程序法依循符合邏輯的、一致的判斷,用 以決定優先性。 (七)解決複雜性問題。 分析層級程序法整合演繹法與系統性方法,解決複 雜性問題。 (八)評估準則之相互依存性。 分析層級程序法能處理問題之各種評估準則之相互. 18.
(30) 依 存 , 而 不 會 僅 強 調 線 性 思 考 ( L i n e a r T h i n k i n g )。 (九)評估準則之層級性建構。 分析層級程序法反應自然的人性思考傾向,將問題 之評估準則分類於不同的層級,亦即將類似的評估準則 群組於同一層級。 (十)評估準則之測量性。 分析層級程序法提供一個標度,用以測量無形的 ( Intangibles) 要 素 與 一 個 方 法 建 立 優 先 性 。 五、分析層級程序法之理論基礎 分 析 層 級 程 序 法 的 分 析 性 思 考 法 則 ( P r i n c i p l e s ), 係 運 用 以 下 三 項 法 則 , 以 結 合 人 類 思 考 時 所 用 的 定 性 ( Qualitative) 與 定 量 ( Quantitative) 方 式 , 用 定 性 來 定 義 問題與其層級結構,而用定量來簡單表達判斷與偏好,作為 分析思考的方法。 (一)建構層級。 人們有能力去察覺、判斷與溝通所觀察到的事務與 觀念。而為了清楚的分析複雜的問題,分析層級程序法 將問題以層級之方式建構,且由於一個人在評量太多準 則時,容易產生誤差與困擾,所以每一層級以不超過七 個準則為原則。 (二)設定優先性。 人們亦有能力去察覺事物之相互關係。依據某一個 要素,比較相似之事物;藉由判斷事物之偏好強度,判 別兩個事物之優先性。而這種判斷的結果,就稱為優先 向 量 ( Ve c t o r o f P r i o r i t y )、 相 對 重 要 性 向 量 ( Ve c t o r o f R e l a t i v e I m p o r t a n c e ) 或 要 素 特 質 向 量 ( Ve c t o r o f t h e. 19.
(31) E l e m e n t s w i t h r e s p e c t t o e a c h P r o p e r t y )。 然 而 在 實 際 運 用 上 , 即 為 矩 陣 特 徵 向 量 ( E i g e n v e c t o r )。 (三)邏輯一致性。 人們有能力建立事物或觀念之相關性,而這種相關 性 具 有 一 致 性 。 所 謂 的 一 致 性 具 有 兩 種 意 義 :( 1 ) 相 似 的 觀 念 或 事 物 可 依 據 同 質 性 ( Homogeneity) 或 關 聯 性 ( Relevance) 建 立 群 組 。 例 如 葡 萄 與 彈 珠 , 如 果 依 據 圓 形的評估準則,我們可以將其歸於同一類;如果依據味 道 的 評 估 準 則 , 我 們 就 不 可 以 將 其 歸 於 同 一 類 。( 2 ) 事 物或觀念之相互偏好強度,需基於特定準則,運用符合 邏輯之方法來衡量。例如:若以甜度為評估準則,當蜂 蜜被判斷為白糖的五倍甜度,白糖兩倍於黑糖時,則蜂 蜜應該為黑糖的十倍甜度。假使蜂蜜僅被衡量為黑糖之 四 倍 甜 度 時 , 則 稱 為 不 具 一 致 性 ( I n c o n s i s t e n t )。 如 此 衡 量 判 斷 的 過 程 必 須 再 次 重 複,以 取 得 一 個 精 準 的 判 斷。. 在實際運用上,即使人的判斷很精準,可是當表達於文 字 或 數 字 上 時,或 多 或 少 都 會 產 生 誤 差,所 以 當 實 際 運 用 時 , 我們會容許一些誤差存在。 至 於 分 析 層 級 程 序 法 理 論 之 公 理 ( A x i o m ), S a a t y 提 出 一 些 原 始 概 念 ( P r i m i t i v e N o t i o n s ), 作 為 定 義 公 理 的 基 礎 。 (一)屬性或特性之概念。 A 是 n 個方案的有限集合,且 C 是屬性或特性的集 合,並且是用來作為與 A 相互比較之元素,換言之即為 評估準則。. 20.
