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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自由再思辨:普遍人權還是專業特權?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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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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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林元輝博士.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新聞自由再思辨:普遍人權還是專業特權?. ‧. n. al. er. io. sit. y. Nat. Rethinking Freedom of the Press: Universal Human Rights or Professional Privilege?. Ch. engchi. i n U. 研究生:周彥妤 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 v.

(2) 謝辭 首先,謝謝林元輝老師,在身兼傳播學院院長一職之餘,仍願意騰出時間擔 任我的指導教授。感謝老師一路扮演引路人,不僅為我指點迷津,又總是一語中 的,亦提出精闢見解供我思索。 再來,謝謝林麗雲老師與陳順孝老師,在我向兩位寄出邀請擔任口試委員的 信件不久,二話不說便一口答應。謝謝兩位老師的種種提點,著實助我一臂之力。 至於私領域要致謝的人,請容我不在此一一唱名,但我必會銘記在心。謝謝 你們的支持。.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i n U. v.

(3) 摘要 大眾媒體時代,傳播科技昂貴,只有少數人有財力經營新聞媒體,充當公眾 的新聞代理人。外加「第四權理論」加持,主張新聞自由專屬新聞媒體,自此奠 定新聞特權說。但隨著專業新聞公害橫行,反映新聞自由所託非人。 到了網路發達時代,科技崇高的大牆倒下,新興媒體與自媒體湧現,人人都 有機會發布新聞,突顯新聞自由的權利歸屬須重新辯證:究竟是普遍人權抑或專 業特權?. 治 政 自由的新內涵:接收正確、充分與即時資訊的自由、免於採訪侵害的自由、享有 大 立 合宜傳播法制的自由及編採不受干預的自由 。提倡新聞人權,不為替代專業特權, 本文主張當今時代新聞自由應為普遍人權,基於權利歸屬不同,另提出新聞. ‧. ‧ 國. 養為依歸。. 學. 而是期許兩造地位對等且共存共榮。不分權利主體,繼往開來的關鍵全以新聞素. 網路無所不在,不再讓傳統媒體獨占新聞定義與傳播權,但人心拘泥於傳統. Nat. sit. y. 記者身分的習慣卻依舊不去,導致新媒體的報導者被迫矮人一截。社會終須順應. io. n. al. er. 新聞人權時代,文末提出回應對策。. Ch. engchi. i n U. v. 關鍵字:第四權、新聞自由、採訪權、獨立媒體、公民媒體、自媒體. ii.

(4) 目次 第壹章. 新聞自由是專業特權的時代與理論...........................................................1. 第一節. 當年傳播科技使然...............................................................................1. 第二節. 第四權理論...........................................................................................2. 第貳章. 新聞自由是普遍人權的契機.......................................................................9. 第一節. 專業新聞公害橫行...............................................................................9. 第二節. 時下傳播科技蓬勃發展.....................................................................14. 第三節. 思想基礎與憲法保障.........................................................................18. 第二節. 治 政 接收正確、充分與即時資訊的自由.................................................27 大 立 免於採訪侵害的自由.........................................................................36. 第三節. 享有合宜傳播法制的自由.................................................................42. 第四節. 編採不受干預的自由.........................................................................49. 新聞自由的新內涵.....................................................................................20. 第一節. 學. ‧. 實踐新聞自由的新難題.............................................................................60. Nat. 官署內規限定採訪資格與劃定採訪範圍.........................................60. y. 第一節. sit. 第肆章. ‧ 國. 第參章. io. er. (一)《立法院採訪證件發放要點》.......................................................60 (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執行集會遊行與媒體協調之工作守則》...65. n. al. Ch. i n U. v. 第二節. 警察阻擋採訪施暴記者.....................................................................71. 第三節. 部分人對記者的認知仍原地踏步.....................................................77. 第四節. 小結.....................................................................................................78. 第伍章. engchi. 社會如何回應新聞人權?.........................................................................82. 第一節. 公部門與執法單位.............................................................................82. 第二節. 傳統媒體.............................................................................................84. 第三節. 網路新興媒體與自媒體.....................................................................86. 第四節. 公眾.....................................................................................................88. 結論.............................................................................................................................90 參考文獻.....................................................................................................................93 iii.

(5) 第壹章 第一節. 新聞自由是專業特權的時代與理論 當年傳播科技使然. 15 世紀後半葉,來自德國萊茵河谷地的活字印刷術首創以合金鑄字,印刷 技術革新,加快大量複製文本的時間,更帶動印刷媒體邁向市場發展。19 世紀中 期,蒸汽印刷機問世,印刷速度前所未見,出版事業連帶轉型成全面自動化的快 速複製工業。(石世豪,2013: 125, 332) 印刷技術新突破,固然促進資訊流通,印刷成本卻也隨之急遽增加,經營門 檻高不可攀,導致資金有限者難有立足之地,報業轉向為資本密集產業,新聞也 就順勢成為批量生產的工業產品,就此揮別一人包辦或少數人合夥撰稿、編輯、. 政 治 大. 印刷與出版的低成本辦報時代。(Standage, 2013: 276-84). 立. ‧ 國. 學. 於是,資本雄厚的新聞機構趁勢崛起,開始招兵買馬,僱用專業記者寫稿, 新聞記者從此成為常態職業,代表公眾行使尋求、產製及傳布資訊的自由,逐步. ‧. 確立由專業主導的「代理式新聞體制」。(Hartley, 2009: 186, 206-08)由於跨入市 場的門檻高不可攀,又有權決定大眾視聽內容,新聞媒體聲勢如日中天,地位水. y. Nat. 漲船高,一般人幾乎只能被動接收報導,彼時「傳送者」與「接收者」的角色分. n. er. io. al. sit. 明。(Levinson, 1999: 216, 220). i n U. v. 早年眾聲喧嘩的咖啡屋時代,講究雙向交流,但到了大眾媒體的全盛時期,. Ch. engchi. 你來我往的社群互動大為消退,「讀」與「寫」成了毫無交會的兩條平行線。此 外,新聞媒體主要的資金來源為廣告收入,經營目標在擴大讀者群而非啟發公眾, 他們不將讀者視為討論報導的參與者而是訊息消費者,因此與公眾日漸疏離。 (Standage, 2013: 11, 291, 302-03) 19 世紀後期,小媒體難敵大媒體規模經濟的優勢,只能苟延殘喘,否則就是 黯然退出市場,大者恆大的媒體產業結構底定,尤其位居主導的報老闆大權在握, 能對讀者發揮龐大的政治影響力。 (Curran & Seaton, 1997: 73-75)20 世紀中葉後, 「媒體集中化」(media concentration)現象更顯著,不免威脅民主政治訴求的平 等參與。(石世豪,2013: 331) 所謂「新聞自由」(freedom of the press)的「新聞」(press),在 17 至 18 世 1.

(6) 紀的前大眾傳播時代,原意為「書」或「小冊」等印刷型式的文字刊物,是為區 別口語(oral speech)與手寫(handwritten letters)的表意方式。到了大眾媒體時 代,代理式新聞體制崛起,字義才演化為「新聞業」的總稱。 (Thorgeirsdóttir, 2005: 211;林子儀,1999: 71-72)當新聞成為常規行業,代表僅有少數成員有資格參 與,等同在媒體上的表意與議論是特權。(Hartley, 2009: 210-11, 214-15)況且, 當代新聞業是由巨大的媒體帝國控制,並結合不同類別的營利事業,由極少數的 公司掌控絕大多數的傳播管道,導致所有權集中,媒體成為禁臠,不但是特權, 且是有權無責的特權。(Curran & Seaton, 1997: 73). 第二節. 第四權理論. 治 政 主義可比擬代議民主制,受委託代表公眾耳目,行使傳布資訊的自由,以維繫政 大 立 體正常運作,這套理路可稱作「代理式新聞學」 (representative journalism)。. 主張新聞自由為職業權利而非個人權利,秉持的是新聞專業主義。新聞專業. ‧ 國. 學. (Kolodzy, 2006: 219; Hartley, 2009: 207; 姜華,2014: 165-66, 182)而「第四權理 論」(the fourth estate theory)即認為政府有濫權之虞,因而自三權分立說延伸出. ‧. 「第四權」的主張,賦予新聞媒體扮演政府三權之外「額外制衡」(an additional check)的角色,以健全民主社會。(Stewart, 1974: 634; 林子儀,1999: 78-80). sit. y. Nat. io. er. 三權分立說是現代民主國家典型的政治制度,主張政府機構劃分為「立法」 、 「行政」與「司法」三大機關,目的在「追求政府運作效率」及「避免專權暴政」 。. n. al. i n U. v. (湯德宗,2000: 186)但另有主張消極防止權力集中才是宗旨,而非為求積極提. Ch. engchi. 升政府效能。(許志雄,1992: 102)三權分立說創自法國的孟德斯鳩(Charles de Montesquieu) ,學說承襲自英國的洛克(John Locke) ,後經改良並融合英法兩國 政治制度的特性,成為近代民主憲政國家的圭臬。(Vile, 1998) 事實上,分權學說淵遠流長,上可溯源至古典時代,當時稱作「混合政體」 (mixed government) 。 「混合政體」一詞首見於修昔提底斯(Thucydides)的著作 《伯羅奔尼撒戰爭史》(History of the Peloponnesian War),歷經柏拉圖(Plato) 與亞里斯多德(Aristotle)探討倡議,再由波里比斯(Polybius)發展完善。(陳 思賢,2014: 65, 392) 柏拉圖於《理想國》(The Republic)〈法律篇〉主張政體可區分為「君主政 體」與「民主政體」,而混合政體囊括君主制的權威及民主制的自由,折衷兩者 2.

