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共同被告之合併或分離審判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計畫編號: NSC92-2414-H-002-029- 執行期間: 92 年 08 月 01 日至 93 年 07 月 31 日 執行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暨研究所 計畫主持人: 王兆鵬 報告類型: 精簡報告 處理方式: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中 華 民 國 93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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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共同被告之合併或分離審判
計畫編號:
NSC 92-2414-H-002-029執行期限:92 年 8 月 1 日至 93 年 7 月 31 日
主持人:王兆鵬 臺灣大學法律系
一、中文摘要 九十二年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 八十七條之一為有關「共同被告分離或 合併審判」的規定﹕「(第一項)法院 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 人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 據或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第二項) 前項情形,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 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應分離調查 證據或辯論。」 有關共同被告之調查或辯論應予分離 或合併,乃引自美國、日本之新概念。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三條、美國聯 邦刑事訴訟規則第八條、第十四條,皆 規範共同被告合併或分離審判。 此一新規定,為我國過去所無,將來 實務在運用時,可能會產生許多疑義。 例如法院對於當事人聲請分離調查或審 判,應以如何之標準決定准許或駁回? 又該條文第二項規定,法院為保護被告 權利之必要「應」分離調查或辯論程序。 也就是說分離共同被告之調查,有時成 為法院之義務,無待當事人之聲請。法 院應如何認定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如 法院未盡此義務,是否得成為上訴審撤 銷之理由?再者,法院如裁定分離或合 併調查或辯論,也可能會引起證據法適 用的疑義,例如證人在被告之調查程序 所作陳述,是否得為其他共同被告之證 據?以上種種問題,對甫轉入「改良式 當事人進行主義」的我國實務人士,可 能頗有爭議,甚至不知如何解決。 我國舊法僅有合併審判,並無分離審 判之規定,迄九十二年新法始增訂之。 新法之分離審判得分為裁量分離與必要 分離。是否應分離審判,在前者情形屬 於法院之裁量權,爭議可能較少。後者, 法院非但無裁量權,甚至有主動分離之 義務,必將成為訟爭之所在。對於裁量 分離,本研究認為應自合併審判之目的 思維,如不能達到目的,甚至與合併之 目的背道而馳,應傾向於分離審判之裁 定。也因此,本研究先論述合併審判之 目的與利益。對於必要分離,本研究自 理論上說明我國必要分離之要件及適 用,並指出我國立法有疏漏不足之處。 本研究主張只要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 要,即令無共同被告利害相反之情形, 仍應解釋為屬於必要分離之類型,否則 即與公平正義有違。再者合併審判所涉 及共同被告間的調查程序,以及證據能 力之分別判斷,本研究亦詳加論述。本 研究之目的即在針對合併及分離審判可 能產生之問題,預先提出理論上應有的 解決方式,以供實務人士參考。 二、緣由與目的 九十二年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其中有 許多部分,學界已有充分的討論與介紹, 如認罪協商、證據排除法則、傳聞法則, 國人對此並不陌生。但新法之「共同被告 之合併或分離審判」,在我國學界之論述 非常少,有立即深入研究闡述的必要。第 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為有關「共同被告分離 或合併審判」的規定﹕「(第一項)法院 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 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或 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第二項)前項情2 形,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 告權利之必要者,應分離調查證據或辯 論。」 對於草案可能產生的疑義,美國法早已 有極豐富的學說與判例,足供參考。為此, 本研究擬借助美國法的相關學說與判決, 研究草案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條可能產生 的一切問題,在該條文生效後,本研究能 供我國裁判之重要參考資料。 「共同被告之合併或分離審判」必將 成為刑事訴訟法之內容,但我國有關此部 分的著作非常少。然新法的疑義幾乎可以 預見,例如法院對於當事人聲請分離調查 或審判,應以如何之標準決定准許或駁 回?又該條文第二項規定法院為保護被告 權利之必要「應」分離調查或辯論程序, 成為法院之義務,無待當事人之聲請。如 法院未盡此義務,是否得成為上訴審撤銷 之理由?又,法院應如何認定共同被告之 利害相反?又法院如裁定分離或合併調查 或辯論,也可能會引起證據法適用的疑 義,例如證人在共同被告之調查程序所作 陳述,是否得為其他共同被告之證據?本 研究即在解決這些可預見的爭議,對於將 來實務有非常重要的幫助,甚至可能影響 實務的發展。 三、結果與討論 針對本計劃,本人已發表論文﹕論共 同被告之合併及分離審判,業經臺大法學 論叢審稿通過,預計將刊載於臺大法學論 叢九十三年十一月。對於計劃所擬問題皆 一一解決,並提出立法應有的建議。 四、計劃成果自評 本研究內容完全達到原計劃預期之目 的。本研究對合併審判及分別審判之法理 有極為深入的討論,自理論、立法意旨、 可能對實務帶來的衝擊等等一一剖析。 五、參考文獻 中文部分 王兆鵬(1999 年),刑事被告的憲法權利, 翰蘆。 王兆鵬(2003 年),刑事訴訟講義(一), 元照。 王兆鵬(2002 年),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刑 事訴訟,元照。 王兆鵬(2000 年),搜索扣押與刑事被告 的憲法權利,翰蘆。 司法院刑事廳編輯(2002 年),洪根樹翻 譯,《日本刑事訴訟規則》。 司法院刑事廳(2003 年 8 月),刑事訴訟 新制法律問題彙編,第一版。 林東茂(2001 年,7 月),一個知識論上 的刑法學思考,第三版,五南。 黃朝義(1999 年),刑事證據法研究,第 三章自白法則,元照。 陳子平(1996 年),論過失共同正犯,東 海法學研究第十期。 陳運財(2003 年 7 月),共同被告之調查, 律師雜誌第二八六期。 陳運財(1998 年),刑事訴訟與正當之法 律程序,月旦。 陳樸生(1988 年 9 月),刑事訴訟法實務, 第 11 版,自版。 蔡佩芬(2001 年 5 月 3 日),論刑事訴訟 法第六條及合併審判之立法缺失與建議 (一),法務通訊第二○三一期,第四 版。 蔡墩銘(1999 年),刑法精義,(翰蘆, 1999 年)。 蔡墩銘譯《德日刑事訴訟法》(1993 年), 五南出版社。 英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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