(32) (二)二元關係。 當有兩個目標依據某一特性作相互比較時,必產生 一種二元的關係。當其關係為>c 時,表示針對 c 評估 準 則 而 言 , 較 偏 好( m o r e p r e f e r r e d )前 者 ; 而 當 ∼ c 時 , 表示針對 c 評估準則而言,兩者之間並無差異 ( i n d i f f e r e n t )。 (三)基礎標度。 假 設 P 代 表 從 矩 陣 A×A 對 應 到 正 實 數 R +, f: C→. P , 且 Pc ∈ f ( c ) f o r c ∈ C 。. 因 此 , 每 一 對 ( Ai , A j ) ∈ A × A 被 指 定 成 一 個 正 實 數. Pc ( Ai , A j ) = a ij , 代 表 方 案 Ai ∈ A 與 A j ∈ A 針 對 某 一 評 估 準 則相互比較時之相對重要性或偏好強度, 而當. Ai > c A j 時 , 表 示 Pc ( Ai , A j ) > 1 Ai ∼ c A j 時 , 表 示 Pc ( Ai , A j ) = 1. 基 於 以 上 三 項 原 始 概 念 , Saaty 定 義 分 析 層 級 程 序 法 的 四大公理。 (一)倒數公理。 已 知 任 意 兩 方 案 ( Ai , A j ) ∈ A × A , Ai 比 A j 針 對 某 一 評 估 準 則 c 的 偏 好 強 度 , 等 於 A j 比 Ai 針 對 評 估 準 則 c 的 偏 好強度之倒數,亦即. Pc ( Ai , A j ) = 1 / Pc ( A j , Ai ). ∀. Ai , A j ∈ A , c ∈ C. 這種特性,稱為倒數公理。 (二)同質公理。 任 一 層 級 結 構 H , 給 定 任 一 實 數 ρ ≥ 1, 則 某 一 層 級 ( 第 Lk 層 ) 之 評 估 準 則 X 集 合 , 相 對 於 上 一 層 級 ( 第. 21.
(33) Lk −1 層 ) 之 評 估 準 則 X + 集 合 而 言 , 滿 足. 1 / ρ ≤ Pc ( X i , X j ) ≤ ρ. for all. X i , X j ∈X. 稱 之 為 同 質 公 理 ( ρ - h o m o g e n e i t y )。 換言之,當我們依據某一評估準則 c 比較下一層級 的任意兩個評估準則時,只要其比值不是無限大或無限 小 , 就 可 以 進 行 比 較 , 亦 即 一 個 有 邊 界 的 標 度( B o u n d e d. Scale) 是 可 行 的 。 (三)相依公理。 假 設 任 一 層 級 結 構 H , 其 層 級 依 次 為 L1 , L2 , … , Lk 。 對 每 一 個 層 級 Lk , k = 1 , 2 , , … … , h - 1 而 言 :( 1 ) 某 一 層 級 ( 第 Lk 層 ) 與 下 一 層 級 ( 第 Lk +1 層 ) 外 部 相 依 ( O u t e r. D e p e n d e n c e );( 2 ) 下 一 層 級 ( 第 Lk +1 層 ) 與 所 有 第 Lk 層 的 評 準 x ∈ Lk 內 部 相 依 ( I n n e r D e p e n d e n c e );( 3 ) 某 一 層 級 ( 第 Lk 層 ) 與 上 一 層 級 ( 第 Lk −1 層 ) 外 部 相 依 。 所謂外部相依,指相對於準則集合 C 內 之 每 一 個 準 則 c 而言,可以定義為方案集合 A 之基礎標度時,則稱 集合 A 與集合 C 外部相依。 所 謂 內 部 相 依,指 當 方 案 集 合 A 與 準 則 集 合 C 外 部 相 依 時 , 假 如 對 所 有 方 案 Ai ∈ A , A 集 合 與 Ai 是 外 部 相 依 , 則 可 以 稱 A 集 合 內 之 元 素 相 對 於 準 則 c ∈C 而 言 為 內 部 相 依 。 換 言 之 , 各 方 案( 或 各 評 準 )之 間 會 相 互 影 響 , 而非獨立。 (四)期望公理。 所有的評估準則或方案均被包含於層級中,也就是 只有在決策者認知中,會影響決策的準則才列入比較, 也才具有意義。換言之,當有兩個方案或評估準則完全. 22.