(7) 避免趨向極端,是最理想且穩定的政體。(Vile, 1998) 亞里斯多德則強調中庸價值,認為「中產階級」 (middling class)執掌的共和 政體,結合寡頭政體與平民政體,得以平衡富人與窮人的兩極。 (張翰書,1961: 81;薩孟武,1978: 53)他在《政治學》 (Politics)將政府組織區分為「討論機關」 (Deliberative Organ) 、 「執行機關」 (Administrative Organ)與「司法機關」 (Judicial Organ) 。 (朱諶,1997: 3-4)此與現代三權分立制名詞對應但不對等,除了劃分界 線含糊外,也未詳加解釋。 (湯德宗,2000)再者,古希臘的「城邦」 (polis)與 當代的「國家」 (state)意義不同, (陳思賢,2014: 54)亞里斯多德著重觀察希臘 城邦治理,探討並未顯現出獨立於社會之上的憲法與政府,若視其為現代三權分 立的根源,有過度推論之虞。(吳壽彭,2008: 215;蕭高彥,2013: 49). 政 治 大 波里比斯在《羅馬史》 (History of Rome)考察羅馬共和國的政治實踐,發現 立 羅馬的執政官、元老院與平民議會,分別有君主政體、貴族政體與民主政體的性. ‧ 國. 學. 質,且三種權力互相制衡,避免專橫,以維持政治穩固。 (陳思賢,2014: 65-66) 他闡揚的「制衡原理」(the principle of checks and balances)首見於政治思想史, 1961: 115-18). ‧. 彼時政府機構不代表不同階級,而是機構內部自身所有的制約作用。(張翰書,. sit. y. Nat. al. er. io. 綜觀上述說法,混合政體以「階級」為權力制衡的單位,認為不同階級掌握. n. 不同權力,既可促進政治參與,提升認同感,又能互相制衡,避免一方獨大。 (Vile, 1998). Ch. engchi. i n U. v. 英國為近代分權理論的濫觴,由於地理環境與政治生態的因素,降至 17 世 紀末,限制王權的聲勢與日俱增。自權利法典(The Bill of Rights)頒布後,原先 單一王權的政體面臨法制分裂,確立國王與國會分別掌握行政與立法之權,從而 形成兩權分立。洛克(John Locke)在《政府二論》 (Two Treatises on Government) 闡明當時英國政情,繼而成為近代分權理論的提出者。(朱諶,1997) 洛克質疑國家權力行使往往不具理性,故主張有限政府論,不可將國家權力 交付同一機構。(陳慈陽,2007)此外,基於主權在民的理念,政府僅具「受委 託的權力」 (fiduciary power),行使範圍僅限人民委託。(李鴻禧,1999: 224)他 將政府權力分為「立法權」(legislative power)、「行政權」(executive power)與 3.

(8) 「外交權」 (federative power) ,又以立法權為核心,將其委託於政府之外的國會, 行政權與外交權則委託政府行使。因此,洛克的分權論名義上是三權分立,實則 是「立法」與「執法」的「二權分立」,目的是為防止兩者歸屬同一機構,以免 人民權利受侵害,(許志雄,1992: 78-80)並未直接論及「制衡」的原則。(張翰 書,1961: 301) 孟德斯鳩(Charles de Montesquieu)承繼洛克的思想,並予以修補,在集大 成之作《法意》 (The Spirit of the Laws)將政府權力劃分為「立法權」 (legislative power) 、 「行政權」 (executive power)與「司法權」 (judicial power) ,確立近代民 主憲政三權分立的理論基礎。他主張「分權」(separation of powers)與「制衡」 (checks and balances)的政府體制,三權各自為政,互不從屬,分別交由不同機. 政 治 大 利。 (Vile, 1998: 94-95, 99-105)簡言之,三權分立的意義有三:一、區別權力── 立 國家權力分為立法、行政與司法;二、分離權力──三權分屬三個機關;三、均 構執掌,相互制衡維繫權力平衡,防止權力獨攬作威作福,保障人民的自由與權. ‧ 國. 學. 衡權力──以權力抑制權力,彼此勢均力敵,互相制衡。(薩孟武,1978: 209) 另有學者主張,孟德斯鳩的分權說除了側重「制衡」的面向外,「共治」亦是關. ‧. 注的環節。以樂團(concert)比喻,三種勢力各吹各調,仍須有合奏精神,才能 順利演出。 (朱諶,1997: 17)綜觀之,基於英法兩國的政治組織與社會情況不同,. y. Nat. er. io. 均衡的三權分立。(陳思賢,2014: 210). sit. 洛克與孟德斯鳩的主張差別在於,前者為立法權優越的兩權分立,後者則為權力. al. n. v i n 其實,自三權分立說延伸出的 (the fourth estate) C h「第四權」是從「第四階級」 U i e h ngc 一詞演變而來。 (陳錫蕃,2002)歐洲中世紀,與第四階級並列的三個階級(three estates)分別是「教士」 (clergy)、「貴族」 (nobility)與「平民」 (commoners), 三者統稱為「王國境內的諸階層」 (estate of realms) 。 (薛波、潘漢典,2003;Hirst, 2010: 109) 「第四階級」泛指「新聞媒體」或「記者」,但就歷史發展而言,最初含義 另有所指,曾代表「軍隊」(army),若指稱「無產階級」(proletariat)、「群眾」 (mob) 、 「王后」與「法律工作者」 ,則形容既有階級外的其他團體,擁有未受抑 制的龐大影響力,帶有嘲諷之意。 (Encyclopedia Americana, 1997;石世豪,2013: 317). 4.

(9) 最早以「第四階級」稱呼新聞媒體的出處迄無定論。一說起源於英國輝格派 議員博爾克(Edmund Burke) ,歷史學家卡萊爾(Thomas Carlyle)在《論英雄及 英雄崇拜》(On Heroes and Hero Worship)提及,博爾克在 1787 年出席英國下議 院辯論會議說到:「國會有三大階級,但在記者室中坐的是遠比三大階級更重要 的第四階級。」 (Burke said there were Three Estates in Parliament; but, in the Reporters’ Gallery yonder, there sat a Fourth Estate more important far than they all.)(Petley, 2009: 184);另一說依據法學教授朗吉(David Lange)的考察,應是源自英國輝 格黨政治家麥考利(T.B. Macaulay) , (林子儀,1999: 67)他在 1828 年撰文提到: 「(國會)記者席已成為第四階級。」(The gallery in which the reporters sit has become a fourth estate of the realm.)(Splichal, 2002: 44);又一說則出自布魯厄姆 (Lord Henry Brougham)於 1823 年(或 1824 年)在下議院提出的見解。(Th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1989). 立. 政 治 大. 1860 年,漢特(F. K. Hunt)在《第四階級》 (The Fourth Estate)提到,英國. ‧ 國. 學. 《泰晤士報》(The Times)因發揮監督政府功能,樹立權威聲望,頗富影響力, 堪為典範,故稱許該報為英國政治的「第四階級」 ,此一名號因而廣為流傳。 (李. ‧. 瞻,1988)隨後「第四階級」歷經演化,逐漸脫離原意,在行政、立法與司法三 權分立體制確立後,成為制衡政府三權之外的「第四權」。(林子儀,1999). sit. y. Nat. er. io. 「第四權理論」理論學說源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史都華( Potter. al. Stewart)1974 年在耶魯大學的演說“Or of the Press,”法律學者布拉西(Vincent. n. v i n Blasi)再進一步闡述新聞媒體制衡的功能, (Baker, 1992)同是法律學者的貝克 Ch U i e h n c g (C. Edwin Baker)則提出補強觀點,理論基礎因而更健全,影響層面逐漸擴散。 (林子儀,1999)隨後由國內法律學者林子儀引介,並在《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 〈新聞自由的意義及其理論基礎〉呼應史都華的論點,以「第四權理論」建構新 聞自由的理論基礎,由於成一家之言,學界普遍援引。(石世豪,2006) 依據史都華的主張,美國聯邦憲法第一增修條文(First Amendment)的「言 論」 (speech)與「出版」 (press)須各自分立,並強調美國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的 目的為:在政府組織外創設第四機構,用以額外制衡三權(to create a fourth institution outside the government as an additional check on the three official branches)。 在他的詮釋下,新聞自由享有憲法保障,且是專屬新聞媒體的「制度性權利」 (an institutional right)或「結構性條款」(a structural provision)。(Stewart, 1975: 6335.

(10) 34)布拉西對此提出進一步闡述,認為保障新聞自由的目的為:制衡政府可能濫 用人民賦予的權力(check the inherent tendency of government officials to abuse the power entrusted to them)。(Blasi, 1977: 538) 國內有學者認為,依據史都華的原意,政府三權指的是「權力」(power), 但新聞媒體監督政府是基於新聞自由是「權利」 (right) ,兩者位階截然不同,況 且「額外制衡」是在政府之外而非政府之內。因此,「第四權」此一譯稱語意扭 曲,以此稱呼新聞媒體並不恰當。(賴祥蔚,2006: 111;法治斌、董保城,2014: 53)有學者更主張「第四權」為誤譯,實則應譯為「第四階級」,若不能扭轉用 詞,至少加上引號,說明新聞自由為「權利」而非「權力」 。 (陳錫蕃,2002)不 過,沿用俗稱是為尊重通象,且不論採取何種譯名,皆為說明媒體監督政府的角 色與功能。(林子儀,1999: 66). 立. 政 治 大. 「第四權理論」認為,即使「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關係密切,皆為保. ‧ 國. 學. 障表意自由,但兩者分野在於,前者屬於「個人基本權利」 (an individual right) , 後者則為「制度性權利」 (an institutional right) ,彼此理論基礎、權利性質與權利. ‧. 主體均有差異。因此,學說主張為新聞自由另闢蹊徑,好跳脫言論自由的框架。 (ibid., 67-68, 81-82). sit. y. Nat. er. io. 至於新聞自由的保障對象,僅限新聞媒體事業組織成員,包含事業主及專業. al. 人員(編輯與記者)。新聞媒體並非無故享有新聞自由,之所以享有特殊保障,. n. v i n 目的在維護其自主權,促使善盡監督政府之責,提供未受政府干預的資訊、意見 Ch U i e h n c g 及娛樂,以喚起公眾的關心與討論,方可健全民主體制。更確切來說,保障出發 點不為媒體私利,而是以視聽大眾實踐民主理念的利益為中心。若為追求較大公 共利益而限制新聞自由,並不違憲,新聞自由並非無限上綱。 (ibid., 82-84)新聞 媒體握有的特殊保障絕非為所欲為的絕對特權,而是負有義務的制度性權利。 (陳 雅慧,2009: 3) 標舉新聞媒體監督政府是「第四權理論」的旨趣,一來政府三權制衡流於消 極,二來人民不免力有未逮,因而有賴其充當「第四權」,發揮組織頗具規模的 力量,與政府權力互相抗衡。 (林子儀,1999: 79-80)理論背後的民主圖像是「菁 英民主論」(democratic elitism),主張媒體的功能為監督政府,而非公共論壇或 對話平台,具有「調查報導」 (investigative journalism)的意向。(許家馨,2011: 6.

(11) 13)質言之,學說蘊含對權力不信任,因而側重監督政府, (Baker, 1992: 233)認 為媒體猶如公眾耳目(the eyes and ears of the public)或人民代表(representative of the people ), 替人 民 監督 政 府施 政 ,不 僅 是報 導 者( reporter )、 評 論 者 (commentator),更是調查者(investigator)。(林世宗,2005: 125) 為了讓新聞媒體克盡監督政府的天職,最基本的權利保障範圍須包含:設立 新聞媒體事業、搜集資訊、不揭露資訊來源、編輯及傳播散發資訊。(林子儀, 1999: 97)另外,美國法律學者貝克(C. Edwin Baker)依據該國法界實務與學說 曾論及的新聞自由權利類型,歸納為以下八項: 1. 新聞媒體應有取得政府控制的資訊或進入政府管理的設施以獲得資訊之憲法. 政 治 大 2. 新聞記者為了獲取資訊或報導某事件,應有不受某些法律規範的權利,例如不 立 受禁止侵入他人財產。 權利,例如入監採訪犯人或進入法庭旁聽刑事程序。. ‧ 國. 學. 3. 新聞媒體享有報導損害他人名譽訊息的特別權利。. 4. 新聞媒體在對抗政府頒布的禁止報導命令(gag orders)或其他限制措施時,. ‧. 應比一般大眾受到較多的權利保護。. 5. 新聞記者有不受大陪審團偵訊,或不回答大陪審團問題的權利。. y. Nat. sit. 6. 在民事訴訟程序,新聞媒體有權拒答參與編輯工作人員心神狀態的質詢。. al. er. io. 7. 只要非刑事罪行的嫌疑犯,新聞媒體有不受政府搜索及扣押的權利。. n. 8. 政府為了達成一般經濟及社會政策,或為了促進訊息傳播公平或多元而為的. Ch. 規制,新聞媒體有權豁免。(ibid., 98-99). engchi. i n U. v. 但這八項並非所有均獲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承認,且自「第四權理論」的觀點 而言,是否皆為新聞自由的具體內涵,尚存爭議,仍有待探討。為了利於討論, 貝克將上述八項權利類型按照性質再區分為三大類:一、防禦權利(defensive rights)──指免於政府干預,包含拒絕證言、不受搜索與扣押及免除一般或專對 新聞媒體所為的規制;二、表意權利(speech rights)──指自由傳達訊息或意見, 如免受政府禁止報導命令、不受政府事前限制措施約束及免於誹謗追訴;三、外 求權利(offensive rights)──指近用資訊,包括取得政府資訊及免於禁止侵入他 人財產限制。(ibid., 98-109) 「第四權理論」建構的新聞自由,不僅主張保障新聞媒體免於國家干預的外 7.

(12) 部自主,亦包括新聞專業人員免於新聞媒體事業主不當干預的內部自主。進一步 而言,外部自主是將新聞自由託付給具有媒體事業組織成員身分的新聞媒體,如 事業主及編輯與記者等專業人員;內部自主則為專業人員有權表達意念,自由報 導觀察所得,且有相當權利裁量值得或需要查訪的報導,事業主則可自由設置新 聞媒體事業,決定營運方針與人事選任,以及有限度行使人事管理權。 (林子儀, 1999: 110-13).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8. i n U. v.

(13) 第貳章 第一節. 新聞自由是普遍人權的契機 專業新聞公害橫行. 「第四權理論」劃分「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的界限,賦予新聞自由獨 立的特殊地位,跳脫承襲言論自由的理路,新聞媒體依此理論宗旨,扮演「第四 權」的角色,承當監督政府的功能,因而享有新聞自由。此學說強化新聞媒體在 民主社會不可或缺的地位,成為新聞實務工作的一劑強心針。 然而,當新聞專業主義日漸發展成熟,其潛在弊端也逐一浮現, (姜華,2014: 196)顯見並非託付代理式新聞體制就可毫無後顧之憂。台灣報禁開放後,新聞 媒體如雨後春筍般設立,享有充分新聞自由,卻對專業倫理視如敝屣,一心追求. 政 治 大. 私利,報導一再踰越常軌,作風惡劣,案例不勝枚舉,終究因辜負公眾所託而致. 立. 公信淪喪,各界怨聲載道,不分產學界、職業領域與地理疆界,著實為社會公認. ‧ 國. 學. 亂源。. ‧. 1990 年以來的電視新聞可謂「失控的商品」。(馮建三,2012: 303-27)代表 作盤點如下:1997 年白曉燕命案;2001 年呂秀蓮控告《新新聞》案、 《獨家報導》. sit. y. Nat. 偷拍璩美鳳光碟案;2002 年涂醒哲舔耳冤案;2004 年總統大選灌票;2005 年東 海大學生劈腿烏龍、陳勝鴻緋聞、倪敏然自縊;2006 年《TVBS 新聞》瀝青鴨報. io. n. al. er. 導烏龍、王育誠造假腳尾飯、徐巍豪捷運強吻、張鴻鈞師生戀;2007 年《TVBS. i n U. v. 新聞》記者自拍黑道持槍恐嚇影片。(朱立熙,2008;林育卉,2008;盧世祥,. Ch. engchi. 2008;關魚,2010)近年案例依舊屢見不鮮,每當社會發生重大事件,便是媒體 大顯身手的時機。事件期間全天候大幅報導,所有細微末節都可能是新聞素材, 幾乎淹沒其他重要新聞,但報導往往激情一時,當新聞熱潮過後,後續報導不是 深度不足,就是不見蹤跡。 2012 年的留日台灣女學生命案,日本警方尚未證實張姓學生是嫌疑人前, 不論警方或媒體皆採用「關係人」一詞。台灣媒體則搶先辦案,不僅直接以「兇 嫌」稱呼,刊登其局部馬賽克的照片,更藉其臉書的蛛絲馬跡,大膽推測犯案動 機,又披露渲染援交前科, (黃若深,2012/1/9)同時大量翻攝兩名被害人的臉書, 甚至有平面媒體公布連結網址。(顧爾德,2012/1/9) 2013 年的八里雙屍案,媒體未審先判再添一例。媒體與名嘴一同化身偵探, 9.