(34) 相同時,應該刪除掉其中一個方案或評估準則。. 以上四大公理基礎反映在分析層級程序法之運用如下: (一)倒數公理。 即是對於判斷矩陣、標準化矩陣等相關矩陣之運 用 , 如 aij 表 示 第 i 項 評 估 準 則 ( 或 方 案 ) 對 於 第 j 項 評 估準則(或方案)之相對重要性。所以有 n 個評估準則 (或方案)經過兩兩比較所得之判斷矩陣可以表示為: a11 a 21 Μ a n1. a12 a 22 Μ an 2. Λ. a1n Λ a 2 n Ο Μ Λ a nn . 其 中 , aij = 1 , i = 1 , 2 , 3 , … , n ,. aij = 1 a ji , i = 1 , 2 , 3 , … , n (二)同質公理。 同質公理在分析層級程序法上,可給予一個有限邊 界 之 標 度 , 即 1 - 9 標 度 ( S c a l e )( 在 公 理 中 , ρ = 9 , 符 合 ρ ≥ 1 之 限 制 ), 而 且 能 有 效 衡 量 上 述 的 a ij 之 狀 況 。 至 於 選 擇 1-9 標 度 的 原 因 , Saaty 認 為 人 類 很 難 對 於 超 過 9 的數值建立適當的評價。舉例而言,要對班上學生的成 績 評 分 , 使 用 1-9 的 評 分 標 準 , 相 對 於 使 用 1-100 分 容 易多了。 若我們建立的層級結構中,某一層級之評估準則超 過 9 個時,則可採用群組的方式,將各評估準則按重要 性優先順序排列,再比較每一群組中各評估準則之相對 重 要 性,如 此 就 可 以 得 到 每 一 評 估 準 則 之 相 對 重 要 性 了。. 23.
(35) (三)相依公理。 即在層級結構中,下一層級的評估準則,相對於上 一層級的評估準則,具有相依關係,而非憑空架構的。 (四)期望公理。 即在層級結構中,所有的層級中的所有評估準則, 均 要 能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響 最 終 決 策,否 則 不 應 予 以 列 入。. 24.
(36) 第三章. 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用的研究方法包括專家訪談、問卷調查與分析 層級程序法。. 第一節. 專家訪談. 由 於 分 析 層 級 程 序 法 係 彙 集 研 究 範 圍 相 關 領 域 中 之 學 者、專家意見,作為建構評估層級、準則的基礎。故本研究 訪談了國內棒壇六位具有實務經驗的大專棒球隊資深教練, 分別為台北體院的高英傑教授、台灣體院的林華韋教授、楊 賢銘教授、輔仁大學的葉志仙教授、文化大學的陳進財教授 以及國立體院的龔榮堂教授。藉由他們的專業知識與實務經 驗,提出遴選棒球國家代表隊選手時需考慮的各項準則,據 以建構評估層級。 第一次訪談完成後,彙整訪談結果,將同質性較高的意 見整合,初步擬訂各層級之評估準則,再作第二次的訪談, 以修正及確認初擬之評估準則。準則經確認後,即可以此設 計分析層級程序法之評估問卷。. 第二節. 問卷調查. 當分析層級程序法之評估問卷完成後,即可請前述提供 遴選意見的六位教練填答。問卷填答的方式,按照分析層級 程序法,是站在最高層級來看次一層級,即以上一層級中之 某項評估準則為基準,再由次一層級中之評估準則分別對其. 25.