(14) 另一會又各自擔綱編劇與演員,行為荒謬絕倫,報導積非成是,日日放送,猶如 一齣鬧劇。最後,司法偵辦終結,僅起訴被告謝依涵一人,遭影射涉案的呂炳宏、 歐石城與鍾典峰,則獲不起訴處分。(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2013) 2014 年的臺北捷運隨機殺人案,媒體不但未以馬賽克處理案發現場照片, 更不斷播送放大畫面強調案發慘況。真相未明前,又輕率替嫌犯貼上諸多負面標 籤,武斷歸因下定論,依然以徒增恐慌及製造對立為能事。2015 年的臺北市文化 國小隨機殺人案,仍舊不改習性,這次利用社會同仇敵愾,擺出討公道的姿態, 順手推舟大賺收視率,加上「廢死」與「反廢死」兩造對峙,又借力使力隨之起 舞,火上加油。描述嫌犯不離「冷血」 、 「人魔」或「人渣」等煽情用詞,形容割 喉的行凶手法如「殺雞放血」及「IS 恐怖分子」 , (王啟安、蔡佩蓉、錢震皓、楊. 政 治 大 (蘋果日報,2015/5/31)或挖出受害者父親臉書的全家出遊照,同時不忘強調為 立 「獨家」新聞。(TVBS 新聞,2015/5/30;姜翔,2015/5/30) 棋宇,2015/6/3)更有媒體於頭版刊登受害學童照片及全名,揭露其家庭背景,. ‧ 國. 學. 2015 年的高雄大寮監獄挾持事件,仍不改荒腔走板,這次憑藉科技進步,有. ‧. 過之而無不及。中天政論節目《新聞龍捲風》直接與被挾持的典獄長電話連線, 全程現場直播,主持人口吻極盡煽情。凌晨媒體出動無人直升機空拍監獄內的狀. y. Nat. sit. 況,激怒受刑人對空鳴槍。為了創造收視率,不惜干擾警方辦案,無視任何潛在. er. io. 風險,徒讓現場更混亂。(嚴文廷、鄭語謙,2015/2/12). al. n. v i n 美國智庫大西洋理事會(Atlantic 2015 年 9 月 9 日舉 C h Council)於當地時間 U i e h ngc 行「海峽系列:台灣選舉研討會」 。美國戰略暨國際研究中心(Center for Strategic and International Studies)研究員葛來儀(Bonnie Glaser)在會中推測,當月即將 登場的歐習會,習近平可能表態要求美國扮演積極穩定兩岸關係的角色,盼美確 保台灣下屆總統接受九二共識及一個中國。然而, 《聯合報》於 11 日 A12 版(兩 岸)登載〈葛來儀:下任台灣總統 須接受九二共識〉報導,另於《聯合新聞網》 刊登〈美智庫學者:下任台灣總統須接受九二共識〉 。其實,不僅標題扭曲原意, 內文語意也有模糊空間,易誤導此言為學者個人主張:「美國在確保兩岸穩定上 扮演更積極的角色;而為了兩岸穩定,下任台灣總統必須接受九二共識。」(曾 韋禎,2015/9/12;翁嫆琄,2015/9/12) 從預測會晤談話變為發表教誨喊話,葛來儀先在臉書澄清未說過此番言論, 10.

(15) 表示「台灣媒體錯誤引述令我感到相當厭煩」 ,並詢問如何要該報撤下該則報導, 斥責「是哪個笨蛋寫的?」,更考慮提告。稍後,她再重述當時研討會談話的來 龍去脈,直指標題蓄意誤導讀者,表示某些台灣媒體並非首次扭曲她的發言來支 持其政治立場。她強調自己是獨立美國學者,不想在大選期間扮演台灣政治的馬 前卒。(李忠謙,2015/9/12)隨後《聯合新聞網》的標題改正為〈葛來儀:歐習 會可能觸及九二共識議題〉 ,並於 13 日刊登道歉啟示,聲稱標題不夠精確,但記 者報導無誤亦無誤導意圖。(聯合新聞網,2015/9/13) 根據「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年度發布的「台灣媒體烏龍新聞報告」顯示, 媒體報導不但錯誤百出,錯誤率甚至有逐年攀升趨勢,主要缺失可歸納如下:查 證不足、夾敘夾議、未審先判、製造恐慌與揭人隱私。(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 政 治 大.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立. 不僅新聞產學界齊聲批判,連其他行業也對媒體的種種作為難以苟同。台灣. ‧ 國. 學. 導演李安批評,台灣電視新聞「真的很不像話」 ,盡是圍繞雞毛蒜皮的瑣事打轉, 國際情勢報導寥寥可數。(黃麗芸,2013/5/12). ‧. 醫界則視媒體為洪水猛獸,避之唯恐不及,惶恐與其交手,就怕成為任媒體. y. Nat. sit. 宰割的砧上肉。首先,醫師多半體認媒體如兩面刃,可宣傳亦可毀人名譽;其次,. er. io. 非醫療專業溝通不僅費時又有落差,報導常讓人匪夷所思,甚至斷章取義;再次,. al. 媒體經常窮追猛打干擾執行醫療業務;又次,醫療糾紛真相未明,媒體便在報導. n. v i n 中對醫生未審先判。(呂淑妤,2011)醫界認為,苛求媒體具有充足醫學專業知 Ch U i e h n c g 識實在說不過去,但其最大問題在欠缺敬業精神,未確實尋求專業諮詢奧援,例 如報導常見翻譯、拼字與數字錯誤,或誤解引用國外醫療新聞,或訪問醫師時誤 植、遺漏醫師姓名,更不乏張冠李戴、曲解原意,甚至訪談片段慘遭消音,畫面. 淪為背景,只配上記者旁白,大幅降低醫師受訪意願。而爭議報導可歸納為三: 一、助長迷信違背醫學常識;二、談治病重偏方或個人經驗談;三、醫療重大突 破照單全收。(楊智超,無日期)因此,勸告讀者閱讀或收看醫藥新聞須步步為 營,裡頭真假參半充滿陷阱,不僅充斥未經查證的謠言,更可能是公關稿或付費 報導。此外,對醫療個案控訴報導過於著重衝突場面,絲毫無助釐清真相,因而 有醫院在候診室的電視機建議病患不要收看有線電視新聞台。(林靜靜,2014) 國際亦批判台灣新聞媒體。美國國務院(U.S. Department of State)2003 年 11.

(16) 與 2004 年發布的人權報告,以「反常/不按牌理出牌」(erratic)形容台灣媒體 的報導品質,且經常侵害隱私,例如跟拍警方偵訊,或闖入醫院病房採訪無力制 止的病患。(美國國務院,2003; 2004) 美國《洛杉磯時報》(Los Angeles Times)與《外交政策》(Foreign Policy) 更專文探討台灣媒體,不約而同以「毫無節制」(no-hold-barred)描述種種脫軌 行徑。 《洛杉磯時報》2005 年指出,台灣新聞媒體無法處理真實(can’t handle the truth) ,不遺餘力找尋新聞題材,卻不顧真相,不但不常查證消息來源,更極少更 正錯誤,只為搶先報導以求上級重賞。此外,對採訪對象窮追猛打,更會毀人名 譽,堪稱亞洲最具攻擊力。自威權時代至民主體制,媒體角色從過去的「哈巴狗」 (lapdog)轉變為「瘋狗」 (mad dog) ,倡議媒體改革的人士憂心忡忡卻束手無策。. 政 治 大 不足道的瑣事,如黃色小鴨爆炸與台巴混血兒吳憶樺返台的花邊新聞。另引述學 立 者與從業人員的評析,說明媒體目光短淺,缺乏國際視野。報導充斥駭人聽聞 《外交政策》2014 年提到,縱然台灣新聞自由位居亞洲第一,媒體眼中卻盡是微. ‧ 國. 學. (macabre)、淫穢不堪(salacious)與荒謬絕倫(ridiculous)的新聞,出名的採 訪行為是以麥克風圍堵訪問。文末引述台灣《商業周刊》專欄一文,唯有大眾拒. ‧. 絕劣質新聞,才能迫使媒體改進,否則下一代仍須受腦殘新聞轟炸(bombarded by brain-dead news)。(Fuchs, 2014/2/21; Magnier, 2005/2/28). sit. y. Nat. er. io. 一般民眾同樣對媒體亂象深感不滿。早年新聞業人人景仰,記者頗有呼風喚. al. 雨之勢,因此多以己職為榮,外人敬畏有加,風光一時。如今殊榮不再,猶如過. n. v i n 街老鼠,坊間戲稱新聞業為「製造業」或「修理業」 ,甚至諷為「文化流氓」 。本 Ch U i e h ngc 有「無冕王」的美稱,而今記者的身分就代表罪過, 「腦殘」 、 「白癡」或「弱智」 是常見形容,更有甚者將記者改寫為「妓者」 。 (關魚,2010)近來更流傳「小時 不讀書,長大當記者」的說法。 此外,大眾也架設網路平台批判不當報導,如批踢踢(Ptt)的「媒亂」 (mediachaos)板,或是臉書(Facebook)的粉絲專頁皆是顯例。臉書專頁「媒體自律與 監督」提供網友監督與評論;「杜絕惡質媒體! Taiwanese Media SUCKS!」則以拒 看無謂新聞,杜絕惡質媒體為宗旨,並以提供各類優質資訊為理念; 「『反』白目 腦殘媒體記者!!!」的成立使命是為讓「白目腦殘」的記者聽見民怨,認為媒 體素質以「驚人速度」墜落,不僅查證不慎,發布錯誤資訊,又以「腦殘提問」 傷害被害家屬,毫無人性與同理心,要求媒體停止這種「白目腦殘的顧人怨行為」 , 12.

(17) 才不至於全然失去尊重,並呼籲媒體為台灣帶來「正面力量」與「文明素質」。 其實,媒體亂象舉世皆然,但台灣特殊之處在「亂無所懼」及「亂無可制」 。 (胡元輝,2008: 15-16)台灣新聞媒體不守專業規矩,屢屢侵犯人權,上至達官 顯要,下至平民百姓,皆有人受害,因報導侵權而頻吃官司,是不折不扣的「公 害」。所謂「新聞公害」說,指「攸關新聞惡招若任其所以而無從改善,必致人 權遭蹂躪,社會無可信之資訊,獲知、受教、議論、娛樂,甚至文化承傳都會喪 失憑藉,社會即難免崩解。」 (林元輝,2006a: 153)進一步而言,媒體本應是擔 負監督之責的「第四權」,監督對象也包含公害,居然自身即為公害,是台灣的 特產。而新聞公害的類型,主要可歸納為查證不足、主觀偏頗、渲染扭曲、黨同 伐異、造假剽竊、侵害人權,繼而「殺人無形」。(林元輝,2006a). 政 治 大 若將媒體端上檯面的新聞比喻為「菜色」,這盤菜不但沒營養,又難下嚥, 立 更可能是偽食物,甚至將民眾當成食材來源。(關魚,2010: 132)近來層出不窮. ‧ 國. 學. 的食安議題,媒體多以「黑心食品」稱之,該名詞原先不見於管理法規,是經由 媒體大幅報導所生。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 , 「黑心食品」的定義有二:一、人. ‧. 不該吃的卻給人吃;二、重大危害消費者的健康與權益。前者指「黑心商人」蓄 意欺瞞;後者指食品中含有過量或禁止的添加物。 (行政院衛生署 FDA 籌備小組,. y. Nat. sit. 2005/9/29)由此觀之,若媒體提供民眾不該產製的資訊,折損公眾知的權利,扭. er. io. 曲新聞自由的真義,創造「黑心食品」一詞的媒體,何嘗不是在生產「黑心新聞」?. al. n. v i n 公眾本欲藉媒體提供的資訊避免風險,豈料媒體自身就是製造風險(risk) Ch U i e h n c g 的源頭,(McQuail, 2000: 523)如今更要適時迴避以免遭殃。近年鼓吹的「媒體 識讀」 (media literacy)教育,理念就是為了讓閱聽眾以更精明的眼光解讀新聞。 (關魚,2010)教授該門課程的教師將其比喻為「防身術」,在媒體自身就是社 會亂源的前提下,唯有學會這套本領,養成成熟的思辨能力,才不至全盤接收或 遭謊言蒙蔽。此外,公眾才有能力齊心抵抗劣質新聞,從而維護自身閱聽權益。 (余揚州,2007) 公信力為新聞媒體的生存命脈。若得不到公眾信賴,無疑是動搖新聞事業的 根本。媒體本應帶頭求真,幫助閱聽眾判斷真偽,卻競相以造假為能事,在埋怨 外在環境巨變之前,其實是自身背棄專業常規在先,拋棄賴以為生的真實,最終 自然得承擔社會厭棄的代價。(朱立熙,2008)事到如今,從業人員人前羞提職 13.

(18) 業,避免家人收看新聞,不少人離職另謀出路,教授新聞傳播的教師對任教科系 難以啟齒,後進學子視為畏途,新聞事業可謂名譽掃地。(林元輝,2007)縱然 台灣媒體新聞自由國際評比名列前茅,新聞公害卻層出不窮,新聞公信力繼而敬 陪末座,導致新聞業形象一蹶不振。. 第二節. 時下傳播科技蓬勃發展. 從前經營出版事業成本高不可攀,規模龐大的新聞機構順勢崛起,就在當時 樹立權威鞏固地位。傳統新聞媒體組織當道的時代,牢牢緊握新聞守門權,權傾 一時,大眾只能被動接收報導,彼時「傳送者」與「接收者」的角色涇渭分明。 (Bowman & Willis, 2003). 治 政 隨著網際網路出現,啟動劇烈變革,大幅衝擊新聞事業 大 ,既有規則逐漸鬆動。 立 在網際網路上運作的全球資訊網(World Wide Web), (Kovach & Rosenstiel, 2001) ‧ 國. 學. 講究開放、自由、共享及平等的精神,打破中央集權限制。除了是技術發明外, 更盼望協助使用者共同作業,讀寫並行,養成溝通互動及書寫創造的能力,. ‧. (Berners-Lee, 1999: 207)頭一回只要一台連結網路的電腦,幾乎誰都能生產新 聞,只是操作要具備專業技術,僅有少數行家使用,一般人仍是被動接收訊息的. Nat. er. io. sit. y. 閱聽人。(Gilmor, 2004: 18-19). 直到部落格問世,操作門檻大幅降低,人人都能輕易設置發聲平台,從此不. n. al. Ch. i n U. v. 再只是讀者,更可以是寫手,往年追求讀寫雙向的未竟之業,終於實現。 (Lawson,. engchi. 2005/8/9)由於不受傳統新聞事業規範,(Bowman & Willis, 2003)本是接收方的 閱聽人開始在部落格撰寫新聞,記者不再是唯一的生產方。到了社群媒體時代, 這種水平式媒體(horizontal media)興起,能更快速便利蒐集、過濾及傳布新聞, 形成集體的廣播網絡(a broadcast network) 。 (The Economist, 2011/7/9: 8)此外, 當代手機高度普及,其「即刻連結」 (instant connectivity)的技術特質,讓使用者 隨時隨地在移動中與他人互動, (黃厚銘、曹家榮,2015: 43)尤其內建相機,人 人隨手就可拍攝,連上網後更加快發布影像的速度。(Gilmor, 2004: 26-27) 當傳播科技條件成熟完備,任何人都能以極少成本創辦媒體,又逢積體電路 小型化,再配合網際網路的通訊技術, (ibid., 118-20) ,科技的特性因而出現轉變, 從單向傳遞到雙向互動、從頻道稀有到多量、從大眾到分眾、社群及個人、從同 步到異步, (管中祥,2009: 59-63) ,以新資訊科技為基礎的新媒體溝通模式就此 14.

(19) 形成,進而改寫既有媒體秩序。縱使大眾媒體仍是引導新聞走向的重要角色,卻 不再是唯一來源,擺在眼前的事實是各路人馬參與新聞產製。(Gilmor, 2004) 時下傳播科技成為利器,促成網路新興媒體與自媒體遍地開花,彼此經營模 式相異。廣義而言,由一般大眾而非專業媒體組織產製的媒體,就屬公民媒體 (citizen media) 。 (胡元輝等,2010: 12-13)不過,公民媒體不僅別稱眾多,譯稱 也不盡相同,如另類媒體(alternative media)、地下媒體(underground media)、 基進媒體(radical media)、社區媒體(community media)、獨立媒體、社會/全 民媒體(social media)或我群媒體(we media) 。名詞不同突顯特徵不同,共同精 神皆為:對抗大眾媒體,傳達多元觀點,藉此改革社會。 (陳順孝,2008: 175-76). 政 治 大 略有差異。除了財務及運作獨立的共同點之外,前者可能較靠近優勢權力體系, 立 未必會替弱勢發聲,有時也可能是某些團體的附庸;後者則常處於非主流的邊緣. 縱使別稱眾多,核心內涵相近,另有主張強調「獨立媒體」與「另類媒體」. ‧ 國. 學. 位置對抗主流媒體, (管中祥,2015e: 239-40) , 「對抗」不僅是內容取向不同,更 與其價值觀相左,綜觀國外另類媒體研究,至少可從十個項目檢視主流媒體與另. ‧. 類媒體的不同:目的、產品、媒介接收者、收入來源、發行、內容所有權、觀點 來源、結構、組織、創新與適應。(成露茜,2009: 372-73). sit. y. Nat. er. io. 一般而言,台灣社會對「非專業媒體機構記者」的稱呼與區分大致有「獨立. al. 記者」與「公民記者」兩者。獨立記者依工作形態又可再分為「供稿多家媒體的. n. v i n 自由撰稿人」及「創辦或受僱於獨立媒體的獨立媒體人」 , (陳順孝,2014: 33-38) , Ch U i e h ngc 按收入類型而言,又有正職與兼職之分,收入來源幾乎都是多元組合而成,至少 有九種:供稿大眾媒體、供稿獨立媒體、出書版稅、政府補助或委辦、公益組織 贊助、學術機構支持、公眾捐款、演講或擔任評審或審查人等專業服務、產品開 發與銷售。 (ibid., 39-40)至於獨立記者的資歷,有的曾任職主流媒體隨後轉任, 有的首次做記者就投身其中。公民記者則來自各行各業,多數業餘,不以此維生, 單純因關切公共事務而投入,未必受過新聞專業訓練。 對於特別標示「公民記者」的區別,不乏有聲音認為多此一舉。一來相對「公 民」的概念是「主流」還是「非公民」?主流媒體的記者就沒有「公民」的身分? (管中祥,2012/4/30)二來憲法釋字第 689 號否認採訪權為新聞機構記者所專 屬,而是「一般人」的權利。(孫窮理,2014c/10/18)事實上,社會多以此為身 15.