(37) 做重要程度之兩兩比較,比較後將兩準則間之相對重要程度 的 比 值 寫 下 , 比 值 區 分 為 1-9 等 九 個 標 度 。 最 後 則 將 問 卷 回 收分析。. 第三節. 分析層級程序法. 分析層級程序法是模擬人類思維過程的一種工具,對比 較、分析、整合的基本思考過程提供一種數學表達及處理的 方法,其進行之方式共分為以下八個步驟: 一、確定決策問題並列舉評估準則 首先必須釐清問題所在,才可對問題下定義,並分析、 界定問題的範圍,確知決策之目的後,整合專家及決策者的 意 見 , 藉 由 其 專 業 知 識 與 實 務 經 驗 , 利 用 腦 力 激 盪 法( G r o u p. B r a i n s t o r m i n g ) 或 德 爾 菲 法 ( D e l p h i M e t h o d ), 將 決 策 所 面 臨問題的相關評估準則列出後,再對準則加以定義,並分類 至不同之層次。 二、建立層級結構 層級結構是依所有決策者的觀點,以群體討論的方式, 或參考相關文獻及專家之意見,經反覆修正後加以彙整而建 立 的 。 建 立 層 級 結 構 的 原 則 為 :( 1 ) 最 高 層 級 代 表 決 策 問 題 的 最 終 目 標 或 評 比 之 目 的 ;( 2 ) 重 要 性 相 近 的 準 則 應 置 於 同 一 層 級; ( 3 )同 一 層 級 內 之 準 則 個 數 不 宜 過 多 且 應 力 求 獨 立 , 依 Saaty 的 建 議 最 好 不 要 超 過 7 個 , 除 了 因 為 受 限 於 人 的 判 斷 能 力 外 , 過 多 的 準 則 數 也 會 影 響 層 級 之 一 致 性 。( 4 ) 最 底 層級為決策問題的行動方案或評比對象。. 26.
(38) 三、成對比較評估 層級結構建立以後,再來就是評估同層級中各準則間的 相對重要性。分析層級程序法之評估方式是:以上一層級的 準則為基準,將同層級內之任兩準則對該基準之重要性、相 對貢獻程度或影響力,做兩兩比較。可減輕決策者在思考上 的負擔,更能清晰地呈現評估準則間的相對性。本研究中分 析 層 級 程 序 法 採 用 之 成 對 比 較 評 估 尺 度 為 1 ─ 9 尺 度,其 基 礎 標度分為九種,說明如表 1 所示: 表 1. 分析層級程序法評估尺度意義及說明. 評估尺度. 1. 3. 5. 7. 9. 2,4,6,8. 定. 義. 說. 兩 度 ● 經 稍重要 喜 ( We a k I m p o r t a n c e ) ● 經 頗重要 喜 ( Essential Importance) ● 極重要 實 ( Ve r y S t r o n g 向 Importance) ● 有 絕對重要 喜 ( Absolute Importance) ● 同等重要 ( Equal Importance). 相對尺度之中間值 ( I n t e r m e d i a t e Va l u e s ). 明. 比 較 方 案 的 貢 獻 程 具同等重要性 等 強 ( Equally) 驗 與 判 斷 稍 微 傾 向 好某一方案 稍 強 ( Moderately) 驗 與 判 斷 強 烈 傾 向 好某一方案 頗 強 ( Strongly) 際 顯 示 非 常 強 烈 傾 喜好某一方案 極 強 ( Very Strong) 足 夠 證 據 肯 定 絕 對 好某一方案 絕 強 ( Extremely). 需要折衷值時. 註 : 整 理 自 The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2nd ed. (p. 54), by. T . L . S a a t y , 1 9 9 0 , N e w Yo r k : M c G r a w - H a l l , I n c . 。. 27.