(20) 分認定的稱呼,用意在突顯相較一般人的無暇顧及,公民記者卻願意打頭陣從事 資訊產製與傳播。 這群新形態的報導者,借助各式科技工具,紀錄突發事件,再向世人報導第 一手消息,或投入事件調查,集結群眾力量率先披露,繼而引發各媒體蜂擁報導, (胡元輝等,2010: 16-17)或扮演蒐集及傳遞災害情報的「資訊志工」 (information volunteer)的角色。 (吉見俊哉,2004: 225)此外,在部分公部門的採訪現場及社 運場合也常見他們的身影。 「人人都是記者說」或許有些言過其實,但產製、傳布及評論新聞的人數確 實日益增加,(The Ecnomist, 2011.7.9: 10)而且是一種傳播行為的普遍能力。. 政 治 大 (participatory journalism)稱之,並進一步提出定義: 「個別或群體公民扮演蒐集、 立 報導、分析與傳布新聞資訊的積極角色。目的在提供民主所需的獨立、可信、切. (Hartley, 2009)對公眾廣泛參與新聞報導的現象,學界以「參與式新聞」. ‧ 國. 學. 確、廣泛與適切的資訊。」 (Bowman & Willis, 2003: 9)另稱「公民新聞」 (Citizen Journalism) ,強調以公民為主體,不論新聞活動主體及服務對象都是公民,公民. ‧. 才能真正擁有新聞自由,以落實民主監督,新聞載體是網路新興傳播工具。(姜 華,2014: 211, 213-14). sit. y. Nat. er. io. 在台灣社會的實況中,公民媒體發展活躍,有的以公共議題為導向,有的則. al. 是媒體組織、個體戶或社會企業創設,更有因應特定議題而生。公眾或深或淺參. n. v i n 與新聞內容製作,以行動實踐新聞人權,案例俯拾皆是。 (胡元輝等,2010: 24Ch U i e h ngc 25)綜言之,台灣公民新聞傳播體系是由個人媒體、資訊平台及專題媒體分進合 擊共同組成。(陳順孝,2008) 這股公眾參與新聞的浪潮,促成「傳送者」與「接收者」的界限消融,漸漸 鬆動由上而下的階層體系。 (Gilmor, 2004)以大眾傳播理論描述「接收媒體訊息 者」的概念而言,早期,在想像皮下注射的年代,接受媒體訊息的是「受眾」。 接著各類大眾傳播媒介興起,除了報紙、雜誌、廣播與電視,加以大效果退燒, 因此改稱為「閱聽人」 。後來, 「閱聽人」乃因應媒體而建構的概念,在網路時代 已不適用,因此變通之道是將其視為「使用者」 。然而, 「受眾」 、 「閱聽人」與「使 用者」仍有傳統或單向的意味,無法彰顯出雙向動態的傳播過程。如今,公眾不 單是消費者(consumer) ,也同時是生產者(producer) ,故而以「生產性消費者」 16.

(21) (prosumer)或「生產性使用者」 (produser)稱之,另因自單向接受訊息進化為 「讀寫並用」,也有「讀寫者」之稱。(O’Sullivan, Hartley, Saunders, Montgomery & Fiske, 1994: 26;Bowman & Willis, 2003: 9;吉見俊哉,2004: 254-55;Shirky, 2008: 73, 78;Ritzer & Jurgenson, 2010) 由此可見,讀者身處在愈趨複雜的新聞生態系統(news ecosystem) ,他們是 消息來源(sources) 、參與者(participants)及傳播者(distributors) ,不僅吸收新 聞,也會分享、開拓與補充,與其形成動態的關係。(The Ecnomist, 2011.7.9: 2) 以戲劇舞台的概念比喻,不僅是台下觀賞的觀眾,更是登台演出的演員。(張讚 國,2013)如此一來,新聞傳遞形式從講課(lecture)轉變為對話(conversation) 。 (Bowman & Willis, 2003). 政 治 大 過去新聞內容一律由主流媒體作主,現在不再完全受其標準左右,大眾不僅 立 有參與的機會,甚至也能立大功。2009 年八八水災,各地網友彙整災情及協助救. ‧ 國. 學. 災,彼此串聯分工,成為官方救災及主流媒體報導最重要的資訊提供者。2014 年 太陽花學運,傳播科技使用與整合能力益發純熟,傳播效應前所未見。最初立院. ‧. 議場內部的網路直播畫面,是來自一台架在拖鞋上的平板電腦,速度超前主流媒 體出動的 SNG 車。隨後架設無線網路直播現場動態,打造資訊入口匯聚訊息,. y. Nat. sit. 利用行動載具聯絡溝通,使用線上協作平台,讓所有使用者快速彙整、編輯與發. al. n. 慢半拍的主流媒體。. er. io. 布資訊,再結合社群媒體拉抬聲勢,串聯支持群眾走上街頭,聲勢遠遠壓過反應. Ch. engchi. i n U. v. 除了消融「傳送者」與「接收者」的界限,更可能反過來引領主流媒體跟進 議題。2002 年 12 月,美國共和黨參議員洛特(Trent Lott)在同黨參議員瑟蒙德 (Strom Thurmond)的百歲壽誕慶生會上,讚揚瑟蒙德主張的種族隔離政策。此 番言論一出,主流媒體起先未關注,反而是以馬歇爾(Joshua Marshall)為首的 眾部落客大幅討論,議題漸漸發酵,報導媒體暴增,最終洛特被迫請辭黨團領袖。 (Shirky, 2008: 63-66)2010 年 6 月,苗栗縣政府以擴大開發竹科園區竹南基地 之名,強制徵收大埔農地,9 日凌晨出動大批警力封鎖道路,派怪手鏟平即將收 成的稻田。公民記者大暴龍率先披露此事,將農民拍攝的蒐證影片製成〈當怪手 開進稻田中⋯〉影音報導,上傳至 PeoPo 公民新聞平台,進而帶動網路媒體持續 追蹤,原先忽視的主流媒體也跟進報導,議題逐漸浮現檯面。. 17.

(22) 當新形態報導者日趨普遍,新聞民主監督模式就從「委託-代理」演變為「公 民個體直接履行監督」,該模式具有顯著的集群效應:公民發布一則新聞,隨即 帶動更多人參與,不斷湧現更多新資訊或新觀點,直到輿論發酵,最終監督機制 得以生效。(姜華,2014: 220, 224)此現象反映公眾不再滿足代理式新聞學,直 接行使尋求、接受及傳布訊息的自由,打破專家系統的壟斷,開創群體智慧的成 長模式,更貼近「新聞為人權」的理念。(Hartley, 2009: 151-52, 222-23). 第三節. 思想基礎與憲法保障.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十九 條宣示新聞自由為基本人權而非新聞業特權:「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 治 政 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另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大 立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第十九條再重申理念:「人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 ‧ 國. 學. 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 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 ‧. 消息及思想之自由。」1967 年,台灣仍為聯合國會員,即簽署此份公約,2009 年,立法通過正式施行。兩則宣示中的「尋求」、「接受」及「傳遞」,分別保障. Nat. er. io. sit. y. 人人享有「採訪自由」、「知的權利」及「出版自由」。. 在《世界人權宣言》奠定「新聞自由為人權」的思想基礎後,往後的國際人. n. al. i n U. v. 權憲章多承襲於此,如《歐洲保護人權及基本自由公約》 (European Convention for. Ch. engchi.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第十條第一項及《美洲人權公約》 (Americ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第十三條第一項,字句雖有差異,有刪 減有增補,但大致秉持同樣精神。(楊秀菁,2014: 192) 相同理念亦可見於新聞業倡議遵守的準則。如聯合國 1948 年擬定的「國際 新聞記者道德信條草案」序文寫道: 「新聞自由是一項基本人權。」 (李瞻,1986: 21)美國報紙編輯人協會(American Society of Newspaper Editors, ASNE)1922 年 制定新聞事業信條(Canon of Journalism)第二條宣示新聞自由為不可或缺的人 權,1975 年重新修訂再闡述相同理念。世界中文報業協會(The Chinese Language Press Institute)共同信條第一條宣示: 「新聞自由是人類的基本權利,應該堅信不 渝。」 18.

(23) 主張新聞自由為專業特權的「第四權理論」在學界佔有一席之地,其建構的 新聞自由概念更是民主體制的有力憑藉。然而,相較理論學說的重要程度,台灣 司法實務對新聞自由的著墨是相去懸殊,甚至巧妙迴避,例如最高行政法院避用 此概念,司法院大法官未妥善闡釋其內涵與界限,反而轉向描述其他自由權利或 抽象憲法原則的既成慣例。簡言之,不是不表示意見,就是過門不入,顧左右而 言他,回應往往拐彎抹角。(石世豪,2010)以憲法釋字第 509 號解釋而言,即 使是因新聞涉及誹謗而聲請的釋憲,但對聲請書理由書隻字未提「新聞自由」, 而是以「言論自由」取而代之,(江嘉琪,2004: 4)該號解釋嚴守個人主義權利 觀之下有關法益權衡與比例原則的傳統法釋義架構,幾乎未替「新聞自由是制度 性權利」留下解釋空間。(石世豪,2009: 115-16, 372-73). 政 治 大 但通說多認為新聞自由自「出版自由」延伸而來,故而同於憲法第 11 條的保障 立 範疇中。進一步而言, 憲法第十一條宗旨 在保障「表意自 由」( freedom of 其實,在釋字第 689 號解釋文提出前,我國憲法未明文規定保障新聞自由,. ‧ 國. 學. expression),包括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而新聞自由是藉由報章雜誌 或廣播電視,以印刷、攝影或錄音方式,將各種資訊、意見或思想傳達於眾,其. ‧. 表達形式符合「出版」形式,因此出版自由包括保障新聞自由。 (林紀東,1993; 林世宗,2005: 126;法治斌、董保城,2014)另外,也可從憲法釋字第 364 號、. y. Nat. er. io. sit. 第 509 與第 613 號推論為保障新聞自由。(許育典,2012: 7). al. 2011 年 7 月 29 日,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 689 號解釋,開先例明文揭示. n. v i n 新聞自由的憲法保障依據,不僅首次正面肯認,並賦予具體內涵: 「而為確保新 Ch U i e h ngc 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 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乃不可 或缺之機制,應受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其次,明確將新聞採訪自由納入憲法 保障, 「新聞採訪行為則為提供新聞報導內容所不可或缺之資訊蒐集、查證行為, 自應為新聞自由所保障之範疇。」再次,回應經驗事實,正式保障一般人的採訪 權,以「功能」而非「身分」及「組織」界定採訪自由,開啟劃時代的里程碑, 「又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 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 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石世豪,2011)綜言之,新聞自由首 獲憲法確切承認,保障範圍包含新聞採訪行為,保障主體除了任職於新聞機構的 新聞記者外,也包含一般通稱的公民記者。(法治斌、董保城,2014: 240) 19.

(24) 第參章. 新聞自由的新內涵. 傳統媒體時代,「第四權理論」主張新聞自由專屬新聞媒體,立論基礎在媒 體組織體制健全,能夠聘用專業評論寫手,具有獲取充分資訊及提供大眾資訊的 能力,唯有兼備這些條件才足以與龐大繁複的政府組織抗衡。相較一般人赤手空 拳,要監督政府,實在力有未逮。 (林子儀,1999: 80)換言之,新聞媒體的特殊 地位源自新聞自由的保障。由於學理對新聞媒體寄予厚望,認其是專業保證,有 能耐與政府相匹敵,並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因而另眼相待,保障享有新聞自由的 特權,委託扮演「第四權」的代理角色,發揮監督政府的功能。有了學說加持, 逐漸成為社會的無形契約。因此,新聞記者這一行,原先界定相當清晰,是新聞 機構全職聘僱下組織中的成員。. 治 政 到了數位時代,網際網路問世,傳播科技也有長足進步,促成網路新興媒體 大 立 與自媒體湧現。即使傳統媒體依舊佔盡優勢,大幅影響大眾的視聽內容,但已不 ‧ 國. 學. 再獨占新聞發言權。有群不見於傳統媒體時代的報導者,異軍突起蔚然成風,別 具一格不容小覷,是網路數位時代的特有產物。. ‧. 其實,傳統記者並無明確的入行門檻,更無須考取專業執照,與醫師、律師、. Nat. sit. y. 教師及社工等專業工作截然不同。如今,新形態報導者出現,更模糊新聞記者的. io. er. 傳統定義,反映新聞自由的主體漸漸擴及至這群非典型的報導者,既有的媒體秩 序結構轉變,突顯新聞自由的權利歸屬須重新辯證:究竟是普遍人權還是專業特. al. n. 權?. Ch. engchi. i n U. v. 回顧歷史發展,代理的新聞體制不過是權宜之計,好讓公眾接觸新聞資訊。 (Hartley, 2009)當年傳播訊息不易且成本高昂,新聞業應運而生,暫時扮演傳 播管道的專業機構,受聘的專業人士則擔負把關資訊的角色,因而逐步建立一套 商業模式。隨著傳播技術進步普及,早期傳播難題迎刃而解,個人自行出版無所 不在,多數大眾兼具讀寫能力,專業記者不再獨領風騷,既然並非唯一的傳播中 介,意味特權逐漸淡化,專業與業餘的區別不再壁壘分明,媒體只是傳布資訊的 角色之一。(Shirky, 2008: 60, 62, 67, 73, 76;張讚國,2013: 19-20;姜華,2014: 221)換言之,由於早年科技昂貴,經營媒體的門檻高不可攀,投身其中者難以 替代,其實是歷史的偶然而非必然。當科技的門檻下降,傳統媒體地位不再屹立 不搖,自媒體蜂擁而出,即使不具雄厚資本,或未必受過新聞專業訓練,人人都 可享有新聞發言權。 20.

(25) 事實上,新聞自由屬於職業特權的觀念,來自意識形態建構。(Preston & Metykova, 2009: 41)這套職業意識形態(occupational ideology),背後仰賴頗具 規模與權力的實體制度支撐,也能指引新聞從業人員凝聚一套職務標準。 (O’Sullivan, Hartley, Saunders, Montgomery & Fiske, 1994: 270-71)但深究之,限 定新聞業參與的條件,區分我群與他群,本身就構成限制,與個人表意自由牴觸, 反而與「族群性」 (ethnicity)有異曲同工之妙,不但阻礙《世界人權宣言》宣示 「新聞是人權」的理念,更藉雄厚資本擴大媒體經濟規模,掌握龐大的政治與文 化權力,逐步發展成媒體帝國。尤其現代傳播技術突飛猛進,足以充分發揮民主 潛能,人人可以協助民主體制運作,新聞專屬特權的觀念顯得不合時宜,新聞是 人權才是當道。一言以蔽之,新聞應是人權,而不僅是職業行為。 (Hartley, 2009: 208, 210-11, 214-15). 政 治 大 回顧傳播領域、政治學門、歐洲法界對新聞媒體角色或功能的相關論述後亦 立 可發現,借助網路普及與時下科技條件成熟,個人媒體也能發揮新聞媒體的功能,. ‧ 國. 學. 適當承擔維護公共利益的角色。. ‧. 拉斯威爾(Harold Lasswell)主張大眾媒體的功能有三:一、監視環境── 提供資訊告知公眾社會情勢,以利妥善因應或趨吉避凶;二、協調反應──對社. y. Nat. sit. 會問題提出分析或解決之道,協調公眾對外在環境的決定;三、傳遞社會遺產──. er. io. 協助傳承文化與價值,是社會教育的一環。 (Lasswell, 1948: 37-51)宣偉伯(Wilbur. al. Schramm)對此歸納為「守望」(surveillance)、「決策」(correlation)與「教育」. n. v i n (education),(Schramm, 1964: C127-44)也就是「看守人」 h e n g c h i U 、「論壇」與「教師」 三種角色,闡述媒體的三大任務為「以新聞熟悉環境」 、 「以意見溝通想法」與「以 知識協助進步」 ,亦即一般所稱的「提供消息」 、 「提供意見」與「教育大眾」 。 (潘 家慶,1993: 53, 97)萊特(Charles R. Wright)則提出第四種功能──「娛樂」 (amusement) ,說明媒體是大眾生活的休閒調劑。 (Wright, 1959)麥奎爾(Denis McQuail)又加上第五種功能──「動員」(mobilization),強調媒體具有推動某 種社會目標的作用。(McQuail, 2000: 98-99) 各式民主理論對民主體制有不同想像,也對媒體有不同期待。例如,「菁英 民主論」 (democratic elitism)基於對權力不信任,側重媒體「監督」政府的功能;. 「自由多元民主論」 (liberal pluralism)肯認多元,注重公民參與,致力協調與折 衝多元利益的分歧,故而主張媒體扮演「反映」或「動員」的角色;「共和民主 21.

(26) 理論」著重公民理性審議,認為媒體應為「公共論壇」 ,好讓各種意見討論交鋒, 形塑人民共同意志; 「複合民主論」則主張媒體應兼具「自由多元民主論」及「共 和民主理論」期許的任務。 (Baker, 2002)有鑑於此,學者主張,側重「菁英民主 論」的「第四權理論」並非新聞自由的全貌。考察美國新聞自由法制史,處處可 見「菁英民主論」 、 「自由多元民主論」與「共和民主理論」各種思想理路的痕跡, 新聞自由的面貌並非定於一尊。(許家馨,2011) 1942 年, 《時代》 (Time)雜誌創辦人魯斯(Henry R. Luce)捐助成立「新聞 自由委員會」(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the Press),由芝加哥大學校長霍金斯 (Robert M. Hutchins)主持,故又稱「霍金斯委員會」 (Hutchins Commission)。 關注自由報業濫用新聞自由衍生的不當表現,委員會於 1947 年提出《自由而負. 政 治 大 Communication: Newspapers, Radio, Motion Pictures, Magazines, and Books)研究 立 報告首倡「社會責任論」,指出媒體須扮演五種角色:提供真實、完整與理智的. 責 的 新 聞 業 》( A F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 A General Report on Mass. ‧ 國. 學. 報導、扮演意見交流的論壇、避免刻板印象的報導、據實反映社會的價值與目標、 傳遞資訊給所有社會成員。不僅界定媒體在社會應有的特殊角色,更揭示自由與. ‧. 責任不可分割。(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the Press, 1947: 20-29)隨著責任的概 念轉化,學界另有「媒體問責」 (Media accountability)一說,認為媒體對生產內. y. Nat. sit. 容要擔負責任並承擔後果,此與媒體須為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服務的觀念. er. io. 密切相關。(McQuail, 2000: 560). al. n. v i n 歐洲法學體系則視新聞業為民主社會的「公眾衛士」 (public watchdog)。 Ch U i e h ngc (Thorgeirsdóttir, 2005: 226-29)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新聞媒體承載民主社會的動 能,維繫民主運作的重要力量,角色舉足輕重,特別有關政治領域的意見表達: 「在法治國家中媒體扮演重要角色,媒體必須傳遞有關政治問題及其他公眾關切 事項之訊息及意見,新聞自由是一般大眾發現及形成他們對政治領域之意見及態 度的最佳方式之一,特別是媒體給予政治人物反應及評論公眾意見之機會,於是 媒體使得每一個人得以自由參與政治辯論,而此是民主社會的最核心價值。」 (廖 福特,2015: 463-64) 新聞媒體是傳遞新知、交換意見及凝聚共識的重要機制,(石世豪,2013) 特別在亂世中有望撥雲見日,為大眾「開窗」,釐清社會目標與價值,成為引領 社會前進的探照燈。(關魚,2010)總體而言,新聞工作的原則不外乎:一、報 22.