(39) 四、發展各層級矩陣 為得到所有的判斷矩陣,必須重複依步驟三來發展各層 級矩陣。由於進行成對比較時,一般是蒐集學者、專家的意 見,經反覆討論後而形成群體決策,因此若有相異觀點存在 而無法達成共識時,則必須將決策成員的偏好加以整合,以 取得一致的評估觀點。. S a a t y( 2 0 0 0 ) 指 出 , 假 如 有 很 多 的 參 與 者 , 則 必 須 對 每 一個人所做的簡單判斷,藉由他們的幾何平均數加以整合。. P, 另 外 其 他 成 員 的 評 估 值 為. 因 此 若 某 一 成 員 的 評 估 值 為 1 P , 而 不 是 ( P + 1 P) 2 。 所 以. ( X 1, X 2 , … , X. N. N. ), 其 平 均 值 應 為. N. 個 決 策 成 員 的 評 估 值 為. X1X 2 Λ X N 。. 五、建立成對比較矩陣並計算優先順序及檢定一致性 成對比較矩陣之建立,以每一層的評估準則為基準,第. i 層 的 準 則 , 以 第 i- 1 層 之 某 一 準 則 作 為 評 估 基 準 , 再 進 行 準 則 間 的 成 對 比 較 。 即 若 有 n 個 準 則 , 則 需 進 行 n(n − 1) 2 次 成 對 比 較 。 成 對 比 較 之 數 值 可 分 為 1 9 , 1 8, … , 1 2 , 1 , 2 , … , 8 , 9 , 將 比較結果置於矩陣之上三角部份,而下三角部份即為相對數 值之倒數。 1 1 A = a12 Μ 1 a 1n. a12 1 Μ 1 a2n. Λ. a1n Λ a2n 1 Μ Λ 1 . 為一正倒值矩陣. 令 a ij = wi w j , 此 處 w 1 , w 2 , … , w n 代 表 層 級 中 各 準 則 對 上 一層級中某準則的相對權數。 由 於 A 為 正 倒 值 矩 陣 , 所 以 A w = n w , A = Aij. 28. n×n. ,.
(40) w = ( w 1, w 2 , … , w n ) T , 按 矩 陣 理 論 而 言 , w 為 一 致 性 矩 陣 A 的 特徵向量,在分析層級程序法中又稱為優先向量,代表各準 則 間 的 相 對 權 數 ; 而 n 則 為 其 最 大 特 徵 值 , 即 λ max = n 。 實 務 上 對 優 先 向 量 之 解 法,有 以 下 三 種 方 法 求 得 近 似 解: ( 一 ) A N C ( Av e r a g e o f N o r m a l i z e d C o l u m n s ) 法 係 將 各 行 予 以 標 準 化 ( N o r m a l i z e d ), 再 將 標 準 化 後 之各列元素予以加總,並除以各列元素之個數即得。. w i(ANC)=. aij. n. 1 n. ∑. ∑a i =1. i,j=1,2, Κ ,n. ,. n. j =1. ij. ( 二 ) N R A ( N o r m a l i z a t i o n o f R o w Av e r a g e ) 法 係將各列元素予以加總,而後再予以標準化即得。 n. ∑a w i(NRA)=. j =1. n. ij. ∑∑ a i =1 j =1. i,j=1,2, Κ ,n. ,. n. ij. ( 三 ) N G M( N o r m a l i z a t i o n o f t h e G e o m e t r i c M e a n o f t h e. Rows) 法 係將各列元素相乘,取其幾何平均數,而後再予以 標準化即得。 1. n. (∏ aij ) n. w i(NGM)=. j =1. n. n. i =1. j =1. ∑ (∏ a. ij. ). i n. ,. i,j=1,2, Κ ,n. 至 於 最 大 特 徵 值 λ max 在 實 務 上 的 計 算 方 法,係 以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A, 乘 以 已 求 得 之 優 先 向 量 w, 可 得 一 新 向 量 w ', 而 w. 29. '.