(27) 導事實;二、效忠公民;三、查證;四、保持獨立;五、監督權力;六、成為公 共論壇、七、提供重要、有趣且與公眾相關的資訊、八、報導符合比例原則;九、 依良知行事。(Kovach & Rosenstiel, 2001: 12-13) 既然大眾也能適當承擔維護公共利益的角色,傳遞資訊不必非由媒體代為效 勞不可。當然,自媒體的資源遠不及專業媒體,也可能不曾接受新聞專業訓練, 再說,網路充斥不可信的資訊,反而彰顯專業媒體的權威,顯然能維繫專業品質 的媒體確實不易取代。 但事實上,傳統媒體的公信力幾乎消耗殆盡,原因在長期以來,新聞業一直 是「黑箱作業」,又靠攏權勢,一心求利,新聞品質反拋在後頭,(Gilmor, 2004:. 政 治 大 不見得比公民記者更遵守公平報導的原則,何以盡責扮演守門角色?(劉靜怡, 立 2009: 167)非但如此,專業媒體製造劣質報導,侵犯人權連連,各界不是嚴加痛 46),甚至將媒體當作發聲、行銷及利益遊說的管道,因而不免啟人疑竇,既然. ‧ 國. 學. 斥就是主動迴避,本應是公眾託付的社會公器,反成各方指摘的新聞公害。(林 元輝,2006a). ‧. 面對各界批判,新聞界的抗辯多宣稱為實踐「新聞自由」,設法以這道護身. y. Nat. sit. 符合理化種種不當報導,甚至在司法審判程序中規避法律責任,或以市場競爭激. er. io. 烈為由,允諾未來會自律,但終究只是為減緩、平息輿論撻伐,並非為改革媒體. al. 亂象。(朱立熙,2008;盧世祥,2008)事實上,缺乏自律的「自由」不配稱為. n. v i n 自由,(顧忠華,2002)享有新聞自由的簡要鐵律:不以此侵害他人,同時負起 Ch U i e h n c g 社會責任。 (吳豐山,2002: 135)新聞自由的真義是「讓大眾獲知真相的自由」 , (潘家慶,1991: 36)用以對抗權勢的不當干涉,絕非造假新聞的自由, (關魚,. 2010: 104)其核心目的是為確保公眾擁有完整與自由流通的資訊。 (林世宗,2005: 156)但專業媒體標榜的「新聞自由」 ,說穿了是指鹿為馬、捕風捉影、無中生有、 黨同伐異或毀人名節的自由,阻礙公眾知曉真相的權利,與正宗的新聞自由天差 地別。換言之,逕自以權力(power)侵害新聞自由的權利(right),又假自由之 名,摧毀新聞自由的真義。 追根究柢,新聞自由之所以為專業特權,依據「第四權理論」的內涵,其出 發點不是保障新聞媒體的自身利益,而是為造福社會整體,進而支持新聞媒體成 為民主社會的監督機制,這是媒體專享新聞自由特權的根本,顯見新聞自由只是 23.

(28) 手段,全民福祉才是目的。(林子儀,1999)既然新聞媒體受惠新聞自由,充當 「第四權」 ,代表有應盡責任與義務,若其實踐的「新聞自由」與「第四權理論」 的初衷背道而馳,無專業品質可言,反成為妨礙民眾知曉真相的因素,主張新聞 自由為其特權已站不住腳,顯然喪失理論保護的正當基礎。本為「第四權理論」 所託的新聞媒體竟釀生新聞公害,顯然新聞自由所託非人。如此一來,新聞自由 就不可任其享有,新聞自由絕非不容牴觸的聖牛,公民有權利要求歸還。(林元 輝,2008)由此可見,新聞自由的干預不但有「政治權力壓制」,更包含「新聞 事業濫用」,前者對新聞自由心存疑懼,後者本身侵犯新聞自由,兩者正是新聞 自由的兩極困境。(賴光臨,2002)顯然,新聞自由不僅要從國家權力干涉中掙 脫,新聞事業亦是爭討的對象。. 政 治 大 報導的缺失,回應社會需要,側重公共利益,提供各式不見於傳統媒體的重要資 立 訊,喚醒社會關注,不僅滿足資訊需求,更賦予公共論辯的基礎,導引社會溝通,. 當新聞報導不斷出紕漏,公眾以傳播科技為發聲對抗的利器,嘗試彌補現有. ‧ 國. 學. 有時率先報導,引領主流記者跟進,影響力與日俱增,由於較能甩開政商包袱與 組織約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比傳統媒體更可靠。(Gilmor, 2004: 102;Kolodzy,. ‧. 2006: 219;劉靜怡,2009: 168;胡元輝等,2010: 38;張讚國,2013: 20, 24, 66; 姜華,2014: 221). sit. y. Nat. er. io. 網路媒體蓬勃發展,象徵傳播形式不同以往,普立茲獎(The Pulitzer Prize). al. 順應趨勢,2009 年擴大對新聞媒體的定義,宣布開放純網路新聞報導參與角逐。. n. v i n 儘管傳統報紙媒體仍是常勝軍,近年卻頻頻可見非營利網路媒體嶄露頭角。2010 Ch U i e h n c g 年《ProPublica》與《紐約時報》合作撰寫〈紀念醫院的死亡抉擇〉 (Deadly Choices at Memorial)報導,描述紐奧良紀念醫院於卡翠那颶風(Hurricane Katrina)期間 實施安樂死而引發的爭議,拿下當年普立茲新聞獎「調查報導獎」,開啟網路新 聞組織首獲殊榮的里程碑。2011 年,《ProPublica》更首度以純網路(web-only) 系列報導〈華爾街金融機器〉(Wall Street Money Machine)獲頒「全國報導獎」 (National Reporting) ,報導揭發華爾街令人詬病的投資弊端,導致美國金融風暴 惡果,以數位工具解釋負責複雜的金融行為。 2012 年, 《赫芬頓郵報》 (Huffington Post)記者伍德(David Wood) ,以美國 駐伊拉克與阿富汗退役士兵身心創傷的系列報導,一舉奪下「全國報導獎」 (National Reporting),《政網》 (Politico)記者沃爾科(Matt Wuerker)則以社論 24.

(29) 漫畫“The Great Economic Super Bowl”反諷美國兩大黨派為經濟問題打口水戰的 醜態,奪得「社論漫畫獎」 (Editorial Cartooning) 。2013 年,專注環境議題的《氣 候內幕新聞》 (Inside Climate News)以報導美國輸油管道洩漏獲得全國報導獎。 2014 年,《公共誠信中心》(The Center for Public Integrity)以礦坑工人罹患黑肺 病的系列報導,贏得最佳新聞調查報導獎。2015 年, 《馬歇爾計畫》 (The Marshall Project)與《Propublica》以一名連環強暴犯為題報導,共同獲得「解釋報導獎」 。 除了新聞獎項延伸新聞媒體的定義,美國法制判決也可窺見一二。依據美國 各級法院的判決實例,曾認定享有「記者拒絕證言權」的保護對象包含:蒐集新 聞資料進行調查寫作的作者、獨立自由撰稿人、紀錄片工作者、從事學術研究的 教授或獨立的研究諮詢顧問。由此可見,保障記者特權的目的在於,有助於公共. 政 治 大 相較「職業身分」,基於何種「目的」從事何種實質內容的「活動」才是關鍵。 立 (劉靜怡,2009: 183) 領域的資訊流通,且不使從事此一活動者,成為政府或私人御用的調查員。因此,. ‧ 國. 學. 此外,法學界也另有議論。首先,以「制度性權利」建構「新聞自由」,確. ‧. 實有助突顯其與「言論自由」的區別,但此說的難題在於:如何區分或判別新聞 媒體提供資訊的種類與價值?另就歷史發展而言,「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 y. Nat. sit. 的內涵高度重疊。因此,參閱德國法學界與實務界的通說見解,新聞自由應不僅. er. io. 是制度性保障,亦是個人主觀防禦的基本權。前者是國家除了不得立法侵害新聞. al. 媒體,更有義務排除監督政府的阻礙;後者則保障個別新聞媒體不受政府不當干. n. v i n 預。(江嘉琪,2004: 7)其次,隨著數位時代到來,傳統新聞機構不再是傳遞資 Ch U i e h n c g 訊的唯一角色, 「記者特權」不該僅限傳統新聞機構記者專享, 「部落客」及「公 民記者」亦應為保障對象,應側重「生產內容」而非「生產者身分」,否則不合 時宜。另一方面,為了防止過度擴張保障主體,並減緩保護對象面臨作證義務的 困境,可採取「功能取向」 (functional approach) ,有條件賦予記者特權保障,另 要求舉證責任適當分配。(劉靜怡,2009)另有主張,在「全民記者」時代,人. 人皆可扮演「第四權」監督政府,新聞自由的權利主體不該專屬新聞媒體機構, 「第四權理論」的階段任務告終, 「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亦無須另行區分。 (陳雅慧,2009) 憲法釋字第 689 號解釋則明確擴充採訪自由的主體,「又新聞自由所保障之 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 2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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