(41) 之 每 一 元 素 分 別 對 應 除 以 原 向 量 w 之 每 一 元 素,最 後 將 所得 之 數 值 求 取 其 算 數 平 均 值,即 可 得 λ max,以 數 學 方 式 表 示 如 下: 1 1 a12 Μ 1 a 1n. a12 1. Μ 1 a2n. Λ. a1n Λ a2n × Ο Μ Λ 1 . w1 w 2 = Μ wn . w1' ' w2 Μ ' wn . wn' 1 w1' w2' λ max = + +Λ + n w1 w2 wn . 而. 在進行成對比較時,專家對於評估指標間可能無法完全 一致時,會影響分析的正確性。因此,必須檢驗誤差大小, 視其是否在可忍受的誤差範圍內,才不會影響決策之優先順 序 結 果 。 S a a t y 將 最 大 特 徵 值 λ max 與 n 之 間 的 差 異 值 轉 化 為 一 致性指標,以用來評量一致性的高低,作為是否接受比對矩 陣的參考。其數學式為:. C.I.=. (λ max − n). (n − 1). 此外,隨機產生的正倒值矩陣的一致性指標為隨機指標 ( R a n d o m I n d e x , R . I . ), S a a t y ( 1 9 9 0 ) 求 出 與 階 數 相 對 應 的 隨機指標如表 2 所示: 表 2. n 階正倒值矩陣的隨機指標值表. 階數 n. R.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0.00 0.00 0.58 0,90 1.12 1.24 1.32 1.41 1.45 1.49 1.51. 註 : 整 理 自 The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2nd ed. (p. 21), by. T . L . S a a t y , 1 9 9 0 , N e w Yo r k : M c G r a w - H a l l , I n c . 。. 30.
(42) 利用上述之一致性指標及隨機指標,求得比對矩陣之一 致性比率,即. C.R.=. C.I . , R.I .. S a a t y( 2 0 0 0 ) 認 為 判 斷 一 致 性 比 率 之 良 窳 如 表 3 所 示 : 表 3. 一致性比率判斷值表. 矩陣大小. 3×3. 4×4. 5×5 以 上. C.R.值. ≤ 5%. ≤ 9%. ≤ 10 %. 註 : 整 理 自 Decision making for leaders 3rd ed.(p. 81), by. T. L . S a a t y, 2 0 0 0 , P i t t s b u r g h : RW S . 。. 若 判 斷 矩 陣 之 C.R.值 超 過 此 水 準 , 可 稱 為 不 具 一 致 性 , 則 Saaty 建 議 應 重 新 審 核 , 修 正 評 估 , 以 改 善 一 致 性 比 率 。 六、各層級的串接 對所有的層級進行步驟三、四、五的計算處理,再依層 級順序串接。 七、計算整體層級的總優先向量 將各層級準則的相對權數加以整合,以求算整體層級的 總優先向量。所算出的向量即代表各決策方案對應於決策目 標的相對優先順序。 八、評估整體層級的一致性 整體層級的一致性比率 則 之 優 先 向 量 相 乘 積 的 和. C.R.H, 是 藉 由 一 致 性 指 標 與 準 C.I.H , 再 除 以 隨 機 一 致 性 指 標. R.I.H。. 31.
(43) g. C . R . H = C.I .H. R.I .H. = M ~= M. ∑M l =2. l g. ~l. ∑M l =2. M:各層級一致性指標值的總合。 ~ M:各層級隨機指標值的總合。. Ml: 第 l 層 ( l> 1) 一 致 性 指 標 值 的 加 權 平 均 值 ( 第 二 層級在第一層最終目標下,只有一個成對比較矩陣 與 一 個 C . I . 值 )。. ~ Ml: 第 l 層 ( l> 1) 隨 機 指 標 值 的 加 權 平 均 值 。. C.R.H 即 整 體 層 級 的 一 致 性 比 率;C.I.H 即 整 體 層 級 的 一 致 性 指 標 ; R.I.H 即 整 體 層 級 的 隨 機 指 標 。 整 體 層 級 的 一 致 性 比 率 必 須 為 0 . 1 或 更 小,若 一 致 性 比 率 超 過 此 水 準,則 S a a t y 建議可以重新修正評估,以改善一致性比率。. 第四節. 研究流程. 本研究根據上述的研究方法,建立出研究流程。 首先經由文獻探討,分析比較美國、日本與我國棒球國 家代表隊之遴選方式,從中初步了解在遴選時應考量之各項 條件。其次為選定欲訪談之教練,經過兩次訪談,將所得之 意見加以綜合後,確定了遴選的評鑑項目,再藉以建立出分 析層級程序法中的層級結構。第三,根據層級結構設計出分 析層級程序法問卷,請之前所訪談的教練們填答。第四,根 據填答結果計算出各評鑑準則及評鑑指標之權重值。最後則 是將所得之結果加以分析討論,並做出結論與建議。研究流 程圖如圖 1 所示。.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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